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971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公布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压实证券公司内控合规主体责任,集中使用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机构监管有效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公布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并按照“申报即承诺,承诺即有责”的要求,前期证券公司对照“白名单”制度标准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后续,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合规风控情况对“白名单”持续动态调整,逐月在证监会官网机构部栏目下公布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调出。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健全新三板市场退出机制
为健全新三板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挂牌公司质量,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配套修改了《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于2021年5月28日发布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办实事解难题持续优化税费服务 组合拳强震慑严厉打击涉税违法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实施“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回答有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的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经营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就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维护保险制度试点服务发布通知。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公布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压实证券公司内控合规主体责任,集中使用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机构监管有效性,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公布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
 近年来,证券行业持续推进落实全员合规和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健全。按照“分类监管、放管结合”的思路,证监会对公司治理、合规风控有效的证券公司实行“白名单”制度,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部分监管意见书要求,同时对确有必要保留的监管意见书,简化工作流程,从事前把关转为事中事后从严监督检查。具体来说:一是能减则减。对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取消发行永续次级债和为境外子公司发债提供担保承诺、为境外子公司增资或提供融资的监管意见书要求。二是能简则简。简化部分监管意见书出具流程。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短期融资券、金融债券等申请,不再按既往程序征求派出机构、沪深交易所意见,确认符合法定条件后直接出具监管意见书。三是创新试点业务的公司须从白名单中产生,不受理未纳入白名单公司的创新试点类业务申请。按照依法、审慎的原则,纳入白名单的公司继续按照现有规则及流程申请创新业务监管意见书。四是未纳入白名单的证券公司不适用监管意见书减免或简化程序,继续按现有流程申请各类监管意见书。
 按照“申报即承诺,承诺即有责”的要求,前期证券公司对照“白名单”制度标准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经证监局初评、会内相关部门复核、行业内公示征求意见,最终确定将首批29家证券公司纳入“白名单”。监管部门将对报送材料进行抽查、检查,若发现公司存在申报材料错报、漏报、瞒报的,将坚持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依法从严对公司及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
 后续,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合规风控情况对“白名单”持续动态调整,逐月在证监会官网机构部栏目下公布名单,将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纳入,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调出。为切实增加“白名单”公司的获得感,证监会将在总结评估监管意见书实行“白名单”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更多的监管事项纳入“白名单”管理,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到重点领域,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切实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
经证监局初评、会内相关部门复核、行业内公示征求意见,现公布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白名单”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首批证券公司“白名单”如下(按公司名称拼音顺序排序):

 

证监会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监管指引
 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拟上市企业股东监管,不断完善股东监管制度机制,着力防范违法违规“造富”。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强化对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利益输送、“影子股东”等行为的监管约束,压实拟上市企业信息披露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责任,引导合法合规投资拟上市企业。
制度执行过程中,证监会坚持刀刃向内,同步研究制定禁止系统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一揽子制度措施,补齐制度短板。在加强廉政监督管理、完善独立复核制度的同时,专门制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公开发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核查要求,对属于规范范围的离职人员突出靶向监管、压实中介机构核查责任、维护市场“三公”秩序。
《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不当入股情形。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入股过程存在利益输送、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作为不适格股东入股、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属于不当入股。
二是强化中介机构核查责任。中介机构开展股东信息核查过程中,应全面核查是否存在《指引》规范的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属于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文件时,应就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有关核查情况作出专项说明。提交发行上市(挂牌)申请后,发现不当入股情况或出现重大媒体质疑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核查并报告。
三是强化审核监督,建立独立复核制度。对涉及离职人员入股的发行上市(挂牌)审核过程进行复核,确保审核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毛毕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山东省监委对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毛毕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毛毕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再拒绝组织教育挽救,自诩手段高明,精心设计、层层布防,串供并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对抗组织审查;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热衷酒场饭局,新冠疫情严重期间仍频繁接受监管对象宴请、擅自离岗外出游玩,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漠视廉政红线,追求腐化生活,既想当大官又想发大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在与监管对象交往中贪大钱占小利;宗旨意识淡漠,无视公权力政治属性,干预证券监管工作,破坏监管秩序,严重损害监管形象;甘于被“围猎”,腐败贯穿职业生涯,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毛毕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毛毕华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山东省监委已将毛毕华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毛毕华简历
毛毕华,男,汉族,1968年5月生,江西广丰人,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7月在中国证监会参加工作,博士研究生学历。
1996年7月至2001年1月,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
2001年1月至2005年3月,任中国证监会稽查局(稽查一局)副处级干部、处长;
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正处级)
2007年12月至2015年9月,任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副局长,稽查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兼稽查局副局长,稽查总队党委副书记、总队长;
2015年9月至2020年11月,任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IPO股东信息披露核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近期,有媒体报道,在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穿透核查中,一些项目存在核查要求过严过细,增加企业负担等情况。请问证监会如何评价?
