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70期


本期要点
坚持稳中求进 优化发展生态 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进步——易会满主席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上的讲话
5月22日易会满主席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召开第七次会员大会问哦绕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发表讲话。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30年来,证券行业与资本市场共同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行业必须切实肩负起新责任新使命,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全国股转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 设立新三板内蒙古基地 
2021年5月21日,全国股转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并举办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内蒙古基地授牌仪式。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政府党组成员黄志强,全国股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明出席活动,并就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进行了交流。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监管局局长姜华、全国股转公司总经理隋强分别代表双方在备忘录上签字。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栾天猛、内蒙古证监局副局长王坤、全国股转公司副总经理李永春等参加相关活动。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新一轮房地产税试点料先于立法改革:深圳、海南可先行先试
近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引发社会各界对房地产税试点工作的热议。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坚持稳中求进 优化发展生态 推动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新进步
——易会满主席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次会员大会上的讲话
各位行业代表,同志们:
上午好!
今天,中国证券业协会召开第七次会员大会,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全体与会代表和全行业从业人员致以诚挚问候!
证券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30年来,证券行业与资本市场共同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行业必须切实肩负起新责任新使命,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下面,我重点围绕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同大家作个交流。
 一、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良好进展
过去四年,证券行业稳中求进、砥砺前行,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行业规模和资本实力稳步增长,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形象逐步改善,为高质量发展打牢了扎实基础。
一是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能力不断增强。四年来,证券行业牢记服务实体经济的天职,帮助各类企业完成股权融资超过5万亿元、债权融资超15万亿元、并购重组交易超3万亿元;积极参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在创业板改革、新三板改革、投资端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任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始终坚持守正创新,围绕科技自立自强、民企纾困、绿色发展、“一带一路”等主题积极创新产品服务;聚焦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丰富投资产品,改善账户服务体验,受托管理规模超过10万亿元。2020年底,证券从业人员近35万人,专业素质持续提升,呈现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特征。
二是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四年来,证券行业坚持稳中求进,经营风险总体可控,经受住了新冠肺炎疫情和复杂外部环境等多重冲击考验,对通道业务、股票质押、债券违约等重点领域风险做到了早谋划、早行动,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行业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合规理念逐步贯穿各业务环节,整体呈现稳健发展势头。2020年末行业总资产达8.9万亿元,净资本1.82万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1.35%和5.48%;风险覆盖率、流动性风险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风控指标均优于监管标准。
三是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成效显著。近年来,证券行业依靠人才优势、专业优势,加强对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区域经济的研究,发挥行业首席经济学家为宏观政策建言献策和预期引导的积极作用。去年面对疫情严重冲击,行业配合监管部门,在股票质押展期、融资融券“柔性”处理等方面主动作为,第一时间捐赠各类物资支持疫区抗疫,服务发行“疫情防控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发起证券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资产管理计划,创设信用保护工具,助力民营企业纾困。2016年开始,行业通过“一司一县”等方式积极参与扶贫工作,102家证券公司结对帮扶307个国家级贫困县,为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作出了行业应有的贡献。
四是行业文化建设付诸实践。2019年11月,行业召开文化建设动员大会,提出“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文化理念,在全行业逐步形成共识并付诸积极行动。今年年初,在总结证券公司文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最佳实践,证券业协会发布推广《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从观念、组织、行为三个层次,提出落实行业文化理念的具体行动指引,得到了全行业的积极响应。这项工作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支柱,要从小事抓起,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在行业倡导新风气、树立新形象,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提供新支撑。
行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各家公司自身努力和资本市场治理环境的有效改善。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年来,证券业协会积极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定位,在推动改善行业发展环境,构建发展生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协会按照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从注重服务业务发展转向更加注重培育行业发展生态,以完善自律规则,加强执业责任和能力建设,以健全业务规范,促进提升执业质量;主动服务注册制改革试点平稳落地,在增强行业合规风控和国际化能力,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行业守正创新、数字化转型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下一步,希望协会再接再厉,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作用。
 二、准确把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内涵
