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8期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布
《办法》增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一章,强化了防范和惩治内幕交易的立法意图,增加了在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时,独董可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的规定。《重组办法》施行后,上市公司拟实施《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不需再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或窗口指导;上市公司可以按照《重组办法》、相关信息披露准则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交易预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指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