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92期
发布时间:
2019-10-20 17:07
本期要点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推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制度,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多元化退出渠道和出清方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于10月18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顺丰控股营收持续放量 9月再超百亿创新高
10月18日晚间,顺丰控股披露9月月度业务经营简报,强势归来的顺丰在传统时效产品,重货、供应链等新产品、新业务的共同发力下,单月业务量增近4成,月度收入再破百亿,创出新高。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布本公告。
“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开庭 59名被告被索赔900余万
10月18日10时,这起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靖江开庭审理。这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冯杰一审获刑13年
18日上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冯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冯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已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沪深交易所修订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明确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条件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交所:境外机构受托持有的基础股票不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
银保监会:加快推进外资机构配套制度修订完善
同比下降近35% 券商股票质押规模持续缩小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111集团战略牵手泰康在线全面赋能保险
顺丰控股营收持续放量 9月再超百亿创新高
万隆光电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布局通信产业链谋求转型
永泰能源华瀛石化项目正式试运营 将成新的业务增长点
深化科研项目合作 巨轮智能科技创新项目再获208万元补贴
税 务TAXATATION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服务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开庭 59名被告被索赔900余万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案一审开庭
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咸猪手”入刑案,判了
最高法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成立最高法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成立
其 他 OTHER
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冯杰一审获刑13年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沪深交易所修订沪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明确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首次纳入条件
为明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纳入沪港通、深港通下港股通股票的具体安排,持续优化完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股票的首次纳入条件。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两家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根据新规,“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股票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的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且不属于‘A+H股上市公司的H股’规定范围的,在首次纳入港股通股票时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在联交所上市满6个月及其后20个港股交易日;(二)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中的港股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币200亿元;(三)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当日)港股总成交额不低于港币60亿元;(四)上市以来股票发行人和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未因违反联交所对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企业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而受到联交所公开指责、其他公开制裁或者触发不同投票权终止情形;(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为配合上述规则修改,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新增关于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安排的相关风险提示,现予发布。
新修订的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自10月28日起实施。对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其有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包含修订后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对于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揭示相关风险。
