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泰和史录  |     泰和律师    |    业务领域    |    泰和法讯    |    专题研究    |    最新动态    |    泰和画廊    |    广纳贤士
 

     
 

第389期


本期要点




新报价转让委托协议7月6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主办券商发出通知,要求做好投资者签署修订后的《报价转让委托协议书》与《报价转让风险揭示书》。在签署上述文件时,主办券商应对投资者身份信息进行核查,对不符合修订后的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相关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不与其签署协议书。

严禁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国资委连发三文规范“国有股东”
日前,国资委连发三个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今后,国有股东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时,国资委将进行预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一般为三年
2009年6月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9]326 号 ),文件对纳税人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流失的追缴期限予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点击查看详细内容:泰和法讯389.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