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90期


本期要点

重大制度创新“同股不同权”

科创板的制度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显现。9月27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审议通过了金山办公、优刻得、卓易信息3家企业的首发上市申请。其中,优刻得是科创板首家获受理并过会的同股不同权企业,若优刻得成功发行上市,A股市场将诞生“同股不同权”第一股。

心脉医疗成为港股分拆子公司 成功闯关科创板第一家

今年7月22日首批登陆科创板的心脉医疗,其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共有8名股东,其中,控股股东香港心脉持有公司3290.2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0.96%,微创投资持0.83%股权,其与香港心脉均为港股上市公司微创医疗的全资子公司。这层“血脉关系”,也让心脉医疗成为港股子公司成功闯关科创板的第一家。

银保监会和央行联袂发布《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

日前,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了《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展示了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最新数据成果,总结了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各类市场主体在增加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供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技术和产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加强信用信息和担保增信体系建设、完善差异化监管机制、强化货币财税政策激励、弥补制度短板、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的各项举措。

会计师事务所外包审计项目引发讼诉

案涉合同签订后,苏瑞华公司指派以沈玉河为首的项目团队开展审计工作,至苏瑞华公司正式提交审计报告最终版本时,思度公司发现签名落款的是夏修磊、李世林两位会计师,进而在收到本案起诉状时发现沈玉河并非苏瑞华公司的执业会计师,而是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此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苏瑞华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没有法律依据,其自始自终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审计报告。

香港订立《禁止蒙面规例》 5日零时起生效实施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4日召开特别行政会议,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

立《禁止蒙面规例》,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止暴制乱。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重大制度创新“同股不同权”

静待分拆上市科创板细则 投行辅导先行占位

三大行业分拆上市优势明显

年内120家企业登陆A股市场 高端制造业新股占比高

上海证券交易所启动“2019年世界投资者周”系列活动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优刻得成科创板“同股不同权”首单

心脉医疗成为港股分拆子公司 成功闯关科创板第一家

三达膜冲刺科创板 拟募资14.1亿元

海南海药实控人变更获批 高质量发展添助力

景峰医药获得盐酸川芎嗪GMP证书

税  务TAXATATION

银保监会和央行联袂发布《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功能 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

金融委会议“点名”政策性金融机构“深改” 发挥好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联合召开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任务部署会部署全面推开划转工作

税务总局: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2019年10月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为高空抛物坠物织密责任之网 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综述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区分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如何释明

会计师事务所外包审计项目引发讼诉

其  他 OTHER

香港订立《禁止蒙面规例》 5日零时起生效实施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重大制度创新 “同股不同权”

 科创板的制度创新在实践中不断显现。9月27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审议通过了金山办公、优刻得、卓易信息3家企业的首发上市申请。其中,优刻得是科创板首家获受理并过会的同股不同权企业,若优刻得成功发行上市,A股市场将诞生“同股不同权”第一股。

   资料显示,优刻得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中立第三方云计算服务商,在优刻得本次申报科创板之前,今年3月17日公司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的安排: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

   美国市场“同股不同权”制度有很长的历史,实行“同股不同权”的高科技上市公司非常普遍,在美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京东、百度、阿里也都有这方面的安排,这一制度安排是美国市场吸引他国企业前往上市的因素之一。香港股市此前缺乏这方面的安排,2013年阿里巴巴就是因这一原因离开第一首选上市地香港,前往纽约,港交所为弥补这个缺憾专门修改了法规,2017年多家大型内地互联网企业也因此登陆香港。

   A股市场一直缺乏这样的制度安排,肩负制度创新使命的科创板理应在这一问题上取得突破。今年4月17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上市公司增设条款,以对接此类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安排。

   今年6月,最高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安排,提出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的层面上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同股不同权的股权设计能在保障创始团队控制权的前提下,尽可能吸纳社会资本,有利于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科创板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是制度的重大创新,可以预料,如果“同股不同权”在A股市场顺利破局,将在制度层面上缩小境内外股市的差距,有利于把更多的优质上市资源留在境内。同时,股市的创新也将传导到创投市场,对创投市场形成利好。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同股不同权”可能产生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问题,前述最高院《意见》提出了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

   在制度设计上,科创板也将对同股不同权企业持续监管。比如表决权差异安排只允许公司在上市前设置、发行人上市申请要求更为严格等。上交所将要求强化内外部监督和信息披露,防止滥用特别表决权。

静待分拆上市科创板细则 投行辅导先行占位

 国内多家A股上市公司通过公告或者调研等渠道,向市场传达了促成子公司分拆上市科创板的意愿。

   从字面上就知道,分拆上市是两个过程,一个是分拆,上市公司将发展前景良好,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子公司,从母公司体系中分拆出去,形成新的股份公司;第二步是上市,新的股份公司公开发售股份并上市,使公司拥有两个资本运作平台。

   东北证券研究总监付立春表示,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上市涵盖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它们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并且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上市仅指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这种情况在A股市场发生较少,主要是将分拆后的公司在其他资本市场上市。

   由于中国对于分拆上市的相关规定较少,关于分拆上市科创板政策的细则和解释还未出台。付立春说:“鼓励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科创板,可以为科创板输送更多优质的企业,同时有利于母公司股东收益增加和企业融资,这也是中国资本市场成熟的表现之一。但分拆上市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可能导致母子公司之间违规关联交易,或者引发子公司占用母公司资金,损害母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甚至母子公司间形成竞争关系。如何稳妥的让上市公司实现分拆上市,对投行及保荐机构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付立春介绍,若未来分拆上市科创板的细则出台,势必会激发A股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热情,这会给保荐机构带来更多的业务量。但科创板的估值体系与A股市场不同,需要平衡两个市场对公司不同的估值认定,防止利益输送,这不仅是监管层要考虑的问题,更是对保荐机构业务能力的考验。

   “这里面又涉及子公司是否是上市公司并表的业务主体,公司分拆上市后如何保证对子公司股权控股等诸多问题。对于保荐机构来说,工作量增加了远远不止一倍,而且还有可能因为分拆上市较为复杂,出现新的业务形式和服务机构。”付立春表示。

   有券商投行人士表示,允许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科创板,一些投行部门已经开始接洽分拆上市业务,提前做相关准备。目前投行部门对分拆上市的辅导工作,一方面是帮助上市公司筛选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子公司,履行一些必要的程序;另一方面则协助上市公司梳理好与拟分拆公司的股权和业务关系,为这些公司单独IPO提供财务、股东结构方面的整改建议。

