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73期


本期要点

第一届自律委作出促进科创板初期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

上交所第一届科创板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简称自律委)成立以来,各机构委员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使命,在前两次工作会议中,讨论通过了《自律委议事规则》,研究提出了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的多项优化举措,并对发行承销业务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建议。

聚焦上市公司质量 上交所做好年报审核重点工作

沪市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结束后,上交所年报审核工作全面铺开。这次年报审核,上交所认真落实证监会的工作部署,聚焦上市公司质量,努力还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总体来看,沪市绝大多数公司在比较复杂的市场和经济环境下,仍然交出了一份优异的业绩答卷,有九成公司实现盈利,近八成公司连续三年扣非后净利润盈利。全年整体实现营业收入33.50万亿,净利润2.80万亿,同比增长11%和4%。

减税降费注入新动能 企业共享发展“小阳春”

今年以来,国家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大力支持企业发展,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随着政策红利逐渐显现,纳税人纷纷表示,减税降费让企业迎来了发展新春天。

最高法院、公安部等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目前,在国内民间借贷从业人员众多,但是却很少有人有自有资金对外出借,基本上都是低吸高贷,2018年可以说是整治民间借贷罕见的一年,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院亦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行为。

民间借贷案件10大审理难点

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加之互联网+与社会生活深度融合,尽管我国立法不断完善,司法实践经验持续积累,但民间借贷基本特点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尚存在的一些问题投射到司法实践中,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点。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第一届自律委作出促进科创板初期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

科创板「电子行业」估值方法研究

“一带一路”与利率债市场开放

国内首个安责险风险研究成果落地

欧洲经济与一体化的喜与悲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聚焦上市公司质量 上交所做好年报审核重点工作

中国汽车科技企业50强揭晓,这些公司首次入榜!

官宣 | 中国又一重要清单制度将建立

5G真的要来了,这一次,别输在起跑线上

天价苹果的幕后,他们大捞一票

税  务TAXATATION

为纳税人减负!“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

关于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的意见

端午民俗企业要晒一晒减税降费的新感受

减税降费注入新动能 企业共享发展“小阳春”

6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三件大事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高利贷不用还?最高法一锤定音,8大罪名,职业放贷人慌了!

结婚女方要在男方家买的房产证上加名,如何破解?

最高法院判决:借条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法院、公安部等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案件10大审理难点

其  他 OTHER

治安处罚法修订草案:行拘年龄拟从16岁降至14岁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第一届自律委作出促进科创板初期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

上交所第一届科创板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简称自律委)成立以来,各机构委员积极参与相关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使命,在前两次工作会议中,讨论通过了《自律委议事规则》,研究提出了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的多项优化举措,并对发行承销业务规则的制定提供了建议。

近日,自律委召开了2019年度第三次工作会议,分析研判了科创板开板初期企业发行业务可能面临的来自境内外市场环境、企业集中发行、各方参与主体业务和技术准备不足等方面的困难和挑战,讨论研究了促进科创板开板初期企业平稳发行的针对性措施,包括发挥中长线资金作用、加强投资者报价约束、简化发行上市操作、合理确定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标准等,提出了行业倡导建议,经合议形成了会议决议。

自律委是由科创板股票发行一级市场主要参与主体组成的咨询和议事机构,负责就科创板股票发行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对股票发行和承销等事宜提出行业倡导建议。本次行业倡导建议的具体措施属于科创板开板初期的阶段性安排,自律委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研究与调整。对于自律委做出的工作努力和行业倡议,上交所表示尊重与支持,并呼吁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及其保荐机构、承销机构和其他相关各方,在开板初期共同遵守上述行业倡导建议,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维护科创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上交所将在发行方案备案工作中,对开板初期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遵守行业倡导建议的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科创板「电子行业」估值方法研究

1. 常用估值方法

科创板电子企业不同于A股,因此估值方式也是多元化。

A股电子企业多采用PE市盈率法进行估值,但由于科创板对企业短期盈利放宽要求,且不同企业市值及成长性差距较大,故对于科创板电子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多种估值方法,如PE、PB、PS、EV/EBITDA、自由现金流折现、股利贴现等方法。

市盈率(PE)估值法:跨行业的适用性比较强,比较直观,也比较容易简单地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价之间的关系。但市盈率估值法不适用于盈利状况不稳定的企业。企业当期的非经常性损益以及行业的周期性波动可能导致利润的大幅波动。此外,对于初创公司、具有极强不确定性和爆发性的互联网公司,市盈率法也不太适用。

市净率(PB)估值法:由于企业的净资产变动幅度不会太大,因此市净率估值法稳定性相对较强。市净率估值法主要应用于一些盈利变动巨大的企业,比如周期性行业、证券行业等。但市净率估值法容易受折旧、摊销计算方式影响而出现较大差异。

市销率(PS)估值法:主要适用于成长型企业,在企业成长初期盈利能力较差,可能尚处于亏损阶段,无法用市盈率方法进行估值,这时使用市销率估值更为可靠。由于市销率不会出现负值,对于亏损企业和资不抵债的企业,也可以计算出一个有意义的价值乘数。同时市销率可以直接反应企业经营情况,具有不易被操纵的优点。

自由现金流折现法(DCF):自由现金流折现法考虑了企业未来现金流在当前的价值,通过自由现金流折现分析公司的实际价值。

股利贴现法(DDM):股利贴现法认为股票的内在价值可以用股票每年股利收入的折现值之和来体现,通常首先需要假设股票未来的股息增长情况,并将未来的股息折现到当前时间点即为股票的内在价值。

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企业价值倍数是指企业价值与息税摊销前利润之比,企业价值倍数与市盈率估值方法类似,但企业价值倍数更适用于净利润较低或者目前尚未盈利的企业,同时,企业价值倍数不受税率、折旧摊销等非现金成本的影响,更能准确反应公司的经营价值。

2. 企业生命周期

企业不同生命周期,一般会采用相适应的估值方式。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企业一般会经历初创、成长、成熟、衰退的生命周期。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大不相同,因此在对不同阶段的公司进行估值时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针对公司所处行业和阶段进行针对性分析。

3. 企业运营模式

针对轻资产、重资产运营模式的企业应采取不同估值方法。

资产运营模式不同的公司各项财务指标往往差别较大。一般将无形资产占比较大的公司叫做轻资产公司,有形资产占比较大的公司则被称作重资产公司。

1. 重资产公司由于下游需求相对稳定,难以出现收入和利润的爆发式增长,市盈率和市销率是合适的估值方式,电子行业中IC设备制造公司属于典型的重资产公司;

2. 轻资产公司在早期发展阶段研发投入及专利购买较多,盈利能力可能较弱,但未来发展潜力巨大,此时使用市盈率PE对其估值便会产生偏误,可采用企业价值倍数、PS等估值方式进行估值,电子行业中IC设计公司属于典型的轻资产公司。

4. 科创板电子标的估值方法分析

参考A股、台湾地区及海外龙头估值情况,适当给予成长性溢价

目前上交所已受理的科创板电子标的主要集中于半导体、激光、光学、终端电子产品等领域,其中半导体行业标的占比逾六成。由于半导体行业初始阶段需要投入资金较多且回报周期较长,在企业经营的早期阶段盈利能力较差,甚至净利润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不宜采用市盈率估值法及绝对估值方法(股利贴现法、现金流折现法等),应考虑企业所处赛道、生命周期及资产情况,灵活运用市净率、市销率、企业价值倍数等方法,参照A股及海外市场可比公司情况进行估值。此外由于科创板电子标的多处于发展初期,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适当给予成长溢价。我们以IC设计、制造、和IC设备行业为例,分析针对不同行业公司应采用的估值方法及科创板相关标的的合理估值区间。

1. IC设计行业:有形资产占比较低,宜采用市盈率、市销率估值

IC设计行业有形资产占比较低,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占比较高,且实际价值难以估计,因此不适用于资产法估值,而由于IC设计行业市场活跃度较高,存在经营成熟的可比公司,故采用市盈率、市销率法进行估值,主要可比公司有高通、博通、超威半导体等。

2. IC制造行业:固定资产占比较高,宜采用市净率估值

IC制造行业制造设备投资巨大,固定资产占比较高,且每年折旧摊销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采用市盈率、市净率等方法进行估值,应采用市净率进行估值。

3. IC设备行业:短期盈利能力较弱,未来市场空间巨大,宜采用市销率和企业价值法估值  

IC设备行业技术及资本壁垒较高,且国内公司多处于技术攻克阶段,相关公司研发费用投入占经营收入比重巨大,因此高研发、高资本支出特点导致市盈率PE估值方法在IC设备行业实用性较差,应采用市销率及企业价值法(EV/EBITDA)进行估值。

“一带一路”与利率债市场开放

自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出新一轮金融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本文聚焦“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资金融通”问题,探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着力点,提出货币回流利率债市场有序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思路。

人民币国际化需构建回流机制

贸易项下的计价和结算货币存在上限瓶颈限制。贸易项下的计价和结算货币对人民币进一步国际化贡献有限:一是全球外汇仅5%左右的使用同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有关,绝大多数用于金融投资。二是由于人民币单边升值不再,贸易项下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的表现实际上有所回落,且“811汇改”当月正是其历史顶点,高度依赖汇率走势的货币国际化显然是不可持续的。三是全球私人部门使用以美元为代表的霸权货币结算,形成货币使用的外部性,不断增强美元货币国际化地位。人民币作为大国经济货币的兴起,很难在短时间打破这种“货币惯性”。

建立回流通道实现金融市场融合才能打破瓶颈。从国际金融理论上说,一国货币的国际化程度,是市场选择的结果;该国必须打通货币的跨境流动渠道,才能有效支撑甚至推动货币国际化。如果人民币“走出去”却不能随时“流回来”,即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若只看重向外融资而忽略投资回到在岸市场的话,不但对货币国际化的推动作用非常有限,而且也会令“走出去”越来越难。因此,必须为流出去的人民币提供一个比较安全、又有一定盈利的栖息地,并形成一种流动性管理机制,贸易或融资项下的人民币才会受到更广泛的接纳和欢迎。“一带一路”倡议下,近年来人民币作为投资货币取得了极大进步,其中,A股和利率债(国债和政金债)相继纳入国际主流指数,但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利率债回流机制潜力评估发展思路

国债和国开债等基准产品已具规模且流动性优越。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债券市场余额是86万亿人民币(约合12万亿美元),债券市场规模全球排第三。在岸和离岸债券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债和国开债已经形成了市场上完整的收益率基准曲线,其中,国开债已累计发行17.8万亿元,余额超过8.9万亿元,截至2018年底中债托管现券交易市场占比超过44%。

“债券通”推进和优惠政策落地确保回流通畅。2017年“债券通”的北向开通,标志着香港市场直通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流机制打开。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我国在岸债券市场还将同全球各大人民币金融中心展开更为紧密而深入的合作。我国已经方便境外投资者逐步完善了多项政策安排,包括投资渠道、资金汇兑、税收和会计制度、风险对冲等。

