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89期
发布时间:
2019-09-29 17:04
本期要点
科创板上市委三周两次否决首发申请 泰坦科技被终止审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19年第25次审议会议于9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不同意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
加深银企合作关系 华达科技拟7985万元受让长商行4.76%股权
9月27日晚间,华达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9月27日与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凡贸易”)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拟受让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商行”)2535万股权(占总股本的4.76%),每股价格为人民币3.15元/股,交易总额合计人民币7985.2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长商行4.76%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进行公告。
最高法发布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意见对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保障监督等予以明确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保障监督等进行了明确。
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发布。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科创板交易回归理性:市场资金蛰伏静待新股上市
科创板上市委三周两次否决首发申请 泰坦科技被终止审核
科创板首个股权激励计划出炉 关键条款现重大创新
深市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为A股模式
规范估值体系 助力四板挂牌企业投融资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情况公示
制度优化 “筑底”渐成 并购重组市场有望加速回暖
加深银企合作关系 华达科技拟7985万元受让长商行4.76%股权
拓展检测领域业务范围 苏试试验拟2.8亿元收购宜特检测
并购“官宣”火速完成股权交割 家乐福中国正式进入苏宁时刻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上海财经大学发布《中国增值税减税政策效应季度分析报告》
云南省政府要求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意见对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保障监督等予以明确
确定具体步骤 完善公证制度吉林推进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十大系统平台集中上线运行辽宁信息化助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全力推进涉营商环境各项改革落地生根河北助推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 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
其 他 OTHER
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科创板交易回归理性:市场资金蛰伏静待新股上市
随着科创板投资逐步趋于理性,褪去此前的打新资金追捧,存量市场博弈开始成为科创板的交易主体。两个月前科创板开市盛况空前,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日平均涨幅高达140%,平均换手率约77%,成交额合计逾485亿元。9月20日,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9家科创板上市公司12家上涨,16家下跌,1家平盘,平均换手率8.05%,成交金额约52.21亿元,占A股成交额比重从11.7%下降到1%。
科创板开市首周的日均成交额达到286亿元,并且在第三周出现峰值达到346亿元,但随着科创板满月,市场交易活跃度也有所回落,日均成交额维持在150亿元左右,进入9月份以来,科创板的成交额已经连续多次低于100亿元。此外,振幅指标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科创板市场正在回归理性,科创板股票首日平均振幅高达156.9%,而在9月20日科创板股票平均振幅只有2.73%。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表示,科创板市场热度的降低,一方面是因为上市公司价值认定的理性;另一方面也是打新等热钱外流造成的资金活跃度下降。他说:“科创板将会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价值博弈阶段,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投资属性依然存在,只不过投资方法从过去博眼球的短期打新炒作,变为精选个股和价值投资。”
付立春认为,现阶段的科创板是中国资本市场成熟的表现,虽然科创板上市公司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比例变为20%,明显较主板市场宽松,但科创板开市后,并没有出现个股暴涨暴跌现象,一些上市公司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估值波动区间。这种价值表现让科创板可以吸引更多更优质的企业,进一步发挥科创板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引领作用,也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历经两个月的交易,科创板的炒作情绪已经平淡了,凡新必炒的情绪也在减退,而且新增的挂牌公司数量低于市场预期。
“现在科创板的扩容比较慢,已上市的公司股价也没有明显的价值洼地,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要,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投资热情。希望接下来能够加速科创板的扩容和IPO审核效率,充分体现科创板的包容性。”董登新说。
目前科创板整体估值大幅提升,不少股票的市盈率已超过百倍,其中微芯生物以907倍市盈率高居榜首,按发行价计算,其上市以来股价涨幅达到233%,中国通号作为目前总市值最高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其上市以来股价涨幅也达到61.7%。截至9月20日,有22家公司涨幅超过100%,其中更有6家公司涨幅超过200%。
董登新表示,目前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估值与股价较高,从投资角度看,上涨的动能已经不足,但这些公司良好的市场表现,会给下一批挂牌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带来示范作用。科创板的日趋平淡除了资金因素外,投资理性和投资机会的减少,也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随着科创板新挂牌公司的出现,市场热情也会再度活跃。
上海迈柯荣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徐阳认为,首批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创富效应明显,投资价值已经充分释放,现在科创板个股有价值回归预期,因此部分资金蛰伏起来等待新股上市。“目前来看,科创板企业市盈率较高且上市时间短,没有足够时间验证估值,投资者都是偏向于谨慎看待,因此短线资金等新股,长线资金等年报,造成科创板投资情绪不再高涨。”徐阳表示。
恒大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曹志楠表示,科创板从火热到趋稳是市场正常行为,尽管科创板目前换手率下降,但仍然高于创业板2.7%、中小板1.8%、主板0.6%,交易活跃度较高。
“科创板估值回归理性区间,将有利于稳定一级、二级市场预期、引导价值投资,真正发挥服务科创强国战略的作用。”曹志楠认为,未来科创板投资属性一方面是优质上市公司支撑,一些上市公司分拆试点率先在科创板试行,会带来更多优质标的;另一方面是长期资金流入,科创板目前长期资金主要为战略配售、公募基金、券商跟投等,可进一步引入QFII、RQFII、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理财子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入市,带来长期稳定增量资金。
科创板上市委三周两次否决首发申请 泰坦科技被终止审核
从9月5日至9月26日,近三周时间内,科创板上市委两次行使了“否决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2019年第25次审议会议于9月26日召开,会议审议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不同意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
上交所表示,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泰坦科技时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
一是发行人对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的披露。审核中关注到:发行人将自己定位为“基于自主核心产品的专业技术集成服务商”,但未能清晰披露“专业技术集成”的内涵、与通常理解的“技术集成”的差别以及是否属于一站式网络销售的一种方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主营业务收入中超过93%来自于科研试剂和科研仪器及耗材的产品销售,其中,报告期内该部分销售收入中超过50%以上为直接采购第三方品牌产品后直接对外销售,发行人未充分说明“专业技术集成”在经营成果中的体现。
对于自主品牌产品,发行人全部采用OEM方式生产。针对OEM生产环节,发行人目前仅有两人负责OEM厂商现场的工艺指导与品质管控,部分产品由发行人提供原材料后委托OEM厂商进行分装加工,部分产品通过直接采购OEM厂商成品贴牌后对外销售。发行人未充分说明“专业技术集成”在上述业务模式中的体现。
二是发行人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和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审核中关注到: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包括生产类核心技术和技术集成服务类核心技术。对于生产类核心技术,发行人认为核心技术并不对应单一具体产品;技术集成服务类核心技术,与一般互联网企业和物流企业相比,发行人在网络建设与平台开发、相关平台提供产品种类、数量、平台的浏览量情况以及仓储物流配送方式方面并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发行人生产环节外包,销售的产品既有自有品牌产品,又有直接外购的第三方品牌产品,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发行人所列举的生产类核心技术和技术集成服务类核心技术在发行人主要产品和服务中的具体应用,且未清晰披露相关技术在境内外同行业发展水平中所处位置及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征和创新性。
2016年-2018年,发行人披露的“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分别为24320.64万元、40420.97万元和59313.27万元,其中,特种化学品(含自主品牌和第三方品牌)的销售收入金额为15007万元、27242万元和39440万元,占比在60%以上。发行人未能充分披露将第三方品牌产品中“销售给生产商的特种化学品”收入作为“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产品和服务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此外,作为主要核心技术产品的特种化学品(含自主品牌和第三方品牌)在报告期内的毛利率分别为10.72%、13.09%和11.74%,大幅低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整体毛利率,发行人未能充分披露其核心技术的先进性。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准确披露业务模式和业务实质,未能准确披露其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和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况,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结合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议意见,上交所决定对泰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核。
