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79期
发布时间:
2019-07-21 16:57
本期要点
证监会依法对5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信息披露违法案涉企业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又见擅改科创板招股书!中信证券触雷,保代等相关人亦受罚
中信证券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柏楚电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对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问题擅自删减,并签字盖章日期和实际时间不符,对此,证监会连发三个警示函。
土地增值税法喊你提意见 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
7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陕西汉中“2·15”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罪犯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
《白皮书》:新疆从来不是“东突厥斯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1日发表《新疆的若干历史问题》白皮书,针对国际上关于新疆民族、宗教、文化历史的一些误读,逐一厘清,供善良的人们明辨是非,也以此让那些恶意煽动者闭上他们聒噪的嘴。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必知
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早知道
证监会依法对5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提前至2020年取消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阿里回港二次上市:将和港股“股王”腾讯强势对垒?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首份市场主体退出方案国家级文件出台
又见擅改科创板招股书!中信证券触雷,保代等相关人亦受罚
国务院金融委11条举措促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
回归资本市场建设初心 科创板“时刻”即将到来
税 务TAXATATION
在网上抢红包,要缴个税?!到底什么情况?
土地增值税法喊你提意见 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
三部门明确:继续实施“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中国与印度税收协定修订
解决融资难 算清减税账,这些服务举措被点赞!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陕西汉中“2·15”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罪犯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废止司法解释103件,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无期!蒲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章莹颖案凶手被判终身监禁,法官:希望他早日良心发现
“MLGB案”终审判决
其 他 OTHER
《白皮书》:新疆从来不是“东突厥斯坦”!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必知
科创板股票新增盘后固定交易方式。什么是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投资者如何参与固定盘后价格交易?以下是一些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的科普:
1.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什么?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交易时间和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上交所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上交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开市期间停牌的科创板股票,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15:00 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交易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3.投资者如何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投资者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4.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成交原则是怎样的?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上交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需投资者关注的是,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收盘定价申报当日有效。
更多关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了解相关信息。
5.关于科创板股票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何特殊规定?
与上交所主板市场不同的是,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提醒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6.对在科创板上市时尚未盈利和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股票或存托凭证,上交所是否会作出相应标识?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时需关注,对在科创板上市时,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U”。发行人首次实现盈利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其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特别标识为“W”。发行人上市后不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特别标识取消。
关于“U”“W”的特别标识在上交所行情信息的产品信息文件中显示,并在上交所网站展示。
7.关于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的收费事宜,上交所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及存托凭证收费事宜的通知》,上交所结合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的性质及相关制度创新安排,就科创板股票和存托凭证发行、上市、交易相关收费事宜做出如下规定:
一是上交所主板股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减免政策适用于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经手费按照上交所主板股票竞价交易经手费标准收取;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的经手费按照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协议转让经手费标准收取。
二是科创板股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相关减免政策适用于科创板存托凭证。科创板存托凭证上市初费、上市年费中的“总股本”按照科创板企业在上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计算。
8.科创板股票是否可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为了防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科创板开板初期,科创板股票暂不作为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标的证券。
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早知道
科创板股票交易具有特殊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科创板的交易风险事项,确信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本期泰和法讯带您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
1.对于科创板公司所处行业和业务,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可能的风险事项?
科创板公司所处行业和业务往往具有研发投入规模大、盈利周期长、技术迭代快、风险高以及严重依赖核心产品、核心技术人员和少数供应商等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以上情形请投资者特别予以关注。
关于科创板公司的盈利情况,投资者需注意哪些方面?
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以上情形请投资者特别予以关注。
3.科创板新股发行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投资者需关注哪些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4.关于科创板退市制度安排,有哪些特殊规定需要投资者关注?
科创板退市制度,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相比沪市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在退市情形上,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在执行标准上,对于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于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提醒投资者关注科创板公司的退市风险。
5.投资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科创板公司,投资者需关注哪些问题?
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同时,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6.对于具有协议控制权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有哪些特殊事项需要投资者关注?
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此外,红筹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以上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可能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提示投资者予以关注。
证监会依法对5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上海普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上海普天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邢炜、徐千、王治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5万元、4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中耀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依法对山东地矿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山东地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虹、张宪依、薛希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8万元、8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胡向东等11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依法对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党悦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2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世锋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依法对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对华泽钴镍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腾、齐中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柴雄伟等3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对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的行为,对华泽钴镍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王涛、王辉、王应虎和黎永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45万元不等的罚款。依法对新绿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对新绿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员陈思、陈星等13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陈思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网站)
上述案件中,上海普天、山东地矿、中毅达、华泽钴镍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华泽钴镍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王涛、王辉股份冻结相关事项,并且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新绿股份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股份公开挂牌转让过程中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且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股权质押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是维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证监会将持续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惩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本市场信息公开透明,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提前至2020年取消合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答记者问
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了一系列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对前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这项开放措施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实施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已先后核准设立4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不少外资机构对加大对华投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建设发展表达了积极的意愿,开放政策效果和各方反应良好,为加快推进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对外开放创造了有利条件。
2.对中国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发展有何积极影响?
提前于2020年内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是证监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符合资本市场和行业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的决心和信心。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已取得长足进步,通过扩大行业开放,鼓励良性竞争,持续增强实力,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和营商环境,促进行业服务水平实现跃升,以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3.后续将如何落实?
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完善配套安排,扎实做好上述开放措施的落实落地,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开放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
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保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向银保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优先股发行申请;(二)优先股发行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涉及的资本补充、章程修改等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相关监管部门一次性予以受理、审查并决定。
四、商业银行取得银保监会的批准文件后,向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证监会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进行核准。
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要求,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遵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合法规范经营,股份集中托管,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规定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六、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约定的股息率应与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相对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商业银行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商业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七、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八、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优先股损失吸收机制,有效发挥优先股作为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功能。商业银行应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约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数量的确定方式,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发行合约中约定。
商业银行设置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股东大会应就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包括转换价格的确定方式,并履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商业银行披露定期报告时,应专门披露优先股强制转换情况。商业银行发生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应当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九、除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优先股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商业银行应按照《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构成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银监发〔2013〕33号)的相关规定,公开披露优先股的相关信息。
十、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阿里回港二次上市:将和港股“股王”腾讯强势对垒?
