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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
胜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调查案
------创对华337调查案最快结案记录
 
案情简介
  2009年1月28号,美国Cargill, Inc.(“嘉吉公司”)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向ITC递交诉状,指控以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医保”)为第一被告的数家被告公司(包括这些公司的美国经销商)在美国销售的非贝类葡萄糖胺(以下称“素食氨糖”)侵犯了嘉吉公司在美国已经注册的第7,049,433 B2 号专利(以下简称433号专利),希望ITC能对被告公司启动“337调查”,并且根据337条款对公司采取:(1)下发普遍排除令,禁止该等诉称侵犯了其433号专利的非贝类葡萄糖胺及含此物质的产品入美;或(2)下发有限排除令,禁止被调查公司在内的被告及其关联方进口上述非贝类葡萄糖胺及含此物质的产品入美;(3)下发停止令,禁止被告在美就上述产品存货进行进口、销售、展示出样等等。2009年2月26日,ITC正式立案调查。
  本案争议的标的产品氨糖是人体尤其是关节部分的必须组成材料,也是使整个身体连接在一起的细胞间的“粘合剂”,能有效阻止甚至逆转关节退化。目前国际市场上的葡萄糖胺主要从虾壳、蟹壳等贝类产品提取,而贝类产品由于原料来源有限并受季节影响、环境污染、某些用户有过敏反应等限制,亟需找寻替代品,因此欧美市场对素食氨糖需求旺盛。目前美国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氨糖消费国,更是包括美国嘉吉公司在内的为数不多的生产素食氨糖的企业的必争之地。
  本案中素食氨糖的出口公司南通市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88年,主要经营医药原料、中间体、保健品、敷料、医疗器械等的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的医药、保健类产品广泛,多年来和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良好的贸易关系,年出口创汇达到1000万美元。
  南通医保经过与协作方合作,经过十多年的研究和不断试验,终于自主研发成功素食氨糖的提取技术,其原理是经由玉米发酵之后再加工提取葡萄糖胺,同时公司还研发了葡萄糖胺生产废渣制造活性炭的工艺,整个生产过程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特点,解决了废料的环保处理困难,能节约大量木材,目前已具备了年产1000吨素食氨糖的生产能力,销售额可接近人民币1亿元。公司在批量生产试产成功后,向美国市场进行了试探性销售,市场反应强烈,经销商向公司已开始批量订货。
  正在这时,美国嘉吉公司作为跨国大企业,在了解到中国这一极具实力的竞争对手研发的优质产品日趋成熟即将进入美国市场时,决定采用美国法律所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发起了主要针对南通医保的“337”调查案。
 
律师服务
  “337”案件对被调查企业而言,从一开始即是一种威慑,其主要在于高昂的律师费用。专利诉讼律师本就收费不菲,加上知识产权诉讼所必需的专家证人,以及相关的赴海外取证、海量先知技术查询等程序,而ITC诉讼程序的超高密度和证据采集上的高要求更使企业在短时期内的支付能力显得捉襟见肘。南通医保曾于1999年经历过美国对其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并胜诉,对国际贸易壁垒诉讼并不陌生,但在其得知被ITC提起“337”调查的消息后本能反应仍是回避。南通医保体验过胜诉对企业的益处,但也深知该类国际诉讼费用不菲。时值金融危机时期,对于企业是否应诉无法下定决心。此时,美国硅谷处理337案件的知名国际律师事务所威尔逊·桑西尼·古奇·罗沙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威桑古罗”)以及中国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春节刚过即主动赴南通与企业接触。律师团经过与南通医保勾通及初步调查,判断公司的产品系自主研发的证据充实,不侵权抗辩的获胜机率很大,同时律师团为企业设计了以速裁动议结合规避设计为核心的高效而经济的应诉策略供其定夺。南通医保在经过反复权衡后决定应诉。3月底,经过前期的大量工作和调查取证,律师团代表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基于不侵权及专利无效抗辩的答辩状。