三大行业分拆上市优势明显

8月23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沉寂了多年的“分拆上市”再度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华泰策略团队负责人张馨元表示,A股境内分拆上市破冰,是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中重要的一环,有望促进优质企业投融资、专注主业经营。

   “从资产流动性改善的角度来看,分拆上市有利于推动现金流充裕的头部企业增加对外投资;从公司治理角度来看,分拆上市或使得上市公司更加专注主业,促进A股新陈代谢。”张馨元分析认为。

   同时,对于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登陆科创板的问题,北京匀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李想表示,从企业的角度看,由于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具有资金周期长、技术密集、研发费用高等特点,所以企业(业务)被分拆成子公司并登陆科创板对于母公司来说,不仅解决了子公司(业务)方面的资金问题,减轻了母公司的经营压力,还减少了对母公司其他业务的影响,对于母公司来说十分有利。同时,自科创板开设以来,始终面临登陆企业较少,资金流入困难等问题,此次分拆上市再次被提及,将会直接增加科创板申请企业的数量,为科创板扩容提供新的生力军。

   “资本市场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司的融资问题,同时,国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为了帮助符合科创板定位的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以达到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提高研发速度的目的。”李想进一步分析道,如果母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一旦分拆出的子公司成功登陆科创板,则会由原有的一家上市公司变为了两个同时具有市值的主体公司,两家公司相辅相成,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信赖与看好,有利于企业估值的提升。

   相比2004年和2010年境内外分拆上市规则,《若干规定》新增三大分拆上市条件,强调公司治理和盈利能力。这一要求也是针对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乱象,强调公司治理,鼓励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对此,李想认为,从监管层的角度看,需要加大审查力度,严格审查申报企业的合规性等问题。

   “首先要看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一些虚假操作,比如高估不良资产,低估优良资产等,其次要看是否存在潜在的利益输送,以及关联交易是否符合规定。”李想进一步表示,监管层的审查不能只停留在登陆与未登陆这一节点,而应对分拆并成功登陆科创板的子公司及其母公司同时进行持续审查,例如三年至五年内的市值波动、盈利情况、资产情况以及具有科创板属性的研发投入占比等等,只有持续的严格审查,才能尽可能减少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违规行为,为投资者保驾护航,稳定市场信心。

   同时,李想表示,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登陆科创板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投资者需要考虑上市公司分拆的动机是什么,其次需要考虑上市公司分拆的合规性问题,最后再去思考是否值得进行继续投资,这关系到投资者接下来的投资决策问题。”李想进一步分析道,投资者还需要注意分拆子公司登陆科创板以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违规的关联交易等问题。

   对此,张馨元表示,符合分拆上市相关规定的上市公司主要分布在房地产、医药、电力及公用事业、电子元器件、交通运输等行业,国有企业占比约43%。

   从以上几个行业可以看出,医药、电子元器件以及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上市公司,符合分拆子公司登陆科创板要求的数量比较多。

年内120家企业登陆A股市场 高端制造业新股占比高

今年以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不断加强,监管部门支持企业直接融资。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显示,以首发上市日统计,截至9月29日,年内有120家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融资额合计达1313亿元。

   “今年以来,首发企业上市家数已经超过2018年全年,融资金额也已基本接近2018年全年水平。”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表示。

   此外,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显示,三季度以来,新股上市节奏明显提速,共有54家企业上市,相比二季度上市企业33家,环比增长64%。

   对此,中信改革发展基金会研究员赵亚赟9月29日表示,三季度以来,新股上市规模增大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股市局部企稳并小幅上涨,投资者信心有所恢复;二是央行开始降准并用市场手段引导利率下行,从而提供了相对充足的流动性;三是上市公司盈利情况有所改善。

   值得关注的是,同花顺iFinD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年内证监会发审委共审核96家上会企业,其中80家过会,过会率为83.33%,相比去年同期,今年IPO过会率大幅提高。

   对于IPO发行常态化,何南野表示,一是让上市的可预期性增强,降低企业因不可预期性而造成的上市成本增加;二是让更多的IPO企业可以通过登陆资本市场获得更多资金,助力企业发展;三是与后续逐步推出的严格退市机制相结合,形成“有进有出”更为良好的资本市场生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功能。

   另外,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从三季度新股上市所属证监会行业新门业分类来看,有13家上市公司属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占比24%;10家上市公司属专用设备制造业,占比19%;7家公司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占比13%。

   “由此可见,国家出台政策鼓励进口替代,让这些高端制造业面临广阔的发展机会;同时也体现出我国经济转型取得了一定成功,新经济的发展开始提速。”赵亚赟表示。

   在何南野看来,我国经济经过多年的转型升级之后,确实已呈现出科技企业和高端制造业等优秀企业占比较高的局面,这些企业正成为上市的主力军。值得一提的是,政策层面大力支持科创企业和高端制造业企业上市,监管部门也多次强调要想方设法促进这些企业的直接融资,让其上市变得更为便捷。科创企业和高端制造业企业的上市,充分体现出资本市场在不断发挥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启动“2019年世界投资者周”系列活动

2019年9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了“2019年世界投资者周(World Investor Week 2019)”活动开幕仪式,上交所总经理蒋锋、副总经理阙波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副总经理黄勇、会员单位、投资者代表共同鸣锣,启动“世界投资者周”活动。

   “世界投资者周”是由国际证监会组织(以下简称IOSCO)于2016年提出设立的一项全球性的活动,旨在提升市场各方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展示世界范围内证券监管机构关于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的良好实践。今年,第三届“世界投资者周”活动共有来自87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8个全球性或地区性组织、投资者协会参与。值得一提的是,IOSCO和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首次邀请全球证券交易所在活动期间共同鸣锣,进一步推动投资者财经素养的普及,提升“世界投资者周”活动的国际影响力。

   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统一部署下,上交所自去年起开始参加“世界投资者周”活动,在2018年国庆期间以“要投资,先求知”为主题推出了系列音频投教节目,获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响。今年,结合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等重点工作,上交所将于10月1日至6日推出以“走近科创,你我同行”为主题的“世界投资者周”特别节目,通过“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上交所投教官网,以漫画、微电影、说唱作品、有声读物等生动有趣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科创板相关知识,提示投资风险,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开展“世界投资者周”活动是上交所在全球资本市场日益重视投资者教育与保护的大背景下,主动传播中国声音,在国际平台积极展示中国投教投保工作经验的有益实践。后续,上交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探索投资者教育与服务的新理念、新方法,提供专业、高效、智能化的投资者服务,切实提升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获得感。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优刻得成科创板“同股不同权”首单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27日召开了27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企业的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其中,优刻得是目前科创板过会的第一家“同股不同权”企业。

