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67期
发布时间:
2019-04-28 16:47
本期要点
上交所公布科创板推荐指引
3月3日深夜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发布,科创板企业上市重点推荐七大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领域入围。
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十年变迁 ——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报告摘要
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重要人际桥梁,董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更好发挥税收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数量越来越多,跨境投资规模越来越大,经贸往来频次越来越高,税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税收制度越来越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税收便利越来越成为投资便利的重要保障,税收合作也越来越成为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对外开放大局,为实现“一带一路”美好前景奋力前行!
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记者会上的讲话
这次高峰论坛的主题是“共建‘一带一路’、开创美好未来”。圆桌峰会上,与会领导人和国际组织负责人围绕“推进互联互通,挖掘增长新动力”、“加强政策对接,打造更紧密伙伴关系”、“推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落实联合国2030年议程”等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完善了合作理念,明确了合作重点,强化了合作机制,就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达成了广泛共识。这些共识反映在圆桌峰会一致通过的联合公报中,将成为今后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行动指南。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上交所公布科创板推荐指引
科创板的一些“亮点”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十年变迁 ——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报告摘要
格力电器股权转让背后多财团涌动 厚朴虎视眈眈格力称仍在征集意向方
税 务TAXATATION
更好发挥税收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工资薪金税务稽查必查30个风险点!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省法院发布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新婚姻法:关于同居怀孕的规定
其 他 OTHER
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记者会上的讲话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上交所公布科创板推荐指引
3月3日深夜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发布,科创板企业上市重点推荐七大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领域入围。
另外,上交所还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值得投行人仔细研读。共包括十六个要点问题。内容涵盖发行人如何选择上市标准,企业未盈利情形,股东,研发投入,市值指标,员工持股计划,期权激励计划等问题。
具体有哪些看点?下面我们就为你火速梳理出来,首先是3大重点关注点:
保荐机构四大原则
《上市推荐指引》指出,保荐机构应当基于科创板定位,推荐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在把握科创板定位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2、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
3、处理好科技创新企业当前现实和科创板建设目标的关系;
4、处理好优先推荐科创板重点支持的企业与兼顾科创板包容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种类型企业优先
上交所在指引第三条指出,保荐机构应当优先推荐下列企业:
1、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
3、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保荐机构在优先推荐前款规定企业的同时,可以按照指引的要求,推荐其他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重点推荐七大领域
上交所指出,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重点推荐下列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
1、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科技创新能力主要看这六点
在把握科技创新企业的运行特点,充分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方面,《上市推荐指引》要求保荐机构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二)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
(三)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
(四)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
(五)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
(六)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保荐机构应当在《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中披露相关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科创板的一些“亮点”
2019年新年资本市场最热的词无疑是“科创板”。自从2018年香港市场繁花似锦之后,上海在新年交际之时的这个冬天迎来了充满希望的春天,大家翘首以盼却又忐忑不安。
继前面科创板规则普及、新概念生动剖析到红筹企业遇上科创板的规则解析后,本文将突出科创板规则的关键词和热点,并看看这新规则有哪些值得思考之处。
热点之一 是“定位”,科创板定位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均强调了科创板定位,即,“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热点之二 是“市值”,科创板上市门槛
根据上交所起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等6份配套业务规则,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用预计市值当标准,不要求企业一定有盈利。
热点之三 是包容,科创板允许同股不同权以及红筹企业上市
符合一定要求的企业可以采取同股不同权的机制,也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红筹架构企业(包括采用VIE结构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热点之四 是“注册制”,科创板的注册制流程及信息披露制度
按照规定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上交所受理后审核时限原则上为3个月;证监会也需要在2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同意注册。
众所周知,科创板的一大亮点就是试点注册制,而注册制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创板规则里对信息披露制度提出新的三个要求: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这与以往的“三性”不同,即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同时信息披露制度更突出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的披露。
热点之五 是“券商+跟投”,实行券商子公司跟投机制
允许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该次发行战略配售,并设置一定的锁定期。