外汇储备增持和项目建设发展增创利率债需求。一方面,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令各国央行不断增持人民币作为储备国货币。同时,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同中国签订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国家的各类建设项目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开展,人民币通过贷款、熊猫债和贸易投资等形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人民币货币沉淀。

强化国际公共产品属性,做好风险预案,顺势而为。债市对外开放标志着我国主动保障境外人民币价值,提供国际公共产品,即在贸易项下的计价和结算货币持续发展的同时,更要集中力量以利率债作为境外主体手中人民币头寸的价值担保和流动性管理工具。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债市开放将不可避免受到外部冲击影响,在风险可测和可承受的情况下,利率债市场对外开放和提供国际公共产品的过程要有序推进,水到渠成,顺势而为。

试点“附加发行”,形成外资持债有序推进的稳健模式。参考美债渐进式开放历程,通过“附加发行”机制分阶段开放利率债市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特殊附加发行,对于敏感项目和国别,在一级市场发行时确定发行价格,配置国别通过买方代理按确定价格进行资产配置。二是常规附加发行,在发行额度上进行定制服务,其发行和交易数据可完全公开。

讲中国故事,遵循国际规则,创新产品形成中国方案。一是加大对我国债券发行的国际路演,宣讲中国故事,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二是丰富对冲工具以管理汇率和利率风险,增强现有利率债期货和标准远期产品的活跃程度,推出债券ETF等新的指数型产品。三是试点双币种货币债券,参照美国卡特债券,设计以美元作为债券本息的计价,按照约定或实时汇率进行人民币结算债券。

国内首个安责险风险研究成果落地

2019年3月21日,江苏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发生爆炸事故,并波及周边16家企业,死亡78人;2019年4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翡翠华庭工程发生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重伤……

安全生产无小事。近几年,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煤矿行业等引发的一些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作为应对公众安全事故的对策之一再次进入公众视野,也引发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发展的极高期待。

近日,国内首个《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研究报告(2019)》(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业内评价指出,《报告》发布标志着以“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为主题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研究成果落地,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风险识别和防范的专业能力,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大数据模型有待开发

安责险是保险业积极参与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自2006年我国推出安责险以来,已经在很多行业进行了应用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我国提出在高危行业强推安责险,对于我国企业的安全生产起到了一定保障作用。但据记者观察,在推行过程中有很多省份出现了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企业不能够从安全责任的事前预防、保障雇员权益的角度来看待并接受安责险,认为投保安责险,是额外增加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负担。特别是很多企业主误认为“安责险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没有完全领会国家推行安责险的实际意义,相关机构在推行安责险时采用传统保险销售模式,没有将其内涵向企业讲清楚,背离了实行安责险的初衷。

二是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政府要求保险公司推出以“微利”为原则的安责险,与其他责任险不同的是,安责险与企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更强调的是事前预防而不是传统保险的事后赔偿。这就更需要保险公司具备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知识技术人才。但实际上,保险公司缺乏针对各个行业的风控专业技术人才,导致技术服务缺失,由此导致某种程度上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不高。

三是隐患排查服务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服务是保险公司免费为企业提供的一种事故预防服务,是安责险突出事前预防的体现。但在实际现场排查中发现,排查机构对企业进行的隐患排查服务存在工作不到位、排查资质不够、工作态度不严谨等问题。

四是大数据背景下的风险风控。当前已经有试点单位建立了安责险数据与安全监管数据的有效融合,例如北京市。但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很多省份推广的安责险,缺乏对于数据库平台建设及有效分析,无法实现在线投保、评价监督、数据融合和资源贡献等。特别是安全生产风险的大数据模型与预测还有待开发。

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责任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18年,保险业责任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588.99亿元,同比增长31.14%,提供保险保障866.06万亿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郭红表示,《报告》的发布具有十分重要的应用价值。首先,可作为保险人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煤矿行业客户进行保前查勘和风险对价的工具。其次,可作为保险人为客户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技术标准和工具,有利于保险人自身核保定价和为客户提供规范、专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控服务。第三,研究成果相当于为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煤矿行业进行了一次基于国际风险管理标准的体检,有利于这些行业及所属企业认识自身风险水平,合理选择风险应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据了解,《报告》包括《课题研究指南》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控指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控指引》《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控指引》三个子报告,聚焦于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煤矿三大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研究。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中国太保、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等有关会员单位和专家开展的安责险风险研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风险识别和防范的专业能力,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郭红表示,下一步,保险行业协会结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施行,在组织行业专家队伍进一步推动责任保险风险研究工作的同时,推动课题成果应用实施,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能力,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缺乏服务统一标准建立行业风控指引

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前在推广实施安责险过程中发现,对于生产安全存在的主要风险认识至关重要。根据保险业的理赔情况,项目组针对出险原因进行了相关研究。

据课题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看来,我国安责险开展的过程中,各公司在风险防范、评估和管理方面存在着几方面问题:一是尚无行业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影响了服务质量和企业对于安责险的接受程度。二是保险机构自身风险管理专业力量不足,受制于低保费,又难以大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服务,影响了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专业性和覆盖面。

值得关注的是,《报告》针对安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结合九大强制行业中保费规模居前、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煤矿三大行业,依据国际风险管理标准,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进行研究,包括建立环境、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风险应对,建立三大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控指引。其中,三个子报告分别由太保产险、富邦产险和中煤保险负责编写,其他核心参与单位还包括平安产险、中再财险、阳光产险、中华联合、华泰财险、锦泰保险、中银保险、渤海财险、永诚保险、永安保险。

此外,安责险赔案的出险原因是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的重要依据,为此,课题牵头单位在《课题研究指南》中即设计了统一的“出险原因统计表”(按风险大类统计各类出险原因的赔案件数、赔款金额等信息),课题各参与单位据此提供了安责险(或相关险种)三大行业出险原因统计数据,各子课题承担单位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汇总和出险原因分析(例如:根据课题参与单位提供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险原因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发生频率较高的前三大出险原因分别是撞击、坠落、其他;从案均赔款来看,造成人员伤亡较大的前三大出险原因分别是触电、爆炸、坍塌),并结合行业事故统计资料、专家经验等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

欧洲经济与一体化的喜与悲

1991年12月,欧盟的前身欧洲共同体通过了《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

从历史角度看,欧洲大陆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动乱与分裂后,更加向往和平与团结,欧盟便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应运而生;从时间角度看,欧盟还很年轻,还处在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之中。而欧元的诞生,则标志着欧洲进一步的团结与一体化。最初,仅有11个国家使用欧元,而现在欧元区的规模已经进一步扩大至19个国家。

2019年,欧元迎来了自己20岁的生日,而这一年也是欧盟、欧元区以及欧元面临困境的一年。欧元区经济疲软、欧债危机所留下的“后遗症”以及欧洲民粹主义的崛起,种种事件的发生,进一步突出了欧洲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制度性的矛盾与分歧,欧洲经济制度的改革已需提上日程。

欧洲经济大伤元气

相比美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欧盟以及欧元区的经济增速可谓是相形见绌。在经历了2017年的乐观增长后,2018年欧元区经济重回低增长区间,作为欧洲经济“龙头”的德国,其经济增长也出现下滑趋势,整体经济的持续疲软令市场对于欧元区以及欧洲的经济前景倍感担忧。

2018年第三季度,经季节调整后欧元区GDP增速环比增长0.1%。到同年第四季度,欧元区GDP增速环比增长小幅回升至0.2%,但仍然处于较低的增长水平。而欧盟统计局5月15日公布的数据显示,欧元区2019年第一季度季环比初值为0.4%,同比初值为1.2%,与2018年第四季度同比增速持平。

单从欧元区2019年第一季度的经济增速来看,欧元区整体的经济表现似乎并没有那么惨淡,但相比同期美国3.1%的GDP同比增速,欧元区经济缺乏动能则是不争的事实。并且欧元区三大经济体: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三国的经济增长前景均不甚乐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今年4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中,将欧元区2019年经济增长预期下调0.3个百分点,至1.3%。而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的2019年经济增速预期也遭遇不同程度的下调。德国和意大利下调幅度最大,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至0.8%和0.1%。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来作为拉动欧洲经济的”龙头“,德国经济在2018年末已显露出疲态。进入2019年,德国经济或将面临“失速”的风险。德国2019年第一季度季调GDP同比增长初值仅为0.7%,低于预期水平。稍早前,德国经济部大幅下调2019年德国GDP增速预期至0.5%,仅是今年1月时1%的预测值的一半。

此外,德国制造业出现明显下滑。数据显示,德国3月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终值为44.1,创下2012年7月以来新低。尽管德国4月制造业PMI的初值小幅上升至44.5,但仍处于50枯荣线下方,德国制造业的前景依然令人担忧。

与此同时,外部贸易环境的恶化也对德国以及欧元区的经济表现造成拖累。美国实施的贸易保护主义以及与欧盟之间的贸易冲突成为欧洲经济不得不面对的重大风险。2018年,美国宣布对欧盟实施高额的钢铁和铝进口关税,引发欧盟的反制。随后欧盟委员会主席容克与美国总统特朗普达成暂时“停火”协议,进行贸易谈判。然而,截至目前,美国与欧盟的贸易谈判仍处于初级阶段。尽管特朗普政府已经推迟了做出来自欧盟的汽车及零配件加征高额关税决定的时间,但美国依然手握着汽车关税这一武器。若谈判进程推进缓慢甚至破裂,美国仍有可能立刻挥下关税“大棒”。

正因如此,欧洲央行从去年起就已多次在货币政策会议上强调了贸易保护主义对欧元区经济发展前景带来的威胁。面对欧元区经济的内忧外患以及显著的经济下行风险,欧洲央行在2018年12月结束大规模资产购买计划后,在今年3月的货币政策会议上突然转“鸽”,调整了利率的前瞻指引,表示“预计至少到2019年年底将维持当前的利率水平不变”,欧洲央行的首次加息时间或将渐行渐远。与此同时,欧洲央行宣布将推出新的一系列季度定向长期再融资操作(TLTRO-III),宽松刺激政策再现。

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欧盟以及欧元区内部的政治风险和乱局,令本就疲弱的经济雪上加霜。民粹主义之火在欧洲内部重燃,疑欧情绪的上升以及内部成员国利益的分化,令欧洲一体化遭遇显著的冲击与威胁。

内部政治风险此起彼伏

当前,欧元区以及欧洲经济难有明显起色。在政治方面,欧洲内部也是焦头烂额。政治与经济风险的交织共振令欧洲面临不小的挑战。欧债危机“后遗症”并未得到完全消除,欧洲依然面临着巨额债务问题的困扰。而经济的不振导致民众生活水平下降,社会问题不断累积,民众怨声载道,民粹主义趁势重燃,疑欧情绪也显著上升。

近年来最为典型的疑欧与民粹主义案例当属英国脱欧。谁也没有想到,在2016年的全民公投中,英国真的会选择离开欧盟。然而,截至目前,英国的脱欧进程几乎陷入停滞,脱欧截止日期一拖再拖。对于欧盟而言,英国选择离开欧盟的决定或将产生更为长期的影响。尽管英国脱欧进程中面临的重重困难,可能会令有类似想法的其他国家三思而后行。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英国脱欧起到的“示范”作用,将不利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

