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91期


本期要点

科创板被纳入MSCI指数体系

 10月10日,全球最大的指数公司明晟公司(MSCI)宣布,从2019年11月份起,科创板符合条件的证券将纳入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GIMI)。

科创板迎首家A+H生物医药公司 昊海生科启动网下路演及招股

随着科创板新股审核如火如荼地开展,今年7月15日成功过会的昊海生科于10月11日启动了首场网下路演,科创板也将迎来首家A+H生物医药公司。

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日前,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温州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

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近年来,我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科创板被纳入MSCI指数体系

上交所修改完善纪律处分、复核及听证相关规则

证监会明确取消券商等机构外资股比限制时点

科创板过会公司增至65家 50成份指数延迟发布

神州细胞闯关科创板 多个核心产品处于III期临床研究阶段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科创板迎首家A+H生物医药公司 昊海生科启动网下路演及招股

无锡高架桥倒塌引关注 三家上市公司“躺枪”

中信特钢重组上市 A股市场迎来特钢巨无霸

川恒股份发布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 上半年净利同比增91.27%

战略布局新能源产业 龙蟠科技拟8000万元增资获取明天科技10%股权

税  务TAXATATION

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温州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辽宁破除执行工作高水平发展障碍

法国巴黎银行自主选择海南法院诉讼标的额2.75亿合同纠纷获圆满解决

江苏高院引进融媒体诉服智能终端将新闻宣传与诉讼服务相融合

其  他 OTHER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科创板被纳入MSCI指数体系

 10月10日,全球最大的指数公司明晟公司(MSCI)宣布,从2019年11月份起,科创板符合条件的证券将纳入MSCI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GIMI)。

   “科创板被纳入MSCI指数体系,意味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国际上的地位越来越高,同时,A股是全球资本市场估值洼地,对国际投资者具有很大吸引力。”上海迈柯荣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徐阳10月10日表示,这有助于提高科创板对外来资金的吸引力,外资大部分主要以长线为主,也会促使科创板的市场氛围转向价值型投资。同时将增加科创板的流动性,提高对优质公司的吸引力。

   前海开源基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表示,符合条件的科创板公司11月份起可以纳入MSCI指数体系,对科创板公司来说是重大利好。此消息有利于振奋科创板市场。

   科创板有哪些优势被国际指数认可;徐阳认为,首先,是其进入和退出的制度与国际相接轨,且科创板的性质为科技创新,更容易被国际资金所接纳;其次,科创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试验田,上市公司获得支持较多,有利于科创公司的快速发展;此外,A股市场是股票市场投资的估值洼地,这也是被国际指数所认可的原因之一。

   MSCI方面称,具体而言,在科创板上市的证券将被纳入MSCI中国指数及其衍生指数,前提是这些证券符合MSCI可投资市场方法所规定的必要资格要求,包括沪深港通的资格。此外,在科创板上市的证券也将有资格纳入MSCI全中国股票指数(MSCIChinaAllShares)和MSCI中国A股在岸指数(MSCIChinaAOnshoreIndexes)及这些指数的衍生指数。

   对于沪深港通的资格,早在7月26日,沪深港三家交易所表示,已就科创板A+H公司股票纳入沪深港通股票范围安排达成共识。根据沪深港通现行业务规则,A+H股公司股票属于沪深港通股票范围,原则上包括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A股及其对应的H股。但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上交所科创板是一个全新的板块,在交易、监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与上交所主板存在差异,通过沪股通参与科创板交易需要进行相应的业务、技术评估及准备工作。因此,在科创板上市的股票何时纳入沪深港通并未有明确的时间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MSCI表示,科创板的纳入与MSCI纳入A股“三步走”的时间表并无关联。按照原定计划,作为2019年11月份的半年度指数审议的一部分,MSCI会把指数中的所有中国大盘A股纳入因子从15%增加至20%,同时将中国中盘A股(包括符合条件的创业板股票)以20%的纳入因子纳入MSCI指数。

上交所修改完善纪律处分、复核及听证相关规则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简称《复核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简称《纪律处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简称《听证细则》)三项业务规则,于2019年10月11日正式发布实施。

   本次联动修改三项基础制度具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顺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的监管要求,为相关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提供基础制度保障。二是扩大内部救济程序的覆盖面,给监管对象充分的申辩空间,使其程序和实体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三是根据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程序规范,进一步提升相关制度的运行效率及程序公正性。

   本次三项业务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自律管理措施和程序。与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相衔接,增加了暂不接受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文件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纳入听证和复核范围;将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等纳入监管对象范围等。

   二是扩大复核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除科创板相关纪律处分外,还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的决定、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纪律处分决定等纳入复核和听证范围,使监管对象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是完善纪律处分、复核和听证相关程序安排。根据自律监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纪律处分和复核参审委员人数、会议议程、处理时限等程序安排;明确影响较大的监管措施可由上交所监管部门提交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提升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加自律监管相关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完善听证受理及提交申辩意见的具体程序规定等。

