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76期
发布时间:
2019-06-30 16:55
本期要点
科创板的夏天
注册制实质含义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同时完善法制,全面提高违法成本。严标准,稳起步,走过了监管主导的规则制定、企业审核及注册过程,市场的关注焦点来到了市场本身。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挂牌成立
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推动中国铁路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制成立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6月18日在北京挂牌。
7月1日车辆购置税法正式生效有1项重大变化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 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重启中美贸易磋商,我们更要有平常心
中美元首大阪会晤打破了5月初以来两国的僵局。双方同意重启经贸磋商,美方表示不再加征新关税。特朗普总统也在第一时间表示,他与习主席进行了很棒的会谈,中美关系将“回到正轨”。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司法解释
科创板的夏天
科创第一股华兴源创启动申购 差异化“打新”规则引关注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挂牌成立
三菱UFJ银行被指定为人民币清算银行
苏宁收购家乐福中国背后:新零售的底层商业逻辑
特朗普称美国公司可以继续卖货给华为,中方回应有意思
除了好产品,赢得全球消费者还要做什么?
税 务TAXATATION
7月1日车辆购置税法正式生效有1项重大变化
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读书班
机构改革一年间,事事用心事事“合”
特朗普突然宣布:禁令解除,不再加税!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 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最高院:民间借贷中10种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解读
评“操场埋尸”案:正义本不该迟到
其 他 OTHER
重启中美贸易磋商,我们更要有平常心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9] 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0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是中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安排。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统筹推进,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注册制改革试点期间人民法院正确审理与科创板相关案件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充分认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交所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希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从设立科创板入手,稳步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既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体现,也有利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对提升关键技术创新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支持功能,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妥善应对涉科创板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证券审判的根本性任务,为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2、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和注册制试点安排。科创板是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也是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创新的“试验田”。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发行上市条件更加包容,不要求企业上市前必须盈利,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和符合创新试点规定的红筹企业上市,实行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承销、交易、并购重组、退市等制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过程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注册制试点总体分为上交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证监会对上交所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证券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通过依法审判进一步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和政策要求,推动形成市场参与各方依法履职、归位尽责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良好市场生态,为投资者放心投资,科创公司大胆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尊重资本市场发展规律,依法保障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股票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3、支持证券交易所审慎开展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根据改革安排,上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在案件审理中,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回答问题环节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判令承担虚假陈述法律责任;虚假陈述构成骗取发行审核注册的,应当判令承担欺诈发行法律责任。为保障发行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4、保障证券交易所依法实施自律监管。由于科创板上市门槛具有包容性和科创公司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特点,客观上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证券交易所经法定程序制定的科创板发行、上市、持续监管等业务规则,只要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法参照适用。为统一裁判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8〕14号)第三条的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仍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5、确保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落到实处。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促使信息披露义务人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在证券商事审判中,要按照本次改革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第一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严格落实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对会计、法律等各自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未履行普通注意义务的,应当判令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准确把握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对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单纯经营失败的上市公司,严格落实证券法投资风险“买者自负”原则,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
6、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认定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科创板上市公司为维持创业团队及核心人员稳定而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效力,保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7、加强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对于涉及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充分体现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要依法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监督职能,积极探索在专利民事侵权诉讼中建立效力抗辩审理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有效维护科创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秩序,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8、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对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压实保荐人对发行人信息的核查、验证义务,保荐人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发行人虚构或者隐瞒重要信息、骗取发行注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严惩治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对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部门刑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在证券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嫌有关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侦查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推动完善证券刑事立法,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9、依法受理和审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强化违法违规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注册制试点安排,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由过去监管部门对发行人资格条件进行实质判断转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主要由投资者自行判断证券价值。在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时,应当审查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仅包括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等常规信息披露文件,也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审核问询的每一项答复和公开承诺;不仅要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还要结合科创板上市公司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重点关注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配售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其对发行人虚假陈述行为实际知情,对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调研和指导,积极探索违法违规主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加大对涉科创板行政处罚案件和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执行力度,使违法违规主体及时付出违法违规代价。
10、依法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增强投资者对科创板的投资信心。积极调研特别表决权安排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对于以公司自治方式突破科创板上市规则侵犯普通股东合法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否定行为效力,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制度功能的异化。案件审理中,要准确界定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利边界,坚持“控制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在“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正确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于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即使履行了法定公司决议程序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符合条件的股东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向关联交易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1、依法界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民事责任,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制度设计,是为了防止投资者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而遭受损失。科技创新企业具有盈利能力不确定性、退市条件更为严格等特点,决定了科创板本身有一定风险。对于证券公司是否充分履行投资者适当管理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核心是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提供科创板股票经纪服务前,是否按照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向投资者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对于因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2、依法审理股票配资合同纠纷,明确股票违规信用交易的民事责任。股票信用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重要业务,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对于未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互联网配资平台、民间配资公司等法人机构与投资者签订的股票配资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对于配资公司或交易软件运营商利用交易软件实施的变相经纪业务,亦应认定合同无效。
