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68期


本期要点

科创板两融规则发布!券源扩大、谁可做出借人…

4月30日晚间,上交所、证金公司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社保降费今起正式实施 今年社保还有三个大变化

5月1日起,社保降费新政正式落地。此次社保降费能降多少?对企业和职工有啥影响?是否影响养老金发放?今年社保还有哪些大变化?

解读2019年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就非法集资犯罪曾经发过多次的司法解释,对治理这类犯罪起到了指导作用。由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手法不断变化,每起案件会呈现不同的情况,过去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实践办案的需要。2019年1月30日法、检、公三部门联合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办案实践。

高院发布:认定“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2019年重点打击!

最高法院: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科创板 | 信息披露思路亟待转型

科创板两融规则发布!券源扩大、谁可做出借人…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北上广深一季度GDP成绩单透露了这些房地产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税  务TAXATATION

社保降费今起正式实施 今年社保还有三个大变化

个人银行账户监察政策新调整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解读2019年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

高院发布:认定“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2019年重点打击!

其  他 OTHER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科创板 | 信息披露思路亟待转型

科创板创立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资本市场的基础设施制度改进,比如从过去核准制下的审核部门主控,转变成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与市场监督。证监会也公开表示过科创板推出注册制是一个试点,而试点就是为了推广。可以说注册制是今后股市发展的趋势,但前提是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督的有效性,否则就易导致市场乱象。然而,从前几日上交所关于科创板的进展问题的答复中可以看出,市场参与者对于这一变化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还局限于以往的为了合规而披露的思路中。

2019年4月23日,上交所在首轮问询及回复情况答记者问中提出,目前已受理企业的招股说明书普遍存在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企业业务模式披露不够清晰、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风险揭示不够到位、信息披露语言表述不够友好、文件格式和内容安排不够规范等五个共性问题。这五个问题也反映出目前我国股市信息披露的不足,并不能满足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核心要求。

要实现有效的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督,从而保障科创板的长久发展,需要多方共同助力,这也符合科创板的核心要求和施行注册制的初衷。

首先,发行人应当对公司的核心技术、行业地位、风险因素等作出有针对性的充分披露,比如对核心技术的来源、研发团队情况、技术先进性程度、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及竞争优劣势、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等的充分披露。发行人应该意识到,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有足够的信息对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判断,而非为了应付小部分审核人员的要求,机械地满足部分数据指标。

其次,保荐机构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应尽责核实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可读性,比如招股说明书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而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具体执行标准也不能简单照抄会计准则,同时用语要浅白易懂、简明扼要、逻辑清晰。相关机构不应为了堆砌数量,如以前一样为应付审核而采用大量晦涩难懂、过分修饰的“文字游戏”,而应切实保证信息披露材料的质量。

最后,监管机构也须通过公开渠道把相关的审核标准、审核过程、审核结果甚至审核中产生的经验全都披露出来,并监督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的义务。比如继续遵循“全面问询、突出重点、合理怀疑、压实责任”的原则。凡是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招股说明书又没有讲清楚的重要问题,包括业务、技术、财务、治理以及披露语言的简明性等,都要求发行人予以补充完善,同时集中于与发行上市条件、发行人核心技术、发行人业务及经营模式、发行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等相关的重大事项上。另外,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约谈相关机构并要求予以纠正,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评价。

科创板两融规则发布!券源扩大、谁可做出借人…

4月30日晚间,上交所、证金公司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明确。

所谓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具体情况如何,一起来看看吧——

三部门联合发布科创板两融规则

为完善科创板多空平衡机制,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联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为依据,集中对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出借环节的差异化安排作出规定,《实施细则》与前述业务规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继续适用前述业务规则。

相关机制安排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科创板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范围。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标的证券名单由中证金融确定并公布。

