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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上午8点30分在南京河西江东中路236号门前由南向北方向,一辆有轨电车行驶到国家开发银行附近时,撞倒了一名突然横穿铁道的行人。但交警来到现场后,明确表示,不属于交通事故。报社记者电话咨询,为什么交警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同时,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交通事故对象是指由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在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关于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有轨电车是采用电力驱动并在轨道上行驶的轻型轨道交通车辆。有轨电车是一种公共交通工具,亦称路面电车,简称电车,属轻铁的一种﹝以电力推动的列车,亦称为电车﹞。属于轨道交通车辆,不属于轮式车辆,所以,有轨电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本起事故是有轨电车与行人发生的碰撞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属于交警部门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但相关处理部门(派出所、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处理办法依法处理本起事故。
 
作者:王潇,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侵权责任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