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究

泰和特辑|从司法指导案例走近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

2026-10-06


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17号《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为例,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商业承兑汇票履行债务,但商业承兑汇票付款账户因资金不足、被冻结等原因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一、法院可直接执行案外人财产


法院执行案外人财产必须有法可依,应经法定程序追加、变更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直接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情形,分享下列十种情形:


(一)拒不协助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履行到期债务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九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三)代持产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四)共有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五)未完成登记过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六)被执行人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八)法人分支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九)执行担保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十)被执行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二、案外人救济途径


如果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一)提出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申请执行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申请执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八条。


(五)申请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结语


国庆喜乐,家国同欢。祝各位阖家安康,生活幸福。



(本文章系作者个人观点,仅用于交流目的,不代表泰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特此声明!)


朱晁薇


朱晁薇,南京审计大学法学学士,江苏大学法律硕士。泰和律师事务所徐涛团队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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