二是扩大券源。一方面推动落实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落实《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三是提高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效率。市场主体可通过约定申报、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其中,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四是提高市场化水平、降低业务成本。为提升出借人和借入人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意愿,满足参与者双方多样化需求,在科创板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期限确定机制,并降低保证金比例及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五是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证金融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同主板现有安排。

此外,上述机制安排仅涉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效率提升,不改变现有融券偿还业务安排,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入证券。上述机制安排将于科创板开板时实施。近期,上交所、中证金融和中国结算将发布相关技术接口并组织开展技术测试。

《实施细则》六大关注点

关注点一:明确标的范围,扩大券源

《实施细则》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其中,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科创板两融扩大了券源,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了三类,分别是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三部门要求,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战略投资者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上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口头或者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注点二:上交所可暂停单只或多只科创板征求出借

《实施细则》明确,上交所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当日交易结束后,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同时,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出借人在开展科创板证券出借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上交所可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科创板证券出借服务。

关注点三:四类券商可作为出借人

《实施细则》指出,符合四类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一是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二是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是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是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

借出期限届满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至战略投资者后,继续按战略投资者获配取得的股份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关注点四:市场化的费率、期限 降低保证金比例

《实施细则》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费率应符合两个要求:

一是借入人申报的费率=出借人申报的费率+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二是借入人申报的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准执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同时,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提升出借人和借入人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意愿,满足参与者双方多样化需求,在科创板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费率、期限确定机制,并降低保证金比例及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费率差。

关注点五:科创板证券出借、转融券业务效率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成交的,上交所对出借人、中证金融、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借入人可实时借入证券,办理相关业务。

具体来看,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对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撮合成交,生成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上交所。对科创板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采用盘中申报、盘后一次性按比例撮合成交,中国结算日终根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证券划转。

而对于约定申报的,上交所可对上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确认,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反馈调整结果。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要素包括: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单元代码、借入人证券账户、借入人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划转方向、划转数量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接受调整结果后,实时向借入人发送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结果和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

科创板转融券展期的,展期数量、期限、费率由借入人和出借人按照本规定协商确定,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提前了结的,应一次性全部提前了结该笔转融券业务。提前了结时,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原费率。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权益补偿日需重新计算,其中原转融券归还日为出借人和借入人商定的归还日。转融券展期的,相关权益补偿不进行展期。

关注点六:未提T+0,证件公司出借自由证券出借给券商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对于市场期待的 T+0并未提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归还,以及非约定申报方式下的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申报、撮合成交、清算交收等环节的处理同主板现有安排。

此外,上述机制安排仅涉及科创板证券出借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效率提升,不改变现有融券偿还业务安排,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偿还相关融入证券。

科创板两融机制安排将于科创板开板时实施。近期,上交所、中证金融和中国结算将发布相关技术接口并组织开展技术测试。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北上广深一季度GDP成绩单透露了这些房地产信号

“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21343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4%。”随着4月17日国家统计局的这份国民经济成绩单发布之后,4月中旬以来的半个多月时间里,各地统计局陆续公布了各城市经济运行状况。中国房地产报记者统计发现,一线城市北上广深经济运行状况良好,GDP增速均突破了5%;另外,在四大城市一季度GDP成绩单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均出现不同程度增长,固定资产投资总额逐渐增长,房地产市场呈回升趋势。

北京:一季度GDP增速与全国持平,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推进

在4月19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一季度数据经济运行显示,北京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409.6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4%,与全国增速持平。不过,这一增速低于上年全年0.2个百分点。

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北京一季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增长16.9%。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24%,记者发现,一季度北京市商品房无论是建设还是销售状况均不错,呈现出亮眼数据。具体而言,北京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370.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4倍(比上年同期下降52.7%);商品房销售面积147.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87.2%(比上年同期下降66.0%)。通过这两组数据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很明显可以看出,北京的房地产市场已经较2018年初低迷的市场状况发生显著的变化,呈现明显回温趋势。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北京统计局的这份经济运行报告大篇幅地提到了北京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成绩。数据显示,一季度北京保障性住房投资增长46.5%,新开工面积146.8万平方米,增长1.5倍,占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的39.6%,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销售面积63万平方米,增长2.2倍,占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的42.7%,同比提高18.0个百分点。2019年已经过去的最初的三个月里,北京市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力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与2019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解决群众住房问题,改革完善住房市场保障体系和保障体系”的思路与精神相同。