   本次审议会议上会的金山办公、优刻得都是明星企业。金山办公实际控制人是小米创始人雷军,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2017年至2018年共实现净利润2.14亿元和3.11亿元,产品主要包括WPSOffice办公软件和金山词霸等。

   优刻得的核心业务是公有云业务。优刻得最特殊的一点在于“同股不同权”。根据特别表决权设置安排,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本次发行前,季昕华3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26.8347%的股份,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通过设置特别表决权持有发行人64.7126%的表决权。

   卓易科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云计算设备核心固件(BIOS、BMC)技术与云平台技术,一方面根据云计算设备厂商需要提供BIOS、BMC固件定制开发和技术服务;一方面运用自主开发的卓易云平台技术,向政府和企业客户提供端到端的安全化、多样化云解决方案。

   上市委审核意见中,金山办公募资的合理性是重点之一。上市委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募集资金规模、投资方向和业务发展的匹配性、募集资金投入期间毛利率、研发费用、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具体实施中需主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和应对安排,如技术开发、产品销售、行业竞争等。

   优刻得的业务成长性等问题被关注,上市委要求公司同行业龙头企业充分披露发行人市场经营环境变化及对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风险,并具体分析未来三年公司主营业务的产品单价、业务成本变动趋势及相应净利润表现,补充披露需提请投资者关注的风险因素。上市委还要求公司披露募投项目是否会导致产能过剩等问题。

   卓易科技云业务的区域性等问题被重点关注。上市委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云服务集中于特定地区、特定客户对其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其政企云业务在宜兴以外其他地区和领域复制推广的具体进展情况,其云服务业务的成长性以及国内同类地区云服务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服务商情况,并比较说明其核心竞争力和区域拓展能力。

心脉医疗成为港股分拆子公司 成功闯关科创板第一家

对于分拆上市新政,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将助力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事实上,港交所此前也曾设定9条规定规范港股分拆上市,主要包括新公司符合上市要求;母公司的持续上市时间、盈利能力;新公司与母公司董监高等相关人员的独立性;新公司与母公司业务与职能的独立性;对于母公司原有股东利益的保护等方面。

   而在A股市场上,也已经有一家科创板上市公司是由港股分拆而来。今年7月22日首批登陆科创板的心脉医疗,其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共有8名股东,其中,控股股东香港心脉持有公司3290.2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0.96%,注册地为中国香港。微创投资持0.83%股权,其与香港心脉均为港股上市公司微创医疗的全资子公司。这层“血脉关系”,也让心脉医疗成为港股子公司成功闯关科创板的第一家。

   除了已经登陆科创板的心脉医疗外,港股威胜控股旗下的威胜信息也于9月9日回复了科创板第二轮问询,上交所共对威胜信息提出15个问题,主要涉及公司独立性、知识产权完整性、财务数据、股东情况等。

   港股转战A股,除了分拆上市外,选择整体上市的也不在少数。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为投资者熟知的中国通号就是采用整体上市模式申报科创板上市的。2015年登陆港交所的中国通号于今年7月22日首批登陆科创板。

   中国通号表示,之所以回归A股选择科创板,是因为科创板的政策好。科创板政策包容性强,能够最大程度激发企业创新激情,而科创板的规范性又仿照主板,便于企业严格管理。同时,中国通号早在2012年就提出要有自己的品牌、要引领高铁核心技术的发展,这跟科创板的定位很契合。

   此外,2015年4月份在港交所上市的昊海生科也于近日获得证监会IPO批文,将登陆科创板。

   对于港股上市公司竞相申报科创板上市,有业内人士指出,相对于港股,在A股的科创板上市,优点主要体现在,估值高、募集资金多、再融资方便、对开拓国内市场有帮助、有助于宣传公司和品牌等方面。

三达膜冲刺科创板 拟募资14.1亿元

9月25日,经过科创板三轮问询之后,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达膜)更新了招股书上会稿。

   9月29日,三达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蓝伟光(LANWEIGUANG)受到中国政府邀请,将以外籍专家身份拟参加10月1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庆祝大会及联欢活动。

   公开信息显示,新加坡籍华人蓝伟光自1997年至今在厦门大学担任副教授、教授,同时也是厦门大学水科技与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科学家。三达膜是蓝伟光创立的膜技术开发与运用的高新技术企业。

   蓝伟光表示,毫无疑问人才和创新将会是引领未来发展的第一动力,而中国科创板将会是中国引领未来的一个里程碑,三达膜希望能够借助资本力量,不断实现科技创新发展,并成为全球领先的膜技术开发与应用企业。

   三达膜冲刺科创板

   根据招股书(上会稿)披露,此次三达膜拟发行不超过8347万股股份,募集资金为14.1亿元。募资将用于无机陶瓷纳滤芯及其净水器生产线项目、纳米过滤膜材料制备及成套膜设备制造基地项目、特种分离膜及其成套设备的制备与生产项目、膜材料与技术研发中心项目等。

   三达膜实际控制人为蓝伟光夫妇,其通过新加坡三达膜持有三达膜57.81%股权。

   而董事长蓝伟光本人是公司技术的带头人,早年毕业于新加坡大学,并获得化学博士学位,1997年至今历任厦门大学副教授、教授。1996年,蓝伟光回国,在厦门创办了三达膜科技公司。

   此外资料显示,蓝伟光一度问鼎2003年的厦门首富,并位列中国福布斯富豪榜第75名。而早在90年代末,三达膜科技(厦门)公司一度占领了中国工业分离膜应用市场20%到25%的市场份额。

   三达膜是我国最早从事过程工业先进膜分离应用工艺开发的企业之一,也是我国最早将国外先进膜技术引入国内并进行大规模工业化应用的企业之一。经过超过十余年发展,公司从事的膜技术应用和水务投资业务已经遍及国内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司业务已从工业料液分离成套设备等膜技术应用领域逐步扩展至家庭净水、企业净水等饮用水净化领域以及市政污水处理领域。

   据财务数据披露,三达膜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44亿元、5.86亿元、5.90亿元、3.2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29亿元、1.85亿元、1.81亿元、1.74亿元。

   其中水务投资运营业务为公司的重要收入和利润来源,在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12%、39.35%、40.46%和41.06%。

