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1023期
发布时间:
2022-07-04 08:28
本期要点
“报考量”环比增加4.57倍 科创板IPO迎来受理高峰期
进入6月,科创板IPO“考场”迎来受理高峰。据统计,6月以来,上交所共受理39家公司科创板上市申请,数量超过今年1月至5月科创板受理公司的总和,较5月增长4.57倍。
跨界布局锂电上市公司再添一员 下半年或迎产业密集扩产期
又有一家上市公司跨界进入六氟磷酸锂领域。6月30日,八亿时空发布公告称,预计总投资2.8亿元至六氟磷酸锂项目。本项目由八亿时空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八亿时空实施建设,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2年)
江苏是全国最早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省份之一。早在2008年就开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探索。十八大以来,江苏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推行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集中管辖机制改革。随着实践的推进,一些阻碍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逐步显现。江苏法院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开启了新一轮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报考量”环比增加4.57倍 科创板IPO迎来受理高峰期
进入6月,科创板IPO“考场”迎来受理高峰。据统计,6月以来,上交所共受理39家公司科创板上市申请,数量超过今年1月至5月科创板受理公司的总和,较5月增长4.57倍。
6月23日晚间,科创板“考场”集中放量,一日受理9家公司IPO申请。
针对硬科技企业扎堆涌进科创板这一现象,投行人士表示,6月通常是IPO受理高峰期,主要是由于拟IPO企业的招股书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为避免后续补充更新财报数据,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在6月集中冲刺IPO,为后续IPO进程争取更长的有效期限。
同时,多家央企国企将旗下硬科技子公司送进科创板“考场”,成为近期科创板IPO一个特色。
6月科创板IPO申请环比增加4.57倍
6月23日晚间,上交所同时受理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科创板上市申请。至此,6月以来科创板受理企业数量达到39家,科创板受理企业总数增加至768家。
从数据来看,39家的受理量已超过今年前5个月科创板IPO受理企业总数。受疫情波动、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1月至5月科创板IPO申报总数为20家。6月以来,IPO申报热情逐渐升温,单月申报数量今年以来首次突破两位数。
经梳理发现,这39家公司中,分别有15家、11家、8家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产业三大科创主题行业,5家公司属于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三大行业。
以半导体、集成电路为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仍是科创板的主要“生源地”。15家新受理企业中,聚集了一批硬核“芯生”以及集成电路细分领域的“小巨人”。6月23日,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中大”)IPO申请获受理。新中大是一家以项目管理平台及云服务软件的研究、开发和销售为核心的工程建设行业信息化企业,深度服务中国安能、中铝国际、中国中冶、中国建筑、中国化学等大型工程建设集团或其下属企业。根据赛迪顾问发布的《中国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软件市场研究(2020年)》,在2020年447家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抽样调查中,新中大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市场份额为34%,排名第一。此次“报考”科创板,公司拟募资5.57亿元。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芯科技”)是国内领先的模拟和嵌入式芯片设计企业之一。公司产品在手机等消费电子领域、工业领域及汽车领域得到多家厂商认可。公司产品已进入荣耀、OPPO通信、小米、vivo、moto等知名手机品牌供应链,并完成直接供应商体系认证。
2021年,南芯科技实现营业收入9.84亿元、净利润2.44亿元。本次IPO,公司拟募集资金16.58亿元,投向高性能充电管理和电池管理芯片研发和产业化、高集成度AC-DC芯片组研发和产业化等项目。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机器视觉领域自主研发创新企业,产品大范围服务深南电路、京东方、宁德时代等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的生产制造。本次IPO,公司拟募资11.19亿元。
据统计,6月39家新受理科创公司拟通过IPO合计募资469.09亿元。
央企加快送“子”上科创板
虽是资本市场的“新生”,但这批申报IPO的科创“考生”来头不小。其中,多家公司是央企、地方国企旗下的子公司。
比如,北京天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玛智控”)专业从事煤矿无人化智能开采控制技术和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终端客户群体多为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公司控股股东为上市公司天地科技。国务院国资委通过其下属企业中国煤科持有天地科技55.54%股权,通过其下属企业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天地科技4.99%的股份,合计持有天地科技60.53%的股份。国务院国资委为天玛智控实际控制人。
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莱斯信息”)是民用指挥信息系统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记者注意到,中国电科全资子公司电科莱斯持有莱斯信息80.42%的股份,为莱斯信息控股股东,而中国电科是国务院国资委100%持股公司。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派瑞特气”)是电子特种气体和三氟甲磺酸系列产品供应商,产品广泛应用于集成电路、显示面板、锂电新能源、医药、光纤等行业,是上述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性材料。派瑞科技持有派瑞特气81.38%的股份,中国船舶集团通过派瑞科技、中船投资间接控制派瑞特气合计85.43%的股权。中国船舶集团为派瑞特气的实际控制人。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材股份”)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航发。据悉,中国航发是国家批准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之一,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航发70%的股份。航材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航空、航天用部件及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船舶、兵器、电子、核工业等领域。
2019年7月科创板开市前,国务院国资委秘书长彭华岗曾表示:“国资委将与中央企业一起努力,成熟一家推进一家,争取有更多科研力量强、发展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加入到科创板。”据统计,截至6月24日,央企旗下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有16家,地方国资旗下科创板上市公司有12家。
投行人士表示,接下来一周仍将是IPO受理高峰期,科创板“考场”可能会继续保持井喷状态。
第一创业证券:进一步推动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 有利于券商业务发展
6月30日晚,上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助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畅通投融资良性循环。
第一创业证券结构化产品部业务团队认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过程中,券商可以从客户培育、方案设计、项目承做与销售、投资者保护等全链条发挥作用,具体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利用人才团队的专业优势,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客户,根据客户类型不同为其提供定制化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案。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特点、融资需求,挖掘企业内部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利用融资资金合理扩大投资。
其二,做好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广工作,围绕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以及国家政策支持的领域积极开展业务拓展,对于不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企业,积极通过业务交流会、培训讲座等方式,结合企业经营推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融资方式,提高企业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认知,让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种高效的融资方式,服务于更多实体经济企业。
其三,利用渠道资源以及销售优势,根据企业以及资产类型特点,以及市场投资人的投资偏好、风格,作为企业与投资人之间有效的沟通对接桥梁,有针对性的为企业匹配资金,进一步起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融资负担的作用。
其四,发挥专业能力,严格把控业务及资产风险点,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从尽职调查到存续期管理,勤勉尽责,当好资本市场“守门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安全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
有市场人士分析称,上述《通知》的发布利好券商。
上述团队认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已较为成熟,2021年以来增速放缓,特别是今年上半年,资产证券化业务整体发行规模较去年同比下降。《通知》将通过进一步推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助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
该团队表示,对券商来讲,应积极响应《通知》要求,一方面聚焦重点方向,支持引导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同时,应不断创新资产证券化盘活资产方式,以类REITs、CMBS、知识产权ABS等领先集成性产品拓宽资产证券化市场服务深度和广度。
谈及未来在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方面,券商还有哪些发力点?