四、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13、推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根据立法进程和改革精神,全力配合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立足于用好、用足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共同诉讼的投资者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支持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为投资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等证券支持诉讼工作。按照共同的法律问题或者共同的事实问题等标准划分适格原告群体,并在此基础上分类推进诉讼公告、权利登记和代表人推选。代表人应当经所代表原告的特别授权,具有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等诉讼权利,对代表人与被告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以保护被代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借鉴先行赔付的做法,法院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探索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的工作衔接和配合机制。研究探索建立证券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14、加强配套程序设计,提高投资者举证能力。证券侵权案件中,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自行收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15、大力开展证券审判机制创新,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证券司法能力。推动建立开放、动态、透明的证券侵权案件专家陪审制度,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经营主体、研究机构等单位遴选专家陪审员,参与证券侵权案件审理。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探索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研究开发建设全国法院证券审判工作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证券案件网上无纸化立案,实现群体性诉讼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台完善群体诉讼统一登记机制,解决适格原告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问题。着力解决案件审理与证券交易数据的对接问题,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提供支持,提高办案效率。
16、全面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落实《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依靠市场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建立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化解和赔偿救济机制。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涉科创板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化解力度。
17、加强专业金融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探索设立金融法庭,对证券侵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其他金融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合议庭。积极适应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金融风险防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在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对涉科创板案件的分析研判和专业知识储备,有针对性地开展证券审判专题培训,进一步充实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证券审判队伍。
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9号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第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二)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三)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四)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第六条 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第七条 符合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本解释所称“连续十个交易日”,是指证券、期货市场开市交易的连续十个交易日,并非指行为人连续交易的十个交易日。
第十条 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比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但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除外。
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司法解释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两部司法解释充分反映了操纵市场和“老鼠仓”犯罪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对两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其发布实施有利于妥善解决好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面临的现实问题,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强化法律责任、完善科创板试点注册制配套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有效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市场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进一步地细化和明确,具体明确了“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幌骗交易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六种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其他方法。同时,《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操纵市场犯罪的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降低了原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持股比例、连续交易期间等相对比例指标,新增了成交金额、占用保证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绝对金额指标,进一步加大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惩戒力度。《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罚标准等作了细化,就“未公开信息”范围界定、“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认定、违法所得计算等重要问题作了明确,并从进一步有效规制“老鼠仓”违法犯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就本罪入罪和加重处罚的情节标准作了调整。
有效打击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犯罪是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使违法违规者付出必要的违法成本,特别是用刑罚的方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切实防范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序做好两部司法解释的落实和衔接配套,认真执行两部司法解释要求,从严查处操纵市场和“老鼠仓”违法行为,有效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科创板的夏天
注册制实质含义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同时完善法制,全面提高违法成本。严标准,稳起步,走过了监管主导的规则制定、企业审核及注册过程,市场的关注焦点来到了市场本身。
诞生于进博会,开板于陆家嘴,220个日日夜夜的努力和等待,科创板6月13日正式开板,紧随其后,科创板第一股华兴源创拿下代码688001,等待市场的检验。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而在资本市场改革中,国家主席习近平亲自划出了试验田,注册制改革在此重新出发。
七个多月以来,规则体系不断完善,科创企业经过受理、审核、审议、注册,科创基金火速集结,监管警示风险,所有资本市场的参与者都在等待科创板平稳落地。
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科创板建设的重中之重是要着力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落实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注册制实质含义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二是完善法制,提高违法成本,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要有透明严格可预期的法律和制度条件,要全面提高违法成本。
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强调,科创板上市初期面临五大问题和挑战,提示投资者重点关注相应风险。上交所理事长黄红元表示,预计在两个月之内看到首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目前,已有19家企业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通过率100%,11家企业已经进入证监会注册流程,其中2家企业注册成功。
易会满表示,证监会将牢牢把握科创定位,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着力支持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做优做强、发展壮大。同时,证监会将会同各方坚持以增量改革带动存量改革,充分发挥科创板的改革试验田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以此带动资本市场的全面深化改革,努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正式开板
短短七个多月时间,经过各方共同努力积极筹备,中国资本市场正式迎来了一个全新板块,实施全新的新股发行制度。
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进出口博览会上宣布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当天下午,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党委将会同上交所党委坚决贯彻落实。
12月24日,证监会部署2019年九项重点工作,科创板尽快落地被列为首位。
制度设计紧随其后。经过紧锣密鼓的研讨,2019年1月23日,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了科创板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1月30日晚间,科创板规则体系征求意见稿出台,证监会发布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等三项规则为基础的制度框架,上交所同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制度上市审核规则》等涉及审核、承销、上市、交易等六套配套业务细则。3月1日,科创板业务规则体系正式发布实施。
制度落地后,蓄势待发的科创企业开始进入上市审核流程。3月18日,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系统正式开始接受发行人的申请,3月22日,上交所正式受理首批9家企业的申报。截至6月20日,共受理124家企业,其中14家获受理,90家已问询,8家通过上市委审议,8家进入证监会注册流程,3家注册生效,另外还有1家中止审核。
从完全陌生的概念到规则体系逐步落地再到科创企业注册成功进入发行上市的冲刺阶段,科创板及注册制的全貌也在资本市场上日渐清晰。
上交所发行上市中心总经理魏刚表示,科创板是中国资本市场的试验田,试验田里的庄稼人便是注册制,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毫无疑问是注册制。
一位投行人士表示,新的规则系体之下,随着市场化发行机制的建立,新股发行将由重审核轻发行向严审核重发行转变,投资者将从散户为主向机构投资者为主转变,投行业务也将由通道向综合服务转变。
科创板推出进入倒计时,相关业务细则仍在不断细化。5月31日,中证协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6月8日,第一届科创板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发布了倡导建议,对新股发行定价、发行承销规则提供了优化建议。6月14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明确异常波动的标准,并设置了盘中临时停牌制度。
虽然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科创板仍掀起了全民参与热潮。4月22日,首批7只科创板基金获批,每只募资上限10亿元,全民参与之下,数只科创基金认购比例不足10%。4月27日,广发基金、富国基金、华安基金、鹏华基金、万家基金的首批战略配售基金问世。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整个市场申购资金超过1200亿元,整体申购费率超过10倍。
科创板开通的技术支持也已经到位。上交所于6月15日举行全网技术通关测试,此前已经进行了三次全网测试,这预示着科创板开通的技术条件已经成熟。
6月13日上午,在第十一届陆家嘴论坛上,易会满宣布科创板正式开板,STAR Market的名称首次公布,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上海市委书记李强、上海市市长应勇共同为科创板开板。
平稳起步
科创板规则体系征求意见截止前夕,2月28日,易会满在首场发布会上表示,设立科创板将坚持“严标准、稳起步”的原则,细化相关制度安排,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加强投资者教育,注重各市场之间的平衡,确保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平稳启动实施。
何谓严标准?6月14日,魏刚在“光大-张江”科创金融国际论坛上详细解读了业务规则及制定思路。
魏刚表示,注册制产生的根源在于监管有没有能力对企业进行价值判断。过去的核准制之下,监管要对公司进行价值判断,一是判断真假,二是判断美丑,但在巨大压力之下对发行上市工作产生了扭曲,企业对政策预期很不明确,注册制解决了这些问题。“科创板的改革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上市制度,二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三是强调投资者的门槛。”魏刚表示。
在发行条件上,魏刚表示,科创板仅保留了原有规则中最基本的四条发行条件,其他交给市场,作为信息披露的要求,亏损企业可以上市,监管关注的重点由持续盈利能力向持续经营能力转变,引入五套市值标准,对于盈利确定性越高的企业,市值标准越低。
上市门槛放宽,问询丝毫不松。对于上交所的上市审核过程,一位投行人士表示:“上交所问询面面俱到,犀利得一针见血,甚至严格到触及灵魂。”上交所在答记者问中也强调,“针对招股说明书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一轮或多轮问询,督促发行人说清楚、讲明白,努力问出一个真公司。”
6月2日,履职证监会主席不到半年的易会满第二次在公开发言中提到了科创板。易会满在当天的《新闻联播》中表示,科创板有关工作正按计划平稳有序推进,没有受到中美经贸摩擦影响,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已进入冲刺阶段,这项改革不仅会在关键制度上实现突破,还将成为改革的试验田,进而带动资本市场的全面深化改革。
进入冲刺阶段,稳起步成为监管的重心。6月13日,在科创板开板之日,易会满再次重点提示了困难与挑战。他指出,在科创板上市初期,各市场参与方特别是投资者要重点关注五个方面的新变化。
一是发行方式改变后,如何平衡好注册制与把握上市公司质量这对关系,需要经过市场检验,这会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势必带来退市这个“出口”会更加常态化。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化发行监管制度,发行人需要满足基本的上市条件,围绕信息披露最终进行市场化发行,因此注册制与上市公司质量不是对立的,而是有许多交集。
在上市公司质量方面,一方面是合规质量,包括公司治理、会计制度、内控制度、合规经营、持续性经营等,即底线要求;另一方面是经济质量,监管不去做实质性判断,投资者根据信息披露审慎评估其投资价值,结合科创企业本身面临着激烈的技术竞争,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等风险,也就是易会满所说的“大浪淘沙”的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科创板的退市标准与过去已经有巨大差异,不会单纯因为财务指标而退市,而是让市场选择哪些应该退市,并在程序和执行上更加严格。
二是市场化定价后,与现有IPO定价机制有本质区别,企业高估值发行的现象可能会增多。
对于市场化定价,相关人士表示,过往几次发行制度改革难度非常大,核心是发行价格的市场化需要一个过程,加之科创企业的估值难度较大,市场化定价发生作用需要逐步的过程,上市初期可能出现高估值,大家要有心理预期。
三是开板初期市场供求不平衡,加之新的交易机制需要适应,不排除出现短期炒作、涨跌幅较大的情形。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科创板上市初期供不应求的矛盾应该比较突出,创业板最具借鉴意义,上市初期波动较大,之后逐步收敛。2009年10月30日首批28家企业首日平均涨幅为106%,第二日平均跌幅8.15%,其中20只跌停,而到第四批企业上市,首日涨幅为23%,交易量和换手率都逐步下降回归理性。
此外,市场高度关注科创板对其他板块的影响,过往的数据表明,创业板开市后几个交易日,上证综指和深证成指均上涨,说明并未产生资金虹吸效应。