热点之六 是“退市”,科创板设置了最严退市机制
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的机制,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退市触发有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主动退市五种情形。
热点之七 是“减持”,科创板更为严格的减持规则
与上交所主板不同的是,科创板规则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等主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股份减持限制,如对核心技术人员提出限售期要求、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首发前股份每年不超过1%、五年内未盈利不得减持等。同时,提出了“非公开转让”的减持方式,即通过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选定的证券公司以询价配售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进行非公开转让;而受让方再减持的,还应遵守12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减持受让股份等诸多限制。
热点之八 是“适当”,确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科创板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满24个月。未满足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
科创板上市规则的变革力度还是有目共睹的,除了上述热点外,在股权激励、发行与承销、市场化的询价方式等方面均进行了创新和融合。但是万众瞩目的“T+0”却没能落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而交易仍按“T+1”进行,这也导致市场担心暴涨暴跌的情形发生时却无法及时止损及可能会影响价格发现。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十年变迁 ——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报告摘要
董秘学历结构不断优化,性别比例持续下降
作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重要人际桥梁,董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市场不断扩容过程中,统计十年董秘基本信息显示,十年以来董秘学历构成在不断优化,2018年硕士及以上学历占比首次超45%,在高学历董秘绝对数大幅上升的情况下,相对比例也较十年前上升了3.7%;同时,男女比例差距总体持续下降,女董秘数量不断上升,说明女性董秘的专业性和特有细心及亲和力得到认可。证代方面,这两项数据趋势则相同。董秘作为实施投关工作的主体,其素养的整体提升也必会带来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的提升。
近三年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频率下降,与市场表现呈正相关
根据数据显示,近三年投资者互动问答数量有所下降,2018年3561家上市公司有36万条,低于2017年3454家上市公司的43.7万条,平均每家公司互动问答数相对2016年降低了33.2%。在投资者关系接待频次上,沪深两市近三年下降14.4%和23%,接待量上,2018年也比2016年降低了11 %。
而这三年正是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三年,说明投资者关系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行情表现成正相关,这与我国资本市场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特点有关,当市场低迷时,投资活跃性明显下降,投资者主动沟通的意愿也会持续下降。但这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实提出了一个很好的课题,即越是市场低迷、价值低估之际,越应该主动做好投关管理,反过来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3、近三年投资者关系环境更加复杂,投资者关系管理难度增加
高管离职人数逐年攀升
同样是在近三年出现的新变化,那就是上市公司高管离职人数持续上升。上市公司高管一直以来是金领的代称,是精英人士的聚集地,现在却自嘲为“弱势群体”。2018年实体经济愈发艰难、股市下行,上市公司高管的压力比普通公司要大许多。尽管上市公司高管薪资水平几年来呈现连续上升态势,但其承受的压力也在明显上升,加之严监管的背景下,高管离职率创出近十年新高。
上市公司违规处罚数量剧增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虽然整体而言较为规范,但是问题依然严峻。其中,信息披露造假案例共814例占27%,披露不合规案例共1498例占50%。
数据可见,这些有过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或有过财务报表更正的企业占据了资本市场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对中国资本市场整体信息披露质量和投资者关系水平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4、机构投资者带来投资者关系互动质量的提升
从大屏幕图视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近三年投资者互动频率在下降,但互动质量有所提高。随着更多上市公司纳入沪深港通及国际投资指数,近三年投资调研活动呈现愈加专业化的特点,机构调研访问占比量逐年提高,个人调研访问占比量逐年下降。由于资金规模和专业上的差异,长期资金的关注度更是影响上市公司市值稳定的重要因素,机构投资者有助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质量的提升。
5、头部上市公司成为市场的关注焦点
虽然整体互动数据呈现下降趋势,但两极分化明显,热点行业和头部企业吸引了主要的市场关注度。此外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在行业关注度上差异显著。2018年机构访问最多的行业是:计算机、银行、通信、国防军工、电气设备。说明即使在弱市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仍大有可为。
被动、粗放式沟通需要向主动、精细化转变
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动性普遍增强,但是沟通手段还停留在被动、粗放式的沟通,以监管网站的互动答疑、接听咨询电话、接受投资者调研、路演,主要以被动的信息公示、答疑为主。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不仅是指信息内容本身,信息公布之后的主动沟通效果也应该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考核重点,信息的呈现方式和沟通方式、传播渠道也应符合受众的屏读习惯,向主动、精细化转变
格力电器股权转让背后多财团涌动 厚朴虎视眈眈格力称仍在征集意向方
一石激起千层浪,千亿元市值的明星企业——格力电器的股权转让事宜,引发外界无限遐想。
近日,公司公告称,大股东格力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格力电器总股本15%的股票,可能涉及公司控股权变动。
对此,珠海国资委内部人士表示,关于“转让格力电器股份”事宜的细节及进展,还需以公司方面公布的信息为准。对于《证券日报》记者提及的厚朴投资伸出“橄榄枝”的情况,其并未肯定,也未否认。格力集团方面也表示,“不清楚”。
不过,在采访中,厚朴投资相关负责人却明确向《证券日报》记者表达了对格力股权的兴趣,他称:“我们认为格力电器是一家非常好的企业。”他直言,厚朴将会密切关注格力。
据悉,实际上,不仅是厚朴投资,多个财团都表现出对格力电器股权的兴趣。
有知情人士透露:“对于接盘者,虽然目前外界流传出多个版本,但此次格力集团的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并不简单,后续还需批准、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多个流程。目前珠海国资方面仅表达了转让的意向,已有初步意向方,但此次转让仍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各方都会谨慎操作。”
针对外界传出的多个意向方,格力电器董秘望靖东称:“目前,不存在具体谈妥某一家。现在(转让事宜)正处在公开征集阶段,具体还请关注后续公告。”
厚朴投资:将密切关注格力
格力电器的大股东格力集团正准备出让15.22%的格力电器股权,根据公告所拟交易价格,该部分股权受让价格为411亿元。
这笔股权突然的转让,虽然还未有定论,却让一向低调的厚朴投资被曝光在聚光灯下,名声大噪。有多个消息称,厚朴或是接盘者。
近日,厚朴投资相关负责人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认为格力是一家非常好的企业,厚朴作为一家专业的股权投资机构,对于任何一家具有投资价值的好的企业都会密切关注。”
厚朴投资何许“人”也,是否有接盘的实力呢?
