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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  
 
泰和律师成功结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案
 
     2009年7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Robert K. Rogers, Jr.签署了25号裁决,建议终止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泰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客户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南通医保”)的337-TA-668号调查案。该决议是基于原告嘉吉公司2009年6月22日提出的动议,其自愿提出不附加任何对价终止对南通医保的调查。行政法官的决议为南通医保产品进口美国以及在美国销售扫清了道路。
     该调查案源于嘉吉公司于2009年1月28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诉称南通医保和其他五家被告公司违反“337”条款,向美国输入的素食氨糖产品(非贝壳类提取的葡萄糖胺产品)的生产工艺侵犯了嘉吉公司7049433号专利(简称“433专利”)的专利权。
代理南通医保的律师为泰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阎登洪律师和刘竹律师,以及美国威桑古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Otteson先生和龙翔博士等。
     中美律师团3月份提交了应诉状,紧接着于5月份分别提交了不侵权和原告专利无效的简易速裁动议。2009年6月12-19日,律师对嘉吉专利6位发明人中的4位进行质证,一周后,嘉吉于2009年6月22日主动提交了撤回ITC诉讼并终止对南通医保调查的动议。行政法官于2009年7月6日签发裁决,同意了嘉吉的该项动议,南通医保可被允许进口并在美国不限量销售素食氨糖,这宣告了在本次调查案中南通医保的最终胜利。
 
本所合伙人参加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制度培训会议
 
     中国证监会7月14日组织召开创业板发行制度培训会议,本所高级合伙人戴文东律师代表泰和参加了本次培训会议。
     根据培训会议透出的信息,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系列文件正式发布之后,企业将可以申报上市材料,预计在7月下旬至8月上旬创业板将正式开闸接受材料。而按照企业发行上市的程序,证监会自接收材料起两到三个月可以完成审核,企业获准上市之后还需要大约两周时间进行询价、申购等。首批创业板企业预计10月底或11月初登陆交易所挂牌交易。
     针对业界关心的申报主板上市的公司转报创业板上市的问题,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给出了明确答复:“目前在主板排队等待上市的企业申报创业板没有任何优先权,申报材料要重新根据创业板的要求修改,并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
 
泰和代理一典型改制纠纷案件获胜诉
 
     日前,泰和代理的某大型资产管理公司诉南京某国有大型企业集团改制纠纷一案近日一审终结,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南京市企业改制纠纷案件,涉案金额约5000万元,泰和客户获得胜诉,并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
 
泰和律师参加全国首次立法辩论会
 
     近日,本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律协省直分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主任王文德律师及陆渊律师作为主辩手参加江苏省法制办主持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立法辩论会,代表政府及社会公众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发表了专业意见。
     此次立法辩论会在我国立法史上尚属首例,律师参加立法辩论会也开创了律师参政议政的先河,为推动江苏立法进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泰和代理一起最高院指令再审的重大刑事案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指令再审决定,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丁某合同诈骗、贷款诈骗、贪污、挪用公款、行贿案一案进行再审。本所律师将作为辩护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该案原审由本所律师代理,判决后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代为申诉,经本所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十年后,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决定再审该案,本所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重新审判的宝贵机会。
 
本所首席合伙人在江苏涉外法律服务系列洽谈会上作重要发言
 
     2009年7月16日,江苏涉外法律服务系列洽谈会在南京丁山花园酒店举行。香港律师会、江苏省律师协会及江苏省贸促会的1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马群律师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在会上作了题为“携手并进 共创未来”的发言,向香港律师代表团介绍了江苏经济地位、发展战略及投资环境,比较了苏港律师业现状,展示了港苏律师合作的广阔业务领域,并对苏港律师的合作提出了建议。香港律师会何君尧副会长在会上作了致辞,五位香港律师代表围绕企业兼并收购等议题作了主题发言。
     苏港两地的律师代表讨论了当前经济形势、合作前景等议题。马群律师与香港律师代表就融资上市、企业收购合并、反倾销调查等领域的律师业务合作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泰和为某集团公司境外上市提供咨询意见
 
      泰和接受某集团公司委托,为其下属公司境外上市提供咨询。根据客户的要求,泰和就境外证券市场的选择、重组方案的制定等方面提供了专业意见。
 
泰和为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日前,某公司因以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100%股权进行增资,构成对该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从而触发该公司的要约收收购义务。由于此次增资过程中,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符合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条件,该公司据此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泰和为此次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专项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