  本次337调查诉讼律师团中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为中国华东地区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知名的律师事务所。本案中,泰和律师事务所派出的中方主办律师阎登洪、刘竹律师分别具有大学英语教师或美国法学院留学经历,同时也是江苏省司法厅2007年底第一期“两反一保”涉外律师高级培训班学员,参加了在美国马里兰大学进行的为期三个月的反国际贸易壁垒培训;美国威桑古罗律师事务所亦曾是该期培训班学员进行实习的律所,其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能力为培训班学员所熟悉。威桑古罗律师事务所在权威的《美国律师事务所500强》评选中,ITC知识产权代理诉讼这一专项上多次位列第一。本案的主办律师James C. Otteson先生为专业代理ITC知识产权纠纷的知名律师。他本人代理过十多起ITC诉讼,是威桑古罗律师事务所ITC诉讼业务的负责人。难能可贵的是,Otteson先生同时还是位中国文化的爱好者,多次给中国的主流报刊杂志投稿并被刊登。此外,前ITC的行政法官Sidney Harris法官也是威桑古罗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分所的律师。Harris法官在他担任行政法官的23年中主持了超过一百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深谙ITC诉讼的程序和关键。Harris法官从本案立案开始,积极介入,进行指导。
  威桑古罗律师事务所和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在赴美培训结束后始终保持业务上的沟通和联络,中美律师由于先期的相互了解,专业上契合、文化和语言沟通没有障碍,在案件代理开始后能迅速进入角色并精诚合作,直至取得本案的最终胜利。
  在递交答辩状后,4月初,南通医保开始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工艺改进以确保强有力的不侵权抗辩。中美律师多次到企业的生产基地进行新工艺测试运行并进行摄像、详细进行生产记录等证据收集。4月中,律师团开始准备不侵权简易速裁动议中所需的专家报告的材料,此时工艺改进已成型并固定。5月初,美国斯坦福大学化学工程系著名教授作为我方聘请的专家证人在威桑古罗律师陪同下到访企业的生产基地现场。经过亲自全程考察生产过程,专家认定公司的生产工艺与嘉吉所申请的专利有根本差别,从而提出了生产工艺不侵权的专家报告,附随不侵权简易诉讼裁决动议提交到ITC。更为重要的工作是,至5月底,律师团已从国际文献中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并整理出累计近万页的先知技术材料,经过专家分析和论证,向ITC提交了基于大量先知技术的申请嘉吉433号专利无效的简易速裁动议。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先知技术材料的收集范围早至1915年的葡萄糖胺提取文献,其收集范围之广为最后的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件伊始,嘉吉作为国际大公司大大低估了南通医保的应诉能力。自本调查案开始后2个月内,嘉吉已迅速和另外两个被告及其销售商以苛刻的条件和解。这些条件包括限制出口的年限及地区或支付相当的专利费。做为本案剩下的唯一一家素食葡萄糖胺生产商,南通医保承受了巨大的压力。律师团坚信我方工艺远超嘉吉,胜诉的可能性极大,鼓励南通医保坚持继续诉讼,同时律师开始加大证据收集的力度。至5月底,威桑古罗向美国OUII(美国不公平调查办公室,为代表美国公众利益参与“337”调查案的中立方)律师展示了公司生产工艺不侵权的证据,以及基于大量先知技术嘉吉专利无效的证据,逐渐得到了OUII律师的认可。OUII的律师部分支持了南通医保关于嘉吉专利无效的速裁动议。
  6月初,双方开始进入激烈的证人质询阶段,至此案件开始进入新的转机。由于我方准备极为充分,在证据及案情分析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原告发明人证人的质证极为成功,获得了实质性突破。此阶段的诉讼充分展示了我方律师的专业能力及对案情的掌控,从根本上改变了对方对于本案最终结果的判断。本来嘉吉是想坐等南通医保退出诉讼,不战而屈人之兵。但此时嘉吉再也无法坐等南通医保退出诉讼了。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南通医保做好了诉讼到底的决心。而诉讼的结果将明显对嘉吉极为不利。2009年6月22日,嘉吉主动联络了美方律师,提出了无条件撤诉请求。
  使原告撤诉在337案件中并不是常规的诉讼策略,往往是在对方理据极为充分时原告被迫提出。嘉吉公司的撤诉是对本案的完全放弃,同时自愿撤诉的还有随同本“337”调查案进行的,嘉吉于新泽西州地区法庭对南通医保提起的专利侵权赔偿案,这意味着本调查案诉讼的彻底终结和南通医保应诉成功,企业无需再面对冗长的庭审和上诉。
  本案迅速取胜的重要法宝是围绕简易速裁(Summary Judgment Determination )安排诉讼策略。理论上,被调查一方在“337”调查案正式立案之后到听证之前三十天都有权向ITC提交简易速裁动议。简易速裁程序是正式听证前的快速裁决步骤,其本意是快速裁决理据充分的争议,以大大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将整个诉讼集中在真正有争议的地方乃至结案。但为了以简易速裁的方式胜诉,或期望通过简易速裁动议对对方造成压力而达到有利被告的和解是具有相当困难的。ITC案件进展迅速,简易速裁离正式听证仅几个月时间,主要靠法官审核包括专家报告在内的证据,而不是靠当事人在正式听证时的充分质证来进行裁决,因此其对证据的质量要求比正式听证要高得多。出于谨慎,法官一般也不会在一、两个月短时间内轻易裁定被告胜诉。那么,要获得法官的支持或有利被告的和解,被调查方律师能做的就是尽可能详尽地收集各类证据,以获得法官的支持并给原告造成巨大压力。