厚朴投资被视为以国际标准打造的合伙制股权基金。厚朴基金是由高盛集团的中国合伙人方风雷创立的一家私募股权公司,投资者颇有背景,包括高盛、新加坡淡马锡等。在成立以来的十多年时间里,厚朴出手豪爽,曾以18.3亿港元入股蒙牛、在蒙古国投资铁矿、联合淡马锡入股雨润食品等,并投资了小米、蔚来汽车等超22家中国创业公司。
不过,411亿元人民币不是笔小数目。决定最后的接盘者是谁,此次交易的价格及能否真正符合混改方向和需求也非常关键。
虽然厚朴投资方面参与格力电器股权受让的意愿比较强烈,但格力方面表现得较为冷淡。
伸出“橄榄枝”的,又何止厚朴投资?
了解到,实际上有多家财团和机构均对格力电器的股权表现出兴趣,但最终花落谁家目前尚未能确定。
格力集团方面表示,目前,对于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具体方案,格力集团尚在进一步研究制定阶段。
格力电器控股权从1991年成立以来一直属于珠海市国资委旗下的格力集团。如果此次股权转让成功,那么格力集团将仅持有总股本的3.22%,拥有投票权,而新股东持股15%,将成为第一大股东。
不过,由于在此次股权转让中,各方极为谨慎,让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也颇为神秘,引发外界诸多猜想,以董明珠为首的高管层及经销商体系被视为接盘者的“第一顺位”。
据格力电器去年的三季报,截至2018年9月30日,格力集团持有格力电器18.22%的股权,第二大股东京海担保持有格力电器8.91%的股权。
在目前格力电器的前十大股东中,尽管董明珠排名最后一位,但排名第二的“京海担保”背后为经销商,被外界认为与董明珠是一致行动人,目前董明珠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约为10%。
如果京海担保此次顺利拿下格力15%的股权,那么格力的实际控制权争夺战及父子之争等问题将得到解决。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经销商拿下15%的股权难度较大,董明珠联手管理层及经销商拿下10%以内的股权是存在可能性的,但其极有可能推动外部资本方共同拿下格力电器的15%的股权。
除了通过股权掌控格力电器之外,各方围绕董事会“话语权”的争夺也将非常激烈。“将市场化的企业交给市场化的人,不会有大的震荡,但如果外部力量进来,大股东有权改组董事会,会给格力带来‘地震’,而如若其与现有管理层实现捆绑,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持公司的稳定,但也会埋下‘一言堂’的隐患。不过,格力股权较为分散,大股东的位置会很微妙。”业内人士称。
除了董明珠团队,其余资本方对格力的股权也都“虎视眈眈”,比如近日“跳出来”的厚朴投资。有消息称,厚朴投资有意联合澳门一家金融投资公司参与此次格力电器国资股权受让,且厚朴投资或已和珠海市国资委达成初步意向。
据了解,厚朴投资方面丝毫未掩饰对格力电器股权的兴趣。不过,对此,珠海国资委方面也表示:“(新的投资方)并未明确。”
同样是制造业巨头的富士康,甚至是阿里、京东这样的互联网企业,也被传出有意入主格力电器。虽然这几家企业对外表态不明朗,但也被外界视为潜在意向方。
“除了厚朴投资之外,已有多个财团表现出对格力电器股权的兴趣。此前高瓴资本等也都在二级市场‘捧场’过格力。格力电器是优质资产,这是一块‘肥肉’,很多‘人’都想拿下,但未必能拿得到。可以确定的是,目前珠海国资委方面已有意向方,不过其或也在等待更多的选择。”一位机构人士表示。
混改“试验田”
如若此次转让方案获批,引入社会资本是大概率事件。
珠海国资委人士表示:“格力是珠海国企混改的‘试验田’。”
有业内人士称,实际上,珠海国资委很早就确定了推进格力电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思路,此次引入外部资本,也是步骤之一,但最终能否成行,还需看过程是否顺利。
国盛证券分析人士认为,“格力混改是国企改革迈出的关键一大步,国有资产有望进入市场化定价的新阶段。本轮国企改革已拉开新帷幕,进展顺利的话,本轮国企改革有望比肩股权分置改革,很大可能会激发新一轮的制度红利。”
虽然格力电器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和具体方案还是云里雾里,但二级市场已经炸开了锅。格力电器停牌公告发布后,其迎来连续两日涨停,4月10日格力电器天量成交182亿元,格力电器获外资买入14亿元,其中仅深股通就买入10.9亿元。
机构人士认为,如果格力股权转让事宜始终未定,二级市场这一局面还将持续。
税 务 TAXATATION
更好发挥税收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家数量越来越多,跨境投资规模越来越大,经贸往来频次越来越高,税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税收制度越来越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税收便利越来越成为投资便利的重要保障,税收合作也越来越成为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对外开放大局,为实现“一带一路”美好前景奋力前行!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纵观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为促进各国共同繁荣,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6年来,“一带一路”建设从理念转化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顺应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契合了各国追求开放、联动发展的共同愿望,正在成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实践平台。税收对资源配置、生产要素跨境流动和国际经贸往来具有重要影响,税收合作是“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和深化国际税收合作等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税收在支持“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推进,参与国家的数量越来越多,跨境投资的规模越来越大,经贸往来的频次越来越高,税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税收制度越来越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税收便利越来越成为投资便利的重要保障,税收合作也越来越成为经贸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畅通。“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各方发展战略的对接,寻求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不同制度之间建立联通关系。税收合作是其中尤为重要的方面,在推进各国互联互通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使命。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共同遵循的税收技术标准和原则,提高税收确定性。因此,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加强政策对接和征管协作,消除税收法律本地化给生产要素配置带来的障碍,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携手共进、合作共赢的必然选择。
有利于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优势互补。在世界经济发展中,资源要素流动可以改变和优化一国的要素禀赋状态和比较优势结构,从而改变一国的贸易和投资结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人口占世界总人口超过60%,而经济总量却只有世界的30%左右。这凸显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失衡,但同时彰显出沿线国家巨大的增长潜力。而且这些国家比较优势不一,资源禀赋各异,经济贸易互补性很强。税收合作可以通过优化生产要素的跨境配置,促进沿线国家发挥优势,弥补要素禀赋不足并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实现各国经济与贸易的联动增长。