2019年9月10日,是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将公司管理权交棒的日子。对于他而言,心中的遗憾莫过于曾被迫离开香港,漂洋过海远赴美国上市,而这一遗憾将在未来某一时刻被淡化。
7月15日晚9点,在香港召开的阿里巴巴年度股东大会上,阿里巴巴的股东们批准了提高普通股授权数据,并通过了“一拆八”的普通股拆股方案。这被外界解读为,阿里回归香港二次上市只差临门一脚。
时间倒回至5年前,2014年9月15日,阿里在纽交所递交IPO申请后,来到香港路演,面对近500名投资者,马云感慨,“有人说,香港失去了阿里巴巴这个机会,我自己觉得是阿里巴巴错失了香港。”
杭州立元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鲁晓东回忆称,彼时阿里巴巴被迫只能远走纽交所上市。五年后的今天,变化发生了。“香港的一个政策方向是,尽量吸引中国大型的新经济公司,将香港作为一个主要的上市之地。”杜克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杜先杰表示。
最为明显的是,香港交易所CEO李小加在今年现身多个公开场合时频频表态:欢迎阿里回香港二次上市。
今年4月份以来,阿里在港二次上市的消息便不胫而走,阿里巴巴集团面对记者的多次问询,以“不予置评”来回应。一位并购投资领域的人士透露,其香港办事处的律师正为阿里完成二次上市进行一系列技术操作。
像阿里股东大会上通过的“一拆八”的拆股方案,便被视为在为回港股上市铺路。迭代资本创始人周响东认为,拆股可以有效降低港股市场中小投资者投资买入的门槛,阿里回归,将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
身在香港市场的海通国际财富管理投资策略执行董事梁冠业,及在小米、平安好医生等企业赴港上市时进行投资的杜克资本投资总监杜先杰都表达称,阿里拆股的逻辑是进一步增加流通性,在一手以百股或千股来计的港股市场,拆股可以让单个股本的价格降低,这一市场的投资者买入一手的费用也不致过高,投资者日常进入的门槛低了不少。
另外,回港二次上市,对于阿里而言,是多了一个上市交易所,可以再募集一笔资金。“现在外界传闻阿里大约募集超100亿美金。”杜先杰认为,阿里回港上市势必会吸引更多中国的投资者进入。对于阿里股东大会上通过的“一拆八”拆股方案,杜先杰认为就是为来香港上市解决技术上的一些问题。杜先杰说,目前港股最高的股价也就是上百块的,那么阿里将股本拆成八分之一后的价格,相对来说更接近香港股票市场的行情。“这是阿里为港股上市,向前迈进的一步。”
梁冠业认为,这一拆股方案对于阿里总体价值没有太大影响,只是股本拆成八份,总体市值与美股一样。他预计阿里回归港股后带来的变化,会有更多国内机构或散户投资者免去了在美国开户买股票的麻烦,对于阿里公司的发展也有很大帮助,“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对于公司的股东分布会是一个利好。”
一直在做空美股中概股公司的周响东,在近期走高的市场中并没有投入打新的准备,他更善于预判接下来像蔚来汽车、瑞幸咖啡这样的美股上市企业的衰败迹象,谈及阿里,“整个互联网行业里面,我最看好它。”
伴随着阿里回港二次上市的频频动作,外界有一些声音认为,阿里当年在港退市,后去到美股成长为具有千亿市值的巨头,如今再来香港上市无非是圈一波钱。“阿里回归港股并非刻意为之。”鲁晓东说。他认为,当年在港股上市的阿里和如今的阿里,其内涵早已大不一样。
2007年时,阿里旗下的B2B公司最早登陆港交所,“这一块业务是阿里发展相对较早也较快的,”鲁晓东告诉记者,阿里尔后又衍生出了对标eBay的C2C业务淘宝网,以及覆盖了金融、物流等多方面的支付宝、菜鸟网络等业务,“都不在上市主体里”。
随着阿里的生态愈发强大,“港股上市的业务规模相较集团体量而言,可能也就占几分之一,很小的一个体量。”鲁晓东形容现在的阿里,“已是一个庞然大物”。
但从本质上看,由于阿里实行同股不同权的合伙人制度,使其形成了董事会仅领导公司,合伙人绝对领导董事会的企业决策架构模式,但港交所却坚持同股同权,拒绝其上市申请。
2018年4月30日,香港正式启动了新的上市规则,并接纳了拥有同股不同权股权架构的企业来港上市,或此类企业来港二次上市。此后,港股便迎来了像小米、美团这样的新经济公司,并成为同股不同权企业的代表。
2014年阿里在纽交所上市,以高达250亿美元的融资额规模,创造了当时有史以来的最大IPO。当天收盘市值就有2314亿美元,直接超越了Face-book,成为当时市值仅次于谷歌的全球第二大互联网企业。
阿里和腾讯将对垒?
在周响东看来,阿里的业务稳定程度更高,管理层的能力远比其他公司优秀,最为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特别是消费互联网都是强者通吃的时代。”他称,未来的消费互联网端,以阿里为代表的阿里系和腾讯为代表的腾讯系会打得很厉害。
假若阿里在今年回归港股上市,周响东预计,其将与昔日的港交所“股王”腾讯展开强势对垒。“腾讯系是散兵游勇。”在周响东的分析里,尽管腾讯投了一堆公司,但由于本身的整合能力相较阿里较差,这样以来,业务开展和在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便不言而喻。
阿里的投资版图既清晰且都是协同性的,“阿里是集团军。”周响东说,散兵游勇看上去规模虽大,但像京东和拼多多这样的公司在腾讯体系里几乎难以协同,相互竞争之下导致腾讯的竞争力相对减弱。
阿里持有宝宝树约10%股份,宝宝树与阿里在电商业务上又有着强链接关系。不同于阿里投资其他公司,“坦率地讲,从将两套系统在底层架构上彻底打通来看,宝宝树与阿里在无缝链接程度上做得是最强的。”王怀南十分欢迎这个巨大的深度战略合作伙伴能像宝宝树一样来到港股市场。不过,这件事情发生与否,他说,“对我们的战略及执行影响并不大。”
王怀南不止一次提及,“希望看到更多像当年的阿里一样的企业,用新经济的思维方式去走上资本市场。”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在他看来,从去年开始,港股的改革已经进入了快车道,但这还需要经过若干年的改革开放建设,监管机构日趋成熟,才能真正成为一个不但规则包容度高,而且交易量活跃,投资人心智丰满的市场。
杜先杰认为,中美博弈给资本市场带来更多不确定性,包括企业上市地点的选择等,不仅阿里备受关注,今后或有更多大型美股中概股会考虑“回家”。
除了阿里,网易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丁磊在今年的两会期间被问及是否愿意回A股上市的问题时表示,“我们当然会考虑。”中芯国际也已从美股退市,中手游科技从美股退市后,正在港股二次申请IPO等。
曾经港交所错过了阿里这样的巨无霸,香港也错过了“一个互联网时代”。在鲁晓东看来,错失阿里不仅仅让港交所在国际的地位下滑,更让香港为此付出了更多代价。
由于美国以AB股发行的企业早有先例,同时还接纳“同股不同权”的公司,这个市场的包容度够高,让不少在港股碰壁的企业喜欢到此上市。除了阿里,像百度、网易、新浪等互联网科技企业,甚至像学而思、好未来、新东方这样k12教育企业都选择了美国上市。
“代表中国未来活力的优秀公司,‘半壁江山’没有在国内上市,这对我们国家本身而言其实是不利的。”鲁晓东直言,华尔街收割了大批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上市红利,让港交所真正“痛”到了,才知道要开放化一些。当前我国之所以大力推科创板,被鲁晓东视为我国在变革投资市场中的重要举措,他认为最终的目的都是希望能让中国更多“未来的阿里”、“未来的腾讯”在国内或至少在香港“开花结果”。
个人破产制度要来?首份市场主体退出方案国家级文件出台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直击多年来市场主体退出遇到的通难点问题。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制度。
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方案》指出,市场主体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理,或推动利益相关方庭外协议重组,以尽快盘活存量资产,释放资源要素。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利用破产重整或庭外协议重组等方式,推动企业债务、股权结构和业务重组,恢复生产经营。对丧失经营价值和再生无望的企业,要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市场出清。
《方案》从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加强司法能力及中介机构建设四方面完善破产法律制度。
尤其是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将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
《方案》还从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健全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退出机制等四方面进一步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
在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方面,《方案》要求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径,完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概括转移制度,建立金融机构风险预警及处置机制。
在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方面,则要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还要完善特殊类型国有企业退出制度。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厂办集体企业存在的出资人已注销、工商登记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等问题,明确市场退出相关规定,加快推动符合条件企业退出市场,必要时通过强制清算等方式实行强制退出。
《方案》直击市场主体退出痛难点问题 意义非凡