9月5日,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第21次审议会议,对北京国科环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进行审议,经过合议形成了不同意国科环宇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国科环宇也是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以来,首例因上市委不同意发行上市申请而终止审核的情形。
彼时,上交所表示,将继续沿着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向,坚守科创板定位,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落实好科创板发行上市中包容性制度安排。同时,充分发挥公开化问询式审核在提高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中的应有作用,把好市场“入口关”,这是注册制下上交所依法履行发行上市审核职责的现实要求。
科创板首个股权激励计划出炉 关键条款现重大创新
科创板首份股权激励方案出炉。9月23日晚间,首批科创板企业之一的乐鑫科技(688018)发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该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9.28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8000万股的0.366%。
草案显示,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1人(含部分外籍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6.56%,包括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计划有效期为最长不超过72个月;授予价格则为每股65元,突破了50%价格限制。
投行人士认为,在科创板股权激励政策明显宽松之后,科创公司拥有更大自由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则更加灵活和市场化,以满足科创企业自己“量体裁衣”的需求,帮助企业制定出具有吸引力的激励方案。
授予价格 突破50%限制
具体来看,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5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从定价方式看,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首个交易日收盘价的50%,并确定为65元/股;该价格相当于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39.61%、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41.95%。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0%的,应当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
对此,投行人士认为,相比主板而言,科创板规则相当于放开了“50%”的要求,给公司自行选择价格的权利。由于存在股份支付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和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将计入费用从而吞噬公司利润,公司需要在漂亮的财务数据和足够有吸引力的授予价格之间做出平衡,规则只是赋予了更大的自由度和更宽的选择范围。
在禁售期方面,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获益条件包含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实际授予的权益进行登记后,可不再设置限售期。”本案例中,公司明确设置了符合上述条件的任职期限要求,因此上述股份归属后即可流通(除董事高管需满足法定的限售要求外)。具体而言,公司董事和高管,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等。
激励对象分为两类
乐鑫科技股权激励进行了较为大胆的探索,利用规则之余还做了有益尝试。例如,根据激励对象司龄不同,将激励对象分为两类,第一类激励对象为在公司连续任职1年以上员工,合计19人;第二类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1年以下员工,合计2人,公司对两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归属安排。其中,第一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分别为2019年度至2022年度;第二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分别为2020年至2023年。
归属条件的业绩考核指标选用了营收或者毛利。业内人士认为,通常主板公司选择利润指标时净利润为主流。但科创公司受三费、息税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净利润可能存在一定“失真”情况,选择毛利更能代表和体现其主营业务能力,也体现公司充分考虑,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业绩指标。同时,从指标趋势看,以第一类激励对象为例,公司选用对应的营收或毛利增幅较2018年分别为30%、69%、119%和185%(A级),意味着对应指标逐年需保持30%的增速,激励业绩门槛不低。
资料显示,乐鑫科技是一家专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采用Fabless经营模式,主要产品Wi-FiMCU是智能家居、智能照明、智能可穿戴设备等物联网领域的核心通信芯片。由于较早看到了物联网芯片的市场空间,公司早年就开始进行技术积累,至2014年推出了公司拳头产品“ESP8266”,2016年又推出ESP32系列,构成目前营业收入主力。由于产品硬件性能优异,在集成度、产品尺寸、计算能力、射频、内存等多个方面均拥有比较优势,价格较之竞品集聚优势,被视为该领域“低价搅局者”并快速占领市场。
芯片设计业内人士指出,作为一家Fabless公司,其核心竞争力即芯片设计能力,能否保持技术的领先对公司至关重要,对高端人才需求量大,公司实施有吸引力的股权激励计划诉求十分迫切。公司近年研发人员扩充迅速,据了解海外员工对激励十分关注,这亦是公司选择快速推出股权激励计划背景。
同日,乐鑫科技还发布了新增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告,BenjaminLeiMung被公司子公司乐鑫星信息聘任为系统工程副总裁,负责芯片系统工程研发工作,并认定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Benjamin为美国国籍,亦为本次激励对象之一。
深市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为A股模式
9月27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并自10月21日起施行。本次规则修订优化了深市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了深市跨市场股票ETF申赎模式,进一步适应市场实际需求,提升市场申赎效率,对促进深市ETF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本次规则修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深市ETF的交易结算模式由T+1DVP调整为A股模式。调整后,ETF份额交收时间由T+1日提前至T日,资金交收时间仍为T+1日,与A股交收时间一致。二是变更深市跨市场股票ETF申赎模式。在保留场外实物申赎模式的基础上,深市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由“全额现金替代”变更为“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模式,并由中国结算实行担保交收。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市ETF交易结算模式调整,一是简化ETF运作模式,降低市场参与各方的运行成本和操作风险,有利于保障ETF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二是增强ETF市场流动性,进一步强化ETF产品的工具属性,有利于引导以机构投资者为代表的中长期资金通过配置ETF广泛参与A股市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调整后,实现当日申购的ETF份额当日即可卖出,当日赎回所获的股票当日即可卖出,投资者和流动性服务商的份额及资金使用效率均得到显著提升。
近年来,深市ETF产品越来越得到市场认可,数量及规模持续增长。截至目前,深交所ETF共有63只,场内资产净值约1061亿元,较去年底分别增长17%和45%。深交所高度重视ETF市场的创新和发展,近期除优化ETF交易结算模式,还重点推动三个方面工作:一是降低市场成本,于9月12日发布通知,暂免收取ETF的上市初费、月费及流动性服务商交易单元流量费。二是不断丰富ETF产品体系,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地方国企改革等ETF产品发展,推出首批商品期货ETF,积极推动开发跨银行间市场债券ETF、原油ETF等创新品种。三是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服务,持续开展ETF大讲堂、机构投资者座谈会等活动。目前,深交所ETF大讲堂活动已累计举办57期,参与人数1.4万人。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深交所将深刻领会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中国证监会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座谈会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市场改革、积极完善基础制度规则、持续丰富产品供给、不断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规范估值体系 助力四板挂牌企业投融资
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路线图日前推出,12方面改革任务将未来一段时间资本市场重点发展方向明确。除科创板、创业板改革外,区域股权市场(俗称“四板市场”)也作为改革重点被写入路线图中。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要补齐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短板,包括选择若干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允许优质券商拓展柜台业务。
据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近日牵头起草了《区域性股权市场估值指引(草案)》(简称《估值指引》),将对四板市场估值等作出规范。业内人士认为,给予四板市场规范的估值体系,有助于挂牌企业的投融资行为。
估值规范是关键一步
四板市场改革已不是第一次纳入我国资本市场顶层设计方案中。
为规范四板市场,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了实践。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近日牵头起草《估值指引》。
“估值是投融资行为系列动作中一个极重要环节,是投融资双方都能听得懂的资本语言。”参与上述草案起草工作的北京心流慧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兴慧表示,统一的估值体系才能帮助投融资双方走向合作,因而对估值的规范是四板市场发展关键一步。
有助企业长远规范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区域性股权市场委员会主任委员、估值定价工作组组长、天府股交中心总经理刘肃毅表示,从行业调研和交流情况看,四板市场估值需从“权威性”“专业性”“行业性”三个方面去研究、解决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定价问题。