经过四年努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取得良好开端,进一步夯实了稳中求进和守正创新的基础。没有高质量发展的投资银行就没有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对于什么是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怎样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还需要做更多深入思考。我认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绝不仅仅是做大规模,更重要的是紧紧围绕主责主业,在做专做优做精做强上更加努力。具体来讲,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必须坚定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高质量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证券行业作为市场的驱动者和价格的发现者,应当努力成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找准定位、主动站位。肩负起优化融资结构、激发经济活力、培育创新动能的历史使命,加大服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力度,助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的过程中,发挥好投资银行的市场和价格导向作用,服务构建低碳绿色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提升行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与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在资本市场更高水平开放中建立竞争优势。进一步发挥财富管理作用,助力增强广大投资者的获得感,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投资者保护,确保金融安全和有效防范风险。
(二)必须聚焦实体经济提升服务能力
服务实体经济是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宗旨本质,也是发展资本市场的初心使命。证券行业必须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金融工作的重要原则,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努力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要坚持守正创新,以落实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主动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围绕实体经济需要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服务质量、创新产品工具,突出为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和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金融工具,助力畅通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高水平循环。对于重资本业务的发展和创新,要做到看得清、管得住,坚持适度发展。着力聚焦为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增长,提供更高质量、更加精准的金融服务。
(三)必须坚持走专业化发展之路
专业是行业机构安身立命之本。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在“特色、强项、专长、精品”方面多下功夫。随着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行业的经营发展环境正面临深刻变化,只有突出专业能力、专业特色、专业优势,注重培养具备专业主义精神的人才队伍,才能行稳致远,逐步积累声誉资本,赢得客户和社会信任,为高质量发展拓展更广阔的空间。各公司要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提升细分领域的专业能力,走出一条精品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形成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行业格局。
注册制改革是这一轮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牛鼻子”工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中心任务,不仅涉及审核重点、方式、分工的优化,还必须建立起对发行人质量、发行定价和时机的市场化约束机制。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促使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其中的关键。为更好发挥投资银行价值发现的作用,行业机构要进一步突出专业能力的核心地位,不断提高专业水平,适应注册制要求,加快从通道化、被动管理向专业化、主动管理转型,切实提升保荐、定价、承销等核心能力。
(四)必须持续强化风控能力和合规意识
证券经营机构是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自身也容易成为风险集聚地。合规经营始终是证券公司生存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风控能力是证券公司把握好风险和收益平衡、确保长期健康发展的有效抓手。行业必须始终把合规风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要健全与自身发展战略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架构,建立有效的风控前置程序、完备的风险管理系统、强大的风险文化体系,夯实证券公司合规展业、行稳致远的制度基础,还要不断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责任体系,形成发行人质量、发行价格等方面的市场化约束机制,切实加强自身的技术、资本、流动性、声誉等方面的风险管理。
在2019年7月行业机构座谈会上,我提出了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坚持“四个突出”,核心就是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稳是基础,是为了更好的进,无论是行业自身发展,还是资本市场改革开放,都需要不冒进不懈怠,不偏不斜,行稳致远;进是方向,只有锐意进取,通过改革来破解难题,通过创新来开创新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特别是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依然复杂多变,我们更加需要保持清醒冷静头脑,保持定力,坚持以稳健经营、合规经营为引领,苦炼内功,守正创新,夯实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五)必须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健全金融机构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我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是任何公司行稳致远的微观基础,作为投资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帮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自身更要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为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近年来,行业存在的重市场轻风控、重项目轻准入、重眼前轻长远等问题,以及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个案暴露,追根溯源,内部人控制、“三会一层”虚设、制衡失效等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在这方面,行业机构必须高度重视起来,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把公司治理的落脚点放在端正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上来,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现代公司治理双重优势,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让有效的公司治理成为基业长青的重要保障。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厘清股东资质,规范股东行为,做到股东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监管部门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股东穿透管理,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监管。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全链条问责,发现一起、从严处罚一起,绝不姑息。
(六)必须守正笃实推进证券业文化建设
