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194期


本期要点

 

两部门印发《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
证监会、财政部于于近日公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简称 “奖励规定”),对2014年发布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
海关总署修订注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1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涵盖多领域的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涉及新兴领域、交通运输和绿色低碳、安全生产、百姓生活及政务服务、风能发电系统、水利节水、农产品等方面。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两部门印发《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
证监会、财政部于于近日公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简称 “奖励规定”),对2014年发布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
《奖励规定》所称“吹哨人”,是指了解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况、掌握线索及证据,愿意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担当责任,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奖励规定》较大幅度提高了奖励标准,奖励金额由案件罚没款金额1%提升为3%。提供重大违法行为线索的,奖金上限也从10万元提升为50万元。提供的案件线索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吹哨人”为内部知情人员的,每案奖金上限从30万元、60万元统一提升至100万元。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两项金融行业标准
近日,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密码技术应用指引》《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分类与代码》。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密码技术应用指引》对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在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和密码服务的选用作出细化要求,明确应优先采用SM2、SM3、SM4等国家密码算法体系,并对机密性、完整性、真实性、不可否认性与相应密码技术的对应关系进行分层指引。文件围绕物理和环境安全、网络与通信安全、设备和计算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四个层面,列明门禁系统、VPN安全网关、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动态口令系统、安全认证网关等典型密码产品适用场景,并将数据保护要求与GB/T 39786、GB/T 43697的数据分类分级规范相衔接。《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分类与代码》建立“通用+八类会管机构”的“8+1”分类框架,对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经营机构、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协会组织及其他会管单位的信息系统,按照机构类别—业务分类—系统技术功能域的三层结构统一编码,规范安全防护、数据中心基础设施、经纪业务、信用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系统类型,形成5位英数字代码体系,用于行业信息系统登记、治理和跨机构协同的标准化标识。
两部门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
1月15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公布《关于印发<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共二十六条,围绕“谁公开、公开什么、在哪里公开、何时公开、违规如何处理”等作出细化规范。一是明确信息公开主体与平台,要求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受托人依职权或依约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信息,受托人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替代法定公开义务。二是细化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各阶段的信息公开目录及时限,民政部门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备案事项,受托人自收到相关回执或报送材料起三十日内公开信托目的、期限、委托人及监察人信息、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程序、信托财产规模及范围、年度支出与管理费用比例等。三是对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设定单独披露要求及三十日内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约定“重大”的具体标准。四是要求受托人每年至少一次公开信托事务处理和财务状况,及时公开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与信托财产的交易情况,并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和工作流程。五是规定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开检查评估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并可约谈受托人负责人;同时明确不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六是细化法律责任,对受托人和信托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民政部门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依据《慈善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海关总署修订注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1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海关企业信用等级分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并将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界定为中国AEO,适用AEO互认便利措施。海关可采集注册登记、进出口经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联合激励惩戒及AEO互认等信用信息,并依法分类公示;企业须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申诉。《办法》细化失信、严重失信认定情形,将行政处罚次数和金额、逾期缴纳税款与罚没款、吊销许可证件、走私和故意违反出口管制法行为、抗拒执法及行贿等纳入考量。规定高级认证和认证企业的申请、实地认证、复核、降级、整改以及放弃认证的程序,限制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的再认证。对失信信息按轻微、一般、严重分类,一般和严重失信信息分别设一年和三年公示期,并建立在“信用中国”公示与信用修复的申请、审查和不予修复情形,同时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和移出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在13省市开展化工企业承压类特种设管理试点
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在天津、辽宁、上海、江苏等13个省市21家具有一定管理基础的化工企业,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试点,探索高风险特种设备科学监管新途径。
试点范围聚焦化工企业大量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针对高温高压等苛刻使用环境下易发生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的风险,建立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管控为主要手段的设备完整性管理制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系统性风险防控,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涵盖多领域的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涉及新兴领域、交通运输和绿色低碳、安全生产、百姓生活及政务服务、风能发电系统、水利节水、农产品等方面。
在新兴领域,发布工业互联网平台4项、数字化供应链4项、智能工厂安全一体化5项及可回收利用稀土二次资源分类与综合利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支撑工业互联网规模化发展、供应链数字化和稀土再生利用。在交通运输和绿色低碳方面,发布铁路货物运输、智能运输、航空服务等23项,防爆工业车辆、越野叉车等7项,多式联运服务质量测评、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等3项,以及二氧化碳捕集、绿色工厂评价、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等17项国家标准,促进交通高效发展、工业车辆规范发展、物流与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及碳中和目标实现。

 

税务 TAXATATION


两部门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两部门规定,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
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
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利息所得税收优惠
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实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该政策延续期间,境外机构通过合规渠道投资中国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利息收益整体税负显著降低,但需区分是否构成境内机构、场所及利息是否与其存在实际联系,以正确适用免税政策。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广东高院发布10件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10件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涉及数据要素流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与控股股东破产衔接、跨省司法碳汇交易、海上风电保险理赔、互联网非法集资、重大绿色化工项目用地征迁、重点文旅项目执行处置、“一带一路”项目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重点上市公司预重整及证券虚假陈述群体纠纷化解等内容。
案例明确非法调用服务器API抓取后台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作出高额赔偿;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追究控股股东及董监高责任;创新以跨省司法碳汇替代性修复替代行政处罚;合理界定海上风电设备投保告知义务,支持理赔;严惩百亿元级非法集资;依法支持重大能源化工项目征迁及重点文旅项目整体拍卖处置;通过实质合并重整、“预重整+多元清偿工具”挽救“一带一路”项目企业和重点上市公司,维护金融稳定和产业链安全。
沪苏浙皖发布长三角轻微违法免罚轻罚2.0版规定
近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2.0版)》,该《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2.0版)》由原19条增至26条,重点细化轻微违法免罚、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及裁量因素认定标准,完善综合裁量规则和执法程序要求。对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包括人工智能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明确在依法前提下坚持包容审慎监管,通过说服教育、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针对《行政处罚法》中从轻与减轻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规定》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内首次明确区分从轻与减轻的主要考量因素,提出在违法行为不完全符合不予处罚法定条件但情节轻微、适用最低限度处罚仍显失公平时,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文件进一步细化五类从轻减轻情形的认定标准,及“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不予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如明确初次违法判定期限为两年。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