目前,包括意大利、奥地利、法国、德国、瑞典以及西班牙在内的多个国家,都出现了极右翼政治势力的崛起。在法国,“黄马甲”示威活动燃起“战火”,此前在法国大选中,“国民阵线”党大放异彩,获得了众多民众的支持;在意大利,北方联盟和五星运动党为代表的两大反建制政党影响力骤增;在德国,现任总理默克尔表示将不再寻求连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主流政治党派权威和支持度的下降。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国的经济增长在今年继续放缓,甚至陷入衰退,这有可能引发民粹主义势力的升温,政治和经济风险共振的情况将会更加突出。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分析认为,欧洲反建制势力的崛起主要有三方面的基本原因。首先,欧债危机埋下了疑欧的种子,统一的货币政策使得各成员国在应对外部风险时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财政政策,加重了部分成员国的债务负担。其次,权责分配不均培育了疑欧势力,英国脱欧就是部分成员国贡献与权利不成正比的例子。最后,移民、难民的涌入以及难民的分配机制问题加剧了疑欧情绪,欧盟内部的矛盾有所激化。反建制力量的上升,或将令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更加多元化,进而使得欧洲在改革发展中面临更多的分歧以及成本。

解决货币与财政政策深层矛盾

欧债危机的爆发,令欧洲经济陷入低谷,同时也暴露出了欧盟以及欧元区内部体制的缺陷。欧债危机的出现令欧元区“货币同盟,财政自治”的制度框架受到质疑。当前,欧元区国家的货币政策统一交由欧洲央行行使,欧元的诞生也成为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里程碑。然而,各成员国具体经济情况不同,在面对风险时统一的货币政策难以针对各成员国进行调整,这也就意味着各成员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空间有限的财政政策,这使得部分成员国的债务负担加重,甚至进入了恶性循环。

货币政策统一但财政政策不统一,使得政策难以实现有效协调,反映出当前欧元区经济制度的不灵活以及存在的缺陷。此前,意大利政府与欧盟之间爆发的有关预算案的冲突与矛盾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意大利政府曾提出2019年2.4%的财政赤字预算目标。但这一预算案遭遇了欧盟方面的否决。博弈多时后,意大利政府承诺调整预算案,将财政赤字目标降至2.04%,意大利与欧盟此次的意见冲突才算告一段落。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矛盾已经烟消云散。当前,意大利经济表现较为疲弱,在统一的货币政策约束下,只能通过寻求财政政策给予经济刺激。今年5月中旬意大利副总理萨尔维尼曾表示,若对提振就业有帮助,意大利准备违反欧盟的财政制度规定,例如突破赤字以及债务与GDP的比重等。

在欧盟以及欧元区这个“大家庭”中,既有赤字国家,也有盈余国家。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在财政政策方面或将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方案,在现有条件下很难得到统一。在稍早前于美国华盛顿举行的IMF和世界银行(WB)的春季会议上,IMF表示已经向包括德国在内的拥有预算盈余的国家施压,要求这些国家减税或是增加支出以支持经济增长。不过,德国财政部长肖尔茨表示,德国稳定的财政状况能够令其自身更好地应对下一次衰退。而目前全球经济的风险不是德国的财政问题,而是“人为”风险,包括英国脱欧以及贸易争端等。

综上所述,欧元区当前正面临着货币政策统一但财政政策不统一的结构性困境,并且这一结构性问题带来的不利影响也愈发凸显。但是,没有统一的货币或将难以更深层次地推进欧洲一体化和单一市场。因此,面对重重挑战,欧盟需要坚定改革的决心,及时调整当前的货币和财政政策机制,强化共识,共同推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聚焦上市公司质量 上交所做好年报审核重点工作

沪市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结束后,上交所年报审核工作全面铺开。这次年报审核,上交所认真落实证监会的工作部署,聚焦上市公司质量,努力还投资者一个真实、透明、合规的上市公司。总体来看,沪市绝大多数公司在比较复杂的市场和经济环境下,仍然交出了一份优异的业绩答卷,有九成公司实现盈利,近八成公司连续三年扣非后净利润盈利。全年整体实现营业收入33.50万亿,净利润2.80万亿,同比增长11%和4%。

截至目前,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已对沪市全部公司年报开展全面审阅,并对部分公司年报进行重点审核。审核工作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重点关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部分上市公司“水落石出”暴露的一些问题。

一、做好年报审核问询,充分维护投资者信息知情权

年报审核问询是交易所日常监管中一项常规和基础的工作,主要是站在市场和投资者的角度,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对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点的地方,要求公司予以补充披露和说明。问询的目的是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客观地了解公司情况,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问询本身是一种比较中性的监管方式,也并不代表公司就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去年以来,在多重因素影响下,上市公司风险有所暴露,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在年报审核中开展必要的问询,市场各方也比较关心。总的来看,上交所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和方式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2019年至今,共对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出各类监管问询函件389份,而2018年和2017年同期则分别为358份和407份,问询家次基本持平。今年的年报问询,主要是考虑问题导向,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提示风险。实践中,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也非常注意规范审核问询工作。一份年报问询函,需要由部门专项讨论,并经过四道把关才能发出。这样的程序安排,是为了保证年报审核工作的严谨性和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同时,年报问询函全部向市场公开,主动接受市场检验,也是通过公开的市场约束,来提高监管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二、紧盯业绩真实性,夯实年报信息披露基础

讲真话、做真账是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基础,也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如果上市公司业绩披露不真实,很容易挫伤投资者信心。今年的审核中,交易所组织专业力量,有的放矢,紧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尤其是公司业绩的真实性。对于一些年报反映出的经营业绩有水分,甚至虚构交易、虚增收入等情形予以重点关注。在具体做法上,将财务分析与行业监管相结合,注重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的相互印证、财务指标之间的勾稽关系,以及同行业公司和产品的交叉比对。通过对公司财务信息的全面扫描,发掘疑点、提出问询,督促公司全面真实披露经营业绩情况。

审核情况反映,沪市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比较可靠,但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有的公司业绩可能掺杂水分,与其自身经营模式和行业发展状况难以相互印证,突出表现为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毛利率畸高、销售费用增幅异常等。二是一些公司固定资产价值可能虚高,与其实际使用状态和产出效能相矛盾,如资产规模增速大幅超过产能的增加、同类产品的单位投资额度远超行业均值等。三是部分公司存在把资产减值作为后续业绩“甜品盒”的倾向,变更坏账计提政策有一定随意性,甚至可能利用商誉减值“大洗澡”等。四是个别公司利用会计准则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如通过表决权委托或协议安排,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公司的合并范围。对于这些情况,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立足实际、把握重点,对主要属于披露性的问题,要求公司及时补充更正;对确实存在重大疑点和造假嫌疑的事项,刨根问底,要求公司具体核实。

三、抓住关键少数,严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监管实践表明,上市公司出现问题,往往与其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运行不规范有关。其中,公司关键少数是否做到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次年报审核,高度关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对可能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及其他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深挖细究。

审核发现,2018年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有所抬头,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控股股东直接占用上市公司大额资金,或直接要求上市公司为其违规提供担保。有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期内直接大额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期末仍有巨额占用款项未能偿还;一些公司未经正常审批决策程序,随意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二是通过看似正常的交易掩盖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利益的实质。个别公司购买信托理财产品,变相将资金转移到大股东,逾期难以收回;有的公司通过大额预付款、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向大股东输送资金等。对于这类问题,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在核清事实的基础上,要求公司及相关股东限期整改,未能按期解决的,已经依法依规对公司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即ST处理)。

四、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培育年报披露市场约束机制

年报披露中,中介机构尤其是审计机构能否勤勉尽责,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是年报披露市场约束机制是否充分有效的重要检验。从今年年报披露情况看,绝大多数中介机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合规意识不断增强,出具了比较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和评估结果,把好了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关。

同时,也有一些中介机构职业操守淡漠、怠于勤勉尽责,对公司存在的显著问题和重大风险视而不见,出具的专业意见合理性存疑。主要有几类情况,包括审计意见存在“降档”倾向,为公司规避戴帽开方便之门;对有严重财务造假嫌疑的公司,连续多年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对长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标的资产,依然出具溢价极高的评估结果等。就此,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中介机构详细说明勤勉履职的具体情况;对存在重大疑问的,后续将视情况进一步提请核查。

综上,年报审核工作历来是上交所公司监管条线对上市公司质量的全面“体检”。对年报中反映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交易所将实事求是,区分问题大小轻重,把握分寸、分类处置。对于绝大多数属于信息披露不到位、不充分、不准确的问题,督促公司做好补充披露及更正,帮助投资者全面、客观了解公司情况。对于发现的财务造假和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将坚持从严监管,严肃查处,维护好资本市场的良好生态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汽车科技企业50强揭晓,这些公司首次入榜!

6月6日,毕马威为此前评选出的2018年度中国领先汽车科技50企业举行了颁奖典礼。相比2018年而言,2019年的榜单更关注在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后市场服务、汽车制造技术、出行方式等更大领域范围的优质创新企业。

一些规模和技术能力已经得到市场认可的企业,比如滴滴出行、商汤科技、寒武纪科技等依然留在了榜单里;同时也有一些势头很猛的新面孔出现,比如首汽约车、小马智行、车300、康众汽配等;也有一些在2018年颇受关注的企业2019年并没有入选,比如优信集团、人人车、盼达用车、START共享有车生活平台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榜单还关注到了一批成立在5年之内的,规模较小的,但是具有独特技术的企业,新增了一个10家新锐企业的副榜,有踏歌智行、主线科技、极奥科技等比较受关注的初创企业等入榜。

毕马威亚太区及中国主席陶匡淳表示,2019年的趋势是,数字化技术进一步在汽车产业各细分领域深入融合和变革——不论是自动驾驶、出行方式还是新能源汽车领域。传统整车厂及一级供应商除了在传统市场激烈竞争外,也纷纷在新技术、出行领域及基础设施等需要大规模投资或技术投入的领域,开展了越来越多的合作。中国经过近几年的创新创业探索,汽车行业领军企业在如何与创业企业合作,有了更具可操作性的经验。

毕马威称,中国领先汽车科技50企业的评审委员会,由50多位具有多年专业服务经验的毕马威全球及中国区合伙人专家委员组成。评选主要关注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财务健康状况与增长水平、团队能力与企业创新机制、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对传统汽车产业的变革与赋能、市场认可度与细分领域发展潜力、估值与资本市场认可等6大核心维度,并结合毕马威自主研发的企业洞察力模型(SIP),对企业进行量化分析评估,通过调研、访谈、分析和讨论等环节,确定最终入选的50强汽车科技企业。

官宣 | 中国又一重要清单制度将建立

据报道,根据《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牵头组织研究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以更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具体措施将于近期出台。

对此,《环球时报》的社评指出,中国的相关立法并非一张白纸,《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一些相关规定。过去中国对这类法规的执行比较弱,建立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既有助于对相关法规进行提炼,让警示更有力量,也必将促进执行层面的强化。