   《复核办法》《纪律处分办法》《听证细则》发布实施后,上交所将在自律管理工作中予以严格落实。

证监会明确取消券商等机构外资股比限制时点

10月11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同时,明确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时点。

   高莉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境内期货公司,提高我国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于2018年8月份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期货公司股比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部副主任卞永祖表示,此项规定意味着中国金融市场对于境外金融机构来说将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由于拥有了控股权,外资方不仅在公司经营决策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拥有了更大话语权,也提高了他们决策的效率。另外,对国内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外资更快的进入,也提高了他们精细化管理、加强研发能力的紧迫性,从而将更多精力放在提高修炼内功上,同时也带来了更多学习境外先进经验的机会。

   高莉介绍,今年7月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政策发布后,证监会抓紧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相关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安排,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经研究,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有关主体可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持有期货公司股权比例可至100%,证监会将依法依规予以审批。”高莉说。

   同时,高莉表示,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经统筹研究,证监会进一步明确以下安排: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在卞永祖看来,更多金融机构的参与以及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都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增加了其在国际上的吸引力,不仅提高了我国的软实力,也提高了我国在金融领域的话语权。

科创板过会公司增至65家 50成份指数延迟发布

 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2019年第30次审议会议,审议同意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至此,科创板上市委已经审议了67家科创板企业的上市申请,其中65家企业过会,2家被否并终止审核。

   截至目前,科创板共计受理162家企业的发行申请,相关进度如下:“已受理”10家、“已问询”73家、“通过”5家、“提交注册”17家、“注册结果”43家、“中止”2家、“终止”12家。

   此外,上交所10月11日宣布,为进一步优化指数编制发布工作,经研究,延后发布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发布时间另行公告。

   上交所表示,科创板开市以来交易平稳有序。截至目前,科创板受理企业达到162家,其中42家完成注册程序,共33家公司完成挂牌上市。从板块规模来看,已挂牌家数较少、体量较小。期间,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大部分专业机构提出,科创板指数作为上证核心成份指数,需着重于指数的代表性和可投资性。在参考借鉴市场建议的基础上,上交所与中证指数公司经过深入调研和研究决定暂缓推出科创板指数。

   在今年7月份,上交所和中证指数公司曾联合宣布,将于科创板上市股票与存托凭证数量满30只后的第11个交易日正式发布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

   科创板上市公司主要集中于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多分布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端装备等产业,具备较强的科创属性,研发投入与研发人员占比超过境内市场其他板块。这些上市公司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符合国家战略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待时机成熟后推出指数,有利于形成最具影响力的一批龙头公司的良好示范效应。

   有业内人士认为,从目前科创板企业的申报热情和审核、注册进度来看,未来两个多月科创板公司数量将迎来一波明显“扩容”,目前在过会和挂牌的时间节点之间,有逾30家公司在按部就班的推进,这些公司中的绝大多数有望在2019年内实现挂牌。此外,由于部分公司距离监管部门规定的“审核问答截止总时长”已经进入倒计时,近期的科创板上市委会议也可能保持快节奏召开,从而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板块储备更多的发行生力军。

神州细胞闯关科创板 多个核心产品处于III期临床研究阶段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简称“神州细胞”)科创板上市申请近日获受理。神州细胞是一家领先的创新型生物制药研发公司,专注于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和遗传病等多个疾病治疗和预防领域的生物药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公司选用了第五套科创板上市标准。此次公司拟募资19.82亿元,用于7个核心产品临床研究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产品线丰富

   神州细胞的前身是神州细胞有限公司,由新诺生物出资设立,于2007年4月23日注册成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30万美元。

   从股权结构来看,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谢良志直接持有公司4.33%股份,间接控制74.69%,谢良志合计控制公司79.02%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经过十多年的生物制药技术积累和创新,神州细胞已建立覆盖生物药研发和生产全链条的高效率、高通量技术平台,并自主研发了多样化及具有特色的单克隆抗体、重组蛋白、疫苗等生物药产品管线。公司致力于为国内及国际患者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治疗选择,满足日益增长的国内外生物药市场的巨大需求。

   与传统的小分子药物相比,公司所在生物药行业开发的大分子生物药具有高特异性和选择靶向性,使该等药物具有更好的耐受性、更小的毒副作用及优异疗效,且创新生物药具有更高的临床成功率。