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推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制度,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市场多元化退出渠道和出清方式,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于10月18日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旨在准确把握市场规律,理顺重组上市功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作用,积极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是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取消“净利润”指标。二是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三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有关要求,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四是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五是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此外,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重组办法》自6月2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我会提高监管制度适应性和包容度表示认同。征求意见期间,我会共收到意见、建议69份,其中有效意见66份,主要集中在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取消认定标准中的“净资产”等指标,强化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履行监管,扩大配套融资发行规模等方面,我会已结合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分析、采纳、吸收,或纳入后续相关改革。
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同时公布。
《重组办法》修改后,我会将继续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支持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同时,将继续严格规范重组上市行为,持续从严监管并购重组“三高”问题,打击恶意炒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忽悠式”重组、盲目跨界重组等乱象,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重组办法》施行后,尚未取得我会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并购重组申请,适用新规;上市公司按照修改后发布施行的《重组办法》变更相关事项,如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根据《重组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决策、披露、申请等程序。
上交所:境外机构受托持有的基础股票不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
沪伦通GDR和A股今日起开启跨境相互转换,境外经营机构因开展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兑回业务,而在境内市场持有的基础股票及对应的现金,是否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受到市场关注。
日前,华泰证券披露,该公司本次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兑回限制期为自2019年6月20日(伦敦时间)至10月17日(伦敦时间),公司本次发行的GDR兑回限制期即将届满。兑回限制期届满后,GDR可以转换为A股股票,将导致存托人Citibank,N.A.作为名义持有人持有的A股股票数量根据GDR注销指令相应减少并进入境内市场流通交易。本次兑回限制期届满的GDR数量为8.2515亿份,对应A股股票8.251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9%。兑回限制期届满的GDR自今日起可以转换为A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联合公告》(以下简称《联合公告》)规定,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在对方市场持有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
上交所17日晚间表示,根据上述《联合公告》的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为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可在境内市场持有一定限额内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基于跨境转换及对冲风险的目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买卖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及规定的投资品种,但在境内市场的资产余额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限。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因接受客户委托开展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跨境兑回业务而在境内市场持有的基础股票及对应现金,不纳入境内资产余额上限计算范围。
银保监会:加快推进外资机构配套制度修订完善
10月15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有关问题问答。
据介绍,本次修改工作把握三大主要原则:一是扩大开放与自主灵活实施并立,结合国内改革发展目标和国家战略需要进行开放,实现互利共赢;二是扩大开放与维护金融安全并重,通过有效措施保障金融安全,落实开放举措;三是扩大开放与有序推进并行,注重对外开放与我国实际相结合,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道路。
具体来看,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限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并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在放宽外资银行准入门槛方面,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一是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二是放宽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同时,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了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在放宽外资银行业务限制方面,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进一步放宽对外资银行的业务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进一步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能力;二是降低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业务门槛,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是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进一步优化在华外资银行的营商环境,使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外资银行一开业即拥有全面的本外币服务能力,在为实体经济更好提供服务的同时,增加盈利来源。