“市场主体退出是市场机制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当前,在我国市场退出实践的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主体退出的渠道不通畅、激励约束的机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较高。这些原因使得退出主体比例明显偏低,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发挥,也不利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方案》对于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次发布的《方案》是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是中央在经济工作重大战略部署的一部分,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意义非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从《方案》的具体内容来看,方案许多突破。比如《方案》强调,要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中几个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别是提出要构建和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特殊主体破产制度和“法庭外”退出制度。
李曙光分析,首先是自然人破产制度。我们常说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就是因为中国缺少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市场经济的主体不仅有企业,更包括亿万自然人、商自然人。这些主体都会有各类各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自身的债务超过一定限度的情况下,都需要一定的措施来解决负债过高或流动性短缺的问题。对那些“诚实而不信”的债务人更要有债务豁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清理市场信用垃圾,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其次是以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为代表的特殊主体的破产制度。不同的市场主体和市场领域都有不同的特点,对于一些特殊的主体和领域,有必要根据其特点设计与之适应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机制的建立并不会损害市场的信心,相反会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调整金融业结构、分散与规避金融业界风险,有利于良好的社会信用机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完善国有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于处置僵尸企业和加快“三去一降一补”,对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李曙光表示,总的来说《方案》,高屋建瓴,条分缕析,提出诸项改革原则和具体详实的改革举措,彰显了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破产等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决心。《方案》的意义与突破,为接下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也确立了新方向。
又见擅改科创板招股书!中信证券触雷,保代等相关人亦受罚
这次是中信证券,证监会公告称,中信证券在保荐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柏楚电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对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的问题擅自删减,并签字盖章日期和实际时间不符。
证监会连发三个警示函:认为中信证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要求整改,出具了警示函;两位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发行人柏楚电子也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这并不是券商第一次因为科创板领到罚单,中金公司也在本月因擅自改动招股说明书内容被出具警示函。
中信证券被要求整改
证监会发行部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显示,中信证券在保荐柏楚电子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以落实“对招股说明书披露内容进行整理和精炼”的问询问题为由,对前期问询要求披露的“综合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及净资产收益率大幅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事项的差异原因分析”等内容在招股说明书注册稿(6月28日)中擅自进行了删减。
另外,从7月1日到3日提交的7版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及反馈意见落实函的签字盖章日期均为2019年7月1日,日期签署与实际时间不符。
证监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证监会认为,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中信证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对其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证监会。
两名保荐代表人被警示
除了中信证券外,保荐代表人朱烨辛、孙守安也被出具了警示函。
证监会认为,朱烨辛、孙守安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记载,朱烨辛2009年在中信证券履职,2015年5月担任保荐代表人;孙守安2011年履职中信证券,2016年担任保荐代表人。
另外,发行人柏楚电子也收到了警示函。该公司目前处在提交注册的环节。
一位券商人士指出,警示函处罚不会对该公司的审核造成阻碍。
该公司4月10日递交科创板上市申请,经过三轮问询后,6月27日过会,6月28日提交了注册。柏楚电子是一家从事激光切割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是国家首批从事光纤激光切割成套控制系统开发的民营企业。其主营业务为各类激光切割设备制造商提供以激光切割控制系统为核心的各类自动化产品。此次募集资金将部分用于投资公司总线激光切割系统升级及扩产。
头部券商纷纷踩雷
这并不是券商第一次因为科创板领到罚单。7月4日,证监会对中金公司下发警示函。因在保荐交控科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中金公司擅自改动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证监会近日下发了对中金公司的警示函。证监会表示,该违规行为的发生,反映了中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中金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警示函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证监会。
一同受罚的也有保荐代表人和发行人交控科技。同样的,交控科技并未因此次罚单而干扰到上市进程。
证监会此前指出,注册申请文件是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事项报告义务,配合审核工作,权力确保申报质量。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加大对科创板保荐业务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法定职责,做好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把控项目风险,切实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推动科创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上交所也在之前指出,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是试点注册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需要压实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把关责任。后续,上交所对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严格依规予以惩处。希望所有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能够从本起违规行为和纪律处分中汲取经验教训,认真履行职责,对制作和报送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共同推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平稳有序实施。
国务院金融委11条举措促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7月20日,国务院金融委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归资本市场建设初心 科创板“时刻”即将到来
目前,科创板规则体系基本齐备,拟上市公司受理审核稳步推进,已获得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25家公司,将成为科创板首批上市公司。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资本市场战略地位提升,而科创板是重要突破口,对投资者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对全市场来说,意味着全面深化改革迈出历史性关键一步。
科创板开市进入最后倒计时,这一承担科技创新发展使命、背负资本市场改革重任的全新板块,即将鸣锣开市,迎来首批25家科创公司。从2018年11月5日宣布设立,到确定2019年7月22日企业上市,经过8个多月高效有序的精心筹备,科创板将迎接市场全方位的考核与检验。
“作为增量改革,科创板在制度上做了许多创新,很好地体现了资本市场建设的初心。”上交所副总经理刘逖近日在出席“2019第一财经科创大会”时表示,改革的核心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打破行政审批思维,真正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二是建立与之配套的交易、持续监管、并购重组、再融资、退市等制度和法律责任安排。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资本市场战略地位提升,而科创板是重要突破口,对投资者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对全市场来说,意味着全面深化改革迈出历史性关键一步。