行业文化是证券经营机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功”和根基。行业文化是价值观、风险观、发展观的综合体现,必须坚持正确发展方向,持续积淀和涵养行业生态,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特别是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行业风气和文化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加快补齐工匠精神、专业精神、投资者保护意识以及良好职业操守等短板,纠正过度激励、短期激励等不良风气,希望大家切实担负起行业文化建设的主体责任,把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治理,推动公司文化与发展战略深度融合,努力把文化建设与专业能力建设、人的全面发展、历史文化传承有机结合起来,促使“合规、诚信、专业、稳健”在全行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久久为功厚植“忠、专、实”的行业文化底蕴,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价值引领和精神支撑。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十四五”是证券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应当围绕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凝聚共识,落实“十四五”规划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制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时间表、路线图、行动方案,推动行业发展与国家发展蓝图更加紧密联系、更加深度融合,建设高质量的投资银行和财富管理机构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
三、正确处理好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关系
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必须始终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不断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水平。当前,需要进一步处理好行业关切的几方面关系,推动改善发展环境,持续积淀和涵养高质量发展的良性生态。
(一)关于放松管制和加强监管的关系
资本市场是信息加信心的市场。对于证券行业来说,监管、自律和公司的目标都是一致的,但需要建立彼此的信任关系,只有互信才能形成推动行业发展的良好合力。一方面,作为监管部门,证监会将继续坚持“不干预”的理念,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该由机构自己负责的由机构自主决策,坚持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扶优限劣,为优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打开空间。对于行业在完善基础设施、健全业务功能等方面的呼声,我们将坚持市场化导向,审慎评估,积极推动。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放得开需要建立在行业自己管控到位的基础上,行业机构必须牢守底线、诚信经营,提升自我约束能力,做有担当、有格局、令人尊敬的企业,切实塑造良好形象,为行业创新发展拓展空间。对于不守法经营、破坏市场规则的机构,我们也将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严惩不贷,切实净化市场生态。
近日,市场对“伪市值管理”比较关注。“伪市值管理”本质是上市公司及实控人与相关机构和个人相互勾结,滥用持股、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股价,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境内外市场均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对此我会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势,对利益链条上的相关方,无论涉及到谁,一经查实,将从严从快从重处理并及时向市场公开。这里,也郑重提醒上市公司及实控人、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远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乱象,珍视自身声誉和职业操守,共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二)关于稳健经营与创新发展的关系
正如我前面所提到的,行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的理念,但强调“稳”并不代表不要创新,而是要更好地创新。证券行业位于市场经济的前沿,创新意识较强,动力也很足。但资本市场直接面对千家万户、涉及各方利益,行业创新也必须慎之又慎。因此,行业必须坚持稳字当头,坚持创新发展与合规风控并重,统筹把握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切实做到“管理有制度、操作有流程、过程能监测、风险可承担”;行业高质量发展必须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确保创新始终行进在正确的航道上。
(三)关于压实责任与明确责任边界的关系
前期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我就中介机构角色变化做了阐述,行业对此也高度关注。我认为,在注册制的背景下,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必须深刻认识“看门人”的职责定位,同时服务好融资方和投资方两方面:既要强化保荐能力,从源头上把好上市公司质量关,确保选出真公司,力争挑出好公司;也要强化定价能力,加强投行业务与“买方研究”的有机结合,坚持倡导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使真正有市场前景的公司融到资。这是检验证券公司治理水平和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准。当然,发行上市涉及发行人、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多个主体,合理划分彼此责任,也是归位尽责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将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这方面,协会也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关于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关系
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是资本市场治理的两种重要方式,二者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补位、有效衔接,共同形成行业治理合力。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去年证监会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责的意见》,指明了协会的职能定位和工作方向。希望协会继续依托会员自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平台,坚持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差异化定位,更好发挥自律管理的前瞻性引导、预防性规范作用;坚持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传导作用。坚持自律规则、业务规范的示范引领,引导行业机构合规展业。坚持自律措施的市场约束功能,强化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规则约束。
今年2月25日,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协会代表行业获得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证券行业践行扶困济贫社会责任,担当脱贫攻坚初心使命的肯定和鼓励。在今天大会上,协会将发出巩固“一司一县”扶贫成果,接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倡议书,希望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发挥专业优势,在广阔天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低碳绿色循环经济发展作出行业应有的贡献。
同志们,今天的大会即将选举产生协会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今年也是协会成立30周年。协会伴随着行业成长走过了千山万水,在新的发展阶段,希望协会坚定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努力践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继续与行业一道走在高质量发展的大路上,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积极贡献力量,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贡献!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全国股转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 设立新三板内蒙古基地