此外,为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增强外国银行分行资产运用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新规将原来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修改为“外国银行分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资产”。同时,增加规定: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外国银行,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不受“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推进《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完善,进一步优化银行业、保险业投资和经营环境,激发外资参与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活力,丰富金融服务和产品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同比下降近35% 券商股票质押规模持续缩小
近期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规模及风险进一步减小,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券商对股票质押的消化。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13日,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共向105家券商质押668.84亿股股票,较去年同期下滑近35%。与此同时,今年以来,因办理股票质押而遭监管部门问询、处罚的券商也持续增多。总的来看,券商开展业务过程中对融入方尽职调查存在较大缺陷是被提及最多的问题。此前证监会已就券商股票质押业务中存在五大风险点提出了监管要求,下一步还将继续加强对场内股票质押的监管与现场检查。
整体规模同比下滑
Wind数据显示,截至10月13日,今年以来,券商股票质押业务整体较去年同期明显缩水,总质押股数、质押股票总市值均出现大幅下滑。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共向105家券商质押668.84亿股股票,而去年同期,为上市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的券商共有107家,总质押股票数达1024.09亿股。年初迄今券商办理质押股票总数同比下滑34.69%。
从质押物总市值规模看,年初迄今,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的总市值达6378.14亿元,与去年同期的8065.08亿元相比,下降了20.93%。
与去年同期相比,截至10月13日,今年以来办理股票质押数量同比减少的券商合计72家,占比68.57%。西部证券、华鑫证券、九州证券、长城证券、宏信证券、第一创业、东方财富证券、华龙证券、申万宏源(06806)西部、浙商证券、爱建证券等券商办理的质押股数同比下滑逾90%。
从单家券商的情况看,中信证券、银河金汇资管(中国银河证券子公司)、中山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等头部券商更受上市公司认可,5家公司今年以来办理的股票质押数量分别为65.01亿股、50.43亿股、43亿股、39.24亿股、38.96亿股,在券商中排名居前。
不少券商今年以来压缩了股票质押规模。中山证券今年初以来解质押的股票数量高达27.22亿股,占其今年以来办理股票质押总数的比重超过63%,截至10月13日,其尚处于质押的股票数量仅剩15.78亿股。华泰证券资管、光大证券、招商证券今年以来解质押的股票数量分别为5.9亿股、5.2亿股、3.75亿股,股票质押规模较年初均明显下降。今年以来有16家券商解质押股票数量超过1亿股,有29家券商尚未进行股票解质押。
方正证券策略首席分析师胡国鹏认为,今年股票质押项目数净增量大幅下降的贡献来自券商对股票质押的消化。他说:“去年质押给券商造成了巨量减值损失,逼迫券商对股票质押业务进行全面整顿,目前以消化存量为主,同时辅以从事安全性更高、更谨慎的质押业务。”
截至2019年10月11日,全市场质押股数合计5997.71亿股,市场质押股数占全市场总股本的9%,市场质押市值为4.65万亿元。与4月19日数据相比,全市场质押股数减少了185.04亿股,市场质押股数占全市场总股本的比例下降了0.49%,质押市值下降了1.13万亿元。
监管关注股票质押业务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至少20家券商在股票质押业务中受到监管层的关注。国盛证券、万联证券、中邮证券、财富证券、英大证券、南京证券等多家券商因股票质押问题遭到地方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
以国盛证券为例,9月23日江西证监局官网披露,经查,国盛证券在2018年8月29日为客户宋睿办理了标的为云图控股的股票质押业务,质押数为5750万股,融资额为1亿元,本次质押完成后,云图控股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为48.56%,超过了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单一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数与其A股股本的比≤48%”的风险限额。上述问题反映国盛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未严格执行公司的内部制度,未落实合规经营要求。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国盛证券出具警示函。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券商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对融入方尽职调查存在较大缺陷是被提及最多的问题。此外,还存在针对具体项目质押率估算随意性较大、制度不完善、对标的证券管理不够严格以及履行存续期管理职责留痕不充分等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至少有7家券商半年报遭问询,交易所在问询函中重点关注券商股票质押相关业务的开展、风险管控等情况以及相关减值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今年上半年,多家券商因股票质押业务“踩雷”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从已披露的数据来看,2019年上半年,对股票质押业务计提减值准备超过2亿元的券商共有4家,分别为东方证券(03958)、西部证券、国元证券和光大证券。