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世界经济增长必然需要生产要素的有序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通过发挥税收变量对经济发展的正向影响作用,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经济发展,为沿线国家人民创造更多福祉,促进世界经济包容性增长。
基于此,国际税收合作成为全球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国集团(G20)峰会多次强调要支持和推动国际税收改革与合作,努力建立一个公平、可持续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
近年来税务部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税务部门秉持“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丝路精神,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有力促进了“一带一路”建设。
大力实施减税降费,营造优质税收营商环境。减税降费是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连续实施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今年进一步实施了总量近2万亿元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中国税务部门作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主攻手”,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以赴、尽锐出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既惠及国内企业又惠及外资企业,既支持“走出去”又服务“引进来”,一季度累计新增减税3411亿元,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
一是尽心尽力抓统筹。这次减税降费涉及多个税种费种、内部多个机构、外边多个部门、系统多个层级,从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分局,逐级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构建起“一揽子统筹、一竿子到底”的统一指挥体系,确保政策统一、高效、规范落实。
二是尽心尽力促落地。坚持精细操作、精准实施,把政策落实任务细分为443条,逐一明确责任人、时间表,目前已完成140条。重建统计核算分析系统,建立专门信息化平台,实现减税降费数据“机生机汇”,无人为干预,精准统计减税降费成效。
三是尽心尽力求实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时间紧、任务重,税务系统上下敢于担当、加班加点、攻坚克难、全力投入。比如,每次改革都对所有纳税人实现宣传辅导培训全覆盖,在3月底5天内实现对900多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全覆盖,4月上旬又用10天实现对4800多万户小微企业的辅导全覆盖。
积极构建征管合作机制,支持促进经贸畅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球税收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2018年5月联合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举办“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的基础上,2019年4月18日—2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浙江乌镇举办了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来自85个国家和地区的税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16个国际组织、多家学术机构和跨国企业代表出席,是中国税务部门迄今为止举办的参与方最多、规模最大、国际关注度最高的高级别主场多边活动。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论坛主要取得了四个方面成果。
一是构建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论坛期间,34个理事会成员、22个观察员和19个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成员,共同签署了首个“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正式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该机制是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共同倡议、共同商议、共同建立的规范化、制度化的官方多边税收合作平台,对于消除税收壁垒、促进经贸畅通和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等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19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组建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将通过开展税收培训、税务技术援助、税收前沿问题研究和知识产品开发等活动,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作为联盟的载体,中国税务部门依托现有税务培训机构,设立了北京和扬州两个“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哈萨克斯坦、中国澳门等国家和地区“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也将陆续挂牌成立。
三是深化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共识。发布了《乌镇声明》,论坛参与各方欢迎并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强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并将致力于开展合作、分享经验,建立透明、高效、稳定、可预期的税收合作机制,构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
四是制定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行动计划。围绕《乌镇声明》,明确路线图、时间表,形成《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确保合作机制参与方共同采取行动,实现阶段性目标。
此次论坛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透明度高、代表性广、包容性好、务实性强,致力于更好促进贸易畅通,得到参会各方的高度评价,也为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作出了税收方面的贡献。
持续优化跨境税收服务,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税务总局连续6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断创新优化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税收措施,大力支持跨境企业发展。
一是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让企业找政策“更简易”。对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我国主要投资目的地在内的106个国家和地区全面开展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分国别发布对外投资税收指南。截至目前,已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84份,涵盖67个“一带一路”国家,帮助“走出去”企业方便快捷地了解投资目的地的营商环境、主体税种、征管制度、投资涉税风险等情况,以减轻税法遵从成本、提高税收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打造国际纳税服务平台,让企业问需求“更通畅”。在全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开通“一带一路”专席。创建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通过中英文双语网站、双语咨询为跨境纳税人提供专业税收指引。同时,合理引导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对外投资税收法律咨询服务。
