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221期


本期要点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工作

8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审议通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草案)》。


三部门优化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

8月21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扩大贴息范围、增加经办机构、提高额度上限,自8月1日起施行。


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及许家印案一审宣判

8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对许家印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对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分别判处罚金88.2亿元、70亿元。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 CAPITAL MARKETS

三部门优化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

8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26〕71号),并于8月21日对外发布,自8月1日起施行。通知在延续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和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等六项政策工具基础上作出三方面优化:一是扩大贴息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民营企业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纳入贴息支持范围,中央财政按贷款本金年化1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给予贴息,同时将信用卡专项分期、消费分期、预借现金分期等新发生业务纳入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范围,贴息比例年化1个百分点;二是增加经办机构,将相关贴息政策经办机构扩大至21家全国性银行和金融监管评级3A及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银行、外资银行,约400家;三是提高额度上限,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规模上限由每年5000万元提高至7500万元,服务业经营主体由每年10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个人消费贷款及信用卡分期业务累计贴息上限由每年3000元提高至5000元。今年前7个月,六项政策工具累计支持相关领域新发放信贷超20万亿元,惠及企业622万家、居民1.13亿人次。相关企业可关注经办机构范围和额度调整,及时申请贴息支持。


央行、市场监管总局细化人民币买卖监管要求

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2026年第19号),明晰人民币可以买卖和不得买卖的具体情形,细化人民币买卖活动监管要求,自9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现行流通人民币不得买卖,禁止囤积炒作同号、连号或特定版别人民币等扰乱货币流通秩序的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纪念币可以买卖,但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公告要求,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人民币应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不得虚假宣传、夸大收益或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人民币应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使用其行名、标识等;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等工艺品不得误导消费者认为系人民币或中国人民银行销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买卖人民币活动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该公告回应钱币收藏市场新业态,为网络交易平台、收藏品经营者划定合规边界。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

8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2026年第4号令)及《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银保监会2019年印发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监督管理及附则,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全面覆盖、合理匹配、稳健审慎、统筹协调的原则,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要求建立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治理结构;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设立资产负债监管指标并明确指标阈值,新增部分监测指标和差异化预警区间。针对监管指标暂不达标的保险公司,允许设置3年过渡期,公司应制定达标规划并经董事会批准后报监管部门。办法的出台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应对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负债错配风险的重要举措,保险公司应及时对照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政策、程序和报告机制。


北交所风险警示股、退市整理股交易新规月底实施

8月2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实施《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条款的公告,明确2026年4月24日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事项的规定,自8月3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将两类股票交易管理独立成节,从交易信息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会员风控义务、交易数量限制四个维度构建制度框架:要求两类股票交易信息与其他股票分别揭示;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应分别签署风险揭示书,未签署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会员应通过营业场所、网站、交易系统等多渠道提示交易风险,并对退市整理股票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提示剩余交易日等信息;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不得超过2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及持股5%以上股东依已披露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豁免。与2021年试行规则相比,新规新增前置性准入要求和单日买入数量上限,旨在强化风险揭示、抑制投机炒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券商等市场参与方应在8月31日前完成技术系统改造与业务流程调整。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 CORPORATE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工作

8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新一代通信网建设情况汇报,部署进一步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工作,研究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有关工作,审议通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草案)》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草案)》。会议指出,要实施好加快加力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压实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地方用好专项债券、专项再贷款等政策,打通“连环清”链条,切实提升清欠质量、严防新增拖欠;大力整治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健全行业账款支付规则,分行业明确合理账期和支付条件,细化拖欠企业账款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大企业支付行为监管,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严格账款信息披露要求,规范管理非现金支付工具。会议还就新一代通信网建设提出坚持应用牵引、适度超前,统筹推进基础网络、空间网络、国际网络、融合网络建设,加强关键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安全保护,确保网络和信息安全。相关中小企业可关注账款清欠专项行动进展,依法维护应收账款权益。


发改委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就《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21日至9月20日。此前,国务院已于今年6月公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此次修订系对201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全面更新。征求意见稿落实各类投资者的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明确投资者包括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并与现行制度衔接,投资者可继续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渠道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完善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设置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制度,覆盖少数经济体采取歧视性措施、要求中方提供技术、数据或者处分股权、资产等损害中方权益的情形;设置大额非敏感类项目(境外再投资)情况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等制度,面向金额大、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设置前期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强化境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征求意见稿还援引《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明确法律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有意开展境外投资的各类主体可对照征求意见稿评估合规要求,并在征求意见期内反馈意见。


中央网信委印发《促进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

8月21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促进网信企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6-2030年)》。行动计划提出,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为主要业务的网信企业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对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巩固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关键作用;坚持鼓励支持和规范发展并行、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工作原则,明确7项行动21条举措:一是企业培育服务行动,针对生态主导型、产业引领型、高成长创新型三类企业分类施策开展培育服务;二是创新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三是赋能产业升级行动,赋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数字乡村建设、数字消费提质升级;四是海外市场拓展行动,支持企业有序“走出去”、构建企业出海服务体系;五是安全有序发展行动,守牢安全底线、防范无序竞争、加强网络法治建设;六是营商环境优化行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七是发展要素保障行动,强化金融支持、数据保障、人才支撑。行动计划提出到2030年网信企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的总体目标,并要求加强网信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规范平台收费行为、治理过度补贴和“内卷式”竞争。网信企业可对照行动计划把握政策支持方向与合规要求。


