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84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依法对5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阳雪初内幕交易“中青宝”案作出行政处罚。

收购迈新生物*ST华业先行探索民企破产和解之路

近日,*ST华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破产和解的方式,化解公司当前债务。这一举动是民营控股类上市公司化解债务风险的积极尝试。

环境保护税同比增长70.4%——生态税收体系持续完善

近日,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环境保护税165亿元,同比增长70.4%。这意味着我国生态税收系统日益完善。

宁波“诈工地”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判刑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诈工地”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回击!中国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约75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

2019年8月23日,针对美方对自华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的行为,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78个税目、约750亿美元商品,加征10%、5%不等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12月15日12时01分起实施。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组织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

证监会依法对5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仅5家信托公司年内增资 增资退潮因多数公司资本金已“够用”

券业又见“没一罚三”重罚 金元证券因造假案被罚没4000万元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迅游科技:实控人之一所持全部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九强生物拟联手国药投资

收购迈新生物*ST华业先行探索民企破产和解之路

海印股份董事会全员遭深交所处分

郎酒踏上IPO征程 还有哪些知名酒企“按杯待动”?

税  务TAXATATION

96个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获减负“大礼包”

精准治理涉企违规收费

环境保护税同比增长70.4%——生态税收体系持续完善

减税降费激发小微企业活力

珠海横琴新区所得税优惠目录扩围,区内旅游企业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网友编辑词条涉名誉侵权 百度公司被判承担民事责任

宾利公司申请“B及图”商标无效 东方公司诉至法院

认罪认罚从宽并非花钱买刑

网售产品帮尾气超标车辆过年检 环保组织诉生产商

宁波“诈工地”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判刑

其  他 OTHER

回击!中国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约75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组织开展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以及证监会持续开展检查执法活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水平持续提升,但行业在快速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私募机构鱼目混珠、合规程度参差不齐,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风险个案以及非法集资的“伪私募”对行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私募基金,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证监会近期以“辨真伪·识风险 做理性私募投资者”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教育活动,推动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强化风险警示,引导理性投资,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本次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广泛开展私募基金知识普及工作,使投资者了解私募基金的构成及运作,知悉合格投资者标准,识别私募基金风险,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二是大力宣传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使市场各方明确私募基金各项监管要求,正确看待登记备案的性质等,增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自觉性。三是曝光私募基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使投资者掌握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等“伪私募”的区别,明晰投资者享有的合法权利义务以及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途径。

此次专项活动创新投教方式,积极运用纸质、影视、网络等媒体,借助图文、动漫、视频音频等形式,刊载典型案例、投资者问答,播放风险词条,投放公益广告片等,将私募基金知识和投资风险提示送到投资者身边,广泛覆盖社会公众,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推动私募基金相关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制度要求,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维护好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依法对5宗内幕交易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阳雪初内幕交易“中青宝”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阳雪初违法所得197,188,114.7元,并处以197,188,114.7元罚款;依法对许伟强内幕交易“鼎立股份”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许伟强违法所得5,442,513.48元,并处以10,885,026.96元罚款;依法对袁志敏、王宗明内幕交易“金发科技”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王宗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袁志敏、王宗明违法所得327,294.99元,并对袁志敏、王宗明分别处以589,130.98元、392,753.99元罚款;依法对孙咸明内幕交易“维力医疗”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孙咸明违法所得130,916.85元,并处以392,750.55元罚款。吉林证监局依法对肖卫东、张永强内幕交易“国旅联合”案作出行政处罚,对肖卫东、张永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分别处以20万元、3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阳雪初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杰频繁沟通联络,控制多个账户,通过杠杆融资、抵押房屋贷款、融券等多种手段筹集大量资金巨量买入“中青宝”并获利卖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许伟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知悉内幕信息的郑某州联络,并利用本人及其妻子王某梅的账户重仓买入“鼎立股份”,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作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袁志敏提供资金,王宗明操作涉案账户,二人共同交易“金发科技”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孙咸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周某海联络接触,并利用姚某芳证券账户突击、集中买入“维力医疗”,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肖卫东、张永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施某联络接触,并分别控制本人账户交易“国旅联合”,账户买入时间、资金变化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开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内幕交易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为落实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注册制试点改革要求,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制度,规范科创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突出科创板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对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发行定价机制、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并购重组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特别规定》明确,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注册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证监会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注册制的实施,将有效提升科创公司并购重组效率。

证监会将继续深化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科创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仅5家信托公司年内增资 增资退潮因多数公司资本金已“够用”

华宝信托近日增资获批,这也是今年第5家增资的信托公司。据统计,今年有包括光大信托、东莞信托、兴业信托、中原信托、华宝信托5家信托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总额96亿元。除了兴业信托、光大信托股东出手大方,分别增资50亿元、30亿元外,其余增资规模均在10亿元或以下,增资幅度较小。

自2018年起,信托增资开始退潮年。业内普遍认为,多数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够用”水平,增资需求不高。据用益信托网在线数据显示,信托公司目前注册资本的中位数已达30亿元以上。

不过,此前《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信托公司注册资本金下限为10亿元。截至目前,仍有3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此标准。

华宝信托增资至47.44亿元

近日,上海银保监局批复同意了华宝信托的增资请求,同意其注册资本由37.44亿元增加至47.44亿元,原有股东及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公开资料显示,华宝信托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旗下的产业金融业板块成员公司,中国宝武持股98%,舟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持股2%(于2019年2月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对此,有市场人士分析认为,华宝信托大幅增资可能意味着去年讨论的上市方案将有新进展。2018年,中国宝武曾表示,为进一步推进金融板块混合所有制改革,拟将持有的华宝信托的全部98%股权无偿划转至全资子公司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再将华宝投资推向资本市场。