2021年5月21日,全国股转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并举办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内蒙古基地授牌仪式。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政府党组成员黄志强,全国股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明出席活动,并就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进行了交流。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监管局局长姜华、全国股转公司总经理隋强分别代表双方在备忘录上签字。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栾天猛、内蒙古证监局副局长王坤、全国股转公司副总经理李永春等参加相关活动。
根据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在挂牌后备企业资源挖掘培育、信息共享及干部交流、资本市场综合服务、挂牌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作为合作内容的一部分,双方决定在内蒙古股交中心设立新三板基地,以提升新三板对内蒙古市场主体的在地化服务能力。
黄志强副主席表示,在全国股转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内蒙古资本市场近年来取得了可喜变化。自治区大力支持企业通过新三板实现梯次发展,最近正在研究出台新的上市挂牌支持政策,以进一步提升企业通过新三板市场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希望与全国股转公司加强交流、深化合作,在支持内蒙古优质企业进入精选层、做好新三板后备企业培育、加强资本市场人才交流合作、共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模式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徐明董事长表示,新三板的改革发展,得到了自治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新三板始终高度重视服务内蒙古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通过联合内蒙古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各地市开展了多场培训推广活动,支持挂牌公司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道路。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举措落地,新三板市场定位进一步清晰、生态进一步优化、功能进一步完备。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断强化新三板市场功能、提升市场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平台作用,为自治区资本市场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大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国家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截至2021年5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共有新三板挂牌公司48家,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公司分别有1家、11家、36家。
税  务  TAXATATION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四、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五、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从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不需报送税务机关),该表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企业也可以选择10月份预缴时,对上半年研发费用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新一轮房地产税试点料先于立法改革:深圳、海南可先行先试
据证券时报,近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引发社会各界对房地产税试点工作的热议。
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认为,此次座谈会释放出将先于立法开展房地产税试点的信号,而当下中国已具备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需求与条件;未来,房地产税持有环节将成为改革重心,这既契合了“十四五”规划改革方向,又是房地产税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具备足够的改革空间;建议新一轮房地产税改革在深圳、海南先行先试。
试点料先于立法
自“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以来,有关部门每年对房地产税改革工作的表述主要集中在立法层面。
但此次座谈会主题不同以往,聚焦在此前有关部门鲜有发声的房地产税试点工作上。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证券时报记者指出,2011年国家发改委曾在报告文件中提及“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内容,当年恰好上海和重庆试点房产税。从此类逻辑看,当前提及“改革试点工作”具有很强的风向标意义,即此次会议后房地产税有望在部分城市开展试点。
在房地产税立法工作还需从长计议的当下,房地产税是否有必要先于立法开展试点工作?专家普遍认为,尽管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难在“十四五”期间落地,但当下中国已进入开展新一轮房地产税试点工作的窗口期。
“当前时点推进房地产税既有必要也有基础。”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博士后彭旭辉对记者表示,从调节房地产市场回归居住属性、优化住房资源配置方面看,开征房地产税十分必要,尤其是房地产税对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性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有庞大的住房存量资源,且开征房地产税的技术手段也已具备,这为房地产税改革提供了基础条件。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也认为,在房地产税立法落地前中国应该会开展试点工作。因为在推进立法时,为了避免税法的偏差,往往需要通过先行试点来进行验证并纠偏。房地产税立法涉及的税种多而杂,牵涉面较大,立法所需时间长,更应开展试点。
改革重点在持有环节
目前所称的“房地产税”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含了处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处于交易环节的契税,处于持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诸多税种。但不论未来房地产税收领域是否会调整现有税种或新增税种,多位专家都认为,房地产税持有环节将成为改革重点。
此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在介绍财政部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有关情况时表示,要持续优化税制结构,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持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作为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契合国家在“十四五”时期的税收发力方向。但当前中国税收收入中,房地产持有环节税收收入远低于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和交易环节税收。
财政部2020年财政收支情况显示,2020年中国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房地产相关税费大多在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处于开发建设环节的土地增值税和交易环节的契税分别为6468亿元、7061亿元。处于持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分别仅有2058亿元、2842亿元。
“房地产税的改革重心应该放在持有环节,这是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中目前最为缺乏的部分。”彭旭辉对记者表示,持有环节房地产税的缺失,使得目前的税收体系没有起到调节优化房地产市场的效果,而且目前这种“重交易环节,轻持有环节”的税收体系与国际上的成熟房地产税收体系也不一致。房地产税的改革最终应该服务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调节优化住房资源的配置,也能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税源收入。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中心副主任陶金指出,目前在土地相关、开发建设、销售、交易等环节上,都有税种进行一定的覆盖,但对于持有环节尚无明确的税收规定。对持有房产征收房地产税可能是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深圳、海南可先行试点
若要进一步开展房地产税试点工作,试点城市的选择就需慎重考虑。专家预计,新一轮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应扩大试点范围,可考虑在一些具备实操经验或先行试点优势的大城市试点。
