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41期
发布时间:
2018-10-22 15:58
本期要点
证监会: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间隔期从3年改为6月
10月2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回应市场需求,统一与被否企业重新申报IPO的监管标准,支持优质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我会将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
刘鹤主持召开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 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10月1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鹤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分别听取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重点任务落实总体情况,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工作进展及相关建议,全国工商联关于组织开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财政部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和中小企业发展财税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作了发言。
个税抵扣细则出台进入倒计时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0月20日揭开面纱。当天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日开始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8部门联合发文:暴力伤医、医闹等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组部、中宣部等2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对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
长生疫苗案处罚+赔偿结果出炉!
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16日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间隔期从3年改为6月
证监会:十大产业适用于“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
刘鹤就当前经济金融热点问题接受采访时指出 政府高度重视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
刘士余表示 鼓励各类基金纾解股票质押困境 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证监会细化再融资审核 募资不得变相他用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加大险资投资 优质上市公司力度
沪深交易所力推资本市场全球化进程
上交所:为“新蓝筹”企业 提供全方位服务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刘鹤主持召开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 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银保监会: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 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前三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6.7% 质量效益稳步提升
国资委回应改革热点 更多国资将划转社保
税 务TAXATATION
个税抵扣细则出台进入倒计时
两部门:对去产能停产企业 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再表态大规模减税 专家称规模可达万亿元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28部门联合发文:暴力伤医、医闹等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检察院、省律协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实习检察官助理试点工作
其 他 OTHER
长生疫苗案处罚+赔偿结果出炉!
深交所对中弘股份启动 终止上市程序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间隔期从3年改为6月
10月2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为回应市场需求,统一与被否企业重新申报IPO的监管标准,支持优质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我会将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
问:我们关注到证监会对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政策有所调整,请问是什么考量?
答:为防止部分资质较差的IPO被否企业绕道并购重组登陆资本市场,前期我会发布相关问题与解答,对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设置了3年的间隔期要求,并强化信息披露监管。这一做法对防范监管套利、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考虑到IPO被否原因多种多样,在对被否原因进行整改后,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其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呼声非常强烈。为回应市场需求,统一与被否企业重新申报IPO的监管标准,支持优质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我会将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我会将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十大产业适用于“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
10月1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明确新增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类型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等十大产业。
近日,证监会正式推出“小额快速”并购重组审核机制,直接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简化行政许可,压缩审核时间。
在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下,适用“豁免/快速通道”的产业政策引起市场关注,证监会表示,为切实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行业发展,在原有支持产业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决策部署,证监会进一步新增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类型如下:
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同时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刘鹤就当前经济金融热点问题接受采访时指出 政府高度重视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
10月19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就当前经济金融热点问题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龚雯、新华社记者赵承、中央电视台记者许强的联合采访。以下是采访记录:
记者:刘副总理,我们知道您非常忙,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出现一些变化,希望您能回答几个问题,回应市场关切。
刘鹤:欢迎你们采访,我非常愿意回答你们提出的问题。
调整为股市长期健康发展 创造好的投资机会
记者:刘副总理,请问您对中国股市近期大幅波动有何看法?
刘鹤: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中国股市出现了明显的波动和下滑,这是诸多因素造成的。首先是外部因素。主要国家央行加息后,全球股市都开始波动,有所下滑,美国的股市也出现明显回调,目前这个过程还在继续。中美贸易摩擦对市场也造成了影响,但坦率地说,心理影响大于实际影响,目前中美正在接触。二是中国经济结构正在破旧立新的过程中,必然对股市带来影响。三是市场预期发生变化,未来经济环境的种种不确定性,影响了投资者行为。投资者很关心民营经济发展、产权保护等问题。此外,最近几天也存在一些市场的技术性因素,比如在股市下滑过程中出现了被动减仓的现象。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使得股市产生波动。
最近我高度关注国际投资机构对中国股市的评估和国内专业机构的市场分析。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从全球资产配置来看,中国正在成为最有投资价值的市场,泡沫已经大大缩小,上市公司质量正在改善,估值处于历史低位,所以很多机构建议对中国股市给予高度关注,认为中国股市已经具有较高投资价值。对这些评估,相信投资者会做出理性判断。可以说,股市的调整和出清,正为股市长期健康发展创造出好的投资机会。
五大改革举措 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记者:政府对促进股市健康发展有哪些新的举措?