上海:GDP增速5.7%低于全国水平,房地产开发增速仅为3%

上海作为国际性大都市,是全国GDP贡献的主要城市之一,但在过去的三个月里,其GDP增速却落后于全国GDP增速平均水平。

4月30日,上海统计局发布一季度经济运行成绩单。数据显示,一季度上海市生产总值完成8308.28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去年同期增长仅为5.7%。较全国GDP增速6.4%,低0.7个百分点。其中,一季度,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去年同期增长5%。从主要领域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增长3.7%;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3%;工业投资增长15.8%,增速同比提高1.9个百分点。

上海一季度房地产开发增速较缓,但比重占固定资产投资较大,达63%。具体而言,1-3月,上海市房地产开发投资937.1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3%。

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房建设销售方面,一季度上海商品房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都处于下降趋势。具体来看,商品房施工面积11765.8万平方米,下降2.6%。其中,住宅施工面积5863.14万平方米,下降3.9%。商品房新开工面积415.4万平方米,增长58.1%。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203.48万平方米,增长56.0%。商品房竣工面积734.14万平方米,下降32.5%。其中,住宅竣工面积425.66万平方米,下降27.1%。商品房销售面积317.5万平方米,下降10.7%。其中,住宅销售面积269万平方米,下降3.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处于下行趋势。

对于上海一季度经济运行状况,上海市统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总的来看,在外部环境趋紧、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显现背景下,2019年上海经济开局平稳,市场预期和信心逐步改善,经济发展新动能不断增强,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明显增多,高质量发展态势持续显现。

广州:GDP增长7.5%,固定资产投资大幅提高

4月25日,广州市公布一季度经济运行数据。一季度广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507.7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5%,比上年同期提高3.2个百分点。这也是从2017年第三季度以来,近7个季度GDP累计值同比增速的最高值。

从广州一季度经济运行状况中可以看出一个显著的现象是其固定资产投资大幅提高。数据显示,一季度广州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9.1%,同比提高16.6个百分点。从投资三大领域看,基础设施投资增长30.4%、工业投资增长44.3%、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12.2%。

这其中需要指出的是,国有投资、民间投资扭转上年同期负增长态势,呈现恢复性较快增长,同比分别增长42.4%和17.5%。外商投资延续上年高速增长态势,大幅增长52%。

广州在过去的一个季度里完成投资超十亿元的大项目共18个,同比增加8个,完成投资371亿元,同比增长75.4%。大项目带动了城市基建、房地产、交通、研发等领域的发展。举例而言,在黄埔区,百济神州投资设立的百济神州广州研发中心项目备受瞩目,是百济神州设立的全球第二个研发中心,将于2021年建成。在白云区,总投资70亿元的空港大道(白云五线—机场)项目,将完善广州北部及白云区主干线路网布局的需要,改善行车条件、满足交通量快速增长的需要。

深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保持在20%以上,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12.7%

深圳作为我国的创新大城市,一季度经济运行可谓“开门红”。4月29日,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深圳市地区生产总值5734.0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7.6%。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5.82亿元,增长1.9%;第二产业增加值2296.49亿元,增长8.1%;第三产业增加值3431.71亿元,增长7.2%。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一季度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保持在20%以上。经济整体稳定向好离不开投资和消费的提速带动。一季度,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2.7%,比1-2月提高2.3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12.7%,非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30.4%。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长45.4%,工业投资增长7.6%,其中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长85.7%。民间投资增长21.7%,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48.8%。

