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226期
发布时间:
2026-09-28 11:55

本期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刑交叉司法解释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自9月22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4条,以“同一事实”为核心判断标准,明确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两种处理路径,纠正机械适用“先刑后民”的做法,明确当事人仅凭刑事受案回执申请中止民事诉讼、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列举行为人以单位名义犯罪、主债务人涉罪而债权人起诉担保人等应当依法受理、分别审理的情形,严防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
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的第847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由新华社受权发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审计监督应当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细化审计全覆盖要求,将决算草案、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审计纳入结果报告;新增打探干预审计事项登记报告制度;压实审计整改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和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
人民银行加量续做8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
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于9月24日以固定数量、利率招标、多重价位中标方式开展8000亿元1年期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同日公告于9月28日至10月8日开展隔夜逆回购操作,每日操作量上限由此前的6000亿元上调至10000亿元。当月MLF到期6000亿元,实现加量续做2000亿元,叠加两个期限品种买断式逆回购等量续做,当月中期流动性操作合计加量2000亿元,连续第三个月保持净投放。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 CAPITAL MARKETS
人民银行公告开展8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操作
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为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裕,将于9月24日以固定数量、利率招标、多重价位中标方式开展8000亿元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期限为1年期;同日发布公告,为更好匹配银行体系短期流动性需求,将于9月28日至10月8日开展隔夜逆回购操作,采用固定利率、数量招标,每日操作量不超过10000亿元。由于9月份有6000亿元MLF到期,本月MLF操作实现加量续做2000亿元,上月则为缩量续做1000亿元;考虑到9月两个期限品种的买断式逆回购均为等量续做,当月人民银行中期流动性操作合计加量2000亿元,为连续第三个月保持净投放,净投放规模较上月增加1000亿元。市场人士分析认为,此次隔夜逆回购每日操作量上限由此前三轮的6000亿元上调至10000亿元,主要考虑“十一”长假前后居民取现、月末银行考核、公开市场操作集中到期等因素;跨节流动性投放由过往的14天期逆回购转为隔夜逆回购,体现出人民银行对短期流动性调节更趋精细化,也为未来隔夜逆回购利率替代7天期逆回购利率成为主要政策利率铺平道路。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集中披露一批行政处罚信息
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多地监管机构集中披露一批银行、保险机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银行对江苏银行、邮储银行、渤海银行、广发银行4家银行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近4938万元,四家银行分别涉及10至13项违规行为,问题集中在金融统计、账户管理、收单代收业务、数据网络安全、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交易报送等方面,多名相关责任人同时被处1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级对中国人寿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浦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3家机构开出罚单,机构及责任人合计罚没1009.22万元,其中浦银理财因关联方识别不全面、流动性风险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被罚没912.22万元,中再寿险因向监管报送的报告数据不真实、再保险业务开展不规范被罚款50万元,太平资产因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被罚款30万元。此外,江西证监局于9月24日向国盛证券、湘财证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两家券商均拟被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其中国盛证券及6名责任人合计拟罚110万元、首席信息官被认定为1年不适当人选,湘财证券及责任人合计拟罚125万元,均涉及经纪业务管控缺陷、账户实名制落实缺位、信息安全违规等问题。
川大智胜、ST椰岛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
9月21日、9月22日晚间,海南椰岛(600238,现证券简称为ST椰岛)、川大智胜(002253)先后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其中,川大智胜案发同期,四川证监局查实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500万元、未披露参股公司业绩承诺、内部控制失效、会计处理不合规等问题,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多名责任人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公司在6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两家公司均表示目前生产经营和业务运行正常,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关键少数”行为,仍为监管关注重点。
港交所就优化上市监管规定开展市场咨询
9月23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咨询文件,就优化上市发行人有关公司交易的监管规定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期10周,至2026年11月30日结束。咨询文件建议对须予公布交易、关联交易及分拆上市制度作出优化:将发行人上市后不得提交分拆上市申请的暂止期由三年缩短至一年;满足市值、营业收入等条件的发行人可自行评估分拆事宜,无需联交所事先批准;同时相应调整交易测算指标、简化交易分类并优化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市场分析认为,此次咨询旨在提升香港上市机制的竞争力,在便利企业资本运作的同时兼顾投资者保护,对在内地与香港两地上市以及拟开展分拆上市的企业具有直接参考意义。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 CORPORATE
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
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的第847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由新华社受权发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已于2026年8月31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系1997年公布施行、2010年第一次修订后的第二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审计监督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机制;细化完善审计监督内容,将决算草案、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审计纳入审计结果报告;完善审计工作程序,新增打探干预审计事项登记报告制度,并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压实审计整改责任,明确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细化拒不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者虚假整改的法律责任。司法部、审计署负责人就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时表示,修订旨在对标修改后的审计法完善现行条例,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国办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
9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国办函〔2026〕84号)在中国政府网公开发布。清单共包含13项重点事项,其中经营主体事项5项、个人事项8项,涵盖企业准入准营、经营发展以及个人就业、生活、置业、出行、救助等高频事项。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持续优化已推出重点事项的基础上,统筹做好2026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实施工作,进一步强化“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稳步拓展适用领域和范围,推动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等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逐步推动经营主体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点事项总体清单全面落地。自2024年以来,“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已推出六批共68项。对经营主体而言,涉企审批、许可、资质办理类事项将进一步整合与提速,可关注本行业对应事项的“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网通办”落地时间表。
国办转发十部门《关于促进房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房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6〕82号)。若干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打通房车(旅居车、旅居挂车、宿营车)消费堵点,释放房车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文件从9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覆盖房车消费全链条:提升房车供给质量,优化房车登记、报废和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保障房车通行和停靠,加强房车营地建设,强化房车旅游产品供给和管理服务,完善房车租赁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实施房车消费促进行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房车制造及改装、租赁运营、营地建设与经营、旅游产品开发等环节的市场主体而言,相关通行停靠、登记报废、营地用地以及金融支持等配套规则的落地情况值得持续关注。
