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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备忘录   

     三板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代办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类似于美国股市的场外交易,它是利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现有的技术系统和市场网络,为投资者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服务,目前只对机构投资者开放。目前国内三板市场包括新、老两个板块。

老三板又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都是主板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于2001716正式开办,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

新三板又称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是国家级园区高科技企业。200510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实施方案”获国务院批准,200612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深圳交易所开盘。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三板市场挂牌公司,故称为新三板市场。

20097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并自200976实施。

 

一、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及程序

(一)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的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取得试点地点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6、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的程序

       1、聘请中介机构,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2、公司董事会就申请股份挂牌报价转让事项形成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3、向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的资格。

      4、公司与作为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委托其推荐股份挂牌。

      5、推荐主办券商应对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为使股份顺利地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公司须积极配合主办报价券商的尽职调查工作。主办券商要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内控制度、公司治理、主营业务等事项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后,提请主办报价券商的内核机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主办报价券商依据尽职调查和内核情况,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挂牌。

       6、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

       7、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公司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须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公司可要求主办报价券商协助办理上述事项。

     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8、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办理好股份的集中登记后,公司与主办券商协商,确定股份挂牌日期。在股份挂牌前,公司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公司挂牌报价后,应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年度报告以及对股份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临时报告。主办报价券商对所推荐的公司信息披露负有督导的职责。

     9、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经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10、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挂牌新三板市场给中小科技企业带来的有利影响
  (一)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200941起三板已和深市主板合并,机构投资人可通过交易软件了解挂牌企业的情况。

新三板市场的信息公示机制和主办报价券商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第三方监管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提升企业形象、增强潜在客户对企业的了解和信任,降低信息沟通成本,是一种有效和便捷的方式。把企业的信息通过交易所和媒体公开,对中小科技企业的产品来说也是免费宣传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广告宣传无法达到的效果。同时,股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也就确立了企业规范运作的形象,这将为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方式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增强股权激励的吸引力
  对中小科技企业而言,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仅靠高工资留住人才的做法一方面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也无法应对其他公司的股权诱惑。因此,企业有必要以股权激励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而股权激励吸引力的大小取决于股权的流动性和定价,企业股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将极大地提高企业股票的流动性和价格预期,股权激励对优秀人才将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三)增强定向增发的吸引力
  中小科技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由于股票具有了较好的流动性和定价机制,将会吸引一些风险投资及私募基金的关注,大大增加该企业定向增发的价格空间。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可降低信息沟通成本。规范和透明的经营信息可为定价提供公允基础,便于企业进行一对多的接触和谈判,扩大投资者范围,引入竞价机制。另外,新三板市场的成交记录为增发定价提供了向下的价格刚性,有助于提升溢价空间,增发价格可在公允价值和市场价格之间议定。

(四)加强企业的规范运营,为后期资本运营打下基础
  中小科技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需要按照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进行持续信息披露,有利于企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为企业后期转入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转主板享有绿色通道。

所谓绿色就是指对符合主板发行条件的三板企业,不再经过类似IPO般的审核,而由深交所负责审核直接转板,用最短时间最高效率实现转板。随着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如借鉴国外成熟市场转板机制的建设,实行做市商等多种交易制度,将会进一步推动股份报价转让市场的发展,在实现将代办系统建设成为全国性的、统一监管下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高科技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平台后,将发展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挂牌新三板市场给中小科技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市场交易规模小,流动性差。

目前在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主要为以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科技公司为主。由于参与者主要为机构投资者,其市场交易规模小,流动性差。

(二)信息公开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压力

企业挂牌新三板市场后,作为准公众公司,公司的经营状况、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需按规定进行公开披露,而且这些信息今后将直接影响到该企业股票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的发行和上市,这必将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压力。一方面,管理层要确保经营业绩至少符合今后在创业板发行股票的最低要求;另一方面,基于规范管理的要求,企业在财务数据上进行调控的可能性会减少。

(三)信息公开可能会给企业的债权人、客户和代理商带来心理影响

由于拟挂牌新三板市场的中小科技企业一般成立时间较短,而且在成立后的前几年研发投入较大,经营业绩也会较差,所以拟公开的财务状况就不会很好。这些状况随着信息的公开会如实地暴露给企业的债权人、客户和代理商,不佳的财务状况可能会影响到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及企业产品的信心,从而影响到该企业的融资和产品销售。

(四)股票交易会带来股东人数的增加及不确定性,为以后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发行股票和上市增加变数

企业股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势必会带来股票的交易。股票交易会使企业股东人数增加,而这些在新三板市场购买股票新增加的股东,其股东资料有可能难以查找,股东也难以联系,这必将给企业今后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发行股票和上市增加不确定性。

(五)增加企业费用支出
  企业新三板市场挂牌工作,预计需付给主办券商和中介机构一定的经办费用。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每年还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主办券商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无疑会给本来就缺少资金的中小科技企业增加资金支出的压力。

(六)减少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IPO时的灵活性
  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后,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都要进行公开披露,这些公开出去的信息是无法更改的,这就减少了企业今后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IPO时的灵活性。企业如果不在新三板挂牌,在IPO时,大多数企业会和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前几年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调整,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包装,这样就更具灵活性。

(七)优秀人才把股票卖出后离开企业

挂牌新三板市场给企业股票的持有者提供了转让渠道,而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核心人才往往在中小科技企业持有股份,在新三板市场卖出股票后,企业对这些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将降低。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已经把股票卖出,即使核心人才不离开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已不能给他们带来巨额收益,也就难以有效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更有甚者,面对未在三板卖出股票者在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获取的巨大收益,有可能会给这些已将股票卖出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失衡,从而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给企业今后的创业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