答: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资本市场改革红利不断释放,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到拟上市企业投资活动中,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资本支持。证监会在倡导合法投资、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同时,也关注到有的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等方式形成“影子股东”,有的突击入股、低价入股获取不当利益。多年监管实践中,证监会通过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发行人充分披露等方式持续加强对上述行为的监管。为将监管实践规范化制度化,切实防范利用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造富”,今年2月,证监会专门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重申发行人股东适格性要求,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进一步明确对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穿透核查要求。
《指引》实施以来,证监会督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规范股东入股行为,取得积极效果。但近期证监会关注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免责目的扩大核查范围,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
对此,证监会及时加以引导,强调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穿透核查拟上市企业股东,同时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股权“最终持有人”认定标准,明确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东等不需穿透核查。这些规定的实际效果是好的。
下一步,证监会将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要进一步落实好《指引》精神。一方面在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发生。另一方面尽量量化重要性原则,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以正常推进审核。同时,也要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健全新三板市场退出机制
为健全新三板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挂牌公司质量,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配套修改了《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于2021年5月28日发布实施。
《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制定坚持了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遵循了底线监管和公司自治相结合的理念,充分总结了近几年终止挂牌工作的实践经验。全国股转公司前期已就《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在认真研究市场各方意见建议、同上位《指导意见》相衔接的基础上,对规则条款作了修改完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发布实施的《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IPO或转板上市公司豁免提供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具体时点、补充了撤回终止挂牌申请的相关规定、简化了专区中代为办理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职责表述。修改后的《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共七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优化主动终止挂牌条件和程序。尊重挂牌公司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终止挂牌决定,在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允许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于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不合理且拒不改正等不符合主动终止挂牌条件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驳回其主动终止挂牌申请。同时,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主动终止挂牌中关于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求,仅需由主办券商出具持续督导专项意见,切实减轻挂牌公司负担。
二是完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和要求。在现行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情形基础上,新增四大类十二种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坚决出清劣质公司,健全市场自净功能。具体包括:信息披露不可信,如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半数以上董事对公司年报或半年报不保真等;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如连续三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被主办券商出具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专项意见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恢复、被依法强制解散、宣告破产等;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如因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等,被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的专项意见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恢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欺诈发行、欺诈挂牌、非法发行、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等。
三是健全投资者保护措施。将投资者保护作为终止挂牌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主动摘牌过程中,要求挂牌公司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须就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对精选层公司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公司,实行网络投票和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机制。在强制摘牌过程中,要求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充分揭示风险,积极回应股东诉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设置十个交易日的摘牌整理期,充分保障投资者退出机会。