刘鹤:政府高度重视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当前股市的心理特征是,对制度创新和改革政策有很强的期盼,市场表现与这种期盼之间有很强的正反馈效果。
因此,促进股市健康发展,一定要有针对性地推出新的改革举措。最近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都在研究出台新的改革措施,有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工具。今天上午,这些政策已经陆续宣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稳定市场方面,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对资本市场进行投资,要求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做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鼓励地方政府管理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帮助有发展前景的公司纾解股权质押困难。二是在市场基本制度改革方面,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推进新三板制度改革,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的支持力度等。三是在鼓励市场长期资金来源方面,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壮大机构投资者力量,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四是在促进国企改革和民企发展方面,加快推出一系列新举措,包括推动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行业龙头民营企业进行产业兼并重组,推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以及股权融资支持计划等。五是在扩大开放方面,继续全方位扩大开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博鳌讲话精神,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开放。今年是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改革开放大政方针已定,关键在狠抓落实。现在是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的关键时刻,各方面落实的力度要大一点,责任心要强一点,敢于担当,快速行动,切实推出一些具体政策,推动股市健康发展。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记者:当前民营企业对落实基本经济制度面临一些焦虑,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刘鹤:首先,我想特别强调,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方面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误解和偏差,比如说有些机构的业务人员认为,给国有企业提供贷款是安全的,但给民营企业贷款政治上有风险,宁可不作为,也不犯政治错误。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这个问题。民营经济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新增就业和企业数量。如果没有民营企业的发展,就没有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如果没有高质量的民营企业体系,就没有现代产业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就是支持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那些为了所谓“个人安全”、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为,在政治取向上存在很大问题,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对民营企业,要强调 “四个必须”:一是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必须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暂时困难,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三是必须进一步深化研究在减轻税费负担、解决融资难题、完善环保治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四是必须提高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自身能力,不断适应市场环境变化,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最近,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工商联等要专门到各地了解基本经济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情况,希望大家给予支持。
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
记者:社会上对“国进民退”有一些议论,您对此怎么看?
刘鹤:社会上所谓“国进民退”的议论,既是片面的,也是错误的。最近,一些前期通过高负债扩张较快的民企,由于偏离主业,在流动性上遇到困难,国有银行或者国有企业进行帮助甚至重组,是帮助民营企业度过难关,恰恰体现国企和民企相互依存、相互合作,我认为是好事,不存在“国进民退”的问题。民营企业经营状况好了,国有资本可以退出。反过来,如果国有企业遇到困难,也可以通过民企积极参与提高效率。我们还鼓励具备条件的、比较好的民营企业在产业重组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同行业的一些有竞争潜力但目前面临困难的中小企业进行兼并重组。
必须看到,我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国有企业多处于产业链上游,在基础产业和重型制造业等领域发挥作用,民营企业越来越多地提供制造业产品特别是最终消费品,两者是高度互补、互相合作、互相支持的关系,未来中国经济将沿着这个方向不断提高,走向高质量发展。我们必须从传统固化的观念,转向用全新的现代化产业链理念来认识国有和民营经济。
我特别想说,在当前中国经济仍处于“三期叠加”阶段,一些企业面临一些困难,这恰是企业家大有作为的阶段,有勇气、有眼光、敢作为的企业家应先走一步,不负众望。中国政府将创造平等环境,强化法治,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深化改革开放,我们没有理由不对中国经济发展广阔前景充满信心。
经济保持稳中向好态势
记者:您怎么看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和产业结构变化?