《环球时报》社评称,当今世界的工业格局是个复杂的供应链体系,虽然美国占据很多技术领域的高端位置,但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基地,我国掌握、创新了很多实用技术,全球供应链不可能离开中国这个大环节,中国有能力通过一些技术管制对美国企业的供应链完整造成冲击。如果美国不断深化两国在供应链上的冲突,那一定是一场翻江倒海的混战,未来的损失将是什么样的情形和格局,今天很难预测。

《环球时报》社评表示,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和国家技术安全管理清单制度,不意味着我们会有朝一日就滥用它们,随意打压与中国开展正常合作的外国企业。中方始终珍惜改革开放的大环境,维护所有同中方正常合作企业的利益。中国新建立的机制必将严格限定在维护中国国家安全的范畴,只有那些以实际行动危害了中国高科技企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外国公司才会成为我方打击的对象。

5G真的要来了,这一次,别输在起跑线上

埃森哲对10个国家和地区的近2000名技术和商业高管的新调查显示,人们对下一代移动通信技术,也就是5G持非常怀疑的态度。比如说,受访者中几乎没有人相信5G网络能大幅提速的行业预期,还有超过一半的受访者不相信这项技术能让他们做到很多目前还做不到的事。另外,近3/4的受访者表示得有人帮他们想象出5G的应用实例。

这些情况表明许多企业负责人既不了解这项技术,也不清楚它的颠覆性潜力。全面部署后,5G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它对移动技术的改造将远远超过此前的任何一次升级换代。5G的速度、容量以及大为降低的能耗和通信响应时间,或者说“延迟”,将使创新型产品和服务成为可能,而且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将让人感到震惊。由此可能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G网络使用的天线要小得多,但布局将更为密集,而且其中大多数都不会放在巨大的基站上,而是安装在现有建筑、路灯杆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实体上。通过这种群组化,或者说密集化网络,信号传输将变得更快、更可靠,带宽也不会再以Mb/秒衡量,而是Gb。初期测试表明,5G网络的速度将是目前移动技术的100倍。

毫无疑问,公司领导人观念脱节在一定程度上是早期营销的结果。部分电信公司在相关技术标准尚未完全确立时就推出了“5G”产品。华尔街等方面均表现出了怀疑态度,他们不能确定5G的价值来自何处以及谁会从中受益(随后我会解释这个问题)。

实际上,这些非凡的技术特性将使下一代网络可以和有线宽带直接抗衡,包括如今最快的光纤技术。

此外,5G这项革命性技术还有可能实现那些投资者和用户都“垂涎欲滴”的颠覆性应用。5G有这些可能性,上述受访公司高管却缺乏急迫性和认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落差呢?

我们认为,这是因为5G最重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在众多行业和用户群体中扩散开来,这让它的未来价值很难得到预见,而且也很难衡量。

我们即将出版的新书《未来枢纽》(Pivot to the Future)指出,包括人工智能和量子计算在内,新技术的潜力与其实际带来的效益之间都有类似的差距,而且这种差距正在变大。我们采访的大多数高管观察这些技术的出发点都是对当前业务的小幅改善,而不是想象这些技术怎样有可能用于重新塑造他们所在的行业,甚至把眼界再放宽一些,想象它们怎样有可能用于研究针对广泛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比如环境、贫困和医疗。

这主要是受限于传统商业思维。当创新颠覆多个行业,或者让服务于新消费者群体(包括目前未得到服务或所得服务不充分的消费者)的应用成为可能时,传统的策略和规划措施会低估其实际影响,从而造成投资延迟并错失机遇。

这些失误整体积累的形式是企业、行业、消费者和社会未能实现的收益——我们称之为“被困价值”。

谨举一例:5G网络将成为刚刚崭露头角的物联网的“增压器”,而物联网会把日常设备都连接起来,和高度本地化的网络交换数据,并通过本地网络以安全的形式在整个云端交换数据,其中也包括服务提供商以及设备制造商。

包括在线门铃和恒温器在内,目前物联网所能提供的东西往往很简单,有时甚至是个噱头,相比之下,全面联网的住宅具有众多益处,特别是对年纪不断增大,希望尽量待在家里的婴儿潮一代来说。

在传感器的监测和设备的辅助下,老年人原地养老的比例将大幅上升,原地养老的时间也将延长。相应的,联网机器人、3D打印假肢和远程医疗服务都将成为未来住宅的一部分。要让这些都发挥作用,真正的智慧家庭将需要5G的容量、可靠性、节能性和低延迟(有关收集和使用用户数据的问题越来越多,我们也需要更好的答案)。

5G的实用案例有望释放出大量的“被困价值”供人们分享,包括有可能降低的医疗成本,得到改善的生活质量以及更多元化、更有包容性的社区。然而,由于受这些应用影响的行业以及从中受益最多的用户是如此的分散,以至于目前几乎没有哪家公司可以看到这个日渐扩大的价值落差,包括那些网络运营商。

让我们再举一例:大家可以想一想智能汽车、联网公路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深远影响。2017年,埃森哲战略的一项研究估算,因为5G网络而成为可能的智慧城市应用在今后7年内有望为美国创造300万个就业机会,并为美国GDP做出5000亿美元的贡献,其途径就是释放受困价值,比如今天因为在路途上浪费时间而损失的生产力,以及通过更高效的“集群式”行车来减少污染。

这些益处虽然很大,但很难用通常的战略方法进行计算。而对智能交通的最大期望之一,也就是大幅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就更难体现出来了。仅在美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仅下降10%就意味着每年挽救4000条生命。虽然在自动驾驶技术获得如此规模的应用前我们仍需走很长的路,但这样的积极改变可能影响从保险到车辆设计的方方面面,从而释放出难以估量的受困价值。

除了智慧家庭和智慧城市,5G网络的速度、容量和可靠性将以同样震撼的方式在各个领域提高创新速度。比如说,借助地上的联网传感器,在天上巡视农田的无人机以及一体化天气追踪技术,农业有望以可持续的方式提高效率。移动娱乐也将得到5G速度的加持,特别是在缩短延迟,播放更高质量视频以及提供增强现实和虚拟现实等新型互动手段方面。

关于5G网络潜力的预言层出不穷。但和许多技术一样,在何时、何种方式、何地以及何人方面,也存在着许许多多的疑问,我们的调查就证明了这一点。5G全面部署可能还需要5年,甚至更长时间,这要取决于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同时面对机遇和挑战时将作出怎样的反应。我们提到的5G应用可能早晚都会来,而与之一同出现的还会有许多目前甚至还未曾预见到的东西。

不过,如果现有公司不加快步伐为5G做准备,由此形成的空白区域将不可避免地吸引新生力量和初创企业,从而带来突然降临的颠覆——被搅乱的成熟行业将包括娱乐(iTune和Netflix)、交通运输(优步和Lyft)以及制造业(3D打印)等等。

因此,我们建议现在就积极而有序地为5G进行规划和投资。受影响行业中的公司(更宽泛地说,所有公司)就某种技术或应用去搏杀几乎不合逻辑。但与此同时,等待5G造就的新市场出现之后再参与其中的所谓“快速跟进”的老办法也将行不通。

这是因为尽管颠覆者起势的速度很慢,但只要他们起势,竞逐利润的过程往往就会在一瞬间结束。如果还没有做好热身并站在起跑线上,获胜的机会基本上就等于零。

此外,许多由5G实现的新应用将得到相互连通的生态系统的滋养,这些生态系统将跨越传统的供应链和行业界限。如果期望捕捉5G最终释放出的价值,哪怕只是一小部分,也要早早着手并持续介入,对此也许可以采取行业银团的方式,并且均衡地分配企业风险投资。现在就要开始寻找合作伙伴,并且开始试验新的合作及共同投资模式。

大家需要不断改善目前的业务,还要持续而且更密切地关注5G市场的形成过程。在未知问题逐步得到揭示的过程中,这是为拿出新产品并迅速扩张做好准备的唯一途径。  

天价苹果的幕后,他们大捞一票

水果价格越来越贵,背后是苹果等农产品期货在兴风作浪?

近日,央视财经的报道揭开了近期苹果价格疯涨背后的一个原因:部分经销商通过期货贸易推高苹果价格。《经济半小时》栏目指出,一些大宗苹果经销商们横跨两界,苹果低价收购进库,屯着不卖,在期货市场上炒期货挣钱,顺带还把手上的苹果价格炒高,一手金融炒作,一手囤货居奇。今年以来,苹果的价格同比去年上涨超过100%。

苹果期货交易于2017年12月20日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是全球首个上市的鲜果期货品种。由于中国是苹果生产大国,种植苹果历史久远,苹果国内产量接近世界一半,拥有定价权。苹果期货价格暴涨从去年已经开始,2018年4月份以来,曾在不足一个半月时间内涨幅超过40%。根据苹果期货交易规则,一手合约为十吨,合约价格为105000元,按照10%的合约保证金,也就是投入10500元就能买入一手。 简单的说,投资者只需要用10500元的合约保证金,就能撬动105000元的苹果期货合约。期货价格上涨到14500元,也就是合约上涨到了145000元,投资者就实现了40000元的盈利,获得4倍的收益。

苹果期货市场的行情导致了资金大幅涌入,对现货市场价格带来推波助澜的作用。央视报道就此发表评论:“苹果期货的开辟初衷,是借助金融手段,实现好苹果卖好价格,提高果农收入,实现精准扶贫。但眼下,好好的苹果已经成了资本炒作利用的一个工具,我们期待着苹果生产、销售,期货市场管理者的共同智慧,期待着一个平稳健康的农产品市场。”

期货交易该不该为苹果价格暴涨“背锅”?减产是这轮苹果期货行情的最大推手。过去一年,受到陕西、宁夏、山西等地50年一遇的霜冻,果树受灾,苹果大减产。

有期货投资者为苹果期货辩解,表示期货产品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价格发现,苹果期货价格信息与期货工具的功能在于让很多产业企业利用较好地安排了生产经营活动、规避了价格波动风险。

有投资者接受《金陵晚报》采访时表示:“苹果减产到底减了多少,对整个市场有多大的影响,目前并没有官方的数据出来,只是圈内自己传来传去。恐慌心理加上追风炒作,导致了此次期货市场的离奇拉高。”此外也有分析指出,“苹果期货在刚刚推出,短时间内也难以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目前主要给了对交割品认识更深刻的投资者获利的机会。假设苹果期货继续无法大量交割,就会失去了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狂欢之后可能留下一地鸡毛,对产业升级和农民增收不会有任何实质作用。”

过去,中国金融监管者曾经多次出手,对期货市场进行整顿。1993年11月,政府曾下发“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开始对刚起步的期货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管管理。根据原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长张邦辉的回忆,1993年至2002年,中国期货市场进入长达9年的清理整顿阶段。在我国改革开放历史中,只有期货行业经历了如此长时间的全行业清理整顿。张邦辉表示,1993年到1998年,在棕榈油、橡胶、红小豆等品种上还是出现了几次影响较大的商品期货风险事件,仍然暴露出监管经验不足、市场不规范等问题。为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1998年国家又开展了对期货市场的进一步清理整顿。

