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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2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了《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其配套表格体系,旨在通过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促进非金融企业向着绿色、循环、低碳的方向发展,现对《指引》的内容及非金融企业绿色债的发展作出如下解读:

一、《指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1《指引》的主要内容
《指引》共有二十一条,从内容上看主要分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定义、发行的信息披露、第三方认证机构评估(包括绿色程度)、募集资金的用途、持续披露规则、鼓励及两个附件,分别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义务表》、《绿色评估报告信息披露义务表》。

2《指引》的亮点
1、明确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时应当披露的绿色项目具体信息,包括项目情况、募集资金用途、项目持续披露。
项目情况方面,《指引》明确了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注册文件中明确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的基本情况;
(2)所指定绿色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
(3)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
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监管,《指引》要求,企业应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
临时信息披露上,企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定期信息披露上,《指引》要求企业除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
目前绿色债券各监管部门的政策要求中,《指引》首次明确提出注册时即需披露绿色项目的具体环境信息,甚至需要披露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
2、鼓励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及相关信息,同时鼓励在评估结论中披露绿色程度,并进行跟踪评估。
第三方评估方面,虽然现有监管政策对第三方评估无强制要求,但相关政策文件中均鼓励发行人提交独立的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或认证意见。经统计分析,2016年市场发行的49只绿色债券中有43只采用第三方绿色认证评估,占绿债发行数量的88%,有效地提升了绿色债券的认可度和透明性。  
此次《指引》的配套GP(绿色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表)表格,亦是对评估认证机构的要求。
3、强调绿色投资人的重要性。
《指引》确认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可纳入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范围,并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支持在国内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
《指引》此项规定,事实上强调了绿色投资人的重要性,也是对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引导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进一步细化的配套政策举措。
4、《指引》的配套表格体系,要求注册发行时需要增加M.16表(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和GP表(绿色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表),信息披露需更充分,尽职履责需更到位。
M.16表主要是对募投绿色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信息披露安排做了要求;而GP表则是对于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的基本情况、评价标准、工作方法、评估过程及结论需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和说明。 

二、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业务现状及建议
1绿色债券市场情况
自2016年起,中国在岸绿色债券发行量迅速增长。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中国债券市场上的绿色债券规模达到2,017.85亿元(约292.39亿美元),包括了29个发行主体发行的绿色金融债、绿色公司债 ,绿色企业债 、绿色中期票据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等各类债券66只。其中绿色金融债规模达1,550亿元,占总发行的77%。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编制的《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现状报告2016》。 

2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业务发展的建议
《指引》为针对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领域的行业自律指导性文件,具有明确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指引》的起草思路,对非金融企业绿色债业务发展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简化审批流程与加强监管并存。
《指引》明确,鼓励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将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评议开辟绿色通道,加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服务,并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通知书进行统一标识。
加强监管方面,健全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2、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和披露。
建议在《中国绿色债券项目支持目录》、《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共识的《绿色债券原则》(GBP),实现绿色债券市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