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968期
发布时间:
2021-05-01 18:42
本期要点
严厉打击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合力净化资本市场生态——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证监会、公安部为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进行决策部署,严禁场外配资违法活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警示震慑,现将2020年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庆“撮合网”等十起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国开行首次面向全球投资人直接招标发行金融债券
国开行28日成功面向全球投资人直接招标发行5年期120亿元金融债券,发行利率3.28%,认购倍数达6.39倍。此次招标发行吸引了境外主权机构以及境内外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70多家高质量投资机构参与。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不断深化发展,债券市场投资人呈现出多元化、分散化、国际化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改。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严厉打击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合力净化资本市场生态
——证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证监会、公安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对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保持“零容忍”,紧密协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严打场外配资机构及软件开发商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惩治力度,净化市场生态。在各方协同努力下,全年证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或通报场外配资案件线索89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19起场外配资犯罪重大案件,抓捕犯罪嫌疑人700余人,切断多个跨区域场外配资黑色产业链,有效遏制了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蔓延。
场外配资违法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场外配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构成犯罪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警示震慑,现将2020年公安机关侦破的重庆“撮合网”等十起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以案说法、以案释法。这些案例中,有的通过开发、销售或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投资者从事股票、期货配资交易开立子账户,并提供高杠杆交易资金,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有的涉嫌采用“虚拟盘”配资方式从事股票、期货投资诈骗活动。投资者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自身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并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自觉远离和抵制场外配资违法活动。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紧密协作配合,常态化打击场外配资,严厉查处场外配资违法犯罪案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附:2020年场外配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重庆“撮合网”股票配资案。2018年至2019年,重庆融鑫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撮合网”网站和APP等配资平台,对接资金提供方(俗称“金主”,下同)获取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并使用某软件公司开发的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配资客户开立交易子账户,提供杠杆比例高达8倍的配资资金进行配资炒股。涉案公司未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发展代理商招揽配资客户4万余名,遍及全国16个省市,涉案交易金额达550亿元,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重庆市公安机关完成收网抓捕,共取缔配资公司1家、代理商25家,抓获涉案人员153人,对其中5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深圳聚牛汇友股票配资案。2017年至2020年,深圳市聚牛汇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盛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多家配资公司向上海蜂虎铭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设立多个配资网站和APP招揽配资客户,联系“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和证券账户,利用配资软件开立若干交易子账户,分配给客户进行配资炒股,并收取配资服务费。2020年6月,深圳市公安机关在深圳、上海两地开展收网行动,共捣毁犯罪窝点10处,控制涉案人员50余人,刑拘犯罪嫌疑人17人,涉及配资客户4500余人,涉案交易金额达70亿元,实现对配资公司、配资软件开发商和“金主”的全链条打击,是迄今为止广东省打击规模最大的实盘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上海厚成股票配资案。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张某、牛某等人先后以上海厚成网络科技中心、上海厚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智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名义,在未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开发“牛千万”“满仓红”“牛莱策略”“牛领策略”等4个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提供配资炒股服务,收取配资保证金9000余万元,涉及配资客户2000余人,赚取交易手续费400余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上海市公安机关在上海、安徽、深圳三地开展同步收网,抓获团伙成员30余人,现场扣押作案电脑9台、手机22部、银行卡4张、财务账册21册。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上海“股融宝”股票配资案。2016年1月至2020年7月,安某、臧某等人先后以上海墨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魁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战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碧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经营配资平台,在未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并使用“股融宝”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代理客户进行配资炒股,收取配资保证金3500余万元,涉及配资客户700余人,赚取交易手续费250余万元,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上海市公安机关在上海、山西两地开展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现场扣押作案手机68部、硬盘4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广东“时盛网”股票配资案。