上述团队建议,积极开展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超过百万亿元的存量优质基础设施资产,盘活需求迫切,市场空间巨大,业务机会广泛。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链条完整、参与场景立体,证券公司应立足于通过REITs产业链纵向和横向协同整合,实现在公募REITs的IPO核心业务上的突破发展以及投资、交易、研究、多元化服务等配套衍生业务的协同发展。
年内第二家券商IPO过会 AMC系上市券商有望“添丁
今年以来第二家券商IPO过会。
6月30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第十八届发审委2022年第74次会议审核结果显示,信达证券(首发)获通过。至此,继东莞证券之后,A股或将迎来第43家上市券商,同时信达证券也有望成为继东兴证券之后的第二家AMC系上市券商。
公开信息显示,信达证券成立于2007年9月份,是由中国信达、中海信托、中国中材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国内第一家AMC系证券公司。同时,信达证券具备全牌照优势。从股权结构来看,根据信达证券2021年年报,信达证券共有8名股东,中国信达持有信达证券87.4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与“七年磨一剑”的东莞证券不同,信达证券从递交招股书到过会用时仅一年半。2020年8月份,中国信达发布公告称,正考虑分拆信达证券及其附属公司独立上市。此后的2020年12月23日,证监会接收了信达证券的IPO申请材料。招股书显示,信达证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9.73亿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
从IPO募资用途来看,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增加营运资金、发展主营业务。
从行业排名来看,2021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中,信达证券总资产排第39位,净资产排第68位,净资本排名第50位,营业收入、净利润排第42位、第37位,净资产收益率排名第17位。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来看,2020年和2021年分别为A、BBB。
去年信达证券的业绩表现也可圈可点。信达证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38.03亿元,同比增长20.27%;归母净利润11.72亿元,同比增长42.95%。其中,作为信达证券的第一大业务收入,经纪业务的收入高达16.85亿元,同比增长2.75%。
目前,一大批中小券商正在谋求上市,“排队中”的拟上市券商包括首创证券、渤海证券、财信证券;开源证券、华宝证券递交的IPO申请材料均获证监会受理。
申万宏源夏季策略会:三季度A股总体有望高位震荡 聚焦有边际变化的赛道方向
6月28日,申万宏源证券通过网络平台举办以“安全边际与星辰大海”为主题的2022年夏季策略月系列活动,本次夏季策略月系列活动研究观点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策略月活动中,邀请了300多家上市公司,策划总量、碳中和、数字经济、专精特新、REITS、安全、稳增长、新消费、大健康、先进制造等专题会场。
宏观方面,申万宏源研究宏观首席分析师秦泰以“探寻潜在增长之锚”为主题进行演讲。秦泰表示,美联储孤注一掷应对通胀的立场,恰恰意味着下半年其货币紧缩再难超出当前市场预期,预计美国经济增速下行概率加大,美债长端收益率、美元指数下半年呈现回落趋势,海外货币紧缩的外溢效应有所缓和,国内供需恢复速度及长期潜在增长中枢的探寻重要性显著提升。
秦泰认为,工业生产在并无大幅财政刺激的背景下已经呈现积极恢复迹象,我国工业产业链的韧性再一次经受了严峻的疫情考验。当前域外其他新兴经济体尚无对我国产业链转移替代的强大能力,疫情暂时冲击之后,预计夏天将成为外需拉动我国净出口增长的强劲尾部,全年预计出口同比增长11%,净出口拉动实际GDP增速在0.7个百分点以上。而8月之后外需降温可能拖累出口增速与全球共振回落,净出口强劲拉动阶段趋近尾声,内需偏好优化逐渐展开。
货币方面,秦泰认为前五个月五批流动性投放、财政货币政策的密切配合令全年流动性均可无忧,下半年货币政策的主题是宽信用,降准降息概率都很低。过去两年时间人民币汇率决定性因素在于经常项下而非资本项下,下半年预计重回升值通道。
A股方面,申万宏源研究A股策略首席分析师傅静涛以“晨曦微露又阴雨”发表演讲。傅静涛认为,眼前就是最好的时候,外需仍有韧性,内需恢复性增长,容易线性外推。中强美弱预期阶段性发酵,三季度A股总体有望高位震荡,可以聚焦有边际变化的赛道方向,只争朝夕做弹性。而四季度A股可能再次面临调整压力。
傅静涛表示,当前景气赛道(白酒、医美、军工、半导体)并不稀缺,缺的是对中国构建国际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赛道,也只有这样的赛道才可能是牛市根基,成为带领市场向上突破的方向。科技周期是人心所向,2022年科创板神似2012年创业板的讨论,体现了市场对科技周期的渴望。但海外环境的压力客观存在,更看好新老能源周期。现阶段电力成本优势,依靠火电占比高+中国电力企业未获得市场化利润支撑(实际上电力企业在补贴居民和企业),这样的组合终归不能长久,但长期依靠新能源转型,中国电力成本优势可能夯实。便宜的电力将使得中国高能耗行业(化工、有色金属、建材)极具竞争力,从一定意义上讲,新能源投资可以通过制造业产成品实现出口,本质上是可贸易品。有经济性的基建,在需要的时候完全可以多投一些,这是新能源投资预期高,却仍有想象空间的重要原因。
配置方面,三季度占优结构推荐:交易“海外衰退,国内复苏”,重点关注成本压力缓和最受益的先进制造(光伏硅片、动力电池)和公用事业(火电、燃气)。同时,关注有格局优化逻辑的消费品:地产链最看好汽车;白酒和医美是疫后恢复的重点;关注行业处于扩张期消费细分领域,烘焙食品、预加工食品、品牌化妆品等。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跨界布局锂电上市公司再添一员 下半年或迎产业密集扩产期
又有一家上市公司跨界进入六氟磷酸锂领域。6月30日,八亿时空发布公告称,预计总投资2.8亿元至六氟磷酸锂项目。本项目由八亿时空的全资子公司浙江八亿时空实施建设,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势如破竹”,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选择跨界进入锂电产业链。作为锂电池的重要组成材料,磷酸铁锂和六氟磷酸锂是多家上市公司密切关注的领域。“近年来,磷化工及其他领域的多家公司都纷纷布局与锂电池材料有关的项目。随着项目建设进程的推进,或在今年下半年到明年出现大规模的集中投产。”隆众资讯磷酸铁锂行业分析师王娟说道。