四是明确终止挂牌后续安排。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全国股转公司鼓励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后到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股份登记托管或转让。同时,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考虑其公众公司属性,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全国股转公司设立摘牌证券非公开电子化转让服务专区(以下简称摘牌证券服务专区),为其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摘牌证券服务专区依法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T+5机制,并由证券公司代为办理200人终止挂牌公司在专区中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满足投资者的基本转让需求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防范风险传导。
《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是全国股转公司落实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决策部署、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旨在构建标准明确、程序透明、契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的终止挂牌制度。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认真贯彻《指导意见》要求,落实终止挂牌新规,着力提高挂牌公司质量,促进新三板市场形成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良性生态。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
办实事解难题持续优化税费服务 组合拳强震慑严厉打击涉税违法
荣海楼: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布会,我是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荣海楼。今天我们邀请到了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收入规划核算司副司长赵连伟、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就税务部门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实施“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等内容来回答记者朋友们的问题。下面请大家提问。
一、人民政协报:当前,各地各部门把党史学习教育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税务部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已经开展了三个多月,请介绍一下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
韩国荣:感谢您的提问。税务部门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是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结合自身实际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又是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有效载体。自2月份启动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推动百条便民利民措施落地落细,目前已落实58%,有效解决了纳税人缴费人的痛点难点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坚定为民初心,党员担当意识更强。各级税务机关坚持党建引领,成立“党员先锋队”8400多个,设立“党员示范岗”4.3万个、“志愿服务团”3500余个,在志愿服务、宣传辅导、快速响应处理等方面勇于担当,让纳税人缴费人感受税务部门为民办实事的初心和决心。
二是聚焦所需所盼,诉求反馈更畅。通过全面开展服务产品体验师活动、优化税费咨询响应、改进服务评价等方式,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能够第一时间整改。在2月份需求调查的基础上,持续开展问计问需活动,通过座谈、走访等方式向27万余户纳税人缴费人征集意见建议,帮助解决2.1万余个实际问题。
三是坚持分类施策,优惠直达快享更准。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形成针对小微企业等不同纳税人缴费人的政策包,分批次“一对一”推送,实现40批次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惠及纳税人缴费人4.2亿人次。分类施策提供精细化服务,联合全国工商联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发展难题,构建常态联动机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缴费人之家”或专窗,开辟特殊群体缴费绿色通道,组织开展“社保缴费上门帮办”活动,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
四是改进办理方式,智能办税缴费更简。简并税费申报,5月1日起试点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整合申报,6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逐步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探索社保缴费“网上办”“掌上办”,推进社保缴费业务和经办业务线下“一厅联办”、线上“一窗联办”,多省税务部门已经在微信、支付宝等生活缴费端口陆续开通社保费缴纳、证明开具等功能。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和“即买即退”,不断便利纳税人。
五是突出刚柔并济,税法遵从度更高。推广“首违不罚”制度,公布第一批10项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知错就改的空间,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简易处罚网上办理,制定电子税务局简易程序处罚功能建设规范,目前已在长三角区域试点推行。提高监管精准度,坚持以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监管模式,运用大数据提高对风险纳税人识别的精准度。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加快建设“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我们将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紧盯“春风行动”措施落地和机制保障,在落实好百条措施的基础上,再适时推出新的便民办税缴费措施,把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贯穿始终,推动“春风行动”走深走实。谢谢!
二、新华社:韩司长您好。您刚才提到税务部门推出的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措施,社会舆论非常关注,这项措施真正让纳税人缴费人参与到税收工作中来,能否请您详细介绍一下这项措施目前的进展情况?