上述负责人透露,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投资人已经超过250万,假设每人拿出5万元参与科创板交易,资金规模将超过1000亿元。此外,为防止股票价格出现剧烈波动,监管将在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设置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给予市场一定的冷静期,减少非理性操作。
四是科创企业本身由于技术迭代快、投入周期长、不确定性大等特点,需要投资者理性研判,更加关注信息披露。
五是在试点初期,科创板的制度创新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有一个逐步磨合的过程,这也可能引发一些市场风险。
易会满表示,对于上述问题和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制度设计时,已经尽最大可能予以评估完善,并做好相应预案。同时将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希望各方对科创板多一份理解、多一点包容。
科创第一股华兴源创启动申购 差异化“打新”规则引关注
科创板第一股华兴源创启动申购,资本市场全线聚焦,270万名投资者雀跃参与这一重要时刻。
日前,华兴源创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确定发行价格为每股24.26元,于6月27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7月1日公布中签结果。华兴源创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1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代码为688001,申购代码为787001,预计募集资金总额约9.73亿元,扣除发行费用9193.3万元,预计募集资金净额约8.81亿元。
华兴源创的发行上市开启了科创板与投资者的零距离接触,为市场注入第一脉“活水”,随后的7月2日和7月3日,另外3家公司睿创微纳、天准科技、杭可科技也将进入申购环节,如何有效参与科创板“打新”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热点话题。
发行价格每股24.26元
华兴源创本次股票发行采用战略配售、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保荐机构华泰证券组织实施。
其中,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无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战略配售的限售期为24个月,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发行价格方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24.26元。按照扣非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每股收益,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41.08倍。
根据此前的初步询价结果,本次网下发行的有效报价,来自报价不低于发行价的148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285个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申报拟申购数量为758130万股,申购倍数为257.62倍。
发行数量方面,华兴源创拟公开发行4010万新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00%;初始战略配售预计发行数量为200.5万股,占发行总数量的5%。根据最新消息,战略投资者承诺的认购资金已汇至保荐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最终配售数量为1648804股,占发行总量的4.11%。
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在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调整为30832196股,网上发行数量为7619000股,分别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80.19%和19.81%。
6月27日,华兴源创网下与网上申购同时进行。按照规则,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须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持有市值达10000元以上的投资者可参与网上申购,网上申购数量上限为7500股,顶格申购需配沪市市值7.5万元。
高研发保障强劲盈利能力
华兴源创从受理至发行用时不到3个月,远低于A股其他板块发行周期,打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第一枪”。
回顾整个过程,华兴源创于3月27日获上交所受理,经历两轮问询和回复后于6月11日通过上市委审议,6月14日公告注册生效,紧接着6月19日启动招股,6月27日网上网下申购,成为科创板首只上市新股。
资料显示,华兴源创成立于2005年6月, 是国内领先的检测设备与整线检测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平板显示及集成电路的检测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分为检测设备、检测治具两大类,主要应用于LCD与OLED平板显示、集成电路、汽车电子等行业。
太平洋证券在研报中表示,过去3年,华兴源创的毛利率稳定在50%上下,净利率保持在20%以上,与竞争对手相比有一定优势;收入从5.15亿元增长到10.05亿元,复合增速为39.6%,利润从1.71亿元增长到2.37亿元,复合增速为17.5%,整体成长较快。
高研发投入是华兴源创强大盈利能力的重要驱动,2018年公司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13.78%。在6月26日华兴源创及保荐机构华泰证券进行的网上路演活动中,有投资者进一步问询公司研发投入的增长趋势。华兴源创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研发投入一直稳定在较高水平,未来将持续增加,将根据行业、公司成长的情况以及对研发的技术需求,从战略上安排好研发投入规模。
此外,华兴源创招股说明书显示,本次科创板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投向平板显示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半导体事业部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公司有关负责人回答提问称,半导体事业部建设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能增加年均销售收入23000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6.00%,税后投资回收期为6.93年,投资利润率为26.76%,年均利润总额为6196.71万元。
聚焦科创板“打新”规则
科创板正式向投资者开放,继华兴源创之后,睿创微纳、天准科技、杭可科技3只科创股票也将于7月2日、7月3日启动申购,科创板“打新”规则成为必学课题。
根据已披露的招股意向书,睿创微纳股票代码为688002,申购代码为787002,网上申购数量上限10500股,顶格申购需要沪市市值10.5万元;天准科技股票代码为688003,申购代码为787003,网上申购数量上限13500股,顶格申购需要沪市市值13.5万元;杭可科技股票代码为688006,申购代码为787006,网上申购数量上限7500股,顶格申购需要沪市市值7.5万元。
目前,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已经超过270万人。为保障申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交所提醒投资者注意,参与科创板新股申购前,需重点关注申购资格、持有市值、申购比例、申购额度等方面问题。
个人投资者应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并且已经开通了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同时符合关于持有市值的要求,即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在1万元及以上。投资者持有市值按其T-2日及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可合并计算。
科创板新股发行相关规定降低了网下初始发行量向网上回拨的力度。为保障个人投资者等网上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比例,规定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少于60%且不超过80%,网上申购的比例不低于20%且不超过40%。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计算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科创板新股申购单位,低于沪市主板市场规定的每1万元市值;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低于沪市主板市场的1000股,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在申购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投资者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在京挂牌成立
国铁企业实施公司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动中国铁路总公司股份制改造的重要决策;是铁路系统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法治化市场化经营的重大举措;是国铁企业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实现从传统运输生产型企业向现代运输经营型企业转变的内在要求。
2017年以来,铁路系统先后实施了铁路局公司制改革、铁路总公司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所属非运输企业公司制改革、铁路局集团公司内设机构改革,为推动铁路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体制机制保障。目前,铁路事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运输安全保持稳定,客货运输持续增长,经营效益不断向好,铁路建设科学有序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丰硕,为深化公司制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
改制后成立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央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国家规定的铁路运输经营、建设和安全等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统筹安排路网性运力资源配置,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任务,负责铁路行业运输收入清算和收入进款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公司中文简称为“中国铁路”,英文全称为“China State Railway Group Co.,Ltd.”,英文简称为“CHINA RAILWAY”,英文缩写为“CR”。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7395亿元,以铁路客货运输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原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债权、债务、品牌、资质证照、知识产权等均由改制后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承继。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公司设立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公司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设董事会、经理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的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公司各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公司,在公司集中统一组织指挥下,依法开展铁路客货运输及其他各类经营业务,承担安全、经营、稳定的主体责任。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利于发挥铁路作为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的重要作用,提高国铁资本效率效益,增强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市场活力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快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国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促进国铁企业加快走向市场,提升铁路客货运输服务品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在改制过程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一以贯之地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重大政治原则,一以贯之地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方向,牢牢把握国家铁路的战略定位,自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动国铁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股份制改造,加快构建现代企业法人治理体系,着力推进法治化市场化经营管理机制建设,加快构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铁路现代企业制度,为铁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体制机制保障。改制期间,将严格各项工作纪律和决策程序,保证铁路建设运营平稳有序,保证安全生产和队伍稳定。
三菱UFJ银行被指定为人民币清算银行
人民币结算体系冲击美元霸权,以人民币国际化为目标的中国独立的国际结算体系正在不断提升存在感。6月27日,三菱UFJ银行宣布被指定为允许在海外市场上开展人民币清算业务的“人民币清算银行”。
该行是首家被指定的日本银行,在中国以外的银行中,是继美国摩根大通之后的第2家。今后中日企业间的汇款将更加方便。
瞄准人民币国际化的中国自主的国际结算系统正在提高存在感。据日本经济新闻(中文版:日经中文网)的调查显示,在2015年10月启动后,加入的银行扩大至89个国家和地区的865家。被美国定为经济制裁对象的俄罗斯和土耳其等国家也加入其中,2018年的交易额比上年增长8成,达到26万亿元。反过来利用美国的对外强硬路线,中国开始在美元主导权体系中打入楔子。
现在的国际结算主要通过总部设在比利时的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的系统来交换汇款信息。据称,结算额每日达到5万亿~6万亿美元,成为事实上的国际标准。其中4成为美元结算,形成了SWIFT支撑美元主导权的状况。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引进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以英语办理手续,采取每笔交易即时结算,扩大了人民币结算的范围。由在该系统开设账户的“直接参与银行”和通过直接参与银行接入的“间接参与银行”构成,只要与任意银行完成交易,就可轻松将资金转移至中国企业的账户。
日本经济新闻为了调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普及程度,根据运营母体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告,按地区分析了参加金融机构的数量。还自主统计了中国央行等陆续发布的信息。可以看到,人民币结算正在水面下逐渐浸透。不仅是金额,从交易笔数来看,2018年为144万笔,比上年增长15%。
截至2019年4月,包括中资银行在内,全世界有865家银行参加该系统。按所在地来看,日本有三菱UFJ和瑞穗这2家超大型银行、21家地方性银行、7家外资银行的东京分行、总计30家参加。2家超大型银行的中国法人成为直接参与银行。
引人关注的是美国的制裁对象国。俄罗斯的莫斯科信贷银行(Credit Bank of Moscow)于2018年12月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整体上有23家银行参与。俄罗斯企业在支付来自中国的进口货款方面采用人民币的比率从2014年的9%提高至2017年的15%。俄罗斯中央银行截至2018年9月,将外汇储备中人民币的比率提高至14%,与2017年9月的1%相比大幅提高。美元比率则从46%下调至23%。
此外,被美国经济制裁的土耳其也有11家银行参加“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2018年11月,多家伊朗银行无法接入SWIFT系统。虽然伊朗的银行还未参加“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但英国投资公司Charles Stanley的加里·怀特(音译)指出,“如果被美国限制利用美元,将出现寻找迂回手段的必要性”。他认为“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将进一步发挥作为承接机构的功能。
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另一个很明显特点是,中国在基础设施项目和资源开发领域加强影响力的国家。南非和肯尼亚等非洲各国有31家银行参与,多于北美。参加中国提倡的“一带一路”构想的国家,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也越多,人民币结算的需求增高。
苏宁收购家乐福中国背后:新零售的底层商业逻辑
6月23日,中国线下零售老大苏宁,成功收购家乐福中国80%股份。
