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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在清明小长假期间连续发布多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落实专业化管理并根据要求进行整改。
     早在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就已确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原则,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以及2016年2月1日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有进一步规定,但基金业协会此前针对“专业化经营”的解释回答中仅明确了对私募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的要求,各类规定中并未明确禁止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开展私募股权、证券业务,因此“旧系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pf.amac.org.cn/login)中可以复选所有业务类型进行“全牌照”经营。基金业协会于2017年3月31日正式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填补了上述规定的空白,明确要求管理人的私募股权、证券等业务,应秉承专业化原则,分开经营;并于4月4日发布《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7]2号),指导私募基金管理人落实专业化整改工作。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备案私募基金时,如何落实专业化管理
  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的字样。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发布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多次反馈已要求律师通过《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实地走访、高管访谈、网络查询搜索等方式核查管理人的专业化经营情况,并明确发表法律合规意见。
  私募管理人应当按照其《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其主营业务不得超过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不得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存在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现为进一步落实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管理原则,切实建立有效机制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提升行业机构内部控制水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类型,以及与机构类型关联对应的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进行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只可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不可管理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不符的私募基金;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兼营多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若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确有经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实际、长期展业需要,可设立在人员团队、业务系统、内控制度等方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的独立经营主体,分别申请登记成为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事实上,2016年9月上线的“新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https://ambers.amac.org.cn/web/login.html)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业务类型中已明确引导新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仅能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中选择其一,不能在同一管理人主体中进行不同类别的业务。

     《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第二阶段上线运行与私募基金信息报送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7]2号)发布后,“新系统”第二阶段将上线运行,双系统并行运行的情况将消除。基金业协会要求自2017年4月5日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通过“新系统”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

二、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如何按照上述专业化管理要求进行整改
     为协调统一行业自律管理标准,在“旧系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已登记多类业务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协会相关后续安排,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进行专业化管理事项的整改。
     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中仅选择一类业务类型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类型,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可按照系统界面提示快速提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变更申请,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若管理人高管资质满足拟变更机构类型对应要求,变更申请将直接通过;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界面,提交变更申请。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申请确认,以落实专业化管理原则。若管理人高管资质满足拟变更机构类型对应要求,变更申请将直接通过;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界面,提交变更申请。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的变更申请确认通过之后,方可提交新增私募基金备案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自身的人员团队、专业能力、投资业绩、客户需求等情况,结合国家政策方向、行业发展趋势与自身长远商业规划等因素,审慎确认机构类型与业务类型。
     另外,针对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已备案且正在运作的存量私募基金,若存在基金类型与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所选择业务类型不符情形的,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到期前仍可以继续投资运作,但不得在基金合同到期前开放申购或增加募集规模,基金合同到期后应予以清盘或清算,不得续期;同时协会将在相关私募基金公示信息中,对此情形予以特别提示。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就此事项向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做好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如何选择基金管理人类型及基金产品类型
     私募管理人在申请业务类型时,按照证券投资、股权和创投、另类投资选择其中一项,以后备案产品的时候也只能按照选择的类型备案。基金业协会在登记系统中已提示管理人如何选择其类型,现整理如下,供各位参考:

     重点提示:如私募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向于新三板拟挂牌企业、新三板定增、上市公司定增项目,其业务类型应选择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私募行业监管进一步加强,准入门槛逐步提高,行业专业化进程提速。现已有不少私募管理人向本所律师咨询相关服务,经本所了解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新管理人主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发布前已出现不少大型私募管理人主动进行业务拆分的情形,即将股权、证券两块业务分开由不同的主体进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