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83期
发布时间:
2019-08-18 17:00
本期要点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为支持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风险,增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南北船整合进入倒计时 中船集团旗下上市平台加速重组
8月14日晚间,历时两年的中国船舶与中船防务的重组方案因南北船战略重组而再次迎来调整。
财政部表态加快推进多个税种立法
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日撰文指出,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加快推进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税种立法的相关工作。
大学生诉上海迪士尼 请求确认“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格式条款无效
近日,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2019年初“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将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
坚决反制,奉陪到底
8月15日,针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对约3000亿美元自华进口商品加征10%关税,来自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表态十分明确地传递了中方立场:“美方此举严重违背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和大阪会晤共识,背离了磋商解决分歧的正确轨道。中方将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
科创板企业上市已为律所贡献上亿收入
上市公司影视作品提前点映算不算内幕信息?
科创板首份半年报出炉 容百科技营收增长逾四成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清华控股终止股权转让 紫光集团将继续留在清华
南北船整合进入倒计时 中船集团旗下上市平台加速重组
多地钢企限产保价 钢铁增产势头回落
中国平安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63.3% 是否继续回购取决于市场表现
康美药业长期财务造假 证监会拟对6人市场禁入
税 务TAXATATION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截止 部分细节仍待明确完善
财政部表态加快推进多个税种立法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高擎督导“利剑” 再掀强大攻势——中央扫黑除恶第二、第三轮督导综述
厦门思明审结一“高考移民”学籍系列案
大学生诉上海迪士尼 请求确认“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格式条款无效
交通事故致死 被告需赔偿丧葬费和尸体整容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案一审开庭
其 他 OTHER
坚决反制,奉陪到底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为支持证券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风险,增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情况,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25号)相关规定,证监会修订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6年6月16日,证监会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计算标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证券公司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控指标体系。三年的实践经验表明,现行风险控制指标体系通过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提高流动性风险监测监控要求,有效提升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切实增强了行业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行业的不断发展,部分业务的风险计量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以适应新形势下风险管理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维持总体框架不变的基础上,证监会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需要对《计算标准》部分指标进行了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支持证券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深度参与市场交易,适当放宽投资成份股、权益类指数基金、政策性金融债等产品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二是按照宽严相济、防范风险的原则,针对股票质押、私募资产管理等业务特点和各类金融产品风险特征,完善相应指标计算标准。三是结合市场发展实践,明确新业务、新产品的风控指标计算标准,确保对各类业务风险全覆盖。四是为支持证券公司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对连续三年分类评价为A类AA级及以上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调整系数设为0.5;明确对纳入并表监管的证券公司,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可由证监会另行规定。
证监会表示,社会各界对《计算标准》提出的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计算标准》后发布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分类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资产负债管理的定义,明确相关职责,构建资负联动和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第二章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主要从组织体系、控制流程、模型工具、绩效考核、管理报告以及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现金流匹配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提出了相应要求,与能力评估规则和量化评估规则的具体内容相对应。第三章监管评估,主要规范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评估的方式。第四章监管措施,明确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和匹配状况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和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政策以及生效日等。
《暂行办法》的发布和实施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行业转型和稳健审慎资产配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科创板企业上市已为律所贡献上亿收入
在资本市场上,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与保荐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一同为首发(IPO)项目保驾护航。在科创板横空出世后,此前在IPO业务方面具有优势的律所及律师团队收获满满。
从目前已上市的28家科创板企业来看,其付出的法律费用合计1.07亿元,平均每家383.69万元,均价略高于近期主板上市企业。
在具体业务上,一家服务企业已成功上市的律师团队介绍称,从监管部门问询科创板企业情况来看,对律所尽调工作中的调查深度更为关注。
15家律所入账1.07亿
在企业上市进程中,律师事务所作为不可或缺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为推动科创板企业的申报进程贡献良多。
相对券商参与情况来看,科创板项目资源向行业高端大所集中,尤其在非诉业务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各家律所。就目前已获受理的151家科创板企业(含已上市的28家)而言,为其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共有35家。其中,服务数量居前的律所名单与参与2018年A股IPO数量的榜单高度吻合。
具体而言,在35家律所中,国浩律师事务所优势明显,共为20家已获受理的科创板企业提供服务。中伦律师事务所紧随其后,服务数量达15家。此外,君合、德恒、金杜、国枫等知名大律所服务数量也在10家以上。TOP10律所合计服务数量达到109家,占比超过七成。
根据目前已上市的28家科创板企业披露数据,参与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有15家,合计法律费用为1.07亿元,平均每家383.69万元,均价略高于近期主板上市企业。其中,为光峰科技提供法律服务的君合单笔法律费用为820万元,在28家科创板企业中居首。而从总金额来看,国浩共服务澜起科技、容百科技、瀚川智能、西部超导四家,合计获得1336.23万元的法律费用。
对此,有法律人士表示,对证券法律市场来说,科创板带来新一波的增长点。律师工作的收费水平需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而定,例如企业上市的难度、企业规模、体量、性质等,因此很难去做横向比较。从目前工作量情况看,与收费水平还是比较匹配的。
审查对律所专业性要求高
在科创板制度全新落地之下,相对于金融专业知识,法律政策因素变动幅度更大。从科创板的各项规定以及反馈问询所提出的问题来看,科创板在审核过程中更注重核心发展内容,对于从事科创板上市服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性要求也更高。
对此,中银律师事务所科创板项目相关承办律师介绍,律师作为专业中介机构,在申报、问询、发行过程中主要负责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方面的服务,重点在于企业运营及上市的合规性管理。在现行科创板相关监管制度之下,律师在核查工作中,最重要的还是在于上市条件的问题,特别是上市规则规定的五项财务指标的论证。
事实上,由于科创板设置了“5+2+2”的上市标准,对于非采用普遍“标准一”、“标准四”的企业来说,尽调工作更需格外注意。在监管部门多轮问询中,律师事务所大多需要再次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对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进行说明核实内容和核查手段。
该承办律师介绍,在调查过程中主要分书面审查以及现场核查两种方式,书面审查主要集中在历史沿革、业务资质等方面,现场核查主要是公司的业务开展、股东访谈等等。与其他板块发行上市相比,尽调工作的手段基本差别不大,但是从问询来看,交易所还是要求律师在行业及技术专业性方面加强调查深度。
在人员配备方面,该律师进一步介绍称,证券法律业务因其工作特殊性,所以团队人员贵精不贵多,目前中银所已获注册的项目整体投入在6人~8人之间,还不包括一些非核心的辅助性人员。主要还是依照尽调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分工合作。应当注意的是,上市工作是一个讲究专业合作的领域,在项目中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之间的协作是保证企业顺利上市的重要一环。
上市公司影视作品提前点映算不算内幕信息?
