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0日下午,泰和律师事务所丁海平律师受如东县宗教事务局邀请给县域辖区宗教组织作法律合规培训。丁律师重点解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事务讲话所传达的宗教事务管理理念及立法意见,并对十八大以来修订或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的立法背景、目的意义、内容规定、运行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各级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的宗教工作创新推进,取得积极成效。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更加全面,宗教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宗教工作法律体系和政策框架日益健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断增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逐步深入。宗教界弘扬爱国精神,讲大局、讲法治、讲科学、讲爱心,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开展,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职能和社会生活。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尽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私事,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活动涉及公共利益,遵守宪法法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不允许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宗教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及讲话发言,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宗教事务条例》。2021年1月1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第15号令《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4月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第18号令《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有重要意义:一、推进了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更加健全。突出体现了党和政府宗教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涵盖内容更加全面、权利义务更加明确,条目更加充实具体,相关管理制度更加健全。二、对相关部门或组织的职责规定更加明晰具体。比如明确规划、建设、国土、工商、旅游、民政、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建设、法人登记、大型宗教活动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进一步明确了这些部门对宗教方面违法行为的管理职责。三、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障更加有力。落实宪法确立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依法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明确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四、及时吸收提升了政策、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成熟的管理制度。将相关方面管理内容上升到行政法规制度管理层面,更具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五、更好地体现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制定了更为完善的管理措施和更加规范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上更加规范具体,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有助于行政管理人员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宗教问题。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为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宗教教职人员指的是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的政治素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必要的自身素养: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发挥作用。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涉宗教内容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纷纷涌现,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组织和个人在网上开设虚拟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从事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教育,扰乱和冲击正常宗教事务管理秩序;有的打着宗教旗号,在网上从事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和封建迷信等活动,损害群众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有的在网上发表违背党的宗教政策的言论,或煽动宗教狂热,或污蔑攻击宗教,或挑起宗教间矛盾,影响宗教领域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的在网上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和分裂主义思想,鼓动和策划暴力恐怖活动,破坏我国民族团结和政治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网络空间不是“宗教活动特区”,也不是“宗教舆论飞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对包括涉宗教的互联网相关事项作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作了原则规定,并设立了行政许可事项。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制定《办法》对相关管理措施进行细化,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权限、程序和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对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予以明确。12月3日至4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强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制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我国网络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迫切需要,是提升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方面主要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涉及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二是,规范会计核算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宗教事务部门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三是,规范收支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接受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捐款箱应当由三人管理。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大额支出应当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四是,规范资产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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