这是中国零售业一个标志性事件。对外,中国传统零售业数字化转型,领跑外资传统零售业。对内,零售业线上追着线下打的局面彻底改变。零售业巨头正在成长为全品类、全渠道、全客群的泛零售生态圈,未来中国零售业,业已形成阿里、腾讯、苏宁三国杀的基本格局。
中国零售业的商业生态和商业逻辑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见微知著,此次苏宁收购动作背后,是值得深度剖析的新零售商业逻辑。
基本格局:线上追击线下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8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38万亿。其中,网上零售额9万亿,线下500万人民币以上的零售渠道规模约占14.5万亿。
网上实物商品零售额占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已经高达18.4%,增速高达25.4%。这两个比例,比较符合大众对零售格局的认知:近几年,中国线下零售一直处于被线上追击的状态。
阿里、京东代表的是中国第一代产品型电商。主要特点是:大品类+大客群+大渠道+大流量。早期这一类电商对线下零售冲击极大,现在此类电商的流量红利已经见顶,纷纷走入线下。美团、滴滴、饿了么代表的是中国第二代服务型电商。主要特点是:本地生活服务/本地出行服务+线上流量+线下交付。
腾讯微商、拼多多、云集代表的是中国新一代社交电商。主要特点是:社会化传播+社交裂变+分销+拼团。以大众点评、小红书为代表的是中国新一代内容电商。主要特点是:内容传播+企业服务+流量分发。除此之外,还出现一些混合型电商:网易严选、小米代表的是中国新一代服务+产品型电商。主要特点是:买手服务+品类聚合+锁定目标客户群。盒马鲜生代表的是中国新一代服务+产品型电商。主要特点是:本地生活服务圈+生鲜超市+餐饮服务。一条、年糕妈妈代表的是中国新一代内容+服务+产品型电商。主要特点是:社会化传播+内容服务+精选电商。
苏宁绝地反击:线下零售业的逆袭
2016年10月,马云提出“新零售”。随后,腾讯提出“智慧零售”,京东提出“无界零售”。底层逻辑,就是GMV电商流量红利见顶,必须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来寻找新的业绩增长点。
2017年3月,苏宁开始反击。张近东提出“智慧零售”。经过2年多的摸索,苏宁的智慧零售布局已初见成效。
这主要来源于张近东对新零售本质的深刻认知。他认为,不管新旧零售,零售本质不会变,都是以消费者为核心,以互联网为依托,以场景化消费为突破口,充分感知消费者行为习惯,实时预测消费趋势,反向引导生产制造,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建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零售生态。
在落地执行上,苏宁做了这些关键性动作:
1、建立“两大一小多精专”智慧零售业态矩阵
“两大”是指苏宁广场和苏宁易购广场,“一小”是指苏宁小店,“多精专”是指苏宁易购云店、红孩子、苏鲜生、苏宁体育、苏宁影城、苏宁极物、苏宁县镇店等细分业态。
由此,苏宁搭建了场景化驱动的零售业态矩阵,建构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全品类全渠道全客群的零售运营体系。
2、实现“人、场、货”的数字化升级
“人”的数字化,线上核心就是移动支付能锁定数字账户的真实身份,从而建立以真实身份为核心的客户终身价值管理。线下核心是场景流量,通过场景化的业态设计来吸附年轻人的注意力和拦截线下流量。2018年,苏宁易购实现62%销售收入来自互联网,其中数字化的“人”作用非常大。
“场”的数字化,核心是数字化场景化门店。包括对消费者行为的洞察与分析、以消费者体验为核心的门店动线优化、通过场景化设计打通线上内容流量和线下场景流量,以及以消费者为核心建立购物之外的消费场景(金融、文创、体育等协同产业)。
“货”的数字化,核心是基于销售预测的反向定制生产、库存优化、物流优化。
2018年1月,南京新街口苏宁生活广场做数字化升级,改造之后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6%。消费者停留时间、购买决策等消费者行为数据,成为产品选品和研发迭代的重要依据。
3、完成互联网标准的技术架构重构
大多数零售企业在技术架构上,早期都是POS(门店销售系统)+ERP(企业资源计划),后来升级成线上WCS(电商解决方案)+线下POS(门店销售系统),最后升级成O2O线上线下渐进式融合。
苏宁拥有11000多IT工程师,收入2%投入研发,打造了传统零售业为数不多的互联网标准的企业级云服务。
4、完成连通产业互联网的服务架构重构
主要体现在苏宁小店进城市社区和苏宁县镇店下沉进3、4线城镇。前者是服务半径内的流量拦截和供应链优化,后者是赋能县镇传统小零售商,把销售终端(小零售商)和产业互联网(苏宁B2B的行业服务能力)打通。
2018年,苏宁智慧零售实现线下零售的逆袭,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8%。2019年,苏宁先后收购万达百货、家乐福,大举扩张,要在2020年开设2万家门店。
价值重构:新零售格局已变
中国零售业商业生态和商业逻辑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我们试着给新零售下一个定义:新零售,是以消费者为核心,以人场货数字化为基础设施,以流量、数据和认知为驱动的零售业效率革命。
1、阿里、腾讯、苏宁代表着3种不同的新零售物种
阿里掌握了海量消费者需求数据,以业态创新为驱动力;腾讯掌握了海量消费者注意力和国民级社交关系,自己不直接做零售,而是以流量投行和行业技术服务为驱动力;苏宁掌握了海量线下生活半径流量和线下场景流量,通过企业云服务和数字化转型,以场景化业态矩阵为驱动力。
2、新零售与传统零售最大的区别,是人货场的效率和效用双升级
传统零售是货场人的顺序,注重专业分工和业态驱动。新零售是人场货的顺序,注重用户洞察、协同效应和数据驱动。
传统零售的人,是线下出钱的消费者。新零售的人,是拥有丰富交易历史数据和社交数据的线上数字ID,客户不仅仅是出钱,更是商业合作者,拥有传播、分享、体验、裂变等多种商业合作价值。
传统零售的场,是指线上线下销售门店。新零售的场,逻辑就完全颠覆了。“触点即终端,场景即门店。”除了购物场景,还有社交、娱乐、休闲、文化等多非购物场景下也能激发消费需求。
传统零售的货,是高欲望消费下的功能消费品。新零售的货,是消费者需求的反向定制品,是消费者支付意愿度更高的体验型消费、内容型消费、服务型消费等的解决方案。
3、新零售的价值重构
以消费者为核心,重构云端终端。呈现“集约用户、离散消费、场景业态、主题品类”的大趋势。
以数据为驱动,重构消费场景。传统零售是高欲望消费下的需求对接,新零售是数据驱动的消费者行为洞察下的行为诱导和场景化消费。
以效率为目标,重构商业价值。在全面数字化的基础上,优化商业价值链和经营效率。
中国零售业正在经历剧烈变革。互联网电商、数字化转型、国际化市场依次是不同时代的主要驱动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零售业将追随中国手机海外销售的脚步,踏入国际化市场的大航海征程。
特朗普称美国公司可以继续卖货给华为,中方回应有意思
在6月29日中美元首的会晤结束后,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他同意让美国公司继续销售产品给华为。而中方也对此给出了回应。
特朗普首先表示:“让很多人意外的是,我们卖给了华为很大量的产品,然后这些产品再被华为制造成了各种各样的产品。”
“我觉得这是可以的”,特朗普说,“我们会继续出售这些产品”。
接下来,特朗普又表示这些卖给华为的产品都是美国公司制造的,是很复杂很科学的产品,是只有美国拥有技术和在制造的产品。“实际上我们在硅谷做的事情令人难以执行,没有人能和我们竞争”,他说。
“所以我同意——我很容易地就同意允许他们继续出售这些产品”,特朗普说,“我们让他们继续卖给华为”。
随后,特朗普又补充说他允许美国公司卖给华为的是没有“巨大国家安全问题”的产品。
同时,特朗普又再次强调说华为购买的产品是美国硅谷和许多其他地方的美国企业生产的很复杂的产品,这些美国公司很伟大,会带来就业,所以他会允许这些美国企业继续卖产品给华为。
但值得注意的是,特朗普曾表示华为的问题很“复杂”,称此事会放到“最后”处理,要看“贸易协议谈判的进展”。
对于特朗普的这些说法,中方目前也给出了回应。中国外交部G20特使、国际经济司司长王小龙表示,“如果美方说到做到的话,我们是欢迎的。”
王小龙说:“华为是一家私营企业,而且它的信息技术在世界上处于领先位置,对于这样一个公司,我想无论它到哪儿投资,都会参与当地通讯市场的开发与建设,都会对当地的通讯产业起到一个很好的促进作用。对它进行一些超出技术和经济范畴的限制,肯定会导致‘双输’的局面。”
“所以如果美方做了这种宣布,说到做到的话,我们是表示欢迎的”,他说。
税 务 TAXATATION
7月1日车辆购置税法正式生效有1项重大变化
重要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重要变化
根据此前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所谓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新政策执行后,就意味着部分纳税人并不需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来确认计税基础,仅需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由于购买车辆需要缴纳增值税,则增值税购买发票上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即可构成车辆购置税的税基。这体现出车辆购置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的趋同,反映出购车消费者能够按实际支付购买车辆的价款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举个例子
王先生今年7月1日后在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自用,实际支付给销售者全部价款11.3万元(含增值税),那么王先生应缴纳车辆购置税就等于:113000元÷(1+13%)×10%=10000.00元。
优惠政策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其他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在哪交税怎么交
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明确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问:《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政策文件,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为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公告》,对原税法下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有关收入调整了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问:《公告》对原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一是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的具体收入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二是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由计入“其他所得”项目调整为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从国际上看,对个人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大多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因此《公告》将个人领取的该项养老金收入所征税款调整为计入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公告》并未改变该项养老金收入的税负,即个人领取的该项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仍为7.5%,纳税人的税负没有变化。
三问:《公告》废止了哪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告》对一些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予以废止,具体包括:一是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二是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三是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四是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五是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六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四问:《公告》对“网络红包”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税〔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征免税规定。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读书班
按照中央关于开展主题教育的有关部署要求,6月26日至27日,税务总局举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读书班,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带头交流发言并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开展主题教育与税收工作有机结合,以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检验主题教育成效。
这次读书班的主要任务是,在前期个人自学、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的基础上,集中学习《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汇编》等,并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从严治党、担当作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等专题集中进行研讨,交流学习心得体会,切实增强开展主题教育和落实减税降费等重点工作任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王军指出,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条主线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体现到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的各方面。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学习教育要全面深入带着问题学,调查研究要奔着问题而去,检视问题要动真碰硬,整改落实要从一开始就改起。四项重点措施要贯穿主题教育全过程,并且相互贯通、有机融合、逐步深化、统筹推进。
王军指出,要将开展主题教育与税收工作有机结合,以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来检验主题教育成效。要进一步认识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是重大政治任务、战略决策,牢牢抓住增强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这个关键,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要坚持依法征税收费,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依法打击虚开骗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营商环境。
王军要求,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确保税务系统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税收工作各领域、各环节,持续推进队伍“四合”,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坚持严管是最大的厚爱,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严格执纪,促进广大税务干部廉洁从税。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张敏,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瑞标、任荣发、王陆进,总经济师刘丽坚、总审计师兼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在研讨发言时表示,要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要论述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新要求,走好新的税务长征路,跑好新税务的接力棒;要在主题教育中进一步坚定落实减税降费的忠诚担当,推动税收征管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切实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要认真贯彻主题教育“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以钉钉子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和要求,持续深入加强作风建设和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两天来,学员们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集中研讨交流和个人自学等方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结合个人思想、政治、作风、能力和工作等情况交流学习体会。学员们一致表示,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质量推进税务系统主题教育扎实深入开展,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地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实落地。
中央第23指导组成员到班指导。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办分党组书记在读书班上作交流发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税务总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副省级城市税务局党委书记,税务总局主题教育各巡回指导组组长参加学习研讨。
