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研究|大宗贸易类刑事案件无罪抗辩的核心:货权流转凭证——一起粮食采购交易中涉挪用公款罪案件辩护记述
发布时间:
2026-10-08

刑事法律是保障法,是我们正常生活与工作的最后保障,但“人人生而自由,却无不在枷锁之中”,刑法在保障我们权益的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最严格的遵守要求。违反刑事法律是后果严重的行为,所以我们须明辨之、慎思之、笃行之。
在大宗贸易中,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流转,因此风险始终存在,加之国家政策以及经济形势也对贸易产生影响,所以可能产生货款无法收回或直接产生损失等结果,在此情形下,刑事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有可能介入。在某些案件中,因为企业贸易凭证规范性欠缺,导致业务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而贸易流程及凭证规范的企业,可以有效证明业务负责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或过失。这些凭证中最核心的就是货权流转凭证。本文以一起本所律师亲手承办的粮食购销领域贸易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辩护案件为样本,探讨粮食等类别大宗交易中货权凭证相关的刑事风险预判及防控。
一、实务案例:货权流转凭证规范性欠缺引起的刑事追诉
案例:李某挪用公款罪一案
在李某挪用公款罪一案中,2013年底,国有企业甲向民营企业乙支付80%的预付款,向乙企业采购大豆。乙企业采用的贸易形式是自行在俄罗斯种植非转基因大豆,并进口至我国,此过程耗时半年以上。而依据政策,乙企业直接向甲企业交付大豆,乙企业无法获得补贴,由此导致甲企业所获得利润较低,无法达到考核指标。所以甲企业就与乙企业商量,由乙企业直接向加工企业销售大豆,利润由乙企业支付给甲企业。因为乙企业直接向加工企业销售了大豆,在形式上没有将大豆交付给甲企业,为了形成甲企业自行销售大豆获利的表象,甲企业制作了不真实的入库单,之后与第三方企业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制作出库单,合作经营的利润也由乙企业通过第三方企业支付给甲企业。甲企业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完成了”其与乙企业交易的“闭环”。
甲乙企业之间半年之内进行多笔交易,所以甲企业支付的预付款与乙企业自有资金无法区分,出现了甲企业后一笔预付款中部分款项以大豆利润的方式回流到甲企业的表象。后因乙企业经营不善,部分合同(约2000万元)未能履行,甲企业起诉乙企业后也未能执行到款项。
2024年,甲企业总经理以及乙企业负责人被指控通过上述方式将国有资金挪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是: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大豆,每一笔交易都是支付80%的预付款,但是乙企业未向甲企业交付大豆,所以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的大豆预付款都是为了将国有资金挪给乙企业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为了掩盖上述事实,甲企业伪造入库单及出库单,并以新的国有资金归还之前挪用的资金,整个过程中,乙企业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经营,并因客观原因导致有2000余万元未能归还。
二、事实还原:真实交易被规范性欠缺的货权流转凭证所掩盖
梳理本案事实并对比公诉机关的指控,可以发现,本案的核心是,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如果两企业之间进行了真实的交易,那么甲企业支付乙企业预付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开展交易;反之,如果两企业之间根本不是为了开展交易,仅仅是为了将国有资金挪给乙企业使用,则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一)就甲乙企业的交易模式而言,其交易是真实的。
1.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获取经营利润。
甲企业为了完成上级单位的考核指标,联系乙企业并从乙企业采购大豆,甲企业不可能是为了将资金挪给乙企业使用才采用大豆交易的方式。所以,甲企业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贸易获取利润。
2.甲企业实际掌控了大豆的货权。
乙企业取得预付款之后,将款项投入到俄罗斯大豆种植,并将大豆实际运回国内,乙企业还从当地种植户处直接收购大豆,所有的大豆均存放在乙企业的仓库中。
大豆存放在乙企业仓库并非等同于大豆的货权始终在乙企业,甲企业从未取得货权。在民法体系中,货物的交付有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而观念交付又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在这三种观念交付中并没有将大豆在物理空间上转移或交付单据,所以判断甲企业是否取得物权,应考量其是否在观念上取得大豆。依据案件情况,甲企业在获知如果大豆由甲企业直接出售,两家企业都无法获得补贴,由此降低利润率,所以甲企业授权乙企业直接出售大豆。由此可知,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模式并非简单的买卖关系,而是授权乙企业直接出售,案涉的大豆的货权实质上已经经过多次流转(甲企业→乙企业→甲企业→加工企业),而“甲企业→乙企业→甲企业”的流转过程就是通过观念交易完成的。再根据案件情况,在交易过程中,甲企业人员经常性地到乙企业实际查看货物及资金,所以甲企业始终掌控对货物及资金的控制权。
3.甲企业合同目的已经基本实现。