   自主研发核心技术

   据悉,三达膜核心技术均来自于自主研发,在膜材料研制及膜技术应用以及环保水处理技术等多个方面形成了多项专利。

   三达膜认为,公司纳滤芯技术应用于民用净水机产品与目前市场主流的反渗透膜芯的净水机相比较,在技术功能性以及经济性上具有一定优势,能够在保留水中存在的有益矿物质的前提下滤除农药、重金属等化学微污染。目前该项目已获得采购订单,据披露,8月22日,延安市宝塔区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三达膜签署总金额为2618.59万元的纳滤净水设备采购合同。

   根据三达膜的规划,公司将在未来持续技术创新战略,建设无机陶瓷纳滤芯及其净水机、纳米过滤膜材料及成套膜设备、特种分离膜及成套设备等三大生产基地,并积极进入民用净水市场。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目前市政污水项目等环保水务运营项目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不过显然工业料液分离以及民用净水市场等将会是公司未来战略的发力点。

海南海药实控人变更获批 高质量发展添助力

 9月29日晚,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根据公告显示,2019年9月29日,新兴际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兴际华集团”)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间接受让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9]573号),原则同意医药控股间接受让海南海药的总体方案,本次交易后,新兴际华集团通过医药控股持有华同实业100%股权,取得海南海药控股权。

   明确目标携手医药控股

   据了解,海南海药已通过一系列举动推进本次股权变更的顺利实行。2019年4月30日,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海药”)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南方同正”)、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悉承先生及刘悉承先生之配偶邱晓微女士,与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医药控股”)签署了《控制权收购协议》;南方同正、南方同正全资子公司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同实业”)、刘悉承先生签署了《表决权让渡协议》;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医药控股签署了《“17同正EB”定向转让意向协议》。

   2019年6月,医药控股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19]223号)。

   2019年8月,公司控股股东南方同正、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悉承先生及刘悉承先生之配偶邱晓微女士,与医药控股签署了《控制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2019年9月19日,南方同正与华同实业签署了《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后,医药控股将控制海南海药22.23%股份,合计控制29.99%股份的表决权从而获得海南海药控制权,国务院国资委将成为海南海药实际控制人。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国务院国资委将成为海南海药实际控制人后,将有助于优化股东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未来,医药控股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聚焦主业、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进入新篇章

   公开资料显示,海南海药目前初步形成了集药品研发制造、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互联网医疗及医疗服务几大板块的布局,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头孢制剂、肠胃药、肿瘤药、人工耳蜗、原料药和中间体等6大系列,医疗服务方面主要是控股子公司鄂州医院旗下鄂钢医院开展的综合医疗服务。今年上半年,海南海药实现营收14.08亿元,同比增长22.1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107.47万元。

   而医药控股为新兴际华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新兴际华集团前身为新兴铸管集团,现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目前,新兴际华集团聚焦冶金、轻纺、装备、医药、应急、服务等六大业务板块。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新兴际华集团的医药板块业务平台,医药控股为落实新兴际华集团进军《中国制药2025》前沿领域、打造全球英才向往的新兴产业重大战略布局,通过收购医药类上市公司,作为其产业发展及资本市场运作平台。据了解,医药控股收购海南海药控制权,计划将海南海药作为化学创新药、生物技术制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医药领域产业整合平台。

   分析人士认为,伴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医疗保险体系的逐渐完善、社会老龄化程度的提高以及人们保健意识的不断增强,中国医药行业仍将保持持续增长,发展空间巨大。海南海药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将进一步推动公司聚焦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景峰医药获得盐酸川芎嗪GMP证书

 9月30日午间,景峰医药对外公告称,公司旗下子公司海门慧聚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GMP证书》,标志着该公司旗下主打产品之一盐酸川芎嗪原料药已顺利通过验收。

   海门慧聚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为全球制药行业提供优秀服务的中国CDMO公司。基于cGMP生产平台、分析能力和研发团队,该公司专注于工艺优化,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原料药和高级中间体,致力于帮助客户降低成本,缩短药物开发周期,进而使患者受益。从2010年开始,海门慧聚开始探索研发专利快到期的和对原研专利进行挑战的原料药。到目前为止,海门慧聚已经开发了40多个仿制原料药,主要涉及心血管、糖尿病、抗病毒和抗癌领域。本次通过GMP验收的盐酸川芎嗪,在临床上主要用于闭塞性血管疾病、脑血栓形成、脉管炎、冠心病、心绞痛等。该药物对缺血性脑血管病的急性期、恢复期及其后遗症,如脑供血不足、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动脉硬化等均有较好疗效。

   景峰医药表示,公司将持续正常生产盐酸川芎嗪原料药,保持稳定的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景峰医药副总裁、董秘毕元介绍相关情况,“盐酸川芎嗪原料药的市场价格大约在2000元每公斤,目前国内只有西安立邦等少数企业可以生产该类药物。我们预计国内年消耗量在60吨至80吨之间。海门慧聚的生产线在满负荷的情况下,年生产能力大约为25吨。从收到GMP证书之日起,我们的生产线就可开工生产并投放市场。”

   毕元同时表示:“今年我们的仿创药得到阶段性成果,为了保障这些成果为市场知晓、认可和使用,我们对现有营销体系做了很大改革,从上而下传递了要把价值带给客户,要把关爱带给病患,要把服务带给医疗机构的理念。今年以来,我们组织了多场次心脑、血管、肿瘤、术后康复的专题会议、评审会议和座谈会,与医疗机构和行业专家保持密切互动,及时提供了我们的国际化仿制药相关资料,介绍其用药特性和经济指标,并参与了部分治疗方案的研讨过程,为病患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从效果来看,这一改革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响应,公司内外普遍接受我们推动基于国际化仿制药的专业化营销的举措。”

税  务  TAXATATION

银保监会和央行联袂发布《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功能 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2019年是《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实施的关键之年和攻坚之年。日前,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了《2019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展示了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最新数据成果,总结了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各类市场主体在增加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服务供给、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技术和产品、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加强信用信息和担保增信体系建设、完善差异化监管机制、强化货币财税政策激励、弥补制度短板、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的各项举措。

   《报告》通过数据呈现了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的成效。当前,民众能够更广泛地享有金融服务,账户和银行卡的普及、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的运用,使得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不断提升。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网点、布设机具、设置便民服务点、流动服务站、助农取款服务点等多种手段,创新覆盖方式。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供给持续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控险平衡发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脱贫攻坚精准发力,各项服务可得性进一步提升。

   《报告》总结梳理了普惠金融体制机制、产品服务、资本市场融资、信用信息体系、担保增信体系、差异化监管、货币财税政策、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等9个方面的举措:

   深化普惠金融体制改革,初步形成“敢做、愿做”普惠金融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深化普惠金融体制改革,推动普惠金融事业部等专营机制进一步落地见效。各银行进一步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内部考核激励等制度,各保险公司进一步发挥在普惠金融中的保障作用。

