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泰和史录  |     泰和律师    |    业务领域    |    泰和法讯    |    专题研究    |    最新动态    |    泰和画廊    |    广纳贤士
 

     
 

     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发展特色镇的要求。2016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探索小镇建设健康发展之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特色小镇的建设回避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问题,笔者从农村宅基地性质、法律允许流转规定结合当天特色小镇建设的特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农村宅基地如何融入特色小镇建设中。

关键词:特色小镇、 农村宅基地

一、政策背景及理论依据
      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发展特色小镇的要求。2016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探索小镇建设健康发展之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目标,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然而,在如火如荼的特色小镇的建设过程中,关于农村宅基地如何融入特色小镇建设,存在不同的争议。

二、农村宅基地概述
1农村宅基地的定义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2农村宅基地性质问题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其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 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三、关于宅基地及房屋转让限制
     由于农村宅基地的特殊性,相关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主体的差异,可以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分为三类:一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二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纠纷;三是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因为合同主体的不同,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在适用法律认定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效力时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但以上两种出售方均不能再向村集体申请新的宅基地。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四、新形势下的宅基地发展趋势
      随着国家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发展,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有了新的探索。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三十一)深化试点内容。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创新行政管理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设区模式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实现重点突破。鼓励试点地区有序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有可能突破现行法规和政策的改革探索,在履行必要程序后,赋予试点地区相应权限。
  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也就是说国家在探讨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的机制,那么在这种机制的条件下,对于农村闲置的宅基地的利用,可以发挥出很大的创新空间。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指标整理和农林复垦,并根据特色小镇建设需要,对宅基地进行统一有效使用。

五、当前特色小镇建设中,宅基地使用不同方式
      当前,无论是新型城镇化建设还是特色小镇建设,均面临农村宅基地使用问题。对不同操作模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采用不同的方式。

1宅基地征收方式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2宅基地置换方式
      当前,在特色小镇建设过程中,较多采用宅基地置换的方式,由村集体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统一新农民公寓,对农民的房屋及宅基地采用置换方式,将农民房屋及宅基地置换出来,与村集体统一收储归村集体使用。再由政府部门依法划拨、招标挂、出资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特色小镇建设。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3宅基地入股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根据《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97号)规定“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实现农民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等要素有效利用为纽带,以土地股份合作、农业生产经营合作为主要经营形式,因地制宜探索资源有效利用、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混合经营等多种集体经济实现形式。”“重点探索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并推进行政村区域内的土地股份合作联社发展。”村股份合作社是将村级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股权的形式量化给每个村级集体组织成员,并遵循股份合作制的原则,从而形成一个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独立核算、自主经营、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且约定可以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入股。将村土地进行股改,村民以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股份基准,将集体土地股权话。村民作为合作社股东,参与决策、享受分红。

4宅基地租赁方式
《土地管理法》虽然禁止农村宅基地向非同村人转让,但并没有禁止对非同村人出租,仅限制转让、出租的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当前农村很多村民通过各种方式进城市居住,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是闲置状况。村民可以通过租赁房屋的方式出租宅基地,但承租人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房屋和宅基地,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特色小镇有一部分保留原村民,保留原房屋和宅基地,而直接由村民自行对自家房屋进行改造,形成农家乐、民居、商铺等自己管理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并没有占用村民房屋和宅基地。双方形成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政府仅仅对有特色、闲置的民宅进行修缮,作为参观景点经营管理。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城镇化建设以及特色小镇建设的需要,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需求发生变化,大量农民进城居住而农村的房屋以及宅基地闲置。国家根据整体布局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有条件的宅基地采取征收、置换、回收、入股、租赁等方式将农村宅基地经济盘活,全面支持城镇化建设和特色小镇建设。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

PPP团队
王剑高级合伙人、PPP项目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