在张兴慧看来,给予四板市场一个规范的估值体系,有助于挂牌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也可以帮助企业进行财务规范、实施股权激励、股权质押和可转债发行等市场行为,这些都有助于四板市场企业更长远地规范发展。“估值必然会为企业投融资提供公平的可参考价格,有助于盘活股权流动性。全面的估值报告,还具有价值发现功能。小微企业衡量自身实力的注册资本、净资产等指标,被估值报告中的成长性预测所取代。企业还可横向对比行业内同类公司,找出优势和差距。”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情况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以服务投资者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及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审核进度予以公示。
其中:
1.公示以表格形式列示行政许可申请项目,每周更新一次。对于截至本公示日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下一个公示日不再公示。
2.行政许可申请基本信息。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代码、申请人、申请项目名称、(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评估机构及签字评估师。
3.分道制评价结果信息。根据2013年10月8日起实施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我会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合并分立)划分为豁免/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分道制信息于受理后在"审核类型"一栏公示。收购报告书审核和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项目,以及10月8日前受理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不适用分道制。
4.接收申请及审核进度。包括:接收、补正、受理、反馈、反馈回复、并购重组委会议和审结7个主要环节,公示每个环节的具体日期。其中,受理环节包括了受理、申请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等情形;审结环节包括了核准、不予核准、终止审查等情形。具体情形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5.备注。包括:申请撤回、不予受理、申请人落实补正意见中、申请人落实反馈意见中、申请人落实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中、征求相关部委意见中、有关方面涉嫌违法立案稽查暂停审核、行政处罚终止审查、消除影响恢复审核、实地核查、举报核查、申请人申请延期回复反馈意见、申请人申请撤回申报材料、财务资料更新过程中、不予核准、终止审查等。
6.投资者如需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详细情况,请查阅上市公司的相关公告。
制度优化 “筑底”渐成 并购重组市场有望加速回暖
年内并购低迷
今年以来,并购市场整体较为低迷。数据显示,以公告日计,截至9月25日,今年前三季度国内公告并购的累计案例数量为7840例,与去年前三季度相比减少9.9%;累计交易金额为1.75万亿元,同比减少28.72%。
上述统计数据显示的是全市场并购情况,A股市场并购行情与之存在差异。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孙金钜表示,据统计,A股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并购数量,上半年下滑26%,但是金额规模增长29%。
对全市场所有并购数量和金额弱于去年的原因,孙金钜表示:“这是并购数量和规模已显著回暖之后的小幅回落。从大周期看,在2015年并购重组高峰后,2016年至2017年并购重组市场规模持续下滑,2018年并购重组市场开始见底回暖,2019年是回暖企稳。我们认为,并购重组市场未来会加速回暖。”
具体到行业而言,数据显示,从并购交易金额角度分析,资本货物、多元金融、材料、房地产、零售业、食品饮料与烟草行业并购交易规模居前。从并购案例数看,软件与服务、资本货物、商业与专业服务、材料等行业并购交易较为活跃。
私募交易现滑坡
对于今年以来并购行情不如去年同期的原因,前海开源基金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分析,虽然今年以来经济行情有所好转但景气度有待提升,加之近两年资金面比较紧张,各参与并购交易主体没有太多资金用于并购。
“今年并购重组市场表现相对不佳的核心原因在于市场较为低迷,且对并购重组认可度仍不高。市场对并购重组认可度在上半年持续走低。政策严监管和市场认可度不高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积极性。”孙金钜分析。
另外,有私募人士说,从参与并购交易主体看,私募基金交易出现滑坡,也导致并购热度不及去年。
投中数据显示,8月私募基金对中企并购支持力量减弱,环比下降49.12%。从私募基金退出情况看,8月私募股权基金并购退出数量和回笼金额下降,共计17只私募基金以并购方式成功退出,回笼金额约24.95亿元。
从今年整体情况看,1月至8月,私募基金拟参与并购案例数为274例,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19.65%;私募基金拟参与并购交易总额为141.23亿美元,同比减少17.97%。
两因素推动市场回暖
业内人士指出,经过半年多调整,并购市场已逐步完成“筑底”,目前已近并购需求释放窗口期,加之并购重组政策持续松绑且科创板并购重组改革先行,并购重组市场有望加速回暖。
“从政策、市场两方面看,并购重组市场有望加速回暖。”孙金钜指出。
其中,科创板的并购重组改革已到来。业内人士指出,作为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科创板并购重组改革力度、市场化程度很大。
孙金钜表示,科创板此次并购重组改革四大方向为:一是放松管制,包括定价限制和标准限制;二是提升并购标的质量要求,注重并购实际整合效果;三是加强信息披露;四是加快审批速度。科创板对并购重组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A股市场改革方向,A股并购重组制度会逐步向科创板改革方向靠拢。
除政策层面推动因素外,市场情绪也出现回暖。“在A股并购重组的新发预案端我们已看到回暖趋势。近期,市场对于一些有协同作用或市场偏好的科技类方向如半导体芯片,已开始认可。市场对并购重组的认可度将逐步向乐观修正。”孙金钜认为。
“目前,并购重组市场已开始见底企稳,有望加速回暖。推动回暖因素有两个:一是经济整体行情有所好转;另一个是市场流动性增加,有利于推动并购活跃。”杨德龙表示。
加深银企合作关系 华达科技拟7985万元受让长商行4.76%股权
9月27日晚间,华达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9月27日与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凡贸易”)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公司拟受让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商行”)2535万股权(占总股本的4.76%),每股价格为人民币3.15元/股,交易总额合计人民币7985.2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长商行4.76%股权。
公告显示,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截止2019年6月30日,长商行的资产总额为299.59亿元,1月份至6月份,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3亿元,净利润1.26亿元。
据了解,在华达科技支付上述股份转让价款同时,悦凡贸易将通知长商行当天在股东名册中将上述股份对应的股东变更登记为华达科技。
华达科技表示,公司受让长商行股权后,有利于公司加强银企合作关系;能够取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改善公司产业结构和收入结构,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对公司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告显示,本次交易尚需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存在因未能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致使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可能。此外,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未来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
拓展检测领域业务范围 苏试试验拟2.8亿元收购宜特检测
9月27日,苏试试验(300416)发布公告称,为拓展公司在检测领域的技术广度、提升市场占有率,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拟支付现金收购宜特(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特检测”)100%的股权。
根据公告,公司作为受让方与宜特检测的股东IntegratedServiceTechnologyInc.(注册地在“赛舌尔”)、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IntegratedServiceTechnologyInc.(注册地在“萨摩亚”)(合称为“转让方主要关联方”)、宜特检测、深圳宜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宜特(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宜特(上海)芯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崔革文共同签署《关于宜特(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以人民币2.8亿元收购宜特检测100%的股权。
公司表示,本次现金收购股权的交易对方宜特检测的原有股东IntegratedServiceTechnologyInc.,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故本次现金收购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现金收购宜特检测100%股权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标的宜特检测成立于2002年5月,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检测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以及电子元器件的生产,检测设备配件、电子元器件的批发、进出口等。
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截至估值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宜特检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75亿元。经协商,公司收购宜特检测100%股权对应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8亿元。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表示,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充分利用标的公司的技术、设备、人才等优势,拓展在检测领域的业务范围,升级和开拓电子元器件可靠性分析、失效分析以及材料分析的技术和业务,从而进一步扩大公司的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并购“官宣”火速完成股权交割 家乐福中国正式进入苏宁时刻
从正式宣布拟出资48亿元收购家乐福中国80%股权至今,历时97天,苏宁收购家乐福中国一事终于落下锤音。9月27日,苏宁易购(002024.SZ)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苏宁国际已于9月26日支付完毕全部转让对价,按照《股份购买协议》约定,双方已完成家乐福中国80%股份的交割手续。这意味着,家乐福中国正式进入苏宁时刻。
同台竞争24年本土零售商崛起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大型连锁超市兴起。1995年,国内零售企业正在加速区域性或全国性扩张步伐时,家乐福中国以外资零售企业的身份进入中国,开启了本土与外资零售同台竞争的局面。