三是开展专项政策宣传辅导,让企业解疑惑“更直接”。仅2018年,税务部门组织近千场“一带一路”税收政策宣讲活动,帮助跨境纳税人了解有关税收政策。组织开展投资国税收政策咨询,提升对外投资税收合规性,引导企业自觉遵从国外法律法规,助力“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更好发展。
切实加强政策协调,维护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总局着眼于促进跨境投资的平等互利,加强税收协定谈签与涉税争端化解,维护了跨境企业的税收权益。
一是加快谈签税收协定,促进双向维权。2013年以来,我国共与24个国家签署或修订了税收协定,其中17个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截至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了全球111个国家和地区,为跨境投资创造了确定、有利的税收法律环境。
二是积极化解涉税争端,消除双重征税。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磋商机制,及时处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涉税争议。2017年以来,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磋商248例(次),为跨境企业消除重复征税50.5亿元。
三是认真落实税收政策,实现双赢互惠。2017年以来,落实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并扩大适用范围的政策,2018年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近500户(次),延迟缴纳或退税金额超过47亿元;对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实行综合抵免法,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的政策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支持境内外企业创新发展。
逐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供税收专业支持。税务总局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制度机制,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一是成立专职机构承担专项工作。在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成立境外税务处,专职负责我国“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与外交部、商务部合作,向我主要投资和经贸往来国家使(领)馆派驻税务人员,截至目前已向我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使(领)馆派驻12名税务干部,有力推动了与派驻国家的税收征管合作。
二是推出专门措施完善支持机制。2015年4月,税务总局从“谈签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促发展、加强合作谋共赢”三个方面,研究推出10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税收措施。自2015年10月起,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相继出台9个方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中国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2018年4月,印发关于加强“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围绕深化多边合作、加强双边合作、提升能力建设三个方面,分领域、分层次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合作。
三是积极开展对外税务技术援助。税务总局在中国扬州建立了第一个设立于非OECD国家的OECD多边税务培训中心。截至目前,共为超过5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412名税务官员举办了22期培训班,有力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
进一步做好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各项税收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务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更大成效。
不断深化国际税收合作。认真落实好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各项成果和“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达成的共识,进一步推动沿线国家税务主管部门间交流合作,吸引更多国家加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努力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打造成务实、管用、高效的合作平台。进一步拓展国际税收合作领域,服务跨境贸易与投资,推动经济增长。继续向重点投资目的国派驻税务官员,深化税收交流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政策协调。推动建立各国共同遵循的税收规则与指引,消除税收壁垒和国际重复征税,优化生产要素跨境配置,以税收上的共同遵循扩大“一带一路”经贸交往的共同利益。建立有效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寻求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最佳结合点,以税收上的平等磋商促进“一带一路”经贸交往中的公平竞争。建立跨境税收服务咨询和征管协作机制,提高税收透明度,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合规经营,以税收上的确定性增进“一带一路”经贸交往中投资者信心。
持续构建促进双向开放的税收服务体系。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进一步优化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税收措施。完善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境外税收信息收集与研究,持续增加国别投资税收指南,提升投资合规性。未来两年,中国税务部门将再更新发布100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全面覆盖“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国家和地区。
大力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方面资源,加大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培训与技术援助。依托“一带一路”税务学院,今年再举办12期350人的培训班,合力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税收征管能力互助。
“一带一路”倡议正在绘制一幅跨越万水千山、联通五湖四海的恢宏画卷,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重要机遇。税务部门将勇担历史使命,更加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服务对外开放大局,为实现“一带一路”美好前景奋力前行!
工资薪金税务稽查必查30个风险点!