上市交易机制全面就绪
目前,科创板规则体系基本齐备,拟上市公司受理审核稳步推进,已获得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25家公司,将成为科创板首批上市公司。
根据上交所网站信息,截至7月12日,共有147家公司提交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其中,89家公司已被问询,31家公司获上市委审议通过,25家公司在证监会注册生效,另有1家公司审核中止,1家公司撤回申请。
市场各方高度关注科创板进程。刘逖表示,科创板不是简单地在现有资本市场、股票板块基础上新增一个板,而且承担了双重使命,一方面承担着支持科技创新、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的历史使命,另一方面承担着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试验田的重任。
科创板即将迎来开市,对于科创板的新机制安排,市场各方需要熟悉和适应的过程。刘逖强调,这些机制在科创板未来纵深发展过程中,很可能遇到各种挑战,尤其是在科创板开市初期,市场参与各方特别是投资者,需要重点关注科创板交易机制等方面的新变化,理性参与,审慎交易,防范风险。
科创板开市进入最终倒计时,首批公司上市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为保障各项业务流程清晰顺畅,7月13日,上交所联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证金融分别组织全市场开展了科创板交易业务预通关测试,测试的主要目的是验证已完成发行的科创板产品上市交易等业务功能。相关机构还将于7月20日组织最后一次通关测试。
为模拟真实交易业务,此次预通关测试中使用的5只科创板产品代码为真实的科创板产品代码,产生的行情为测试行情,测试内容包括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委托成交测试以及主板各类产品委托成交测试。据悉,这5只科创板产品分别为华兴源创、睿创微纳、天准科技、杭可科技、澜起科技。
首批企业彰显科创新力量
科创板开市将如期而至,汇聚万千期待的25家公司,代表了所处行业的核心科创力量,彰显了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潜力,获得资金青睐。
科创板定位明确,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从首批25家企业的行业分布看,有9家来自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家为专用设备制造业,3家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2家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另有通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各1家。从注册地看,首批企业中北京、上海各有5家,江苏4家,浙江、广东各3家,陕西2家,福建、黑龙江、山东各1家。
同时,首批上市企业的业绩水平和研发投入情况良好。有10家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占比四成;有13家公司最近一年净利润超过1亿元,占比过半;有15家公司最近一年研发投入超过5000万元,占比六成。其中,中国通号以13.24亿元的研发投入规模居于榜首。
目前,25家公司的发行价格已经确定,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乐鑫科技、方邦股份和南微医学,对应发行价为每股62.6元、每股53.88元和每股52.45元;发行价最低的为“巨无霸”企业中国通号,发行价为每股5.85元。
根据最终的发行价格,25家公司的募资总额为370.17亿元,较此前预期募资总额310.89亿元增加59.28亿元,多数公司确定的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募资规模超过原计划资金需求,仅有4家企业未募得足额资金。按2018年扣非前归母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估值水平,25家公司的发行市盈率平均值为49.21倍,市盈率最低的中国通号为18.18倍,市盈率最高的中微公司为170.75倍。
关注对市场流动性影响
千呼万唤始出来,科创板首批企业上市,各方资本力量竞相角逐,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引发热议。
“科创板对A股流动性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底仓引流效应和分流效应。”华泰证券在研报中表示,一方面,科创板增加股票供给,对A股现有板块的交易量形成一定的分流压力,分别在发行和上市交易两个阶段;另一方面,参与申购科创板新股需要A股底仓市值,有望增加现有板块配置资金。
华泰证券预计,科创板开市后短期换手率高、交易额占A股比重较高,对市场有分流效应,开市半年后换手率或逐步降至10%左右水平,分流效应有望缓解。同时,新增申购科创板的基金将增持现有板块,形成底仓引流效应,后续随着科创板持续发行,存量底仓资金有望保持,开市后个股股价表现或决定底仓资金的增量和增幅。
天风证券通过类比创业板开板首日的流动性情况,对科创板25家公司上市首日所形成的成交额进行测算。结果显示,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日预计可形成331.23亿元成交额,这部分交易额将对存量资金形成一定占用,从而可能对市场流动性产生冲击,但考虑到科创板将不设涨跌幅限制的时间延长到上市后5日,预计上市首日对市场资金的占用将小于预估的300亿元规模,但上市后5日对流动性的冲击可能扩大。
广发证券分析认为,综合机制、体量方面因素考虑,科创板带来的分流效应有限可控。从机制来看,创业板开板打新采用新股申购预先缴款,首批冻结申购资金规模达万亿元,而科创板打新仅采用市值配售方式,分流效应大大弱化;从体量来看,2019年科创板融资规模预计在800亿元至900亿元,节奏整体可控。同时,参考创业板开板经验,科创板开板初期将助力提升风险偏好。创业板开板初期股权风险溢价显著下降,但下行空间有限,而目前股权风险溢价尚存较大改善空间,提振作用或将更加明显。
税 务 TAXATATION
在网上抢红包,要缴个税?!到底什么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根据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不过,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根据官方解释,“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等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企业按“偶然所得”缴税
近年来,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一些平台也通过红包来刺激消费者重复消费。除此之外,由于操作便利,不少企业还通过网络红包来转款,甚至有的单位还通过红包来发放工资。
自2014年春节微信红包首次亮相以来,抢红包的风潮愈演愈烈,也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入局”。如今,“抢红包”已成为佳节必备。随着人们新的支付习惯日渐养成,移动支付市场也迎来了蓬勃发展。
根据公告,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保持不变。
商品折扣折让不征税
此次规定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需要缴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有专业人士分析称,如某商家在电商平台做推广活动,通过APP(应用程序)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根据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因此,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2种解决途径,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根据规定,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在“双11”“6·18”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堵住偷税漏税缺口
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的必然之举。但在此前,由于缺少明确的认定,这类企业红包是否应该纳税还存在争议。有声音称,企业红包既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还可能为企业偷税漏税开口子。
事实上,早在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其中对网络红包收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企业红包需要收税,个人间互发的红包不需要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微信红包做账规定
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微信转账的要如何做会计分录的,该放在什么会计科目呢?这个问题应该有不少的会计还是一头雾水,今天统一回答。
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应该走哪个会计科目
(一)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
(二)具体账务处理是:
1.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的: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2.微信或支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提现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三)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二、微信红包是否缴纳个税及税前扣除?