最近,《哪吒之魔童降世》刷新国漫票房纪录,也让光线传媒的股票再次因超预期的爆款电影而上涨。
《哪吒》的最早点映日期是7月13日,正式上映日期是7月26日,但光线传媒股价最近的一波上涨趋势,启动于7月15日——正是“提前点映”后的首个交易日。以至于在电影正式上映前,就有券商发布研报直言,“建议投资者参与爆款影片《哪吒》的交易性机会”。
提前点映是电影行业常见的宣发策略,旨在提前积攒人气和口碑,提升整体票房收入,这本无可厚非。但是,电影作为影视类上市公司的主要产品,关乎公司业绩的重要筹码,提前被一部分群体看到,算不算内幕信息?
此前的一则提前点映事件曾引起巨大争议。华谊兄弟出品的影片《私人定制》在正式上映前,组织邀请基金经理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提前点映”环节。据报道称,因影片质量大幅低于预期,华谊兄弟在随后即遭到机构抛售,股价大跌。
此举引发投资者、媒体和专家的质疑,认为“提前点映”属于内幕信息,质疑华谊兄弟涉嫌信披违规。证监会在此后回复该问题时表示,这是证券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进一步了解、研究。
此后,华谊兄弟没有因此而被追责,提前点映也未被定性为“信披违规”或“内幕信息”。同时,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大爆发,提前点映作为电影业的惯例一直延续至今。
提前点映的电影算不算内幕信息?对照《证券法》的定义,“内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提前点映无法被归为“内幕信息”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提前点映是“半公开”行为,而非“尚未公开”;另一方面,提前点映不是电影最终票房的决定性因素,不能称之为“重大影响”。
但提前点映仍然是一个看上去不够公平,且容易催生市场投机行为的难题。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影视类上市公司未来能否主动、及时地披露提前点映环节的票房数据?市场可以拭目以待。
科创板首份半年报出炉 容百科技营收增长逾四成
科创板开板至今已接近一个月,8月15日晚间,科创板上市公司也迎来首份半年报。据容百科技(688005)公告,今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19.5亿元、1.15亿元,同比增幅分别为45.12%、2.92%。
值得一提的是,容百科技在半年报中多次提到NCM811动力电池的情况,并预计,2019年NCM811正极材料及相关电池产品占比将大幅提升。对此,机构也表示看好,广证恒生表示,容百科技NCM811量产后,高镍正极材料的销量逐年提升,有望显著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
研发费用增长四成
容百科技上半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背后与产品销量的增长密切相关,期内公司完成正极销量1.12万吨,同比增长87%,其中,高镍完成9790吨,同比增加201%,常规系列完成1374吨,同比减少48%;前驱体销量1417吨,同比上升44%。
不过,受到原材料价格下降、外购前驱体增加等因素影响,容百科技上半年毛利率同比出现下降;从数据来看,上半年公司营业成本增长53.85%,高于同期营业收入增幅。
对此,容百科技表示,公司在二季度加强了供应链管控,情况有所改善,反映到数据上,公司二季度的扣非净利润比2018年二季度增加了8.03%。容百科技预计,下半年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趋缓,公司也将加大自制前驱体的应用,毛利率环比将进一步向好。
科创板十分强调上市公司在研发上的投入水平,半年报显示,容百科技继续强化研发支出,上半年的研发费用达7841.8万元,同比增长43.4%。具体来看,研发费用的增长主要体现在材料领域、工资薪酬、折旧与摊销等方面。
容百科技表示,公司在上半年大力研发高镍产品,产品能量密度高、放电容量大、循环性能好、结构较稳定。其中,高镍动力NCM811、单晶NCM622等多项产品,得到宁德时代、力神、比亚迪等优质客户的认可。
2019年5月起,容百科技动力NCA产品出货量已达到百吨级/月,NCA产品在能量密度、循环寿命、安全性能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公司表示,后续将加大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
NCM811电池占比将提升
广证恒生在最近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谈到,未来,随着三元正极材料技术的快速进步,电池产品成本下降,三元锂电池在储能市场以及新兴产品领域的渗透率也在逐步提高,这些都将推动正极材料市场规模的大幅增长。
具体到容百科技,广证恒生认为,容百科技受益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对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需求强劲,公司NCM811量产后,高镍正极材料的销量逐年提升。随着未来正极材料高镍比例进一步提升,有望显著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
国内厂商正快速导入NCM811电池。资料显示,NCM811比容量能达到200mAh/g,放电平台约3.8V,可以做成高能量密度的电池。但是,NCM811电池也存在安全性差及循环寿命衰减较快等问题。
容百科技在谈到行业情况时称,在现有技术体系中,高镍三元是最可行的商业化方案,三元正极的高镍化趋势明朗。目前,NCM811动力电池产品相较NCM523产品能量密度可提升25%,后续高镍正极产品性能的进一步优化可使得能量密度优势提升30%以上。
容百科技认为,NCM811和NCA为高镍三元正极材料的典型代表,均已得到大规模应用。两种产品在性能上各有优劣,NCM811的循环寿命、高温产气指标相对较好,NCA材料的功率性能相对较好。从发展趋势来看,两种产品最终可能会逐步融合,形成NCMA产品。
对于公司主打的NCM811产品,容百科技仍然信心十足,根据容百科技判断,从市场应用来看,方形和软包电池发展增长趋势明显,预计未来NCM811市场应用占比会超过NCA,公司也预计,2019年NCM811正极材料及相关电池产品占比将大幅提升。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清华控股终止股权转让 紫光集团将继续留在清华
已启动近一年的紫光集团股改,宣布告一段落。
8月9日,紫光集团旗下三家上市公司紫光股份、紫光国微、紫光学大发布公告称,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控股”或“清控”)决定终止向深投控转让紫光集团部分股权的相关事宜。公告中称,紫光集团股权结构保持不变,清华控股仍持有紫光集团51%股权,仍为紫光集团控股股东;清华控股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支持紫光集团发展。
紫光集团股改一事曾备受瞩目。
2018年9月4日,清华控股与苏州高铁新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和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联合”)分别签署协议,清华控股拟分别向苏州高新和海南联合转让其所持有的紫光集团30%、6%股权。
这份协议于2018年10月25日终止,同日,清华控股、紫光集团与深投控共同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清华控股拟向深投控转让紫光集团36%股权。
2019年8月9日,根据紫光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披露,本次终止转让36%股权的原因,是因近期内外部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
首先,国际市场形势日趋严峻复杂。集成电路、核心技术成为大国博弈的焦点。其次,作为中国大型综合性集成电路领军企业的紫光集团,一年来取得了多项突破。
比如2019年2月,紫光展锐在2019世界移动通信大会(MWC)上发布了5G通信技术平台——马卡鲁及其首款5G基带芯片春藤510,标志着紫光展锐率先迈入全球5G第一梯队;紫光集团2018年芯片出货量达40亿颗;今年底,紫光集团旗下长江存储采用自主创新技术——Xtacking的64层3DNAND闪存即将量产,预示着高端芯片制造突破将有临门一脚。
也正因如此,有业内人士分析指出,紫光集团作为产业龙头,它未来的发展将对整个集成电路产业产生重大影响,如何让其发展得更好,应该因时而变,重新考虑。紫光集团回归清华,可以说是目前最稳妥的一种选择。
此外,2019年5月20日,紫光国微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间接控股股东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北京紫光联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联盛”)100%股权事项。此举可以把紫光联盛控股的法国芯片载带巨头Linxens注入紫光国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若要成功,要求紫光国微的实控人不能在交易前三年进行变更。
而紫光旗下另一家准备上市的子公司——全球第三大面向公开市场的手机芯片设计企业紫光展锐,也将因清控继续作为紫光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而获益。