不过对此,有接近华宝信托的知情人士否认了此说法,此次增资并不是为了上市。成立于1999年的华宝信托共经历了三次增资,一举闯入业内前20名。

增资对于信托公司的好处显而易见,有业内人士指出,补充资本金一方面可以满足监管评级对净资本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

长城、中泰、华宸资本金承压

2018年以来,信托公司增资趋缓。普益标准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共有21家信托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增加总额364.95亿元;2017年有18家信托公司完成增资,注册资本增加总额308.65亿元。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全年有13家信托公司增资,总额约250亿元。从历年的增资额来看,自2016年至2018年呈逐渐较少趋势,而2019年已过大半,增资额不足百亿元。

至于为何信托公司增资退潮,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表示,一方面,在资管新规下,信托业的通道业务不断压缩,加上今年以来监管层对房地产信托的严厉监管,说明未来信托公司更加注重高质量的内涵式发展;另一方面,“从2018年信托公司风险指标来看,均满足净资本完全覆盖风险资本及净资本与净资产之比大于40%,多数信托公司的注册资本已处于‘够用’阶段。”

今年来,《信托公司条例》出台的呼声更高,在此前公布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明确要求,即“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如果按此计算的话,截至目前,仍有3家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0亿元,分别为华宸信托(8亿元)、中泰信托(5.17亿元)和长城信托(3亿元)。其中,华宸信托曾于2017年增资,注册资本由5.72亿元变更为8亿元,但仍满足不了10亿元“最低线”要求;长城信托曾于2016年透露出计划增资10亿元,将注册资本增至13亿元以上。华宸信托曾表示,“今后将更多围绕长城公司的资源开展业务,尤其是注重于与长城公司办事处的联动”。但3年过去了,仍未见动静;中泰信托则一直困于实控人阳光化问题,仍未增资。

券业又见“没一罚三”重罚 金元证券因造假案被罚没4000万元

因对雅百特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8月16日,金元证券被证监会依法作出两项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是没收公司业务收入1000万元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绵飞、李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此次被罚,证监会细数了金元证券存在的两大问题:一是金元证券在履行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职责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2015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等存在虚假记载。二是金元证券未勤勉尽责,其报送江苏证监局的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这类券业违规违纪惩处在今年已有4起,据不完全统计,上述4家券商共计被罚没金额达13567.95万元,其中单笔最高罚没金额高达4470万元。

因存在虚假记录被重罚

金元证券此次被罚涉及的虚假案记载正是曾轰动一时的雅百特跨国造假案。

2015年,山东雅百特完成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金元证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雅百特虚构巴基斯坦木尔坦项目,虚增营业收入和当期营业利润、虚构国内建材贸易。金元证券作为财务顾问,工作底稿只保存了木尔坦项目的施工合同,据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元证券不仅未对该项目进行必要的核查,也未对公司盈利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其工作不足以支持其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此外,金元证券于2016年6月份和2016年10月份报送给江苏证监局的核查意见也存在虚假记载。

作为财务顾问,因牵涉进雅百特跨国财务造假案着实难辞其咎。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金元证券被罚没4000万元只是“没一罚三”,监管规定中对这类处罚十分严重。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照此来看,金元证券2018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1.76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9亿元(上述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数据),在131家券商中业绩排在中位。这4000万元的罚单,近乎折损了金元证券三分之一的利润额。

年内券业被罚1.36亿元

事实上,今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重拳出击”,严惩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因作为财务顾问被调查或处罚的券商,今年以来已有多例。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8日,年内已有4家券商及个人因“子公司业务违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未勤勉尽责”等原因被处罚。从处罚金额来看,上述4家券商共计被没收违法所得4168.11万元,罚款金额共计9399.84万元,合计罚没金额13567.95万元。

因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不尽责,以及出具误导性财务顾问报告,6月份,证监会对新时代证券开出高达4470万元的罚单,这是目前年内券业最高罚单。

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时代证券在美丽生态收购八达园林项目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

另外,今年有证券从业人员因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操作行为而被罚没的金额最高达到2187万元。

事实上,证监会下发的罚单不仅将带来高额的罚款金额,也将直接影响到各大券商每年的分类评级结果。证监会也多次强调,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肃惩办各类违法主体,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迅游科技:实控人之一所持全部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迅游科技(300467)8月23日晚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袁旭所持全部公司股份21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8%)被司法冻结。袁旭表示,截至目前,尚未收到关于司法冻结事项的法律文书、通知或其他信息,目前尚未知冻结原因。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目前也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近日,迅游科技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财报。报告期内,迅游科技营收2.64亿元,同比下滑25.4%;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5亿元,同比增长1.31%。报告期内,迅游网游加速器营收8441万元,同比下滑11.04%;迅游手游加速器营收8335万元,同比增长103.18%。移动互联网广告展示服务业务营收9609万元,同比下滑55.08%。

虽然迅游科技表示PC端加速业务基本保持稳定,但是营收实际上已经同比下滑11.04%至8411万元,端游市场的整体萎缩,《绝地求生》终止与迅游网游加速器的合作,对迅游科技PC端加速业务影响颇大。

资料显示,自2015年5月份迅游科技登陆创业板后,两年内公司业绩急转直下。为了提振股价,迅游科技通过资本并购雨墨科技和商业“蛇吞象”并购狮之吼来改善公司业绩。2017年迅游科技继2.17亿元并购雨墨科技13.4%的股权后,以27亿元迅速出手并购狮之吼100%股权。时隔两年,虽然交易已经完成,但是迅游科技目前正面临较大的商誉减值风险。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实控人股份遭到冻结,更是出乎市场意料,预计短期内股价堪忧。