机构改革一年间,事事用心事事“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2018年的夏天,全国税务系统四级税务部门相继挂牌成立。从此,两支队伍合二为一,80万税务铁军心归一处,锲而不舍开创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新税务机构的新局面。
重庆:事事用心事事“合”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在“事合”中不断探索创新,从合并前4个部门集中办公开始,无论是任务清单上的逐项落实,还是日常工作的协同推进,新税务机构完成了办税服务厅、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等各种事项的整合,为新机构的高效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众智,整合电子税务局
新的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想起当初电子税务局整合过程,税务干部李展记忆犹新。
原重庆国税和原重庆地税的电子税务局从架构到业务再到流程,都有差异,如何合二为一?就电子税务局用户注册标准和渠道,原地税的熊静茹和原国税的李展产生了分歧。
“我建议,电子税务局用户注册体系不需要法定代表人实名,由办税人员在线下出具委托书或授权书即可绑定,这样更便捷。”
“我认为,还是要由法定代表人实名注册之后,再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绑定,更有利于纳税人全程网上办理。”
在电子税务局后台系统整合阶段,这样的业务讨论是家常便饭。一个一个的“抠细节”成就了电子税务局新系统在整合中的创新。
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最终采用以线上实名注册为主、线下委托注册为辅的注册体系,实现了原国税电子税务局防控风险和操作便捷上的优势与原地税电子税务局便利行政事业单位的优势相融合。
众力,攻克“小微”退税
在更大规模减税降费这场硬仗中,重庆税务系统的“事合”进一步深化。
退税退库,是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内容,关乎减税红利能否切切实实落入纳税人、缴费人的口袋。
退税退库工作涉及增值税和地方税费“六税两费”,税种之间关联关系交织。退增值税,就要退附加税费;不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要退“六税两费”。
退税工作涉及多个业务处室,如果按照以往各税费种管理处室分头筛选数据、下发核查任务的话,将会产生大量的重复工作和重复数据,增加基层税务人员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市局减税办的统筹下,由收入规划核算处牵头,召集各个业务处室共同讨论。货劳处提出增值税数据查询的业务需求,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等提出附加税费等“六税两费”的数据需求,信息中心人员全程参与讨论,最终设计了一个专门的小微退税查询功能模块——小微普惠性减免退税查询模块。
众创,开辟优惠政策集成管理
“事合”不是简单地把改革和工作事项放在一起,而是通过各事项的统筹协调推进,创造创新出新的方式、新的途径。
政策法规处牵头16个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管理,定期组织各业务处室召开讨论会、税种集成管理推进会等。所有业务处室拧成一股绳,形成强大合力,切实改变各税种政策零星分散、碎片化的粗放管理模式,实现税收优惠政策高效、统一的集约化管理。
目前,重庆市税务局已初步完成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管理。同时,该局发布了2018年新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指引、增值税改革税收政策指引、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等9个税收优惠政策指引。金融业、制造业等3个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正在梳理,第一批20户重点企业的单户个性化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也在制作中。
特朗普突然宣布:禁令解除,不再加税!
众所周知,特朗普倾举国之力,对华为的全力打压,效果十分惨淡,多次出手不但没有压制华为!反而让众多美企一片哀嚎!
甚至,为了阻止特朗普继续再打毛衣(谐音)战,美国企业巨头谷歌、苹果、微软、高通、波音等美国支柱产业联名上书抗议特朗普,要求特朗普停止打毛衣,解除对华为的禁令。因为再继续下去损伤更大的只能是美企而不是华为和东方大国!
在美国刚刚举行的听证会上,更是有高达95%的反对对华再次加税。就在人们以为禁令会持续下去的时候,6月29日的G20峰会上,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最终达成了共识!
特朗普称美国公司可继续向华为出售零件!
很明显,美国对华为的禁令最终还是取消了,在这场谁先眨眼的游戏当中,华为笑到了最后!
我们都知道,在特朗普下令封杀华为的时候,以华为存在安全问题为由下手。并且强制要求美企禁止对华为的一切合作和交易,包括出售任何零件。而如今在G20峰会上特朗普又说出这样的话来,这难道不是间接的承认华为没有存在安全问题吗?难道说特朗普终于反应过来了再封杀下去只能是自己受损?这可是自己打自己的脸啊!
消息传出后,华为表现的相当淡定,你爱解除不解除。但美国的科技企业一片欢呼。尤其是那些联名抗议的美企这次总算是得到了喘息的机会,在听到特朗普这话后估计今晚上要开香槟庆祝一下了。因为,这样的封锁在坚持个一年半载的,华为没有倒,这些依赖华为生存的美国企业估计要来个先死为敬了。而等到华为的操作系统都上线以后,可能就没有美国什么事儿了。
和则两利,斗则两败俱伤!只能说这个道理特朗普明白的太晚了,总以为挥舞毛衣大棒能把东方大国给压服,没想到事与愿违,把美国上下搞了个乌烟瘴气鸡飞狗跳!在东方大国的决不妥协面前,特朗普终于开始打退堂鼓了!不过,特朗普的心思一般人还真摸不准。一会说加税一会又说不加税的,把我们的国粹变脸演绎的淋漓尽致。所以,虽然特朗普嘴上说着不再加征新关税,但我们千万不要把特朗普的话太当真,还是要留个心眼别把他的话太当真。
之前,这老兄多次达成协议了,还不是说翻脸就翻脸。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不管你释放的是不是烟雾弹或者是缓兵之计,而我们现在只需要脚踏实地的做好自己的事情,随时做好两手准备,尤其是要做好下一秒就会和对方撕破脸的准备!
没有永远的敌人,也没有永远的朋友!还是那句话:谈,大门敞开!打,奉陪到底!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 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国家主席特赦令同时明确,上述九类对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一是第二、三、四、七、八、九类对象中系贪污受贿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贩卖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组织犯罪的主犯,累犯的;二是第二、三、四、九类对象中剩余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处于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三是曾经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四是不认罪悔改的;五是经评估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
国家主席特赦令指示,对2019年6月29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最高院:民间借贷中10种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
虚假诉讼问题已成为诸多法律人和市场主体的心头刺,民间借贷更是法律实践中的“重灾区”,近期该领域案件频发。今天撰写此文章目的是给广大非专业人士进行普法教育,让大家了解什么是虚假诉讼,不要再试图逼迫自家法务人员和律师冒着风险做“假诉讼”,以免导致重大法律风险。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是否实际出借款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是否系虚假诉讼,应考察出借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应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当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也可能存在有些出借人从其亲戚朋友那里借款然后再行出借的事实,故在法院持有怀疑时,允许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就常理而言,其在民事审判中具有事实认定功能。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事实并非客观事实的重现,而是法律人在已掌握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等对案件事实的重构。在这个过程中,日常生活经验等常理起到重要作用。不管是法官、律师还是侦查人员,他们在事实认定的时候,并非按照时间顺序一点点地将案件事实铺开,而是以证据为基础,验证某一事实假设能否站得住脚,前后是否会出现逻辑矛盾,能不能建构起前后一致的证据链。在上述事实验证过程中,常理就起到极为重要的筛选作用,一个事实假设要想经得起检验,它首先必须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当然,就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来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究竟如何加以审查并判断,还需要具体审判人员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以形成心证。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初步的证据来佐证其主张。债权凭证应该是其中比较重要的证据。债权凭证有多种,比如借款协议、收据、借据、汇款单、承诺函等。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审判人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另外,虚假诉讼的证据一般为书证,虚假诉讼者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编制的书证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定条件,被告也都没有异议;但即使这样,虚构的事实仍然代替不了客观的事实,如果审判人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发现书证有伪造可能的,即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并无异议,也应产生该诉讼系虚假诉讼的合理怀疑。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程序的启动,多发生在以虚假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另案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是财产尚未处置完毕前。当然,实践中也有部分虚假诉讼案件早于他案进入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这种虚假诉讼就更加具有隐蔽性,更不易鉴别。所以,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则审判人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因此,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当事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矛盾,则审判人员应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产生疑问。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一般而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被告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就应警惕当事人的虚假诉讼性质。另外,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对抗不符合常理,且当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审判人员也应加以警惕。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例如,对于夫妻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出于逃避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考虑,虚构同他人的债务,并通过让债权人起诉的形式来达到其目的,在此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往往会提出异议。对于夫妻一方能够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考虑到此诉讼是否是虚假诉讼的问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以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就此而言,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则应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因此,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则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则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因此,该种情况应引起审判人员的注意。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可以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亦即,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就应该引起审判人员的足够重视,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条的规定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至于何谓低价,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中对“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规定来加以认定。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7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还是放弃其程序权利,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许。但需要注意的是,自近代社会以来,权利的行使往往负担有限制条件。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而言,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审判人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而对于不正当的判定,应以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其实质的判断要素,不应将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这种放弃会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考虑的要件。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本条规定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需要通过审判实践进一步总结和补充完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有上述虚假诉讼可能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事实上,由于虚假诉讼是由当事人虚构的,或者是由当事人所伪造的证据提起的,所以其在表象上往往存在上述情形的多种。由于诉讼是虚假的,虚假诉讼所围绕的证据不可能是客观事实,故不能形成证据链,因此也达不到证据链条上的法律真实,经常在借贷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方面存在一些矛盾之处。至于如何确证构成虚假诉讼则需要审判人员基于具体的个案情形加以认定。
非法律人士可能不知道这个罪名,是的,我国刑法典确实有一个专门的罪名针对“民事诉讼”(俗称打官司),具体法律渊源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公司也可以成为本案的犯罪主体,依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本身,前者判刑,后者罚金。
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主要是公司的法务总监、法务主管和驻场律师,也就是飒姐的同行。在某些案件中,我们发现法律人深陷囹圄,本是出于职务行为,但如何证明自己并无“共谋”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情。呜呼,请大家还是留取书面证据、电子数据等。
同时,对于司法人员(公检法)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从世界范围内,对于伪造文书、虚假案件的打击面很大,他们不以诉讼诈骗罪,而是直接使用诈骗罪进行处罚,在日本国对于类似行为就是按照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哪些行为涉嫌犯罪?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清偿,还继续起诉,构成犯罪吗?