   创新普惠金融技术和产品,“能做、会做”普惠金融的局面有所改善。引导各类机构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服务质效,针对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特点和需求,打造专属产品服务。引导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企业、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开发普惠性强的保险产品。各地结合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创新农业保险服务模式。

   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功能,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稳步推进新三板普通股和优先股、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农产品期货期权等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发展,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重点领域发展。

   加强信用信息体系和共享平台建设,缓解因缺信息造成的融资困难。继续深化“银税互动”,持续推进“银商合作”,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持续推进中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多地搭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不同政府部门信息资源。

   优化担保增信体系和机制建设,推动风险有效分担。开展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打造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并推动落地见效,逐步搭建完成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多地设立专项信用保证基金和担保基金。

   强化考核评估,完善差异化普惠金融监管机制。优化小微企业、农户等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监管考核目标,在专项金融债、风险资本、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突出差异化导向。开展“百行进万企”融资对接、民营及小微企业政策落实专项检查。加强普惠金融业务统计界定和监测分析。

   强化政策激励,货币财税政策进一步发挥协同效应。继续落实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扩大政策惠及面。加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管理,发挥扶贫再贷款政策导向作用。对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普惠金融领域有关贷款实行免征增值税、印花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加强政策红利效果监测。延续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优化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

   弥补制度短板,健全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律框架。制定“两权”抵押等相关法律制度,加快补齐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短板,研究修订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强化普惠金融领域信息披露和市场透明度建设,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和消费者金融素养教育,推进金融消费者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建设,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和治理。

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关工作部署,9月25日,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出席会议并讲话,银保监会首席律师刘福寿主持会议。

   王兆星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和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积极支持科技创新。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科创企业、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提供充分支持。一是要充分认识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商业价值、市场价值,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强国战略的重要意义。二是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利用当前有利的政策、法律等外部环境,通过不断探索、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为科技进步提供持续的金融支持。三是银行保险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探索和创新,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处置变现等方面实现更大突破。

   何志敏要求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要与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等密切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迈上新台阶。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和工具供给,完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畅通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流转渠道。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陕西银保监局、建设银行、江苏银行、浙江泰隆银行、人保财险公司等单位介绍了各自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经验和做法。

金融委会议“点名”政策性金融机构“深改” 发挥好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27日召开第八次会议,研究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问题,部署下一步重点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会议特别“点名”政策性金融机构。专家认为,这或许意味着在加大逆周期调控的背景下,除既有财政与货币政策举措外,政策性金融机构可能适时起到补位角色。逆周期调控、金融改革与扩大开放将形成合力,共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和质效。此外,本次会议提出将资本补充与改进公司治理、完善内部管理结合,有望提升优质中小银行融资便利程度。

   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增长动力加快转换,金融风险趋于收敛。金融体系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切实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实施好稳健货币政策,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会议强调,要进一步深化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完善治理体系和激励机制,遵循金融机构经营规律,发挥好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逆周期调节作用。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在实施逆周期调控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可发挥更大作用。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多为发行中长期政策性金融债券,能更好对接中长期投资项目,更好助力稳增长。

   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覆盖不足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或许可发挥更大的作用。曾刚表示,在商业性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意愿受到制约和影响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可形成有效补充,提高整个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重点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

   会议指出,要加快构建商业银行资本补充长效机制,丰富银行补充资本的资金来源渠道,进一步疏通金融体系流动性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渠道。重点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将资本补充与改进公司治理、完善内部管理结合起来,有效引导中小银行下沉重心、服务当地,支持民营和中小微企业。

   对于补充的手段和工具,广发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倪军认为,从内部而言,应完善银行内部治理结构,鼓励银行通过内部留存收益及原有股东注资改善银行股权结构。从外部而言,可鼓励银行发行优先股、永续债等新型资本补充工具。

   中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王超男表示,本次会议提出将资本补充与改进公司治理、完善内部管理结合起来,一方面激励中小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从而降低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公司治理较完善、资信情况较优质的中小银行,可能有更多的资本补充手段,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资源配置功能和效率,通过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

   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双向开放

   会议指出,要进一步扩大金融业高水平双向开放,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和资金进入境内金融市场,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活力和竞争力。

   民生银行高级宏观分析师王静文表示,今年以来,金融领域持续扩大开放,这不仅可以引导资本流入,而且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促使内资金融机构提高效率,从而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活力。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强调,下一步将对标高水平开放要求,继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转变开放理念,过渡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要实现系统性、制度性的开放。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联合召开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任务部署会部署全面推开划转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全面推开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划转至社保基金会和地方相关承接主体,并作为财务投资者,依照规定享有收益权等权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9月27日,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召开全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任务部署会。财政部党组书记、部长刘昆同志传达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并对全国划转工作进行了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游钧副部长、国资委赵世堂副秘书长到会讲话。会议由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同志主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管理部门的同志在视频分会场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有效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需要,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国家加强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发展方略。各省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齐心协力,务实高效地完成划转工作。

 会议明确,划转工作要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本着对民生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划转工作负总责,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划转工作实施方案。

会议指出,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和各省相关部门要形成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环环相扣的责任链条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中央层面要加强对地方的工作指导,科学确定任务和分工,定期对各地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划转工作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难题,扎实推进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部门责任,不断创新工作策略和方法,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划转工作。

税务总局: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为减少纳税申报次数,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明确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为及时将这项便民举措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相关申报表单进行了修订。

   公告表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中部分数据项目并对个别数据项目名称进行规范。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税源明细表分别合并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2019年10月起实施的法律法规

1.法官法、检察官法施行,巩固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两部法律体现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员额制改革等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对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义务、遴选、职业保障等作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两部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审判案件、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法同时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两部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回避、惩戒、兼职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就是要确保法官、检察官在合法范围内行使权力。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法官和检察官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有权不任性、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2.用智能快件箱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10月1日起,《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根据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若收件人不同意,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3.保险宣传不得出现“存款”等字样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覆盖无人超市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实施抽样检验。

5.新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住建部日前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10月1日起施行。新版《规范》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以及班数、每班人数。

6.保健食品将产管并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于10月1日实施。管理办法,为保健食品“管住、管活、管优”提供制度保障。办法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公布的程序和路径,改变以往政府主导的局面,让行业企业站在目录与功能研究的舞台中央,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产业的研发与创新。有关人士认为,根据科学研究与进步,动态调整可以声称的保健功能,在祛除不符功能的同时,允许新的保健功能准入,这是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为了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

7.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新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等。