风险1
公司工资表中始终申报老板一个人或者长期只给1、2个员工申报个税。
风险2
员工的工资长期为0元或者1元。
风险3
大部分员工的工资都是3500元或者临近3500元。
风险4
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
风险5
存在部分员工虽然发放工资但是没有进行全员全额个税申报。
风险6
个税申报的人员数跟缴纳社保的人员数差距较大。
风险7
个税申报系统申报的工资薪金跟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申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
风险8
隐藏人数,从而达到小微企业标准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风险9
员工存在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但是未自行进行个税申报。
风险10
公司存在自然人股权变更但是未申报个税。
风险11
公司年终存在向自然人股东分红但是未代扣个税。
风险12
公司存在自然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又未用于经营。
风险13
公司经常出现向员工发放福利、补贴等但是未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风险14
公司存在虚列人数分解高工资达到少缴个税的目的。
风险15
公司存在让员工拿费用发票来抵工资薪金的现象。
风险16
公司存在向客户赠送了大量的礼品,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7
公司每月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18
公司存在聘用退休人员、临时人员上班但是未申报个税。
风险19
公司存在支付外部人员劳务费虽已代扣个税,但是没有取得劳务费发票。
风险20
公司存在员工的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但是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风险21
公司存在每月定期发放员工出差补助之名义,达到少缴个税目的。
风险22
公司长期存在发放工资均通过现金发放而且额度较大的现象。
风险23
公司存在一个纳税年度多次使用年终奖个税计税办法的情况。
风险24
公司存在经常为员工报销与经营无关的日常费用的现象但是未申报代扣个税。
风险25
公司经常存在计提工资但是长时间不发放的现象。
风险26
会计编制的工资发放的记账凭证仅仅附件为银行代发工资的支付证明,而没有人员明细。
风险27
公司存在以个人借款方式来规避工资个税的情况。
风险28
公司存在未按月发放工资,一次性补发数月工资但是计提个税错误的现象。
风险29
公司存在已经离职的员工仍在申报个税的现象。
风险30
公司存在人为变更个税申报的税目如将“工资薪金所得”变更为“股息、红利所得”等现象。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省法院发布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4月23日下午,省法院在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召开“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和十大案例,全面介绍2018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举措。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了本次新闻发布会。
2018年,江苏法院积极回应江苏经济发展与科技创新的内生需求,以及权利人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诉求,提出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并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贯彻与部署。全年全省法院紧紧围绕实施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这一工作主线,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通过案件裁判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为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与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下面我就来简单介绍一下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蓝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一、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主要内容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2018年,江苏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938件,审结16926件。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5984件,同比上升45.48%;刑事案件433件,同比上升32.01%;行政案件10件,同比下降47.36%。从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来看,涉技术类纠纷案件同比上升22.61%著作权纠纷案件同比上升62.86%;商标权纠纷案件同比上升29.72%;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同比上升64.25%。究其原因,一是新兴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网络小说转载、网络游戏画面直播、影视作品改编权争议等知识产权问题不断涌现。二是江苏科技创新要素愈加活跃,与创新经济密切相关的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涌现。三是涉互联网领域的新业态纠纷频发,新技术与新商业模式融合产生的计算机软件纠纷,以开发手机APP、网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合同纠纷持续增多。四是江苏产品向江苏品牌转变过程中,当事人的品牌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积极通过诉讼方式打击侵权,维护商标权益,实现品牌价值。
——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战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明确权利边界、规范行为与促进创新等方面的作用。2018年,南京中院审结涉矛盾手稿拍卖著作权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另有四件案例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50件典型案例;江苏高院审结的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互诉侵害水稻“9优418”父本和母本品种权侵权纠纷案入选农业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法院致力于通过案件裁判,不断强化司法裁判规则对类案裁判的借鉴,对公众行为的引导,以及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作用,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和可预期的司法引导,让创新创业者坚定信心,提升社会创新活力。
——进一步加大惩罚与制裁力度,让侵权者付出高额的侵权成本,最大限度地遏制侵权行为。2016-2018年,江苏法院判决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逐年提升。三年间判赔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24件,其中2018年有18件,占比75%,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3.5倍。判赔额在500万元以上 的案件共16件,其中2018年有11件,占比约69%,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2.7倍。判赔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199件,其中2018年有97件,占比约49%,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1倍。判赔额在50万元以上的案件共262件,其中2018年有116件,占比约44%,与2017年相比增长了约0.5倍。从数据可以看出,2018年判决确定高额赔偿的案件数大幅增多,显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明显增大,最严格保护精神得以贯彻。同时,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依法打击各类不诚信诉讼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提升最严格保护的整体效果。江苏法院于2009年在全国率先启动全省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2018年,江苏法院继续深化改革措施,着力解决“三合一”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效提升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一是继续保持刑事惩罚的威慑作用,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中,对食品药品领域犯罪以“零容忍”态度慎用缓刑,彰显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威慑力。二是推进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建设,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尺度。省法院制定《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南(试行)》,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罚金刑数额的确定、缓刑条件、量刑尺度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选取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开展试点,发现问题、积累经验,积极探索并推进知识产权犯罪量刑规范化。三是推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简易审,尽快回应当事人权利保护高效便捷的诉求。四是有效发挥司法审查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2018年,省法院梳理并分析近五年审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向省政府报送《关于知识产权行政审判中涉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管情况的报告》,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角度,为促进行政执法和监管行为的规范化、推动行政执法能力有效提升建言献策。吴政隆省长对报告作出重要批示。五是不断完善工作衔接机制,推进建立科学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省法院多次与工商、版权、专利等相关部门选取争议问题进行交流研讨,并统一执法标准。各地法院纷纷建立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会签并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盐城中院牵头联合公安、检察等10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下发《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健全知识产权司法执法保护联席会议等六项机制。
——推进制度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最严格保护工作机制。一是全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2017年1月19日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以来,在江苏高院的指导下,找准定位,聚焦审判,专业化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本次发布会上,两法庭的负责同志,也将专门介绍设立以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二是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省法院民三庭与江苏省生物医药功能材料协同创新中心签订《关于知识产权技术事实调查协作的框架协议》,充分利用该中心及其重点实验室的技术优势,发挥技术专家辅助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作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制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工作规则(试行)》等规范化文件,加强专职技术调查官的使用和管理。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的人才优势,深化推进兼职技术调查官辅助技术类案件审理机制,试行与复审委开展同步审理机制,提升审判质效。三是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各级法院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不断建立健全涉互联网、娱乐行业、专利技术领域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扬州法院加强与毛绒玩具版权协会的协调配合,仅2018年通过该协会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数百件。无锡法院与当地文化部门、工商联等加强联动互通,推动挂牌成立娱乐文化行业协会,积极促使本地KTV行业顺利签订付费许可使用协议,有效化解大量维权纠纷。