韩国荣:感谢您的提问。“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是我们今年“春风行动”推出的一项创新措施,也是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的一件实事。俗话说,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这项制度主要是在简化办税缴费流程、简并税费报送资料、压缩业务办理时限等各类税费服务产品推出前,先请“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探一探难点和堵点,提一提意见和建议,再由税务部门根据体验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完善税费服务产品。目前,全国已累计招募近2万名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从开展情况来看,重点突出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广覆盖,积极拓展“用户视角”。“税费服务产品体验师”是发现问题的“监督员”,是为民发声的“发言人”,是政策宣传的“宣讲者”。为提升问计问需的深度和广度,各地税务部门广开招募通道,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公开招募,尽可能扩大体验师的参与范围。目前招募到的体验师涵盖纳税人、缴费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多类群体,以多元化的成员构成丰富体验视角。
二是重民意,准确摸清“用户需求”。各地税务部门针对“日常反馈”和“专题体验”,既引导体验师对纳税申报表更正、发票票种核定、完税证明开具等高频涉税事项进行操作体验,又选择特定的服务产品开展集中体验测评,通过场景还原和真实交互,广泛收集体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比如,浙江税务邀请体验师现场“零距离”体验便民办税举措;江西税务通过体验活动形成“全景体验—问题发现—处理反馈—结果评价”的闭环工作体系,着力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堵点、难点、痛点。
三是求实效,迅速解决“用户难题”。体验是为发现问题,更是为解决问题。各地税务部门积极搜集整理体验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形成问题台账,推出针对性措施解决实际难题。如今年广东省税务局在试点上线优化版“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之前,邀请了8名体验师现场体验,并根据体验师意见优化升级系统,优化后的操作指引比旧版更加清晰,咨询互动也更加便捷。
今后,我们将继续拓展此类创新,不断优化升级税费服务,确保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的问题切实得到解决和反馈,把为民实事办好,把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好。谢谢!
三、经济日报:增值税发票数据能够精准反映经济运行情况,成为观察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窗口。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开展了很多有意义的大数据分析。请问,从税收大数据来看,四月份我国经济发展有哪些亮点?
赵连伟:感谢您对税收大数据的关注。税收大数据具有时效性强、覆盖面广、颗粒度细的优势,记载着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状况,能够较为迅速、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经济运行情况。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宏观政策科学精准实施,支撑经济稳步恢复的积极因素继续增多。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今年4月份,我国企业销售收入延续稳定增长态势,工业经济持续恢复,消费、投资稳步向好,国民经济恢复性增长态势持续加固。
一是全国企业销售收入两年平均增长12.9%,延续平稳向好态势。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4.6%,比2019年同期增长27.5%,两年平均增长12.9%,延续去年下半年以来平稳向好态势。
二是工业企业销售收入两年平均增长10.1%,工业经济稳步恢复。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5.5%,比2019年同期增长21.2%,两年平均增长10.1%,反映工业经济稳步恢复。工业41个大类行业中,38个行业两年平均实现正增长,16个行业的两年平均增速超过10%。
三是批发零售业销售收入两年平均增长12.3%,升级类消费增长迅速。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批发零售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6.2%,比2019年同期增长26.1%,两年平均增长12.3%。其中,升级类消费增长迅速,钟表、保健医疗器材、照相器材、营养保健品零售同比分别增长77%、64.6%、56.5%和54%,两年平均分别增长21.6%、46.7%、9.4%和25%。
四是建筑业销售收入两年平均增长14.5%,新基建领域建设加快。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今年1-4月份,全国建筑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9.6%,比2019年同期增长31.1%,两年平均增长14.5%,反映投资延续了恢复性增长态势。投资结构逐步优化,新基建领域投资增多。1-4月份,与新基建相关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节能工程,通讯、电力输送设施工程销售同比分别增长116.2%、75.6%和95.2%,两年平均分别增长67%、33.2%和14.1%。
围绕上述四组数据,我们专门制作了生动形象的图表,会后发给大家,方便大家更好理解把握和报道。谢谢!
四、总台央视: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助力市场主体青山常在、生机盎然。请问,从税收大数据来看,四月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的情况如何?