   经过长达17年的努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自主建立了从靶点蛋白筛选到候选药物的全套创新生物药发现上游技术平台体系。这些技术平台可以分为以下5个核心技术体系:创新中和抗体候选药物发现技术体系,生物药高效生产工艺技术体系,生物药质量控制技术体系,生物药成药性评价技术体系;规模化生产及管理技术体系。公司拥有主流生物药生产技术平台,可满足多种类型生物药的产业化需求,公司建立了CHO细胞和昆虫细胞的高效表达体系和生产工艺技术平台,可满足不同分子量大小、不同糖基化修饰蛋白药物、单克隆抗体药物、抗体片段药物、病毒样颗粒疫苗等生物药产业化需求。

   公司在发现及研发创新药的领域拥有较强能力。截至7月31日,公司的产品管线包括21个创新药和2个生物类似药,其中8个产品获准进入临床研究阶段,6个品种完成成药性评价进入临床前研究阶段,9个品种完成候选药物开发进入成药性评价阶段;还有多个靶点的药物处于候选药物发现和确认阶段,全部品种均为公司自主独立研发,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商业化权益。

   行业发展空间大

   神州细胞所处的生物药市场增长迅速。生物药包括单克隆抗体、重组治疗性蛋白、疫苗、血制品、细胞与基因治疗以及其他生物疗法诸如组织和溶瘤病毒药物等。

   根据Frost&Sullivan的预测,全球生物药市场预计将自2018年的2618亿美元增至2023年的4021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接近9.0%。而国内生物药市场随着经济增长及慢性病患病率的上升,将从2018年的2622亿元增至2023年的6412亿元,复合年增长率接近19.6%。

   2017年,全球单克隆抗体市场占生物药市场份额为43.2%,而我国单克隆抗体市场只占生物药市场的5.4%。这显示出了我国单克隆抗体市场的巨大市场潜力。我国生物药市场占比第二的血制品市场,在全球生物药市场中绝大部分都已被重组治疗蛋白所取代。

   神州细胞主要产品均为生物药,包括凝血八因子及多种单克隆抗体产品,均以低免疫原性、高稳定性、靶性强、长效及生物利用度高作为研发的主要方向,符合行业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

   公司现阶段的核心产品包括SCT800/重组凝血八因子、SCT200/EGFR单抗等,分别在开展7项III期临床研究、5项II期临床研究和4项I期临床研究。

   从公司主要产品的竞争格局来看,以凝血八因子为例,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完成了重组凝血八因子(SCT800产品,用于治疗甲型血友病)的成人及青少年按需治疗III期临床研究,正在进行数据清理相关工作以及临床研究报告相关准备工作;同时,公司正在进行SCT800的儿童、成人及青少年预防治疗III期临床研究。

   根据Frost&Sullivan的预测,预计至2030年,我国血友病药物产业结构将由以血源性凝血八因子为主的产业结构调整至以重组凝血八因子为主的产业结构,重组凝血八因子药物的市场份额将由2018年的58%增长至2030年的80%。

   招股说明书显示,目前神州细胞研发的重组凝血八因子SCT800具有产能高及稳定性优的优势。此外,在已经完成的按需治疗的III期临床研究中,也显示了与同类品种相同的安全性和临床疗效。公司预计未来6个月内就SCT800递交中国新药上市申请,其可能是中国第一个本土企业获批上市的重组凝血八因子品种,市场前景巨大。

   采用第五套标准

   神州细胞采用了第五套科创板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II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招股说明书显示,自设立以来,神州细胞获得了多家专业投资机构的融资,部分投资机构聚焦于投资医药行业。参照公司最近一次融资后估值逾110亿元,结合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等情况,基于对公司市值的预先评估,公司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公司主要业务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共有6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II期及III期临床试验,公司符合第五套科创板上市标准。

   报告期内,由于公司的产品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实现商业化,生物药研发业务尚未产生营业收入,同时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公司尚未盈利。招股说明书显示,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3月,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812.58万元、599.27万元、294.57万元及86.08万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214.29万元、-1.41亿元、-4.53亿元和-1.08亿元。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45亿元。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原因是公司仍处于产品研发阶段、研发支出较大。公司2016年-2018年及2019年1-3月的研发费用分别为1.2亿元、1.89亿元、4.35亿元及1.04亿元。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科创板迎首家A+H生物医药公司 昊海生科启动网下路演及招股

随着科创板新股审核如火如荼地开展,今年7月15日成功过会的昊海生科于10月11日启动了首场网下路演,科创板也将迎来首家A+H生物医药公司。

   对于登陆科创板后的发展方向,昊海生科内部人士表示:“未来公司将通过持续的投入,扩大公司在医用透明质酸钠和医用几丁糖行业的领先优势,开发动物源性系列新型止血药物。同时,公司将致力于开发国产全系列人工晶状体产品推动高端产品的进口替代,并将向青光眼、眼底病等更多眼科治疗领域扩展,保持企业和新产品的可持续发展。”

   昊海生科招股书显示,公司此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1780万股,募集资金14.84亿元,主要用于建设上海昊海生科国际医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进一步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并扩充公司目前医用透明质酸钠系列、医用几丁糖系列、外用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等产品的产能。

