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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中小板上市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为一家从事特种纸生产的企业,拥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其产销量均已经位列国内同行前列,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指标早就符合上市要求。该公司之前也一直在筹划上市事宜,并已经聘请券商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为公司提供了近两年的服务。股份公司已经设立,但由于公司自身历史沿革复杂,券商和律师均不能提出有效解决方案,致使上市进程被不断推迟。
 
律师服务:
  2008年6月,公司改聘了新的辅导机构,同时终止了与原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改聘本所作为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公司背景情况:
  2008年7月,公司进行了一轮私募融资,融资近1.5亿元,解决了公司当时资产负债率偏高,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
  2008年9月,公司正式进入辅导期,本所在券商的统一安排下对公司进行了辅导。
  2009年9月,公司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
  201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提出了第一次审核意见。
  2010年3月,第一次审核意见及2010年年报上报中国证监会。
  2010年5月,中国证监会提出了第二次审核意见。
  2010年6月末,通过发行监管部部务会审核。
  2010年8月,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
  2010年12月,发行成功并公开上市交易。
  本所为该公司成功上市并超额募集9亿多元的资金提供了法律服务,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本次上市过程中律师的作用:
  在该公司上市过程中,尽管企业自身的行业背景和经营情况都较好,但由于其历史沿革较为复杂,所以律师的作用比较重要。我们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律师组建了以两名高级合伙人为核心的优秀服务团队,在现场工作了近两个月,对公司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通过对公司提供文件的仔细比对和分析,放弃了以公司的工商登记记录确认公司历史沿革的思路,改为以公司的入股、分红及退股记录和政府主管部门文件等资料文件作为确认公司历史沿革的法律文件。该披露思路确保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历史沿革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获得了审核机关和市场专业人士的认可。
  其次,为核查公司历史沿革演变的真实性,确保公司历史沿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本所律师会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历史上的历次股权变动的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访谈,并制作了完善的访谈笔录。
然后,针对公司历史沿革中的企业改制存在的瑕疵和不规范行为,本所律师提出了规范和解决方案,并会同保荐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开会沟通,在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后,为公司起草了相关文件,获得了政府部门对公司历史上改制的有关问题的书面确认。
  最后,本所律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为公司上市申请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提供了详细的律师工作报告。在证监会审核期间,对证监会特别关注的问题又出具了专项说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发表法律意见。
 
案件评析:
  该公司上市过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历史沿革及股权清晰问题;2、公司治理问题。
  1、历史沿革及股权清晰问题
  该公司的历史较长,从上世纪80年代的村办企业,到90年代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和2002年的公司制改造。该公司在历史沿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1)从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过程不规范,入股人数和法律文件之间存在较大的出入;(2)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革期间存在退股和新增股东或股份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必须查证和核实,否则将无法发表公司股本演变及股权结构清晰的法律意见。
  针对该公司从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历史沿革,我们对该公司当时改制的政府批文、入股文件、历次分红记录、退股及新发股份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在发现改制过程中入股和退股行为均未如实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经与保荐机构和保荐人商定,最终放弃使用工商登记档案作为核查依据,转而使用公司保存的相关档案作为认定这段历史的有效法律文件并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如实披露,同时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就历史上入股及退股的真实性对有关人士进行了访谈,并对当年经办改制审批的政府官员进行访谈,通过访谈结论进一步印证公司保存的档案的真实性。
  经过上述工作,我们对公司从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历史进行了认定。
  就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阶段,由于股份合作制期间的股份变动未进行工商登记,我们根据公司内部档案确认了改制时的真实股东情况,并对该等股东进行书面访谈,取得了该等股东认可公司制改制的有关方案和程序,排除了潜在法律纠纷和风险。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对于历史沿革中的问题,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函予以确认。本所在与公司所在地的上市主管部门沟通后,起草了提交省政府确认申请书,省政府的确认函最终确认公司的历史沿革不存在问题。
  2、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由于公司产品的生产全部由全资子公司完成,且主要资产也在子公司名下,上市主体作为母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研发和销售。且上市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子公司,证监会非常关注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以及上市后中小股东对子公司决策的影响途径。在此情况下,本所设计了母子公司管理制度,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子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途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子公司在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决定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