九强生物拟联手国药投资 收购迈新生物

 8月22日晚间,九强生物发布公告,公司拟联合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福州迈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95.55%股权。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天眼查资料显示,迈新生物成立于1993年,法人代表为王小亚,注册资本5000万元,是一家以研发、生产免疫组化病理产品为主的生物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1995年获“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多次获得国家及省市科技创新基金、产业化基金的资助。

迈新生物官网显示,公司业务覆盖肿瘤病理诊断、免疫细胞化学诊断、分子病理诊断、精准医学诊断四大领域,主导产品为免疫组化检测仪器和系列试剂,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进一步查询,迈新生物是国内第一家取得CFDA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免疫组化产品生产企业,于1999年建立了中国第一个免疫组化质量控制实验室。目前,迈新生物现拥有发明专利18项,其中6项已获得授权;2013年,迈新生物发布带“MX”标签克隆号的自主研发单克隆抗体,截至目前已达数十种;2015年,国内首台自主研制的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系统(Titan)成功上市。2016年,公司新研制的性能优异的分子病理诊断产品RedBrightTMFISH探针面市。

截至公告披露日,迈新生物共有10名股东,GL、杭州鼎辉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位列前三,持股比例分别为21%、20%和15%。

据披露,交易各方就收购事项于8月22日签署了《购买资产意向书》。九强生物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尽快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ST华业先行探索民企破产和解之路

近日,*ST华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拟以破产和解的方式,化解公司当前债务。无疑,这是民营控股类上市公司化解债务风险的积极尝试。如果此次破产和解操作成功,可以为市场提供一个经典案例。但根据当前的法律环境,破产和解存在一系列困难,需要多方配合才能逐一化解。

破产和解可能遇到的难题

首先是刑事方面需要克服“经侦追赃难”的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华业资本公布的信息,该公司之所以陷入财务困境是因为遭到了合同诈骗。对华业资本实施诈骗的是该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李仕林,诈骗金额约101.89亿元,公司已经报案。从以往类似的案件处理看,经侦追赃是对合同诈骗罪中的受害人最主要的救济手段,但实施起来较为困难。

即使追赃成功,退赃程序复杂也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难题。在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之前,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对涉案物品进行没收、拍卖、变卖或者返还失主等处理,目前仍有不同意见。同时,公安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有动产、不动产以及股权债权等,如果退还的是现金和动产,实务操作起来还比较容易;但如果是属于固定资产或者债权的,退赃程序就十分复杂。若受害人属于企业法人的,可能等到退赃时,企业已经被破产清算了。

其次是行政协调方面的问题。例如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等问题,对于已经遭受财务风险的民营企业来说,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这时就需要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引导和支持。

第三是司法方面也有不少难题破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重整、和解、清算程序,其中的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被称为企业的再生程序,为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核心程序、首选程序。但我国目前对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规定尚不健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许多障碍问题。

在申请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中,尤其是涉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征求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的意见。例如法院在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而且,在破产和解程序中,因为规定不明确且缺乏实践操作案例,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可能会陷入无章可循的地步。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并没有像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规定是否可以分组表决。因此,在债务人以不同的清偿方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时,能否分组表决也就存在争议。

目前,因华业资本遭遇的合同诈骗案件未能审结,导致可能无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转而希望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自我重生。然而,华业资本的破产和解程序也遭遇着上述重重困难。如何创新性地解决这些困难,是华业资本及相关方需要面临的问题。

完善民营企业破产和解机制

首先,在债务人企业作为受害人涉及刑事案件时,要解决经侦追赃难和退赃复杂的问题。如果经侦等部门能够尽可能多地将被害人的财产追回并及时退还给被害人,对于被害人财务风险的化解无疑是非常有利的。在思想上必须要破除“重追人轻追物”的传统刑事诉讼理念,并将有限的执法资源从“抓犯罪嫌疑人”上适当转移到“追赃款赃物”上。同时,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物质保障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刑事追赃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与保障。此外,对于已经追回的被害人财产,如果权利义务明确,不必等到法院作出判决即可先行将财产返还被害人,以最大程度化解被害人企业的财务风险。

其次,简化申请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的事前审查程序或条件要求,尤其是对于上市公司。目前我国对于破产和解和重整的要求过高,进入和解和重整的程序过于繁琐。对于一个遭受财务风险的民营企业来说,要在短时间制定一个完美的和解或重整计划非常困难,同时大部分企业没有足够的能力支撑至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正式启动,这就造成了很多遭受财务风险的企业难以进入破产和解和重整程序,最后只能破产清算。

再次,强化各级政府在通过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过程中的引导地位和责任意识。今年6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在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中提到,“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陷入财务困境、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同时避免对破产司法事务的不当干预。”目前,地方政府可能还存在对化解民营企业债务危机的方式认识不充分的问题,希望能够加强对地方政府在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中的责任意识及相关考核。

最后,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法律法规,修补目前存在的相关漏洞。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破产和解或破产重整程序中遇到规定不明确的地方时,能够以创新性的思路解决相关问题。

希望华业资本以法律为准绳,在多方配合之下,能够探索出一条成功的财务破产和解之路,为更多的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提供参照。

海印股份董事会全员遭深交所处分

继证监会广东局对海印股份“非洲猪瘟神药”闹剧采取处罚措施后,来自深交所的第二波纪律处分紧跟而来。海印股份20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记者注意到,本次纪律处分涉及海印股份全部7名董事会成员。

深交所是自农业农村部在官网点名批评、证监会广东局给出行政处罚后,第三个对海印股份本次闹剧进行监管的部门。事到如今,海印股份实控人邵氏兄弟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本次处分过程中,海印股份还以“公司的违规事实未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以及“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已在合作公告中部分提示风险”等理由进行申辩;更可笑的是,原本计划减持的董事兼总裁邵建佳,其申辩理由为“不分管公司证券事务部,对违规行为仅负次要责任”。

海印股份及高管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申辩词显然未“打动”深交所。深交所认为,海印股份及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引发了投资者质疑和公共媒体大量负面报道,且公司股价及成交量在合作公告披露前后出现明显波动,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同时,公司仅在合作公告中披露合作合同签署后付诸实施及后续履行存在不确定性,但并未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合作项目本身存在的相关风险。

处分公告还显示,对于海印股份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郎酒踏上IPO征程 还有哪些知名酒企“按杯待动”?