荣海楼:谢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关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李克强总理指出,市场主体是发展的基础,要通过“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解决难点堵点。市场主体发生纳税申报等涉税行为,一定程度上显示出我国经济的生机和活力。税收数据显示,4月份,我国新办且发生过涉税行为的市场主体(我们简称为新办涉税市场主体)133.6万户,较3月份增长5.1%,较2020年同期、2019年同期分别增长21%和20.3%,两年平均增长9.7%。今年前4个月,全国累计新办涉税市场主体413万户,同比增长58.5%,两年平均增长13.1%。
分类型看,在4月份的新办涉税市场主体中,新办企业69万户,新办个体工商户62.1万户,新办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如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2.5万户,同比分别增长13.6%、31.1%和55%,两年平均分别增长7.8%、10.8%和26.1%。
分行业看,4月份,居民服务业、信息技术业、教育业的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增速较快,同比分别增长113.2%、108.6%和93.5%,两年平均分别增长46.4%、32.8%和14.8%;制造业新办涉税市场主体7.9万户,同比增长3.9%,两年平均增长2.2%。
分地区看,4月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新办涉税市场主体分别为68.5万户、25.6万户、33万户和6.5万户,同比分别增长20.7%、28.3%、21.4%和11.3%,两年平均分别增长6.9%、12.6%、15%和1.7%。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随着减税降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一系列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我国市场主体活力不断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持续增强。我们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把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市场主体增强活力。谢谢!
五、中国证券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创新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培育壮大新动能,更好发挥创新驱动发展作用。发展高技术产业是提升产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请问,从税收大数据来看,当前高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如何?
赵连伟: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对培育壮大新动能提出明确要求。
高技术产业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关联效应强等显著特征,在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扶持政策下,高技术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增值税发票数据显示,4月份,全国高技术产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9.3%,比2019年同期增长41.5%,两年平均增长18.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延续了去年以来快速增长态势。
从细分领域看,高技术服务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5.3%,两年平均增长24.8%。其中,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研发与设计服务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34.7%和31.1%,两年平均分别增长40.2%和21.9%,反映出科研成果加快转化为生产力;互联网及其服务等数字经济服务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50.5%,两年平均增长34.4%,反映出数字经济正加快产业化进程。高技术制造业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2.4%,两年平均增长12.8%,其中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销售收入同比分别增长75.2%和46.8%,两年平均分别增长39.6%和33.4%。
与此同时,企业对科研仪器采购力度加大,反映企业的发展后劲不断提升。1-4月份,企业采购光电仪器等科研设备金额同比增长45.8%,两年平均增长23%。其中,采购集成电路测试仪器、通信测量仪器和光学检测仪器及设备金额两年平均分别增长41%、33%和23.1%。
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不断提高,各项支持科技创新的税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国家用减税降费的“真金白银”激励企业放心大胆地投入创新研发,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谢谢!
六、经济观察报:今年以来,税务总局陆续曝光了多起涉税违法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能否详细介绍一下税务部门打击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
付利平: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危害国家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是税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也提出“精确执法、精准监管”的措施。税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特别是2018年8月以来,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联合组织开展了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4月底,共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37.83万户,配合公安机关对2.4万余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另有近5000名犯罪嫌疑人在专项行动的震慑下主动投案自首,有效遏制了虚开骗税的猖獗势头。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精准打击。始终聚焦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不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税收优惠的“假申报”,运用数据优势开展风险分析,筛选出虚开骗税案件,重点进行查处。
二是密切部门协作,打出组合拳。税务部门会同公安、海关和人民银行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共享数据资源,组建多层级、跨部门联合专案组,综合研判、融合作战,开展全链条打击,实施团伙化摧毁,相继开展了9个批次的集中打击行动,取得了较好效果。
三是紧盯电子发票虚开,做到“露头就打”。针对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发票领用更快捷、交付更便利的特点实施虚开的新动向,会同公安部门严查狠打,目前已成功破获多起虚开电子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案件,确保对电子发票虚开“露头就打”。
四是注重多措并举,实现打防结合。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的基础上,发挥大数据优势,不断加强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实名办税,强化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对增值税发票风险进行快速识别和应对,构筑事前防、事中阻、事后查的立体打击体系,持续压缩虚开违法犯罪空间。
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已先后曝光多起虚开发票、“假申报”等税收违法犯罪典型案件,今天我们在这里再曝光破获的5起虚开骗税典型案件,这5起案件分别是:
(一)新疆警税查获乌鲁木齐市“4·3”涉疫虚开发票案。2020年5月,新疆警税联合开展“摧枯”集中抓捕行动,对乌鲁木齐市涉疫虚开发票案件进行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8人,捣毁虚开窝点5个,现场查获作案工具若干。经查,该犯罪团伙利用疫情期间增值税优惠政策,注册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发票,涉案虚开企业337户,涉嫌虚开发票1.7万份,虚开金额15.94亿元。