2019年5月24日,紫光集团旗下紫光展锐宣布已启动科创板上市的准备工作,计划在年内完成PreIPO轮融资和整体改制,并计划于2020年申报上市。
按照上市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上市前其控股股东至少三年不变。清控作为一个稳定的控股方,对于紫光旗下的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的企业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可预见的未来,紫光集团将继续留在清华,以期背靠清华强有力的支撑而获得稳健发展。
南北船整合进入倒计时 中船集团旗下上市平台加速重组
8月14日晚间,历时两年的中国船舶与中船防务的重组方案因南北船战略重组而再次迎来调整。
受此消息影响,8月15日,南北船合并相关概念股出现普涨。同时,中国船舶与中船防务双双涨停,两公司股价分别报收23.95元/股和16.98元/股。
据南北船相关人士透露:“此次更改重组预案就如公告里所说为了有利于加快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及船舶行业战略重组,拟对中国船舶和中船防务的重组方案进行调整。”
调整重组预案
据调整后的重组方案显示,中国船舶作为中船集团船海业务整合平台的定位并未改变,公司拟作价366亿元收购中船集团核心军民船资产。
根据目前的预估值,调整方案实施完成后,中国船舶持有江南造船100%股权、外高桥造船100%股权、中船澄西100%股权、黄埔文冲100%股权及广船国际67.64%股权,与原方案相比仅减少了广船国际32.54%的股权。
据公司内部人士介绍:“我们调整方案关键是为了加速推进公司此前公布的重组预案。”
据了解,重组后,原有中国船舶与中船防务在超大型油船(VLCC)等船型的同业竞争将得以消除。据上述人士介绍称:“通过重组,将中船集团旗下核心的军民船业务整合进公司,将会强化公司作为船海业务上市平台的定位,发挥船海业务的协同效应。”
有分析师表示,此次重组方案的调整,能为两船合并后的资本运作奠定可期基础。
上述人士表示:“此次重组,只是上市公司之间的重组,不会影响到南北船的战略重组。”
南北船合并倒计时
从中国船舶披露的重组草案来看,对中国船舶的定位是船海业务整合平台,而中船防务则将成为中船集团动力业务的整合平台。
在业内人士看来,中船集团旗下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更像是为南北船的战略重组打前站。
草案显示,中国船舶将组建动力平台。中船集团以持有的中船动力100%股权、中船动力研究院51%股权、中船三井15%股权出资,中国船舶以持有的沪东重机100%股权出资,共同设立新的中船动力集团。
中船防务以持有的黄埔文冲69.02%股权、广船国际49%股权,与中船动力集团100%股权进行资产置换。这意味着,中船动力集团将成为中船防务的全资子公司。
此外,在中国船舶调整重组方案前,同属中船集团的上市公司中船科技也披露了重组草案,公司拟以21.1亿元收购海鹰集团100%股权,借此强化自身在中船集团内高科技、新产业的平台定位。
而事实上,相较于中船集团的平台整合,中船重工则早就已经对旗下上市平台进行了整合。如以船海业务为主的上市平台中国重工和以船舶动力为主业的上市平台中国动力。
据中船重工旗下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目前业务一切正常,至于南北船重组一事的具体规划,还需要等待进一步通知。”
虽然南北船合并的消息已经被确认,但市场仍紧密关注两船合并的时间表。对此,有两船旗下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预计两船合并的时间不会等太久。”
南北船合并有利国际竞争
事实上,市场对于南北船的合并早有预期。特别是随着造船业持续低迷和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南北船的合并已成必然。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分析称:“两船合并是个利好,参照南北车合并的意义来看,合并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两家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后将会增加竞争力,提高如项目研发、对外业务谈判等各方面实力。”
据VesselsValue数据显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船重工”)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船集团”)的合并,以及韩国现代重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国大宇造船海洋株式会社的合并,将诞生两个庞大的造船巨头,并在被全球十大造船企业所瓜分的全球造船市场上掌控约46%的市场份额。
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向表示:“南北船合并是央企改革、优化结构并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举措,造船行业目前的主要竞争集中在国家间,因此南北船合并后对于中国整体造船产业的优势会更加突出。”
另有市场人士分析称,南北船合并后,将加强VLOC、Cap和巴拿马型散货船、LR2及LR1型油船、MR油船和支线型集装箱船领域的技术引领和产品溢价能力。同时,重新对各船厂进行行业定位,并确定主建船型后,将使更多资源集中到高端产能的建设中。
对此,有南北船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公司的业务主要是瞄准国际市场。因此,竞争对手是来自多个国家的造船企业,如韩、日造船企业等。相信重组后,将有利于国际竞争。”
多地钢企限产保价 钢铁增产势头回落
铁矿石成本暴涨,下游需求不如预期的好,但粗钢产量增长势头依然强劲——这是前一阵钢市的一大奇特现象。钢材的消费和钢企利润真的能够维系下去吗?
不出所料,钢材市场出现了库存压力。据西本新干线最新数据,目前国内螺纹钢库存高达645.54万吨,较去年同期上升了200余万吨。与此同时,螺纹钢价格也跌落至年内新低。
为此,山东、四川等地钢企近日纷纷决定保价限产,钢厂检修率也在不断上升。
山东省部分钢企于8月13日召开信息交流会议,主要建材生产企业达成了多项共识,其中包括6家钢厂建材将减产40万吨,限产保价。山东建材价格相比南北方定价偏低,随后逐步恢复价差。此外,山东钢厂还将会同周边其他省份主导钢厂加强信息沟通和价格协调,共同维护钢铁行业稳定。
无独有偶,四川省地方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月12日召开小组会议,推进集团内部各生产企业的限产工作安排。根据时间表,下属11家钢铁企业在8月12日至27日期间分批限产,并互相监督限产情况。
在钢铁行业人士看来,钢铁行业的限产还是来得晚了一些。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9年1月至7月生铁产量47344万吨,同比增长6.7%;1月至7月粗钢产量57706万吨,同比增长9.0%;1月至7月钢材产量69776万吨,同比增长11.2%。相对于下游消费形势,产量增长过快。
据兰格钢铁网监测数据,截至8月2日,全国百家中小钢企高炉开工率为81.3%,比前期低点(今年3月29日)提高了8.6个百分点,加之先进产能的增加,致使今年上半年全国粗钢产量增幅达到9.9%。
“经过7月以来价格持续下跌,现货价格处于年内低位,不仅钢材代理商早就开始亏损,多数板材钢企也已出现亏损,建材钢企难有利润可言。”西本新干线研究中心主任孙辉表示。
兰格钢铁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师陈克新直言,只要吨钢利润丰厚,无论怎样三令五申,都不会阻挡钢铁企业增产。由于近期钢材市场价格的普遍跌落,钢铁企业实现利润水平急剧萎缩,有些企业和钢材品种甚至出现亏损,如果能够持续一段时间,势必极大遏制钢铁企业的增产力度,从而减缓市场供应压力,为价格回升创造条件。
从月度数据来看,全国粗钢产量6月开始出现下降。6月和7月的产量环比分别下降1.75%和2.64%。
除了明确限产保价,另据Mysteel统计,钢厂主动检修的情况也开始增多。截至8月13日,明确的检修钢厂数量有38家以上,九大区域已经确认的平均检修天数为7.29天,日均影响产量共计84150吨,目前确认的限产影响量已达148.94万吨。在钢厂陆续主动限产的情况下,市场信心明显提振,全国钢市止跌趋稳甚至开始反弹。
孙辉表示,前期钢价连续回调,市场恐慌情绪得到释放,考虑到后期季节性需求向好,北方环保可能加压,市场钢价存在适度反弹可能。但今年钢市库存偏大,故对短期内的市场宜持谨慎乐观态度。
中国平安上半年净利同比增长63.3% 是否继续回购取决于市场表现
“回购计划如何推进?平安股价历史高位是否反映平安价值?”8月16日,在中国平安的中期业绩发布会上,回购计划和股价走势成为提问环节的焦点话题。
今年上半年,中国平安以大手笔回购给公司股价注入一剂强心针,自6月18日平安实施首次回购后,中国平安股价在10个交易日共上涨14.9%,最高冲上92.47元/股,创下近4年新高。年初至今,中国平安A股股价涨幅为55.9%,同期沪指上涨13.23%。
根据此前公布的回购计划,中国平安拟使用不低于50亿元且不超过100亿元的自有资金回购A股股份,有效期自2019年4月29日至2020年4月28日。截至7月30日,中国平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逾50亿元。
随着回购金额触及回购金额的下限,中国平安是否继续回购成为投资者关心的话题。
“公司百亿元回购计划已完成了50亿元,未来是否回购取决于市场的表现和波动。”中国平安首席财务官姚波对此表示,回购并不是公司的常态,而且回购要结合分红水平。