在五粮液、泸州老窖、水井坊、舍得酒业早年登陆A股市场之后,作为川酒“六朵金花”之一的郎酒如今也踏上IPO征程。“我们上市,就是希望做一个透明的郎酒、开放的郎酒,一个对消费者负责任的郎酒,总而言之就是酿好酒。”郎酒集团董事长汪俊林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随着郎酒接受上市辅导剑指IPO,国内知名酒企中还有哪些仍徘徊在资本市场的门外?

郎酒股份进入上市辅导

四川证监局最新披露信息显示,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郎酒股份”)已于8月16日辅导备案,公司注册地址为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法定代表人汪俊林,保荐机构是广发证券。

按照相关流程,此番辅导备案意味着郎酒股份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

“根据IPO相关要求,我们请了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各项上市准备,我们将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扎扎实实把企业经营好。”郎酒集团总裁、郎酒股份副董事长刘毅说。

郎酒股份是以生产经营中国名酒“郎”牌系列酒和投资控股为主营业务的大型现代化企业,其IPO事宜一直广受外界关注,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上市运作迟迟未有进展。直至2016年,郎酒集团做出重大调整,将与酒有关的产业全部整合到郎酒股份,目的即是为上市做准备。彼时,郎酒股份计划在2019年实现上市。

泸州市政府也高度重视郎酒股份的上市事宜。在2018年6月出台的《泸州市千亿白酒产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中,泸州市政府提出将依托“两大国家级名酒”独特资源,全力打造泸州老窖、郎酒、川酒等三大龙头,并明确将“郎酒股份公司成功上市,主营业务突破200亿元”列为行动目标之一。

根据该行动计划,郎酒股份2018年至2020年的营业收入目标分别为100亿元、140亿元和200亿元。据业内人士分析,若上述目标顺利达成,郎酒股份如愿登陆资本市场,将直接迈入上市酒企“第二梯队”阵营。

不缺资金希望提升品质

就在郎酒股份冲刺IPO的同时,郎酒品质研究院也于今年8月20日成立,这被看作是郎酒未来进一步提升品质的重要抓手,也是实施郎酒品质战略的重要载体。

“郎酒上市和成立品质研究院,实际上是为了做同一件事情——做好品质。我们上市就是需要社会来监督我们,是不是在认认真真地做事情。”汪俊林表示,郎酒不存在资金问题,郎酒要的是企业科学地发展,也愿意接受社会的监督。“特别是做酒、做食品,如果没有责任心,不对食品安全负责、不对消费者负责,企业是做不好的。”

郎酒酿造历史悠久,自西汉的“枸酱”以来已有千年,现代工厂则是在清末的“絮志酒厂”酿酒作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如今,在品牌驱动发展的战略统领下,郎酒旗下的青花郎、红花郎、郎牌特曲、小郎酒四大战略产品的不同定位,有着各自不同的目标大市场。

在汪俊林看来,一个企业想要在市场立于不败之地,还是要回归到踏踏实实做好品质,做好服务,这是根本,短期的营销不代表长期的繁荣。他进一步表示,白酒行业竞争在加剧,且竞争一定会聚焦在前五家,并且可以通过竞争实现技术的提高,通过竞争来提升品质。如果企业真正做到品质一流、服务一流,就一定会做大做强。

“酱香品类发展至今,以茅台为代表的好产品,都在踏踏实实静下心来做品质。生产酱香白酒的郎酒人,要和茅台一起踏踏实实做好品质。郎酒品质下一步怎么走,我还在不断思考。当下,郎酒正在做的就是酿好每一瓶好酒。”汪俊林意味深长地说,“如果郎酒和其他酒厂都能把品质打造成茅台那样,消费者选择余地大了,价格就低了,所以我们任重道远。”

多家知名酒企已在IPO路上

经过2013年至2015年的产业调整,白酒行业过热现象得到抑制,行业集中度在不断提升,而从2016年至今,随着白酒进出口量增长,白酒企业利润增加,白酒行业逐渐回暖。

有行业人士认为,未来白酒行业竞争将越来越激烈,白酒行业将向高端化、品牌化演变,借助资本市场精细化布局产品线也成为行业共识。

事实上,目前还未上市的白酒企业并不在少数,诸如劲酒、白云边、剑南春等明星企业仍旧在探寻自己的上市之路。

目前还未登陆资本市场的白酒明星企业,作为“四大名酒”之一的西凤酒,不得不提。不仅是因西凤品牌在中国白酒品类中的地位,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筹划上市近10年的西凤酒,去年底突然申请撤回申报材料。

公开资料显示,1999年改制后,西凤酒在2009年和2010年通过两次增资扩股,实现了股权多元化。2010年,西凤酒首提上市计划,并在2016年和2018年先后两次预披露招股书。但随着去年底审核状态变更为终止审查,西凤酒再次与IPO擦肩而过。

据最新资料显示,随着行业转暖,西凤酒近几年的经营情况较为乐观。2015年至2017年,公司营收分别为28.03亿元、28.67亿元和31.7亿元;净利润分别达到2.63亿元、3.5亿元和4.48亿元。