为防范苹果期货的市场风险,郑州商品交易所目前已经采取措施,提高交易门槛。6月4日,该交易所公布称,自2019年6月6日起,苹果期货1910合约日内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7元/手。

税  务  TAXATATION

为纳税人减负!“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二、《公告》主要内容及有关考虑  

(一)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事项  

纳入此次优惠资料留存备查范围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除外。 

(二)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及有关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报方式,《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优惠事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后续管理措施  

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三、施行时间  

为保障纳税人及早享受办税便利,减轻办税负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的意见

税总发〔2019〕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税务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税务精神的载体,是广大税务干部的价值基因和时代追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文化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定税务文化自信,提高税务文化软实力,推动税务文化繁荣兴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强化税务职业道德建设,深化税务精神文明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精神支撑、道德滋养和文化保证。

  加强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要坚持党对宣传思想和文化工作的领导权;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税务干部职工;坚持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持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培养忠诚担当推进高质量税收现代化大任的税务铁军。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政治文化建设

  1.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阵地建设和管理,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加强理论武装,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入脑入心。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总开关”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凝心聚力,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

  2.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加强党性锤炼,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开展党员、公务员、税务干部等身份意识教育培训,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以良好政治文化涵养政治生态。

  3.发扬革命文化。大力学习弘扬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抗战精神、西柏坡精神等革命精神。注重发挥好革命文化资源和红色教育基地的作用,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在“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和重要革命纪念日,组织开展参观革命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纪念革命先烈等活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4.弘扬中华人文精神。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认真继承创新,融入思想道德教育、税务文化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大力弘扬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的核心思想理念,大力弘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全员阅读、书香税务等文化活动,运用中华戏曲、民乐、书法、国画等艺术形式,增强税务干部的文化参与感、获得感和认同感。

  5.重视文明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以“家和万事兴”为主题,广泛开展“传家训、立家规、扬家风”活动。学习传承中国传统的好家训好家规,整理提炼税务干部家庭的家训家规,运用生活化的场景、日常化的活动、具象化的载体,以好家风涵养好政风好行风。鼓励参加全国文明家庭、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弘扬家庭美德,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6.弘扬传统节日文化。充分发挥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思想熏陶和文化教育功能,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节日为重点,精心组织走访慰问、缅怀追思等活动,形成新的节日习俗。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活动,举办传统经典诵读、传统礼仪展演、传统体育、民俗文化展示等活动,积极培育家国情怀和人文情怀。培育节日文明风尚,开展文明餐桌、文明交通、文明旅行、扶贫助困等活动,倡导崇德向善、勤俭节约、礼让宽容之风,丰富节日文化内涵。

  (三)践行中国税务精神

  7.构筑共同精神家园。坚持人人宣传践行“忠诚担当 崇法守纪 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采取交流研讨、文艺创作等方式,深入阐释中国税务精神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价值取向,提振税务干部精气神。推动中国税务精神全方位、立体化宣传教育,做到上网上墙上桌,做到入脑入心,内化为税务干部自觉弘扬践行、社会各界广泛认同赞誉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结合地方文化特色,进一步明确工作学习、税收执法、纳税服务、绩效管理、数字人事等文化理念,丰富中国税务精神内涵。

  8.组织精神传播活动。开展主题征文、文艺展示、演讲辩论等活动,办好税务大讲堂,在税务报刊杂志、内外网站开设中国税务精神专栏,广泛唱响《中国税务之歌》,引导税务干部交流心得、分享体会、展示精神风采。采取动漫、微电影等干部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税务干部踊跃参与、积极传播。保护和促进税务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推进组织文化更新、鼓励文化行动创新、发展区域文化特性、提倡基层文化特色表现,努力形成一体多样、百花齐放的文化繁荣发展格局。

  9.开展税史研究教育。实施中华税史研究工程,开展税史编写、反映中华民族税收历史,做好中国税务年鉴编纂工作、反映当代中国税收发展历程。开展税收史料的收集整理、普查登记、保护展示工作,建设税史陈列室、税收文化博物馆等,传承弘扬税务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把税史教育贯穿税务干部教育培训始终,增强从事税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豪感。

  (四)深化税务精神文明建设

  10.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提升税务系统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开展具有税务行业文明特色、职业文明特点、岗位文明特征的创建活动,召开文明单位创建经验交流会,提高文明单位创建的数量和层次,不断提升税务行业文明程度。积极参与中央和地方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在窗口服务单位重点开展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确保提供文明优质便捷服务,着力树立良好税务形象。

  11.推进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发动基层税务干部大力推选道德模范、时代楷模、身边好人、先进工作者等各类先进人物,积极主动挖掘身边好人好事,表彰善行义举,形成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浓厚氛围。开展“中国好税官”现场交流活动,发动税务干部广泛参与“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活动,树立道德榜样。关心关爱道德模范人物,健全关爱礼遇机制,树立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鲜明导向。

  12.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建立税务系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信息数据库,结合重点工作重要改革,积极选树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先进典型学习、宣传工作,生动展示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和高尚精神。坚持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运用新闻报道、基层巡讲、“故事汇”巡演、事迹展览、影视动漫等多种形式,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激发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强大力量。

  13.推进学雷锋志愿服务。弘扬雷锋精神,把学雷锋志愿服务融入税务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广泛选树、宣传税务系统学雷锋示范点和学雷锋标兵。壮大税务志愿服务队伍,支持群团组织服务中心工作,开展职工、青年、巾帼等志愿服务活动,围绕精准扶贫、税法宣传、环境保护、移风易俗、社会公益等志愿服务项目,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税务志愿品牌。

  (五)强化税务职业道德建设

  14.建设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在税务干部入职、领导干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推进依法治税,深入开展税收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组织税收法律知识竞赛,加强税收执法宣传,促进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出台鼓励税务干部考取律师资格政策,做好税务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出版涉税司法案例干部读本。

  15.深化廉政文化。广泛开展以税务廉政文化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创新“数字廉政教育基地”,让税务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基层、进家庭、进网络。挖掘地方历史名人、历史文化中蕴含的廉政资源,立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使税务廉政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16.推广服务文化。出台税务文明礼仪规范,重点规范办税服务厅等窗口服务场所的文明礼仪规范,引导讲文明、讲公德、守秩序、树新风。普及开展工作生活、社会交往、人际关系、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文明礼仪规范,重点加强税务干部服务礼仪、上岗礼仪、接待礼仪、电话礼仪、社交礼仪等学习培训,引导税务干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规则,建立和谐清新人际关系。

  17.重视健康文化。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和全民健身计划要求,普及公共卫生和健康科学知识,着力提高税务干部健康水平。关注身体健康,做好健康体检,认真执行休假制度,组织职工运动会,增强税务干部体质。关心关怀干部心理健康,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供健康宣传、心理评估、教育培训、咨询辅导等服务,打造责任税务、阳光税务、幸福税务。

  (六)繁荣发展税务文艺

  18.搭建税务文艺创作平台。组建税务文学艺术兴趣小组或团队,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做好学习研讨、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成果展示、人才培养等工作,繁荣发展税务文艺。建设税务文艺集中创作、展示平台,在税务报刊杂志、税务内外网站要设置税务文艺专栏,联合各级文联在文学刊物刊载反映税收工作的优秀作品,激发税务干部文艺创作热情。

  19.丰富税务文艺创作内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善于从基层税收实践、从基层税务干部中提炼题材、获取灵感、汲取养分,推出一批优秀税务文艺作品。规划重大税收历史题材、现实题材等专项创作,加大对宣传税收事业的小说、诗词、音乐、影视、戏曲等创作的支持力度,讲好中国税务故事。创作推广一批税务文化主题的优秀纪录片、动漫、微电影,设计制作一批税务宣传公益广告,紧扣爱党爱国、税收改革等推出精品力作。

  20.提升税务文艺创作质量。实施税务文艺创作精品工程,扶持优秀文化作品创作生产,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税务文化产品。组织文艺创作人才培训,开展税务文化创作和文化活动。加强税务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实施税务文化新媒体传播工程,宣传最受欢迎的税务文艺作品,提升税务文艺作品的创作力、传播力和影响力。

  (七)夯实税务文化基础

  21.统一税务形象标识。建立系统化、规范化、具有丰富内涵的税务形象标识体系,明确制定规范标准,反映税务系统工作宗旨、管理理念和审美价值。规范党员(团员)上岗工作、参加重大活动佩戴党徽(团徽)。统一税务徽章、税务制服,加强税务干部税容风纪管理。规范税务着装和徽章佩戴,提升税务职业荣誉感,树立鲜明的税务执法形象。

  22.完善办税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明确办税服务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窗口服务规范和办税环境建设规范,打造服务优质、办税高效、纳税人满意、社会认可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服务场所应标识清晰、功能齐全、优美整洁、安全保障,提供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和诚信服务理念。规范统一税务文书、表格、证照等税务资料样式,简约实用。

  23.加强办公场所文化建设。统一税务机关名称、机关标志、机关象征图案,坚持因地制宜、节俭建设、文化引领的原则,利用办公室、会议室、楼道等区域,悬挂税务标识、中国税务精神、税务文化理念及税务文化作品,积极打造独具风格的文化环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电子显示屏、计算机屏保、一人一铭工作格言牌、内外网站等宣传税务文化建设内容,耳濡目染,强化税务文化熏陶,营造浓郁的税务文化氛围。

  24.完善税务文化设施建设。适应税务干部精神文化需求,做好图书室、健身房、文化展示厅、廉政文化和税史纪念馆等文化设施建设,形成税务文化中心阵地。优化、美化、绿化工作和生活环境,配备全民健身器材和运动设施,打造美丽、健康的庭院文化。推动文化设施向税务干部家属子女免费开放,切实提高使用效率。加快数字文化建设,实施税务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做大做强网上正面宣传,营造积极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时代税务文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税务文化建设摆上重要日程,纳入税收工作整体规划,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责任部门各负其责、群团组织协同推进、全体税务干部共同参与的税务文化建设新格局。加强经费保障,将税务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推动税务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经费支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调动税务干部职工参与税务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文化自觉,营造向上向善、干事创业良好氛围。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3日

端午民俗企业要晒一晒减税降费的新感受

插艾蒲,食新粽,竞龙舟,佩香袋……端午又至,人们纷纷以传统习俗庆祝这一延续千年的节日,沉浸在一片祥和安康的节日氛围里。今年,乘着减税降费政策的东风,端午民俗相关企业纷纷用好减税红利这笔节日大礼,为企业传承创新、转型升级添加了新的动力。 

竞渡:驶向海外的创新之舟

杭州千岛湖培生船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游艇、龙舟、水上运动器材等设计及制造的专业厂家。公司董事长祝培文是土生土长的杭州千岛湖人,2005年他选择回乡创业,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奋斗,培生船艇已是行业领先企业,产品遍销北美洲、欧洲、亚洲及大洋洲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几天,远在8000多公里外的澳大利亚悉尼举行一年一度的悉尼龙舟赛,用的正是来自培生船艇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中国式龙舟。