   今年年初,上述募投项目被写进了上海市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并于3月中旬在国家级上海松江经济开发区举行奠基仪式。

   此外,公司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249.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4%,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瑞银证券相关公司UBSAG公司的高管以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发行时间安排,昊海生科将于10月11日(T-6日)至10月15日(T-4日)期间,在上海、北京和深圳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并在10月17日确定发行价格。

   10月21日,昊海生科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网上申购配号。

   公开资料显示,昊海生科是一家应用生物医用材料技术和基因工程技术进行医疗器械及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公司一直专注于医用生物材料市场中四个快速增长的细分领域,覆盖眼科、医美、骨科、外科。

   依托科技创新与市场营销一体化的高效管理,昊海生科已发展成为国内医用生物材料领域的大公司,并于2015年4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业绩方面,2016年至2018年,昊海生科分别录得营业收入8.61亿元、13.54亿元和15.58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34.5%;毛利率分别为83.50%、78.75%和78.51%。同期,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05亿元、3.72亿元和4.15亿元,归母净利率分别为35.4%、27.5%和26.6%。

   目前,公司已在眼科、骨科、医美、外科四个板块占据了市场的龙头地位。2019年上半年,昊海生科眼科、骨科、医美、外科四个板块收入分别为3.45亿元、1.54亿元、1.70亿元及0.96亿元。其中,眼科板块占总收入比重的44.1%,成为公司主要收入来源。

   昊海生科在眼科领域主要产品有人工晶状体及视光材料、眼科粘弹剂等。2019年上半年,该板块收入分别为2.89亿元、0.50亿元。根据人工晶状体的销售数量以及全国白内障手术实施例数推算,2018年昊海生科在中国人工晶状体市场的份额达到30%左右。

   骨科方面,昊海生科同时拥有2ml、2.5ml、3ml三个规格玻璃酸钠注射液,其中3ml玻璃酸钠注射液是公司拥有的独家规格。继2009年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后,玻璃酸钠注射液再次收录进2017年版国家医保目录。目前公司已连续5年蝉联国内骨科关节腔粘弹补充剂市份额冠军,2018年市场份额达39.7%;同时,公司还连续12年占据国内手术防粘连剂市场份额首位,2018年市场份额达48.9%。

   在近年来尤其热门的医美板块,海生科生产销售的两种玻尿酸产品“海薇”、“姣兰”在产品特点和功能方面形成差异化定位和互补式发展,能够满足不同的临床需求。同时,公司在医美领域的多个在研项目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无颗粒线性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已申报生产;有机交联透明质酸钠凝胶、加强型水光注射剂也已进入注册检验阶段。

   在保持四大板块市场表现的同时,昊海生科也在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根据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2019年上半年,公司研发投入5132万元,同比增长31.3%。截至上半年,昊海生科在全球拥有231名科研人员,占公司员工总数的17.34%,并在中国、美国、英国建立一体化的联动研发体系,初步形成了国际、国内一体化的研发布局。

无锡高架桥倒塌引关注 三家上市公司“躺枪”

江苏省无锡市一座高架桥突然倒塌,导致3辆轿车被压并造成3死2伤。事发后,交通运输部专家组赶赴现场指导事故调查,无锡市也已成立事故调查组。经初步分析,该高架桥倒塌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10月11日,无锡高架桥事故涉事企业无锡成功运输公司负责人刘某已被控制。

   值得关注的是,事发后多家媒体称该桥“设计单位为苏交科”。苏交科(300284)11日早间发公告表示,报道所称事故桥梁的设计与公司无关。证券时报记者获取的文件显示,事发高架桥的设计方为中设股份(002883),截至发稿时该公司尚未就此事进行回应。而中设集团(603018)则因简称与之相近而“躺枪”,中设集团也在清晨紧急发布澄清公告撇清关系。

   截至11日收盘,苏交科股价翻红报8.83元/股,中设集团股价小幅下跌报11.70元/股,而并未发声的中设股份全天股价下跌4.70%,报19.08元/股。

   日照钢铁否认承担运输

   好端端的一座高架桥,怎么突然就塌了?无锡官方在11日清晨的通报中指出,事发时侧翻桥面上共有5辆车,其中3辆小车、2辆卡车。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

   当地居民注意到,涉事的货车上滚落的货物为热轧卷板,业内人士称之为“钢卷”。每个钢卷的重量为28.54吨。而据现场目击者介绍,车上共有6个这样的钢卷。以该数据估算,车上钢卷总重量估计达171吨。

   据我国城市桥梁建设的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一级公路设计荷载允许最大车重为55吨。据了解,涉事货车的设计载重也是55吨。也就是说,涉事货车已经超标两倍多。