2019年至2020年,广东时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益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同昇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贝赢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设立了“时盛网”“益升网”“同昇网”“贝赢网”“元全网”“金牛网”等一批配资平台,并联系“金主”获取配资资金及证券账户,使用配资分仓系统软件为客户提供交易子账户和杠杆比例5至10倍的配资资金进行配资炒股,向客户收取配资手续费或进行盈利分成。2020年7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机关开展系列专案打击,在广东、四川等6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共打掉配资平台6个,抓获“金主”团伙及配资平台团伙共38人,涉案金额逾2亿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六、安徽昊鑫股票配资案。2019年至2020年,杭州望洲清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招揽股票配资业务,并与铜陵昊鑫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授权其作为安徽铜陵地区代理商,通过发传单、微信、电话、熟人营销等方式开发配资客户,利用“易管家”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开立交易子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为客户提供配资炒股服务,双方按比例分配赚取的配资利息。本案涉案交易金额逾19亿元,其中2020年3月以来配资金额近5000万元,收取保证金近2000万元,涉及“金主”及其证券账户共21个。涉案公司均未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安徽省铜陵市公安机关在杭州、铜陵两地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目前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作出一审判决。
七、厦门蓝象科技期货配资案。2012年以来,厦门蓝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某资产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具有账户分仓功能,被多家配资公司使用进行期货配资活动,涉案公司以主账户及下设的子账户数量为标准,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向配资公司收取软件使用和服务费用。涉案公司也使用该软件从事配资经营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9月,厦门市公安机关开展收网行动,发现软件中有期货主账户600余个、子账户8万余个,逮捕犯罪嫌疑人3人。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八、江西氧气科技期货配资案。2020年8月,江西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南昌氧气科技公司涉嫌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经查,涉案公司未取得相关期货业务经营资质,通过公司网站、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并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利用“知富通”配资分仓系统软件拆分为多个虚拟子账户,提供给客户进行期货配资,使客户在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和付出很少资金的情况下开展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远高于期货交易所的手续费牟利。2020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59人,涉案金额2698万元。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九、四川“马上涨”虚拟盘配资案。2019年至2020年,吴某、杨某等人合作开发了一款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设立了“马上涨”等虚拟盘配资平台,招揽成都马上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五十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作为配资平台运营商及代理商,通过微信炒股群发布高额度、高杠杆配资信息招揽客户,吸引客户在平台上配资炒股。但实际上客户买卖股票委托单并未真正进入证券市场交易,仅是在配资平台记账,配资平台按照股市行情计算客户交易盈亏,使客户相信自己是在进行真实的证券交易。2020年5月,四川省成都市、重庆市两地公安机关对吴某、杨某犯罪团伙实施统一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132人,捣毁犯罪窝点9个,扣押作案电脑150台、手机325部、银行卡1590余张以及大量账本、票据、合同、话术资料等,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受害人2000余人。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十、陕西“开门红”虚拟盘配资案。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西安忆美星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利用电话、微信等方式推广“开门红”配资平台,诱导客户注册和充值,以十倍杠杆建仓交易,并收取3‰的建仓费,当交易的股票下跌5%时,业务员会诱骗客户追加投资,下跌7%时,平台会强制平仓;当客户购买的股票上涨卖出时,平台将抽取10%投资盈利作为分成。客户在配资平台上所投入的资金全部进入犯罪嫌疑人个人账户,并未真实流入证券市场,涉嫌股票投资诈骗。截至案发,配资平台共注册623人,涉案金额3900余万元。2020年4月,陕西省西安市公安机关在西安、合肥、阜阳、杭州和苏州等5地市同时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控制涉案人员120人,刑拘52人。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开行首次面向全球投资人直接招标发行金融债券
新华社北京4月30日电(记者张千千)记者从国家开发银行获悉,国开行28日成功面向全球投资人直接招标发行5年期120亿元金融债券,发行利率3.28%,认购倍数达6.39倍。
据介绍,此次招标发行吸引了境外主权机构以及境内外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70多家高质量投资机构参与。其中,境外机构来自港澳台地区以及东南亚、西亚、中东、欧洲、大洋洲等地的多个国家。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不断深化发展,债券市场投资人呈现出多元化、分散化、国际化等特点。国开行表示,面向全球投资人直接招标发行,实现了发行人与投资人的直接对接,可有效满足投资人特殊品种、大额配置等个性化需求,有利于提高债券融资效率,丰富完善债券市场机制。下一步,国开行将继续发挥债券银行优势,支持债券市场创新发展。
以岭药业一季度营收净利增长均超50%
中新网4月29日电 4月28日晚,以岭药业发布2021年一季度报告。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以岭药业实现营业收入36.68亿元,同比增长57.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75亿元,同比增长54.05%。
上述经营业绩是在以岭药业2020年创下营收净利新高后取得的,这意味着,进入2021年后,以岭药业延续了快速增长的态势。
同时,以岭药业还发布了《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的议案》,决定将2018-2019年期间回购股份数量的80%“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这一议案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推升以岭药业的每股收益和ROE,从而提高股东回报。
以岭药业交出史上最好一季报有一个背景,今年1月,石家庄爆发了一次小范围的疫情,并采取了封城的措施,以岭药业石家庄生产基地受到比较大的影响。
较为特殊的是,以岭药业的重点产品连花清瘟是重要的抗疫物资。疫情之下,以岭药业果断采取措施,提高厂区防疫等级,进行全封闭式的管理,对上班员工统一安排住宿,并提供充足的防疫物品,确保安全、生产两不误。
从财务视角看,更加严格的防疫措施使得费用成本有所上升。因此,一季度营收、净利均取得50%以上增长更加难得,含金量也更足。