8.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9.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儿童个人信息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根据规定,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规定还提出,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违反该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高空抛物坠物织密责任之网——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综述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致害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益,被老百姓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为回应社会各方关切,促进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依法公正稳妥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第二十一期“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主持讲坛。来自学界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研讨案例承办法官代表及全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轮训示范班学员,全国法官检察官公益诉讼高级研修班学员等纷纷发言,就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各方观点激烈碰撞,气氛热烈,大讲坛取得圆满成功。

 胡云腾指出,人民法院要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推动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先;要推动有关机关及时收集相关案件证据,及时固定案件证据;要注重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形成纠纷解决合力,落实源头治理要求;要配合检察机关并发挥行政审判在解决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并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履职尽责,发挥作用。

 进一步提高取证能力 降低被侵权人举证责任

 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被称为“防不胜防的天降横祸”,往往面临着调查取证难、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等问题。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认为,进一步提高取证能力、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是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一是有必要扩大视频监控的范围和数量,对一些高层建筑要加大视频监控力度,消除监控盲区;二是要建立高空抛物坠物的举报奖励制度”。

 “建议确定专门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及时查明侵权人,以有效避免法官在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赵海涛说,“否则矛盾及问题没有得到实际解决,势必会引起新的诉讼。”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认为,应当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让被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生活常识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被侵权人清楚地知道侵权行为人是谁,那么案件就不符合备受争议的高空抛物坠物情形了,而是责任分明的直接侵权事件”。他指出,只有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相关立法的本意才能得以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民事行政法律研究处处长吴孟栓也指出,按照一般举证责任的要求,被侵权人几乎不可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他呼吁高举权利的大旗,千方百计地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从规则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优化设计,在无法查明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让相关责任人对被侵权人作出补偿。

 对此,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规定了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可能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权益。

 尹田认为,这体现了保护被侵权人权益的价值判断,“注意这是‘补偿’不是‘赔偿’,也不是‘承担责任’”。尹田提醒说,这实际是一种社会利益互助尽职的分配方式,在道德上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依法强化物业公司管理职责及赔偿义务

 研讨现场,多位与会人员认为应依法强化物业公司、业主的职责及赔偿义务。

 “要强化物业公司的责任,搭建好保护人民群众头顶安全的防护网。”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巡回监督组组长张能宝指出,在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追究物业公司相关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很充足的,比如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司有协助进行安全防范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物业公司不履行有关管理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能宝认为,当物业公司与案件有所牵连但无法明确其责任的情况下,仍不应将物业公司排除在责任主体范围之外,“关于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问题,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适用公平责任的原则来处理,也可以创造性地使用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原则,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补偿赔偿责任”。

 吴孟栓在发言中也肯定了物业公司在此类事件中的作为义务,“要想把物业管理的责任落实,除了立法层面的努力之外,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在内,也能够积极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他指出,一方面可以通过具体案例进行有效引导;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主管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甚至提起公益诉讼,逐步推动物业管理责任的具体化。

 程琥则认为,有必要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设部门应当对物业公司就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将这一部分的职责义务纳入条例之中”。

 系统发力实现源头治理

 治理高空抛物坠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注重依法治理、强化责任追究等事后救济的同时,加强事前预防、实现源头治理,才能够从根本上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

 程琥指出,应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在解决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中特殊的职能作用。“通过民事审判解决此类案件,行为人违法成本很低,但是受害人维权成本很高,特别是在致害人不明的情况下,实行‘株连式’的赔偿效果也不好,这类判决上诉率较高,执行起来也非常困难。”他解释说,通过刑事审判打击高空抛物坠物有如“大炮打蚊子”,效果也欠佳,“应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监督政府的作用,从源头上化解高空抛物坠物纠纷。”为此,他建议扩大行政诉讼的涉案范围,将十二类案件纳入其中。

 “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副庭长陈洁认为,如果能够针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在物业公司或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保险基金的先行赔付制度,之后再依法追偿,就能够在调解阶段有效解决一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认为,应当高度重视多管齐下、多元共治的理念,充分运用各个法律部门不同法律手段进行系统性治理,尤其要注重发挥刑事处罚手段惩罚与教育的效果,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实务中已经有很多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很好案例。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准确认定犯罪。常见的例如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对相应行为进行实质判断后,如果认定已经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也可以认定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更应予以刑事处罚。同时,考察高空抛物行为所发生的不同的场合、对不同法益造成的侵害程度,尤其慎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区别地认定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积极发挥刑事处罚手段惩罚和预防的作用,打击高空抛物行为,不断减少此类行为的频繁发生。

 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蒋惠岭也指出,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真正发挥自治组织、调解组织的作用。同时,他还建议加大法治宣传,强化社会公德、社会自治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从源头减少高空抛物坠物问题的发生。

 胡云腾在总结时强调,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征,人民法院要把握价值取向,运用生活智慧、司法智慧、政治智慧,优先保护受害人利益,公平合理地分配各方利益。追究刑事责任要罪刑相当,精准司法。

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区分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7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实业发展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80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被告秦某等人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6年6月15日,原告第一次来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因保证人涉嫌犯罪,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受理。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次来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承担责任。

 【调查与处理】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查明,2014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某实业发展公司签订了《授信协议》,约定:授信额度280万元,授信期间为12个月,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秦某等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愿为被告某实业发展公司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最高余额280万元、本金最高余额范围内的本金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原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原告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同日,原告与被告某实业发展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80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借款用途为购装饰建材;借款固定利率为年利率10.26%,合同期内不调整;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贷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4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某实业发展公司发放贷款280万元,有借款借据予以佐证。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贷款发放义务。但被告某实业发展公司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18年10月10日,被告某实业发展公司仍欠原告借款本金280万元,利息(含罚息)2244396.6元。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明,本案借款原告已于 2016年6月15日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起诉,由于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受理,故退回法院,现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重新立案。

 2018年10月1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重新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分别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后被驳回起诉。自第一次起诉之日应视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此时开始计算的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起诉时,此时开始计算的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保证期间。2016年6月15日,原告第一次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超出保证期间。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次起诉虽超出保证期间,但因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过权利,故保证期间的作用在第一次起诉时已经完成,保证期间不再计算,转而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超过主债权合同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故保证人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影响意义】

 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由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之间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方式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时间等均有不同的规定,这里分别阐述:

 一、一般保证。《担保法》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结合《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的特征是:1、债权人要想让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只能是诉讼或仲裁,而不能用其他方式;3、起诉或仲裁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而不是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4、主合同判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因此实现了从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的转换。