在近日第一太平戴维斯发布的2019年第一季度深圳房地产市场概述中,深圳市一手住宅平均价格为人民币每平方米55996元,环比下跌2.3%。住宅市场呈低温状态。该机构预计2019年第二季度,深圳楼市调控主基调保持不变。但总体政策环境将有所松动,房贷利率的下调将继续推动深圳住宅市场的自住和投资需求的增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法释〔2019〕7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税  务  TAXATATION

社保降费今起正式实施 今年社保还有三个大变化

5月1日起,社保降费新政正式落地。此次社保降费能降多少?对企业和职工有啥影响?是否影响养老金发放?今年社保还有哪些大变化?一起来看。

社保降费拉开帷幕

继4月1日起增值税万亿大减税后,社保5月起迎来大幅降费,这是今年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端上的另一道“硬菜”。

具体能降多少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此次降费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降费率,二是降费基。

降费率方面,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

降费基方面,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会有啥影响?

此次社保费率降低,会较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相较之前的20%或者19%的费率水平,一次性降低3至4个百分点,相当于降低1/5。

另一个含金量比较高的政策就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改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部分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和企业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会减轻。

举个例子,假设你的月薪为3000元,当地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在调整之前,你的要按照60%的社保缴费下限也就是3600元来缴费,每月缴费是288元。

计算口径调整之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每月缴费则降到240元,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表示,预计2019年,按照现在的方案可以减轻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大约是1900多亿元,同时减轻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负担大约1100多亿元,三个险种合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

影响养老金发放吗?

很多担心,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后,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否会受到影响?

对此,人社部发出“定心丸”:不会。

人社部表示,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大于支,滚存结余不断增加,总体上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不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最新年报统计,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3.7万亿元,支出3.2万亿元,2018年底基金累积结余约4.8万亿元,有较强的支撑能力。据测算,降费后,未来一段时期仍能保持当期收支有结余。

在确保发放的同时,国家还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2019年养老金继续上调,今年总体涨幅为5%,预计将有1.18亿名退休人员受益。

今年社保还有三大变化

除了社保降费之外,今年社保还会有至少三大变化——

一是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从3%上调到3.5%。

人社部表示,预计全年基金调剂规模约为6000多亿元,受益省份受益额将达到1600亿元左右,调剂力度比2018年明显加大,将进一步均衡各省之间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根据方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即,原由社保征收的继续由社保征收,原由税务征收的继续由税务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

三是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对于在职职工来说,最大的变化就是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同时就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个人银行账户监察政策新调整

银行账户大家应该都知道吧,时代的发展大家都喜欢把钱存到银行。存进银行一方面钱财的安全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存入银行还会得到部分利息。而我们的存取都是有记录的,有的时候银行会进行查询。而他的查询是为了监管人们有没有异常的资金往来。但是不可能每次都查到。

此前,由于个人账户制度没有完善,存在基金管理、“空账”做实、计发办法的问题。此前可能有些企业钻着制度没有完善的漏洞,进行一些不合法的行为。而现在有新政策了,不合法的行为都收手吧!

2019年税务稽查规定出炉了,过往是对公司账户检查,而现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账户、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统统都要查!而且要严查!而一旦被查出,你需要税款进行补缴、还要缴纳各种罚款,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这时候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将企业的收入经常性的汇入老板个人账户,这是企业为了偷税的一贯手段。在过往税务局和银行合作不深的时候,税务的稽查力度有限,企业能够钻漏洞。国家现在明确的要求部门之间要互相分享信息,及时发现异动。此前税务想要看到私人账户资金变动是不容易的,现在是越来越简单了!在以往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局虽然可以对个人账户和企业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但是能够得到的资料数据是不完全的,因此稽查的力度会受到影响。

从2018年开始,各地相关机构合作加大,私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会被监控。现在税务局拿到银行数据的时候,企业所进行的不合法的行为都会被查出。过往公司可能会用不参与经营的人的私人账户躲避稽查,现在一旦要查,那便是全面的查,不会再漏掉哪一个了。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及范围明显不符的。长期不使用的账户突然使用,并且发生较多的资金往来、证券交易。和长期不进行交易的客户,突然经常性的发生交易,且交易金额较大。等等一系列的资金动向有明显异常的都被界定为可疑交易。

