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67期


本期要点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研究制定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规定了绿色债券的定义;并要求各相关单位以此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发债主体按照该文件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后续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和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适时对该文件进行调整和修订。
2021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成果出炉
4月22日,由中指研究院和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主办的“2021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成果发布会”在北京举行。百强企业在管理规模、经营绩效、服务质量、发展潜力、社会责任等方面都表现优异,未来通过持续完善标准、扩展服务内容、更新管理手段、推进技术升级、创新品牌、赋能系统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等方式,实现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出口税收政策进行了通知,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银发〔202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证监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金融研究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在调结构、转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基础,研究制定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三、做好《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39号公布)、《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文印发)的衔接。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发布前已处于存续期或已核准、已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在绿色债券认定和资金投向上仍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有关适用范围执行。对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发布时已申报材料但未获得核准或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债券,发行主体在绿色项目认定上,可自行选择适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或《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对上述债券,均鼓励发债主体按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进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四、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重点、技术标准更新、绿色金融国际合作进展等具体情况和国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需求,适时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进行调整和修订。
 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2021年4月2日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2021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成果出炉
4月22日,由中指研究院和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主办的“2021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成果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自2008年以来,中指研究院已连续十四年进行“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研究”。今年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以“高速·高质·高密·高效”为主题,发掘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品质高的物业服务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中指研究院研究发现,百强企业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从管理规模看,2020年,百强企业管理项目数量均值为244个,同比增长15.09%;管理面积均值达4878.72万平方米,同比增速达14.02%;百强企业市场份额上升至49.71%,较上年增加6.10个百分点。TOP10企业管理面积均值2.64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7.57%,强者恒强态势显著。
 百强企业扩规模的手段多样化:1.依托兄弟公司项目,以点扩面辐射周边,实现规模高速高效增长。首先,百强企业积极承接兄弟企业独立开发或合作开发的项目,使得管理面积的增长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百强企业进驻兄弟企业开发项目后,借助优质服务、专业管理及高效运营,不断累积良好的品牌口碑,通过标杆项目“以点扩面”,为挖掘本土存量市场奠定良好基础。此外,百强企业利用兄弟公司与政府、国企之间的紧密联系,成立合资合作平台或项目层面的合资公司,协助获取政府类、公建类的项目、城市服务项目,同时也有助于规避并购整合的高对价问题。2.市场化拓展成为规模扩张的重要手段。2020年,百强企业新增管理面积中超过5成来源于市场化拓展,其中,并购和通过项目竞标的增长贡献各半,可见外拓成效明显。
 此外,百强注重核心优势区域深耕,2020年,百强企业58.93%的管理面积位于五大城市群,较2019年上升2.77个百分点,单个城市项目数量均值为7.18个,同比增长4.94%,单个城市管理面积均值143.49万平方米,较上一年度增长3.96%。
 从经营绩效看,2020年百强企业营业收入均值实现11.73亿元,同比增长12.81%,首次低于在管面积增速1.21个百分点。2020年,百强企业积极稳固基本盘,基础物业服务收入继续增高,达到9.14亿元,同比增长11.92%,业绩贡献度为77.93%;多种经营收入均值2.59亿元,同比增幅达16.08%,增长弹性更高。在利好政策、资本市场的推动下,百强企业积极拓展和布局多元化的增值服务,探索和打磨高利润率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持续增强。2020年,百强企业毛利润和净利润均值分别为2.88亿元和1.0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15%和14.73%。
 从服务质量看,重点企业整体满意度为80.70分,连续四年保持在80分以上。从业主对百强企业各分项服务的满意度来看,安全秩序管理、绿化养护、清洁卫生、入户维修、物业人员素质、客户服务等多个项目满意度较高,均超80分,同时,社区文化活动、装修管理等项目满意度水平较2020年均有小幅提升。2020年,百强企业物业服务费收缴率均值为93.57%,续约率均值为98.39%。住宅物业和商业物业的收缴率均值分别为91.71%及93.12%,低于百强企业物业服务费收缴率均值。办公物业、公众物业、产业园区物业、学校物业及医院物业的收缴率继续保持高水平,分别为97.39%、98.43%、97.03%、98.26%和98.75%。
 从发展潜力看,2020年,百强企业的合同储备项目数量均值为105个,合同储备项目面积均值为1830.5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分别为10.53%和8.63%。百强企业凭借丰富的管理经验及专业化服务,逐渐赢得市场认可,非住宅业态管理面积呈现逐年上升态势。8成以上的百强企业进入商业物业领域,7成以上的企业进入办公物业领域,5成左右企业服务产业园区物业、公众物业、学校物业等。百强企业在稳固传统服务的基础上,跟随多元化需求,借助自身优质资源,及时推出丰富的服务,打通上下游产业,进一步扩充盈利渠道。2020年百强企业增值服务均值为2.59亿元,同比增长16.08%,占总营业收入的22.07%,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百强企业开展增值服务具有先天优势,应充分利用“人+场”优势,响应政策号召,深度布局增值服务。同时,资本赋能,上市企业融资净额累计近千亿,扩规模、智慧化建设弹药充足。从2020年新上市物业服务企业募集资金用途来看,用于收并购及战略投资的资金占比呈扩大趋势,比例较之前上市企业的50%-60%提高至60%-70%,这将进一步加剧行业集中度。
 从社会责任看,百强企业积极承担起社会责任,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部分优秀企业在年初就提前启动招聘,创造更多就业岗位。2020年,百强企业提供就业岗位148.3万个,同比增长16.24%,提供外包岗位59.02万个,同比增长7.01%,其中多数为秩序维护、保洁、绿化等基础服务岗位,在解决基层就业,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百强企业公益投入力度不断增强,公益项目愈加多元,通过投身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中,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微薄的力量。
 多年来,物业管理行业承载着为社区居民创造美好生活的使命,踏准时代节拍,一路高歌猛进。2020年,行业的发展得到了资本市场的认可和社会各界的赞扬。2021年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家战略层面受到空前的重视,鼓励和指导性政策文件纷纷出台,物业管理行业正迈入发展的黄金时代。
 未来,对物业服务企业而言,要通过持续完善标准、扩展服务内容、更新管理手段、推进技术升级、创新品牌、赋能系统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等方式,实现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税  务  TAXATATION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第一、二条所称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是指: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三)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四)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六)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七)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八)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四、本通知第二条所称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机构。
五、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六、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3年每种1台。
七、“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八、本通知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5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中直接向社会公众开展营销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定义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业道德,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教育培训等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网络直播营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列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营销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网络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管理,开展信息发布审核和实时巡查,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第十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第十一条 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直播营销中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第十三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第十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二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第二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商业合作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质量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并督促履行。
第二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对直播营销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检查。
直播营销平台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为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侦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鼓励建立完善行业标准,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动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营销市场主体名单实施信息共享,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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