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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中小板上市案
 
案情简介:
  2007年,某集团公司拟改制并在条件具备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聘请本所作为其改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为该公司提供了改制上市的全过程法律服务,最终该公司成功上市并募集资金10亿多元。
 
律师服务:
  1、有关背景情况
  某集团公司为一家从事特种纺织物生产的企业,拥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拥有从原料到成品和深加工的完整产业链,其产销量均已经位列国内同行第一,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但由于该公司历史上股权变动存在明显瑕疵,该瑕疵如何规范及是否会构成上市障碍,该公司咨询了多家律师,均无法得到确切答案。当时,多数律师认为,公司历史上股权变动属于企业改制性质,应按照企业改制不规范的情形进行处置,但这样的解决方案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数亿元的财务成本,这是公司不愿意接受的方案;本所律师在了解准确情况后,结合相关法规,对公司历史上股权变动的性质作出了不同结论,认为该等股权转让实际上为股权代持和解除代持的安排,并非由企业改制形成,只需要由政府有权部门对股权代持安排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后,即可认定公司历史上股权变动的有效性,该方案获得了公司和券商的认可。在此情况下,公司聘请本所担任其法律顾问,为企业的改制上市提供服务。
  2、改制上市过程
  2007年8月,本所指派律师对该公司进行了详细尽职调查,查清了历史上股权转让的真实情况。
  2007年9月,本所律师就历史上股权转让存在的瑕疵提出解决方案,并与当地政府沟通,取得了地方政府认可。
  2007年10月,本所就公司内部产业链整合提供解决方案,帮助公司减少内部交易流程,节省了很多税费。
  2007年11月,公司完成上市前的私募,帮助企业实现了近两亿元的私募融资。
  2007年12月,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
  2008年,公司因金融危机业绩出现波动,董事会决定暂缓申报上市。
  2009年5月,公司进入辅导期,本所律师根据券商的安排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2010年3月,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本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提供了律师工作报告。
  2010年6月,完成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2010年10月,通过证监会发审会审核。
  2010年12月,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
 
案件评析:
  1、上市过程中本所解决的重点法律问题
  该公司上市过程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两次股权转让的性质认定问题;2、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合法性问题。
  (1)   两次股权转让的性质认定问题
  该公司历史上先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但后来发生了两次股权变动:1、2000年,因地方福利企业政策调整,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福利企业必须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国有企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将股权又转让给镇政府下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以便继续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2、2005年,因原政策取消,福利企业政策放开,集体所有制单位将股权过户给实际控制人。两次股权转让均未发生现金支付。
  针对上述股权转让,多数专业人士认为,第一次将股权转让给集体时,无论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支付股权转让款,因工商变更已经完成,集体实际已经合法取得了股权,因此第二次集体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时,应视为集体资产处置行为,需要按照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而股权转让未按规定办理,因此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需要公司实际控制人按资产评估值补交股权转让款,否则将构成上市的实质障碍。该解决方案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说成本大,且与当时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本所在分析当时的实际情况后,认为这两次股权转让符合股权代持和解除代持的特征,具体表现在:1、股权转让无现金支付情形,2、股权代持期间进行的企业分红由实际控制人获得,3、股权代持期间集体并未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00年至2005年期间为隐名股东,前提是代持股权的集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此予以确认。
  经与公司所在地县级、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沟通,均书面确认了该代持行为的真实性。因此本所提出的股权代持的法律意见得到了相关利益方的认可。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也并未对本所的法律意见提出质疑。
  (2)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合法性问题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2000年将股权转让给集体所有制单位,其目的是为了继续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因此如果该次股权转让为股权代持安排,则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否合法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查阅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后,发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享受主体并无限制,因此地方政策并不能与国家政策向抵触,公司只要符合福利企业的条件并经有权部门确认资格后就可以享受福利企业的待遇。
  2、本次上市过程中律师的作用
  在该公司上市过程中,由于其历史沿革较为复杂,企业自身的行业背景和经营情况都较好,所以律师的作用比较重要。我们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司历史上股权转让的性质作出法律上的判断,本所律师从法律角度认定公司史上的股权转让实际为一种股权代持和解除代持的行为;
  2、就公司股权代持安排和解除代持的真实性提请有权政府部门确认;
  3、对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关键人物进行访谈并取得其书面确认,规避纠纷和潜在纠纷;
  4、为公司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5、对证监会特别关注的法律问题出具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