八亿时空寻找利润增长点
六氟磷酸锂价格或有上调趋势
八亿时空处于显示面板行业,主营业务为液晶显示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公司已经实现TFT高性能混合液晶材料的量产,打破了国际垄断。高性能混合液晶材料的核心技术和专利长期被德国、日本等外资企业垄断,目前全球TFT液晶材料市场基本上由德国的MERCK和日本的JNC、DIC三家垄断,其中MERCK在高性能TFT液晶材料市场上处于领先地位。
近年来,公司业绩情况乐观。2019年至2021年,八亿时空营收由4.30亿元增长至8.87亿元,增速分别为9.23%、50.71%和36.71%;归母净利润分别实现1.10亿元、1.70亿元和2.07亿元。“上市之后,公司每年都保持了不错的业绩增长,主营业务十分稳健,国内市场份额在不断增长。同时,公司也在不断抢占国际市场,主营业务给公司贡献了稳定的现金流。但从更长远发展来看,我们思考的是,主营业务稳定之后,还有哪些新业务是可以开展的。”八亿时空方面表示,当前是公司从现有的基础业务到未来的转型期,在保证主营业务稳健增长的同时,要尽快开展新的业务。
对于公司选择六氟磷酸锂这一领域,该人士表示,公司布局新能源是基于公司在化学合成方面的基础,并不是跨界到完全不相关的新赛道。新能源汽车是未来趋势,公司希望从产业链上游的材料端布局,六氟磷酸锂是电解液的核心材料,占成本的40%-50%,而电解液是应用到锂离子电池最基础的原材料,在应用端比较普遍,且真正的产业化门槛并不是太高。公司结合上虞厂区的实际情况,希望能够找到一个从产品端更好切入,同时又能带来新的增长点的产品。六氟磷酸锂只是切入点,未来还会在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展开布局更多产品,未来也会引入新的团队和技术人才。
谈及六氟磷酸锂的发展前景,“截至2022年6月30日收盘,六氟磷酸锂的主流价格在20万元/吨-28万元/吨,年内跌幅达57.52%,较此前高点下跌近六成,价格已经遭到腰斩。”隆众资讯六氟磷酸锂行业分析师邵健表示,不过目前场内气氛逐渐活跃,叠加成本端,上游原料电池级碳酸锂/氟化锂高位持稳,后市国内六氟磷酸锂市场或有上调趋势,具体上调幅度要多关注供需面及供方控盘力度。
下半年或迎
锂电产业链密集扩产期
据乘联会发布的6月份第四周(6月20日至26日)车市销量数据显示,6月份第四周乘用车市场零售48.7万辆,同比增长33%;乘用车市场批发销量为56.1万辆,同比增长近50%。此外,乘联会表示,6月份主力厂商的新能源走势也是超高速增长,预计今年6月份新能源车零售近50万辆,有可能创历史新高。
面对新能源车这一风口,上市公司纷纷行动。不论是六氟磷酸锂,还是磷酸铁锂,可谓“有锂”走遍天下。据同花顺数据,目前市场上共有13家六氟磷酸锂概念股,43家磷酸铁锂概念股,其中包括中核钛白、龙佰集团和超频三等多家跨界入局的上市公司。
相应的六氟磷酸锂和磷酸铁锂的产能也在不断提升。邵健表示,目前,国内六氟磷酸锂的产能达12.5万吨,产量在8.7万吨左右。各家六氟磷酸锂上市公司扩产不断,至2025年,天赐材料规划28.7万吨,多氟多规划22.5万吨,天际股份规划4万吨,延安必康规划6万吨。当前已呈现供大于求局面,放眼未来,终端企业大规模规划布局产能,在需求拉动下,叠加政策扶持,六氟磷酸锂行业前景非常明朗。就磷酸铁锂而言,据卓创资讯不完全统计,2022年国内磷酸铁锂投产计划超150万吨,且大部分企业的产能投产时间都计划在2022年下半年。
对于产能过剩问题,财经评论员王赤坤表示,资本加持下的锂电存在着过热问题,按照以往经验,所有被资本热追的板块都有一个回调的过程,也就是挤泡沫的过程。但电动汽车行业方兴未艾,作为电动汽车行业配套的动力电池及锂电原材料处在行业成长阶段,市场规模和行业消费的规模都在迅速扩大。“虽然目前锂电行业会有过热的情况出现,不过考虑到锂电新能源未来的需求,看不到过剩的迹象。”王赤坤说道。
小康股份6月新能源汽车销量大增185.41%
7月1日,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1127.SH以下简称“小康股份”)公布2022年6月份产销快报,新能源汽车销量再创历史新高,6月新能源汽车销量12418辆,同比增长185.41%;其中,赛力斯汽车销量7658辆,同比增长524.12%,新能源业务转型成效进一步凸显。
数据显示,截至6月30日,小康股份新能源汽车全年累计产销47714辆和45622辆,同比增幅达到255.12%和204.51%。其中,赛力斯汽车取得了持续提升,今年累计产销分别为22629辆和21581辆,同比增幅达到1302.91%和884.98%。
据了解,赛力斯汽车旗下全新车型-问界M7将于7月4日正式发布,该款车型定位于豪华智慧大型电动SUV,拥有鸿蒙智能系统最强车机和更加豪华舒适的内饰,打造极致的智能交互体验。随着赛力斯汽车产品矩阵的不断丰富完善、产品销量持续爬坡,小康股份的新能源品牌实力也逐渐释放,未来有望进一步获得市场的青睐。
泸州老窖总经理:市场将逐渐恢复 做大白酒千元价格带
即将进入7月份,A股市场已有18家白酒上市公司陆续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而踏着6月份的尾巴,泸州老窖(000568)终于在6月29日完成了压轴开会。
时隔多年之后,泸州老窖终于重回白酒行业前三甲。在此次股东大会上,针对投资者关注的白酒市场情况、千元价格带激烈竞争、白酒“新国标”出炉后未来布局等焦点话题,泸州老窖总经理林锋给予详细回复。
市场将逐渐恢复
投资者关心本轮疫情对于泸州老窖的影响,泸州老窖总经理林锋在股东大会上表示,今年这波疫情造成的影响甚至比2020年开始发生疫情时还要严重。他说,随着北京的清零、工信部取消行程卡星号,很开心地感觉到市场消费应该会快速恢复。
泸州老窖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206.42亿元,同比增长23.96%;实现净利润79.56亿元,同比增长32.47%;并拟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2.44元(含税)。2022年1~3月期间,泸州老窖实现营业收入63.12亿元,同比增长26.15%;实现净利润28.76亿元,同比增长32.72%。
林锋表示,2021年预判,今年从2月份开始到6月份之前,经济可能会有所调整的,现在看来这个判断还是不错的。现在来看,疫情叠加全球形势的变化,2~6月份已经基本过去,6月份以后,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各地都在有序恢复。林锋认为,从6月到明年春节,白酒行业会逐渐恢复。
做大白酒千元价格带
2017年,国窖1573、水晶五粮液提价进入千元价格带,剑南春旗下52度东方红1949、古井贡年份原浆·功勋池酒紧随其后,试图冲击突破千元大关。今年,茅台已经推出新品1935,汾酒等也在打造千元价格带产品,那么泸州老窖如何看待千元价格带的竞争格局,对千元价格带短、中、长期价量怎么看?泸州老窖如何应对新品牌的挑战?