套路贷里,有这样一种情况:线下已还款,线上形成证据链,造成借款人的债务无端虚增,在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中,这将造成借款人(即债务人)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甚至造成精神恍惚、抑郁、自残等情况,这不是我们想看到的。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发展的新征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律制度
仲裁法是我国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要认真贯彻实施仲裁法,依法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设立和换届有关工作。仲裁委员会由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组成人员必须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聘任。新组建仲裁委员会必须严格依法设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设立。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的必须依法换届,更换至少三分之一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换届要经组建的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级政府复核,具体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加强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严格依法办理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换届复核和变更备案工作,并报司法部备案。此外,为宣传仲裁、拓展业务、便利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在本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地方设立的,要经本机构所在地和设立地的市级政府同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设立地的省级政府同意。
(二)切实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支持仲裁委员会依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得干预仲裁裁决,不得干涉仲裁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仲裁裁决、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落实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处分权益。仲裁委员会要坚持公平诚信,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尊重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要诚实善意、讲究信用、信守承诺。
(四)坚决纠正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凡未按规定设立、换届并经复核、变更备案的仲裁委员会,一律不得开展仲裁活动。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要切实维护仲裁发展秩序,禁止违规跨地城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禁止政府出资以外的其他性质资金参与组建仲裁委员会,禁止挪用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或者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和经费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禁止仲裁委员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借贷,禁止违规分配仲裁委员会财产,禁止将仲裁委员会、仲裁业务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禁止为争抢案源违规降低仲裁收费、拉案子给回扣等恶意竞争行为。对扰乱仲裁发展秩序的行为,组建该仲裁委员会的政府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依法予以纠正,上级政府对纠正情况要加强监督。
二、改革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
仲裁委员会是政府依据仲裁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组建,为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对仲裁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和具体管理方式进行探索改革,条件成熟、具有改革积极性的仲裁委员会可先行试点。
(五)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的作用。各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原则,依法科学制定委员会章程,并报市政府批准。要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强化委员会的决策地位和作用,明确委员会决策重大事务的权限和范围。依照章程规定制定和修改仲裁规则、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审定仲裁委员会的发展规划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提出执行机构负责人人选,确定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方案等重大事项。完善仲裁委员会决策机制和议事程序,实行委员会成员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仲裁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要坚持内部公开制度,委员会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确保科学民主决策。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作为执行机构,要认真执行委员会决议,接受委员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加强对仲裁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和管理工作,在委员会章程中明确规定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期和责任等内容。优化委员会人员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的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组成,专兼职相结合。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士要经推选产生。委员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强化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责任,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未参加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于会前就所审议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对在任期内不按规定参加委员会会议也不发表意见的,应予劝退,切实解决实践中委员会成员挂名不问事、不管事的问题。
(六)健全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作用,实现仲裁委员会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有机结合。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尊重仲裁庭、仲裁员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监窗,建立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制度,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仲裁员回避制度,确保仲裁裁决质量。对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本机构仲裁员的,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防止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
(七)改进仲裁员选聘和管理工作。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支持从商会和企业中选聘仲裁员,鼓励根据不同业务性质、矛盾纠纷解决需求,聘任不同专业、不同领域的人员担任仲裁员,逐步建立分类别、适应多层次需求的仲裁员队伍。探索聘任基层享有较高威望、善于调处民间纠纷的人士参与仲裁调解工作,根据需要聘任通晓国际仲裁规则、善于处理涉外经济贸易事务的人员担任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可以对聘任的仲裁员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鼓励根据各自实际探索仲裁员推荐名册。探索成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健全仲裁员的聘任资格审查、日常管理、监督考核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适应仲裁业务发展的仲裁员报酬制度,合理确定仲裁员报酬标准,规范仲裁员报酬管理工作。
(八)推进仲裁秘书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赋予仲裁委员会用人自主权,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市场化模式和岗位带要选聘、管理仲裁秘书。研究制定完善仲裁秘书岗位聘用、职级晋升方面的有关政策,建立符合仲裁行业特点的秘书队伍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和以品德、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完善仲裁工作人员薪酬评估、调整机制,形成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奖励激励机制。加强仲裁秘书的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仲裁秘书服务仲裁庭和当事人的能力,建立操守规范、业务精湛的仲裁秘书队伍。
(九)积极稳妥推进仲裁委员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对有改革需求和积极性的仲裁委员会,负责组建的政府要在坚持仲裁公益性、确保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适应仲裁工作特点、有利于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增进仲裁工作活力的内部管理机制改革,赋予仲裁委员会在人事、财务、薪酬制度等方面相应自主权。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财务管理方式,经省级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价格等部门的监督。选择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选择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比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仲裁委员会要设立仲裁事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仲裁事业发展。仲裁委员会改革要坚持依法推进、试点先行、稳步有序,有关试点改革方案要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防止一哄而上,避免一刀切。
(十)严格资产管理。仲裁委员会的资产是开展仲裁业务、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仲裁委员会资产配置、使用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严禁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和转移资产。仲裁委员会解散的,要对所有资产进行清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加快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创新
总结仲裁工作实践经验,充分挖掘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国际仲裁有益经验,研究修改仲裁法,不断完善符合中国国情、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
(十一)支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仲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在解决好传统商事纠纷的同时,把仲裁服务延伸到基层,积板参与乡村、街道、社区的基层社会治理,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实现案件受理多样化。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仲裁委员会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纠纷解决。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间要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发挥好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作用。
(十二)积极发展互联网仲裁。适应互联网等新经济新业态发展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化的案件管理系统以及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等平台对接的仲裁平台,研究探索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建立完善涉网仲裁规则,明确互联网仲裁受案范围,完善仲裁程序和工作流程,为当事人提供经济、便捷、高效的仲裁服务。研究仲裁大数据建设,加强对仲裁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推动与相关部门数据的互联互通,构建多方参与的网络治理协作机制,有效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仲裁与互联网经济的深度融合。
(十三)推进行业协作和仲裁区域化发展。研究建立仲裁行业协作、区域化合作机制。加强商会参与仲裁委员会组建工作,深化仲裁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和商会等行业组织的协作,扩大仲裁影响力。结合行业特点,研究建立专业仲裁工作平台,培养专业仲裁人员,制定专业仲裁规范,促进仲裁的专业化发展。鼓励仲裁委员会之间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条件成熟的可以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联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建立区域性仲裁工作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仲裁区域化发展。
(十四)完善仲裁规则。围绕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全国统一的仲裁规则示范文本。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制定体现本机构特点的仲裁规则。鼓励仲裁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探索制定专门、专业领域的特别仲裁规则,提升仲裁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快速、简易仲裁程序,优化立案、庭审、调解、裁央、送达等具体程序。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前提下,综合运用裁决、确认、调解、和解、斡旋、评估、谈判等各种手段和方式,多元化解纠纷,提高快速结案率、自愿和解率和自动履行率。
四、提高仲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和发展战路的能力
适应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和重大发展战略需要,认真研究探索仲裁工作的新方式新机制,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仲裁的服务保障作用。
(十五)服务国家开放和发展战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贸易争议解央法律制度和机制的研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仲裁机制和组织。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积极探索有关仲裁工作实践,及时总结推广仲裁工作经验,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十六)提升仲裁委员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仲裁法律制度研究,探索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统筹规划,制定措施,支持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积极拓展国际仲裁市场,逐步把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委员会打造成具有商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区域或者国际仲裁品牌。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中央关于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精神,苦练内功,全方位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适应国际仲裁的仲裁规则,培养具有国际仲裁能力的仲裁从业人员,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化水平。