刘鹤:我认为,中国经济总体上保持了稳中向好的基本态势。从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国际收支、企业利润、财政收入、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指标看,我国经济运行都处于合理区间。与国际上的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经济的表现都是比较优秀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对中国经济持续发展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从金融领域看,货币政策稳健操作,金融结构性去杠杆稳步推进,各类机构不顾风险盲目扩张的冲动明显收敛,投资行为趋于理性。与此同时,历史上积累的各种风险和问题正在不可避免地水落石出,这是个必然的过程,要理性看待。
针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边际变化,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努力实现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要求,我们要坚决抓好落实。当然,尤其是要处理好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的关系,一方面要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要防控好金融风险,保持宏观杠杆率的相对稳定。两者平衡的关键是实施好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核心的政策体系。过去3年来,我们在“三去一降一补”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通过“毁灭性创新”,中国经济中一些过剩领域的价格水平回归均衡,供求关系明显改善,从而拉动了经济增长,促进了全球经济复苏。
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深化一步,下一步重点应是增强微观主体的活力、韧性、创新力,从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我们要抓紧做好三件事。一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高金融可及性,减轻各类负担。二是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尤其要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激励机制建设,提高核心竞争力。三是金融体系要提高适应性,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当前形势下,特别要加快制度建设,发挥好资本市场的关键作用。当然,做好这些事需要稳健的宏观政策加以支撑,我们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明确的产业投资政策、更具有普惠性和可持续性的社会政策,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核心政策进一步深化。分析看待中国经济的表现,如果从一时一事看,可能会感觉有一些困难,但是一旦把它作为一个历史进程往前看,发展前景十分光明。
从国民经济良性循环看,中国经济正在进行一次结构性的变革,我们常说,是从传统动能向新动能转变,现在市场很关心向什么方向转?清晰描述这个转化的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因为这是一个市场化探索和试错的过程,但从需求方向来看,有几点是明确的。第一,中国巨大的中等收入群体正在崛起,他们在创造巨大的多元化需求;第二,人口老龄化明显,也在形成巨大需求;第三,以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相结合为特征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兴起,这既要求我们提出供给侧解决方案,也会创造巨大需求;第四,绿色发展创造着发展机遇。我们要抓住这些方向,在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全面推进的伟大历史进程中,辨认和抓住新的机遇,努力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产业,加快建设现代经济体系。
我最后想说一句话,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实现和平发展是历史必然,我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都是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只要大家牢记这一点,心就会静下来,中国的明天一定会更好!
刘士余表示 鼓励各类基金纾解股票质押困境 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士余就市场关注的重点问题接受采访。他表示,鼓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基金、合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券商资管产品分别或联合组织新的基金,帮助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纾解股票质押困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在当前市场形势下,广大投资者期待推出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新举措。刘士余表示,证监会始终坚持以改革开放创新为主线来稳定和提振市场信心。近期推进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即将出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允许过渡期内相关产品滚动续作,以承接未到期资产。过渡期结束后,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产品,可在获得证监会认可后,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处理,确保业务活动有效接续,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尽快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相关修法草案已经按照立法程序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高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回购股份。
三是继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已经推出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即将按行业实行“分道制”审核,对高新技术行业优先适用。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提高审核效率,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购重组做优做大做强。
四是鼓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基金、合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券商资管产品分别或联合组织新的基金,帮助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纾解股票质押困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是鼓励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六是继续全方位扩大开放,支持外资资管机构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从事包括股票等权益型资产在内的资管业务。
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刘士余表示,民营经济是国家经济血脉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的竞争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我们必须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从制度和工具等多方面加强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一是增强创业板的包容性,提升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提升对挂牌企业的融资服务功能。
二是鼓励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各类资管机构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募集资金,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民营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债券投资基金,积极参与民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三是探索运用成熟的信用增进工具,帮助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发债难的问题。支持中小型民营企业发行高收益债券、私募债券和其他专项债务工具。
证监会细化再融资审核 募资不得变相他用
近日,证监会向券商下发《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与《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细化了再融资审核要点,其中明确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但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为名,变相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审核中关于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的总体监管要求,《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明确,为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向,防止募集资金投向“脱实向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具有确定性,不得为初步意向性项目或仅披露投资方向的资金池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还应具备必要的实施基础,如用于影视剧拍摄的,相关剧本需按规定完成相关备案程序。