相比西凤酒的终止申请,贵州茅台镇第二家酱香酒企——国台酒业则是铆足了干劲准备冲刺IPO。作为一匹黑马,上市辅导备案材料披露,国台酒业在2018年3月和4月连续两次增资后,同年11月开始进行股改,并于今年4月完成。2018年,国台酒业营收达到11.44亿元,净利润超过2亿元。

从对竞争优势的描述来看,国台酒业此次似乎势在必得。公司表示,正宗大曲酱香型白酒的核心竞争因素之一是基酒储备量,而基酒储备则是公司的一大优势。据官网披露,今年上半年,国台酒业以销售增长66%的业绩实现了上市决胜年的又一次提速。

税  务  TAXATATION

96个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获减负“大礼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下称29号公告),将之前在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优惠政策从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一步推广到全国96个综合保税区。

数据显示,自2016年起,截止到2018年12月底,全国申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般纳税人试点政策的企业共133户,其中生产型企业88户,贸易型企业45户,尚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

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主管合伙人梅杞成表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即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适用相应优惠政策,对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及同时从事对内对外业务的企业减负增效。

梅杞成表示,基于29号公告,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可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客户进项抵扣增值税。这一举措为境内区外客户节省了报关进口的成本和麻烦,有利于试点企业拓展境内业务,在商务谈判中取得更有利的条件。

“试点企业从境内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梅杞成表示,这一举措不再需要境内区外供应商自行进行出口退税,降低了对于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有利于试点企业更多地从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出发,对供应商进行选择。

普华永道中国间接税服务主管合伙人李军表示,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确定内销时,再对规定货物补申报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按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计算内外销比例,按内销比例对本年暂免的设备进口税收补征税款。

“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向境内企业购买服务所含的增值税有望不再转增成本。”李军表示,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目前境内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提供的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且不适用跨境服务退免税政策,区内企业购入服务的增值税将形成企业成本,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后,这一部分增值税可以计入进项参与退税计算。

李军认为,开展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对综合保税区内或将要进入综合保税区的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业务形成重大利好。区内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在保留原先特殊区域特殊待遇的基础上,实现更多购销环节的商业灵活性,提高企业在面对不同需求供应商和客户时的适应性。

精准治理涉企违规收费

在激烈的市场环境当中,企业像是滚石上山的力士,而减轻负担的政策措施则是重要推力。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将政策着力点放在治理违规涉企收费上,进一步加大了减税降费的力度。

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治理涉企违规收费,则关乎减税降费的整体效果,影响到减轻企业负担的全局工作。对于企业来说,所有税费支出都会进入会计报表,影响着利润。从这个意义上说,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为企业减负,就显得十分必要。此次多个部门联合出台文件治理违规涉企收费,进一步彰显了中央推动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的决心和力度。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出台的政策就是要明确任务、确定时限、拿出实招,切实解决违规涉企收费问题,增强企业获得感,确保减税降费成效,激发市场活力。

正确政策方向要想转化为现实政策效果,离不开精巧的机制设计和扎实的贯彻落实。此次治理涉企违规收费问题,很多举措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比如,针对隐形收费较多的问题,要求强化收费事项公开,而且是“一律公开”,目的就是要切实做到涉企收费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让企业明明白白缴费。再如,为了确保政策能够落地,建立了违规涉企收费举报线索高效查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推进社会共治。

今年的减税降费是综合性“一揽子”政策,内涵非常丰富,涉及的部门也特别多,需要加强协同、系统推进。以政策协同的视角来看,治理违规涉企收费补上了减税降费政策的一块短板。减税降费一直在行动,包括系统推进降低增值税率、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在内的各种减税降费措施,由于方向正确、措施得当,已经取得了显著效果,企业活力正在回升。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1709亿元,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费成本,直接结果是上半年重点税源企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1.5%,增速比一季度回升5.5个百分点。

经济活力来自于企业,来自于企业家精神,因为企业是创新创业的主力军,是就业、税收和产出的主要载体。企业要是搞好了,经济就不会差。员工有收入、政府有税收,关键是企业有利润。大力推进减税降费政策,可以激活以企业为代表的微观主体活力,而谋划企业的一隅,则是为了宏观经济的全局。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风险挑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通过减税降费、降低融资成本等政策措施,激活企业创新活力,对于应对下行压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前不久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在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时提出,“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继续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在未来一段时间的经济政策中,减税降费仍将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会更强调政策落实。在已有的减税政策基础上,叠加治理违规涉企收费,更多的政策效果值得期待。

环境保护税同比增长70.4%——生态税收体系持续完善

近日,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环境保护税165亿元,同比增长70.4%。

“目前,我国已构建起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为重点,以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为辅助,涵盖资源开采、生产、流通、消费、排放五大环节8个税种的生态税收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以环保税为例,自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来,环保税的开征有效发挥了“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反向约束和正向激励机制作用,促进了绿色发展。比如,安徽黄山神剑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为对生产设备及时进行了技术改造,今年上半年缴纳的环保税比去年下半年少了400余万元,但产能却同比提升了50%。

专家认为,征收环保税不仅有利于实现对重点污染物的减排目标,还可以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丰富政府对于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手段。

与此同时,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也带来了更多绿色动能。位于青海的海南藏族自治州近年来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海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扈添顺说,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投资大,国家关于清洁能源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增值税即征即退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扶持,有效促进了新能源行业的发展,仅海南州新能源在册企业就达60余家。以黄河水电龙羊峡水光互补发电有限公司为例,水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开工投产以来累计抵扣进项税7.59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3.61亿元。

据了解,今年4月份,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对符合条件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相关企业加大投入,增强污染防治效能。

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车辆购置税法》,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购税政策写进法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共交通发展和民生的高度重视。