深耕中国市场24年,通过门店区位优势以及自持和长期租赁获得的大量的优质物业,家乐福中国在国内开设有210家大型综合超市以及24家便利店,覆盖22个省份及51个大中型城市。财报显示,2018年家乐福中国营业收入约为300亿元,位居2018年中国快速消费品(超市/便利店)连锁百强前10。
历时24年发展,中国零售业崛起,本土零售商与外资零售之间由“碰撞”走向融合。作为智慧零售先行者的苏宁在今年6月23日对外宣布,苏宁易购全资子公司苏宁国际拟出资48亿元收购家乐福中国80%股份,在锁定国内优质大型综合超市资源的同时,加速推进大快消品类扩展与专业化、精细化运营,更为旗下多种业态融合创新带来全新探索。
今年6月27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在新闻发布会上就家乐福中国80%股权一事做出表态,中国的商业零售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战略合作、兼并重组是正常的市场行为。线上电子商务企业和线下商超融合发展是商业零售业发展的新趋势,能实现不同业态的优势互补,扩展供应链的综合服务空间。
全场景零售布局再下一城
作为国内零售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里程碑事件,苏宁收购家乐福中国一事吸引了市场广泛关注。对于这样一项重量级的并购,有财经评论人士表示,从交易价格来看,苏宁这笔收购非常划算。家乐福是最早一批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零售巨头,其门店网络、供应链能力以及运营经验,对于苏宁在大快消领域的布局都极具价值。
从数据来看,家乐福中国2018年的营收接近300亿元,占苏宁易购2018年营业收入比例约12%。有分析指出,收购完成后,可以预见苏宁易购销售规模将获得提升。
“这是苏宁智慧零售布局的关键一步,”苏宁易购集团董事长张近东此前在谈及此次收购能够激起的火花时表示,“家乐福专业的快消品运营经验以及供应链能力,可以与苏宁全场景零售模式、立体物流配送网络以及强大的技术手段进行有机结合。苏宁通过输出智慧零售场景塑造能力,可以将家乐福门店进行全面的数字化改造,构筑线上线下融合的超市消费场景,更好地满足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
9月27日,股权交割手续完成消息正式公布,紧随公告流出的是张近东给家乐福中国员工的一封内部信。在信里,张近东对3万名家乐福中国员工加入苏宁表示欢迎,同时对于双方合作以后所承载的发展使命与战略方向,也做了进一步明确。张近东在信中表示,零售变革已进入深水区,双方的合作是行业升级的必然选择,“时代需要苏宁和家乐福这样在各自领域对零售本质有着深刻理解、拥有核心能力的企业走到一起,积极探索零售发展的新道路,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据接近苏宁相关人士透露,当日,张近东还将与家乐福中国核心高管召开会议。一系列动作表明家乐福中国正式进入苏宁时刻,双方的融合之路将全面开启。
智慧零售赋能抢占消费升级风口
2018年11月,国美与家乐福尝试合作,一度达成战略合作。苏宁收购家乐福中国完成后,曾经的合作伙伴关系将如何处理?记者从苏宁方面获悉,截止到2019年8月底,国美入驻家乐福100多家门店。目前国美发光面已撤场完毕,苏宁易购已全面对于家乐福电器3C区域进行改造,补足之前的商品及供应链的建设,2019年9月28日将在全国同开超200家店。
作为苏宁大快消体系的一环,家乐福中国的品牌和运营将保持独立。在经营上,苏宁全渠道的布局将进一步为家乐福提供广阔的流量、丰富的零售场景和完善的闭环生态。苏宁易购主站、苏宁易购天猫旗舰店、苏宁拼购、苏宁小店、零售云等平台与场景,都将成为嫁接家乐福商品、服务的桥梁,通过B2C电商、O2O到家业务、零售云渠道的拓展,助力家乐福完成互联网化转型。在技术上,将逐步实现家乐福自身的O2O融合、信息化升级,助力其业务向系统化、信息化、智慧化发展,同时推动零售前沿技术在家乐福前中后台的落地和应用。
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未来家乐福中国还将在1-3线城市开设300家新型互联网化门店并完成现有门店的改造,同时联合苏宁小店全面推出到家服务,打造国内领先的社区生活中心。依托苏宁零售云,家乐福中国还将全面赋能四六级市场快消类中小零售商,输出供应链、物流、科技能力,带动中国快消品低线市场流通效率的提升。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决定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
二、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三、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退(抵)税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附件)修订并重新发布(附件1)。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是指承包方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以承包他人运输工具舱位的方式,委托发包方实际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是指纳税人之间签订运输协议,在各自以承运人身份承揽的运输业务中,互相利用对方交通运输工具的舱位完成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
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前期分三批取消60项税务证明事项基础上,又印发《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在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5个省(市)税务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
诚信推定 构建新型监管和服务机制
近年来,税务总局不断加强纳税信用建设,为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服务质效创造了条件。开展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旨在探索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努力构建基于诚信推定的新型征纳关系,让诚信成为守信纳税人、缴费人的“通行证”,同时对失信者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
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税务机关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但是,申请人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处理处罚,按规定记入纳税信用,且不再对该申请人适用告知承诺。
先行先试 破解办税痛点堵点难点
此次纳入告知承诺制试点的税务证明事项共14项,主要涉及办理减免退税所需证明。其中,有6项涉及办理个人房地产交易税收减免事项所需相关证明。例如,纳税人办理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又如,纳税人办理个人购买住房按规定减免契税时,需提供的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等,着力破解纳税人反映的办事难、办事繁、多头跑问题,切实增进房地产交易办税便利。
其余8项试点事项,涵盖了办理有关税务事项所需资格资质证明、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检测证明等,拟通过试点,为进一步精减上述类型的证明积累经验、探索路径。
强化核查 推进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
此次试点的重要任务之一,是通过部门间数据信息共享等措施加强核查,为进一步减少事前证明材料报送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为此,《工作方案》要求试点实施单位针对试点税务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对社会关注的事项等,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琍认为,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能够从源头上减少纳税人事前证明材料的报送,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事后管理,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欺瞒行为,将进行失信惩戒。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着力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上海财经大学发布《中国增值税减税政策效应季度分析报告》
作为2019年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重头戏”,深化增值税改革自4月1日起实施,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发布《中国增值税减税政策效应季度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该报告是评估团队在前期大量资料准备和数据统计分析基础上,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而最终形成的。报告包括增值税减税规模分析、增值税减税现阶段的效应分析、增值税减税长期的效应分析,以及完善建议四部分,力求客观分析、综合反映增值税减税成效,并对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政策、制度提出建设性意见。
减税规模幅度空前:实施首季减税3185亿元
《分析报告》显示,2019年4-6月,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减税额分别为1113亿元、1105亿元和967亿元,合计减税3185亿元,总体实现了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部分行业税负有所降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预期目标。
受行业销售额、纳税额和减税率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影响,减税具有行业高度集中特点,其中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两大行业减税占比78.54%,体现了我国增值税改革对制造业的促进作用。分地区看,减税占比与经济规模、纳税规模呈正比,并受地区经济结构影响,发达地区减税占比高,居前5位的省份均处于发达地区且减税规模占总体减税量超过40%。
减税效应初步显现:拉动经济增长、提升企业盈利水平
深化增值税改革所释放出的减税红利,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对冲了经济下行压力,《分析报告》显示,增值税减税在2019年4-6月已经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显著的带动作用。
在营业收入方面,增值税减税显著提高了重点税源企业(10万户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营收水平,提高幅度约为3.27%,且对民营经济的带动作用要大于平均水平,带动民营经济营收增长4.54%,是平均水平1.39倍。在营业利润方面,增值税减税显著提高了企业盈利能力,使得重点税源企业利润率平均提高1.58个百分点,并使得2.4%的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在研发支出方面,增值税减税大幅提高了企业的研发支出水平,并且对民营企业研发支出的促进作用最大。
与此同时,增值税减税还显著提振了企业的经营信心,具体表现在增值税减税大幅提高了重点税源企业的购销合同签订金额、用电量。研究显示,增值税减税对重点税源企业购销合同签订金额的提高幅度高达7%,对重点税源企业用电量的提高幅度约为6.07%。
除此之外,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还显著改善了营收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企业的经营状况。研究显示,起征点提高显著提升了3万元至10万元之间企业的营收收入,提升幅度高达8.7%;这部分企业的盈利水平提高幅度在1.5%左右,并且可使0.8%的企业扭亏为盈。
减税效应持续释放:未来三年对我国经济发展均有提振作用
《分析报告》显示,2019年增值税改革不仅在二季度对经济起到了拉动作用,并将在未来三年左右的时间内持续带动我国经济增长。具体表现在:
在宏观经济方面,增值税改革对我国主要宏观经济变量均具有明显的提振效果,可以累计带动GDP增长0.362%,若以2018年数据推算,相当于带动我国GDP增加3014亿元,其中,对2019年GDP增长的带动作用约为0.181%。累计带动就业增长0.028%,相当于增加21.74万个就业岗位。与此同时,减税还会通过带动利润、就业增加等方式来影响居民的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2019年增值税改革会使得我国居民消费增长1.413%。
在收入分配方面,由于增值税是间接税易于转嫁,消费者承担了大量的增值税负担,减税时消费者的获益相应更大。同时,受边际消费递减规律影响,低收入群体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大于高收入群体,因此减税的收益对低收入群体影响更大,会使我国基尼系数下降0.181%,改善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在产业结构方面,2019年增值税改革对工业的促进作用最大,减税后政府购买服务支出减少是服务业增长幅度较小的重要原因。
减税效应尚有提升空间:客观分析机理,凝聚多方减税合力
《分析报告》指出,增值税作为我国规模最大、占比最高的税种,其减税的直接影响和效果,一方面是企业减税,另一方面则是政府减收,由于减税幅度较大,增值税短期减收明显,对财政形成较为严峻挑战。应对增值税减税给财政带来的挑战,需通过节约政府开支、调整财政预算等手段,以短期财政减收来换取长期财政经济可持续发展。
《分析报告》认为,社会需理性看待增值税减税预期。虽然增值税减税规模空前,但由于减税要通过市场起作用,降低税率虽然减轻了总体税负,但不同产业和处于产业链不同环节的企业,由于在定价权上的地位不同,适用税率也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增值税减税受益不同,部分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减税获得感与减税预期差异就更大。
《分析报告》认为,深化增值税改革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强度大、难度高特点,既需要税务部门努力推进,也需要有关部门协力支持,更需要广大纳税人密切配合。
为此,税务部门精心规划,统筹安排,构建起“一竿子到底”的统一指挥体系,制定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使深化增值税改革方案平稳落地、高效推进。特别是近期税务总局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全面排查各地存在的共性问题,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
《分析报告》建议,下一步,税务部门需持续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协调推进,切实解决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让减税降费政策效果充分显现,把减税降费红利转化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云南省政府要求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近日,云南省省长阮成发主持召开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会议听取了云南省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工作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动下,云南省减税降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下一步,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减税降费工作成效作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扎实抓好完善工作机制、深化社保制度改革等工作,不折不扣把中央关于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要结合国务院第六次大督查发现的问题,加强督促检查,严格管理、严肃追责,坚决杜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发生。
据了解,云南省税务部门始终把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作为落实好减税降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各项政策落实落细。今年1月~7月,全省新增减税降费248.8亿元,其中新增减税210亿元,新增降费38.8亿元,全省726.56万户(次)纳税人、缴费人享受到政策红利。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法发布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意见对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保障监督等予以明确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保障监督等进行了明确。
《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意见》明确,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主审)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等,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意见》明确,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院长批准。未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有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执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意见》强调,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确定具体步骤 完善公证制度吉林推进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围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保全、取证、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的主要任务,确定了具体实施步骤,扎实推进全省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
《实施方案》强调,试点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致力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公证制度,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试点工作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扩大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框架下建立和完善。
《实施方案》明确,各地以时间为节点,依次按照衔接会商、调研论证、规范流程、全面启动四个阶段推进试点工作。要在完成各地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衔接会商和参与事项可行性论证工作基础上,围绕已确定的本地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事项,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服务方式、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操作规范。要探索推进信息平台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应用,逐步实现纠纷在线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数据分析,送达、取证、保全、执行等工作的网上委派,相关法律文书的网上传递,有关业务数据的互查共享。《实施方案》还明确,从今年12月20日起,吉林各级人民法院和65家执业公证处全部启动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
十大系统平台集中上线运行辽宁信息化助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全省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十大系统平台。
《方案》明确了各平台建设标准、内容功能及完成时限。《方案》指出,将建设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实现诉讼服务大数据集成和大平台管理;建设和应用统一的在线调解平台,确定在线办理案件数量占调解案件数量的30%以上;建设和应用统一的繁简分流管理系统,实时对繁简案件识别、分流、办理、退回等数据进行汇总,保证审判资源合理分配;建设和应用集中保全平台,实现保全业务申请、保函、裁定等“一站式”网上集中办理;建设和应用司法鉴定平台,集案件流程节点跟踪管理、事项申请、在线提交报告、机构考核评价等功能于一体;建设和应用12368诉讼服务热线系统管理平台,完善信息查询、诉讼咨询、投诉举报、涉诉信访、意见建议等功能,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联系渠道;建设和应用辽宁移动微法院,实现“线下”“线上”诉讼服务活动的有机融合;建设和应用道交一体化处理平台,加快实现法院与交警、保险、司法部门的数据联通共享,提供道交案件调解全流程处理;建设和应用辽宁法院诉讼服务网,为诉讼当事人、律师、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在线业务办理,实现“一网通办”、内外联动、业务协同等。
据介绍,诉讼服务网、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道交一体化处理平台等系统已在部分法院投入使用。根据《方案》确定的时间表,绝大多数平台有望在年内上线运行,推进辽宁法院诉讼服务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全力推进涉营商环境各项改革落地生根河北助推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全力推进涉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为河北营造更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指导意见》共36条,涵盖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破产审判机制、提高金融审判质效、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进高素质队伍建设等内容。
《指导意见》提出,要创新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各项具体措施,加强涉自贸实验区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为全省对外开放提供强有力司法支撑。
《指导意见》明确,要严格规范审判执行工作,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规范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禁止超范围超标的保全,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指导意见》还对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执转破”等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 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揭牌成立
9月26日,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和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分别在海南海口、三亚揭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东川出席揭牌启动仪式,并为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揭牌。
海南省委常委、三亚市委书记童道驰,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星泰,省政府副省长冯忠华出席仪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凤超主持。
