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经理骗取工伤案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4日,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L自述称:在骑车去某人才市场招聘路程中不慎摔倒,随后自行到某医院接受治疗,病历显示诊治时间为2010年3月14日08︰00时,诊断内容为左踝外伤半小时,患者半小时前不慎左踝扭伤,即有肿痛,活动受限。
2010年4月9日,L编造“其于2010年3月14日8时20分在办公室搬重物不慎跌倒”的虚假事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过程中,由于某公司管理松散,相关工作人员在没有认真核实L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内容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就为其加盖了公司公章,致使工伤(认定)部门作出错误的事实认定,进而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错误的《工伤认定书》,错误认定L于2010年3月14日发生的伤害属于工伤。
2010年6月某公司收到《工伤认定书》后,发现L造假,遂向工伤(认定)部门反映,未果。2010年8月,某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案件审理】
2010年11月,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杨春赣律师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其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的“某人社工认字【2010】××号”《工伤认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事实及理由是:
一、关于事发时间和事发地点。
(1)L申报的事发时间是2010年3月14日8时20分,而根据L的病历显示,其于2010年3月14日8时正在医院就诊,其主诉于半小时前不慎左踝扭伤,也就是说实际事发时间应该是7时30分前。
首先,L申报的时间与实际发生的时间相差近1个小时,十分明显;其次,实际发生的时间即7时30分也不是某公司的工作时间;第三, 2010年3月14日系周日,某公司公司放假休息,没有员工上班(这一点可以从某公司提供的2010年3月份的电脑考勤表中得到证实),L又怎会在办公室不慎跌倒呢?据此,某公司认为L故意将受伤时间延后近1小时到8时20分,其主观目的很明显,就是想造成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假象,从而达到骗取工伤认定的结果。
(2)L申报的事发地点是办公室,而根据L的自述实际事发地点是L去某人才市场的路上。因为,某公司公司办公地点在某市某路某街某号某园6F,与L就诊的某医院仅有几步之遥。其于7时30分受伤,按其申报材料所述是在公司办公室受伤,由公司派人派车将其送至医院就诊的,公司离医院如此之近,怎么可能花费半个小时之久呢?就是步行前往也不需要半个小时啊。据此,L申报事发地点是在某公司办公室也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二、关于证人证言。
某公司经向证人某某核实,某某陈述其从未在L相关工伤认定材料中出具过任何证言,也从未签过名,而且事发当天她也没有到公司上班,所以不可能看到L受伤的情形。据此,L提供的证人的证言也是虚假的。
综上所述,L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工伤申报材料中存在事发时间虚假、事发地点虚假、证人证言虚假等诸多虚假内容,其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的工伤认定理应依法被撤销。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某人社工认字【2010】××号”《工伤认定书》。最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该司法建议书撤销了该工伤认定,某公司遂撤销了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L作为人力资源经理,非常清楚相关规定,知道如实申报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遂伪造了受伤的时间、地点和原因,骗取了工伤认定。
二、杨律师代理此案后,经过大量的内查外调,根据L的病历记载内容和其申报材料内容之间的矛盾,证明L受伤的时间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的地点不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的原因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最终迫使工伤(认定)部门撤销了工伤认定。
三、通过本案,某公司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对员工的诚信教育和公司公章的管理。工伤(认定)部门应认真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对明显矛盾的事实应注重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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