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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分红制度浅析

(泰和律师事务所  李远扬律师)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率偏低一直是中国股市的一大顽疾,一些上市公司甚至自上市以来十多年间从不曾向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促进股东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既是上市公司履行股东受托责任的重要体现,也是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并明确赋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分别行使制订和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在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投资者实现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渠道。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对于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先后出台规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第57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对股东的现金分红,努力为股东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现行上市公司分红制度主要规定如下:  


      一、从制度入手,要求上市公司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要求为: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的,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 
此外,上市公司在制订分红方案时,也应考虑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例如《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规定:本所不鼓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的上市公司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三、将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标准。 
    在原有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的基础上,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再融资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分子是“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是三年累计数,而不是平均数,即最近三年分红的总和,而分母是“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即三年分配的现金股利总额÷三年净利润额的年均数≥30%,也可以理解为,最近三年平均分红的现金红利不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0% 。 
    另外,“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如何理解,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表中,与可分配利润概念相关的有两栏: 
    1、可供分配的利润:是指上市公司年初未分配的利润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之和。如果上市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者说,年初有未弥补的亏损,则可供分配利润是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后的余额。 
    2、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须按1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而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提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还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在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后的未分配利润,才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年均可分配利润”是提取盈余公积后的未分配利润还是未提取盈余公积时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是提取盈余公积后的未分配利润,上市公司有可能通过大量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以规避再融资条款中现金分红条款的约束。 

    四、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上市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上市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