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央行规定通知的规定,包括支付宝、微信非银行的第三方支付,每天发生单笔或累计交易五万元及以上的现金收支需上报。个人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需上报。所以在你每天花费五万元,转账20万以上,就有可能被监控被界定为可疑交易。

当然这个规定实行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限制消费,而是为了监察偷税、打击洗钱。因此企业还是正规合法的经营吧,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减少税款的缴纳,不要再进行违法活动了。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解读2019年非法集资犯罪司法解释

法律圈流行的那句话:一夜暴富的方法都在刑法里!

于是非法集资类犯罪在全国犯罪内爆发。最高法院就非法集资犯罪曾经发过多次的司法解释,对治理这类犯罪起到了指导作用。由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手法不断变化,每起案件会呈现不同的情况,过去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实践办案的需要。2019年1月30日法、检、公三部门联合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办案实践。

纯属应急措施

出发点

本次司法解释的开篇就说: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基于这个论调,决定了本次公布的司法解释有两个特点。

1、实践性。所有的内容都是用于解决办案当中遇到的操作性的问题,都是为解决这些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对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有理论性的总结和阐述。

2、补丁性。本次规定的内容,是部分情况的解决方案,不是对过去司法解释的新阐述或整体上对处理非法集资案件的新思路。

落脚点

一、非法性的认定。2010年的版本的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中指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对金融犯罪而言,就是除了构成刑法上的四个要件,还要有违反金融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中的法律规定,应该是指法律,是否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而知。不同的是,2019年的司法解释中对违法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划定为:法律法规,但当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的较为原则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对非法集资类犯罪而言,“非法”的认定是依据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有原则性规定时,参考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是一个新的突破,对非法集资的犯罪打击有了更多的武器。但相应的问题是:非法集资类犯罪是金融犯罪,这类犯罪在认定时可以适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那么其他的金融犯罪(比如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等)是否也可以适用呢?从逻辑学的角度无法推理到这个可以适用的结论。

二、犯罪数额。对非法集资中共涉及两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前者是违反市场秩序犯罪,后者是诈骗类犯罪。两个犯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导致这两类犯罪在犯罪数额认定上有明显的区别。过去对非法吸收公众罪案件中的犯罪数额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认定结论,特别是重复投资的数额是否要计算到犯罪数额当中来,有的法院是要予以扣除,有的法院不予扣除。过去案例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的处理方式也是各种各样,导致相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这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有了统一的规定,重复投资的款项不扣除,予以计算在犯罪总额当中,但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从轻。

此外,对吸收亲戚朋友和内部员工的资金是否纳入到犯罪数额当中去的问题。必须是规定的三种情形下才能纳入,否则不予计算。

三、打击范围。非法集资犯罪基本都是团伙犯罪或公司犯罪,涉案人数众多,身份复杂。对要将哪些涉案人员纳入到刑事犯罪的侦查范围内,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也很复杂。本次司法解释将这类犯罪打击的范围约束在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然而各个非法集资的犯罪组织不同,内部管理的结构不同,具体到每个案件中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的认定会产生不同,更会产生较大的差距。关键是骨干人员的认定到底什么标准,无法具体说明会导致实践中相差太远。

四、其他方面。本次司法解释还对财产处置作出了规定。将财产处置的责任归结给了非法集资犯罪处置的职能部门,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和继续追缴赃款。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对一些涉及地域范围广的案件,还规定了主要犯罪地管辖的原则。不同地域的司法机关管辖,但在案件的处理上要相互协调,在案件事实的调查、处理,财产追脏等方面进行协调一致。

问题依旧存在

总体而言,本次司法解释出台是处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一场及时雨,结合了当前的实际,一定程度上能满足办案需要。但对一些问题还是没有能够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

1、比如员工的佣金要退回,基本工资是否应该退回?骨干人员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办案中的一些费用是否能从赃款中支出?