(二)山东威海警税破获“3·23”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案。2020年6月,威海警税破获一起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案,成功打掉一个专门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团伙,捣毁犯罪窝点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挽回税款损失2亿元。经查,该团伙冒用他人名义注册270余家汽车销售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2409份,虚开金额17.7亿余元。
(三)厦门警税破获“9·9”虚开骗税全链条团伙案。2020年6月,厦门警税成功破获一起集虚开、骗税、偷税多种违法行为于一体的团伙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1名,打掉犯罪团伙3个。经查,犯罪嫌疑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虚假注册拖鞋加工、物流运输、外贸企业52户,通过买单配票等手段,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以及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涉案金额16.4亿余元。
(四)江西警税破获“风云1号”增值税发票虚开案。2020年7月,江西警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移送线索,对九江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进行联合查处。8月,警税成功开展联合收网,捣毁犯罪窝点4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经查,该团伙通过设立多家贸易公司对外虚开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97份,虚开金额19.13亿元。
(五)大连警税破获“1·02”增值税发票虚开案。2020年1月,大连警税联合国家税务总局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运用信息化战法分析研判,发现一个对外虚开煤炭增值税发票的团伙,立即组织开展查处。2020年9月,警税联合专案组在8省11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51名,打掉虚开团伙3个,捣毁虚开犯罪窝点9个,查获大量作案工具。经查,该团伙通过虚构进项,对外虚开发票,涉案企业400余户,涉案金额200余亿元。
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一起进一步加大打击强度和精度,切实维护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环境。
另外,在虚开骗税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大肆骗用、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或诱导他人注册成立“空壳企业”,从事虚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在此,我们也请媒体朋友们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虚开骗税违法线索后,请及时向税务部门举报。谢谢!
荣海楼: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下一步,全国税务系统和广大税务干部将在深入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中激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和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各项税收工作的新动能,在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和推动工作开新局中体现党史学习教育的新成效。我们也将继续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扎实深入开展税收经济分析,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和市场主体发展。希望记者朋友们能够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谢谢大家!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各位媒体记者朋友!
王军在宁波市税务局调研时强调
以更严要求推动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以更优作风保障“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近日在宁波市税务局调研。他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学党史中潜下心来悟思想、沉下身来办实事、铆足劲来开新局,以党史学习教育新收获新成效迎接建党100周年,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开创“十四五”时期税收改革发展新局面。
王军主持召开了宁波市税务局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他指出,党中央部署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来,税务总局党委将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结合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了“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系列举措,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是税务系统带好队伍展现新气象、干好税务开拓新局面的重要契机,要以坚守党的初心使命、提高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系统进一步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宣传教育,做到融合推进、融会贯通,确保走深走实。要在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中,增强抓好《意见》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努力建设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的智慧税务,以更优的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高质量发展动能。
王军强调,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举措,宁波作为全国最早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的地区,要总结好前期经验,以更大力度、更实措施深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持续推进税务“放管服”改革,着力疏堵点解难点,切实减负担增便利,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近年来,宁波市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建立起多级联动的税收经济分析机制,深入挖掘税收大数据的“金山银库”,积极服务当地党委政府决策和市场主体发展。王军表示,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意见》的贯彻落实为契机,在深入推进精诚共治、加强部门协作的同时,进一步将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贯穿税收征管改革全过程,力争在服务宏观经济决策、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微观市场主体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在宁波市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基地,王军对打造“一局一品”廉政品牌、共创廉政文化成果的做法予以肯定。他指出,要坚持严管厚爱,用好“四种形态”,紧扣税务实际,深入推进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和一体化综合监督体系建设,把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把全面从严治党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在责任共担、齐抓共管中,着力形成知责明责履责尽责的良好局面。