1.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按“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如果是企业派发红包委托第三方发红包由外包支付方代扣个税。(由于无法取得个人的相关信息,实务中没法代扣代缴)
3.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派发上述“非现金网络红包”时不需要账务处理,从管理的角度需要被查账;开具发票时,按照商业折扣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即按照净收款额开具发票,注意开票的形式)。
4.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应纳税额不足1元免征个税,换成“偶然所得”就是“5元”及以下红包免征个税。
6.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它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税是对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20%
偶然所得及其纳税:
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不论在何地兑奖或颁奖,偶然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支付单位扣缴。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对于大家常说的1万元的起征点,是专指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土地增值税法喊你提意见 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
7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并拟取消集体房地产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在税率方面,土地增值税仍将继续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具体来看,关于征税范围,《征求意见稿》在此前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首次将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虽然《征求意见稿》所设税率没有改变,但是除了增值率不超过20%的保障性住房仍继续免税外,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房地产,是指下列行为:
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二)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法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非货币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移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本法规定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核定成交价格、扣除金额: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扣除项目金额无法确定的,可按照转移房地产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可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国务院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定其他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减征或者免征土地增值税,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的纳税人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的。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达到以下房地产清算条件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四)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五)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六)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土地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转移、规划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等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具体办法,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以及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有关内容,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财政部于1995年1月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施行20多年以来,税制比较健全,运行平稳,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土地增值税立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也是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完善土地增值税制度,增强权威性和执法刚性,发挥土地增值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作用,有利于健全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现行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较健全,宜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个别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三、税法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此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将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集体房地产)纳入征税范围。同时,拟将目前对集体房地产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取消。
调整征税范围的主要考虑是为了与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明确要求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建地)入市制度,并要求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2015年以来,全国33个试点地区开展了农村土地征收、集建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改革试点,允许集建地入市和转让,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目前,试点地区通过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过渡办法,对土地增值收益进行调节。《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为了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使税制与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征求意见稿》将集体房地产纳入了征税范围,同时,拟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
(二)关于税率和计税依据。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仍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三)关于扣除项目。
《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授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调整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集体、国有房地产的成本构成差异较大,且不同地区集建地入市方式、途径、形态、用途等差异也很大,成本构成和级差收益千差万别,再者集体房地产入市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关管理制度还在探索和逐步健全过程中,相关扣除项目难以做出统一规定。
(四)关于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在延续《条例》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对个别政策做了适当调整。一是吸收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关于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二是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主要考虑是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机决定一些阶段性、过渡性优惠政策,如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等。三是将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普通住宅免税的规定,调整为授权省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决定减征或是免征,以体现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向,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四是增加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主要原因是出让集建地级差收益的地区差异巨大,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限,有必要授权省级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集体房地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纳税期限。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明确为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的当日。同时,为简化缴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征求意见稿》调整了申报缴税期限。一是将《条例》中分开设置的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个时间期限合并为申报缴纳期限。二是将申报缴税期限由《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合同签订之日后7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调整为区分不同类型纳税人,规定不同的期限。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月份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后90日内,申报清算土地增值税。对于其他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税。
(六)关于征收管理模式。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先预缴后清算的制度,并将现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清算审核的做法,调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自行完成清算,结清应缴税款或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部门明确:继续实施“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现就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挂牌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应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三、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票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票数。
四、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所称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
(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者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一)其他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六、本公告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
(二)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三)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四)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五)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六)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七)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七、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两网公司)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退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十、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执行,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本公告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9年7月12日
中国与印度税收协定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8号
《关于修订1994年7月18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11月26日在新德里正式签署。中印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议定书》于2019年6月5日生效,在中国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印度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修订1994年7月18日在新德里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8年11月26日在新德里正式签署。《议定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印协定)作出了修订,其主要条款如下:
一、关于标题和序言
为防止协定滥用,《议定书》对中印协定的标题和序言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防止避税的表述。
二、关于人的范围
《议定书》纳入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该规定用于明确,对于在缔约国任何一方成立且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另外,《议定书》明确,协定不应影响缔约国一方对其居民的征税(《议定书》列名的特定条款除外)。
三、关于居民
《议定书》修改了双重居民实体的加比规则,即对于除个人以外,同时构成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仅将其视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则。
中印协定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除个人以外的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需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其居民身份;如果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未能达成一致,则该人不得享受协定规定的任何税收减免优惠,但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就其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度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除外。
四、关于常设机构
关于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中印协定规定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构成常设机构,但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同其他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183天以上的为限。《议定书》删除了中印协定中关于“连同其他此类工地、工程或活动”的表述,即计算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的持续时间时,仅考虑就同一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场所或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所持续的时间。同时,《议定书》增加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上述规定提及的183天期限的目的,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在一个或多个时间段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建筑工地,建筑、安装或装配工程场所开展活动,时间累计不超过183天;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其他时间段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同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场所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了30天,则上述其他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场所开展活动的时间。
关于劳务型常设机构,中印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以外的劳务构成常设机构,但仅以该项活动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议定书》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在确定提供劳务的时间时,仅需考虑“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所提供劳务的时间,并规定时间门槛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五、关于营业利润
中印协定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则缔约国另一方可对直接或间接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但如果该企业证明相关活动不是由常设机构进行的,或者与常设机构无关,则不适用该规定。《议定书》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则缔约国另一方仅可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六、关于利息
中印协定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或者为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的利息,其债权是由该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
《议定书》将该条款修改为,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的利息;或者因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缔约国另一方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所担保或保险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议定书》明确“中央银行”一语,在中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印度是指印度储备银行,同时列名了两国可享受上述免税待遇的金融机构。
七、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
为防止协定滥用,《议定书》纳入了“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即“主要目的测试”,要求如申请协定优惠的人是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
中印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按照《议定书》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议定书》于2019年6月5日生效,在中国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在印度适用于2020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解决融资难 算清减税账,这些服务举措被点赞!
减税降费实施以来,政策落实达到何种程度、是否实现应享尽享目标,成了税务部门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点。为帮助纳税人解决融资难,算清减税账,各地税务部门不断探索,推出“减税贷”“电子台账”“线上体检”等服务举措,帮助纳税人尽享减税红利。
四川:“减税贷”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近日,全国首款“减税贷”意向性贷款协议签约仪式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来自成都市的19家小微企业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了意向性贷款协议。据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员介绍,此次签约仪式是“减税贷”推出以来首次大规模集中签约,预计贷款规模将达到1000万元,将为更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减税贷”对很多人来说,可能是一个新词。实际上,“减税贷”是今年5月末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联合推出的一款将减税金额作为主要信贷依据的银税互动产品。
据悉,“减税贷”的贷款对象为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具体来说是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或B级的成都市纳税人(即使无实际税款入库)。作为一款纯信用贷款产品,“减税贷”的主要机制在于以减税额还原纳税额,进而推导授信额,以提供更有力度的信贷支持。在此过程中,纳税信用评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可通过全线上操作向建行申请“减税贷”,在无需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即可享受年利率不超过6%、最高限额300万元的贷款。
小微企业是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创业就业、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等多重矛盾交织,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重、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据此,国家实施“史上最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扩围小微企业优惠税种、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相继落地,中小微企业得以真正享受减税红利,获得感大大增强。与此同时,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综合施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实际利率,信贷投放显著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持续提升,融资难题得到一定的缓解。
“减税贷”这一产品在这一背景下推出,正是银税携手送给成都市小微企业的一份政策大礼包。
首先,“减税贷”作为银企互动产品,触及到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一大痛点——银企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一方面,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管理和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不足,小微企业融资难度加大、成本更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时面临的风险更高,金融机构更加需要详实的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信用信息做出决策,却获取困难。从这一角度看,税务系统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过银税互动换取银行授信资金对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意义重大。
其次,以减税额度作为银行贷款授信依据,为小微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减税贷”能够发挥以减税促贷款的作用,有助于打通金融活水流向小微企业的“最后一公里”,使得企业发展活力充分迸发。
最后,诚信纳税企业既能享受正常的银税互动产品优待,又能享受“减税贷”的叠加优惠,“减税贷”释放出以贷促信的信号,这无疑让纳税人更加重视自身纳税信用评级,进而有利于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河南:“电子台账”算出减税降费明白账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在减税政策落实道路上不断探索,推出“减税降费电子台账”系统。截至目前,该台账已实现对240余万户正常管理纳税人和发生纳税义务自然人的减税降费政策享受情况持续跟踪,通过算清减税降费“明白账”,确保减税降费红利充分释放。
落实减税降费的“硬举措”
减税降费政策涉及改革事项多、税种多,任何一项政策落实不力都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在河南省税务局减税办组织下,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财产行为税处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依托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系统,以纳税人申报、代开发票、预缴税款为数据源头,聚焦“小微普惠减免、深化增值税改革”两个层面,集中研发减税降费电子台账。
自今年4月10日电子台账正式投入使用,经过不断完善优化,目前已开发完成减税降费台账概览、小微普惠减免台账、深化增值税改革台账三块内容,通过对各项政策内容全过程、体系化监控,实时跟踪政策落实情况,督促减税降费工作落地。
帮税务人打造“铁账本”
据了解,减税降费电子台账定位于方便省市县三级税务机构随时了解和掌握所辖纳税人分税种应享尽享、应享未享减税降费等情况。在数据归集和处理上,以申报时间作为统计基础,实行“T+1”数据收集,按日更新、按月归集;同时,建立应享未享和办理退税之间的关联,打通应享未享和应享已享之间的通道,并采取容错办法,以确保统计结果与实际业务基本吻合,从而使减税降费数据归集及时、准确、完整。
电子台账的使用大大减轻了各级税务部门的工作量,促进减税降费工作体系化、便捷化、高效化。
为纳税人算好“收益账”
减税效果好不好,关键是市场主体能否实实在在受益。减税降费电子台账的最终目标是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减税红利。在随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的同时,电子台账也为税务部门减税降费工作指明了方向。
国家税务总局汝南县税务局办税大厅,当收到焦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发来的对公账户信息时,税务干部刁梦云也终于松了一口气。“我们通过‘电子台账’应享未享疑点模块监控发现,这家外地企业在我县代开发票,因为企业会计业务不熟练,所以没有享受到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在及时跟企业联系沟通后,办理了退税手续。电子台账真是减税降费工作的好帮手。”刁梦云如是说。
根据“电子台账”监控功能,各级税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纳税人减税降费政策应享未享等情况,进而有针对性地提醒税务人员进行上门服务,分析应享未享原因类别,通过采取发布问题提醒、集中政策宣传、个性化服务等形式,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享受减税降费政策。
广东: “线上体检”系统助纳税人尽享减税降费红利
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正在推进中,为了帮助纳税(缴费)人了解减税降费成效,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近日推出减税降费特色品牌新利器——“税惠享”智能服务系统,该系统在全省率先实现减税降费“线上体检”功能,助力纳税人“掌”上快速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助力纳税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
减免税体检报告快速查原因
“这个系统实现了减税降费政策学习、享受查询、自助测算、减免体检、效应反馈五大功能全覆盖。”广州市税务局减税办负责人介绍。
据了解,“税惠享”包括减免查询、减免体检、大家谈三个栏目,与以往接触的单一功能程序不同,其最大特色就是依托“广州税务企业号”“点对点”面向纳税(缴费)人的特点和优势,打造具有“查询-体检-反馈”闭环的智能服务系统。优化集成多项功能,满足纳税人掌握减免效应的需求,实现减税降费政策享受情况及风险提示信息一站式推送。
