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40期
发布时间:
2018-10-15 15:57
本期要点
证监会增设并购重组“小额快速”通道 两种情形适用
10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证监会表示近日正式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两种情形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但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税务总局敲定时间表 规范影视业税收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表示,按照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对影视行业有关问题开展治理的部署安排,在继续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针对近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偷逃税等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需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 实现电子数据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院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运行。这是全国首家应用区块链技术定分止争的法院。
国务院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
10月1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加快破解制约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增设并购重组“小额快速”通道 两种情形适用
沪伦通监管规定出台 明确CDR发审制度
证监会:重组募资可补充流动性及偿债
深交所规范热点事项信披 力挺市场增持回购行为
证监会:支持相关国家和企业 在深沪证券交易所发行“一带一路”债券
证监会主席召开座谈会 听取对资本市场发展稳定意见建议
新三板信披突出差异化 分行业分层要求更具特色
新三板定位瞄准中小微企业融资核心平台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
一行两会为互联网金融“双反”立规矩
江苏拟对绿色债券贴息30%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在京召开 六方面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税 务TAXATATION
税务总局敲定时间表 规范影视业税收秩序
财政部酝酿大规模减税 专家建议五年减税5万亿元
中国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个税优惠安排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 实现电子数据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添“利器” 湖南省高院印发专门工作规程
其 他 OTHER
国务院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
上海自贸区 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增设并购重组“小额快速”通道 两种情形适用
10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证监会表示近日正式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两种情形适用“小额快速”审核机制,但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并购重组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金额小、发股数量少的小额并购交易不断涌现。为适应经济发展新阶段特征,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针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小额交易,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直接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简化行政许可,压缩审核时间。
证监会上市部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适用“小额快速”审核,证监会受理后直接交并购重组委审议。包括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5亿元;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10亿元。
“累计交易金额”是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累计发行的股份”是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未适用“小额快速”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近年来,证监会通过大幅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目前90%以上的并购交易已无需证监会审核,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与此同时,针对市场约束机制相对薄弱环节,证监会完善监管规则,严格重组上市监管,重拳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等乱象,遏制投机“炒壳”,营造规范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估值体系回归理性,为加快审核、做好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今年以来,A股市场并购重组非常活跃,截至7月底,上市公司共实施并购重组2377单,同比增长87%,交易金额1.36万亿元,同比增长38%。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共发生并购交易金额4080亿元,占全市场并购总额的30%。这些并购重组活动,不仅为上市公司注入了新生力量,也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夯实了基础。
此次证监会上市部还明确两种情形不适用“小额快速”审核,即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或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分道制”分类结果属于审慎审核类别的。
在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的同时,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监管,加强对财务顾问、资产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的问责,充分发挥中介机构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强化市场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稽查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监管效能,深化监管改革,持续研究优化并购重组流程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沪伦通监管规定出台 明确CDR发审制度
10月1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海与伦敦证券市场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沪伦通监管规定》)。据了解,上交所和中国结算根据该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以保障沪伦通业务顺利实施。相关业务规则自10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制定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沪伦通业务旨在推动中英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本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涉及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持续监管等诸多环节,以及境内、境外不同市场主体,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同一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市场参与主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证监会:重组募资可补充流动性及偿债
10月12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募集配套资金可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但有一定比例限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对于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计算,解答明确,“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解答要求,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6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
此外,解答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主体是否按期、足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相应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变相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后有无抽逃出资等开展专项核查。
对于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解答明确,考虑到募集资金的配套性,所募资金可以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和投入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也可以用于补充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流动资金、偿还债务。但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解答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深交所规范热点事项信披 力挺市场增持回购行为
日前,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增持公告格式》)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以下简称《回购公告格式》)。持续规范市场热点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对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约束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为维护股价稳定、回报投资者、优化资本结构等实施股份回购,以及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基于对公司经营发展的信心、对公司估值的理性判断等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深交所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董监高依法合规回购、增持股份。