——加强调研和宣传,不断优化最严格保护法治环境。一是根据全国统一部署,组织全省法院集中开展“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系列活动。江苏高院在南通家纺城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部分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人民日报、新华日报、光明日报、江苏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公开报道。连续十年向社会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蓝皮书,以及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连续七年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二是召开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新闻发布会。通报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并专题发布涉及专利、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及植物新品种等保障科技创新的十大典型案例,传递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鲜明态度。三是主动适应新媒体发展,积极拓展司法宣传渠道。继续维护并运营好官方微信公众号“江苏知产视野”,并在江苏高院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知产力”等知产领域专业媒体同步开设专栏,及时定期公布全省法院审结的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思路,传递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新资讯,向社会传递江苏法院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劲声音。“江苏知产视野”公众号设立以来,共刊登184期170余个典型案例,近10篇文章资讯,在业界具有广泛影响力。四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创新经济发展。省法院制定《关于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创新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保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探索新时期新形势下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新思路、新举措,拟于今年5月份召开“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创新发展司法研讨会”后,修订完善,发布正式指导文件。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服务保障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建设的若干措施》,提出26项服务举措,助力南京创新驱动“121”战略实施。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印发《关于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保障和促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意见》,保障苏州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主要内容
今天,我们以蓝皮书发布2018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的详细内容在蓝皮书中有介绍。我现在大致介绍一些这些案件的亮点,其中所体现的司法裁判尺度和价值取向。
一是体现了进一步加大惩罚与制裁力度,最大限度地遏制侵权行为,增强权利的获得感、安全感及保障度。审结“新百伦”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对拒不履行知识产权诉中禁令行为依法定最高限额处以100万元罚款,积极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诉中禁令的切实履行。审结涉巴洛克地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确定赔偿额过程中,全面分析了权利人因销售量流失而损失的利润、因价格侵蚀而损失的利润、未来必将损失的销售利润以及商誉损失,并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主张的1000万元赔偿额,判决后当事人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审结涉莱顿汽车部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进一步探索专家诉讼辅助人在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案件中的运用方式和机制,深化了对权利要求如何通过技术特征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这一问题的认识,在判决高额的经济损失之外,依据权利人提供的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并综合案件性质、难度、代理工作量等因素,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150万元律师代理费,各项赔偿合计1000余万元。
二是体现了加大对涉民生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利益。审结环球水务有限公司与南京捷登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的300万元赔偿额,体现了当前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背景下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以及对涉民生特种设备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厉制裁,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零容忍的价值导向。审结江苏明天种业公司诉泗棉种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认定侵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种子产品涉民生健康、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方式隐蔽、销售量大,权利人取证难度异常大等因素,参照《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泗棉种业公司赔偿江苏明天种业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强化了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体现了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态度。
三是体现了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中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知名品牌的保护,促进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审结洋河驰名商标在牛奶制品上被恶意注册及泛化使用纠纷案,基于“洋河”商标长期累积的品牌商誉和知名度,不仅给予“洋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还直接判决禁止侵权人使用恶意注册的“洋河Yanghe”商标,从源头上避免了权利人驰名商标再次受到侵害。审结中讯公司诉比特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明确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并充分考虑恶意诉讼行为对社会诚信体系的负面影响,判令比特公司赔偿中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依法维护诚信诉讼秩序及主流价值观。
四是体现了加大对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的惩治,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净化网络环境。审结审结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对网络平台审查义务明确界定,并对构成侵权的4篇新闻作品判赔10万元,强化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有效规范了新闻集合式浏览媒体等新兴产业模式的经营。审结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的涉BT天堂网站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罪案,对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根据两高三部的规定认定为“复制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彰显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威慑力。该案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案件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网民点击量过亿。本案对于严厉打击侵权,净化网络环境,引导创新主体诚信创业、公平竞争,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
五是体现了平等保护涉外、涉港澳台主体合法权益,不断扩大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审结威图电子机械技术公司与辛柏机械技术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确定离职员工以在原单位工作过程中所了解的特殊技术信息、技术缺陷、技术改进需求等内容为基础申请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属于职务发明。该案原告威图公司系德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审结的中讯公司诉比特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新百伦”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均涉及外国知名品牌合法权益。江苏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外方当事人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件,有效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商在中国大陆特别是到江苏投资创业。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江苏法院将充分认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任务、省委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以执法办案为工作重心,以最严格保护为工作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工作抓手,以提质增效为工作方向,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新婚姻法:关于同居怀孕的规定
一、新婚姻法关于同居怀孕的规定有哪些
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也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间男方和女方可以随时提出分手终止关系。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二、同居关系该怎么认定?