(十七)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组织、支持仲裁委员会“走出去、请进来”,加强与国际仲裁组织及境外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国际调解和国际商事法律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认知度、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八)深化与港澳台仲裁机构合作。围绕中央对港澳台政策措施的落实,服务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仲裁机构间的深度交流合作,为内地与港澳地区及海峡两岸经济贸易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五、加大对仲裁工作的支持与监督力度
加强党委和政府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工作,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和监督机制,健全仲裁委员会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制度,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组建、机构独立、行业自律、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的仲裁工作新格局,切实提高仲裁公信力。(十九)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确保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件裁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仲裁工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排除影响仲裁公信力的制约因素。各仲裁委员会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仲裁委员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支持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为提高仲裁公信力提供政治保证。
(二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仲裁法、有关非营利法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各项职责,保障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有效提高仲裁公信力。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仲裁法和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把仲裁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把仲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听取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央仲裁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为仲裁独立办案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保障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加强和改进对仲裁委员会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工作,研究制定贯彻仲裁法和国务院关于仲裁工作政策的具体措施,各省、自治区政府要指导、监督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司法部要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仲裁法,研究提出仲裁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监督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厅(局)具体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有关仲裁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仲裁工作的部署要求和仲裁法的具体规定,支持、促进仲裁事业发展。
(二十一)加强行业自律。研究成立中国仲裁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行业、服务仲裁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协调仲裁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组织境内外仲裁业务交流合作及人员培训。加强对仲裁委员会及仲裁从业人员的监督,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协会章程制定仲裁规则、行业规范、仲裁从业人员行为守则,强化仲裁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及时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加强仲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信用记录及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二十二)完善司法支持监督机制。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仲裁事业发展,建立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有关情况,提高审理有关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效率。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完善仲裁法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保全、裁决撒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
(二十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仲裁委员会信息公开,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央算报告等信息。按照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研究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第三方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符合仲裁特点的第三方评估标准体系。
六、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发展道路的自觉性。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措施,认真谋划、周密安排、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努力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新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对贯彻落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对制约和阻碍本意见实施的有关制度抓紧组织清理,不符合本意见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对违反仲裁法和中央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的行为,按照谁组建、谁负责、谁监督的原则,由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政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要及时报司法部。
对《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解读
1、《仲裁保全安排》的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于2019年4月2日正式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仲裁保全安排》)后,在内地与香港法律界均引起热烈讨论。《仲裁保全安排》的积极探索
2、《仲裁保全安排》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有创设性的积极探索与尝试:
(1)“事不避难、求同存异”的制定思路
在“一国”之内、不同法域特别是不同法系之间开展司法协助,既不同于国际司法协助,亦不同于同一法域内不同地区之间司法协助,极具挑战。《仲裁保全安排》的总体思路是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与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采取“在何地申请保全就参照何地保全规定”的原则,以尽量减少跨地区申请保全的陌生感与不适感。
譬如,在保全的范围方面,《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条对“保全”的定义区分为内地和香港两部分,内地“保全”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与《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而香港“保全”包括强制令以及其他临时措施。
香港现行的《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的第45条及《高等法院条例》下的《高等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4A章),香港法院有权颁发临时措施协助在香港以外提出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当中相对应的保全措施包括:
财产保全:资产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
证据保全:容许查册令(Anton Pillar Order) 及
行为保全:强制令/禁制令(Mandatory /Prohibitory Injunction)。
一般情况下,资产冻结令会连同针对被申请人的辅助资产披露令(Ancillary Disclosure Order)同时作出,若有需要的话,法院还会针对第三方例如银行颁发Norwich Pharmacal披露命令。《仲裁保全安排》虽然没有列明资产披露的措施,但香港现行法律规定的机制仍然适用。
再如,《仲裁保全安排》第四条与第五条关于香港仲裁当事人在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材料内容,实际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境内保全的要求基本相同。对应内地仲裁当事人在香港申请保全的第六及第七条,香港的《仲裁条例》及《高等法院条例》也有类似规定。
《仲裁保全安排》第三条则将《民事诉讼法》“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为“三十日内未收到有关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提交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函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在香港申请保全时,法院会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例如在14天内启动仲裁程序。
(2)《仲裁保全安排》释放出支持仲裁的积极信号
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分别代表两地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互认安排》”)。《互认安排》将 认可和执行范围扩展到不具有排他性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在案件类型上基本将民商事纠纷的各类案件全部纳入互认范围。但尽管如此,《互认安排》仍明确了互认的“判决”类型以实体裁判为限,内地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以及香港法院作出的禁诉令和临时济助命令等程序性救济措施均不在互认范围之列。简言之,对于两地投资者而言,若选择在香港法院解决纠纷,仍然不能享受到内地法院在保全方面的协助。
相比之下,香港仲裁则借助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与本次《仲裁保全安排》,彻底打通了在两地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中的关键两个考虑因素——执行与保全。在《仲裁保全安排》生效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除海事案件外,内地不能对包括香港在内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此次《仲裁保全安排》的出台,在《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基础上,开辟了香港仲裁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的途径,此举既是在“一国”之内给香港提供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加紧密的协助,更是释放出支持仲裁的积极信号。由此观之,选择香港仲裁比选择香港诉讼的优势进一步凸显。
除此之外,仲裁程序在中港两地间的流通还为投资者在设计救济路径时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第一,从费用角度,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以较低的费用成本启动内地的保全程序。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为例,当事人仅需支付8,000港币的受理费即可启动仲裁程序,并据此申请内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相比之下,在内地诉讼程序中,如果争议标的金额较高且难以申请诉前保全,为启动保全程序当事人需要预缴高额诉讼费、承担较大资金压力。第二,从难易程度上,相较香港法院对临时禁令的审查标准,内地法院对于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更为宽松。假设被诉一方在两地均有资产,香港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审查标准的不同选择内地或香港的资产作为保全目标,以提高保全的成功率。第三,从保全的流程角度,由于香港仲裁程序中是由申请人一方负责将仲裁通知送达对方(内地仲裁由仲裁机构负责送达,且常有送达期限的要求),因此申请人可以灵活掌握送达时间以配合内地法院完成保全手续所需的时间。
从《仲裁保全安排》第三条的规定来看,在香港仲裁程序中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与内地仲裁转递保全申请的流程较为相似,结合内地与香港之间加强区际司法协助的趋势与导向,我们倾向认为,内地法院对香港仲裁机构转递保全申请设置额外的前置程序或审查要求的可能性较低。当然,由于《仲裁保全安排》配套的操作细则尚未出台,对于这一问题的判断仍需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3)认定仲裁程序籍属的标准:“仲裁地+特定机构管理”双重认定标准
《仲裁保全安排》第二条对 “香港仲裁程序”进行了定义,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名单内的仲裁机构管理且仲裁地为香港的仲裁程序”。对于仲裁的籍属,《仲裁保全安排》采符合国际主流的“仲裁地”标准。但《仲裁保全安排》并非是对所有香港籍属仲裁的支持,其明确将仲裁地在香港的临时仲裁以及仲裁地在香港但非香港特区提交名单上的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排除在外。此外,《仲裁保全安排》提供协助的对象是针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仲裁,因此将投资仲裁排除在外。
对于可以适用《仲裁保全安排》的仲裁机构, 目前名单尚未公布, 但预测可能上榜的仲裁机构/办事处至少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仲裁院香港案件管理办公室(ICC-HK)、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CIETAC-HK)等。
(4)两地当事人信息渠道与权利更加对等
《仲裁保全安排》第六条规定了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为香港特区《仲裁条例》《高等法院条例》,管辖法院为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尽管在《仲裁保全安排》签署之前,香港《仲裁条例》第四十五条就已明确不论仲裁是否在香港进行,香港法院都可以就仲裁颁发临时措施,包括仲裁程序开始前,但很多内地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不知道可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规定本条,可以让更多内地当事人了解并利用好既有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七条则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保全时应当依据香港法律提交材料,包括申请、支持申请的誓章、附同的证物、论点纲要以及法庭命令的草拟本,为原本不熟悉香港法律的内地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照依据。
与之相较,《仲裁保全安排》对香港仲裁程序在内地的保全协助是从无到有的新规定。香港地区仲裁由于起步较早,规则成熟,国际化水平高,受到了两地投资者的青睐,本次《仲裁保全安排》为选择在这些香港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极大利好。申请人一方面可以在仲裁开始前或过程中,就对方在内地的财产申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以避免对方当事人恶意销毁证据和转移财产的行为。另一方面,申请人还可以就对方当事人的一些不当行为向内地法院申请行为保全,以减少损失和消除不利影响。
3、《仲裁保全安排》尚待明确的问题
尽管《仲裁保全安排》在诸多方面可圈可点,但如何切实地保护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使其能真正得益于《仲裁保全安排》,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仲裁保全安排》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尚待明确:
(1)《仲裁保全安排》未涉及香港仲裁裁决作出后至被认可前的保全申请
在《仲裁保全安排》出台之前,两地对于仲裁程序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其一,在香港启动的并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能否获得支持?其二,在香港的仲裁裁决作出后,若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则在认可和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保全能否获得支持?