不断优化的服务也是推动绿色税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据了解,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征管协作机制,组建申报辅导团队,开设环保税纳税申报专窗和咨询服务专岗,采用集中培训、上门辅导、模拟申报等多种形式,确保纳税服务“无死角”。

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黄雅丽介绍,公司在建工地项目较多,财务人员之前对如何申报建筑扬尘环境保护税很茫然。厦门市税务局了解情况后,派专人上门指导计算税款和网上申报。“这样的‘点对点’服务让我们觉得很暖心,也让我们有更多的精力投入环境保护中。”黄雅丽说。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继续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发挥税收杠杆作用,推动完善绿色税制,支持绿色发展,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减税降费激发小微企业活力

8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今年一系列减税降费“红包”落地,让小微企业享受了政策红利。专家建议,针对小微企业减税应该进一步提高征税门槛。

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累计新增减税1164亿元。其中,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新增减税349亿元,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新增减税481亿元,地方“六税两费”减征政策新增减税333亿元。

在西安倍格特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薛佳红看来,普惠性的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发展增添了新动能。企业有了更多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上,增强了竞争优势。该公司是一家民营科技型企业,虽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但已取得6项软件著作权,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双软”企业。上半年,该公司累计减税约36万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后,上半年户均累计减免增值税从2325元增加到9491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提标扩围后,实际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半年户均累计减免所得税可从政策调整前的10148元增加到20949元;享受“六税两费”减征政策的纳税人户均累计新增减税1401元。

税务总局减税办常务副主任蔡自力表示,小微企业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出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着力于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

小微企业大多数都是民营企业。今年上半年,民营经济市场主体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新增减税1025亿元,占全部新增减税额的88%,较一季度提高2.48个百分点,小微普惠政策着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特征更加凸显。

珠海横琴新区所得税优惠目录扩围,区内旅游企业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的《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在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内的旅游企业享受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由此,该区成为继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后,国内旅游业税收优惠政策获批的第二个新区。

据了解,此次新增的所得税优惠目录共8条,包括游乐场、海洋馆、主题公园、影视拍摄基地、展览馆和博物馆的经营;海上运动、海域低空飞行、邮轮旅游、游艇旅游、海岛旅游的经营;文化创意旅游、旅游实景演出、影视音乐节的经营;民俗活动、民宿的经营;文化遗产传承与经营;国际及粤港澳体育旅游精品赛事;健康医疗旅游、会展旅游的经营;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信息网站、旅游移动应用的经营;以网络营销、网络预订、网上支付等为主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专业从事粤港澳旅游的旅游公司的经营。新增的目录使该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至6大类80条。

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相比,横琴新区旅游业优惠目录增加了展览馆和博物馆的经营,影视音乐节的经营,游客服务中心、旅游信息网站、旅游移动应用的经营等内容,使优惠目录更加契合横琴休闲旅游产业发展实际。

文旅会展业是横琴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目前长隆国际海洋度假区、星乐度露营乐园等一批重点旅游文创项目相继建成,休闲旅游产业集群已初具规模。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网友编辑词条涉名誉侵权 百度公司被判承担民事责任

近日,因百度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对其已故父亲词条的编辑行为侵犯其父名誉,原告赵某某将平台方百度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3年1月和6月,百度用户对赵某某之父的“百度百科”词条进行两次编辑,加入其父是“大文贼”字句、删除其父代表作中的歌剧剧本《红珊瑚》。上述添加侮辱性字句的行为经“百度百科”编辑审核发布并保留至2018年7月,而其父代表作一直未恢复。

赵某某认为,该行为侵害其父及家人的名誉权,百度公司对词条编辑的审核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赋予死者近亲属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的权利。对死者进行负面的社会评价,不仅侵犯了死者的名誉,也影响到死者近亲属整体名誉以及个人名誉。死者任一近亲属,均有权且可同时基于其近亲属身份追究侵犯其本人名誉的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件中,涉案百度用户通过删除词条内容的方式掩盖赵某某之父系歌剧《红珊瑚》作者的行为,将影响互联网用户真实、全面地了解其父生平及其代表作品,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父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在涉案词条末尾添加明显对赵某某之父职业道德及人格加以侮辱、贬损的言论,基于“百度百科”的开放性,上述内容面向不特定的互联网用户进行展示历时五年之久,严重损害了赵某某之父的名誉。百度公司在可以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应当向赵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在涉案词条页面的显著位置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赵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赵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元。

宾利公司申请“B及图”商标无效 东方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B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东方明日(晋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申请注册“B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宾利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宾利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宾利”、“B及翅膀图形”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为由,向本案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宾利公司的“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宾利公司将“宾利”等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具有知名度,因而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其驰名商标权益之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东方公司申请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未对其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因此认定东方公司的行为明显具有傍名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东方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诉争商标由原告独创,显著性较高,能够获得注册说明诉争商标与在先权利并不冲突,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东方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商业使用,并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若诉争商标被无效,将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在商标领域,其他主体也申请了大量商标,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并未实际使用。经查询,发现有多件包含“B及图”等商标已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诉争商标应予注册。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认罪认罚从宽并非花钱买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法从宽处罚制度的一部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交代案情、提供线索,帮助司法机关尽快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遵循的是一条自下而上的司改路线: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基层大胆试水,证明可行后司法系统合力推进,再次进行试点检验,最终上升到顶层决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偏重司法效率,强调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效率实现,而刑事和解程序更偏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修复。通过将刑事和解设计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一环,加强被害人参与力度,有利于对认罪认罚的流程起到监督作用。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95后”强奸“00后”的案件,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文有期徒刑4年。在诉讼过程中,欧阳某文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大量质疑,多数网民认为判罚过轻。还有网民认为,法院允许“花钱买刑”是司法不公。