   知情人士介绍,事发地点附近就有一家钢材城,附近路段类似超载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也怀疑肇事车辆就是往这里运送钢卷。钢卷上的产品信息标签显示,该批货物的生产商为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钢铁”),生产日期为9月30日,但标签上并无具体客户信息。

   天眼查信息显示,日照钢铁由杜双华通过直接和以京华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京华日钢)间接方式合计持有100%股份。10月11日,日照钢铁公共事务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地址靠近港口,生产的钢铁都是通过海运运输,“无论是运输到国内还是国外,基本上不通过公路运输,这也是公司的成本优势所在。”该工作人员同时强调,公司并不承担后续运输业务。工作人员同时解释,针对热轧卷板的运输,没有特殊行业性规定,应该还是根据车辆核载、道路限载限速等情况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是全国除河北、江苏外排名第三的钢铁大省,但多数规模较小,而民企日照钢铁和国企山东钢铁(600022)是山东省钢铁行业的两大巨头。

   有消息显示,该批次货物由日照钢铁通过岚山港海运至苏州港,由当地采购商自行联系车辆短倒转运,与日照钢铁无关。涉事车辆是在无锡江阴长宏码头装货,从此处一路向南近40公里,就是事发地点。

   三家上市公司卷入其中

   无锡市审计局网站在2007年7月曾发布《无锡市审计局关于312国道无锡段扩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的公告》。公告显示,312国道无锡段路线全长48.44公里,全线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扩建工程于2003年9月开工建设,2005年6月建成通车,2005年11月工程交工验收。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中披露:312国道无锡段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单位是江苏省交通科学院有限公司等;主要监理单位有江苏科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监理单位;主要施工单位有无锡交通工程总公司、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该项目工程质量经无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评定为优良等级。

 苏交科在11日早上8点发布的澄清公告中,苏交科强调公司承担总体设计的“312国道无锡段”并非发生事故的路段,“事故桥梁的设计与公司无关。”经历开盘考验后,苏交科股价最终翻红,收报8.83元/股。

  根据《施工图设计》显示,该路段的编制单位为无锡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天眼查显示,该公司在2015年3月更名为江苏中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中设股份(002883)。而中设集团(603018)则因简称与之相近而“躺枪”,中设集团也在开盘前紧急发布澄清公告撇清关系。截至11日收盘,中设集团股价小幅下跌报11.70元/股,而并未发声的中设股份全天股价下跌4.70%,报19.08元/股。

中信特钢重组上市 A股市场迎来特钢巨无霸

10月11日上午9点25分,中信特钢(000708)在深交所成功敲响上市钟声,A股迎全球特钢龙头,这是中信特钢发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中信泰富特钢集团董事长俞亚鹏在上市仪式上说:“中信特钢将深耕主业,做实优势,做大协同,同时在科技创新、竞争力提升、高质量发展、国际化布局等方面加快努力,着力打造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特钢企业集团。”

   中信特钢重组上市 具备1300万吨特钢产能

   由于标的企业大冶特钢和兴澄特钢实控人均为中信集团,通过本次重组,中信集团特钢板块——中信泰富特钢集团将实现整体上市。

   作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如今的中信特钢已发展成为具备1300多万吨产能的全球规模最大、品种规格最全的专业化特殊钢制造集团,是我国特殊钢产业引领者、市场主导者和行业标准制定者,也是率先向新材料领域转型的高端制造业领军企业。

   集团旗下拥有兴澄特钢、青岛特钢、大冶特钢、靖江特钢四大产品制造基地和铜陵特材、扬州特材两大原材料生产基地,以及泰富悬架、浙江钢管两大产业链延伸基地,全面实现了沿海沿江产业链战略发展大布局。

   作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会长单位,中信特钢承担了国家“十三五”轴承钢、汽车齿轮钢、高强弹簧钢、工模具钢、690MPa级高强桥梁钢、2000MPa级高强桥索钢、耐磨钢等重点科研项目。在多年经验积累中,中信特钢创下了多个行业乃至世界第一。

   特殊钢是重大装备制造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所需的关键材料,是钢铁材料中的高技术含量产品。根据2016年四部委发布的《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先进钢铁材料即特钢已纳入先进基础材料,是未来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方向之一。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更是首次将39类先进钢铁材料列入新材料产业目录。

   中信特钢生产的轴承钢,纯净度创下全球最高水准,供货瑞典SKF、德国舍弗勒、日本NSK等全球轴承知名企业,产销量连续10年全球第一;汽车用钢供货德国保时捷、宝马、奔驰,日本丰田、本田等全球知名企业;用于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的大型风电——直径1米超大规格合金钢连铸圆坯,为世界首创;R6级极限性能海洋系泊链钢填补世界空白;疲劳寿命超1300万次的弹簧钢,创世界第一;连铸板坯最大厚度达610mm,创世界记录;2000MPa级桥梁缆索钢为世界最高强度级别。