  该诉讼策略确定后,中美律师团开始进行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南通医保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亦同意增加预算,为简易速裁动议的专家报告聘请世界一流的化工专家;南通医保的生产基地也全力配合,将十年来的研发记录和泛黄的生产记录悉数提供,新工艺的试生产不计成本地连轴进行,供律师进行生产记录和比照直至找寻最经济有效的生产工艺流程;美国律师翻遍了早至上世纪初的氨糖生产的世界文献,中国律师的足迹踏遍了南京所有的大型公共图书馆和南京著名高校的图书馆,随着先知技术资料的掌握不断增多,抗击嘉吉专利的角度日趋丰富和完备,这些都保证了本案最终“短、平、快”地获胜。
  嘉吉作为国际大公司,拥有绝对的财力和诉讼实力,法务部门人员众多,本案其聘请的专家证人即有4名。南通医保只是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可支付的诉讼人力不过数名聘请的律师和1名专家,律师费不过数十万美元,即获得此案的全面胜利,企业现可自由向美国出口素食氨糖而不受任何专利权方面限制,也无需根据一般调解条款的要求向嘉吉缴纳任何专利费用。目前企业已开始接受国际订单,安排素食氨糖出口生产。
  胜诉同时带给了企业自身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南通医保现已决定在苏州开发区新建工厂,氨糖产量将提高至5000吨,预计相关氨糖和附属产品活性炭产值将达到10亿人民币,极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案件评析
  随着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美欧等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这一新型的非关税国际贸易壁垒,来阻挡和延缓“中国制造”进入美欧市场的情形在日益增多。近几年,针对中国产品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案已占到第一位。江苏是经济大省,江苏企业历来是欧美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案的主要目标。江苏省司法厅、省外经贸厅的江苏涉外律师赴美培训目的即是培育江苏本地的律师,使江苏本地律师发挥地域优势,更高效、有力地为中国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诉讼提供法律服务。基于该次培训计划,中美律师结成配合默契的工作团队,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保证了本案在诉讼策略正确的基础上以极低的成本迅速而成功结案,极好地服务了被诉的南通企业。江苏律师由于承担了大量具体工作,帮助企业极大的降低了诉讼费用,同时在案件中,本土律师可以大量增加现场工作时间,为美国的专业律师和企业沟通起到极为良好的作用,充分发挥了本土律师的优势。本案为今后中美律师的长期合作、以本土律师服务本土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先例。
  本案独特之处还在于,本案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09年启动的第一起“337”调查案,1月底原告提起立案要求,2月底ITC立案,3月初中美律师介入,6月底原告即在中美律师强大的攻势面前提出无条件撤诉,创造了“337”调查案中以不到四个月的极短时间并以极低律师费用以原告无条件撤诉而结案的最快成功案例,被国内外多家主流媒体报道,商务部刊发内参。
  目前在全球经济低迷的背景下,此类国际贸易壁垒纠纷还在呈上升的趋势,本案即是在此经济背景下发生。中国律师亲历此案后,总结经验如下:
  1、中国企业在面对国际贸易壁垒诉讼时,只要积极应诉,均有希望获得理想的结果;
  2、国际贸易壁垒纠纷专业性强,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处理案件。例如本案中威桑古罗的主办律师 James C. Otteson先生是专业办理ITC 知识产权诉讼的上榜律师,他的专业能力保证了本案得以成功而迅速解决,节省了企业的应诉成本;
  3、中方律师一定要积极参与企业的该类诉讼。一方面可以对企业就专业知识进行二次辅导和代表外方律师充分协调沟通,同时由于承担大量具体工作能极大降低企业的诉讼成本,使得每一具体案件的实际成本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4、专业匹配的中外律所有必要建立长期的合作。本案中的威桑古罗律所长期主动与泰和律师事务所沟通ITC案件情况,由此我们得以迅速联络南通的企业。由于我们的专业背景,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省却了企业广泛找寻合适中外律所的繁复工作,节省了企业的应诉时间;
  5、在目前形式下,外向型企业要注重日常的规范管理,常规保留各类财务数据、产销资料、试验和生产记录、研发凭证,积极申请注册各类知识产权。在作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企业是完全可以成功应对反倾销、反补贴、“337”调查等国际贸易壁垒诉讼的。
经过本案洗礼后,南通医保及其研发合作方现已准备进行相应的专利申请注册,以备将来的或有国内外专利纠纷,同时也通过专利注册体现企业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