对于网民的质疑,多数法律专家认为,被害人谅解是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其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上述法院的判罚并无明显不当。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有专家表示,因赔偿、谅解导致从轻量刑的案例,屡屡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常被网民曲解为花钱买刑。“事实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法从宽处罚制度的一部分,属于刑法制度化改革的内容。这项制度的实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交代案情、提供线索,帮助司法机关尽快处理案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的对抗性因素。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需舆论正确引导。”

刑事和解平息纷争,仅限轻微刑事案件。

2002年,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孟广虎故意伤害案中,适用辩诉交易制度,开庭只用了25分钟便结案。最终,无论是公诉人、辩护人,还是被害人、被告人,都表示满意。

此后,孟广虎故意伤害案被很多学者视为“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

据了解,辩诉交易是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这项制度在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得以确立,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被告人承认所控罪行后,法官便不再召集陪审团进行听证审理,而直接判处被告人相应的刑罚。

业内人士表示,官方文件中很少提到辩诉交易,而是称之为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因此,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既有对辩诉交易在内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借鉴,也有对我国自身司法试点探索经验的运用。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传统司法中,重点都放在犯罪嫌疑人身上,这使得被害人往往成为被遗忘的人,被害人法益的恢复更是退居次要地位。刑事和解制度以加害人和被害人的直接商谈为特征来解决刑事纠纷,弥补了常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而且刑事和解有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确认,保证了纠纷解决的有效性、合法性和正当性,与民间的“私了”明显不同。

据了解,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即: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类型,属于民事纠纷的范围,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被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属于过失犯罪,依法应当被判处7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但是渎职罪除外。

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犯罪,且须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二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必须是自然人;三是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有效的控制;五是犯罪嫌疑人有经济赔偿能力或其他补救办法,能弥补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何确定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曾经是立法的空白,推动这一进程的是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的地方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直到2012年,我国将刑事和解程序纳入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武汉律师陈勇认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程序的立法相当简略,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新问题。首先,突出表现为刑事和解程序的范围尚未确定,对于“民间纠纷”“可能判处”等理解上存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可和解范围的判断本身较难。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达成和解的案件,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对于从宽处罚标准的理解分歧较大。从宽是指“从轻”,还是“减轻”,抑或“从轻或减轻”?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各地办案人员存在理解分歧,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

司法改革不断深化,认罪认罚可以从宽。

2018年9月21日,微信公众号“鲁山检察”发布文章称:16岁的鲁山县某中学初二学生小赵,暑假和17岁女孩小花强行发生性关系,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小赵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后,办案检察官联系了当地调解委员会,将双方父母叫到一起进行和解。最终,双方父母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小赵家长赔偿小花父母8万元。检察官赶在9月初开学之前,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赵得以在开学时回到学校。

这篇文章发布后引发巨大争议,认为检方此举超出了刑诉法中有关刑事和解的范围。

对此,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无罪释放,不存在不合法现象,鲁山县检察院的做法应该与当前司法改革中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台,遵循的就是一条自下而上的司改路线: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基层大胆试水,证明可行后司法系统合力推进,再次进行试点检验,最终上升到顶层决策。

据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综合性法律制度。2014年10月23日,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概念。

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这个文件要求,对于存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接受刑法处罚以及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当明确诉讼的程序以及处罚的依据,采用不同的司法管理模式,合理地运用司法资源。

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此后,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工作马不停蹄。截至2018年7月,18个试点地区法院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刑事案件181177件,占试点法院同期审结刑事案件的52.3%。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系统吸纳了试点经验,确立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的处理原则,并增加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规定,以法律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

有专家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别于刑事和解制度。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和程序类型,但是法律作出特别规定的四种禁止性情形除外。而刑事和解程序主要适用轻微的刑事案件。二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没有获得参与主体地位。刑事被追诉人通过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确定量刑建议,获得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在刑事和解程序中,刑事被害人和刑事被追诉人是该程序的主角。“因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偏重司法效率,强调司法公正基础上的效率实现,而刑事和解程序更偏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修复。”

赔偿到位减免处罚,警惕滋生司法腐败。

2018年1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陕西应急救援总队特勤支队原队长聂李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此前,聂李强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资料显示,2016年1月的一个深夜,聂李强手持铁锤行凶,造成回家路上的两姐妹死伤。幸存的妹妹经法医鉴定,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八级,落下终身残疾。

此案承办法官表示,从案情来看,聂李强的所作所为的确称得上罪大恶极,而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死缓”,一是因为他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聂李强家属赔偿了受害者家属90万元。

从刑罚的基本功能看,除了惩罚、教育、警示,还有弥合社会关系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一定比例的基准刑。

有法学专家认为,虽然故意杀人罪并不在指导意见所列常见罪名之列,但从司法实践看,如果能积极进行赔偿,属于酌定的情节,客观上会对刑事案件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赔偿既能体现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也能对受害人及其亲属在经济上予以补偿,让撕裂的社会关系有所恢复。然而,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往往是犯罪分子被处以极刑,而受害人却难以获得民事赔偿。”

相关报道显示,为了救治被聂李强伤害的两姐妹,这家人欠下了大笔费用,甚至医院为索要欠费而选择起诉被害人父母。如果没有赔偿,夫妻俩只能靠举债、打工来偿还债务,他们面对的人生辛酸,必将是外人难以想象的,迫于生活的需要,最后他们接受了90万元的赔偿。