作为“老牌”试点城市,上海、重庆拥有足够的房产税试点经验,理应作为新一轮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但从当前上海、重庆经济运行情况看,房产税试点的效果并不显著。两地的房价与交易量与其他一线、二线城市数据无明显差异。记者据上海市2020年税收收入统计情况测算,2020年上海房产税的收入仅占税收收入的1.2%。
彭旭辉对记者表示,上海、重庆此前房产税试点效果不佳是由于其税率太低、覆盖面小等原因,两地应利用原有的经验基础继续强化相关试点工作,提高房地产持有环节的开征税率标准。
他还指出,作为先行示范区的深圳以及自由贸易港建设基地的海南这两个地方均是改革开放的最前沿,理应进入房地产税试点范围之内。尤其是深圳,无论是房价水平还是房价涨幅均居全国前列,且投机风气严重,应该尽快推出并完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严跃进也认同房地产税在深圳和海南先行先试。他认为,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自然需要在一些重点政策上先行试点。进入改革开放新阶段,深圳再一次进行改革,且聚焦房地产税的概率较大。海南作为自由贸易港,相关改革势必加速。且相对一些大城市,海南岛住房问题反而更为简单,推行房地产税相对阻力小。此外,北京作为首都,若是试点房地产税,则有很强的信号意义,且北京具有天然的政策制定和先行试点优势。
在彭旭辉看来,未来随着改革试点的不断推进,可按照房价标准逐步纳入一批试点城市,先从均价过三万的城市开始推广,其次铺开到均价过两万的城市,最后覆盖到均价过万的城市等等,依次推进到覆盖全国主要城市。
市场影响,仍是改革最大难点
尽管此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释放出积极信号,但当下房地产税持有环节的薄弱、推进试点后对市场的冲击,以及未来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都表明中国在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上难点重重。
“征收房地产税最大的难点依然在于对市场的冲击。”陶金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若针对持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全面开征,必将对持有房产群体的买卖和投资都产生系统性影响,最终会对市场产生长远影响。因此在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时,原则和实践都要考虑。
在严跃进看来,随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势必将影响到一手房和二手房价格。对于一手房价格,若大城市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将增加住房持有成本,也会使得一手房认购意愿淡化,进而导致房价下降或涨幅收窄。对于二手房价格,类似改革下房产持有成本将增大,潜在收益会减少,会倒逼一部分房东抛售房产,市场上将有更多流通的二手房,容易压低房价。
严跃进还指出,土地价格和租赁价格也将受冲击。若大城市先行试点,客观上会引发房企拿地转移到其他地级市或弱省会城市,叠加大城市购房市场可能同时降温,导致地价下跌。在租赁价格上,随着市场上购房市场热度的减少和存量房源的增加,租赁市场的压力将减少,将使得租金下降。
赵秀池提醒,在推动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工作上,应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去研究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安排、税种的构成、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税负水平和合理负担,以及租购并举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一系列安排。


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畜牧法执法检查
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促进我国畜牧业转型升级,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畜牧法执法检查。
记者从20日在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畜牧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获悉,为提高执法检查整体实效,此次采取执法检查组赴地方检查与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6月至7月上旬,各检查小组将分别赴内蒙古、吉林、湖南、四川、云南、青海等6省(区)开展实地检查,同时委托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宁夏、新疆等8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内畜牧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据了解,执法检查组将重点检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情况、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情况、稳定和发展畜牧业生产情况、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法律责任落实情况、畜牧法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情况等。在组织实施畜牧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组还将同步就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开展执法调研。
7月中旬,执法检查组将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8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关于检查畜牧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省级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积极营造良好科研生态,努力提升科研诚信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确保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特制定《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氛围,规范安徽省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保证科技计划目标实现及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科技部等部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研活动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科技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录,并据此进行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创新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申报材料、合同或任务书、承诺书、评估评价、科技报告、审计报告、验收结论、调查结果等实施全覆盖、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徽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处理,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条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发挥承上启下作用,组织本级以及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案件查处和联合惩戒工作。
第六条 从事隶属本省管辖或本省组织科研活动事项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是科研诚信建设、案件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规范管理,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章 诚信管理
第七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时应对履行科研守信、科研伦理、安全保密等要求作出承诺。
第八条 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存在严重失信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作用,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