王军察看了宁波市税务局机关党员之家和税务文化长廊,认真观看该局离退休老干部创作的庆祝建党100周年摄影作品展。他说,回顾我们党百年历史,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被反复证明的根本经验。全国税务系统要更加筑牢“建强政治机关、走好第一方阵”的思想基础,始终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持续完善“纵合横通强党建”“绩效管理抓班子”“数字人事管干部”“人才工程育俊杰”“严管善待活基层”的带好队伍机制体系,以更优更实的过硬作风保障“十四五”税收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65号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经营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服务民生保障。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共服务运营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增强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要求完善组织架构、健全制度体系、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具有经办基本医保或承办大病保险的经验和为项目所在地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偿付能力充足,公司治理良好。
三、规范项目投标管理。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项目投标,原则上应以地市级及以上机构作为投标人,投标文件须报经总公司审核并取得授权书。保险公司承办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还应取得总公司精算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投标人应在投标7个工作日之前向项目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拟投标报告。
四、强化经营风险管控。保险公司承办长期护理保险项目,应强化业务风险管控,规范产品管理与回溯,注重经验数据积累,加强经营情况分析,对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单独核算,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在合同中明确建立风险调节机制,保证服务的可持续性。
五、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保险公司应搭建能够覆盖业务全流程的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与医保部门、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运用科技手段有效提升管理服务效率。
六、注重护理机构管理。保险公司应根据参保群众实际护理需求,做好护理服务机构遴选、服务质量监督、巡查稽核、考核评价等工作,积极参与护理人员培养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服务机构做好护理人员管理,有效提升长期护理服务质量。
七、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检查,保护参保群众信息安全,健全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八、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重点查处以下问题: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压价竞争;挪用、截留、侵占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发生服务能力严重不足或服务质量低下;合同期间内单方中途退出;泄露参保群众个人信息;其他严重影响项目正常运行的情况等。
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制定长期护理服务规范和标准,探索建立护理服务机构服务评价体系。鼓励搭建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交流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提升行业服务效能。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5月25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经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司法部
 2021年5月28日
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
 公证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公证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促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部门协同、强化创新推动、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告知承诺、信息共享、在线服务等手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证利企便民制度体系和服务机制,促进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得到普遍落实,将公证业务执业区域分类推进放宽至省一级,公证办理难繁慢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公证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公证利企便民体系更加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基本解决公证办理难繁慢问题,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规范和精减公证证明材料
 (三)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坚决清理没有明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凡是能够通过个人有效证照证明的、能够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材料,不得让当事人重复提供,杜绝循环证明、无谓证明。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梳理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高频公证事项所需证明材料清单,2021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并适时动态调整。
 (四)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公证机构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获取材料的途径和方式,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和往返公证机构次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公证协会要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实效。
(五)探索实行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按照利企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公证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按规定不再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证明材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本地区告知承诺事项范围并于2021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将公证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企业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与有关部门共享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主体不得再次适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
 三、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六)放宽公证执业区域。按照分类推进、分步实施、有序调整的原则,2021年底前将法律关系简单的公证业务执业区域放宽至省一级,促进公证资源均衡配置,方便人民群众选择优质服务、就近办证,推动更多公证事项“全省通办”、“跨省通办”。
 (七)均衡配置服务资源。加强对偏远地区、力量薄弱公证机构的对口帮扶,引导县域公证机构进驻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通过视频公证、巡回办证、定期办证等方式,实现群众申办公证“就近办”。科学制定公证公益服务事项范围,鼓励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积极探索开展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协议内容,严格审查涉老不动产公证申请人的真实身份和意思表示,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