对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等非资本性支出,《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明确,金融类企业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还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实际用途披露募集资金投向,根据现有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量等合理确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的规模。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为名,变相将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上市公司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内实施或者拟实施重大资产收购的,应说明用于收购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来源(如涉及银行借款),是否存在将本次募集资金变相用于收购的情形。
对于支付人员工资、供应商货款、推广费用,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不能资本化的其他费用,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或短期债务融资工具,周期较短的对外承接项目支出等,视同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替换董事会前支付的收购款项、垫付款项,视同补充流动资金。
对于补充流动资金,《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要求,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结合公司货币资金情况;整体产业链对公司资金的占用情况以及公司占用上下游资金的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大额长期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利润滚存金额;未来大额资金投入情况;最近一年一期利用募集资金补流还贷的金额;其他情况,论证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量的必要性。
在《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中,明确了审核中对募集资金投资于PPP项目主要关注事项,如PPP项目是否履行了有权机关立项、环评、土地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备案程序。如涉及政府出资,还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包括符合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纳入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经过地方人大批准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如不涉及政府出资,申请人应披露该项目作为PPP项目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加大险资投资 优质上市公司力度
10月19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期将采取三项主要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推动金融市场回归到正常健康发展的轨道。
郭树清认为,近日我国金融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出现较大幅度异常波动,与我国经济发展基本面严重脱节,与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状况不相符合。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系统性金融风险完全可控。
“我们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采取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推动金融市场回归到正常健康发展的轨道。”郭树清表示,按照有关工作安排,近期主要的政策措施包括:
按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相关要求,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合理地做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在质押品触及止损线时,质权人应当综合评估出质人实际风险和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采取恰当方式稳妥处理。
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加大保险资金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允许保险资金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不纳入权益投资比例监管。
沪深交易所力推资本市场全球化进程
近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与境外交易所等机构签署了一系列合作谅解备忘录和协议,助力我国资本市场全球化进程。
上交所与泛欧交易所签署合作备忘录
10月16日,上交所与泛欧交易所在上交所交易大厅成功举办合作谅解备忘录签署仪式暨泛欧市场推广活动。双方将共同推动CAC40 ETF产品开发,这将有助于丰富上交所跨境ETF产品供给,并进一步拓展两所合作深度与广度。
上交所副总经理刘绍统在致辞中表示,泛欧交易所是欧洲领先的全能型交易所,其产品及业务范围横跨全球主要市场。基于泛欧交易所旗舰指数CAC40开发的ETF产品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有利于两所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同时推动上交所建立多元化的产品体系,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法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总领事柯瑞宇介绍,目前CAC40指数是法国股票市场最受欢迎的基准指数,同时也是境外投资者进入欧洲市场重要参考指标之一。本次上交所与泛欧交易所签署备忘录是中国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重要举措,通过CAC40 ETF产品,中国境内投资者将更加便利地参与法国证券市场。
上交所表示,将进一步探索与境外交易所的交流合作,搭建长效沟通机制,持续扩大上交所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努力发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桥梁作用,推动基金公司、会员单位与境外交易所合作新途径,助力我国资本市场全球化进程。
深交所与两大交易所签署合作备忘录
10月11日至15日,深交所副总经理彭明一行出访“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俄罗斯、波兰,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的交流合作。期间,深交所分别与莫斯科交易所、华沙证券交易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在信息共享、人员交流、市场培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资本服务等方面展开深入合作。
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积极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充分发挥服务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体系的特色优势,持续探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合作新机制、新路径,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服务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努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创新资本形成中心。
另外,10月16日,中国-挪威工商峰会在北京举行。深交所与北欧加速器公司nHACK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建立中挪跨境投融资服务新机制。挪威国王哈拉尔五世、全国政协副主席辜胜阻出席活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以及nHACK联合创始人永艾文代表双方签约。
根据协议,双方将依托“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平台”,通过信息共享、路演对接、培训交流等途径,共建合作网络,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跨境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的高效对接,支持和推动中国与挪威等北欧国家跨境资本形成。
上交所:为“新蓝筹”企业 提供全方位服务
“希望通过实施‘新蓝筹’行动,实现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服务资本市场建设,服务优质企业成长,服务广大投资者。通过几年努力,支持一批新一代‘BAT’企业成长,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蓝筹’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毅林在10月17日举行的“21世纪国际财经峰会2018年会”上表示。
“拥抱新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我国经济优化升级的客观要求。”徐毅林表示。
徐毅林表示,上交所将积极拥抱“四新经济”,深化“新蓝筹”行动,集中力量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规则体系,为“四新经济”企业提供配套支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努力建设多层次、包容性的“新蓝筹”市场。
首先,大力实施“新蓝筹”行动,支持“四新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目前,上交所已经梳理了一批“新蓝筹”企业和潜力“新蓝筹”企业名单。这些企业既有互联网、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的细分龙头企业,也有航天、航空、航海、高端装备制造行业的国之重器。
其次,积极为“四新经济”企业提供融资支持。2017年以来沪市共有219家高新技术企业登陆主板市场,占沪市新上市企业家数的82.6%,相关企业融资金额达1543.8亿元,占新上市公司总融资额的72%。