2、就目前出台的各个司法解释来看,并没有从法理上解释:为什么将在刑法上分属两个体系的罪名要放在一起作出规定?非法集资基本涉及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前者是破获金融管理的犯罪,后者是侵占类的犯罪,将它们归集在一起处理,法理依据在哪里?难道仅仅是因为受害人比较大,社会稳定的压力造成的?

3、由于目前全国各地都普遍爆发这样的犯罪,各地也都制定了当地的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然而这些地方规定之间相互存在一定的冲突,与司法解释也存在一定的矛盾,那么这些矛盾是作为亮点保留还是冲突性规定予以修改?

4、对于没有被计算在非法集资犯罪数额内的投资款,权利人如何维权?是提前民事诉讼还是由职能部门一并处置?是否存在先后的问题?

希望看到最高法院能从根本解决这类问题的角度出发,形成一个体系化的指导文件,从理论到实际较为完善的司法解释,真正做到指导正确办案。

高院发布:认定“职业放贷人”的4个标准!2019年重点打击!

最高法院: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

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

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为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实现标本兼治、协同治理,有效遏制民间借贷纠纷上升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对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达成共识,纪要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也加剧了执行难。

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根据依法治理、分类处理、综合施策的原则,积极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共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势头。

二、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

针对当前职业放贷高发等实际情况,人民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重点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

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对涉及职业放贷人名录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应慎用拘留、罚款、布控、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等措施;对于本金与利息已经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应当向税务部门通报,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税。

对涉及职业放贷人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见面,查清债权债务真实情况,尽早发现违法犯罪事实,精准有效打击犯罪行为。对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受让人提起诉讼的,要加强审查,防止通过债权转让规避监管。

三、加强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界限

针对“套路贷”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组织者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等实际情况,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切实提高警惕,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情况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性,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加强对民间借贷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切实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裁判侵占被害人财产。

对利用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变相吸收的公众存款等资金发放贷款,并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应当按照行为涉嫌的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四、加大对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惩治力度,有效遏制两类案件的高发多发势头

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的实施方式既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也可以表现为“恶意串通型”。对于实施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对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应当依法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公司、企业涉嫌高利转贷的,应当及时通过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阻断其贷款通道,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发现有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犯罪嫌疑的,要按照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有关规定及时依职权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从严查处冒充他人提起诉讼、篡改伪造证据、签署保证书后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案外人等提交的有关虚假诉讼、高利转贷的举报或控告材料、线索,应及时进行审查,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移送的涉嫌虚假诉讼、高利转贷案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并反馈移送部门。不予立案的,应当在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移送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

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重点领域犯罪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案件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制止、制裁和惩处各类与民间借贷相关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讨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打击民间借贷案件中的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具体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取得的资金发放贷款的;

(2)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

(3)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

(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

(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的。

六、建立相互协作的办案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各有关部门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工作机制。各协同单位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加强预警和研判,完善防范对策。确有工作需要的,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相关具体工作或案件的研究、磋商。

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同时将移送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相关联的民间借贷案件已经作出生效民事裁判或执行完毕的,要及时将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存在涉嫌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涉嫌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违规参与的,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建议发送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关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上述单位或人员有参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提升办案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依托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探索建立全省民间借贷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网上信息共享。

深度应用信息技术,通过案件数据比对碰撞等手段,加强民间借贷案件风险预测,有效防范风险。

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推动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司法大数据收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长效治理。

八、建立金融监管联动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化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对接,构建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会商机制。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深入剖析民间金融行为实质,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划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边界。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各协同单位要采取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纪要内容如与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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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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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架起“防护网”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法》的一大亮点是更加强调对内外资企业的平等保护。“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从这些条款中,人们读出的是“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原则。