林锋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茅台推出1935后销售情况不错,但根据五粮液和泸州老窖情况看来,并没有觉得市场受到了多大影响。实际上,大家共同把价格带做大,是一件很好的事情。短期暂时没有造成问题;从中期来看,要分享千元价格带红利需要各自制定策略;长期来看,泸州老窖的发展,不仅是停留在千元价格带,还有万元价格带,各家企业都要不断发展。
林锋指出,泸州老窖千元价格带产品在加速推进,泸州老窖拥有400多年的辉煌史,擦亮金字招牌、恢复高端。其中,国窖1573要占据高端的一席之地,特曲应该占据中间价位。从2015年到现在,国窖1573实现了净利润占比水平的提高,毛利率提高、仅次于茅台。以1573为代表的高端产品在泸州老窖的比重不断提高,38度的1573的销售收入也在不断加大,年轻人对38度更充满喜爱,尤其是在华东,销售额在加大。
从产品结构来看,泸州老窖主要产品类型分为中高档酒和其他酒类。其中,含税销售价格≥150元/瓶被定为中高档酒,代表产品包括国窖1573、泸州老窖特曲、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去年销售3.18万吨,同比增长25.42%,营业收入为183.97亿元,毛利率达到90.34%,营收占比从85.49%提升至89.12%。
林锋透露,1573和五粮液的消费者成交价都超过了1000元,只有少数地区在零售上会低于1000元。批发价格不代表消费者成交价,批发的货源主要是半年前和1年前的货源为主。最近属于特殊情况,疫情让白酒消费在全国不平衡,上海静默了1个多月,货源主要集中在春节前。当消费恢复的时候,白酒很快就会恢复。泸州老窖与五粮液,应该是携手共进千元价格带,五粮液和1573不应该低于1000元。
布局年轻消费者市场
2022年6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白酒工业术语》及《饮料酒术语和分类》两项酒类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新国标”颁布后立刻引起了众多酒企的高度关注。
由此,中国白酒行业品质、品牌的全面规范时代到来,伴随着新国标的实施,将对市场上光瓶酒提出了更高要求。泸州老窖顺势推出了大光瓶战略,6月21日泸州老窖黑盖上市。
针对大光瓶战略,林锋表示,泸州老窖本身是传统浓香的代表企业。泸州老窖总产能达到17万吨,但中高端白酒产能只有几万吨,大部分产能还是以头曲、二曲为主。但相对于质量和成本,泸州老窖二曲在光瓶酒里面没有优势,但在20年前,泸州老窖二曲在光瓶酒里面价格是最高的,可后来忽略了消费层面的服务。这次通过换代,对泸州老窖二曲进行了专项规范,黑盖二曲刚刚上线由于产量很有限,推广不敢提速,目前不敢大规模上市。
此外,泸州老窖1952和高光等新品也是泸州老窖重点推广产品。其中,1952是泸州老窖首次与茅台、汾酒、西凤酒获得第一届名酒称号的年份,今年正好是70年。
林锋认为,首先是致敬1952,1952年实际上也代表泸州老窖的一种传统浓香综合,代表了泸州老窖品牌的荣光。现在,泸州老窖就是要把历史的味道重新呈现给消费者,这个品牌对应的是50后、60后和70后这帮消费者,恢复历史的轨道,将主要在大城市推广。
与此同时,林锋表示,一个企业的发展如果都不布局年轻消费者,这个企业是没有未来的。
高光是针对年轻人品牌,参考的是另外一个标准,没有采用传统中国白酒标准,按照年轻消费者的爱好,调研了成都、长沙等消费者对白酒测试后的口感,高光是泸州老窖公司的创新,争取年轻消费群体的品牌。今后,高光推广战场将在华东、华南,华东集中到上海、苏州、杭州,华南集中到深圳,让新的消费者喜欢和开心。
“行业内卷是越来越小,不是越来越大,泸州老窖刚承办了中国白酒T8峰会,按照8家行业领头企业来看,大家相互协调度都不错,沟通越来越好。”林锋认为,领头企业之间没有什么内卷,部分市场存在发展不顺利,被对手攻击,但酒业的大局是好的,发展越来越好。
此外,针对目前酱酒市场,林锋认为,酱酒才刚开始第一轮发展,中间会有高潮也有低谷,并不赞同部分投资者所谓的酱酒快速退潮。不同的年龄段、区域等消费习惯不同,不用把一个香型作为永恒的味道,只要服务好消费者,没有哪个香型更好的说法。
“无故障风电场”阶段性成果显著 龙源电力为风电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
6月29日,龙源电力召开无故障风电场建设阶段性成果总结会。据悉,本次会议系行业内首届,将进一步推动风电行业设备管理与技术发展的新方向。
龙源电力总经理唐坚表示:“在国家‘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指引下,以风电、光伏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正由辅助能源向主体能源转变。龙源电力希望同各方共同携手、共同治理,通过打造无故障风电场和长周期运行机组,进一步提升风电行业的设备可靠性水平。”
提出“无故障风电场”概念
项目阶段性成果显著
在陆上风电3MW及以上机组大行其道的当前,面对内部不断增加的设备管理压力和平价、竞价上网等外部压力,如何充分发掘存量设备潜力是风电运营商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首要问题。
2021年2月,龙源电力在行业内率先提出“无故障风电场”概念——保持“健康”的风电场、能够实现“应发必发”的风电场,并联合8家风电机组制造商共同打造一批全年无故障示范风电场,以无故障风电场建设为抓手,提升设备可靠性和发电能力。
北京特亿阳光新能源总裁祁海珅说道:“风电项目一般都在荒郊野外和海上等比较复杂且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工作运行,发电机组的运行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机械属性运动,对于设备的可靠性、耐久性要求都很高。”
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持续建设,龙源电力58个参建项目故障停机频次大幅下降、连续运行台数成倍增加、利用小时数显著提高,阶段性成果显著。
据唐坚介绍,“无故障风电场”概念提出并实施后,龙源电力2021年累计故障停机次数同比降低31%,年累计故障停机时间同比降低45%。100天、200天、300天连续无故障运行机组占比分别达到82%、39%、17%。
龙源电力作为国内最早和最大的新能源专业化公司,在过去一年多时间的无故障风电场创建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龙源电力副总经理夏晖表示:“为了打造‘无故障风电场’,龙源电力打出了一套助力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组合拳’。一是借助数字化手段改变设备运维模式,变‘被动’为‘主动’、变‘告警’为‘预警’,开展预知维护;二是促进设备隐患专项治理,基于数字化平台开展设备纵向、横向对标分析,发现问题,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三是优化调整组织架构,打破场站间壁垒,推进区域维保,集中力量打‘歼灭战’,解决设备‘疑难’问题;四是应用标准化检修‘票卡包’,加强检修规范化、作业标准化管理,利用生产数字化平台,提升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发起业内对标倡议