 二、连带保证。《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特征是:1、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即可以是诉讼或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中必须有保证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之日终结,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综上,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即变更了原有的法律关系,使保证期间的作用消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在于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得以继续存续。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如何释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释明:

第一,释明应当遵循司法公开原则。法官行使释明权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当然应当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释明应当以可以接受监督的方式进行,最为重要的是,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将对一方进行释明的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不能采取背靠背的形式进行释明。

 第二,一般认为,释明应贯彻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由于法律释明涉及对法律关系的判断,须以充分的证据资料和明确的事实为基础。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后法庭辩论开始之前,综合查清的事实情况,根据对案情的判断,及时向当事人加以释明。

 第三,在进行法律关系释明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不应当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影响当事人的判断,导致释明的目的无法实现。

 第四,释明权行使应遵循有限原则,法院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应当基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关系。也即受当事人事实主张的限制,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之外提示变更、修正或补充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并未改变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关系,则此时法院的释明是义务;而法院促使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启发提出不同于己提出的事实关系的新理由,则应当认定为违反辩论主义。

 第五,在就诉讼请求进行释明时,法院应赋予当事人相应的程序保障,使当事人有机会对法院的释明发表意见。首先,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是法院释明应予遵守的边界。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决定,但不应当代替当事人作出决定。不能让法官的理智取代当事人的意志。”释明之后,当事人是否变更请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一般而言,法院释明之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事实与证据,不得再行提出。其次,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也应受到尊重。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在很大程度上会改变依据原诉讼请求可能获得的判决结果,必须赋予对方当事人就此发表意见的机会,否则就意味着剥夺了其辩论权而构成诉讼程序的重大瑕疵。

会计师事务所外包审计项目引发讼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民终5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思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思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苏瑞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冬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飞,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江苏中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思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瑞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瑞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思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被上诉人苏瑞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飞、王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瑞华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1.苏瑞华公司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对外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合同。案涉合同签订后,苏瑞华公司指派以沈玉河为首的项目团队开展审计工作,至苏瑞华公司正式提交审计报告最终版本时,思度公司发现签名落款的是夏修磊、李世林两位会计师,进而在收到本案起诉状时发现沈玉河并非苏瑞华公司的执业会计师,而是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此系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苏瑞华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没有法律依据,其自始自终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审计报告。

2.苏瑞华公司指派人员在审计期间严重违反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案涉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审计结束10日内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但直至本案一审庭审之时,苏瑞华公司无法提交审计底稿,没有进行观察、询问、函证等工作流程,作出的审计报告完全是根据思度公司大股东思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度控股公司)提供数据得出的结论,是一份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不实的审计报告。

3.苏瑞华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错误。审计报告第五页倒数第六行“应付国盈投资基金35,185.00万元、应收思度控股28,113.00万元,抵销后差额7,072.00万元,视为思度控股注入。”思度控股公司和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盈投资基金)是思度公司的两位股东,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身份。一审中,思度公司提交委托第三方尤尼泰(天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尼泰公司)做出的审计报告中对此有明确的定性及表述,认为该国盈投资基金及思度控股公司抽逃资金的行为己经涉嫌犯罪,必须立即纠正。2018年8月,国盈投资基金实际控制人张业强等,思度控股公司从思度公司抽逃大量资金,因涉嫌犯罪己经被南京市玄武区经侦立案侦查。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对思度控股公司占用思度公司2.87亿元的行为及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苏瑞华公司在审计报告中未有任何描述,应当对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承担责任,故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由于苏瑞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范围进行审计,导致思度公司另行委托尤尼泰公司对遗漏事项进行审计。

4.一审判决还错误认定“思度公司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异议”“思度公司要求延迟”。案涉合同约定苏瑞华公司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前提交审计报告,但苏瑞华公司直至2018年6月4日才提交,思度公司收到审计报告后多次提出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错误,许多结论无事实依据。后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尤尼泰公司进行审计,并根据尤尼泰公司的审计报告拒绝苏瑞华公司的无理要求。一审法院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思度公司要求延迟审计,与事实不符。

苏瑞华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思度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苏瑞华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完成了全部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对业务执行的行业规范是三级复核和专家定稿制度,审计项目有执行人员、复核把关人员和助理等相关人员参与,最终出具审计报告对外承担责任的是签字署名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苏瑞华公司出具的案涉审计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符合相应的审计规范。即使沈玉和等人参加该审计项目,也不存在思度公司所说的无效行为。2.苏瑞华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包含了责任认定,无需单独出具责任认定报告。3.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第1.1条约定,苏瑞华公司仅对思度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不包括对思度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投资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已经明确记载思度公司的财务报表,并说明剔除不在本次审计范围的国盈投资公司和思度控股公司抵销因素。

苏瑞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思度公司支付剩余审计费12.6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诉讼费用。

思度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苏瑞华公司支付思度公司另行聘请第三方审计而支付的审计费用12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负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初,思度公司(委托人甲方)和苏瑞华公司(受托人乙方)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一份,明确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及其所属子公司(重点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南京)进行专项审计,约定如下:一、专项审计范围、目的、期限等。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及其所属子公司(重点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南京)2017年度的收入、成本、资产情况以及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2.乙方的专项审计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施,包括对甲方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遵守进行评价,对会计记录进行必要的抽查,责任认定及建议;以及在当时情况下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上述委托事项发表专项审计意见。3.审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审计报告、责任认定报告出具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如遇较复杂的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双方另行商定。二、甲方的责任。3.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对某会计事项作出书面的陈述书。5.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具体事项将由乙方的审计工作人员于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6.按照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7.甲方有权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提交的审计报告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执业准则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根据有关行业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责任。三、乙方的责任。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及其所属子公司(重点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南京)2017年度的收入、成本、资产情况以及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3.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专项审计工作,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在审计结束10日内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责任认定报告等及有关审计工作底稿。4.乙方应安排由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8.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时及时向甲方汇报。9.乙方在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知甲方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明知甲方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审计收费与支付。1.审计收费: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审计服务的审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8万元。2.支付方法:甲方应于本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后三个工作日内预付审计费用5.4万元,审计及责任认定报告建议稿交付后三个工作日支付7.2万元,剩余审计费用于乙方完成审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及责任认定报告后十天内付清、支付。所有费用的支付须以收到乙方正式发票为前提。五、报告的用途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乙方向甲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责任认定报告一式五份,供甲方为上述委托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九、违约责任。1.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2.除因委托人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服务费用。4.如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的,甲方所有委托第三方审计的费用,可要求乙方承担。