   中信特钢产品能够充分满足能源、交通、工程机械、航空航天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的市场需求,为国民经济发展、重大工程建设以及国防军工等重要领域提供所需的关键特殊钢产品。

   据WIND数据显示,此次重组标的中,大冶特钢2018年中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为4.48%,不仅领先特钢板块企业,也已达到A股新材料板块的平均研发水平(3.93%)。2018年兴澄特钢全年研发费用高达20.35亿元,较2017年增长78.56%,规模居特钢行业前列。截至重组草案签署日,兴澄特钢及其子公司共有637项境内专利,包括115项发明专利,以及1项境外专利。

   特钢龙头瞄准新兴产业 定位中高端新材料

   作为特钢行业龙头,中信特钢整体上市不仅将重塑特钢板块格局,还有望为A股增添全新的新材料标的。

   相关研究指出,高端新材料技术壁垒较高,且下游需求往往远远高于现有产能,高端产能往往供不应求,因此技术壁垒较高的新材料龙头天然抗周期。

   有研究机构指出,在国家推动科创产业升级背景下,注重研发投入的企业估值水平将提升。特钢作为众多高端制造行业上游,且研发费用与营收比较高,理应获得较高估值。从基本面和估值来看,特钢龙头企业已具备长期配置价值。

   从生产的产品结构来看,2016年我国高合金钢占特钢总产量比例仅为3%,而中端合金钢占比达55%,低端特钢占比为24%。而《国内外特殊钢产业发展现状与工艺技术比较》显示,日本高端高合金钢产量占比达25%,相比之下,我国在高端特钢领域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而中信特钢产品定位为中高端,有稳定的长期战略合作客户,这些深厚的客户积淀至少是通过前期五年甚至更长周期认证,技术壁垒较高。随着本次重组顺利完成,上市公司特钢产能达到1300万吨,将成为全球范围内规模最大、品类最全的专业化特钢生产企业,产品覆盖面更广,单纯受某一行业需求下滑影响更小,从而进一步提升抵御周期的能力。

   重组草案显示,截至2018年末,标的公司兴澄特钢的高标准轴承钢产销量世界第一,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80%;汽车零部件用钢国内产销量第一,高端汽车钢国内市场占有率65%以上;高端海洋系泊链用钢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90%;矿用链条钢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80%;高端连铸大圆坯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70%。

   面对特钢行业这一高端需求的缺口,中信特钢表示未来将继续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瞄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下游发展方向,大力开发能源用钢、超纯净轴承钢、汽车关键部件用钢、新一代海洋系泊链、高等级盘条、高端工模具钢等前沿品种。

川恒股份发布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 上半年净利同比增91.27%

 10月11日,川恒股份公告称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制定了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或“激励计划”)。

   草案显示,该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权益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3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3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据介绍,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8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下属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其中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共计173人。

   该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48.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亿股的2.37%。其中首次授予868.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7%,预留8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0%。

   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2020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预留权益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8年的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

   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川恒股份实现营业收入7.96亿元,同比增长40.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69.65万元,同比增长91.27%。公司表示,营业收入上涨主要原因为磷酸二氢钙、磷酸一铵销量及价格上升,公司产品贸易及磷矿石贸易额增加所致;利润上涨主要原因为主要产品销量及价格上涨。

战略布局新能源产业 龙蟠科技拟8000万元增资获取明天科技10%股权

 10月10日晚,龙蟠科技(603906)发布公告称,安徽明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明天科技”)为了促进业务持续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汽车产业市场发展趋势及战略规划的需要,公司拟对明天科技进行增资8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明天科技的注册资本将从1亿元增加到1.11亿元,公司将持有明天科技10%股权。

 龙蟠科技主营业务是集润滑油、发动机冷却液、柴油发动机尾气处理液、车用养护品等于一体的车用环保精细化学品的产品体系,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整车制造、汽车后市场、工程机械等领域。而本次增资标的明天科技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研发、生产和销售;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燃料电池及燃料电池发动机的研发、生产、销售等。

   提及本次增资的目的及影响,龙蟠科技表示,本次以现金方式对明天科技进行增资,增资的资金将全部用于明天科技及其子公司的日常运营和业务拓展,便于明天科技更好的进行产品和市场的开发。公司此次投资是根据汽车产业市场发展趋势及战略规划的需要,进行新能源产业方向的战略布局,有助于公司增强公司在汽车产业方向关于汽车精细化学品市场的竞争力。