推动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经过一年多的无故障风电场建设,龙源电力发现,造成机组长周期运行中断的主要原因是电控类故障,集中在变桨、变频、主控系统,系统性治理后,机组运行可靠性显著提高。
“为此,公司提出开展行业风电机组长周期运行对标的倡议。”唐坚表示,“一是主机厂家应严格把关部件厂商产品质量验收,重点抓好部件装配质量,确保机组发电效能最大化。二是部件厂商要提高电控类产品制造标准,选用高质量接线端子,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三是强化设备管理,突出重点,对于增量资产,要关口前移,业主提前介入主机厂商的机组安装、调试、240小时试运行阶段验收工作,对于存量资产,重点做好防盐雾、防潮、防尘、防过热等与环境相关的基础工作。”
祁海珅说道:“无故障风电场的技术创新需要更加精准的在天气预测、数据监控、故障预警、动态管理等方面做出新的尝试与突破,在日常维护管理中去深度挖掘和实践,才能确保风力发电机组的长周期、高安全的无故障运行,最大程度上减少不可预测之外的风险因素影响。此次龙源电力向行业发出倡议,有望进一步推动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为了巩固成果,龙源电力及时总结经验,接下来将进行多方发力。一是瞄准设备专项治理,从环境控制、接线工艺、安装规范、维护标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力求‘精准施药、药到病除’;二是做实做细对标管理,充分发挥本部和省级监控中心作用,借力平台大数据分析技术,加强对标指标分析,紧盯关键核心指标;三是不断夯实数据基础,实现投运项目的设备、视频、人车船等数据应接尽接,做到设备数据全量采集,为设备运行实时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四是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人才作用,推广无人机巡检等智能化手段、探索叶片防覆冰等行业难题的解决技术。”夏晖如是说。
龙源电力表示,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风电装机规模领跑全球,高质量发展成为当务之急。未来,公司将联合风电机组整机制造商和零配件制造商,打造“风电机组长周期运行”示范项目,引领风电行业新的发展方向,跑出风电行业高质量发展“加速度”。
税务 TAXAT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 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加强印花税纳税服务,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关安排,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2021年6月10日,印花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公告》还明确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二、《公告》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共两部分8条规定,对以下征管和纳税服务事项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包括对印花税据实申报的要求,特殊情况下申报操作的方式,纳税期限确定的原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代理人扣缴印花税以及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的要求,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的要求;二是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明确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理程序等。
三、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举例说明1: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5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万元×0.3‰+1000万元×0.3‰+500万元×0.5‰=5800元
举例说明2: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万元×1‰=100万元
四、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3: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3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00元×0.3‰=3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3000000元×0.3‰=900元
五、印花税具体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考虑便利境外单位和个人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六、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扣缴情况。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为便利纳税人,根据应税凭证标的物不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七、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如何办理?
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办理方式,与现行规定一致,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公告》对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作出了怎样的新的规定?
