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222期


本期要点

 

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密集发布房地产金融新政

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意见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上限延长至40年;同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等五个房地产金融管理办法,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医疗保障法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于8月25日提请本次会议初次审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抵扣规则

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明确六类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四类不得抵扣,自9月1日起施行。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 CAPITAL MARKETS

央行、金融监管总局优化房地产信贷管理制度

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房地产信贷管理 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重点优化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两项核心制度,与商品住房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地产贷款等具体领域管理办法共同构成新模式下房地产信贷制度体系。意见明确建立开发贷款主办银行制度,开发贷款期限与项目建设、销售周期相匹配,预售项目贷款期限最长5年,现房销售项目贷款期限最长7年;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与开发贷款衔接,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发放;将个人住房贷款期限由最长30年延长至最长40年。意见同时强化资金封闭管理、专款专用,要求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定金账户按规定在主办银行开立,项目存续期间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纳入项目公司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管理;延后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点,新建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个人住房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应严格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确保购房人“能拿房、再还贷”。总体来看,意见立足房地产行业转型发展和构建新模式需要,从宏观层面构建房地产信贷基础制度,更好满足房地产合理信贷需求,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五个房地产金融管理办法

8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五个办法,全面落实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各项要求,坚持以项目为中心、主办银行制、资金封闭管理,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房地产金融服务,实现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运营全周期金融支持。其中,商品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充分借鉴“白名单”机制经验做法,对不同所有制项目一视同仁;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合理调整贷款发放时点、适当优化收入偿债比上限要求、延长贷款期限上限;商业地产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商业地产开发、购买和运营等阶段的贷款要求;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增强金融服务城市更新的精准性、适配性和有效性;房地产领域信托业务管理办法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风险可控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原则,明确房地产信托业务展业规则,要求信托公司加强尽职调查,不得通过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严禁将信托财产收益归入固有财产、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业务本金或收益。上述办法与央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房地产信贷管理意见共同构成新模式下房地产金融制度体系。


证监会发布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意见

8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资本市场支持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意见》,作为资本市场涉房地产各项融资业务的指导性文件,提出12条措施,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从依赖主体信用向基于项目情况转变,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意见明确支持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再融资,支持其综合运用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现金等工具收购涉房资产,其中发行股份、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可以募集配套资金;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项目,允许存量公司债券滚动续发,鼓励发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ABS);支持依托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城市更新等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或作为扩募资产装入已上市REITs,稳慎推进商业不动产REITs发展;持续推进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支持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基金。意见同时要求优化证券发行准入监管,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证券发行入口关,突出“基于项目”融资特点,严格募集资金持续监管和穿透式监管,严防严打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挪用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平稳有序做好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市监管,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配合地方政府推动房地产违约债券处置出清。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 CORPORATE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获通过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共8章72条,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为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而制定,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耕地保护总体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强化目标约束,明确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善保护布局,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严格占用耕地管控,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全力提升耕地质量,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酸化盐碱化治理和黑土地保护;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占用耕地、破坏耕地质量等行为规定相应法律责任。该法系我国首部专门规范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的基础性法律,标志着耕地保护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对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土地使用者及涉及耕地占用的建设项目投资方均有重要影响,相关主体应关注耕地占用审批程序与补偿安置要求的变化。


医疗保障法获通过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包括总则、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基金、医疗保障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旨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规范医疗保障关系、优化医疗保障服务、健全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医疗保障工作坚持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加强医保基金监管,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优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流程;完善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充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和相关主体法律责任。医疗保障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综合性基础法律的空白,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等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作出系统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关注医保缴费与待遇衔接要求,合规履行参保缴费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8月25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该法自2003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草案聚焦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围绕“醉驾”“盲驾”“僵尸车”“超标车”治理和电动自行车、“暴走团”管理等作出针对性规定,并新增“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类管理、安全评估、事故责任认定等作出制度安排,适应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需要。草案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交通事故处理与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8月28日起,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6日。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直接关系机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运输企业、保险机构及广大驾驶人的权利义务,草案中关于自动驾驶汽车准入与责任划分、电动自行车管理等条款尤其受到汽车行业和保险行业关注,相关企业可结合业务实际研提意见。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意见

8月27日,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航空保税维修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六方面13项政策措施。意见明确加大航空保税维修支持力度,将航空保税维修产品目录进一步扩大,航空维修企业开展清单内航空保税维修业务不受区域范围限制,鼓励新增航空维修企业优先向综合保税区布局;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航空保税维修后的产品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在获得相关适航证明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内销手续,维修企业提供保税维修等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加强财政与保险等金融政策联动、提升出口信保承保积极性;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允许将部分工序外发至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保税维修替换下的具备再利用价值的航材在检测维修并获得适航证明后无需复运出境,可完税后在国内流通或转为备用件纳入保税管理;支持航空保税维修绿色化发展,鼓励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原辅材料;增强人才保障能力,支持综合保税区内航空维修培训机构开展保税培训业务;加强全链条动态管理,保税维修企业须具备与海关等部门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业务耗用信息全流程可追溯。据统计,全国现有37个航空保税维修项目,以保税维修行业12%的项目数贡献了85%的进出口货值。


税务 

TAXATION

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

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为《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配套文件,统一全国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抵扣等征管口径。公告明确,纳税人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接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与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等六类情形,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持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等四类情形,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告同时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定义,细化技工学校等免税主体范围和第一道门票收入范围,明确资产重组业务中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转让方买入价确定、一般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应书面声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电信服务附带赠送货物应分别核算按各自税率计税、商业折扣须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方可按折后销售额计税等规则,并废止财税〔2007〕127号等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企业应关注进项税额抵扣口径变化,及时调整账务处理与申报安排。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全国部分法院集中宣判12件涉黑恶案件

8月28日,北京、天津、上海等11地法院对12件黑恶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对12个黑恶犯罪组织、16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此次公开宣判的案件,突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非法催收、劳务碰瓷等黑恶犯罪组织,依法严惩“市霸”“街霸”等黑恶势力,依法严惩操控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犯罪组织。其中,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某恶势力组织案中,李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高利放贷,通过殴打、网上辱骂、发送侮辱性照片、喷字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致十余名被害人权益受损,纠集者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马某某等人通过互联网招工平台假借务工之名进入建筑工地,以辱骂、围堵、威胁拉闸断电等“软暴力”手段向用工方强索不合理路费、误工费,实施“劳务碰瓷”违法犯罪20余起、非法获利20余万元,首要分子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最高法表示,全国法院将持续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领域,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打高压震慑态势。


蒋超良受贿案一审宣判

8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蒋超良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蒋超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追缴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25年,蒋超良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法院认为,蒋超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北大原副校长任羽中受贿案一审宣判

8月24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北京大学原党委常委、副校长任羽中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任羽中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5年,任羽中利用担任北京大学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北京大学人事部部长,北京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教育培训、升学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95万余元。法院认为,任羽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再次显示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高校领导干部腐败犯罪的鲜明立场,对高校招生、人事管理、基建后勤等领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具有警示意义,也提示各类单位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防范关键岗位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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