苏瑞华公司和思度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后,思度公司向苏瑞华公司交付了审计所需的资料,苏瑞华公司开展工作。后因思度公司要求延伸审计至2018年4月底,审计报告在2018年4月底无法出具,苏瑞华公司继续进行审计工作。2018年5月26日,苏瑞华公司作出了苏瑞华会专[2018]2-598号的《关于思度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在报告中苏瑞华公司写明双方原定的审计期间由截至2017年12月31日延伸到2018年4月底,苏瑞华公司从企业基本情况、2018年4月30日财务状况及资金占用单位、资金分布形态、关于经营成果、影响经营成果的重要因素、存在问题、特别关注、审计建议和报告使用范围等八个方面进行了报告。该审计报告落款的注册会计师为夏修磊和李世林,并加盖苏瑞华公司公章。后苏瑞华公司因索取审计费未果,于2018年9月6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处理。一审法院到思度公司法定住所地送达诉讼材料,因思度公司已不在该地址办公而无法直接送达,一审法院遂公告送达。

一审法院另查明,思度公司的子公司思度(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方,以下简称思度天津公司)和尤尼泰公司(受托方)签订《涉税服务业协议书务》,约定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委托方及思度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具体内容包括:1.对思度公司及委托方申请财政补贴款的相关财务资料进行专项审计;2.对思度公司及思度控股公司财务资金往来及关联企业资金往来进行核对;3.对思度公司的审计不涉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要求于2018年7月29日前完成,服务费用12万元。2018年7月26日,尤尼泰公司向思度天津公司出具了《报告书》。2018年7月25日,思度公司以审计费名义支付给思度天津公司12万元,思度天津公司向尤尼泰公司支付了12万元的服务费用。思度公司据此主张苏瑞华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后,其通过子公司思度天津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为此支付审计费12万元,要求苏瑞华公司承担;苏瑞华公司认为该项审计的委托方为思度天津公司,审计事项与其无关。

另经企业信用网站查明,思度公司的股东为思度控股公司(持股48%)、国盈投资基金(持股40%)和崔群(持股12%),思度公司的主要人员有监事鹿梅、董事长沈彤、董事宁国宝、董事周大禹、总经理李思睿、董事聂海鹏以及副董事长崔群,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6月15日由崔群变更为李思睿。思度控股公司的现股东为李思睿和李红英,公司高管包括董事杨洁、董事聂海鹏、董事屈江、监事丽娜、监事杨过、董事长李思睿等。

苏瑞华公司在进行审计工作中,思度公司的股东思度控股公司方面的人员代表思度公司就审计报告事项和苏瑞华公司进行交涉,苏瑞华公司在2018年6月4日向思度公司交付了审计报告,思度公司对审计报告没有提出异议,但苏瑞华公司和思度公司交涉审计费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2018年8月27日,苏瑞华公司向思度公司开具金额为18万元的审计费发票,因思度公司下落不明而无法交付思度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苏瑞华公司和思度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苏瑞华公司进行审计工作后,思度公司要求延伸审计至2018年4月底,故苏瑞华公司在2018年5月26日出具审计报告电子版并在6月4日交付纸质版符合约定,苏瑞华公司没有在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上违约。苏瑞华公司按照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包含了责任认定,故苏瑞华公司无需单独出具责任认定报告,思度公司应按约支付审计费用。现思度公司拖欠苏瑞华公司审计费12.6万元,苏瑞华公司要求思度公司支付该款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苏瑞华公司要求思度公司自2018年5月2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合同约定费用的支付以收到发票为前提,苏瑞华公司在2018年8月27日才开具发票,此时思度公司下落不明导致苏瑞华公司无法交付,视为交付条件已经成就,故思度公司应从该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思度公司辩称苏瑞华公司没有完成审计工作而不予支付余款12.6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思度公司以苏瑞华公司没有完成审计工作,而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从思度公司的子公司和第三方签订的《涉税服务业协议书务》来看,委托事项内容有所不同,审计内容也不尽相同,该项审计和苏瑞华公司的审计工作无关,与其主张的苏瑞华公司没有完成审计工作无关。思度公司主张苏瑞华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承担审计费用12万元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思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苏瑞华公司审计费12.6万元,并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苏瑞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思度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80元,由思度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思度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思度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财务往来明细及附属单据两份,显示思度公司与两位法人股东2017年财务往来支出,拟证明苏瑞华公司没有按照基本规则对此审计,在审计报告中无从反映。2.思度公司董事会决议一份,显示思度公司委托审计的目的,拟证明苏瑞华公司未依约履行审计义务。经质证,苏瑞华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该证据可以证明余婷、屈江、宁国宝、聂海鹏等人实际控制思度公司。本院认证意见:证据1系中财务往来明细系思度公司单方制作的表格,附属单据并无原件以供核实,苏瑞华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确认;苏瑞公司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本院亦予确认。

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思度公司的异议如上诉状所载,并认为思度控股公司作为思度公司的股东,无权代表思度公司与苏瑞华公司进行交涉;苏瑞华公司则无异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思度公司表示其并不主张苏瑞华公司迟延提交审计报告的行为系违约,并述称其在收到苏瑞华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后曾向大股东思度控股公司提出过异议。苏瑞华公司述称工作底稿在其出具审计报告,思度公司支付款项后才能提交。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二审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思度公司上诉主张苏瑞华公司未依法依约完成案涉委托审计义务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审计业务约定书系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沈玉和参与该审计项目及其身份对双方当事人案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思度公司主张苏瑞华公司审计期间严重违反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错误且内容有所缺失,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上述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苏瑞华公司按约出具了审计报告,思度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审计费用。实际履行中,苏瑞华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思度公司予以接受并未向苏瑞华公司提出异议,审计业务约定书所涉建议稿交付后三个工作日支付的7.2万元,以及审计报告提交后十天内支付的5.4万元,合计12.6万元,苏瑞华公司均未按约支付。在此情况下,苏瑞华公司暂未向思度公司提交工作底稿并不构成违约。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思度公司支付苏瑞华公司剩余审计费12.6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思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上诉人思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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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订立《禁止蒙面规例》 5日零时起生效实施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4日召开特别行政会议,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止暴制乱。

林郑月娥强调,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不等于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下赋予在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出现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其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近期香港的情况就是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

林郑月娥表示,之所以要订立“反蒙面法”,是因为过去4个月进行暴力破坏的示威者几乎全部都是蒙面的,目的是隐藏身份,逃避刑责,因此也变得越来越肆无忌惮,订立此法有助警方执法。《禁止蒙面规例》将于10月5日零时起生效实施,违反规例人士最高判处罚款2.5万港元及监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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