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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律师成功结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案  
 
 
 
       2009年7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Robert K. Rogers, Jr.签署了25号裁决,建议终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南通医保”)的337-TA-668号调查案。该决议是基于原告嘉吉公司2009年6月22日提出的动议,其自愿提出不附加任何对价终止对南通医保的调查。行政法官的决议为南通医保产品进口美国以及在美国销售扫清了道路。
      该调查案源于嘉吉公司于2009年1月28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诉称南通医保和其他五家被告公司违反“337”条款,向美国输入的素食氨糖产品(非贝壳类提取的葡萄糖胺产品)的生产工艺侵犯了嘉吉公司7049433号专利(简称“433专利”)的专利权。
代理南通医保的律师为泰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阎登洪律师和刘竹律师,以及美国威桑古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Otteson先生和龙翔博士等。
     中美律师团3月份提交了应诉状,紧接着于5月份分别提交了不侵权和原告专利无效的简易速裁动议。2009年6月12-19日,律师对嘉吉专利6位发明人中的4位进行质证,一周后,嘉吉于2009年6月22日主动提交了撤回ITC诉讼并终止对南通医保调查的动议。行政法官于2009年7月6日签发裁决,同意了嘉吉的该项动议,南通医保可被允许进口并在美国不限量销售素食氨糖,这宣告了在本次调查案中南通医保的最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