谈及对企业未来的展望,祝培文显得信心十足:“今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传统制造业的扶持力度,4月份开始制造业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6%下调到13%,足足降低了3个点,这是实打实的优惠,公司预计要少缴80万元的税,对于出口也是重大利好,提高了产品竞争力,今年的出口销售量预计将会突破1000万元。借着这股减税降费的东风,未来我们要继续加大对研发费用的投入,以产品创新为驱动,加快推进龙舟产业化步伐,让企业能够走上高科技、可持续的成长道路。” 

今年以来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政策,特别是深化增值税改革,对于处于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关键期的制造业来说,宛如一场“及时雨”,将直接提升企业利润水平,为企业实现技术创新、扩张产品销路提供了充足的发展空间。 

传承:香飘海内的“非遗”名片

张同泰药业始创于1805年,不但是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还是列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知名药材企业。公司的“道地药材文化”在浙江乃至全国都是响当当的一张金名片,位于杭州市中心保留完整的古建筑经营场所更是来杭州旅游的必“打卡”之地。时近端午,张同泰制作的端午香囊、驱蚊香囊、防流感香囊等各色主题香囊受到了市民和游客们的青睐。

6月初,杭州市下城区税务局减税降费专家团走进张同泰药业,了解端午特色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量身打造精准政策宣传辅导服务,重点介绍企业适用的减税降费政策、解答涉税热点问题,为老字号企业的传承发展提供政策解读和中肯建议。据测算,今年以来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将为这家百年药企节省下15万元税费,税务干部的贴身指导更是给企业财务人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税务专家团们细心、全面的解读让我们受益匪浅。我们会把减税新政的红利用于公益事业和‘非遗’传承人的培养,让传统中药与创意设计碰撞出更多火花,更好地促进企业长远稳健的发展。”张同泰财务经理朱静波说道。 

起飞:火到都市的妈妈之味

端午吃粽子,你是“咸党”还是“甜党”?在杭州千岛湖畔的秋莲妈妈,鼓楼脚下的周萍粽子店,排长队的顾客们用脚投了票。

“秋莲妈妈的肉粽是我的最爱。”排在队伍最后的小伙向我们科普起了店里的特色美食。“有很多口味,有包高山栗子的、咸蛋黄的,土猪肉少不了,野生粽叶,土灶煮制,纯手工制作,就和妈妈亲手包的一样。”

秋莲妈妈隶属于杭州千岛湖秋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不到两年时间,是一家主营粽子、米粿等乡村特色美食的小吃店。2018、2019,秋莲妈妈把门店接连开进了杭州富阳区、杭州主城区,把千岛湖特色小吃带进了大都市,让妈妈的味道俘获更多人的胃。 

“说起来,真要好好感谢国家的好政策,减税降费一大堆税收优惠,多的我都快记不住了,原来我一个季度总得交几千块钱的税,如今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销售额从3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就是卖一万个粽子也不用交税,省下这么多钱,就有更多资金继续开分店了,想想干活都有劲。”谈及今年的减税降费红利时,小郑老板脸上绽放出愉快的笑容。  

像秋莲妈妈这样的小微企业有千千万万,它们承载着亿万家庭的创业梦想,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新一轮减税降费措施不断加码,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企业利润,为促进中小企业向上生长提供了有效动力。

减税降费注入新动能 企业共享发展“小阳春”

今年以来,国家推出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大力支持企业发展,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新动能。随着政策红利逐渐显现,纳税人纷纷表示,减税降费让企业迎来了发展新春天。

甘肃:减税降费享红利 “真金白银”获得感

减税降费政策,是民之所盼,政之所向,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上下一心,统一认识,通过全方位宣传,全覆盖培训,全过程辅导,不折不扣促优惠政策落实,让减税红利落地,为兰州市小微企业纳税人带来了一份“真金白银”的获得感。

“新政策带来了新优惠,新优惠为企业带来了新发展。”当城关区税务局干部来到企业进行减税降费走访回馈时,兰州凯撒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尉小文的喜悦之情溢于言表。“今年国家一系列减税降费措施的落地,对我们这种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起了非常好的激励和推进作用,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经营负担,使我们可以将有限的资源更好地投入到企业发展中去。”  

据企业财务经理高正正介绍,按照原先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公司当季应缴纳所得税60.68万元。新减税政策下当季的应缴所得税降低至19.27万元。仅此一项,就为企业节约了40多万元,降税幅度达到68%。 

不仅如此,让高正正感受最深刻的还是这次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操作简明易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均无需任何审批流程、核查手续和证明资料,只要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这也让纳税人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甘肃广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电子产品及医疗用品器材批发的民营企业,在甘肃省内电子科技方面销售位居前列,企业自登记注册近4年来,是民营企业中发展速度上升较快的一家企业。  

“2019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条件不再分工业和其他企业,并将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围到不超过300万元。今年一季度我们应纳税所得额为138.70万元,原来要缴34.67万元税款,按照新的减税政策,只需缴税8.87万元,减税力度之大前所未有,让我们真正享受到了政策的红利。”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敬秉利说道。

七里河区税务局负责人表示:“像甘肃广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促进民生带动就业的民营企业我辖区占了95%以上,普惠性减税政策的落地实施,使企业接二连三感受到了减税力度的空前,实质性的减税给企业带来了更多获得感,企业纷纷表示增强了自身发展的内生动力,激发了市场活力。”  

甘肃金火焰工业燃气有限公司和平加气站是榆中县辖区内一家煤制合成气生产企业。该企业财务负责人何小燕说:“在小微企业政策扩围之前,我们企业的资产显著超标,不符合小微企业享受条件。如果按以前,我们本季度就要缴纳116,956.64元的税款。自从扩围以后,我们企业资产总额不足5000万元,可以享受小微优惠。这一下就为我们省了93,565.31元。这对企业来说就像一场及时雨,有效缓解了我们的资金压力,让我们企业迎来了又一个‘小阳春’。”

青岛:减税降费为企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今年以来,国家部署落实了一系列力度大、内容实、范围广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围绕减税降费主题,吹便民办税春风,促优惠政策落实。

青岛柏兰集团有限公司是胶州一家民营企业,经历40载辛勤耕耘,现已发展成为一家集“规模化农业产业、农产品深度加工与生产、规范化经营与管理、国际化服务体系、专业化定向合作”六位于一体的国际农业产业集团企业。谈到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的利好,企业总经理郭磊说:“减税对我们的支持是最实在的,减的都是真金白银,变成企业实实在在的利润。税务部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让真正具备创新能力的企业在行业发展中赢得了更多的主动权。”据她介绍,2018年以来,柏兰集团通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累计减免税额180余万元、办理出口退税1700余万元,为企业再投资、再生产、再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 

“减税降费使我们企业受益匪浅。今年,国家涉税新政不断出台,让我们企业轻装上阵,通过减税降费‘大礼包’,我们企业共计享受税收优惠1158万元,这对我们企业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谈到国家实施的减税降费政策时,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人事总监金丽丽感慨地说。成立于1993年的东软载波是青岛市市北区一家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融合通信技术研发,聚焦能源互联网、智能化两个战略新兴领域的民营企业,2018年荣登“2018中国民营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30强”。金总监还提到,近年来该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增大,2018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458万元;2019年,增值税预计至少减税500万元,社保降率征收预计降费100万元,个税新政减税100万元,共计享受税收优惠1158万元,大大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同时也为企业开拓市场、研发项目注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  

税收优惠实,企业信心足。在青岛,像柏兰集团、东软载波这样充分享受减税降费利好的企业还有很多,通过不折不扣地将各项优惠措施落实到位,为企业良性健康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

浙江:减税降费让企业舒心迎发展

随着减税降费“一揽子”政策的落地实施,负担一减再减引发企业效益的“加法”效应和市场活力的“乘法”效应。国家税务总局安吉县税务局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实际,将属于纳税人的减税降费红利递送到“最后一公里”。

“我们店主要做家具销售,月销售额有8万多,按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的政策,一年能省下3万多元,但是对个体户而言,切切实实减了负担。”在接受当地税务部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培训后,个体户陆维新很是高兴。  

今年4月起,3个百分点的增值税税率降幅,为传统制造企业带来期盼已久的减负“及时雨”。安吉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就是其中之一。该企业主要生产水泥制品,2018年销售收入6.8亿元,是安吉县的纳税大户。“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减税也是价外变动,与利润没有直接关系。但此次税率的降低将会引起石灰石、粘土等整个产业链的连锁反应,让身处产业链中游的我们也能因此受益。”财务总监戴亮第一时间算了笔账,税率下调后,假设维持去年销售水平,今年预计缴纳增值税4413.59万元,较去年减少1048.91万元。  

除了税负减轻,减税降费这波红利对于企业转型者来说更不失为雪中送炭。“工艺升级、产业转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得益于减税降费,今年我们将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填补研发投入缺口。”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处于高速成长期的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董事长方隽云表示,今年外围经济的不确定性增多,安吉本地的外贸公司面临严峻挑战。此次政策出台,该公司外销部分最为受益。其电子专用纸带类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降低3%,退税率保持不变,意味着征、退税之差由3%缩减为零,预计全年生产成本可直接减少1044万元。方隽云坦言,税收政策的坚强保障让他倍感安心。  

该局还成立了减税降费“攻坚小组”,专家团集体商议解读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问题“不过夜、不反复”。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研发项目、重点领域企业、重点税务事项建立定点联系制度,逐户对接,提高政策推送针对性。同时,开通咨询专线,配备专人负责受理纳税人疑问,建立诉求反馈台账,确保涉税诉求有处提、疑惑有人解、事项有人办。

 

6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三件大事

确定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向深入的措施;部署抓好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要求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6月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定了这三件大事。

确定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向深入的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会议确定了把“双创”引向深入的措施。

1、发挥“双创”支撑就业的重要作用,提供更多适应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需求的岗位。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2、发挥“双创”促进科技创新的独特作用。支持“双创”示范基地在科研立项实施、成果确权和转化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快落实研发费用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并研究加大政策力度。

3、支持打造“双创”平台,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完善股权、薪酬等激励机制,促进各类企业协同创新。

4、推动“互联网+”升级。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拓展“互联网+”在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的应用。

5、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实际利率和综合成本,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从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放宽到3个百分点。鼓励风投、创投加大对“双创”的支持力度。支持创业孵化机构、创投企业发债融资。

部署抓好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要求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会议指出,抓好农业生产、保证农产品充裕供给,是稳物价、稳预期、保民生的重要基础,对应对当前复杂形势、促进扩大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1、抓好粮食夏收和收购工作,加强夏种夏管,夯实秋粮生产基础。针对今年草地贪夜蛾等病虫害危害较大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防治。

2、抓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和生猪生产恢复工作,鼓励补栏增养。加强禽肉、牛羊肉等生产,多举措增加肉类供应。

3、抓好大豆等油料生产,保障水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应,稳定价格水平。

会议听取了当前防汛抗旱工作汇报,强调防汛抗旱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现在已进入主汛期,防汛抗旱任务艰巨,

1、立足防大汛、抗大旱,加强国家防总统一指挥,各地要层层压实已确定的属地责任、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要衔接有序、形成合力。