1、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2、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是双方能够走到一起的一种保证,也是能够继续生活下去的物质保障。
4、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综上所述,根据新婚姻法关于同居怀孕方面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的,如果生下孩子的话,则双方应该共同抚养。即便这个时候双方并没有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抚养孩子方面是要承担义务的。如果双方分手,则没有抚养孩子一方应该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补偿。
其 他 OTHER
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记者会上的讲话
女士们,先生们,
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欢迎大家参加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记者会。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5年多来,一直受到媒体朋友们广泛关注。本届高峰论坛开幕以来,记者朋友们持续关注和报道高峰论坛,记录下各个精彩瞬间,传播了各种好声音,展现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丰硕成果。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和各国与会代表,对记者朋友们的支持和辛勤工作表示感谢!
这是中国第二次举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同首届论坛相比,本届论坛规模更大、内容更丰富、参与国家更多、成果更丰硕。高峰论坛期间,我们举行了开幕式,召开了高级别会议,举办了12场分论坛和一场企业家大会,来自150多个国家的各界代表参加。今天,来自38个国家的领导人和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人在这里举行了领导人圆桌峰会。
这次高峰论坛的主题是“共建‘一带一路’、开创美好未来”。圆桌峰会上,与会领导人和国际组织负责人围绕“推进互联互通,挖掘增长新动力”、“加强政策对接,打造更紧密伙伴关系”、“推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落实联合国2030年议程”等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完善了合作理念,明确了合作重点,强化了合作机制,就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达成了广泛共识。这些共识反映在圆桌峰会一致通过的联合公报中,将成为今后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行动指南。
——我们积极评价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取得的进展和意义。我们都认为,共建“一带一路”是通向共同繁荣的机遇之路。共建“一带一路”5年多来,特别是首届高峰论坛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政策沟通范围不断拓展,设施联通水平日益提升,经贸和投资合作又上新台阶,资金融通能力持续增强,人文交流往来更加密切。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取得的早期收获,为各国和世界经济增长开辟了更多空间,为加强国际合作打造了平台,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了新贡献。
——我们丰富了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理念,一致重申致力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我们将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由各方平等协商、责任共担、共同受益,欢迎所有感兴趣的国家都参与进来。我们一致支持开放、廉洁、绿色发展,反对保护主义,努力建设风清气正、环境友好的新时代丝绸之路。我们同意践行高标准、惠民生、可持续理念,积极对接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则标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之路。这些共识为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的共同目标是,携手努力让各国互联互通更加有效,经济增长更加强劲,国际合作更加密切,人民生活更加美好。
——我们明确了未来共建“一带一路”合作的重点,决定加强全方位、多领域合作。我们将继续推进陆上、海上、空中、网上互联互通,建设高质量、可持续、抗风险、价格合理、包容可及的基础设施。我们将推进建设经济走廊,发展经贸产业合作园区,继续加强市场、规制、标准等方面软联通,以及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合作项目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确保可持续性,并为各国投资者营造公平和非歧视的营商环境。我们将继续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欢迎多边和各国金融机构参与投融资合作。我们还同意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人文交流,实施更多民生合作项目。我们都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坚持发展导向,支持全球发展事业特别是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努力实现清洁低碳可持续发展,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打破发展瓶颈,更好融入全球价值链、产业链、供应链并从中受益。
——我们一致支持着力构建全球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加强合作机制。为此,我们将深入对接各国和国际组织经济发展倡议和规划,加强双边和第三方市场合作,建设中欧班列、陆海新通道等国际物流和贸易大通道,帮助更多国家提升互联互通水平。我们参阅了高峰论坛咨询委员会政策建议报告,期待咨询委员会为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和高峰论坛发展提供更多智力支持。我们将坚持多边主义,推动形成以高峰论坛为引领、各领域多双边合作为支撑的架构,使我们的合作既有理念引领、行动跟进,也有机制保障。大家普遍认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是重要多边合作平台,支持高峰论坛常态化举办。
——我们都支持加强务实合作,取得更多实实在在的成果。在这次论坛筹备进程中和举办期间,各方达成了283项务实成果,包括签署政府间合作协议,开展务实项目合作,发起成立专业领域多边对话合作平台,发布共建“一带一路”进展报告、高峰论坛咨询委员会政策建议报告等。中方作为主席国,将汇总发布一份成果清单。论坛期间举行的企业家大会吸引了众多工商界人士参与,签署了总额640多亿美元的项目合作协议。这些成果充分说明,共建“一带一路”应潮流、得民心、惠民生、利天下。
昨天,我宣布了中国将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大家普遍认为,这对中国和世界都是好消息,将为共建“一带一路”和世界经济发展提供重要机遇。
这届论坛对外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共建“一带一路”的朋友圈越来越大,好伙伴越来越多,合作质量越来越高,发展前景越来越好。我多次说过,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源于中国,机会和成果属于世界。共建“一带一路”是一项长期工程,是合作伙伴们共同的事业。中国愿同各方一道,落实好本届高峰论坛各项共识,以绘制“工笔画”的精神,共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走深走实、行稳致远、高质量发展,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希望媒体记者朋友们继续积极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合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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