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1193期


本期要点

 

江苏高院明确小额诉讼适用标的额最新标准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江苏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最高法围绕商事审判发布法答网第三十五批答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
近日,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
《办法》共二十五条,明确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常用措施,并设兜底条款。规定实施监管措施应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要求程序合法、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扩散。细化了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取证、决定、送达、现场执法、回避、法制审核等一般要求,以及事先告知、紧急情况下快速处置机制等特别程序。监管措施决定书需载明当事人信息、事实依据、措施种类、履行方式及申诉途径。明确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开、送达、解除及通报要求,并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处罚的原则上不再采取监管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原《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发布浦东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自贸离岸债业务发展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自贸离岸债业务适用于浦东新区,界定自贸离岸债为境外发行主体通过登记托管机构面向境外投资主体发行的可转让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包括境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组织、境内企业法人的境外子公司、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及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主体,须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监管要求。投资主体范围与发行主体类似。规定支持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律所等参与相关服务,托管机构原则上采用一级托管模式,允许多级托管。发行主体可自主选择募集资金币种,鼓励使用人民币,资金原则上境外使用。信息披露、风险防控、跨境监管、争议解决机制等均有详细要求。文件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上海出台措施鼓励外资企业在境内扩大再投资
近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商务委等部门公布《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沪运用未分配利润或境外投资者本外币利润进行境内再投资为核心,明确可通过新设企业、增资或股权收购等方式实施再投资。文件提出:一是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对纳入市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的,再由专项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并享受配套支持政策。二是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允许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模式使用产业用地,并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工业用地实行“20年弹性年期+依申请续期”,重大外资项目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可达50年。三是通过市级专项资金和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外资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扩大生产,鼓励再投资设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平台并从服务贸易专项资金中获得支持。四是对医疗器械转产实行注册和生产体系现场核查减免和并联审批,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允许外资药品批发企业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下开展跨区域多仓协同物流;对符合条件的外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免现场核查。五是落实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中英文政策解读,加强利润直接再投资税收抵免和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执行。六是优化外汇登记和资金使用流程,放宽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划转和使用限制,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等渠道开展再投资并拓宽股东贷款、熊猫债等融资方式。文件同时要求推进境内再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及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将再投资规模和贡献纳入评价体系,并通过专门政策栏目和多语种解读加强对外宣传。
深圳出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新规
2026年1月5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明确市工信局为深圳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部门,各区负责属地管理。在认定条件上,对孵化器主体资质、运营年限、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团队构成(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在孵企业数量及结构、营收和研发投入增长、股权投资或融资比例、孵化服务收入结构、毕业企业比例、统计填报和守法合规等提出量化标准,并界定在孵企业与毕业企业范围。认定程序实行年度集中申报,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和专项审计后公示授牌。评价管理部分建立年度绩效评价机制,将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并与资格撤销挂钩,对连续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违法失信、环保、质量、安全事故的运营主体设定不同期限的再申报限制。促进发展章节从资金、人才、用地用房、金融支持、产业协同、国际与区域合作等方面提出支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发展的政策方向,并对既有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衔接和区级管理办法制定作出规定。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作出司法批复
2026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批复》围绕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产生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适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并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因第三人侵权致伤病,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而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时,应说明伤病原因及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的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审核,依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先行支付相应医疗费用。批复进一步明确,参保人申请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权利,不因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而受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以参保人已自行支付医疗费用为由拒绝先行支付的,如参保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先行支付,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对已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依《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向责任第三人追偿。
江苏高院明确小额诉讼适用标的额最新标准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明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
通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2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自2026年1月4日起,全省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商事、海商案件,若标的额在人民币64610元及以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对上述类型案件,若标的额超过人民币64610元但在258440元以下,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江苏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围绕民营企业金融负担、平等准入、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款结算、名誉权保护、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等合规重点问题,精选七个司法裁判。金融领域案例明确金融机构“息转费”等变相利息应并入实际利率审查,对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收费不予支持;保险纠纷中,对格式条款中排除民营医院的就医范围约定认定无效,要求在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间平等对待;著作权纠纷强调短视频平台在主动编辑、话题运营及算法推荐下对侵权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并在损害赔偿上突破法定上限从严裁判。建设工程和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通过先行判决优先兑现无争议工程款,运用“穿透审查”认定“背靠背”付款条款无效,防止大型企业将资金风险向中小企业转嫁;名誉权纠纷中,对自媒体失实报道造成企业商誉受损判令承担删除、赔礼及赔偿责任;破产重整案件则通过“预重整+重整”组合程序,保留民营新能源企业核心资质与资产,实现市场化纾困与有序重生。整体裁判规则进一步细化了民营企业在融资、交易、维权、重整等环节的司法保护边界和责任划分标准。
最高法与交通运输部联合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建设的意见》及水上“一站式”解纷典型案例。
其中,《意见》明确由人民法院与海事管理机构共建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整合纠纷调解、法律咨询、司法确认等功能,推动“小事不出船、大事不出港、矛盾不上交”,以非诉方式高效处理水上人身损害、船舶碰撞、劳资纠纷、船舶买卖等海事纠纷。文件要求细化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工作规程,统一对解纷中心调解协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建立固定联络、定期会商、业务交流等常态化协作机制,并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推进法院与海事部门间必要信息共享和线上平台对接。人民法院需在前端参与纠纷化解,通过示范性裁判、司法建议、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规范航运行为;海事部门应发挥事故调查和技术认定专业优势,为责任认定和损失评估提供支撑。各地可结合水域特点和常见纠纷类型探索“快速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模式,构建覆盖源头预防、前端调处、诉讼兜底的多元解纷体系,并通过联合培训、智库共建等方式培养兼具法律与海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最高法围绕商事审判发布法答网第三十五批答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布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五批)——商事审判专题。
本批答问围绕五个商事审判实务问题作出规范性解答:一是明确用人单位为雇员投保团体意外险时,保险金不得冲抵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亦不得取得保险金请求权及代位追偿权。二是确认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仅属内部权益调整,未增加公司资产,股东无补缴出资义务,也不得因“未缴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票据时效可适用民法中断规则,但中断后应继续适用《票据法》第十七条等关于短期时效的特别规定,不转为普通诉讼时效,并区分对出票人、承兑人、前手追索与再追索的适用起算;超过票据时效的,可依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四是就车损险理赔,区分全损与部分损失:全损情形不得以车辆未维修拒赔;部分损失以“实际修复费用”为赔付依据,未维修但经公估、鉴定已能合理确定损失的,不得以未维修拒赔,如损失无法合理确定或存在合理争议且车辆未维修的,则可支持保险人拒赔。五是对破产受理前立案案件中应由债务人企业负担的诉讼费,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而非破产费用,强调破产费用应限于破产程序期间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必要费用,并依《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区分公司强制清算费、执行费与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的不同处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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