2、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做好资金、物资、抢险队伍等准备,科学调度防洪工程,确保大江大河、重点水库等安全度汛,严密防范山洪、泥石流、滑坡、台风和城市内涝灾害。排查病险水库、地质灾害等隐患,做好转移避险预案。

3、指导旱区做好应对方案,落实抗旱措施,保障生产生活用水。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草案强化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责任,完善排污许可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高利贷不用还?最高法一锤定音,8大罪名,职业放贷人慌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民终647号

(节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高金公司贷款对象主体众多,除了本案债务人德享公司以外,高金公司于2009年至2011年间分别向新纪元公司、金华公司、荟铭公司、鼎锋公司和顺天海川公司等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高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高金公司所从事的经常性放贷业务,已经超出其经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故依照上述规定也应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高金公司上诉主张《借款合同》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曾如此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并未对企业从事经常性借贷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作出规定。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正常企业间借贷一般是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业。

因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

因此,如果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否则即视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这种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

依法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

从严惩治金融从业人员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内外勾连的“内鬼”以及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金融大鳄”,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

依法严厉打击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挤占挪用、盗窃诈骗扶贫资金的犯罪,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蝇贪”“蚁贪”等“微腐败”犯罪,以及“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确保党和国家精准扶贫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2018年4月16日

违法放贷人八宗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组织、领导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所有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造成他人伤亡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可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利贷犯罪并不必然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联系在一起,但有的高利贷为了保障非法利益往往就具有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质,一旦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通过暴力、胁迫、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进行逼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就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去年闹的沸沸扬扬的“聊城辱母案”中涉案高利贷就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警方的努力下,当初涉嫌侮辱、侵犯苏银霞、于欢母子的犯罪人员被陆续抓捕归案。这伙犯罪团伙已被绳之以法。吴学占团伙被指控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项罪名。虽然法庭上的吴学占对罪行百般抵赖,但是监狱在等着他们。

二、高利贷逼债各类罪

高利贷逼债各类罪,由于高利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高利贷必然和花样繁多的逼债行为紧密结合,滋生各类犯罪 。比如借贷时设置隐形歧义条款,设置合同陷阱隐瞒高额利息,事后在合理债权范围外,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获取非法部分的利益,还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抢劫、绑架、诈骗等罪。

再如强迫借款人低价以以房抵债、以物抵债的强迫交易罪;

故意伤害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故意伤害罪;

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罪;

故意打砸借款人所有物品的故意毁财罪;

破坏设备、捣毁农作物等破坏生产经营罪;

硬闯或拒绝离开影响借款人正常生活的强制侵入住宅罪。

三、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目前高利贷盛行,而实际生活中少有以自有资金从事高利贷行业,很多高利贷的主要资金来源便是银行贷款,因此高利转贷行为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是它往往披着合法借贷的外衣,暗地里用于发放高利贷,不易被发现,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高利转贷罪是最直接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应加大此罪的查处力度。

这种案例虽不鲜见,实际上仍疏于打击:

沭阳周某,把个人房产抵给银行,以做工程的名义三次从银行贷款,并将贷来的款高利出借给康某,从中获利28.8万余元。被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四、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多次骗贷的符合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虽然未必用于发放高利贷,但是现实中高利贷通过骗取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的情况也很普遍,与高利转贷罪不同的是,不仅贷款名义为假,甚至提交的贷款资料都是虚假的,实际并不符合贷款条件。此外,最重要的是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此罪,此罪往往存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的情况,因此,往往与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相牵连。

由于银行内部为了回避自己的管理漏洞和责任,并寄希望于借款人能够最终偿还贷款,以及巨大损失不易认定等原因,此罪长期疏于严厉打击,但也时有案例爆出:

陈某通过伪造虚假的银行现金流量记录和产品购销合同,同时由某商贸公司及其他人为其担保,在某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到账后,陈某将大部分贷款用于放高利贷,而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陈某逃匿,致使银行方面无法按期收回贷款。被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吸收20万,单位吸收100万符合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是高利贷从业者又一重要的资金来源,也是不折不扣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可以掐断非法高利贷资金来源,净化民间借贷市场。

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其例:

句容市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高息名义公开向他人非法集资近1000多万元后再高息放贷给他人,由于放出去的贷款未能及时收回,导致资金链出现断裂,至案发还有将近700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连同其他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六、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

与吸收公众存款同属非法集资的集资诈骗也是高利贷资金来源的一种,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同的是,犯此罪的高利贷在集资时隐瞒真实用途,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有时因放高利贷血本无归无法返还而潜逃,因高利贷也往往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往往集资时都允诺支付超高额回报,这些都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相关案例:

芜湖市一女子马利娅从事着赌场放高利贷的“生意”。以月息6%至60%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编造投资已中标3条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需要融资的谎话,骗取情人及其亲戚、朋友1328万元,期间,马利娅每月按时付给他们利息,后不知去向,最终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万。

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现实中有的高利贷为拓展业务试图正规化经营,殊不知这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不同于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该罪金融业务范围更广、组织机构形式更正规,且没有犯罪数额要求。按照《取缔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果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会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机构。

相关案例:

东山县陈某成立金融信息咨询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将该公司按金融机构模式设立财务部、信贷部、营业部、投资部等八个部门,主要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共吸收个人理财存款15笔,合计人民币204.2万元,向林某武、陈某滨等人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195.56万元,被法院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八、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达到200万以上符合立案标准。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一些非法高利贷为牟取利益最大化,或玩文字游戏,设置利息陷阱,或趁人之危,利息约定显失公平,俨然旧社会的卖身契,如同赌博一样,不能让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成为其合法的挡箭牌,也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所谓的刑罚谦抑性原则也不应适用于此等严重的危害行为,因此对于高利贷不应一概而论,一般民间高利借贷与非法高利贷经营应进行区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办理金融业务(发放贷款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新规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由此看来曾经饱受争议的“非法经营罪”必然重返惩治违法放贷的舞台!

结婚女方要在男方家买的房产证上加名,如何破解?

要结婚了,婚房是我父母全款买的登记在我的名下,现在女友却非要让我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我父母又不愿意,我该怎么办?

到了21世纪情况不一样了:法律发生变化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或结婚达到多长时间而变为共同财产;事实也发生变化了,房价越来越高,房产在家庭财产中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无论在结婚还是离婚时,房子都成了关键问题,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当然没有争议,如果是男方家庭在婚前购买了房产,女方无异议也没问题。但如果女方要求在男方家购买的房产上加名,”加还是不加“就是男方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了:

加了,万一结婚没一年甚至没几天,女方就要离婚,那就面临人财两空;

不加,女方万一”你不爱我“、”没有安全感“为由拒绝结婚,就面临一拍两散!

女方提这种要求可能是贪财、也可能是考验男方、也许是寻求一种安全感。提不提这种要求女方来决定,女方提了这个要求男方答应不答应由男方来决定,如果男方不同意女方可能会考虑是否要结婚。

各自有各自的权利和立场,要面子还是要里子,这事儿只能自己考虑决定。清官都断家务事,但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分析和合理化的建议,供当事人决策:

1、在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无特殊情况,该房当然是个人婚前财产。

2、一方婚前以贷款方式购房,涉及到要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就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配偶是有权分割的。不要说”我用的是我自己的工资还贷“,婚后无特殊约定,任何一方的工资等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抢在婚前贷款购房,想让对方参与还贷又无权分房,这种鸡贼的想法法律上不认可!

3、在男方婚前全款购房的情况下,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了女方名字,那明显该房产就变成了共有财产,性质属于赠与。

4、加名有不同的加法,如果加名时明确了双方份额法律上属于”按份共有“,基本上是按明确的份额确定权属。如果加名时没明确份额属于”共同共有“,理论上权利相同,但也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分割份额。

5、网上有一种不知道哪来说法“男方全款购房,即使房产证加了女方名字也没用,离婚还是认定全归男方!”这说法如果不加特定条件的话,基本就是法律谣言,请相信这说法的人想一想,你当去房管局办事儿是闹着玩呢?

6、当然这种说法的产生也是有原因的,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房产证加了女方名字,也可能在离婚时无权分割。一般是存在特殊的约定:前面说了,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前或婚后加女方名字性质是赠与。而法律上赠与是可以附条件的,比如没结婚前给女方加名附结婚条件,结婚后给女方加名附结婚达到一定时间的条件等等。

如果赠与是附条件,当赠与生效的条件不成就或者赠与撤销的条件成就时,可能会有”加了名也白加“的状态。但这种条件必须以一种比较明确的方式表达。

最后划重点:其实如果两人不离婚这房加不加名都无所谓,从被要求加名的一方来看,无非是担心加了名字没过两年就离婚财产上吃亏。面对要求加名这种事,如果开诚布公(撕下伪装),到不妨双方签一份书面合同:

事先约定加女方名字但不明确份额,并约定根据结婚时间的长短,女方可拥有不同比例的房产份额,当到达一定时间或条件后,此房视为双方权利完全相同。具体比例和时间双方可以协商,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相关条件。这样提前把相关问题约定清楚,将来真到离婚的状态,至少也可以预测可以接受的后果。

如果怕谈条件伤感情,那律师也帮不了忙了,只能自己决定怎么选择赌一把了!

最高法院判决:借条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的,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强,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晓光,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其他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上诉人李强因与被上诉人吴晓光及原审被告杨娟、杨璐、曹忠、东莞光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辉公司)、东莞市安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强、原审被告杨娟、杨璐、光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春,吴晓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高翔到庭参加诉讼,曹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安铭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吴晓光承担其所应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0万元;

2.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晓光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应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吴晓光承担其所应支付的律师费20万元。

吴晓光辩称

一审判决李强承担律师费合法有据,请求驳回李强的上诉请求。

杨娟、杨璐、曹忠、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未作答辩。

吴晓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3年12月9日,经曹忠保荐,李强、杨娟以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为由提出向吴晓光借款,为此,吴晓光与李强、杨娟、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六方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约定:李强、杨娟向吴晓光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以吴晓光实际放款时间起算;利息按年息50%计算,即年利息为2500万元整(利息不包括税费,税费由李强、杨娟承担);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对李强、杨娟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向吴晓光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任何纠纷协商不成,由江西省内的人民法院裁定。

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及李强、杨娟的付款委托,吴晓光委托江西电联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借款5000万元分四笔转入了光辉公司账户。

然而借款到期后,李强、杨娟却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也迟迟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连带清偿义务,吴晓光多次催讨无果。

为实现自身合法到期债权,诉请法院判决李强、杨娟立即向吴晓光清偿各款项共计8182.3828万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3065.28万元(利息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4月8日止,最终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律师费117.1028万元】,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对上述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李强、杨娟、杨璐、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忠共同承担。

诉讼中吴晓光申请追加被告杨璐,认为吴晓光汇给光辉公司的5000万元中的3000万元转移给李强、杨娟之女,光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杨璐的个人账户,其余2000万元也转移给了李强、杨娟、杨璐的家庭公司账户,严重影响了李强、杨娟、光辉公司的偿还能力。

本案的《借款合同》也是杨璐代表光辉公司签订,并签署了光辉公司同意贷款的股东会决议。杨璐将吴晓光转入公司账户的借款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要求法院判令杨璐共同对吴晓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的借款利息按何标准计算?(下略)吴晓光的律师费1171028元应否支持?杨璐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应否对李强、杨娟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下略)

关于本案的借款利息按什么标准计算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按年利息50%计算,该约定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一审庭审中吴晓光主张应按年利率36%计算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利率保护限额为24%,第二款规定的年利率36%系针对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利息的情形,本案中借款人李强、杨娟尚未支付借款利息,不符合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故本案的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吴晓光主张的律师费1171028元应否支持的问题。

《借贷合同》还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

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其应支付的一审律师服务费20万元,实际支付10万元。

李强、杨娟、杨璐认为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未开具发票,不应支持吴晓光的该项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如李强、杨娟违约应支付吴晓光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吴晓光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一审代理费用为20万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吴晓光亦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吴晓光主张的律师费1171028元无事实依据,但20万元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二审裁判结果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判决李强、杨娟承担律师费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约定,如李强、杨娟违约,吴晓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李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李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友祥

审判员 王毓莹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永明(兼)

律师建议,以后签订任何合同,借钱给别人打任何借条,记得在争议条款里面加上这样一句话: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法院、公安部等明确:2019年,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目前,在国内民间借贷从业人员众多,但是却很少有人有自有资金对外出借,基本上都是低吸高贷,2018年可以说是整治民间借贷罕见的一年,公安部、银保监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最高院亦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联合整治民间借贷中不规范行为。

现在划重点:

1、未经批准,不得以借贷为业!

