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6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11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问题
根据分道制实施方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度、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均是分道制审核类型划分的重要依据。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交易防控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证券交易所将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交易防控作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相关股票涉嫌内幕交易的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审慎作出评价;证监会将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对其重组申请实行暂停审核或终止审核。
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证监会于2013年11月1日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1.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元。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浩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宣布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最高人民法院就光大证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出《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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