甲企业实施上述交易的目的是实现经营利润,根据甲企业的总经理会议纪要,每笔交易均依据合同约定的利润率实现利润,且利润率符合市场规律,所以两家企业已经对交易进行了结算并实现了利润。虽然在形式上,回流到甲企业的利润有甲企业后期支付的货款的嫌疑,但是乙企业也有自有资金,不能就此认定甲企业是以新的交易掩盖旧交易;而且在两家企业对每一笔交易都进行结算的前提下,进入乙企业账户中的货款就是乙企业的资金。至于最终形成的约2000余万元的差额,是因为乙企业后期经营不善导致无法交付大豆,直接要求乙企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即可。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可知,甲乙企业之间的交易并非是虚构的,交易利润也回流到甲企业,虽然合作交易履行过程中的情形与最初的约定不一致,但是并能否定交易的真实性,而且市场交易本身就是充满变化与风险,随时调整经营方式是应对风险的必要方式。
(二)甲企业虽然制作了不真实入库单、出库单,但是并不能以此否定存在真实交易
对于甲企业而言,其最大的风险点是其制作的不真实的入库单、出库单,而且这一风险是其自己创设出来的。通过这些“不真实”的入库单、出库单,在形式上实现了一般交易中的“钱货两清”,但实际上并无此必要。一方面,甲企业并没有堆放大豆的仓库,将大豆出库再入库,是不可能完成的事实,制作这样的货物流转凭证反而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引起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注意;另一方面,甲企业已经在观念上完成了货物所有权的流转,只需要根据这一情形形成对应的记录即可。本案中,即便没有这些不真实的入库单、出库单,也不影响甲企业合同目的的实现以及其在交易过程中对货物所有权的控制,因为大豆在法律及实际层面上均由甲控制。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本案的辩护方案就是运用穿透式思维,拨开甲企业虚设的货权流转凭证,还原交易的实际情形。假如甲企业未设置不真实的货权流转凭证,而是对货权流转予以记述并形成会议纪要,则不会因为这些凭证引来如此严重的指控。
三、案件警示:根据交易模式形成货权凭证,防范刑事风险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可知,大宗贸易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应仅考虑交易对方是否会违约,更要有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对于货权凭证、货物交付、货物控制、账目处理等应有意识地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把控:
第一,货权流转凭证应当贴合真实交易模式,杜绝制作虚假入库单、出库单等形式化伪造单据。既不能为了满足内部考核、交易闭环的表面形式,编造与货物实际占有、归属不一致的物流、仓管凭证,虚假单据极易被司法机关推定为虚构贸易、资金挪用类犯罪的客观证据;更不能为图方便省事,用款项金额、单价等倒推入库、盘库、出库等单据。
第二,重视观念交付下的货权留痕工作。对于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非现实物理移转货物的交易,不能因货物未发生物理移位就不做书面记录,应当通过会议纪要、授权销售文件、货权确认书、对账函等多种形式的书面文件固定货权转移节点、货物处置授权内容,明确货物所有权变动过程、货物物理移动与转移痕迹。“货物痕迹”——过程中看似无关轻重,但关键时候能救命。
第三,业务开展过程中留存货物管控的佐证材料。即便货物存放于合作方仓库,企业实际行使货权管控的行为也要留痕,如实地查验货物记录、货物数量核对单、对货物处置的书面指令等,用以佐证企业实际享有货权,并非单纯出借资金。
第四,区分企业自有资金与交易预付款,做好逐笔交易的资金、货权匹配对账。大宗贸易多笔滚动交易场景下,应当建立每笔业务“合同——资金流水——货权凭证——收入结算”一一对应的台账,避免使用利润、利润率等概念、字眼,避免多笔资金混同,防止出现后笔货款回流充当前笔利润的表象,减少被认定为 “借新还旧”、挪用资金的风险。
第五,交易模式发生变更时及时固化书面协议。当原合同约定的交货、销售方式发生调整,例如授权第三方直接处置货物、变更交付路径,不要仅做口头沟通,要签订补充协议、形成内部审批纪要,留存各方确认的书面材料,证明交易的完成、交易的变更都是商事合同实际履行的结果、针对突发状况由双方协商而成的结果,而非虚构交易及变化措施。
第六,建立商事业务刑事风险前置审查机制。面对为完成考核指标、获取补贴而调整交易流程的商业安排,除评估商业收益外,法务、外部律师应当前置介入,评估单据制作、货权安排的刑事风险,摒弃 “只重业务结果、轻视凭证合规” 的经营思路,防止正常商事交易被错误评价为职务侵占、挪用类刑事犯罪。
泰和大宗贸易刑民交叉法律服务:
泰和大宗贸易刑民交叉法律服务团队专为国资、上市公司提供大宗贸易全链条、刑民一体化法律服务,覆盖前端专项风险排查体检、中端全流程内控体系搭建、后端纠纷处置与刑事救济全场景。团队精准把控大宗贸易刑民边界,重点处理虚假贸易、虚开发票、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高频刑事风险,提供立案抗辩、刑事辩护、程序衔接、追赃挽损一体化服务。团队资质多元、实战经验扎实,成功处置多起上亿级疑难贸易纠纷,同时配套专项合规培训体系,已开展贸易培训近百场,帮助企业前置防控交易风险、高效止损维权、实现长效合规经营。

孙贯中律师,刑事与刑民交叉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法律硕士,江苏省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辩护、刑民交叉业务、刑事控告、上市公司证券合规与诉讼、大宗贸易合规风险防控与诉讼。

施乔律师,主要执业方向为:上市公司证券合规领域行刑民交叉服务,大宗贸易领域刑民交叉与合规审计应对,基金投资领域刑民交叉服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与合规,银行、融资租赁及建设工程不良债权清收与商业处置等相关非诉、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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