此前,中国平安的回购计划已根据分红调整过一次。公告显示,此次回购计划最初设定的股价上限为101.24元/股,在年初派发2018年现金股息1.1元/股后,回购股价上限调整为100.14元/股。按照此法计算,中国平安拟派发中期股息0.75元/股,回购股价上限或将进一步调整到99.39元/股。中国平安董秘办表示,具体的调整会在股东分红公告发布后,通过公告声明。
截至8月16日,中国平安A股收盘价为87.46元/股,距离目前的回购股价上限100.14元/股仍有14.5%的空间。若回购上限调整至99.39元/股,和目前股价相比也还有13.64%的空间。
谈及股价走势,姚波则表示,站在管理层角度,要积极做好公司基本面,把业务做得更扎实,使业绩持续稳定增长,使投资者看到公司的投资价值。今年上半年,中国平安的成绩颇为亮眼,得益于上半年手续费佣金税务新政带来的104.53亿元一次性影响,中国平安上半年净利润首次突破千亿元,同比增长63.3%。
中国平安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该公司“现金分红+回购”合计金额为171.01亿元。其中,拟向股东派发中期每股股息现金0.75元,同比增长21.0%,派息总额136.80亿元;同时,截至6月末,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34.21亿元A股股份。
在行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公司传统业务向高价值业务转型,寿险及健康险业务的新业务价值率达44.7%,同比提升5.7个百分点。同时,近年来中国平安布局的科技业务快速增长。2019年上半年,公司科技业务的总收入同比增长33.6%至384.31亿元。其中,中国平安好医生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2.4%至22.73亿元,净利润同比减亏38.3%至2.74亿元;汽车之家上半年营业收入为39.21亿元,同比增长24.2%,净利润为15.56亿元,同比增长23.1%。
康美药业长期财务造假 证监会拟对6人市场禁入
近日,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作出行政处罚及禁入告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指出,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恶意欺骗投资者,影响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证监会已经向涉案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依法拟对康美药业及马兴田等22名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对6名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8年底,证监会发现上市公司康美药业涉嫌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立案后证监会集中力量进行查办。经前期调查和审理,目前拟对公司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经查,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涉嫌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高莉表示,康美药业等公司肆意妄为,毫无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之心,丧失诚信底线,触碰法治红线,动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根基。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涉嫌未勤勉尽责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尚未有定论。高莉表示,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解决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制度安排。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法定职责,能有力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始终严厉打击中介机构违法失职行为,持续督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秩序,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高莉指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保持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惩戒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立体追责体系,提升违法违规成本,通过持续、精准监管,促使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讲真话、做真账,推动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合力守住信息披露这一资本市场“生命线”。
税 务 TAXATATION
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截止 部分细节仍待明确完善
备受市场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8月15日截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税范围、计税方式、税率等成为讨论焦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条件收紧
这次《征求意见稿》最重要的变化是从此前的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并在征税的范围上进行调整。
比如,与国家土地制度改革衔接,首次将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后期配合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
为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此次税率仍实行原有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不过,普通住宅减免规定调整、明确纳税期限以及征收管理模式调整等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影响。
比如,之前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前清算的条件直接规定为纳税人必须进行清算的条件,如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等,则必须在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算,而无需经税务机关通知。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清算收紧等举措虽然对交税成本影响不大,但压缩了企业的操作空间,使得企业的整体资金压力有所上升。预计土地增值税调整对土地储备多、开发周期长、产品溢价大的开发商影响较为明显,对快周转企业影响较小。
《征求意见稿》在税收优惠中还增加了建造增值率低于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同时赋予了地方政府某些决策权限。
“条例上升为法律,将更为严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的税收管理,避免税收的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适当授权地方政府减免的权力,有利于地方政府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政策调整,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在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
个人是否继续免征仍是关注焦点
个人是否继续免征仍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根据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此次公示的《征求意见稿》中,减免政策并未涉及以上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的只有四种情况。但是,“增加授权国务院可规定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其他情形。主要考虑是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机决定一些阶段性、过渡性优惠政策,如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等。”这被业内人士解读为,给未来调控房地产市场预留了较大空间。
