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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资讯|业主与前物业公司对物业费减免的约定,能否拘束新物业公司?


发布时间: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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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前期物业公司及开发商的三方协议(如物业费减免协议)通常形成于商品房销售阶段,属于开发商为了促销或补偿房屋瑕疵而作出的让利承诺。更换物业公司后,除非新的物业公司明确同意继受,否则该三方协议对于新的物业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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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吴某系某小区业主。2020年该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司向吴某出具《物业费减免承诺书》,明确吴某的房屋系因开发商以房屋充抵欠付吴某的工程款而取得,因存在室内未按规定标准进行装修等问题,经吴某、开发商及前期物业公司三方协商后,确认在开发商未清盘及未整改到位前,免予收取吴某的物业费及配套三个车位的管理费,上述费用由前期物业公司承担。后该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并更换了物业公司,现物业公司要求吴某支付物业费,遭吴某拒绝,遂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付物业费是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承担的主要义务,非因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履行。现物业公司与吴某成立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吴某依法依约均应支付物业费。吴某与开发商及前期物业公司经协商形成的《物业费减免承诺书》,系具有合同性质的三方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对上述三方具有约束力。在现物业公司未继受前期物业公司在该三方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情况下,三方协议对现物业公司不发生效力。为充分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法院与吴某多次沟通,耐心向吴某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吴某主动支付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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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议


业主与开发商及前期物业公司有时会因为房屋瑕疵等原因签订具有让利或补偿性质的三方协议,较为常见的是物业费减免协议,减免的物业费往往由开发商或前期物业公司承担。但业委会聘用新的物业公司后,三方协议对新物业公司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由此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矛盾,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焦点,更直接关系到业主自治权的实现与新老物业交接的平稳过渡。

对此,建议如下:

●业委会在选聘新物业公司时,可在招标文件或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新物业公司是否承接前期遗留的三方协议问题,也可在新老物业交接过程中提前函告开发商及新的物业公司存在相关三方协议的情形,要求开发商在原物业公司退出前结清相关费用;如新物业公司同意继受相关债务的,应及时签署确认书予以明确。

●业主应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三方协议原件。如遇到新物业公司起诉索要物业费的,业主也应积极应诉,而非消极拒付物业费或纠结于新物业公司“认不认账”的问题。虽然物业费减免协议对于新物业公司并不当然有效,但这并不意味着业主的权益无法保障。因物业公司更换导致业主无法享受物业费减免的,业主可在向新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后,依据原三方协议的约定向负有义务的开发商、前期物业公司主张相应权利。

●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售后承诺”的监管,建议在物业项目交接验收时将三方协议履行情况纳入交接清单,要求原物业公司披露所有在新老物业交接时尚未到期的有效三方协议,由开发商结清费用或由新物业公司明确继受,对于刻意隐瞒三方协议导致业主权益受损的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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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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