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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  
 
泰和所召开破产管理人工作会议
      2015年7月19日,泰和所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增选为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9月2日上午,泰和所召开破产管理人工作会议,会议就本所破产案件工作制度及相关事宜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会议决定由本所专业律师组成项目团队开展破产管理人工作。
 
 
 
市局王局长视察泰和律师事务所
     9月8日,南京市司法局王新旅局长率队考察了泰和律师事务所新办公场所,并与泰和合伙人就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定位、业务进行了交谈,王局长充分肯定了泰和的发展模式。
 
 
 
中凌高科等六家公司在新三板挂牌,泰和担任发行人律师
      自2015年2月以来,南京东南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水晶之都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欣网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惠通创意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中凌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分别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挂牌转让,泰和担任该六家公司的发行人律师,为新三板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两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同一天过会,泰和担任发行人律师
      2015年8月21日,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泰和担任发行人律师,为两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泰和入选江苏省“破产管理人”
      2015年7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根据《关于增选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经单位报名、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等10家律师事务所成为该院增选的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
      泰和目前已组建了由诸多拥有丰富实务经验和理论积淀的合伙人及律师组成的破产清算及重组业务团队。
 
 
 
泰和成功代理一起疑难涉外旅游合同纠纷
      2013年,泰和接受某澳籍人士的委托,代理其与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9月,该澳籍人士与某旅行社订立从南京赴台湾旅游合同一份。在行程结束欲从台湾桃园机场乘机返回大陆时,被机场安检告知因没有中国大陆签证不能登机,最终被迫从台湾辗转香港飞回澳大利亚,历时30多个小时,造成该澳籍人士物质和精神上较大损失。该案两年内多次开庭,在周厚生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认定某旅行社构成违约,并判决其赔偿相关损失。
 
 
 
泰和律师成功办理一起知产案件
      2015年9月18日,泰和律师在南京市铁路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成功办理一起涉及网络、图片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获得客户赞许。
 
 
 
泰和律师参加江苏省国际商会法专委贸易融资研讨会
      9月24日,泰和高级合伙人朱卫江律师代表泰和律师事务所参加江苏省国际商会法律专业委员会贸易融资研讨会。
      江苏省国际商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成立于2015年4月17日,是江苏省国际商会的内设机构,其宗旨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整合省内优势法律资源,搭建法律研讨与经验交流的平台,促进我省企业经营合法化程度的提高,协助企业共同抵抗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在本次研讨会上,ICC DOCDEX与ICC China特聘信用证专家林建煌先生做了题为回看青岛港事件的讲演,就融资贸易与构造贸易进行了详细阐释;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冰先生做了贸易融资的风险与防范的讲演,从融资贸易概念,真实融资贸易的特征,风险,防范以及虚假贸易融资三方面阐述贸易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红建先生做了有关信用证和独立保函止付的案例研究的讲演,并从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颁布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意见出发,结合审判实践具体案例做了精彩发言;朱律师代表泰和与参与研讨会的各位专家就外贸公司风险防范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