税  务  TAXATATION

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日前,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方案》提出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二是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三是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方案》强调,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 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财经纪律,推进配套改革,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会议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一是更大力度放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照分离”,压减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各地要向社会公开企业开办涉及的证照、办税、银行开户、接入电力等的办理时限,超过时限的,办理单位要公开说明理由。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凡要新设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查论证和批准。二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三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四是突出政务公开透明。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若无法律法规等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要依法追责。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草案围绕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责任,增加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并扩大档案开放利用,缩短档案封闭期。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坚持组织收入原则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落地见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效应不断释放,有力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见效,增强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现就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落实减税降费是政治任务、硬任务的理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务必把该减的税减到位、务必把该降的费降到位、务必把该征的税费依法依规征收好,坚决打击虚开骗税、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做好留抵退税工作。

二、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

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规范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行为,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征税收费,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不得违规向企业预征税款,不得在年度内随意变更征收方式,不得在法定申报期前征收税款,不得采取大规模集中清欠、行业性大面积检查等与减税降费大势不符的做法。对违反组织收入工作纪律、违法违规增加税收收入的,要严肃问责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三、努力营造良好组织收入环境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理解支持。各地税务机关遇到有关方面不当干预组织收入工作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开展沟通协调工作,合力营造良好的组织收入环境。

四、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调整预算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分析测算,及时摸清本地税源发展的真实情况,客观反映组织收入状况,会同财政部门配合地方政府按程序合理调整年初预算,使税收收入预算目标与当前经济发展和减税降费形势相一致。

严格依法征税收费是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减税降费获得感的重要保障。各地税务机关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全力以赴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见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四、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经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缓缴协议、补缴欠费凭证等相关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受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

六、退役士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补缴认定等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同时做好退役士兵人员标识。

七、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统一使用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传递相关表单和文书,减少无谓证明材料。要提高线上经办业务能力,充分利用互联网、12333电话、手机APP等为参保人员提供快速便捷服务,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跨层级、跨业务涉及的相关数据和材料要努力实现互联互通,对可实现信息共享的,不得要求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重复提供。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需向转入地提供的书面承诺书、相关法律文书等,不得要求参保人员个人提供,原则上由转出地负责。其中,转出地与补缴发生地不一致的,由补缴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由转出地提供。

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经办规定,规范经办流程,严格内部控制,确保依法依规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核查转移接续业务中存在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按季度利用大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疑似异常数据和业务的,应当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形成核实情况报告报部社保中心;未发现异常数据和业务的,作零报告。发现疑似转移接续造假案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部社保中心进行核实。部社保中心按季度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进行抽查。

十、要加强对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业务的监管,严肃查处欺诈骗保、失职渎职等行为,防控基金风险。对地方违规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提供不实书面承诺书、参与伪造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发现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通过伪造相关文书材料等方式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清退相应时间段养老保险关系,构成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温州审结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

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今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要素式审判方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创新,提升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要素式审判的定义]要素式审判,是指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从而达到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审判方式。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以下九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三)买卖合同纠纷;(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五)侵害商标权纠纷;(六)劳动争议;(七)离婚纠纷;(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九)信用卡纠纷。

其他适宜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也可视实际情况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进行审理。

第三条  [要素表的填写]将当事人诉辩的基本案件事实要素进行列表,并将《审判要素表》嵌入网上立案系统,原告申请网上立案时按照系统自动提示填写《审判要素表》;现场立案的,由立案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指导原告填写《审判要素表》。

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未填写《审判要素表》为由不予立案。

第四条  [审判程序]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庭前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填写的《审判要素表》副本,告知被告和第三人针对《审判要素表》内容进行答辩,表明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对于否认的部分,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和第三人应填写《审判要素表》,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案件审理。

第六条  [送达方式]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简便灵活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并做好工作记录。

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有约定的,按其约定送达。

第七条  [举证期和答辩期]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不再确定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可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并计入笔录;当事人坚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不超过十五日,答辩期间不超过五日。

第八条  [庭前会议]法官或受法官委托的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完成核对当事人身份、交代诉讼权利和义务、组织交换证据等相关程序性事项,并审阅原、被告和第三人提交的《审判要素表》,总结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归纳争议焦点,主持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由主审法官审核签发;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报请主审法官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要求另行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即确定时间后计入笔录,不再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日期一般应安排在庭前会议后三日内。

第九条  [庭审方式]开庭审理可采用互联网视频等方式进行。

开庭时应当围绕相关事实要素并结合诉讼请求确定庭审顺序。对庭前会议确定的案件事实,不再进行审理。

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予以确认并计入庭审笔录,不再进行举证、质证;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

第十条  [宣判形式]采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的案件,可以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  [文书制作]将《审判要素表》嵌入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自动生成要素式裁判文书,辅助法官制作裁判文书。

要素式裁判文书不再分开当事人诉辩意见、证据认定、本院查明、本院认为部分,而是围绕争议的特定要素进行分析论证,依据相关法律作出裁判。对无争议的事实要素简单罗列,不再分析论证。

第十二条  [即时履行]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辽宁破除执行工作高水平发展障碍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视频调度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要求全省法院坚决防范执行领域重大风险,紧盯提升执行质效主要指标,着力解决7个问题,全力做好执行各项工作。