最后,研究适应“四新企业”的监管服务措施。上交所将继续聚焦“四新经济”企业的配套支持,紧抓发行上市制度研究,精细化服务基地建设,挖掘、培育、支持优质创新型企业上市。研究探索差异化、包容性的上市制度安排,适应新经济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刘鹤主持召开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 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10月17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鹤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分别听取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重点任务落实总体情况,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工作进展及相关建议,全国工商联关于组织开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财政部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和中小企业发展财税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作了发言。北京东方百泰生物科技公司总经理白义、北京臻迪科技公司总经理郑卫锋、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公司董事长王淑敏、广州博创智能装备公司董事长朱康建、四川同人精工科技总经理杨琳应邀参加会议并发言。
会议强调,必须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必须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当前面临的突出困难,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表,继续抓好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重点任务落实。必须进一步深化研究在减轻税费负担、解决融资难题、完善环保治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银保监会: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 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 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共六章61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一是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方面,在前期已允许银行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和公募理财产品通过公募基金间接投资股票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二是在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规定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并遵守关于营业场所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匹配原则、信息披露等规定。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三是在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方面,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是在产品分级方面,允许子公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应当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分级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是在理财合作机构范围方面,与“资管新规”一致,规定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只能为持牌金融机构,但私募理财产品的合作机构、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可以为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为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六是在风险管理方面,要求理财子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遵守净资本相关要求;强化风险隔离,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遵守公司治理、业务管理、内控审计、人员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制定《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前三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6.7% 质量效益稳步提升
10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2018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毛盛勇表示,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新旧动能接续转换,质量效益稳步提升,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
毛盛勇介绍,经初步核算,前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65089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7%。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实际增长6.4%,增速比上半年回落0.3个百分点。前三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4299亿元,同比增长9.3%,增速比上半年回落0.1个百分点。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281元,同比名义增长8.5%。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名义增长6.5%,加快0.3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名义增长12.0%,加快3.4个百分点。
投资方面,前三季度,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483442亿元,同比增长5.4%。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88665亿元,同比增长9.9%。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19313万平方米,增长2.9%。全国商品房销售额104132亿元,增长13.3%。
毛盛勇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第一,稳的格局没有改变;第二,进的态势持续发展;第三,新的力量快速壮大。从增长来看,前三季度GDP增速是6.7%,为全年实现6.5%左右的增长目标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从就业来看,9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是4.9%,比上月和上年同期都分别下降了0.1个百分点。从价格来看,居民消费价格前三季度上涨2.1%,涨幅比上半年略微扩大了0.1个百分点。从居民收入来看,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6.6%,增速和上半年持平。经济增长、就业、物价和收入几个指标综合起来看,当前经济运行还是稳定运行在合理区间。
毛盛勇指出,前三季度世界经济增长动能有所减缓,世界贸易扩张趋势也有所放缓,包括一些新兴经济体也面临较多的困难,近期国际金融市场出现大幅波动,当前世界经济外部环境变数在增加,而且中美经贸摩擦还有很多不确定性,所以,这确实会给经济稳定运行增加一些不确定性,使经济运行面临一些下行压力。
毛盛勇表示,尽管面临着外部不确定性带来的压力,但我们要用国内的确定性来有效对冲外部不确定性的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发展态势。下一步,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的开放,改革开放红利还在继续释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六稳”政策(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落实力度。
国资委回应改革热点 更多国资将划转社保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0月1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资委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介绍中央企业2018年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并集中回应了国企央企改革热点问题。
数据显示,前三季度中央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1.1万亿元,同比增长11%,收入增速已连续四个月超过10%;累计实现利润总额13491亿元,同比增长21.5%,增速连续五个月超过20%。前三季度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快速增长,为实现全年目标任务打下良好基础。
彭华岗介绍,国企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目前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达到94%;重要领域混合所制改革试点已分三批在50户企业开展;完成超过1500户企业“处僵治困”任务;中央企业已经由116家调整至96家;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完成分离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达到91%,今年年底将基本完成;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完成分离移交或签订移交协议达到91%,今年年底将基本完成。
国企改革目标 与“竞争中性”原则一致