 (八)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2021年6月底前,各地要对公证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开展“回头看”,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只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则上全部纳入“最多跑一次”改革范围。
 (九)提升窗口服务效能。公证机构应当在窗口醒目位置公示办证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设立便民指示牌、咨询台,落实首问负责制,安排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公证人员办理窗口接待咨询业务。加强公证人员服务规程、礼仪规范、文明用语、设备应用等方面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公证机构应当配备便民设施和适老用品,有条件的要提供雨伞、网络、打印复印等便利设施或服务。
 (十)优化涉企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为企业提供及时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针对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扩大融资、资金周转、债务偿还等困难,有效运用涉企“绿色通道”,设置专门办证窗口,安排公证员“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
 (十一)完善便民服务举措。倡导公证机构开展预约办证、节假日轮值、延时服务、代办服务,在严格办证程序前提下,缩短办证期限,对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做到当日出证。着力打造便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探索与不动产登记、房屋交易管理、社保、金融等部门互设办事窗口,使用一张表单联办公证和相关业务。
 四、推进公证信息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十二)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切实做好公证机构与用证部门之间信息共建共享工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房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住房公积金、企业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的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疑义信息快速校核机制,公证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提供部门反馈、校核;在校核期间,如申请人已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按程序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申请人自行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十三)加快公证行业内部协查和用证部门间数据应用。健全完善行业内部查询核验机制,由中国公证协会建立统一的电子公证书查询方式,在全国公证管理信息系统增设公证机构之间查询核验功能。扩大电子公证书面向使用部门的对接范围,2021年底前,实现大多数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仲裁、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机构)的发送、查询、对接,2022年所有公证机构全部完成对接工作。充分运用区块链、数码防伪等技术,丰富公证书验真方式方法,防止伪造公证书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公证造假。
 (十四)推广运用在线公证服务模式。整合利用已有移动办证端口,提高在线申办公证服务水平,并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方便当事人在线完成相关申办流程。加快推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译本与原本相符、学历学位证书、驾照等高频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一网通办”,完善身份识别比对、电子签名、在线询问、在线审查等功能,实行申请、受理、审核、缴费、出证、送达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推广远程视频公证在偏远地区、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定点场所应用,稳步有序推进我驻外使领馆(中国签证申请中心)和国内公证机构合作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试点工作。
 五、强化公证行业监督管理
 (十五)强化公益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地方公证协会要将公证员开展的公益法律服务纳入考核指标。将公益法律服务事项和技能作为公证员职业培训重要内容,深化公证员职称制度改革,把公证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作为职称评审的考核指标之一。
 (十六)强化执业监督。健全公证执业活动检查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对机构和人员资质、公证档案、公证收费和会计账册进行核查。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重点事项的监管力度,严格履行审查核实职责,防止出现根据虚假证据出具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情形。依法依规对公证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支持公证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章程履行规范执业、教育培训等职责。
 (十七)强化质量与服务监管。注重公证质量建设,常态化开展公证警示教育、质量评查评估和督促整改,定期开展公证行业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大力整治“一证难求”、“限号公证”、违规收费和“门难进、事难办、态度差”等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落实执业过错责任追偿制度,加大违法成本。落实公证法律服务“好差评”制度,以服务窗口设置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办结环节设置“随单评价”等方式,分阶段或一次性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促进提升服务品质。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狠抓责任落实。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加精准的举措,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优化公证服务各项举措落地见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按照规定针对本地区落实推进公证改革和服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十九)持续深化改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公证体制改革摆上重要位置,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坚决打通“最后一公里”。积极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政策,推进合作制公证机构规范建设,推动公证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制度供给增强公证行业吸引力和从业人员内生动力,使改革更加精准地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公证协会要善于发现培育基层公证工作改革创新做法经验,复制推广各类优化服务的先进典型。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公证法律制度、程序规则,宣传公证服务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保障民生的做法、案例和成效,讲好公证故事,让社会各界知晓公证、了解公证,认可公证的服务价值,为公证事业规范建设与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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