内外资企业需要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也需要平等保护。

2018年5月31日,随着审判长孙华璞手中的法槌落下,物美集团创始人张文中等来了公道。

“我感动,我感谢,我感恩,最高法再审本案的意义,不仅仅是还我清白,而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家群体的关注,是改革开放40年来推进依法治国的又一个新起点。”张文中说。

不戴“有色眼镜”看待不同所有制企业,让各类产权的所有者安心。改判张文中无罪,彰显了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为这场“纠错”奠定基石的是一份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意见》要求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创造动力。”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为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而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

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用法治之手为各类市场主体架起了一张“防护网”,让营商环境更温暖,企业经营更有安全感: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2017年3月,《民法总则》审议通过,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产权保护法治化,让市场竞争更公平,市场活力更充盈:我国首条民资控股高铁开始建设,中国联通打响央企混改“第一枪”,油气销售领域发力混改……统计显示,2013年至2017年,民营资本参与央企混改的投资金额超过1.1万亿元,省级国企引入非公资本超过5000亿元,省级国企投资参股非公企业金额超过6000亿元。

法治竖起“边界线”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更加“泾渭分明”

“给世界的最大惊喜”——2018年6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发布,拥有近14亿人口的全球最大市场,又一次向世界亮明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决心。

半年后,“惊喜”又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公布,我国开始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中禁止和许可类事项比试点版缩减了约54%。

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过去往往按照“正面清单”的理念来管理市场,准入文件繁多、审批程序繁琐,企业为了上项目“说破嘴”“跑断腿”的事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创新涌动的今天,“正面清单”更是难以穷尽,新动能常因“不鼓励、不禁止”的模糊监管而出现各种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的边界。“‘负面清单’有效压缩了政府在市场准入中的决定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无法随意对准入进行限制。”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的申海平说,参照负面清单,市场主体可以一目了然地知道什么不能做、什么需要审批、什么可以自主决定,预期更明晰更稳定,创业创新创造空间更大。

一张清单一大步。从“正面清单”思维下的“能做什么”,到“负面清单”模式下的“不能做什么”,政府和市场边界法定,实现了政府管理模式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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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托起“公平秤”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打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2018年12月,一张1283万元的罚单引发轰动。

去年,扑尔敏、甘草片、罗红霉素等百姓常用药价格突然大幅上涨,其背后上游原料药供应不足、快速涨价甚至断供等深层原因也浮出水面。经调查,三家冰醋酸原料药企交换产销量信息,最终达成共同提价的垄断协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果断亮剑,对三家冰醋酸原料药企依法处罚1283万元。“原料药垄断涨价会导致相关常用药价格上涨,影响百姓用药,必须重拳出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滥用行为调查处处长刘健说。

这是我国实施《反垄断法》以来,在原料药领域开出的最大罚单。“法治能优化制度环境,让遵纪守法的企业不吃亏,加快市场优胜劣汰。”北京诚济制药研发部总经理童丰说。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为只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最大限度减少欺诈、违约、制假售假、投机取巧等不规范行为,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加快制定统一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同时,各地政府部门把主要力量放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将一台“公平秤”高悬于市场上空,让营商环境更有序,企业经营更有公平感。

对监管者立规矩,选择性执法越来越少。企业年检取消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出台,企业年报公示率从2014年的85.12%上升至2017年的91.81%。“年检往往名不副实,监管部门难有精力逐一实质性审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现在企业将信息向社会公示,监管部门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抽检等监管上,能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为社会信用建平台,监管效率越来越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公布,各地社会信用条例纷纷出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成3年多来,已实现与44个部委、各省区市和70多家市场机构互联互通,归集信用信息超过316亿条,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打牢地基。

对违法者用重典,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14年《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对生产行为的认定不再局限于生产药品本身,而是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刑事法网更严密,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

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只要我们持续加强法治建设,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能打造“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蓬勃发展厚植土壤,为中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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