不过,多位专家对上证报表示,目前对个人买卖住宅全面征收“土地增值税”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以后有条件的征收。
还有一些细节也引起讨论。比如,此前各地曾发生将股权转让从实质上认定为房地产转让从而课征土地增值税的案例,由此引发了是否能够在土地增值税法规体系缺乏反避税条款的前提下对交易法律形式进行重新定性的争议,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加入反避税条款。
财政部表态加快推进多个税种立法
财政部部长刘昆近日撰文指出,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方面,加快推进资源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等税种立法的相关工作。多位专家表示,完善相应税种的立法工作不等于加重税负。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研究员张斌表示,加快税收立法的进度是按照既有的步骤推进的一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答问指出,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实施意见根据相关改革任务的进展情况,对2020年前完成相关立法工作作出了安排。其中,与税制改革相关的税种,将配合税制改革进程,适时将相关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并相应废止有关税收条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完善税法的制度与不加重纳税人税负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通过税收制度的完善,能够让纳税人的得到更多的实惠,这体现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调整上,在权威性、效率上都能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专家指出,今年上半年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的效果正逐步显现。张斌表示,这可以从相关数据的变化中看到。
刘剑文举例说,对于企业来说,通过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减少社保费用,企业能够轻装上阵,应对当下的经济形势。
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力提效的背景下,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增长3.4%,其中一季度增长6.2%,二季度增长0.8%。
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任刘金云此前在发布会上说,减税政策在制造业等行业体现明显,上半年税收收入比一季度显著回落。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增长0.9%,比一季度增幅回落4.5个百分点。其中,二季度下降3.3%,特别是从5月份起,深化增值税改革减税效果更加突出,税收收入连续两个月下降。
财政部部长刘昆撰文指出,下一步,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细之又细地落实好减税降费各项举措。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二是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开源节流,多渠道筹集收入,进一步压减一般性支出,支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难以完成全年收支预算的地方加强指导,在触发预算调整条件时,依法依规调整预算;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创新宣传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四是及时研究政策预案。在广泛调研基础上,针对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好应对预案,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工作相关的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工作的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二、综合保税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离境出口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等现行规定。
四、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五、税务、海关两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9年8月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拓展两个市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共同制定了《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广实行备案管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由所在地省级税务、财政部门和直属海关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实施方案(包括综合保税区名称、企业申请需求、政策实施准备条件等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后,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一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确有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需求。
二是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了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协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
三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和海关建立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联系配合工作机制。
四是综合保税区主管税务机关具备开展业务的工作条件,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相关工作。
(二)试点的政策内容。试点继续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税收政策按前期试点时国务院确立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是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内销货物(包括销售给其他试点企业的货物)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是试点企业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出口退税凭证;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从区外购进的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三是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内销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或向区外直接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保税货物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货物,比照进口货物适用税收政策。试点区域内企业之间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不征税,由购货方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四是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