罗东川指出,批准设立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和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高度重视和最高法院对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大力支持。希望海南各级法院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服务国家战略,为海南法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树立精品审判意识,传递清晰明确的司法价值取向,给投资者稳定的心理预期,引导市场竞争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与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机构的衔接,建设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心,打造法治新高地。
海口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法院批复设立的第20家知识产权专门法庭。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是全国首次设立省级跨区域集中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专门法庭,集中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两类专门法庭的设立对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具有标志性意义。
其 他 OTHER
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三、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四、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五、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诉贵州省六盘水双元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阮正华、田锦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弘聚公司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人员将其生产的640吨废酸液倾倒至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上皋村的一个废弃煤井内。2015年10月20日,金诚公司采取相同手段将其生产的23.7吨废碱液倾倒至同一煤井内,因废酸、废碱发生剧烈化学反应,4名涉嫌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人员当场中毒身亡。经监测,废液对井壁、井底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事件发生后,原章丘市人民政府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指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为具体工作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金诚公司、弘聚公司磋商未能达成一致,遂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2.3亿余元,两被告对上述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并请求判令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弘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和金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导致案涉场地生态环境损害,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请求的赔偿金额,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了《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参与制作的相关评估及审核人员出庭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的专家也出庭对此给出说明,金诚公司、弘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故对鉴定评估意见依法予以采信。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主张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帷幕注浆范围内受污染的土壤、地下水修复费及鉴定费和律师代理费,均是因弘聚公司的废酸液和金诚公司的废碱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引起的,故应由该两公司承担。因废酸液和废碱液属不同种类危险废液,二者在案涉场地的排放量不同,对两种危险废液的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损害后果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污染修复成本等,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弘聚公司、金诚公司、专家辅助人、咨询专家之间意见不一,《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对此也未明确区分。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酌定弘聚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金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据此确定二被告应予赔偿的各项费用。弘聚公司、金诚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警示和教育环境污染者,增强公众环境保护意识,依法支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弘聚公司、金诚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污染事件发生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因二被告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认定二被告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存在较大困难。人民法院充分借助专家专业技术优势,在查明专业技术相关事实,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划分污染者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由原、被告分别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从专业技术角度对案件事实涉及的专业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二是由参与《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的专业人员出庭说明并接受质询;三是由人民法院另行聘请三位咨询专家参加庭审,并在庭审后出具《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专家咨询意见》;四是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还针对金诚公司应支付的赔偿款项,确定金诚公司可申请分期赔付,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在保障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的同时,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妥善处理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辩证关系。同时,人民法院在受理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先行中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完毕后,就环境公益诉讼中未被前案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对妥善协调两类案件的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
【点评意见】
因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致生态环境损害,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的较为典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责任承担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是本案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突出由多方专家参与,为事实认定提供了技术支撑。此案中的二被告先后倾倒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含量均不相同的危险废物,因不同物质相互作用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原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和被告金诚公司分别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法院如何认定和采信进而合理分配二被告的责任承担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受案法院充分发挥技术专家在查明专业事实上的功能和作用,除通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还依职权聘请了三位咨询专家参加庭审并出具咨询意见,较为全面的调查了本案所涉专业技术问题,为鉴定意见的采信提供了技术支持。但值得注意的是,经过鉴定的专业事实和司法认定的法律事实并非完全相同。法院应运用以证据判断事实的规则,对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及其理由进行充分阐释,在由技术判断到法律判断的转化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制作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的规范化环境司法裁判文书。
二是本案在对责任的认定和分担方式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法院基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根据二被告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责任的承担上,考虑到金诚公司仍在正常经营,确定金诚公司可申请分期赔付,这种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力争“共赢”的探索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但对如何分期赔付以及怎样监督该企业所应支付的每期费用足额到位,为后续执行留下了较大“悬念”。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与生态环境损害恢复的技术性、系统性、长周期性直接相关,在裁判文书中认定责任承担方式的同时制作生态环境恢复方案、明确履行方式对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至为重要,可参考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有益经验,创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附生态恢复方案的判决书”方式。
