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9期
证监会日前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版《保荐办法》将保荐机构应拥有的保荐人最低数量由2名提高到4名。同时,联合保荐受到限制。《保荐办法》还从加强保荐机构内控、加强对保荐人管理、强化监管措施等角度,全面丰富和提高了对保荐工作的监管要求。
企业改制登记时,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其中,对符合使用“江苏(省)”行政区划的,可直接在企业原名称前添加“江苏(省)”字样。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外地知名字号企业到本地投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外国投资者字号的,可按照惯例将外国投资者字号翻译成中文使用。
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向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出资。扩大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其首期出资的期限为法定期限),可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但能够主动改正,缴足全部出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商务部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权
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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