商务部等五部门调整《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9月22日,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决定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以及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当按照上述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同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开发布关于防范美托咪定和酒石酸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的警示通告,明确上述化学品的CAS号及海关商品编号,提醒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从事相关化学品经营和出口贸易活动时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内外法律法规。化工、医药以及外贸企业应及时更新内部管控目录与出口合规流程。
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严惩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9月21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从四个方面部署11项具体措施。在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方面,要求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异常数据预警能力,开展无感式、穿透式监管,加强非现场与现场执法衔接转化,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建立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方面,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一并惩治上下游关联企业,实现“一案多查、全链条追责”,并对近年查处机构整改情况开展复核复查。在提升协同联动效能方面,要求完善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机制,将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重点对象,深化执法司法协同,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分类建立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在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方面,要求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及“两高”司法解释的适用研究,统一类案法律适用,严格行业准入退出,细化弄虚作假禁止从业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9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6号)在委官网公开,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已经2026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共五章二十四条,适用于境内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设施和其他设施。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危害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政府投资建设的设施保护、使用、处置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和改变用途,出租、出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且不得破坏设施功能。因项目建设或者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的,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并逐级报告;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迁移政府投资建设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民刑交叉司法解释 明确“民刑并行”适用规则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6〕19号),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24条,针对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案件(俗称“民刑交叉”案件)长期存在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注重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整体协调,确保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规定以“同一事实”为核心判断标准,将“同一事实”界定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并据此区分“先刑后民”与“民刑并行”两种处理路径:属于同一事实的,原则上适用“先刑后民”,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统一解决;属于关联事实的,民事与刑事程序分别审理。规定明确,当事人仅凭刑事受案回执申请中止民事诉讼,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方可依法裁定中止民事诉讼。规定还列举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犯罪,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主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债权人起诉未构成共犯的担保人,以及部分债务人涉罪而债权人起诉其他债务人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分别审理的情形,并创新设立“刑破并行”规则,明确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程序时,当事人申请破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破产案件,统筹处理违法所得追缴与企业财产清算,一体保护刑事被害人与破产债权人权益。
“两高”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9月22日,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涵盖通过电商平台制售假蜂蜜、伪劣奶粉,通过直播电商平台、社交网络平台销售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减肥压片糖果、减肥咖啡,伪造、买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幽灵店铺”转售牟利等多种犯罪模式。其中,“被告人黄某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销售金额达206万余元,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张某静、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销售金额17万余元,未达到20万元的升档量刑标准,但被告人张某静销售时间持续6个月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其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予以升档量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以及开展专项整治和法治宣传等方式,压实入网食品销售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最高检发布“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9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5件,其中包括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畜禽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等案件。此批典型案例紧扣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督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关键场景,包含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体现四个特点:一是坚持全链条治理,安徽亳州检察机关督促规范农药使用与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让农产品“带证入市”,江苏常州检察机关推动建立“信息公示+电子化溯源+驻点监管”体系,内蒙古等地督促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并追缴费用;二是坚持“四个最严”,山东东营检察机关办理有毒有害食品案,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全链条共同侵权人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连带责任并获支持,今年1至8月全国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36件、民事公益诉讼952件、提出惩罚性赔偿776件;三是坚持开门办案,截至今年8月,食品药品领域“益心为公”志愿者专业小组达2009人;四是坚持科技赋能,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院自研大数据模型比对畜禽死亡与无害化处理数据异常,目前全国平台已上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大数据模型50余个。
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证券期货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指引》
9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在市委金融办联合市司法局召开的上海金融仲裁高质量发展推进会暨金融法律共同体第二次联席会议上,发布《证券期货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指引》。该指引共19条,适用于证券期货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覆盖证券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纠纷,从仲裁合意认定、仲裁程序审查、临时措施保障、诉仲对接四个方面明确规则,兼顾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并完善涉外证券仲裁的保全、取证便利安排。指引的发布旨在形成仲裁友好的金融司法环境,助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稳定市场规则预期,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亚太仲裁中心建设。对证券期货领域的市场主体而言,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仲裁条款效力及仲裁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要点,有利于其在争议解决条款设计阶段作出更为稳妥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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