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泰和特辑|民企反腐背景下,员工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浅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发布时间:

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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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力度明显加大,在各类涉企职务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成为最高发、也最容易被忽视的罪名之一。在办案和咨询中,我常听到这样的说法:“我又不是公务员,收点回扣、拿点好处费不算犯罪。”“行业内都这么操作,是惯例。”这些认识不仅错误,而且危险。本文结合最新法律规定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对这一罪名作一次系统性的实务解读,供企业经营者与职场人士参考。


一、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即构成本罪。它与我们熟知的“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最核心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非公务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收受贿赂,则直接按受贿罪论处,而非本罪。


此外,2008年“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本罪中“其他单位”的范围——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等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评标委员会等非常设性组织。换言之,并非只有公司企业员工才可能触雷,社团、村委会乃至临时组委会成员同样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二、构成要件的四个关键


1. 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无论是民营企业高管,还是普通质检、采购、招商岗位的员工,只要利用了职务便利,都可能构成本罪。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的核心。即他人有求于你的职务行为时,你以实施、承诺实施或不实施某项职务行为作为条件,索取或收受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归个人所有的,同样按本罪处罚。


3.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门槛比想象中低。 根据2016年《贪污贿赂解释一》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财物。这里要特别澄清两点:第一,不要求“为他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只要是职务行为范围内的利益即可;第二,不要求利益“谋成了”,哪怕请托事项最终没办成,只要收受了财物,要件即已满足。


4. 数额达到立案标准是入罪的门槛,详见下文。


三、立案标准与量刑档次


2026年《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八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罪名

2026年5月1日前

2026年5月1日起

备注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①6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3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②20万元以上(严重情节: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③300万元以上(特别严重情节:1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照受贿罪,但立案仅有数额标准无情节标准

 


需要强调的是,本罪并处罚金,且对违法所得一律追缴、责令退赔;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渎职类犯罪),还要数罪并罚。与之对应的,给予财物的对方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前司法政策明确“受贿行贿一起查”,两头都会追责。


四、真实案例:高压之下,没有“漏网之鱼”


刘某某、邹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最高检2026年典型案例)。 刘某某原系某房地产公司首席副总裁,邹某某原系该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裁兼项目拓展中心总经理。2012年至2022年间,二人利用项目拓展洽谈、内部审核报批、合同签约等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下属收受贿赂。经查,刘某某收受贿赂共计1.6亿余元,个人非法所得1亿余元;邹某某收受贿赂1.177亿元,个人非法所得3770万元。2025年9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三百万元,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罚金一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此案有三点警示意义:一是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量刑直接进入十年以上区间;二是检察机关通过补强银行流水、空壳公司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有效击破了嫌疑人“咨询服务费与己无关”的“幽灵抗辩”;三是受贿与行贿同步查处,关联人员均被追究。


五、四个常见认识误区


“我不是公务员,不犯罪。”错。本罪的主体恰恰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民企员工正是主要规制对象。


“回扣是行业惯例。” 错。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并归个人所有,直接构成本罪,“惯例”不是免责理由。


“金额小,没事。”错。3万元即达立案标准;且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小额多次同样可以定罪。


“没帮成忙,不算受贿。”错。只要收受了财物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形式(含承诺、明知请托、事后收受),不论请托是否办成,均不影响定罪。


六、企业与个人的防范建议


给企业: 健全采购、销售、质检、招商等关键环节的内控制度,落实关键岗位定期轮岗、独立审计与财务监督;建立内部举报与合规调查机制;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内部消化”导致责任扩大。同时可借助《法律风险提示函》、合规培训等方式,为员工筑牢“防火墙”。


给个人: 守住“不索不收”的底线,分清正常商务礼节与职务受贿的边界;面对请托时,不承诺、不收受、不事后“补收”;一旦卷入相关调查,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依法理性应对,切勿寄希望于"辩解"或"行业惯例"能够脱罪。


结语


法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规制,早已不是“纸面条”"。从3万元的立案红线,到上亿元的重刑判决,司法实践传递的信号十分清晰:民营企业不是法外之地,职务便利不是谋私工具。 对企业与个人而言,与其在风险发生后寻求补救,不如在事前守住底线、建好合规。


(本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目的,不代表泰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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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 律师

王凯律师,南京律协刑辩领军人才、环境资源律师领军人才,具有长期省级行政机关法律服务经验,深耕行政机关、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银行、融资租赁、建设工程不良债权清收与商业处置,公司、其他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类、职务类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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