《仲裁保全安排》第三条和第六条已明确授予两地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向对方法院申请保全的权利,至此,第一个问题已得到解决。而对于后者,在内地既有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仲裁保全安排》则保持缄默。尽管《安排》已赋予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即申请保全的权利,从诉讼策略的角度而言,似乎也没有必要待进入认可和执行程序再申请保全。但是,从在香港启动仲裁程序到仲裁裁决被内地法院认可是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在此期间,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保全在申请认可阶段可能因超期而失效,或者,直到申请认可时才发现当事人在内地的财产线索,此时若没有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在申请认可阶段申请保全或续封的权利,则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保全措施也就达不到预期效果,这无疑会违背《仲裁保全安排》的初衷。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立法缺乏明确指引,但在内地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相应的个案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处理经验。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认可和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复函的形式指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区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确定的原则,在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对其财产保全申请可予准许。如今,《仲裁保全安排》的出台标志着两地实现了更加紧密的司法协助,其传达出的信号是积极的。因此,对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的认可和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申请保全的问题,总体的判断应当趋于乐观,当然,我们也期待立法可以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澄清和规定。
(2)《仲裁保全安排》未明确审查保全申请的具体期限
《仲裁保全安排》第八条规定,被请求方法院应当尽快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该条未明确规定法院审查保全申请的具体期限。我们推测背后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内地和香港在各自的法律框架下已经通过长期实践形成了一套成熟、有效的做法,因此并无必要在两地现有法律规定的审查期限之外另行针对《仲裁保全安排》范围内的保全审查作出额外的统一规定。
根据内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提出的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提出的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人提供担保后的五日内作出裁定,如情况紧急则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我们理解,在《仲裁保全安排》正式实施之后,内地法院也可能会参照上述期限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
针对在香港申请保全,香港法院通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程序。针对紧急性的单方面申请(例如资产冻结令、容许查册令等),香港法院一般可在提交申请当天(或在一至两天内)处理,并且法院每周均有传票日(Summons Day)处理强禁令及其他临时措施的申请。
(3)《仲裁保全安排》下“错误保全”可能引发的问题
随着内地司法实践对于诉讼诚信的要求逐步提高,内地法院对错误保全的追究日趋严格,我们也注意到实践中被保全一方当事人起诉保全申请人要求赔偿错误保全给其造成的损失的案件有所增加。在此背景下,值得思索的是,若香港保全申请人最终未在实体请求上获得仲裁庭的支持,不排除内地当事人以错误保全为由在内地法院起诉香港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若被保全一方获得胜诉判决,可能需要到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假若彼时《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在两地之间尚未生效,则被保全一方将难以实际追究恶意保全申请人的责任。此时,内地当事人是否能够获得救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保全担保。因此,为了防范恶意保全行为、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利益,不排除内地法院在处理《仲裁保全安排》项下的保全申请时会提高对保全担保的要求,譬如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银行保函、提高现金担保的比例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品。
参考香港现行做法,申请财产保全(即资产冻结令)的依据与内地有一定差异,申请人除了需要证明有可争辩的诉因外,还应证明存在被告人转移资产的风险,法庭会在这基础上平衡颁发禁制令是否公正和方便 (just and convenient)。香港法院对禁制令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审查非常严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履行全面和坦诚披露(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的责任,法院也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同时赋予被申请人向法庭申请撤销禁制令的权利。我们期待在《仲裁保全安排》的实践过程中,逐步拉近两地法律和程序上的差异,更加便利两地的司法合作。
扫黑除恶扫出“操场埋尸”案
2003年,湖南新晃县一中教职工邓世平因严格执行工程标准,遭到时任校长亲戚、包工头杜少平残忍杀害。犯罪嫌疑人杜少平交待,将尸体埋于跑道之下,时间已达16年之久。其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令亲属流泪,令正义之士拍案。
“操场埋尸案”这起案子,应该说是一起“案中案”,据新晃警方通报称,2019年4月中旬,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获杜少平涉黑涉恶团伙,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杜少平相关案件线索进行梳理,由杜少平亲口交代了“操场埋尸案”涉事学校时任校长黄炳松等10余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黄炳松与杜少平系亲属关系。。可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撕开黑恶势力作恶黑幕的重要抓手,“操场埋尸案”曝光,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次胜利,值得点赞!
黑除恶专项斗争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斗争,也是惩奸除恶的斗争,也是让受害人真相大白的斗争,虽然“操场埋尸案”时间过了16年,但由于案件涉及黑恶势力、涉及保护伞、涉及事业人员不廉洁问题,很有必要进行彻查。
“迟来的正义”到底还是不是正义?答案既是否定的,也是肯定的。我们不应因正义已来而既往不咎,也不必因正义迟到就全盘抹杀正义到来的价值,这也应该是我们看待遗留问题的逻辑基点。
对“为众人抱薪”却疑遭黑恶势力“扼于风雪”的老师邓世平而言,时隔多年的彻查与追责,的确有“以正义回应正义”的抽象告慰意义,但毕竟人去如灯灭,凶手伏法的结果他看不见也听不到。
“亡羊补牢”对更多的羊来说是犹未晚矣的补救,对那只亡了的羊却意味着不幸无以挽回。正如哲学家乔治·桑塔亚纳在《社会的理性》里说的:对于每个个体的命运而言,一切冤屈都是深切的、清晰的、绝对的。
由此看,正义实现也该讲“时效”,让被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补偿,而不是让其在久拖不决中承受又一轮煎熬;让罪恶及时地得到清算,而不能任由作案者长时间逍遥法外。《论犯罪与刑罚》中就说到,“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我们对正义的要求,也绝不能止于“不缺席就行”,而应力求“不迟到才行”。
但对邓世平的家属而言,正义迟来也是来,比不来要好太多。之于多番举报却无果、最终被逼成“福尔摩斯”的他们,以深挖彻查、严惩凶手的方式为此事收尾,实在太有必要。
本质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更多的是从公平实现效率维度去说的,“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则是主要着眼于追责善后结果的必要性。二者的指向内在相通,那就是:有些罪错该及时查清追究就得及时查清追究,若已经迟了那也该给出彻底交代。换句话说,要让作恶者“出来混,迟早要还”,不仅要还,还得尽早还。
眼下该案仍在深挖中,可以预见,在社会强烈关注下,该案中的所有疑问终将以法治“方程式”解开。而透过聚在此案上的扰攘声音,也不难读懂公众的深层次关切:在每起个案中,正义都该“既不缺席,也尽量不迟到”。其路径是“破网打伞”、提升案件侦破效率,结果则能指向对权利更好的保护,以该案论,就是对举报者权利的更有力庇护,对不幸遭遇的从前端防范。
其 他 OTHER
重启中美贸易磋商,我们更要有平常心
中美元首大阪会晤打破了5月初以来两国的僵局。双方同意重启经贸磋商,美方表示不再加征新关税。特朗普总统也在第一时间表示,他与习主席进行了很棒的会谈,中美关系将“回到正轨”。
中美重启谈判,美方把它对3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程序停下来,这是全球舆论对中美元首大阪会晤的普遍期待。现在这一结果出现了,表明国际社会对中美贸易战损害双方利益、长期难以为继的常识性判断是对的,美方坚持打贸易战无论在经济还是政治上都是下策。
当然了,由于中美经贸磋商有过不仅一轮挫折,人们对这一次双方重启经贸磋商能走多远、是否会达成协议的预期是有阴影的。我们希望,两国谈判团队能够切实遵守双方元首最新会晤的精神,不负两国社会及整个国际社会对中美最终化解严重贸易纠纷的期望。
在大阪会晤中,中美元首同意重启经贸磋商要以双方平等和相互尊重为基础。
在过去一年多里,美方一直以加征关税作为威逼中国做让步的大棒,这导致了中方一轮又一轮的坚决反制,北京没有给华盛顿利用关税杠杆向前突进留下任何缺口和空间。相信经过几轮较量,如今全世界都对中方的坚定意志和支持这种意志的强大承受力刮目相看。中国是美国极限施压摧不垮的强大力量,这已成为世界认知中国的新维度,相信美国社会对中国的认识同样如此。
毋庸讳言,中国社会清楚美国在中美贸易战中的相对实力优势,但我们也越来越相信自己同样强大的力量与政治体制优势共同打造的钢筋混凝土般的坚强。我们看清了中美僵持中所形成的综合力量平衡,在刚刚过去的一轮紧张升级中,中国保持了经济运行的平稳,各种轻微的指标波动都没有突破合理的范围。今天的中国社会更加自信了,也更加团结了,我们应对各种情况的心理和物质准备更加扎实了。
希望美方以负责任的态度同中方认真磋商,达成一个双方都能够接受、对双方接下来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促进作用的公平协议。美方一直说它只要一个“好的协议”,但他们要清楚,中方同样只要“好的协议”。中美之间的综合力量平衡决定了,双方只会达成一个双赢的协议,美国单赢的协议永远都不会有。
特朗普总统在与习主席的会晤中表示他对中国“没有敌意”,这样的表达走上舆论场是值得欢迎的。希望特朗普总统的这一表态能够全面影响参与对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美国精英群体,推动中美今后形成更多的善意互动,为减少双方的战略互疑、增加双方沟通的有效性做出贡献。
经过几番起起伏伏,相信中国社会已经针对中美贸易战以及整个中美关系形成了一种平常心。那就是外部因素我们很难把控,因此有更高的易变性,中国最有能力把控的是把我们自己的事情做好。把中国经济真正搞好,把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落到实处,让中国经济在所有领域、通过所有末梢最大化地释放活力,将极大地增加我方面对外部冲击时的承受力,形成更有效的对外威慑,摧垮任何外部力量通过施加压力迫使中国让步的意志。
总之无论离中美达成经贸协议还有多远,我们中国人把每一步迈得更加坚实,与那个目标的距离远近就会变得不再那么重要了。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