 调度中,辽宁高院对各地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进行通报点评。执行指标排名靠前的2家基层法院作经验介绍,3家排名靠后的基层法院院长作检讨发言,所属地区中院院长点评或作表态。辽宁高院强调,要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精神斗志有所懈怠、“一把手抓具体、具体抓”不到位、申请执行人认可度不高、一遇“干扰”就搁置、执行手段运用不充分、涉特殊主体案件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作推进慢等7个方面的问题。

 辽宁高院院长张学群要求,要把严管队伍、管住队伍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真抓实抓狠抓出实效。要把廉洁执行摆在特别突出的位置,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加强对广大执行干警的廉洁教育,不断完善执行制度,驰而不息正风肃纪。要着力规范执行行为,强化对执行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执行案件全部网上办理,强化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以及乱执行的督查检查。要完善执行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扎实推进裁执分离工作,强化执行款物“一案一账号”管理,继续完善举报投诉办理工作机制。要确保执行队伍的稳定,强化激励机制,建立执行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完善执行干警依法履职保护机制,增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归属感。

法国巴黎银行自主选择海南法院诉讼标的额2.75亿合同纠纷获圆满解决

 10月8日,海口海事法院成功调解涉案标的额达人民币2.75亿元的法国巴黎银行诉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原告法国巴黎银行在可以选择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基于对海南法治营商环境和海口海事法院的认可与信任,主动选择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口海事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1月4日,法国巴黎银行因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向海口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保全请求,申请扣押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所属“光汇宝石”轮,继而提起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船舶拍卖申请。涉案扣押的“光汇宝石”轮载重达30多万吨,价值约达6000多万美元,系海口海事法院建院以来扣押的吨位最大、价值最高的船舶。目前,该轮已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挂网待拍,起拍价3.9亿元,系至今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所拍卖的价值最高的船舶。截至10月10日,已有3.2万余人次围观、370余人设置提醒。

 5月9日,海口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光汇宝石油轮有限公司承认拖欠借款,但称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偿还。此外,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借款利息的计算,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承担,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经庭审及庭后多轮调解协商,双方当事人在海口海事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就涉案纠纷债务数额、清偿方式、船舶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后续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法庭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海口海事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于10月8日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签收,该案纠纷圆满解决。

 该案的妥善化解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肯定,树立了中国海事法院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形象,有力提升了中国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是海口海事法院高标准高质量服务海洋强国、建设自贸区自贸港等国家重大战略,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生动缩影。

江苏高院引进融媒体诉服智能终端将新闻宣传与诉讼服务相融合

“点一下‘劳动纠纷’的按键,机器就会问你详细的案情,根据具体案情提供给你法律意见书和风险评估报告,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旁边的‘智能问答’按键,就可以获得机器人的在线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的工作人员一边详细地向当事人介绍,一边熟练地用手指划过机器上的按键。近日,江苏高院引进“人民法院新闻宣传+诉讼服务融合传播平台”,为人民群众全面了解司法信息,获得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提供了新的渠道。

据介绍,该平台是集成人民法院新闻宣传与诉讼服务的融合传播平台终端。其融合了报纸、杂志、新媒体矩阵、网站、影视,整合图文、视频、H5等全媒体形态,兼具基本的诉讼服务功能。通过全方位、多角度呈现新媒体语境下的司法宣传产品,让人民群众全面了解信息化时代下的法制媒体要闻。

平台同时担负了司法公开和诉讼服务的部分功能。通过平台终端,群众可以观看庭审直播,查阅执行数据,获得各类文书模板,解答法律咨询。此外,该平台终端还支持离婚纠纷、劳动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12类常见案由的风险评估,并自助生成评价报告。

据了解,该平台将逐步覆盖江苏全省三级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与各地平台间的连接,形成既区分区域又统一指挥的全国联播网,进一步推进江苏法院媒体融合发展,全面深化江苏智慧法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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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近年来,我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意见》提出以下相应政策举措。

在保供方面,一是加强协同监测。搭建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二是做好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实行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并动态调整。三是实施短缺药品停产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向同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停产对市场供给形势的影响,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研判停产药品短缺风险。四是落实直接挂网和自主备案采购政策。对于短缺药品清单中的品种,允许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主报价、直接挂网,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对于短缺药品清单和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药品生产企业,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主备案。五是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机制。优化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结构,充分发挥省级医药储备功能,筛选一批临床必需、用量不确定且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纳入储备,明确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

在稳价方面,一是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定期监测采购价格变化情况,对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及时了解情况并提示预警。二是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成本调查、暂停挂网等措施,予以约束。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整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

《意见》强调,要做好定期报告,强化监督问责,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及时约谈并督促整改,确保相关措施取得实效。加强宣传引导,定期通报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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