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快速增加,业绩增长“后劲”足
以岭药业一季报显示,今年一季度公司销售费用增长60.3%,研发费用增长68.32%。
以岭药业表示,销售费用的增长主要是报告期内销售人员薪酬、市场活动费及推广费较同期增加所致;研发费用的增长则主要是研发人员薪酬较同期增加所致。
销售费用的增长有迹可循,2020年度报告中,以岭药业披露销售人员的数量为10734,一年时间增长85.2%。市场分析认为,销售人员数量的大幅增长将在收入数据上有所体现,以岭药业营收将继续保持增长。
据悉,以岭药业在研发投入上历来敢于砸重金,2020年以岭药业的研发投入在整个中医板块中排名第一,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排在第三位。
一季度研发投入再次大幅增长,反映出以岭药业通过长期投入构建公司创新壁垒的决心。4月13日,河北以岭医药研究院院长贾振华教授主持完成的“中药连花清瘟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研究及应用”项目获得2020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
据了解,连花清瘟具有广谱抗病毒、抑菌抗炎、有效防治肺部感染、提高机体免疫力等多重功效。自上市以来,连花清瘟连续20余次被国家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列入防治甲流、乙流、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新冠肺炎等传染性疾病诊疗方案推荐用药。
以岭药业另一类主要产品心脑血管用药市场反响同样不错。以岭药业子公司河北以岭医药研究院作为第一主研单位完成的“中医脉络学说构建及其指导微血管病变防治”项目曾获得2019年度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独立财经分析师、产业观察家张三嗡认为,销售投入和研发投入分别在市场端和产品端构建以岭药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这两项开支保持增长将为公司营收扩大提供强劲动力。
注销回购股份,提升股东回报
一季报发布的同时,以岭药业还发布了《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暨注销已回购股份的议案》。
2018年10月,以岭药业曾发布回购股份的预案,计划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推动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向公司的内在价值回归,并拟将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
2019年4月9日,以岭药业的公告显示,公司决定将上述回购股份数量的80%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20%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019年11月,以岭药业完成上述回购事项,累计回购1200余万股,并将其中的20%进行了注销。剩余的80%,即1000余万股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依据此前公告,这部分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此次调整,将原计划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1000余万股变更用途为“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上述举措将提升以岭药业的每股收益、ROE及总资产周转率,改善公司财务指标,从而提高股东回报。
此前,以岭药业在年报中披露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计划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2020年度分红率高达97.87%。
高分红方案出炉后又提出注销股份的议案,张三嗡认为,一系列连贯动作反映出以岭药业提升股东回报的意愿,也侧面说明了管理层认为当前股价并未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以岭药业市场估值预计会迎来一波明显的“修复”。
税 务 TAXAT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精神,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五)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二、本公告第一条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并要求上海等相关税务机关依法调查处理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偷逃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上海市税务机关4月初依法受理了群众关于郑爽涉嫌偷逃税问题的举报,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其间已要求上海等相关税务机关对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涉嫌偷逃税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对恶意偷逃税行为,要依法严查严处,坚决维护税法尊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切实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四)将第六十九条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
(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检机构可以采信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国家商检部门对前述检验机构实行目录管理。”
(三)将第八条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将其中的“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修改为“其他检验机构”。
(六)删去第三十四条。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三)删去第六十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二)删去第六十九条中的“擅自”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国际机场,由机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
(二)将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第二百一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未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三)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四)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中国修改教育法 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
中新社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 邢翀 梁晓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教育法,自4月30日起施行。此次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完善冒名顶替入学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修改的教育法,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对于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教育法明确,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改的教育法还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今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教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4月26日,教育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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