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来说,在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扩大以及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不断增加的过程中,外界也非常关注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日前,中国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表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彭华岗指出,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国有企业已经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改革的思路、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也就是说经过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与“竞争中性”原则是一致的。我们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彭华岗表示,推进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双向的,既大胆引进来,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也积极走出去,鼓励支持国有资本投资民营企业。同时,这样双向的改革也是双赢的。从实际情况看,目前,中央企业下属各级子企业三分之二都已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近年来中央企业推进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减少11651户企业法人,其中2618户将控股权让渡给民营企业;中国宝武旗下的宝钢气体,虽然盈利情况好,每年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已成为行业主要竞争者之一,但是由于不属符合集团发展战略,也转让给了民营资本控股。
国资划转和国资投资公司试点 下一批名单正研究中
彭华岗表示,按照有关要求,我们开展了划转社保基金的试点,目前三户试点企业已经划转了国有资本200多亿元,三户试点的产权变更登记现在已经完成,我们正在会同社保基金理事会修改公司的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我们着手研究第二批划转企业名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列入划转范围,加大划转力度,尽快推动划转工作。下一步,国资委将在继续做好划转社保基金工作的同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提高国有资本回报,让国有企业发展成果更多惠及人民。
“前期有10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在试点,其中,2家是运营公司,8家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前一段时间,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关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试点文件,我们按照要求正在积极研究下一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名单。”彭华岗表示,在综合考虑的前提下,我们做了一个初步的方案,现在正在履行审批程序,定了以后会尽快公布。
深化重点领域混改试点 多措并举降杠杆减负债
彭华岗表示,下一步国企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六个突出抓好”。
一是突出抓好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有效划分企业各治理主体权责边界,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力,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突出抓好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探索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下属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内部约束和激励,保护各类所有制产权的合法权益,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是突出抓好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加快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快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统筹用好员工持股、上市公司持股计划、科技型企业股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推动国有企业家队伍不断发展壮大。
四是突出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过剩产能,抓紧消化处理各类历史欠账和遗留问题;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加快高质量发展步伐;多措并举降杠杆减负债,坚决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五是突出抓好改革授权经营体制。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经营机制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取得实效。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按照企业发展实际,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授权。
六是突出抓好国有资产监管。坚持生产力优先标准,加强对微观主体的服务工作,加快建立更加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打造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提高专业化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系统性。
税 务 TAXATATION
个税抵扣细则出台进入倒计时
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亮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0月20日揭开面纱。当天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日开始一并公开征求意见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税法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如,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实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既是个税改革亮点,也是难点。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暂行办法出台前,相关部门已经以无方案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了全国各地专家学者、“两会”代表委员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将随着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据悉,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两部门:对去产能停产企业 免征房产税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表示,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再表态大规模减税 专家称规模可达万亿元
10月18日财政部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税政司副巡视员袁海尧表示,“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坚持放水养鱼,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完善出口退税政策操作文件将于近日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办法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同时,我们正在抓紧研究更大规模的减税、更加明显的降费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此前,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要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同时抓紧研究更大规模的减税、更加明显的降费措施,真正让企业轻装上阵、放手发展。
袁海尧表示,在过去几年大力实施减税降费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实施减税降费,在完成年初《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1.1万亿元减税降费措施基础上,年中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又出台了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的一系列措施,预计全年可减轻税费负担1.3万亿元以上。
袁海尧认为,减税降费具有多重效应,不仅为企业减负,同时还在扩大就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动能成长、促进扩大消费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短期看减少了财政收入,长期看增强了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是以政府收入做“减法”换取企业效益做“加法”、市场活力做“乘法”。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稳中有变,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外部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广大市场主体期盼进一步出台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
另外,10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强调,必须进一步深化研究在减轻税费负担、解决融资难题、完善环保治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表示,当前,中国面临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更加复杂,各种不确定因素不断累积,给我国未来一个时期经济增长造成一定压力,继续采取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将减轻企业、个人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