五是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三)其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6号)同时废止。上述公告列名的昆山综合保税区等4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按照本公告继续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三、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已经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制定依据,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管、强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征管办法》不再适应车辆购置税新的管理需要。为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征管办法》。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高擎督导“利剑” 再掀强大攻势——中央扫黑除恶第二、第三轮督导综述
8月6日,中央督导组向黑龙江、西藏反馈督导意见,标志着中央扫黑除恶第三轮督导工作全面收官。
今年4月、6月,中央继续派出督导组分赴浙江、天津、江西等10个省区市和北京、内蒙古、新疆等1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第二、第三轮督导。至此,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实现全国全覆盖。
两轮督导中,中央各督导组充分发挥督导“利剑”威力,咬住既定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斗争精神、敢于较真碰硬,所到之处,掀起了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最强攻势。
紧督责任担当 政治站位再提高
6月10日,中央督导组进驻黑龙江省的第5天,呼兰区4名干部应声落马,至督导结束,呼兰区已有包括区委原书记、原区长在内的14名干部因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被查处。这是中央督导组推动一批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案件揭开盖子、撕开口子、挖出根子的缩影。
2019年,专项斗争首战告捷,黑恶势力企图隐身变色、躲避锋芒——扫黑除恶难度累积、瓶颈显现,进入“深水区”“攻坚期”,更具复杂性和艰巨性。
政治引领,纲举目张。只有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才能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强大攻势,才能破解专项斗争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才能不断推动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
中央督导组始终将政治督导放在首要位置,作为重中之重。第二轮、第三轮督导期间,各督导组共召开各类座谈会1558次,直接与省、市、县、乡、村五级13979名党员干部谈话。
中央督导组持续推动各地不断将政治认识再深化、政治站位再提高、政治自觉再增强,把扫黑除恶的政治责任牢牢抓在手上、扛在肩上。
“五级书记带头抓”的强大合力继续凝聚——
被督导地区党委书记亲自参加动员会、汇报会、对接会等会议,深入基层一线调研指导,层层传导压力,带动市、县、乡、村各级党组织书记把专项斗争抓紧抓实。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的强大攻势持续保持——
督导进驻期间,贵州新侦办涉黑犯罪组织20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团伙45个、新抓获犯罪嫌疑人731人;
紧督依法严惩 案件办理再突破
中央各督导组督导各地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拔高”也不“降格”,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在中央督导组推动下,陕西省对西安市未央区原人大代表葛某宝涉黑案中没有起诉的3起案件依法重新起诉。
实现除恶务尽,将“打伞破网”作为主攻方向——
从中央督导组对云南孙小果案重点督办,到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派出大要案督办组,再到云南高院依法对孙小果案启动再审,被查涉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增至20人……
孙小果案的事实真相在社会高度关注下逐渐水落石出,彰显出专项斗争及其督导工作的鲜明态度:不管涉及到什么人,坚决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中央督导组进驻后,各地普遍“打伞破网”进度提速、质效提升。
中央各督导组督促各地坚持抓捕涉案人员与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有效防止黑恶势力转移、隐匿涉黑涉恶资产,运用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等多种手段,彻底摧垮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仅中央督导组进驻安徽期间,就督促安徽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11.18亿元;中央督导组在青海推动立案查处第一起厅级干部“保护伞”案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1亿多元,占青海省专项斗争以来查扣资产总数的四分之一;中央督导组推动宁夏严肃查处7名厅级干部,查处涉案资产比进驻前翻番。
紧督综合施策 源头治理再深化
“打掉了多年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打得好、打得准,还要打、坚决打”“感谢对黑恶分子的坚决打击,感谢督导组和办案民警的辛苦工作”“扫黑除恶深得民心、顺乎民意,群众拍手叫好、欢心舒心”……
中央督导组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也受到群众热烈拥护和真诚信任。不少群众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表达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督导组的感激之情。
扫黑除恶,要谋长久之策,须行固本之举。中央督导组充分发挥督导“撬动”作用,推动各地不断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增强对涉黑涉恶问题的“免疫力”。
督导组把督导重点放在农村,推动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治,推动对新换届村“两委”候选人严格把关,对已换届村“两委”开展回头看,基层党组织建设明显加强。
针对一些行业监管部门行动迟缓,部分行业“一黑涉多业、一业生多黑”等问题,中央督导组深入调研,推动各地拿出有效举措,开展专项整治——
船到中流浪更急,不获全胜不收兵。
这是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的“开门督导”。
各督导组在进驻被督导地区的第一天就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方式,并设立工作专班专门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对群众举报线索当日受理、当日交办,做到零差错、零失误……中央督导组秉持深厚的人民情怀,以严细深实的担当作为兑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庄严承诺。
这是发现问题、边督边改的“面对面督导”。
各督导组分阶段向被督导地区反馈督导意见,把边督边改贯穿始终;被督导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不贰过”的态度,针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坚决整改、立行立改。
中央督导组与人民群众同心同德,与被督导地区同向同力,凝聚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险滩、啃硬骨,不断向纵深推进的磅礴力量。
第二轮督导中,10个省区市共打掉涉黑组织85个、涉恶犯罪团伙915个;10个督导组收到群众举报线索近20万条,督导组挂牌督办、重点督办15000余条;689名涉黑涉恶人员主动投案……
第三轮督导中,1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收到群众举报27万件,是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收到群众举报总数的2.7倍;有的地方查处涉黑涉恶案件二位数增长;有的地方查处的“保护伞”是督导前的4倍多……
通过三轮督导,截至2019年6月底,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2104个、涉恶集团7274个,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3335件、处理33270人。
累累战果,是“不间断开展大扫除”坚定决心的再一次彰显;
累累战果,是人民群众与黑恶势力斗争信心的再一次鼓舞。
当前,第二轮、第三轮督导整改开启“后半篇”文章;10月中下旬起,中央督导将启动“回头看”再杀“回马枪”;全国扫黑办将继续派出大要案督办组,狠抓专案督办;探索特派督导专员制度,继续发挥督导威力……
督导“利剑”永不蒙尘,扫黑除恶人民战争必将无往不利!