上海发布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

8月2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围绕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优化个人住房信贷、实施“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推行房票安置、推进收购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五个方面推出8项政策措施。此次新政进一步强化对外环外区域的支持,将政策着力点从购房端向“卖旧买新”、存量盘活等一二手房联动环节延伸,涉及公积金提取条件优化、个人住房信贷调整、购房补贴发放、房票安置推行以及收购存量二手住房转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具体安排。这是继2024年5月“沪九条”、2025年8月“沪六条”、2026年2月“沪七条”之后,上海再次优化房地产政策,释放稳楼市、促循环的积极信号,市场预计更多城市将跟进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购房者可关注具体实施细则,把握政策窗口,合理安排交易与资金计划。


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进一步激发下沉市场活力意见

8月18日,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下沉市场活力 活跃县域消费的意见》,围绕县域商业设施、流通体系、消费场景等提出系列举措,旨在释放县乡消费潜力、畅通城乡经济循环。意见聚焦县域这一消费增长的重要空间,推动完善县乡村三级商业网络,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引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下沉渠道,发展县域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新业态,优化县域消费环境,促进农村居民消费提质升级,同时强化就业增收支撑,让农民“能消费、愿消费、敢消费”。意见的出台是落实扩大内需战略、推动消费市场梯度发展的具体部署,与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等政策形成合力。县域商贸流通企业、电商平台及供应链服务商可关注下沉市场布局机遇,结合地方配套政策参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商务部公布共聚聚甲醛反倾销税率继承决定

8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36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自8月21日起执行。2025年5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25号公告,对上述来源进口共聚聚甲醛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其中宝理塑料株式会社适用税率35.5%、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税率3.8%。因相关企业发生吸收分立等业务调整,株式会社大赛璐及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继承相应反倾销税税率及权利义务,商务部经调查依法作出决定:株式会社大赛璐继承35.5%税率,台湾大赛璐工程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继承3.8%税率;以宝理塑料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涉案产品适用“其他日本公司”35.5%税率,以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适用“其他台湾地区公司”32.6%税率。相关进口商及下游企业应关注税率适用变化,及时调整进口安排与合规申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的决定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自9月1日起施行。决定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标准:一是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亦属公之于众;二是细化合理使用规则,将原司法解释“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保持一致,并增加但书,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三是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范围,将“报纸、期刊”限定为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及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并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相互之间转载已发表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决定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行为预期,相关权利人及内容平台应据此评估授权安排与合规要求。


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及许家印案一审宣判

8月20日上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许家印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恒大集团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88.2亿元,对恒大地产判处罚金人民币70亿元,对许家印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间,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及许家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持续性、大规模财务造假等手段,虚增资产、隐瞒负债,分别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恒大集团及许家印通过行贿等手段取得金融机构控制权,违法套取信贷资金、保险资金归恒大集团使用,实施了单位行贿、违法发放贷款、违法运用资金等犯罪行为;许家印还利用担任恒大地产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组织财务造假,以分红名义侵占公司财产。法院认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严惩。同日,深圳中院及南山区法院还宣判恒大集团相关涉案人员5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案。该案对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和民营企业合规经营具有重大警示意义。


发改委、最高检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

8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共10件,集中展现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成效。刑事检察方面,案例涉及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腐败犯罪,检察机关依托专业化审查、技术性辅助等措施深挖漏罪漏犯并追加起诉;民事检察方面,某实业公司及其经营者被超范围冻结财产、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监督案中,检察机关对执行措施明显超出抵押担保责任范围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检察方面,对行政处罚背离“过罚相当”原则的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依法纠正;公益诉讼检察方面,推动汽修行业危废规范化处置,引导民营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典型案例聚焦规范涉企执法司法突出问题,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法律监督的规定精神。民营企业可对照案例情形,在遭遇超范围保全、不当行政处罚等情形时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国首例反抗强拆致人死亡正当防卫案宣判

8月18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房主张恒父子反抗非法强拆致人死亡案判决生效,法院认定被告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判决无罪。该案系全国首例因反抗非法强拆致人死亡而被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法院查明,张恒父子在住宅遭遇非法强拆过程中,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住宅安宁权而实施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案件重申住宅安宁权不可侵犯的司法立场,明确对非法侵入住宅、暴力强拆等不法侵害,公民依法享有防卫权。该判决对依法规范征收拆迁行为、遏制暴力强拆具有示范意义,也提示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妥善平衡公共利益与公民财产权利。相关征收拆迁纠纷当事人可关注该案裁判要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图片

关注我们

图片

图片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