此次发布的《增持公告格式》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自愿性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情形,从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增持计划实施风险、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等四个方面对相关信息披露作出具体要求;《回购公告格式》适用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明确对回购预案内容、审议程序、实施进展的披露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及相关股东、董监高,在制定回购、增持计划时应量力而为,合理评估可执行性,切实履行诚实守信义务,不得通过忽悠式增持、回购,损害投资者利益。
证监会:支持相关国家和企业 在深沪证券交易所发行“一带一路”债券
近日,由中国证监会组织的首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研讨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举办。
据了解,本次研讨班是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交流合作的具体举措,是为推进后续开展双多边合作打下坚实基础的积极尝试。来自蒙古、俄罗斯、老挝、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孟加拉国等7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代表,以及中国证监会系统相关部门及单位的业务骨干,20余人参加并分享相关市场监管经验和发展思路,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及深沪证券交易所相关负责人出席本次研讨班。
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稳妥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不断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领域务实合作,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有关工作,探索尝试通过股权合作、产品互挂、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人员交流等各种交流合作形式,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按照“稳扎稳打、务实推进”的原则,在金融保障上下功夫,积极推进交易所国际化,鼓励更多有实力的企业通过跨境并购等方式“走出去”,稳步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支持优质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境内市场并购重组,支持相关国家和企业在深沪证券交易所发行“一带一路”债券。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深交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相关部署,积极有序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合作发展,促进资金融通,探索建立科技创新跨境投融资服务机制,服务“一带一路”特色产业与创新资本深度融合。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按照资本市场开放发展总体要求,与各方共同努力,携手探索“一带一路”资本市场合作新路径、新平台,努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上交所从股权合作、资金融通、信息数据交流、业务合作探索等多方面开展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下一步,上交所将继续积极推动与沿线交易所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实现沿线交易所之间的互利共赢,共同促进沿线资本市场的发展。
在为期三天的研讨会上,各国监管机构代表就资本市场创新发展、一线监管、跨境执法合作、技术系统管理、投资者教育、债券市场、期货市场、登记结算体系等前沿主题展开深入讨论,分享各国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和监管经验,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献计献策。研讨会内容贴近当前实际,贴近监管前沿,发挥了良好的沟通交流渠道作用和互学互鉴平台作用,得到参与研讨代表的一致肯定。
证监会主席召开座谈会 听取对资本市场发展稳定意见建议
10月14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士余到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北京东直门南大街营业部调研,召开投资者座谈会,听取投资者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的意见建议。
与会的私募基金和个人投资者代表共15人。大家从多个角度分析了今年以来A股市场下行幅度与压力偏大的基本原因,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以深化改革、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为主线来提振市场信心。建议提升股市战略地位,深化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完善包括交易制度在内的基础性制度,减税让利支持私募基金发展,引导长期投资行为,培育机构投资者,推动长期资金入市,宏观管理和监管部门及市场投资者均应强化逆周期意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刘士余表示,证监会历来高度重视来自市场一线的声音,今天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于丰富完善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开放一揽子方案很有价值。
证监会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深悟透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方向不动摇,持续推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全面开放,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真正把党中央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六稳”要求落实到位,把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各项措施、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措施同稳信心、提振信心有机结合。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从制度和工具等多方面加强创新,有效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我国股市有上亿中小投资者,这是中国特色。证监会将始终肩负起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使命,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清澈透明的资本市场生态。
部分证券公司负责人、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新三板信披突出差异化 分行业分层要求更具特色
10月12日,从全国股转公司获悉,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深化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优化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
今年以来实施的新三板差异化信息披露为进一步完善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积累了实践经验,实施效果良好。一是增强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三是强化了信息披露的监管抓手作用,提升一线监管效能。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深化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继续推进如下工作:一是配合分层制度优化,进一步优化各层级的信息披露标准,逐步形成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风险收益相匹配、基础制度扎实的多层次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二是进一步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优化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要求。三是积极推进科技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审查。
新三板定位瞄准中小微企业融资核心平台
新三板将肩负起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历史任务。近日,全国股转公司董事长谢庚撰文指出,在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改善中小微企业在创新突破中的资本约束问题愈发迫切,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升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畅通风险资本投早、投小的渠道,构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多元联动融资体系,形成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使经济固本培元、行稳致远。
联讯证券新三板首席分析师彭海10月11日表示,提振经济增长动能与增长质量,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在各个方面进行改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点在于“改变现在以债权为主的融资结构体系,提高股权融资的比例,增加经济的竞争性,给经济向上和向前的活力”。
“新三板作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地,服务好中小微企业符合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客观需求。”彭海表示。
堪比资本市场“中场”
“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中场’,新三板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定位未变。”广证恒生新三板主题策略研究员陆彬彬10月11日表示,新三板服务中小微企业这一定位被全国股转公司高层多次重申,公募基金入市等多项针对新三板的改革政策被国务院以及央行、证监会等部委提及,表明新三板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定位未变,改革方向未变。