《公告》实施后,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备案类优惠事项改为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办理原备案类优惠事项时,此前需要提供的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扣除项目金额相关材料(如评估报告、发票)等有关资料,改为留存备查,纳税人只需填报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优惠。
同时,《公告》明确纳税人要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九、《公告》从何时起施行?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预计上半年新增退减降缓税费约2.86万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通报,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类型多、规模大、覆盖面广,税务部门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政策红利精准直达市场主体。截至6月25日,全国累计新增退税减税降费及缓税缓费约2.58万亿元。预计上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将新增退税减税降费及缓税缓费约2.86万亿元。
据税务总局退税减税办常务副主任、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蔡自力介绍,新增退税减税降费及缓税缓费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18266亿元,是去年全年的2.8倍。4月1日至6月25日,增值税留抵退税已有17033亿元退到纳税人账户,再加上一季度继续实施此前出台的留抵退税老政策1233亿元,已退到纳税人账户的退税款达18266亿元,是去年全年退税规模的2.8倍。
从规模看,小微企业是受益主体。4月以来已获得退税的纳税人中,小微企业户数占比94.5%,共计退税7563亿元,金额占比44.4%;中型企业退税3783亿元,大型企业退税5687亿元,金额分别占比22.2%、33.4%。
从行业看,制造业等六个行业受益明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基础行业,精准锚定国民经济运行和产业链、供应链中的关键环节,充分体现助力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政策导向。4月1日-6月25日,享受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个行业获得退税9912亿元,其中制造业退税4411亿元,交通运输业退税2850亿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退税1725亿元,科研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三个行业合计退税927亿元。
二是新增减税降费2859亿元,有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分政策项目看,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部分再减半政策,新增减税164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的基础上,今年4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新增减税344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进一步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增减税629亿元;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新增减税306亿元;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新增减税87亿元;继续实施的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新增降费673亿元。
三是办理缓缴税费4632亿元,有效增加企业现金流。其中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暂缓缴纳税费政策,共办理缓缴税费4550亿元,覆盖申报缴税的全部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和所有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政策,4-5月份缓费82亿元。
近日,税务总局在全国选取1.5万户典型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留抵退税款中的39%用于增加采购原材料,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24%用于投资及研发支出,助力企业升级改造,扩大投资规模;10%用于房租、水电等日常运营支出,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其他退税款用于支付账款和工资薪酬等。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2年)
江苏是全国最早探索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的省份之一。早在2008年就开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探索。十八大以来,江苏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推行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集中管辖机制改革。随着实践的推进,一些阻碍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的体制机制问题逐步显现。江苏法院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开启了新一轮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
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力指导和江苏省委坚强领导下,江苏高院根据江苏拥江滨海、河湖众多、水网密布的生态环境特点和司法保护实际需求,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太湖流域等9个基层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全省基层法院涉环境类案件;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基层法院环资法庭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形成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格局。2019年7月1日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启动运行。新机制实行生态功能区集中管辖,解决司法保护碎片化问题,促进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与整体保护;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营造良好绿色营商环境;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方式,解决责任追究片面化问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三年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部署要求,积极推进“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政治站位高。认真践行“两山”理念,深刻把握环境资源审判规律,充分考虑江苏生态功能区具体情况,从服务保障绿色发展、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高度,谋划部署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为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是创新力度大。“9+1”机制针对司法保护碎片化、环境修复片面化、诉讼“主客场”等问题,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面提升了环境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水平。“9+1”机制改革模式获评江苏政法工作优秀创新成果特等奖,中央深改委将此改革经验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主要领导转发推介,江苏高院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作为“江苏经验”予以介绍。
三是改革成效好。“9+1”机制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推动了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提高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有效性。新机制运行以来,审结“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案”“特大电捕鱼案”“特大走私象牙案”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时任江苏省委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四是配套机制全。江苏法院先后建立环资案件跨区域协作机制和协调联络机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了“9+1”机制有序运行。探索裁判规则,创新执行方式,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推动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结果执行机制,探索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被吸收进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三年来,江苏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7116件,结案5578件;2020年受理案件2909件,结案2498件;2021年共受理案件3293件,结案2861件,收案、结案数均逐年大幅增加。宣告无罪案件2件,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14件。
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等手段,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威慑和教育功能,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三年来,审理刑事案件4158件,8734名被告人(单位)被依法判处刑罚。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454人,最高刑期15年,罚金总额5.01亿元。
依法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严格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救济、修复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年来,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35件,判决责任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资金6.2亿余元,以经济手段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依法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充分发挥环资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依法支持执法部门履职。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对行政不作为判决确认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职,防范监管漏洞。三年来,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301件。
依法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性质,充分发挥诉前磋商、司法确认等制度优势,依法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致力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13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6件。
二、创新司法理念,推进污染防治与经济建设协同发展
三年来,江苏法院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在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同时,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通过创新裁判执行方式,既严惩企业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又兼顾企业发展的正常需求。
遵循“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理念,创新有利于提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成本的裁判规则。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裁判规则,对经多次处罚仍然采取隐蔽手段非法排污的企业,探索适用推定规则从高计算排污量、适用类比规则从高计算赔偿额等惩罚性赔偿方式追究污染责任。在徐州市鸿顺造纸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以查获量的四倍计算排污量和环境修复费用,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确立全链条追责规则,特大非法捕捞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全国首次判决造成生态破坏的收购者、贩卖者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效保护长江生态。该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收录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失整体性认定规则,不仅判令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直接损失,还要求其承担各项间接损失。非法采砂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除了考虑采砂行为造成的砂石资源破坏数量,还综合考量了水底生物栖息环境危害程度、堤防安全与航运安全等要素,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费用。