厦门思明审结一“高考移民”学籍系列案
中考落榜后,为了能上高中,轻信他人“能够将孩子学籍转到外地参加高考”的承诺,签订委托合同,并花一大笔钱,结果临近高考时却发现自己无学籍,只能以社会考生身份参加高考。为此,7位家长先后起诉他们的委托对象。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系列“高考移民”学籍案作出宣判,认定委托合同无效。
2016年,贾某等7位家长因子女中考成绩不理想未能被厦门市普高录取,找了在补习机构担任教师的乐某和陈某办理“高考移民”,即通过特殊渠道办理外地学籍,而后在厦门本地中学借读就学。贾某等人与乐某、陈某签订《委托书》,约定相关事宜,并分别支付了7万至10万元不等的委托费用。随后,乐某全权负责贾某等人子女入学事宜,期间指派员工统一办理学费缴纳、会考组织等寄读事宜。2016年9月,贾某等人子女进入厦门某中学寄读。但临近2019年高考,贾某等人子女被告知无普通高中学籍,不能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高考,个别人员甚至无法参加高考。贾某等家长遂诉至法院。
贾某等家长认为乐某、陈某未能依约办理,要求对方返还委托费用并支付利息。乐某等人则答辩称,《委托书》只约定协助进入高中就读,并未承诺办理学籍。已帮助贾某等人子女顺利到学校寄读,完成委托事项。关于办理学籍等事项,仅是办理会考学籍,已将学生挂靠在外地中学完成会考。所以不存在违约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乐某、陈某为不同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双方系共同合作关系,接受部分学生家长委托,协助未达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在厦门本地高中学校寄读,同时办理外地高中学籍,即俗称的“高考移民”。
法院审理认为,针对双方提出的对学籍的不同认知,法院分析认定,《委托书》虽仅约定高中就读事宜,但就读事宜包含高中学籍的办理。从合同的目的来看,贾某等人作为学生家长签订该协议的目的在于让其孩子获得普通高中学籍并进行高考,并非只是寄读;从交易习惯看,乐某确认其收取的费用包含了寄读及学籍办理的费用,并在庭审中确认2016年前均可将学生学籍调出至外地高中,但2016年之后因中考学籍无法调出才导致学籍注册失败,故其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认可就读事宜已包含高中学籍的办理;从具体沟通上看,乐某及其办理人员均在家长微信群中明确提示学籍办理的情况及“高中学籍”所需材料,此处的“高中学籍”应按通常之解释,不应限缩解释为“会考考籍”。
法院认为,《委托书》系乐某接受贾某等家长的委托,协助安排未达分数线的子女到普通高中就读并办理高中学籍,该委托事项违反了我国教育政策中关于中小学学生“籍随人走”的规定,扰乱了正常的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委托合同无效后,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本案中,贾某等家长以及乐某、陈某对于委托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乐某、陈某应当返还贾某等家长因委托事项而支付的费用,委托期间资金占用的损失应由贾某等家长自行承担。
大学生诉上海迪士尼 请求确认“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格式条款无效
近日,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2019年初“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检查,并加以阻拦”,小王将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
尽管相关诉讼尚未了结,但“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带饮食被告”的话题经过多轮转载后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榜,“进入主题乐园究竟能不能带食品和饮料”的问题引发网友热议。
案件原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生小王,于11日表示,在诉上海迪士尼的案件中,向被告提出两点诉讼请求:一为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品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二为请求上海迪士尼乐园赔偿原告损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乐园外购买却因被告不合理规则而被迫丢弃的食品的费用,共计46.3元。
原告表示,2017年11月15日,上海迪士尼乐园在乐园须知一栏新增规定:“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而此前上海迪士尼乐园并未禁止游客携带有原始包装、密封的、未开封及不需加工的食品入园。
“乐园外寄存包裹无论大小均收费80元/天,如果不在入口当场吃掉,游客只能选择迪士尼提供的餐饮服务或支付寄存费用。”王某某说,“我认为自带食品或园内购买均应由游客自行选择,禁止游客自带食品,这隐藏着强买强卖的实质。”
小王认为营利益或以园内卫生问题为借口来实施此规定,这是一种霸王条款,直接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侵害了公众利益。
据悉,该案已开庭审理,法庭尚未判决。上海迪士尼乐园的管理方上海迪士尼度假区11日表示,据其了解,上海迪士尼乐园关于外带食品与饮料入园的规定与中国的大部分主题乐园一致。若游客自己携带食品或饮料,欢迎游客在乐园外的休息区域享用。此外,考虑到婴幼儿对食品的特殊需求,上海迪士尼乐园特别将小型婴儿罐装食品作为例外允许携带入园。同时,若游客因特殊的健康原因需要携带特殊的食品入园,乐园也允许其携带入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迪士尼有关方面存在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嫌疑。“尽管其表示,自己给消费者提供了很多选择,但唯独没有提到价格是否公道,避重就轻。希望迪士尼能学会换位思考,树立消费者友好型企业的形象,赢得更多消费者信任。”他说。
交通事故致死 被告需赔偿丧葬费和尸体整容费