目前新三板逐步探索出了一条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可行路径,已成为了资本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主阵地。在现行法律框架和市场基础上,为解决集中市场标准化服务与中小微企业个性化需求匹配的难题,新三板制定了包容性的挂牌准入标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以进入市场。截至10月11日,有10934家挂牌企业,其中创新层932家,基础层10002家。
同时,新三板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基于中小微企业需求构建多元交易和融资制度。考虑到挂牌公司在流动性基础和需求方面的巨大差异,目前新三板实施了做市、集合竞价和盘后协议转让等多种交易方式,以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需求。同时,初步形成了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双创债等融资工具在内的直接融资体系。
五年来,新三板已发展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改革创新逐步探索出了一条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可行路径,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上取得了积极成效。
进一步提升融资功能
然而,近年来新三板市场变化主要表现为市场结构调整、需求分化,新三板迫切需要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进行制度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充分满足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的资本市场需求。
谢庚此次提出了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相关建议,包括进一步提升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功能;畅通风险资本投早、投小的募投管退链条;构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多元联动融资体系。
据了解,2017年是完善市场交易定价之年,2018年的核心就是完善市场融资功能。
谢庚表示,新三板作为我国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核心平台,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发展进行了积极探索,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以提升市场融资功能为核心,继续深化改革:一是支持具有较高市场认可度的优质创新型挂牌公司在新三板实现大规模高效率的发行融资,充分发挥优质挂牌公司融资的示范引领作用;二是优化现有定向发行和并购重组管理机制,提高市场资金的配置效率;三是丰富市场融资工具,探索在新三板推出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多样化融资需求。
加快引入公募基金
谢庚表示,要加快引入公募基金等多元化机构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适当扩大有交易需求的财务投资人范围,有效改善市场流动性,提升新三板市场的定价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畅通风险资本在新三板的募投管退。
陆彬彬分析认为,从直接融资方面看,投资退出难降低了财务投资者的投资意愿,直接影响了新三板市场的增量资金供给。投资退出难一方面源于今年IPO审核趋缓趋严,企业过会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也受新三板二级市场流动性低,长期未能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退出渠道等因素的影响。从新三板自身的角度看,要解决投资退出难的问题,关键是盘活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新三板一方面可通过降低投资者门槛,引入多元化投资者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另一方面则可通过进一步的精细化分层形成流动性的示范效应。加快引入公募基金等多元化机构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适当扩大有交易需求的财务投资人范围,有利于为新三板吸引更多投资者入市。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退税进度的措施,为企业减负、保持外贸稳定增长;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
会议指出,实行出口退税,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也有利于应对当前复杂国际形势、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会议决定,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照结构调整原则,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5%的和部分13%的提至16%;9%的提至10%,其中部分提至13%;5%的提至6%,部分提至10%。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面临去产能任务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不变。进一步简化税制,退税率由原来的七档减为五档。会议同时确定,为进一步加快退税进度,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出口企业简化手续、缩短退税时间,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提高退税审核效率。优化退税服务,帮助企业及时收集单证申报退税,尽快实现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服务。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今年底前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会议指出,棚改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发展工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些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棚改工作,累计已有1亿多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楼”,今年1—9月全国棚改已开工534万套、占全年任务的92%以上,对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补上发展短板、扩大有效需求等发挥了一举多得的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体现住房居住属性,一是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新的三年棚改计划,督促各地加快开工进度,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证分配公平,确保按时完成全年棚改任务。二是严格把好棚改范围和标准,坚持将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作为改造重点。因地制宜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尽快取消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三是各地要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确定2019年度棚改任务。保持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水平不降低,有序加大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力度。对新开工棚改项目抓紧研究出台金融支持政策,严禁借棚改之名盲目举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棚改建设用地在新增用地计划中予以保障,通过拆旧建新、改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让更多住房困难群众早日住进新居。
一行两会为互联网金融“双反”立规矩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10月10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适用范围、基本义务、监管职责等方面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明确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
规定基本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收集必备要素信息,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
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从业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确立监管职责。《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央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江苏拟对绿色债券贴息30%
日前,江苏省相关部门拟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对绿色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ABS)贴息30%,践行绿色金融。
“实施意见”表示,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工业固废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权开展资产证券化,相关部门将按照发行利率给予不高于30%的贴息。 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非金融企业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贴息持续时间为两年,单支债券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200万元。
除了债券和ABS发行方,绿色债券和ABS担保方也将享受优惠。根据“实施意见”相关部门将对为非金融企业发行长江生态修复债券等绿色债券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给予奖励,每支债券奖励30万元,同一担保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相关部门将对未中小企业绿色信贷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对为中小企业绿色信贷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担保额度在1000万以内(含1000万元)的,按其担保业务的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1%的风险补偿。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相关部门对为中小企业绿色集合债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出现代偿后按照实际发生损失金额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支债券最高补偿不超过300万元。