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创新环境资源裁判执行方式。探索建立“技改抵扣”方式,通过以技术改造资金抵扣部分赔偿资金,引导、支持企业引进先进生产工艺、设备,有效降低、杜绝环境污染。南京玄武法院审理的南京胜科公司非法排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企业投入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在一定额度内抵扣修复费用,从源头化解环境风险。探索建立“分期付款”方式,有效解决“案件执行企业经营难、案件不执行环境修复难”的两难问题。南京玄武法院在胜科公司案中以调解促成排污企业以“现金+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4.7亿元,并允许胜科公司分期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既保障了法律责任落实,又减轻了企业一次性赔偿的资金压力。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对正在发生的环境侵害行为予以最直接有效的干预和纠正,促使受损环境恢复原状,避免造成或者扩大损失。
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健全“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机制。按照《环境保护法》建立和完善修复制度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灵活运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引导污染者主动修复环境。首创异地补植、劳务代偿,推行增殖放流,把修复行为、效果作为案件办理考量因素,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判令异地补绿植树造林;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判令从事环保劳动服务进行劳务代偿;损害水体生态环境的,判令增殖放流鱼虾苗。注重系统保护和整体保护。系统把握生态要素作用和相互影响规律,推动全流域修复。盐城东台法院审结的“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系公安部跨省指定江苏公安异地侦查办理的长江非法采砂案件。江苏法院按照《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的要求,拟将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执行到位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移交安徽,由安徽组织生态环境修复工程。该案的侦查、审理、执行和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都充分体现了《长江保护法》关于打破条条分割、块块分割,实现全流域系统保护、一体保护的要求。完善修复机制。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结果执行机制,建立南京长江新济州、连云港海洋牧场、盐城黄海湿地等30余个司法修复基地,推动恢复性司法裁判落实。南京长江新济州司法研究修复基地被列入江苏省委政法委202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三、坚持服务大局,推进污染防治与经济建设协同发展
江苏法院坚守法律底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理念,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充分发挥机制改革效能,为绿色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犯罪行为,加大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惩治力度,把坚决履行《昆明宣言》落到实处。
服务保障生物多样性。按照《昆明宣言》要求,加强物种多样性司法保护,遏制生物多样性丧失,维护生态安全。南京环资法庭审结的走私象牙案是海关总署挂牌督办的一起江苏目前为止涉案数量最多、案值最大的走私象牙案件,被告人戴某走私象牙共计70段、重约563千克,案值约2347万元,法庭当庭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该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批示肯定。南通如皋法院审理的非法捕捞中华鲟案,涉案中华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素有“水中大熊猫”、“鱼类活化石”的美誉,是长江珍稀特有物种的代表,法庭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肯定此案审理社会反响好,具有示范意义。两案的审理彰显了中国政府坚决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庄严承诺。为有效展示江苏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成果,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南京玄武法院与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在“爱鸟周”共同签署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协议;成立南京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司法实践基地,救助野生动物、保障野生动物福利、丰富城市生物多样性,联合南京红山森林动物园设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展馆,对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和法治融合主题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依法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捕工作,江苏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关于依法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提供指引,保障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顺利推进,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积极落实《长江保护法》。江苏高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意见》,从切实增强司法保障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环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司法保护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司法保护能力水平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之日,江苏高院和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南京、苏州、南通、泰州等地通过举办增殖放流、集中宣判、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建修复基地等系列活动,在长江下游主干及重点水域放流300余万尾鲢、鳙、长吻鮠、胭脂鱼等适合长江、太湖生长的鱼苗,增强社会公众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和行动自觉。江苏高院发布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提升社会公众的长江大保护意识。2020年,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组织6省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等,在江苏开展“司法护航美丽长江”集中调研宣传活动,在南京长江新济洲司法研究修复基地举办新闻发布会,充分展示江苏法院长江大保护成效。
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案件审理执行司法协作机制和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司法协作效能,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上海、浙江、安徽、江苏高院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与上海三中院、杭州中院、嘉兴中院、湖州中院、宣城中院共同签署《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苏州姑苏法院在含汞废水排入浙江甬江水系环境污染案中,主动协调将修复费用及时转付浙江,用于污染地域的应急处置和环境修复,有效破解跨省域修复难题。
服务保障大运河保护。依法打击涉大运河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对涉及大运河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文化遗产保护、遗址遗存保护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指导,为大运河保护提供司法保障。苏州姑苏、吴江等五家法院共签《大运河(苏州段)保护司法协作协议》,为切实做好大运河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奠定基础。苏州姑苏法院在审理陈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在对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还把对大运河受损水域环境修复放在重要位置,充分体现保护优先。
四、持续深化“9+1”改革,探索环境司法保护“江苏方案”
“9+1”机制改革是江苏法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先行先试探索环境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具体实践。全流域系统保护,跨区划集中管辖,“三合一”专门化审理的“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已经成为江苏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响亮品牌。
切实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一方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通过案件发改有效提升基层法庭审理水平;另一方面,江苏高院从9家基层环境资源法庭遴选优秀人员,分批次派往上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庭锻炼,通过协助办理案件、调查研究、起草指导性文件、参加业务学习等方式,确保环境资源法律在全省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
积极探索专业化审判方式。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存在法律与政策交汇,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交织,私益性与公益性交叉,法律知识与科学知识交融的特点,江苏法院通过探索专业陪审员、技术调查官、法庭技术顾问和专家辅助人等制度,不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探索主动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环资审判对执法的评价功能。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职责。在睢宁县环保局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明确环保机关对危险废物跨域污染具有属地处置职责;二是弥补行政监管漏洞。江苏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南京环资法庭针对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后行政处罚程序新情况新问题,向省生态环境厅发送司法建议,促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该厅向全省发文予以规范。三是引导科学合理治污。江苏法院通过案件办理规范政府部门污染治理行为,在左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对行政机关违反比例原则过度处置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不予支持。
不断强化环资审判一体化格局。一是建立跨域立案协作机制。江苏省内的法人、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资源诉讼的,均可到当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的,起诉人可通过网上立案系统申请立案,实现数据多传送、人员少跑腿。二是建立巡回审判协作机制。环境资源案件一般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对于社会影响大、涉及人员多的民事、行政案件,采取到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后果发生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三是建立案件执行协作机制。探索将涉及赔偿、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增殖放流、异地补绿、劳务代偿等修复性司法措施的执行由管辖法院委托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法院负责执行。