为了让每一位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政策红利,“税惠享”在全省首推减税降费“线上体检”功能,立体化扫描纳税人政策享受情况,精准推送减税降费减免体检提示信息,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惠及每一个市场主体。
简单来说,纳税人在获取减税账单、自主测算享受减税情况的基础上,如发现自身符合条件却没有享受减免,可通过系统检测获取体检报告,快速了解未享受原因,如有确实无法解决的个性特色问题,还能实时在“税惠享”系统上进行反馈。
“这实际上是一项兜底服务,确保政策精准到达、纳税人及时享受。”广州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说。
10个税费种减免情况每日更新
一项政策能带来多少实际优惠,是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基于这项需求,“税惠享”同时还推出了减税账单功能,即:纳税人每月完成申报缴税后,可进入“小微普惠减免情况”模块,实时获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享受情况。
广州市税务局减税办负责人介绍,目前,通过“税惠享”系统可查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10个税费种减免税金额,并且这些税费的减免情况可实现每日更新。
而在此前,通常情况下,每户企业的减税降费金额需要在纳税申报后才能体现出来。为进一步了解纳税人的意见和需求,“税惠享”还推出问卷调查栏目,结合减税降费工作落实要求和纳税人关切点,有针对性收集纳税(缴费)人对广州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纳税(缴费)人对税务部门的监督,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提高全市税务系统的纳税服务水平,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陕西汉中“2·15”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罪犯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死刑复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张扣扣死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张扣扣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7月17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张扣扣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张扣扣会见了其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扣扣家邻居王自新的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因邻里纠纷将张扣扣之母伤害致死。同年12月5日,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鉴于王正军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张母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七年,王自新赔偿张家经济损失9639.30元。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被王正军伤害致死始终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夕,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村过年,决定报复杀害王正军及其父兄,并准备犯罪工具,暗中观察,伺机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王校军、王正军兄弟二人祭祖返回行至本村村委会门前时,守候在此的张扣扣蒙面持尖刀朝王正军颈部猛割一下,连续捅刺其胸腹部等处数刀,并追赶惊慌逃跑的王校军,朝其胸腹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后返回再次捅刺王正军数刀,致王校军、王正军死亡。随后,张扣扣闯入王自新家,持刀捅刺王自新胸腹部、颈部数刀,致王自新死亡。之后,张扣扣使用自制燃烧瓶点燃王校军家用轿车,致车辆后部烧毁。张扣扣逃离现场后,于同月17日7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王正军伤害致死张扣扣之母的行为已受到法律制裁,但张扣扣却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多年不如意,在其母被害21年以后蓄意报复王正军及王的父兄,精心策划犯罪,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蒙面持刀行凶,致三名被害人死亡,且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张扣扣杀人后为进一步发泄怨愤又毁损王校军家用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扣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法:废止司法解释103件,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一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是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使命。司法解释清理是保证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的重要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实践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在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审判工作、完善司法政策、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有些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不适应社会形势发展需求,有些司法解释条文已经与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这就迫切需要通过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全面清理来集中解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等问题,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统一有效实施。
根据审委会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研究室牵头,各审判业务部门参加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小组。在全面清理工作中,工作小组广泛听取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并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对拟废止、修改和研究的司法解释逐一甄别讨论。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
此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始终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符合人民意愿,符合立法意图。清理工作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增强司法解释清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一,紧紧围绕“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这一基本目标开展清理工作。此次全面清理工作就是要集中解决有些司法解释与现行法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出台后,定期对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是保证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此次清理废止的103件司法解释主要就是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被后发布的司法解释代替,或与后发布的司法解释冲突的规定。
第二,全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司法解释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应工作规划,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始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中,是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为此,我们对全部司法解释内容逐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标。通过认真甄别,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司法解释质量都非常高,都是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同时,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标准、高要求对极个别司法解释条文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修改意见。
第三,坚决贯彻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做好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重要工作任务。这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就是将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产权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作为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的重要遵循,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二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凡是有违平等保护原则的规定,坚决予以废止。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顺应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对新时代大背景下与经济社会形势发展不相符的司法解释,坚决予以废止。
经过清理,废止民事类司法解释53件,如《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废止刑事类司法解释24件,如《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废止综合、行政诉讼类司法解释26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通过此次清理,取得了以下成效:
第一,有效保证法律统一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加强法律实施成为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司法解释在保证法律实施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影响更加广泛,社会更加关注。司法解释清理后,司法解释数量减少,规则更加明确,方便全国法院理解和适用,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更加有力,能够保证法律在司法领域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提升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让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更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推进法治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此次清理工作,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始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保清理工作导向鲜明、要求明确、措施有力。通过对司法解释的全面清理,进一步统一了平等保护产权的裁判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司法解释的价值导向,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层面的规则保障。
第三,有力推动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通过清理,进一步摸清了司法解释的底数,准确界定了司法解释的范围,明确了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集中解决了司法解释与法律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等问题,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有力促进了司法解释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无期!蒲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9年7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蒲波受贿案,对被告人蒲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蒲波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蒲波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蒲波利用担任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巴中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中共德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重组、工程承揽、项目开发、人事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1998年至2018年,蒲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26万余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蒲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蒲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章莹颖案凶手被判终身监禁,法官:希望他早日良心发现
7月19日,长达2年的章莹颖案在美国“结案了”:罪犯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不得减刑,他的余生将在监狱中度过。
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经过一天的闭门审议后,无法就判处死刑达成一致,克里斯滕森免于一死。一名陪审员透露,12名陪审员中10人赞成死刑,2人反对。
在公布的陪审团意见裁定书上,两项反对死刑原因如下:
有两名陪审员认为,克里斯滕森在服用抗抑郁的药物,加上酗酒和吸毒等,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会导致严重的副作用。
还有五名认为,克里斯滕森并不善于社交,因此他并不可能雇佣他人代为实施暴力行为。
陪审团无法达成死刑一致判决,法官宣判终身监禁。
法官表示,这样的审判“反映出他们(陪审团)的人性,而不是你(被告)的”。
以下是法官讲话的部分内容:
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你的律师试图把你描绘成一个对自己所行感到忏悔的人,而所有人都清楚地认识到,你完全没有悔意。从始至终,你没有对被害者家人说过一句道歉的话,即使在今天,或者任何一次交叉质询中,你本可以说出任何你想说的内容,无论是长还是短。然而到今天,直到莹颖被你杀害后的第769天后,你依然无法说出一句简单的“对不起”。
无论你心里是怎么想的,当你今天被带离这里,在孤独、隔绝和冷酷的狱中度过余生直至死亡的过程中,也许……只是也许……有一刻,你能良心发现,拿起纸笔,给章莹颖的父母写下:“对不起”。
章莹颖父亲表示:不赞同但接受判决结果。其发表了以下声明:
“尽管我们不同意这样的结果,我们可以接受罪犯将在监狱里度过余生。我们要求被告无条件地告知我们莹颖的下落。如果你的灵魂中还残留有任何任性,请帮助结束我们的煎熬。请让我们带莹颖回家。”
章莹颖男友在审判结束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永远不会接受判决,其声明:
今天的结果仿佛在告诉我,我可以用任何残忍的方式杀害别人,却不用为之付出生命代价。我最好在杀人前吸毒、酗酒,最好还装作是一个孤独的人,这样人们就不会觉得我对社会有危险。因而对我来说,今天的审判结果仿佛在鼓励人们犯罪,我永远都不会认同。从始至终,克里斯滕森都未曾向受害者家人说过一句道歉的话。
当美国地区法官詹姆斯·沙迪德宣读判决书时,克里斯滕森闭着眼睛低下头,他笑了,叹了一口气。他拥抱并感谢了他的律师。在法庭上,他的母亲和法律团队的一名成员拥抱在一起。
在19日的中国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对于章莹颖案件的判决,发言人耿爽表示:
中方再次对凶犯的残忍行径表示强烈的愤慨和谴责,并始终主张通过法律方式让正义得到伸张,让罪犯得到惩罚。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章莹颖案审理进程,也注意到章莹颖的家人已经就此发表声明。 我们再次对凶犯的残忍行径表示强烈愤慨和严厉谴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我们始终主张通过法律方式让正义得到伸张,让罪犯得到惩罚,让悲剧不再重演。
“MLGB案”终审判决
2016年12月,“MLGB”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认为该商标“格调不高”引起业界沸腾。
2017年11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商评委无效宣告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列出了合议庭少数意见和多数意见:
少数意见:
用“MLGB”指代“妈了个逼”的现象,形成的时间不长,局限在网络环境,主要是年轻人群,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MLGB”尚不能构成“妈了个逼”的固定含义...汉语中并没有以汉语拼音首字母理解英文组合含义的习惯,用“MLGB”指代“妈了个逼”是由于不正当的联想产生了危害社会道德风尚的含义,不能认为“MLGB”标志本身就具有了危害道德风尚的含义,否则会不适当的限制语言文字或者拼音字母的使用。
多数意见:
现有证据表明“MLGB”最早出现即是用来指代“妈了个逼”...原告虽然主张其使用的“MLGB”标志是‘My life is getting better’的缩写,但并无证据表明这种缩写方式是英文中常见的表达,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用法为公众所知悉或者能够打消“MLGB”与“妈了个逼”之间的对应关系给人带来的厌恶感。
争议商标主要消费群体...恰恰这些群体几乎百分百的是网络的使用者,几乎都知晓“MLGB”与“妈了个逼”之间的指代关系...抵制低俗、恶俗,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维护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风尚仍然是需要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民法院认为:
争议商标早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前已经被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相关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其施行。人民法院依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由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系对相关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进行的界定,故既应避免不当扩大认定范围,限缩商业活动中经营者自由表达和创造的空间,又应避免不当缩小认定范围,致使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标志获准注册,有效发挥司法在商标行政案件审理中的主导作用。
因此,对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1.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主体。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判断主体应当为“社会公众”。因上述条款系针对相关标志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绝对情形予以规定,以相关标志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前提,从保护“公序良俗”的视角出发,故对此问题的判断主体应当为全体社会公众,而非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公众”,否则所得出判断结论容易“以偏概全”,不利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
2.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产生的判断时间。在审查判断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的事实状态为准。若申请时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考虑到为避免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也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应当区分商标授权和确权程序的制度差异。特别在商标确权案件中,即使由于公众使用文字的习惯、方式发生了改变,使已注册商标标志被赋予了其他含义,但从保护商标权利人信赖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合理平衡私有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除非存在维持诉争商标注册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则一般不宜将注册日之后的事实状态作为评价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
3.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含义的判断标准。在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应当根据其“固有含义”进行判断,特别是对由单独字母或者字母组合构成的标志,就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含义的理解,应以我国公众通常认知为标准,即以辞典、工具书等正式官方出版物或者能够为公众广泛接触的具有“公信力”的信息载体等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但是若我国公众基于生活常识已经对相关内容形成普遍认知的情况下,亦可以经过充分说明予以确定。
避免将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在特殊语境、场合等情况下,通过演绎、联想等方式后,所形成的非通常含义负载于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之上,作为认定其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准。否则势必造成对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应属自由表达创造空间的不当限缩,亦不利于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文化进行积极、正向的指引。
若对诉争商标含义的认识存在分歧,为了得出更加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结论,可以通过参考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主体、使用方式、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等因素,就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内心确认。例如将特定经济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时,可能会因申请注册主体的差异,而导致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认定结论的不同。
4.是否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举证责任。在审查判断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一般应当由主张诉争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主张标志固有含义的,应当提交辞典、工具书等予以证明,但是若诉争商标的含义基于生活常识已经能够形成普遍认知的,此时经过充分说明亦可以予以接受。然而,应当避免在诉争商标含义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并未形成普遍认知的情况下,仅凭特定群体的心理预设就赋予诉争商标特定含义。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争议商标由字母“MLGB”构成,虽然该字母并非固定的外文词汇,但是结合姚洪军在行政审查阶段提交的部分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的相关网页截图,以及考虑到我国网络用户数量规模之大、网络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等因素,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形下,为了积极净化网络环境、引导青年一代树立积极向上的主流文化和价值观,制止以擦边球方式迎合“三俗”行为,发挥司法对主流文化意识传承和价值观引导的职责作用,应认定争议商标本身存在含义消极、格调不高的情形。
同时,考虑到虽然上海俊客公司在使用争议商标时,与英文表达一并使用,但其在申请争议商标的同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故其以媚俗的方式迎合不良文化倾向的意图比较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对争议商标进行低俗、恶俗商业宣传的情形。
因此,综合在案情形,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其 他 OTHER
《白皮书》:新疆从来不是“东突厥斯坦”!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1日发表《新疆的若干历史问题》白皮书,针对国际上关于新疆民族、宗教、文化历史的一些误读,逐一厘清,供善良的人们明辨是非,也以此让那些恶意煽动者闭上他们聒噪的嘴。
历史决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新疆地区从汉代开始就已正式成为中国版图的一部分,它从来就不是什么“东突厥斯坦”,维吾尔人尽管使用突厥语族语言,但也并非突厥人后裔。
新疆与内地经济联系早在商代就已存在,汉代张骞出使西域打通丝绸之路则是家喻户晓的历史佳话。清政府平定准噶尔叛乱,中国西北国界得以确定,新疆经济繁荣发展,“内地之民争趋之,村落连属,烟火相望”。至于新疆和平解放后70年发展的经济成果,任何人不带偏见地到新疆看一看,都会一目了然。
这些年美国和西方一些人对中国新疆治理的攻击是系统性的。他们制造了一个荒诞的逻辑:因为打击的恐怖分子是维吾尔族人,就意味着迫害整个维吾尔民族;因为打击的极端分子有伊斯兰宗教信仰,就意味着压制整个伊斯兰教。他们还进一步引申宣扬:中国要消灭维吾尔文化。
尽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整个国家在反恐和去极端化斗争中尽最大努力淡化民族和宗教色彩,中国的媒体报道相关事情总是避免提及相关的民族和宗教名称,我们的坚决政策就是要把极少数恐怖分子和决心与国家法治对抗的极端分子孤立出来,团结各族群众,善待所有合法宗教的信众,在中国最基层的工作中得以贯彻,但是西方那些人却极力给中国的新疆治理贴上恶毒标签,把新疆的反恐和去极端化斗争歪曲成民族和宗教“迫害运动”。
今天发布的白皮书让人们看清了新疆作为一个多民族地区发展的丰富脉络,了解了坚持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对这一地区各族人民的福祉是多么重要,排他的极端主义是新疆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必须把它剥离出来,坚决铲除,这是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之所在。
维吾尔族经过长期迁徙融合形成,开放、丰富、靓丽深深融入到该民族文化的血脉中。极少数恐怖分子和流亡国外的极端分子在西方一些势力的支持下,试图绑架维吾尔族,让整个民族陪同他们站到极端主义的前线,充当美国和西方某些力量对华博弈的筹码,并以此实现他们小集团的疯狂目标。维吾尔族广大干部群众决不会响应这样的阴谋,全体中国人民决不会允许这样的图谋得逞。
帮着恐怖分子打维吾尔族和穆斯林旗号,壮他们的声威,以此增加在中国新疆地区反恐和去极端化的压力,美国和西方一些人以为这样就能把新疆彻底搞乱,令中国政府束手无策。然而事态的发展令他们大失所望,新疆局势正在一天天好起来,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回正轨,极端主义的嚣张气焰受到沉重打击,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中国的新疆治理重建了和平与安宁,给各族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祉,因而受到真诚的欢迎。世界上的伊斯兰国家看得懂新疆的事情,因而给予了广泛的理解和支持。西方因为话语的音量高,将他们对新疆治理的反对冒充为世界的声音,其实他们在新疆问题上陷入了孤立。
美国和西方是整个伊斯兰世界不公平感的真正来源,也是伊斯兰世界内部很多纷争的挑动和制造者,这是全球十几亿穆斯林的一项基本共识。美国的反恐战争至少有一部分宣泄了对穆斯林的敌视,美国2017年通过、至今仍有效力的“禁穆令”饱含了对穆斯林的歧视。除了少数精英人物得以在美国和西方主流社会的边缘帮着跑龙套,绝大部分穆斯林移民在西方社会里都受到种种歧视。这个世界上最为突出的宗教及种族矛盾无疑是在美国和西方为一边、广大伊斯兰民众为另一边之间发生的。
美国和西方一些人极力炒作新疆问题,他们的恶毒用意之一大概就是以此转移、冲淡美西方同伊斯兰世界的矛盾,用他们的假文明掩盖他们对全球穆斯林的真野蛮。然而人心不可欺,他们的图谋注定失败。(本文系《环球时报》今日社评,原标题“《白皮书》厘清新疆史实,戳穿各种谎言”)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1日发表《新疆的若干历史问题》白皮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前言
一、新疆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新疆从来不是“东突厥斯坦”
三、新疆各民族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
四、维吾尔族是经过长期迁徙融合形成的
五、新疆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
六、新疆历来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
七、伊斯兰教不是维吾尔族天生信仰且唯一信仰的宗教
结束语
附件:中国历代纪元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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