此外,本案在诉讼程序上也进行了有益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社会组织和本案原告先后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分别立案受理并中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本案审理裁判后再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作出裁判,是衔接两类诉讼程序和规则的一种新探索。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负责处理重庆藏金阁电镀工业园园区入驻企业产生的废水。2013年12月,藏金阁与首旭公司签订为期4年的《委托运行协议》,由首旭公司承接废水处理项目,使用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设备处理废水。2014年8月,藏金阁公司将原废酸收集池改造为废水调节池,改造时未封闭池壁120mm口径管网,该未封闭管网系埋于地下的暗管。首旭公司自2014年9月起,在明知池中有管网可以连通外部环境的情况下,利用该管网将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放至外部环境。2016年4月、5月,执法人员在两次现场检查藏金阁公司的废水处理站时发现,重金属超标的生产废水未经处理便排入外部环境。经测算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违法排放废水量共计145624吨。受重庆市人民政府委托,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以虚拟治理成本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量化评估,二被告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量化数额为1441.6776万元。
2016年6月30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以藏金阁公司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5月5日将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排入港城园区市政废水管网进入长江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12月29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首旭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
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对二被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将两案分别立案,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对两案合并审理。
【判决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具备合法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二原告基于不同的规定而享有各自的诉权,对两案分别立案受理并无不当。二被告违法排污的事实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行政判决所确认,本案在性质上属于环境侵权民事案件,其与刑事犯罪、行政违法案件所要求的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存在差异,故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鉴于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构成环境污染共同侵权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明标准,应当认定藏金阁公司和首旭公司对于违法排污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共同行为,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1.6776万元,由二原告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用于开展替代修复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第三方治理模式下出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藏金阁公司是承担其所在的藏金阁电镀工业园区废水处置责任的法人,亦是排污许可证的申领主体。首旭公司通过与藏金阁公司签订《委托运行协议》,成为负责前述废水处理站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主体。人民法院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判定藏金阁公司与首旭公司之间具有共同故意,应当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教育和规范企业切实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同时,本案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和责任构成要件,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不当然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严密法治观,依法处理三类案件诉讼衔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点评意见】
本案是重庆市首例、全国第二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制度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本案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两种诉讼制度在诉讼主体、适用范围上都有差别,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道难题。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既支持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又鼓励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表达了人民法院对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决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本案明确了第三方治理模式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排污主体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排污,但排污主体监督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并不因民事合同约定而免除。如果排污主体未尽法定监督义务,其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本案还指明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不同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承担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可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更进一步的司法实践探索。
三、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开磷化肥公司委托息烽劳务公司承担废石膏渣的清运工作。按要求,污泥渣应被运送至正规磷石膏渣场集中处置。但从2012年底开始息烽劳务公司便将污泥渣运往大鹰田地块内非法倾倒,形成长360米,宽100米,堆填厚度最大50米,占地约100亩,堆存量约8万立方米的堆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显示,此次事件前期产生应急处置费用134.2万元,后期废渣开挖转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为757.42万元。2017年1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指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作为代表人,在贵州省律师协会指定律师的主持下,就大鹰田废渣倾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宜,与息烽劳务公司、开磷化肥公司进行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17年1月22日,上述各方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清镇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在贵州省法院门户网站将各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后,清镇市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裁定确认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息烽劳务公司、开磷化肥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在贵州省律师协会主持下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后,全国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该案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可借鉴的有益经验。人民法院在受理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发生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赔偿协议情形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力保障了赔偿协议的有效履行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切实开展。本案的实践探索已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所认可和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也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点评意见】
本案的亮点在于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则,化解了试点阶段磋商协议的达成及其司法确认的若干法律难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素材。贵州法院的这一实践样本彰显了法院的司法智慧。一方面,首创了由第三方主持磋商的制度,即由省律师协会主持、赔偿权利人与义务人展开磋商程序,并促成赔偿协议的达成。双方磋商过程中的第三方介入,有助于维持程序中立、促进当事人沟通、协助当事人发现其利益需求。另一方面,首创了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前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公告的制度。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涉及损害事实和程度、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等内容,不仅涉及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利益的调整,也会波及到不特定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问题,人民法院将赔偿协议内容公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浙江上峰建材有限公司、诸暨市次坞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1日,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会同诸暨市公安局对上峰建材公司联合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采用在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监测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石灰中和后的气体等方式,达到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目的。