遗体整容关乎死者尊严、亲人祭奠,那么交通事故死亡案中遗体整容费是否应单列赔偿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在赔偿丧葬费的同时,亦赔偿尸体整容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4日上午,李某驾驶重型货车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某路口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周某头颅崩裂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责,死者周某无责。事后,周某亲人根据殡葬习俗请人为周某制作安装假头颅并进行遗体整容,花费3万元。2018年8月,周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44834.50元,其中一项即为遗体整容费3万元。保险公司认为遗体整容费应包括在丧葬费36342元内,不应再重复列支,不同意赔偿该项费用。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头颅在交通事故中崩裂呈粉碎性损坏,遗体受损严重,周某亲属为保持遗体完整而支付的相对高额的遗体整容费不违反民间对死者殡葬的通常习俗,亦符合其作为死者近亲属的情感需要,为此支付的遗体整容费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由于该费用金额较高,若将其列入丧葬费显然对周某亲属不公平,因此应单列计入本案损失范围,遂判决支持赔偿丧葬费的同时亦赔偿尸体整容费。
法官说法:遗体整容费用应予单列赔偿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发生频率及恶性程度也日趋严峻,有些死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状惨烈、躯体受创严重,残破遗体常给亲属造成巨大精神痛苦和心理冲击。为抚慰亡灵、寄托哀思,死者亲属常根据民间习俗聘请殡葬专业人士对遗体进行整容修复,花费少则几千,多则数万。关于遗体整容费是否包含在丧葬费内以及应否单列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由此可见,丧葬费属法定赔偿项目,且为统一定额赔偿,并不根据个案实报实销,有时难以覆盖办理丧事实际合理开支。本案中,周某遗体受创严重,家属花费不菲进行遗体整容,为了让逝者与世界体面告别,让生者内心得以慰籍。法院认为,法律需要尊重这种民间善良风俗,关怀百姓真挚情感需求,遂认定遗体整容费用属于“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应予单列赔偿。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案一审开庭
2019年8月1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邢云受贿一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6年至2016年,被告人邢云利用担任中共伊克昭盟委副书记、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盟长,中共伊克昭盟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9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邢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邢云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辽宁省、大连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其 他 OTHER
坚决反制,奉陪到底
8月15日,针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将对约3000亿美元自华进口商品加征10%关税,来自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表态十分明确地传递了中方立场:“美方此举严重违背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和大阪会晤共识,背离了磋商解决分歧的正确轨道。中方将不得不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中美经贸摩擦持续一年多,美国一些人出尔反尔、霸蛮放恣的表演还在不断升级。面对中国反制贸易霸凌行径的坚定意志和充足实力,他们颇不甘心自己的徒劳无功,现在又发起一轮挑衅攻势。但这能有什么用?无非是再次感受什么是中国不惧任何极限施压,领教什么是贸易战没有赢家,升级经贸摩擦对中美双方和世界都不利。
毋庸置疑,美国一些人大肆挥舞关税大棒,其反作用力对美国自身形成的冲击已近极限。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最新加征关税计划看,此前声称9月1日发起的关税攻势现在要改为分两步走,即9月1日和12月15日分别针对一部分中国输美商品生效。美国一些人公开承认,担心美方9月1日起对3000亿美元中国输美产品全部加征关税,将使美国消费者在圣诞购物季受到价格上涨的影响,给美方而非中方“造成更多痛苦”。看来,他们知道往一条死胡同里钻的结局只能是碰壁,所以现在只好把步子放缓,自求晚一点撞墙。但是,不肯回头的他们,终究还是会撞破头。
美国一些人应该扪心自问,为什么打着保护美国利益的旗号对别人发难,到头来却深深陷入让自身利益受损的泥潭?经济全球化时代,全球产业链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早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过去40年间,中美两国经贸合作飞速发展,彼此结成利益共同体,堪比一座由两国人民一砖一瓦精心搭建起来的大厦。美国一些人一遍又一遍挥舞关税大棒,即便能给这座大厦敲出一道又一道疤,能干扰中美两国人民为大厦添砖加瓦的努力,也做不到彻底撼动大厦的根基。倒行逆施,必不得人心。
中美经贸问题有没有正解?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和大阪会晤共识,都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正确的轨道。双方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磋商总能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令人遗憾的是,亨利⋅基辛格博士曾经担心的美国因“惊骇”于其他国家实力上升而“走向不明海域”,现在已经成为美国各大贸易伙伴共同的担心。不过,安危在是非,不在于强弱,无论美国一些人如何选择横冲直撞,都没有美国例外主义可以大行其道的道理。
达公道于天下,这是大国应有的处世态度。中方决不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让步,无论美方如何极限施压。中方说到做到,坚决反制任何挑衅,有足够能力奉陪到底。肆意损害中国国家核心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任何企图,终将以失败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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