不断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注重外部联动,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与环境执法的有效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司法协作,强化工作联动、矛盾联排、纠纷联处,增强环境司法保护合力。健全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等相关单位协作配合,深化执法司法“两法衔接”,实现同频共振。在高邮湖畔审理特大电捕鱼案,农业农村部组织21个省200多位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旁听庭审,集中销毁非法捕捞器材,促进环境司法与执法的有效互动。盱眙法院推动建成全国首个凹土协同保护机制,有效保护“万土之王”。
充分保障环境司法公众参与。落实《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则,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增强民众环境保护意识,依法保障公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每年发布环境司法白皮书和生态保护典型案例。落实环境保护法关于普法宣传要求,大力宣传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着力打造生态环境“法治课堂”,常态化开展环资案件巡回审判和庭审直播,推动环境司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全国法院第1000万场庭审直播王玉林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央视《新闻联播》等主流媒体集中报道。及时总结环资审判经验,编写出版《中国环境司法改革之江苏实践》(中、英文版)《以案释法·漫画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摄制环境司法“9+1”机制改革题材的电视剧,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展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长江大保护取得的成就,该剧被列为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目前已开机拍摄。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环境资源审判同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差距。一是服务大局的能力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强。少数法官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能力还不够强,办理环境资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领域新类型案件水平还有待提高,尚不能充分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制约审判质效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破解。环境资源案件证据收集固定难、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少、鉴定周期长、修复性判决结果执行难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影响案件审判质效。三是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快。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解机制有待完善,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有待健全,执法司法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展 望
江苏作为经济大省、资源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大省,当前正处在大力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全面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时期。江苏省委吴政隆书记在江苏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上指出,“未来五年是江苏生态文明建设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布局,加快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积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试验区,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均衡发展、永续发展。……让绿色成为美丽江苏最靓丽的标识,成为‘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最鲜明的底色。”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美丽江苏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高起点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在社会各界人士关心支持下,更好服务保障更加美丽、更加宜居、更加令人向往的“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
紧扣大局,进一步提升环境司法贡献度。聚焦建设更加绿色低碳的美丽江苏,提升环境违法成本,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保障重点流域区域治理,服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发展方式全面绿色转型。开展碳排放、碳交易法律问题专项调研,依法审理碳排放配额交易案件,促进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依法惩处侵害群众环境权益行为,强化环境司法群众参与,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强化对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引导人民群众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环境司法现代化。持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发展,创造更多环境资源审判“江苏经验”。巩固深化“9+1”机制改革,优化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创新完善裁判规则和方式,健全完善裁判结果执行机制,进一步提升环境司法效能。建立健全审判管理信息平台,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化水平。强化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协同,完善司法执法职责衔接,让环境司法成为政府、企业、公众之间环境治理互动平台。
建强队伍,进一步锻造环境司法硬功夫。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性、复杂性、融合性特点,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健全人才培养和储备规划,探索建立法官跨区域挂职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制度,着力培养既精通环境法专业领域又熟悉相关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科学知识的专家型法官队伍。实施精品审判战略,打造更多环境资源审判精品案例,引领环境司法发展,讲好江苏环境司法故事,为完善环境法治贡献更多江苏智慧。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深化环境司法国际交流合作,拓展法官国际视野,提升我省环境司法在建立完善可持续发展规则体系方面的国际影响力。
优化审理模式 提升办案效率
——四川雅安名山区法院关于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纠纷案的调研报告
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纠纷案件能否有效解决,关系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为有效加强该类纠纷化解,提升办案效率,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该院受理的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
一、基本情况
1.原告解纷意愿强烈,案件体量较大。该院自受理此类案件开始,在短短18个月的时间内,原告从3家金融企业增加到7家以及1家互联网银行,受理案件4万余件,涉案金额近5亿元,月平均受案高达2000余件,是一般民事案件的十几倍。
2.案件缺席审判率高,执行情况不甚理想。被告往往缺席审判,缺席审判率高达九成。原告几乎全部申请了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总金额近5亿元,占诉讼案件总金额的九成以上,但实际保全到位仅4000万余元。在执行环节,该类案件无法批量化处理,流程节点较多,需要大量的人力,执行情况不理想。
3.约定管辖随意,管辖异议较多。被告分散在全国各地,原、被告之间约定管辖不一,有债权人所在地法院、债务人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法院等;有的还约定债权转让情况下由债权受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有的在担保债权中指定由特定法院管辖,但在担保债权转让时,并未再约定管辖法院。管辖约定随意多样,很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
二、原因分析
1.缺乏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当前网络借贷纠纷主要依靠诉讼解决,没有专门的多渠道解决机制。但此类纠纷按传统诉讼方式处理,成本过高,既不便利也不经济,造成案件累积,同时也没有有效的减存量机制。
2.很多当事人应诉意识不强。虽然部分借款人为避免不利的法律后果,会主动选择与债权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但更多借款人对违约行为没有严肃的认知,往往消极应诉、缺席诉讼,放弃诉讼权利。
3.该类纠纷类型存在特殊性。该类纠纷打破了地域的限定,同一原告的同类纠纷分散于全国各地,原、被告之间约定管辖不一,按照传统方式管辖,效率较低,还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化解。加之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的业务特性,此类协议均在网上签署且均为格式合同,就管辖条款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提示义务的问题在实践中极易引发管辖异议。
三、对策建议
1.建立适度集中管辖制度。采用适度集中管辖进行类案审理,由专门的法院或者审判组织组建相对固定的团队负责审理此类案件,能够有针对性地根据纠纷特性合理完成组织架构,优化审理模式,高效配备人员和完善软硬件设施,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和纠纷的有效化解。利用“互联网+司法”的方式,实现集中批量化处理,解决因为诉讼不便造成的纠纷堆积问题。
2.推行要素式集中审理模式。互联网金融小额借款的交易过程采用标准流程,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但数量大,具有批量性。对此类案件采用要素式集中审理方式,通过双方当事人填写诉讼要素表,明确细化争议焦点,重点审理争点问题,有利于有效安排庭审节奏,缩短开庭时间,提高庭审效率。
3.构建多层次纠纷解决机制。可由法院主导构建与此类纠纷特点匹配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延伸法院审执职能,探索构建以行业内部解决为入口,第三方非诉化解为主,诉讼兜底的漏斗型多层次、多时序配合的纠纷解决体系。建立针对此类案件的执行机制,实现批量化执行。
【案件质量提升年】恒山法院实现诉讼与仲裁“无缝”衔接”
为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恒山法院质效,创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近日,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王鸿君、何冰等一行4人,应邀到恒山法院开展诉讼与仲裁工作对接座谈会。恒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长钢,立案庭负责人李宁等陪同出席座谈会。
座谈会上,恒山法院副院长李长钢就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立联动机制,达成共识,并当场明确专人负责,并就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提出新方案。
一要加强实质性裁审对接工作,与仲裁院开展无缝对接,对劳动争议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研,共同探索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有效街接的新规则、新制度。
二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裁审街接的重要性,法院与劳动仲裁院要强化“调、裁、审”对接工作,完善硬件设施,优化服务质效,通实践积累经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三要建立日常联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通报、学习交流、法律适用研讨等事项,恒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长钢强调要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市仲裁院专门设立办公室,方便案件的沟通、衔接,针对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的重大、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采取专题调研、专门研讨等形式共同讨论交流,统一诉裁法律适用尺度。
通过此次座谈会,恒山法院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积极对接,推动仲裁纠纷快速解决,实现劳动争议无缝对接,真正做到了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解决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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