此外,相关部门将对取得证监局确认辅导备案日期通知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取得证监会首发上市申请受理单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通知》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内容。一是明确改革方式。纳入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审批的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等2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改为备案的有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项,市场主体报送备案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实行告知承诺的有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19项,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的有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80余项,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构建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
四是要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完善全国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地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在京召开 六方面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全国国有企业改革座谈会10月9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刘鹤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委员、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勇主持会议。
会议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思想,准确研判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国内外环境新变化,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地位,充分认识增强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的极端重要性,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以“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的思路,扎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胆务实向前走。
一是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要有效划分企业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突出抓好混合所有制改革。要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内部约束和激励,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的合法权益,科学进行资产定价。要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同时大力支持和带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是突出抓好市场化经营机制。要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要加快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统筹用好员工持股、上市公司持股计划、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充分调动企业内部各层级干部职工积极性。要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为担当负责的国有企业家撑腰打气,把那些想改革、谋事业、善经营的企业家大胆用起来,把有思路、有闯劲、有潜力的年轻人提起来,推动国有企业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四是突出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有企业要继续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过剩产能,抓紧消化处理各类历史欠账和遗留问题;要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加快高质量发展步伐;要多措并举降杠杆减负债,坚决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五是突出抓好改革授权经营体制。要选准试点,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经营机制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取得实效。
六是突出抓好国有资产监管。要坚持生产力优先标准,加强对微观主体的服务工作,提高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
税 务 TAXATATION
税务总局敲定时间表 规范影视业税收秩序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表示,按照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对影视行业有关问题开展治理的部署安排,在继续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有关工作要求的基础上,针对近期税务机关查处的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偷逃税等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需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影视行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有关负责人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对影视行业有关问题开展治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要充分考虑影视行业的特点,坚持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纠正影视行业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意识,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措施,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
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19年7月底前结束,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
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帮助和辅导辖区内影视行业企业及高收入从业人员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置专门咨询座席,在办税服务厅或税务机关安排专人,解答自查自纠相关问题,办理自查自纠相关业务。在纳税人自查自纠过程中,不开展入户检查。
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并加强咨询辅导工作。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2019年7月底前,根据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健全税务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过程中,对发现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出现大范围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财政部酝酿大规模减税 专家建议五年减税5万亿元
日前,财政部部长刘昆要求,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同时抓紧研究更大规模的减税、更加明显的降费措施,真正让企业轻装上阵、放手发展。
“从我国经济发展现实需要和改善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出发,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是拉动内需、扩大消费、增加投资特别是民营企业投资的必然选择和内在要求。”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表示。
对于如何更大规模地减税降费,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志龙表示,可以明确未来五年的减税规模,比如未来五年减税5万亿元,给企业十分明确的减税预期。同时,在税制改革上做文章,比如改变当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转变成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为主;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比重需要逐步下降。在税制改革的同时,明确宏观税负总水平保持一个稳中有降的水平。
张依群表示,从未来减税降费具体措施分析,重点在如何提高有效供给和引导扩大合理消费上。应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可期,按照减轻企业负担和就低不就高原则,三档增值税税率合并为两档后,单次一项减税规模就将会达到万亿元级的规模,企业的税收负担将会大大减轻,而且简便的税率将会带来操作上的便利,还会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和征税成本。
张依群认为,企业所得税税率特别是科技型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仍有进一步下调的空间,比如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考虑从目前的25%下调到20%,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更重要的是减轻企业所得税,可以直接带来企业收益增长、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扩大投资和产业转型。
黄志龙也建议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当前25%降至20%。同时,降低社保缴费企业缴费的比例和水平,切实降低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
全国政协常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日前建议,到2020年年底阶段性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降至20%。同时,对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居住满183天),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将社保费率降5个百分点。