张依群表示,应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未来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可期,按照减轻企业负担和就低不就高原则,三档增值税税率合并为两档后,税率再下调,单次一项减税规模将达到万亿元,企业的税收负担将会大大减轻,而且简便的税率将会带来操作上的便利,还会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和征税成本。
国金证券分析师李立峰认为,在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减税降费或成为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抓手,其中增值税具有进一步下调空间。据其测算,假设增值税税率由三档并两档(16%、6%),上市公司将少缴纳812亿元增值税,占利润总额的2.0%;如果在此基础上税率再下调1%(15%、5%),上市公司少缴纳1880亿元增值税,占利润总额的4.6%。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28部门联合发文:暴力伤医、医闹等行为将被联合惩戒
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组部、中宣部等2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对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共14条,具体如:对失信行为人采取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
哪些对象会被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本备忘录中所提及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是指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中所列举的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这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二)扰乱医疗秩序的;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六)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14种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卫生健康委、公安部)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 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 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银保监会)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证监会)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4种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一)公安部向卫生健康委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卫生健康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该名单信息。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
(二)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相关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卫生健康委。
(三)涉及地方事权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定期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信息。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公安机关提供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名单推送至其他部门,由其他部门按照本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四)建立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惩戒实施期限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卫生健康委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等严重违法违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撤销和更新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参与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相关部 门,对于从该严重违法违规名单中撤销的主体,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
(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显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采用开、关等手段,足以引发火灾、爆炸等危险的。
关于盗窃油气未遂的刑事责任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
(二)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于共犯的认定
在共同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中,实际控制、为主出资或者组织、策划、纠集、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对于其他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也应当依法认定为主犯。
在输油输气管道投入使用前擅自安装阀门,在管道投入使用后将该阀门提供给他人盗窃油气的,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内外勾结盗窃油气行为的处理
行为人与油气企业人员勾结共同盗窃油气,没有利用油气企业人员职务便利,仅仅是利用其易于接近油气设备、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的,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油气行为的处理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油气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所得报酬、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收购价格、收购形式、加工方式、销售地点、仓储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有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直接造成的油气损失以及采取抢修堵漏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工作人员签名和企业公章。
关于专门性问题的认定
对于油气的质量、标准等专门性问题,综合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等认定;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认定。
油气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有工作人员签名和企业公章。
江苏省检察院、省律协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实习检察官助理试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方式,积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省检察院政治部、省律协秘书处将在南京、苏州市检察机关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担任实习检察官助理试点工作。
试点内容
以创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形式、拓宽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来源渠道、加深检察官与律师群体之间的职业了解和认同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检察官与律师培训交流机制,为实现检察官与律师双向良性互动,加快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奠定坚实基础。
申请条件
政治素质较好,法律知识扎实,品行良好;已在江苏省内各律师协会登记注册,年龄在30周岁以下,且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超过3个月;已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程序
检察院根据需求向当地律师协会提出到检察院实习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数量和岗位要求;律协也可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养需要,主动向当地检察院提出实习需求。律协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后向检察院推荐。检察院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后择优确定人选,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所在律协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实习期限及形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检察院实习期间一般承担实习检察官助理岗位工作,实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
实习期间的管理
实习人员在检察院实习期间,日常管理以接收实习的检察院为主,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当地律协共同履行管理职责。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检察院实习期间,检察院提供实习工作便利条件,给予一定交通、生活补贴,保障日常工作和生活需求。
其 他 OTHER
长生疫苗案处罚+赔偿结果出炉!