本案二审对被告人聂李强从轻处罚,在某种意义上便是践行修复性司法的具体体现。

有专家认为,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事法治的发展趋势,修复性刑事责任引起了广泛关注。加害人在犯罪后主动认罪,自愿对被害者进行积极赔偿,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可以被从轻,甚至减轻、免除处罚。但也应该承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可能出现放纵犯罪、滥用职权现象,还需要防止滋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因此,通过将刑事和解设计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一环,加强被害人参与力度,有利于对认罪认罚的流程起到监督作用。

网售产品帮尾气超标车辆过年检 环保组织诉生产商

8月23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诉深圳速美环保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违法售卖汽车“年检神器”的公益诉讼,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今年6月,杭州中院一审作出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绿发会的主张,判令所谓“年检神器”的生产企业赔偿大气污染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但一审不认为淘宝网对此负有责任。绿发会方面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环保组织称相关企业产品规避机动车尾气年检,提出1.5亿元赔偿

庭审只有短短一个半小时。上诉人,也是原审的原告绿发会,以及被上诉人,也就是原审的被告淘宝网均派员出席了庭审。而另一原审被告——深圳速美环保有限公司经法庭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这起上诉案件,起源于三年之前。绿发会方面认为,深圳速美环保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公开出售所谓的“年检神器”,规避机动车尾气年检,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给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和持续的环境风险。基于这样的原因,2016年10月,绿发会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介绍,安装“年检神器”后,汽车尾气的化合物会被吸附,从而通过检测。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说:“从这个汽车尾气管理角度来讲,是不允许有任何用外在干预的方式,再新加一个装置或新加一种产品来使得它的这个排放达标。”

马勇介绍说,之所以提出1.5亿多元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根据速美环保在淘宝网上的店铺销售统计算出来的:“仅仅只是为了应付年检,而实际上对降低车辆尾气排放没有任何作用。实际上是在诱导公众用他的产品躲避国家对机动车尾气的管理秩序。3万多销量的这种产品,用在相关的机动车上,有的是一次性使用的,有的可能是重复多次用的,所以这个量是非常庞大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采用作假设备来去达到国家年检的方式,要处以一定的罚款。我们就是以这个为基数,去计算出他应该要承受的这种法律代价。”

一审后环保组织提出上诉,要求售卖产品的电商平台一并担责

今年6月,杭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绿发会方面的主张。判令被告速美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而对于原告绿发会提出的1.5亿元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涉案产品的销售数量和对大气污染损害的程度,难以确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速美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0万元,并支付原告绿发会在参与这场诉讼中的各项必要支出15万元。法院驳回了绿发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至于淘宝网在这一事件当中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三款产品本身不当然属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速美公司发布的相关信息,并非法定的明显违法信息,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故淘宝网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其本身并不参与会员用户的交易行为,尽到身份审查事前提醒的审查义务,并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及时采取删除措施,无法认定其帮助速美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因而,法院判定淘宝网一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绿发会方面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庭审中,绿发会提出了这样的上诉请求:“我们的上诉请求有三项,一个是撤销原审判决中的第四项,第二是判令被上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第三是判令被上诉人淘宝网对深圳速美公司在本案原审判决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但淘宝显然不愿意在此案中承担任何责任。淘宝方面表示,首先,经一审法院认定,这款产品并没有明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涉案的三款产品,在一审之中,因为上诉人提出鉴定,两家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基本上是一样的:两款产品目前国家没有相关标准,一款产品无法满足鉴定的需要,不具备鉴定条件,也就是说,这三款产品,它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范围,实际上目前是无法认定的。”

而且,涉案的三款产品也不属于国家法定的互联网禁售商品。作为第三方平台,淘宝网认为其对普通商品信息没有主动审查的能力和义务,只能通过事先提醒和事后监管的方式来管理。而在涉案产品的销售当中,淘宝网已经尽到了上述应尽的义务。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目前在淘宝网上查询不到涉案产品的销售信息。

宁波“诈工地”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判刑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从犯被告人施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赵某、张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施某、李某及王某等人,以工程领域各类在建工地为目标,以同乡、朋友为纽带,形成以被告人赵某、张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施某、王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被告人赵某负责通过网络等渠道寻找工程零包散活,后由被告人张某指使被告人胡某带领施某、李某等“工人”到工地短期工作。待“工人”因消极怠工等情况引起用工方不满时,被告人赵某、张某带领被告人王某等人前往工地,充当“工人老板”插手工资结算,通过辱骂、纠缠、拘禁及到劳动监察部门告状、使工地停工等威胁手段,向工程项目承包人索要虚高工资及各种无理费用,最后由被告人赵某、张某进行分赃。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在浙江宁波、嘉兴、金华市等地作案,通过“诈工地”敲诈勒索达33.8万元,严重损害多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工程项目生产、工作秩序,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施某、李某、王某,以威胁、辱骂、纠缠、拘禁等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张某、胡某、施某、王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威胁、辱骂、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手段在建筑工程行业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赵某、张某系集团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施某、李某、王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以及退赔情况等,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责令各被告人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

其  他  OTHER

回击!中国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约75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

2019年8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对自华进口的约3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月15日起实施。美方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持续升级,极大损害中国、美国以及其他各国利益,也严重威胁多边贸易体制和自由贸易原则。

针对美方上述措施,中方被迫采取反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5078个税目、约750亿美元商品,加征10%、5%不等关税,分两批自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12月15日12时01分起实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继续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750亿美元商品清单中,经审核确定的排除商品,按排除办法,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未纳入前两批可申请排除范围的商品,将纳入第三批可申请排除的范围,接受申请办法将另行公布。

中方采取加征关税措施,是应对美方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被迫之举。中方再次重申,对于中美两国,合作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共赢才能通向更好的未来。希望中美双方以相互尊重、相互平等和言而有信、言行一致为前提,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解决分歧,积极构建平衡、包容、共赢的中美经贸新秩序,共同维护并推动改革完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互利共赢合作。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