2、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4、民间借贷必须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

5、严打“套路贷”。

6、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

特别提示: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即不得以借贷为业,最高院判例也明确以民间借贷为业的借贷合同无效!!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案件10大审理难点

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多样,加之互联网+与社会生活深度融合,尽管我国立法不断完善,司法实践经验持续积累,但民间借贷基本特点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尚存在的一些问题投射到司法实践中,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点。

(一)个案客观事实查明难

民间借贷特有的盲目、无序、不规范等特点,造成事实查明难度大。分析北京一中院8年间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书面借款协议的案件达597余件,占比约19.92%。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匮乏、证据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足,无法提供借条、合同等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凭证,法官作为裁判者,只能运用逻辑推理以及社会经验去构建出一个基本“合情合理”的事实。此外,实际生活中,因借条、欠条内容直观明确,经常被用作结算其他法律关系的凭证。当事人经常将买卖、合伙、赌博等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予以确认。基础法律事实的复杂,导致事实还原难度加大。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既要尊重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通过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以便简化举证责任,又要注重防范部分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形式掩盖非法交易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事实查明难度较大。

(二)类案裁判尺度统一难

2015年9月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认定、证据标准、利息计算以及其他具体问题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数庞大,案件事实复杂多样,当事人举证能力存在差异,社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法官对法律事实认定裁量标准不同,法律规范仍在不断调整变化等多方面原因,客观上仍存在类案裁判尺度不统的问题。

(三)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甄别难

民间借贷一直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正常的民事诉讼需要原被告双方进行“对抗”,通过不断举证来证明己方的主张,反驳对方,从而使案件事实得以明晰。但审判实践中,存在原被告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不清;违背常理的巨额款项现金交付;出借人经济状况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一方故意不出庭,等待法院缺席判决等异常情形,其真实目的在于骗取法院出具判决书、调解书。法官对于此类案件,通常处理为判决驳回当事人诉求。但如何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而给予相应的处罚,是目前审理中面临的难点。

(四)“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确认难

“套路贷”是指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等方式恶意侵占借款人房产、款项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分子与借款人首先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或阴阳合同,约定超高额利息,再利用借款人的迫切心理,虚假承诺、谎称交易惯例(如承诺虚高的部分不需要偿还、需要现金交纳保证金)制造款项交付的证据(如银行流水),最终使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远小于表面“证据”上显示的金额。此外,他们还通过设置各种陷阱阻止借款人提前或按期还款,以此获取高额的违约金。由于民商事审判中事实查明手段的局限性,在个案中法官对于有明确的“借款合同”、有详细的“银行流水”,形成了证据优势的疑似“套路贷”犯罪行为,甄别难度较大。

(五)二审矛盾纠纷化解难

数据显示,北京一中院二审调解撤诉案件占比,从2011年的45.36%,逐步下降至2018年的21.56%,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二审矛盾纠纷化解难度不断增大。其原因一是绝大多数争议不大、标的相对较小的纠纷已通过诉前多元调解和一审诉讼程序得到有效消解,进入二审程序的多为案件标的较大或双方冲突激烈的案件,矛盾缓和的空间已经很小。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成为投资理财的一种新渠道,由传统的熟人小圈子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不断扩展,熟人社会的人情因素减少,借贷的营利性显著增强,客观上追求利益最大化(8年间有明确利息约定的案件从19.29%上升至68.08%;利率顶格约定的案件从5.56%上升至2018年的63.33%)。三是出借方的法律意识和预判能力不断提高,债杈转让渠道多样,种种原因导致调解、让步空间进一步缩小。

(六)企业间借贷司法规制难

企业以自有资金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可以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对缓解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也存在企业套取银行信贷又高利转贷、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又转贷牟利,企业以借贷为主要业务进行经营性放贷扰乱金融监管秩序等等亟待法律规制的行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在于,企业是否进行高利转贷或经营性放贷的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需要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款项来源、借贷数额、借款频率、利息约定、当事人关系、收益占比等因素综合考量。法官不但要掌握法律知识,还要了解财务知识,这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较高要求的同时,也客观上导致司法监管难度大的现状。

(七)职业放贷行为引导规范难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出现一些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点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点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北京一中院2018年审理的案件中,出借人涉诉10件以上的共有6起,其中仅刘某某一人作为出借人的涉诉案件90件。按照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职业放贷人其显著特点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之实,规避国家监管。其行为客观导致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但由于目前立法层面对于职业放贷行为和职业放贷人群体没有专门的引导和规范,目前司法层面只能将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仍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进行处理。应当如何界定个人职业放贷行为,能否认定其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如何加强对职业放贷人的监管规范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八)网络借贷案件处理难

信息化时代下,网络借贷兴起的同时,也产生大量新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新挑战。一是不少平台合规性不足,接受债权转让、对外提供担保、自有资金池放贷等行为时有发生,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判定界限模糊,造成刑民交叉法律问题突出。二是网络借贷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一旦发生平台“爆雷”事件,将带来巨大的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三是网络借贷民事纠纷数量巨大,一旦形成诉讼涌入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消解海量纠纷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四是在个案审判中,不断涌现出新问题亟待解决,如电子证据的采集、固定和真实性审查,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主体撮合借贷双方的交易收取高额管理费、服务费,在个案中是否存在变相突破利率限制的情形等等。总之,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在刑事与民事之间,司法如何加强与行政机关联动,妥善维护各方合法利益,促进网贷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法院面临的难题。

(九)金融创新与隐性借贷区别难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创新通过提供更具针对性的金融工具、金融服务、交易方式等,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民间借贷24%的高利率上限,吸引了广泛的社会资金投入,不少模式打着金融创新的口号,规避政策监管,与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如有的融资租赁中,只有资金往来,没有租赁物的交付;有的买卖贸易中,“走单、走票、不走货”,以贸易合同之名,行资金拆借之实;有的委托理财中明显违反监管规定设定固定收益保本保息,以此吸引客户;有的私募基金名为合伙投资,实际利用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变相承诺投资者高额收益有的信托公司通过各种措施确保优先级受益人安全退出,劣后级受益人承担全部亏损,变相实现保本保息。形色各异的金融创新,混淆不同金融业务与借贷的界限,带来了政府部门监管难、法律纠纷处理难。

(十)多层面法律问题交织认定难

我国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见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外具体案件中存在大量与《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刑法》等各部门法的交叉问题。有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需要对家庭日常生活作出合理判断。有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新型担保方式的认定问题,需要对让与担保等情形进行处理。还有不少案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法律事实引发的不同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产生民刑交叉问题。民刑交叉涉及民刑诉讼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承担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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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修订草案:行拘年龄拟从16岁降至14岁

2017年1月,公安部发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法律相比,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直言,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难以发挥教育矫治作用。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没有后续如何有效管束和帮教。

“为科学有效地处置违法未成年人,建议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时,明确规定帮教制度。”苑宁宁说。

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下限存争议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宋英辉指出,这一规定,由于没有后续的管束和帮教,违法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偏常问题并没有解决,还会导致一些未成年人一犯再犯。

为了根治这一顽疾,征求意见稿拟将行政拘留年龄从十六周岁降至十四周岁。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时,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对于这条规定的修改,专家们的看法并不一致。

“通常来说,十四周岁一般是初中或者高一学生,是处于青春期的最活跃并最叛逆的一个阶段。降低行政拘留年龄下限,可以对校园欺凌行为起到惩戒作用,对于维护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西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讲师常进锋说。

但宋英辉和苑宁宁则认为,降低行政拘留年龄未必能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

“行政拘留是一种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从行为自由到封闭式拘禁,其所处环境会对未成年人的大脑、性格、心理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促成其形成反社会人格,日后矫正的难度更大。”苑宁宁说。

缺乏后续教育措施或导致再犯

对于宋英辉和苑宁宁的担忧,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未检科科长赵学刚非常认可。

2017年初,淮阴区检察院对2014年至2016年办理的103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统计和调研,其中54人有被行政处罚的前科,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2.4%。

“行政拘留最多也就15天,出来以后怎么办?这些孩子会因为拘留15天而改过自新?还是会自暴自弃?从办案实践看,显然出现后面情况的可能性更大。”赵学刚说。

苑宁宁也认为,对处于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予以行政拘留,容易形成标签效应,使之受到排斥或歧视,给回归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困难。

赵学刚认为,未成年人出现问题,大多是家庭、社会教育不当导致的。这时候更多的应该是家长和社会的自我反省,而不是对孩子一罚了之。

“缺乏后续教育挽救措施是导致未成年人再犯的重要原因。”赵学刚说。

公安机关必要时应进行跟踪帮教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公安分局中队长齐艳艳用案例和数据道出了帮教机制的重要性。

近日,北京警方查获一起未成年人卖淫案。16岁少女龙某某、15岁少女龙某在老家辍学后,到京从事卖淫活动,后在其暂住地内被民警查获。因两名少女系初次违法,警方对二人处以行政拘留不执行的处罚。

民警在对两人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其身份背景、家庭环境、心理状态等进行了全面了解,并决定联合司法社工对二人展开后续训诫和救助工作。目前,经多方努力,两名少女顺利返回原籍,回归安全稳定的生活状态。

今年年初,北京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帮教工作的专门规定。

“几年前,海淀分局在全国范围内首创训诫感化制度,由承办警官、司法社工、违法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四方共同完成并负责。从2013年到现在,我们共帮教了800多名未成年人,再犯的不超过5人。”齐艳艳说。

苑宁宁认为,可以整合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有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为一条。具体条文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可交由学校进行告诫,必要时成立帮教小组,制定改正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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