上峰建材公司超标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对周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经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鉴定评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110.4143万元,鉴定评估费用12万元 ,合计122.4143万元。上峰建材公司违法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已通过周边次坞镇大气生态环境稀释自净,无须实施现场修复。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经与上峰建材公司、次坞镇人民政府进行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各方同意上峰建材公司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上峰建材公司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数额110.4143万元的基础上,自愿追加资金投入175.5857万元,合计总额286万元用于生态工程修复,并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修复工程。二、次坞镇人民政府对修复工程进行组织、监督管理、资金决算审计,修复后移交大院里村。三、修复工程完成后,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评估,提交验收评估意见。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验收鉴定评估费由上峰建材公司承担,并于工程验收通过后7日内支付给鉴定评估单位。五、如上峰建材公司中止修复工程,或者不按约定时间、约定内容完成修复的,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向上峰建材公司追缴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议》内容进行了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或意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内容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遂裁定确认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大气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映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聚焦空气污染防治,提出“蓝天保卫战,我是行动者”的口号,显示了中国政府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本案中,上峰建材公司以在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监测取样管上套装管子并喷吹石灰中和后的气体等方式,干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排放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虽然污染物已通过周边大气生态环境稀释自净,无须实施现场修复,但是大气经过扩散等途径仍会污染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不能因此免除污染者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案涉赔偿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明确由上峰建材公司以替代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对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的积极探索。本案体现了环境司法对大气污染的“零容忍”,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此外,经磋商,上峰建材公司在依法承担110.414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自愿追加资金投入175.5857万元用于生态环境替代修复,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推动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点评意见】
因大气污染致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均会碰到两个具有共性的问题:其一,排污者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质,因空气的流动,通常在案发后已检测不出,或检测不到污染损害结果。怎么办?排污者有没有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要不要修复?其二,若要修复,如何修复,是否一定要在案发地修复?本案较好地回答了这两个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首先,上峰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虽然通过周边次坞镇大气环境本身的自净已经稀释、飘散,但并不等于大气环境没有受到损害。损害是存在的,只不过损害没有在当时当地显现出来。上峰公司排放的污染物飘散到其他地方,势必会对其他地方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故此,上峰公司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其次,由于大气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特殊性,对大气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往往是通过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来实现的。但问题是,案发后上峰公司排入周边次坞镇大气环境的污染物客观上已经自然稀释、飘散,再对其修复已无实质意义。由此产生了上峰公司以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对大气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
五、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诉贵州省六盘水双元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阮正华、田锦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诉称:2017年以来,双元铝业公司、田锦芳、阮正华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解铝固体废物运输至贵阳市花溪区溪董家堰村塘边寨旁进行倾倒,现场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2018年4月10日,又发现花溪区查获的疑似危险废物被被告转移至修文县龙场镇营关村一废弃洗煤厂进行非法填埋。事发后环保部门及时对该批固体废物及堆场周边水体进行采样送检,检测结果表明,送检样品中含有大量的水溶性氟化物,极易对土壤、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该批固体废物为疑似危险废物。经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显示,该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场地生态修复费用、送检化验费用、环境损害评估费用、后期跟踪检测费用、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监督及修复评估费合计413.78万元。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与三赔偿义务人多次磋商未果,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涉及边寨违法倾倒场地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送检化验费用、鉴定费用、场地生态修复费用及后期跟踪监测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二、涉及修文县龙场镇营关村废弃洗煤厂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送检化验费用、鉴定费用、场地生态修复费用、后期跟踪监测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三、由赔偿权利人的代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6月1日前牵头组织启动案涉两宗被污染地块后期修复及监测等工作。三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后,应于支付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供给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异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现双元铝业公司、阮正华、田锦芳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了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多次主持调解,力促各方当事人在充分考虑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并在调解书中明确了被污染地块修复的牵头单位、启动时限等,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同时,人民法院考虑到生态环境修复的长期性,在调解书中明确将后期修复工作的实际情况纳入法院的监管范围,要求三被告及时向法院报送相关履行单据,最大限度保障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
【点评意见】
本案系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为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了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原则,目的在于让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尽早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尽快启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在职权范围内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案,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除了可以顺应当事人双方希望尽快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达成一致的基本愿望外,还提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效率,保护了亟待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圆满解决还涉及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实际执行,其结果具有很强的延时性。为此,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的基础上,就调解协议的实际履行所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包括实施费用、修复工作的行为监督与资金管理以及修复效果保障等内容都作出具体安排,并调动参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各方主体认真履行义务,充分体现了调解方式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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