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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公司与中国私募基金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案
 
案情简介:
  芬兰公司系一家私人公司,专门从事汽车信息系统连接与管理技术的研发,其管理和研发团队(同时也是公司股东)掌握了车载信息系统连接与管理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该公司的相关产品虽然已经成型并获得了一些大客户的认可,但还没有实现大规模量产。此外,芬兰公司计划寻求600至800万美元投资,增强公司产品销量,提升公司知识产权水平。同时芬兰公司也非常重视中国巨大的汽车消费市场以及劳动力成本优势,希望在中国寻求相关合作机会。
  国内某私募基金得知芬兰公司寻求投资并有意在中国开展合作项目的信息后,自2011年12月开始与芬兰公司进行接触。由于双方合作意愿强烈,并且在很多方面能够形成互补优势,因此本次合作推进较为顺利,从双方接触到合资公司成立只用了五个月的时间。
  1、2011年12月合作双方初步接触,探讨可行的合作模式,并初步确定了外方以技术、设备等资产出资,中方以现金出资,在中国成立合资企业的合作模式。
  2、2012年2月,外方和中方就技术出资定价、各自持股比例等关键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了正式的投资协议。
  3、2012年3月至2012年4月,外方和中方就出资期限、项目合作、管理团队建设等事项进行了讨论并于2012年4月4日签署了合资合同及合资企业章程。
  4、2012年4月下旬,合资企业取得了商务批准证书,并取得了工商执照。目前合资公司已进入正常运营。
 
律师服务:
  泰和律师本次接受中方的委托,提供了如下专业服务。
  1、对本次合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资合作不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其中在参与主体、市场准入、经营规模和范围等方面必然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的限制,所以,泰和律师参与本项目首先对设立合资企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次合作项目系车载信息系统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项目,因此不存在政策限制。
  2、对外方以及本次合作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做尽职调查。为了确保本次合作可靠性,减少可能对中方产生的风险与损失,泰和律师代表在双方签署了主要投资条款及保密协议之后,对外方进行了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包括:外方主体资格、外方用于出资的产权证明资料、有关经营财务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外方的管理框架结构和人员组成、芬兰对外方进行投资的相关政策、可能的或有负债情况等,并有针对性的向中方提出了相关建议。
  3、准备合资企业设立方案。泰和律师参与的核心工作就是为本次合资合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以便对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或适当的规避。其中泰和律师关注的重点是外方主要以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进行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体下文详述)。
  4、起草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泰和律师本次为合资企业设立准备了投资协议、合资合同、合资章程等主要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这些合同或协议文件是最终确立合资各方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依据,务必需要专业律师拟定或审核把关。
  5、参与有关合资事项的商务谈判。对合资合作,主要还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需要各方反复进行(有时甚至是非常艰苦的)商务方面的谈判。律师参与谈判,有利于全面了解或掌握交易各方的真实意图,并随时为交易各方提供谈判内容的法律依据或咨询服务。泰和律师以专业的素养、尽职的态度以及与外方语言沟通及协调能力,推进了本次合资合作的顺利进行。
  6、完成合资企业设立所需的政府审批。泰和律师协助合资各方完成了政府审批所需申请文件的制作。
 
案件评析:
  本次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重点问题是外方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知识产权出资范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外方可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二、知识产权出资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换而言之,股东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可至70%。
  而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除了《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比例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都无相关的限制性规定。依据法理,其均可适用《公司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规定,即最高不超过70%。然而在实践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资方若以知识产权出资,其出资比例很少会被审批机关允许达到70%。在本次合资项目中,芬兰公司以知识产权出资持有合资公司49%的股权,该比例取得了审批机关批准。
 
  三、知识产权出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这其中存在着两个程序:一是评估,二是作价,评估确定的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而作价则是确定知识产权能占有多少股权。就评估程序而言,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而作价程序则是指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能够持有公司多少股权比例,这是在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由出资各方之间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来说,由于外国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出资需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因而其评估作价程序又有其特殊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因此,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需报审批机关批准。只有在获得审批机关的前置批准后,方能进行相关的评估程序。
  而在作价程序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若外国投资者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然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又进一步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由于合营合同是需报审批机关批准,这意味着审批机关将对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做实质性审查,这一审查标准显然高于对国内公司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权利人应向所投资企业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向所投资企业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并配合所投资企业办理知识产权的权属转移手续。
 
附: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的主要流程
  以下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历的主要流程的简要介绍(仅包括与国内政府主管部门或银行等第三方有关的步骤,对于投资方而言,需经历的步骤还包括办理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公证、认证,开立银行资信证明等):
  1、名称预先核准
  向主管工商局办理,核定公司名称,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同意设立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
  3、商务部门审批
  向商务部或地方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取得同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文及相应批准证书。
  4、工商登记
  向主管工商局办理。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向主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取得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代码卡。
  6、刻制印章
  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印铸刻字准许证,凭准许证向有资质的刻字社办理。刻制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章等印章。
  7、办理外汇登记、申请开立外币账户
  向主管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取得外汇登记证、外汇账户管理卡和同意开立外币资本金账户、一般账户的核准文件。
  8、开立外币账户
  向公司选定的银行办理。持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开立外币账户的核准文件向银行开立外币账户。
  9、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拟开展货物或技术进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无须办理该项登记。
  10、税务登记
  向税务主管部门办理,取得税务登记证。
  11、财政登记
  向财政主管部门办理,取得财政登记证。
  12、统计登记
  向统计主管部门办理,取得统计登记证。
  13、开立人民币账户
  向公司选定的银行办理。与公司选择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和普通账户。
  14、海关等登记
  向主管海关办理。取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