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16日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以下几项:
国家药监局:
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
吉林省食药监局:
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
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也对对长生生物信披违法开出了罚单。
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
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顶格处罚,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对其他涉案当事人给予30万元以下不等罚款,同时拟对张友奎等3名当事人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银保监会今日晚间也发布了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91亿!国家药监局、吉林省食药监局作出多项行政处罚
据ST长生10月16日晚间公告,经查,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共计748批(含亚批)具体如下:
1.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生产的所有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批次的原液匀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
2.2016年至2018年,更改了184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其中118批次向后变更生产日期,变相延长了产品有效期。
3.2017年2月至3月,用2016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3批次涉案产品。2018年3月至4月,使用2017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9批次涉案产品。
4.2016年至2017年生产的387批次涉案产品,均未开展热稳定性试验,其中382批次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的方法不符合规定。
5.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
6.自2014年至2018年7月,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生产结束、产品检验合格后立即销毁原始记录,并编写虚假的批生产记录。公司在涉案产品的批检验记录中,编造相关批次的成品效价测定记录和热稳定性试验记录。
7.2014年以来通过递交虚假资料,骗取了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8.为掩盖违法事实,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第一次飞行检查后,于2018年7月10日采取更换、处理内部监控录像存储卡、部分计算机硬盘等方式,销毁相关证据。
据此,国家药监局做出两项行政处罚:
撤销长春长生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撤销长春长生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骗取的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五年内不受理长春长生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批签发申请,并处罚款1203万元。
吉林省食药监局则做出以下4项处罚:
1.吊销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吉20160086);
2.没收违法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7,794,034支,没收违法所得1,891,978,172.89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2,301,996.02元,罚没款共计9,104,280,168.91元;
3.没收长春长生公司专用于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纯化后原液2042.6升、超滤浓缩液417升、病毒收获液232升、中间产品8481677支、药品标签2032917枚、稀释剂标签2009037枚、说明书234079张、小盒493360个、大箱262个);
4.对长春长生公司高俊芳、张友奎、张晶、刘景晔、张晓、赵洪洋、李锦宇、张欢、冯士明、周焕焕、许杨、徐力伟、李丽楠、杜磊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证监会:严惩长生生物信披违法案
据证监会对长生生物(现为ST长生)涉嫌信披违法案稽查结果,长生生物存在5大违法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不符合标准以及停产和召回的相关信息;
二是披露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是未披露被吉林药监局调查的信息;
四是违规披露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致主业停产以及该证书重新获取的情况;
五是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顶格处罚,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涉案当事人给予30万元以下不等罚款,同时拟对张友奎等3名当事人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将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发布
16日晚间,保监会发布了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以下三种情形将予以赔偿:
(一)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二)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三)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其中,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根据方案,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2017年11月19日到期)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后,符合下列情形且造成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可依照方案申请一次性赔偿:
(一)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的;
(二)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的;
(三)经过本次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的。
深交所对中弘股份启动 终止上市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交所于10月18日决定对中弘股份启动终止上市程序。
2018年9月13日至10月18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79,以下简称“中弘股份”或“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自10月19日开市起停牌。深交所已启动中弘股份股票终止上市程序,将自公司股票停牌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交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深交所提示,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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