第十条 建设科技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覆盖项目申请、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估评价、评审咨询、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以及成果应用情况的诚信记录平台。按照“谁认定、谁列入、谁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并逐步推行与科研诚信等级挂钩的科技计划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规范科技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建立健全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逐步推动全省科技信用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供科技信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实行科研信用分类评价制度,依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表现进行评价,分为良好信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类别建立信用名单,进行记录和管理。
良好信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履行科研责任和义务,奉行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连续两年以上无任何科研失信记录。
一般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中,发生失信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一)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承担、管理、咨询、服务等资格以及技术检测、验收结题等认证的;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四)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五)不遵守科研合同约定,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或预算安排的;
(六)科研活动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报告相关部门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八)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评估评价工作拒不配合,或对相关整改意见落实不力的;
(九)违反科研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的;
(十一)在咨询、评估、评审等科研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回避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的;
(十二)在科研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有“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的;
(十三)科研管理失职,隐瞒、包庇、纵容违规违法行为的;
(十四)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等科研行为的;
(十五)发生其他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事务中发生第十三条所列失信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被记录为一般失信或严重失信,发生以下行为的应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的;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的;
(三)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的;
(四)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的;
(五)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级职权范围内的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负责受理举报、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对超越本级职权范围的案件,应提请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及时受理:
(一)有正确联系方式的;
(二)有明确举报对象和清晰违规事实的;
(三)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的。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七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主动受理,并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十八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举报或其他相关线索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组织调查。案件调查主要针对案件的事实情况开展,包括对相关原始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根据需要由案件涉及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伦理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调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封存相关资料、设备。调阅、封存的相关资料、设备应书面记录,并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当面质证。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查处科研诚信案件,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处理决定,并将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和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复核申请机制,相关责任主体对案件调查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五年没有发生失信行为的良好信用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申报科技计划、参与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服务事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二)减少或免除中期评估、监督检查;
(三)授权更多项目过程管理权限,下放更多重大事项调整和经费调剂权限;
(四)向“信用安徽”等推送守信信息。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警告提醒、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暂停财政资金拨付,商财政部门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
(三)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收回奖金;
(四)将相关责任主体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频次;
(五)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参与科研活动事务的资格;
(六)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失信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主动反映问题线索,并经查属实;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三)主动退回因失信行为所获各种利益;
(四)主动挽回损失浪费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活动相关国家法律及管理规定、不再实施失信行为的承诺;
(六)其他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
(四)有组织地进行失信行为;
(五)多次失信或同时存在多种失信行为;
(六)其他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 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在惩戒期内通过履行义务、主动整改、弥补损失等消除不良影响,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经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审定,依规将其移出失信主体名单。
第三十二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失信信息报送发改部门,加强与教育、财政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重大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零容忍、终身追责,开展联合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对科研诚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