张依群说,尽管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保证养老金按期足额支付已经成为部分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任务,但一味靠提高养老金征缴比例而不实施养老金规范化征收和管理,再大的规模也无法满足需求的窟窿。因此,要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
中国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个税优惠安排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由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下称负责人)近日表示,为保持政策稳定性,下一步在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时,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
负责人表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纳税问题有特殊优惠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还发布通知,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 实现电子数据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该院司法区块链正式上线运行。这是全国首家应用区块链技术定分止争的法院。
司法区块链让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播和使用全流程可信。该区块链由三层结构组成:一是区块链程序,用户可以直接通过程序,将操作行为全流程记录于区块链,比如可在线提交电子合同、维权过程、服务流程明细等电子证据;二是区块链的全链路能力层,主要是提供了实名认证、电子签名、时间戳、数据存证及区块链全流程的可信服务;三是司法联盟层,使用区块链技术将公证处、CA/RA机构、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法院连接在一起的联盟链,每个单位成为链上节点。通过整体的完整结构,司法区块链能够解决互联网上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生成、存储、传播、使用,特别是生成端的全流程可信问题。
互联网行为中,电子数据在生成时仍存在各种问题,如证据分散、不完整、丢失,存储在侵权者设备里的证据被伪造或篡改,电子证据的时间被机器重新设置失去法律效力……这些都会导致起诉人无法将维权进行到底。因此,电子数据生成被称为涉网审判的“最后一公里”。
“区块链技术是打通这‘最后一公里’最优的技术解决方案。”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可以通过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等六个维度解决数据生成的认证问题,真正实现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添“利器” 湖南省高院印发专门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近日,湖南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并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程》详细地介绍了律师调查令内涵、适用范围、申请要求、审查签发等内容和程序。律师调查令是指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
《规程》要求,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保存的,且在申请之前已经形成的有实物载体的证据,但如果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不适用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可以在案件的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提出申请调查令,并提交申请书、当事人委托书等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案件编号等需要说明的具体事项。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由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并签发调查令,调查令应当载明案件编号和律师调查令编号等内容,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规程》明确了律师调查令的法律效力、有协助调查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义务等,规定代理律师如果有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等滥用行为,签发法院可以予以惩戒。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部分的律师调查令适用也参照此规程。《规程》后还附了调查令申请书、调查令、调查令回执样式和具体适用须知。《规程》内容全面,条例清晰,有利于当事人提高举证能力。
其 他 OTHER
国务院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
10月1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加快破解制约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
《方案》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顺应居民消费提质转型升级新趋势,聚焦引导形成合理消费预期、切实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这一目标任务,强调要依靠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积极培育重点消费领域细分市场,全面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不断提升居民消费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方案》提出了2018年-2020年实施的六项重点任务。
一是进一步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主要包括出台实施进一步促进乡村旅游提质升级的政策措施,扩大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范围,加快制定赛事审批取消后的服务管理办法,合理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预留空间,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等政策措施。
二是完善促进实物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壮大绿色消费,促进智能汽车创新发展,加快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商用等政策措施。
三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产品和服务标准建设。主要包括将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实施范围逐步由食品农产品领域向消费品等其他领域拓展,加强消费产品和服务标准制定等政策措施。
四是建立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主要包括完善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在部分地区试点建立失信企业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食品药品等重要消费品召回制度等政策措施。
五是优化促进居民消费的配套保障。主要包括制定出台新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政策措施。
六是加强消费宣传推介和信息引导。主要包括加强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加强消费领域大数据应用,认真做好消费宣传引导工作等政策措施。
上海自贸区 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10月9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上海市副市长吴清介绍,为在服务贸易领域开展制度创新,上海决定在自贸区探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为此,上海最新编制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
吴清表示,进一步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一项立足上海,服务全国,对标国际的制度创新,具有重大意义,有利于中国积极应对国际经贸格局变化,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在自贸区率先探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助于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拓宽合作领域,推动中国接轨高水平协定、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提升在全球经济贸易体系中的话语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从自贸区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的要求出发,以建设开放度最高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目标,是全国第一张服务贸易领域负面清单。
上海市金融办副主任李军表示,这次发布的上海自贸区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涉及到金融业有31项,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等四个方面。进一步依托上海自贸实验区建设不断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态度,进一步提高金融业开放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下一步将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支持,推动清单当中金融业开放项目能够在上海先行先试。
《实施办法》将“跨境服务贸易”的概念界定为“由境外向自贸试验区内开展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并将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予以涵盖。《实施办法》明确,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跨境服务贸易扩大开放与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本行业跨境服务贸易管理措施;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负面清单,外汇、税务、出入境、通信、海关等部门配合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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