头部券商也未能完全绕开股票质押的“雷区”。中信证券在2019年半年报中披露共计21起诉讼纠纷案,主要涉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交易、合同纠纷等。
积极防范质押风险
针对券商的股票质押问题,北京一位券商人士表示,股票质押业务2013年推出之后,在银行的参与下规模迅速扩张,银行理财一般将这一类的产品当作标准化产品来核算,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债券类资产,但2017年原银监会新修订的相关规定将场内股票质押定为“非标资产”。这就让原来大规模参与这项业务的银行产生了大量的回表需求,但这类股票的变现需要市场条件配合,否则可能对相关业务产生冲击。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刘锋表示:“券商股票质押属于正常业务范畴,业务经营出现问题也是正常现象。股票质押业务与股市走势息息相关,大盘低迷的情况下券商难以独善其身;一旦市场转暖,跌出来的风险则消弭于无形。”
8月28日,证监会机构部向各证券公司下发的一期机构监管情况通报称,券商股票质押业务存五大风险,包括“业务定位不清,盲目追逐利益”“风险意识不强,风控措施不足”“审核把控不严,质押率设置不严谨”“尽职调查不完备,甚至缺乏尽职调查”“贷后风险管理流于形式”。
针对上述风险点,证监会还提出三大监管要求:一是要高度重视,理性展业。各证券公司要清醒认识、理性评估股票质押风险,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重新审视业务定位,不能盲目扩张业务规模、忽视风险管控要求。二是要学习领会。各证券公司高管、业务部门、合规风控部门人员要认真学习股票质押自律新规,搞懂搞透,严格执行。三是要严格落实整改。各证券公司要严格按照股票质押自律新规,对照梳理自身业务管理运作中的薄弱环节,尽快采取整改措施。
业内人士建议,对于个股的“排雷”,需要券商进一步提升风控和投研能力,否则行情大好时,也容易忽略个股风险,埋下隐患。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111集团战略牵手泰康在线全面赋能保险
10月18日,国内互联网医药健康领军企业111集团与世界500强泰康保险集团全资子公司泰康在线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将围绕线上医疗购药、医疗控费、健康保险以及药品福利管理(PBM)等服务内容进行全面的深度合作。
于刚博士认为,互联网医药健康和保险的融合发展正成为大势所趋,二者有天然的融合基础和结合点。“互联网医药健康+保险”模式的全程可追溯,不仅使服务过程透明化,还能实现交易数据化,这为医疗控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通过健康管理前置,可以控制过度医疗,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最终实现合作双方的共赢。
这是继与中宏保险、万欣和(MSH)达成战略合作之后,111集团在“互联网医药+保险”领域上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
对此,111集团联合创始人兼执行董事长于刚博士表示,保险是支付环节中重要的参与者,在医疗保障中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深化“互联网医药+保险”融合发展,全面构建“诊+疗+支付”的互联网医药健康服务闭环,不仅能解决医药健康服务中消费者、决策者和买单者三者割裂的情况,还可以破解医保控费难题。
虽然PBM模式在美国已经非常成熟,但在中国却方兴未艾。此次合作后,111集团将基于大数据对长期连续性用药进行分析,为泰康在线客户提供问诊、电子处方和送药服务,与泰康在线共同探索PBM模式,解决药价虚高、医疗资源浪费的问题。
另外,111集团将成为泰康在线指定的独家互联网医疗合作伙伴,通过技术实力、专业服务能力以及互联网医药平台和互联网医院等,协助泰康在线打造互联网药品销售及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生态产品,解决患者异地就医、偏远地区药品购买难等问题。同时,111集团将通过建立专属药品库、处方审核机制、单均价控制等方式协助泰康在线进行合理控费。双方还将积极策划、提供有价值的健康产品和服务,共同研究开发创新性健康医疗保险服务、带病保险服务等。
泰康在线成立于2015年11月,是国内四大互联网保险企业之一。此次与111集团的合作,也是泰康在线深化“保险+科技”、“保险+服务”的布局,通过链接111集团优质的医药资源和科技能力,进一步强化泰康在线的互联网保险金融属性和服务属性,从而更好控费提效,服务更多客户。
作为中国第一家赴美上市的互联网医药健康领军企业,经过9年的发展,111集团从医药电商转型成为互联网医药健康生态圈的科技赋能者。目前,111集团由B2C医药平台1药网,互联网医院平台1诊,B2B医药平台1药城组成,持续通过科技赋能商业去更好地服务大众(T2B2C),打通线上线下零售终端,建立一体化的医药健康生态圈,为药企、药店、保险、医生赋能。
顺丰控股营收持续放量 9月再超百亿创新高
10月18日晚间,顺丰控股披露9月月度业务经营简报,强势归来的顺丰在传统时效产品,重货、供应链等新产品、新业务的共同发力下,单月业务量增近4成,月度收入再破百亿,创出新高。
数据显示,顺丰控股在业务量大幅增长的同时,也保持了营收水平的稳定增长。9月顺丰控股的快递服务及供应链业务合计营收突破百亿,达到103.84亿元,同比增长27.32%;其中,快递业务件量达到4.54亿票,同比增加37.99%,超过行业均值12.99%;快递业务营收98.82亿元,同比增加22.33%,与行业水平保持一致;票均单价21.77元,同比下降11.32%,但环比仍增长0.55%;供应链业务实现营收5.02亿元,同比增加543.59%。
行业增长超预期 顺丰市占率提升
近日,国家邮政总局公布数据显示,1-9月,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完成439.1亿件,同比增长26.4%;业务收入累计完成5271亿元,同比增长24.1%。9月份,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56亿件,同比增长25%;业务收入完成649.2亿元,同比增长22.2%。
安信证券分析师认为,在宏观经济放缓背景下,快递行业景气度持续超市场预期。头部快递公司由于具备成本及服务优势,集中度将进一步上升。1-9月份快递品牌集中度指数CR8为81.8,环比提升0.1,同比提升0.4。
以顺丰月度业务量计算,顺丰9月市占率达到8.11%,较8月提升约0.54个百分点,市占率稳步回升。行业的超预期增长为行业头部企业提供了成长利基,服务品质一直遥遥领先的顺丰,在行业激烈竞争背景下,在成本控制上做精细化管理,这使顺丰分享到更大的行业红利。
增量市场降低隐形成本
在快递同质化背景下,成本管控为快递企业核心竞争因素。顺丰在今年5月推出特惠专配产品,加之重货等新业务的快速发展,顺丰的业务量告别“个位数”的增长,呈现了加速度的增长态势。
华创证券认为,特惠专配产品推出后,业务量连续提升产品不仅是阶段性产品,而是公司未来要发力的持续增长点。电商件的性价比是相对的,客单价与物流配送成本的系数直接影响物流选择。快递价格下降,会使得更多价格带产品进入顺丰的配送范围,而顺丰凭借自身的品牌与管理可帮助客户降低隐性物流成本。
由于特惠产品只是作为“填仓件”而设计,因此对成本影响轻微。市场人士也认为,由于商务件和电商件在成本结构上有很大差别,因此单价降低并不意味着整体毛利率水平降低。此外,加之顺丰以线路优化、提升装载率、提升收派效能等多种方法提升效率、控制成本,这使得9月份顺丰在量件提升的同时,在票均收入上仍实现了环比上升,因此,市场给予了积极的正反馈。
攻守兼备布局长远
近期,顺丰开通了从南宁到胡志明市的国际货运航线,这已经是顺丰航空在2019年开通的第7条国际航线,而顺丰旗下的全货机已经近60架,顺丰在航空网络的布局已经体现出超越快递公司的格局。
有行业专家表示,随着顺丰航空枢纽加紧建设,顺丰在航空网络布局有利于提供快速、安全、高品质的快递服务,增强服务的差异化。
招商证券分析师认为,顺丰“天网+地网+信息网”的综合物流服务网络,为顺丰开拓新业务提供有效保障,提升中高端物流业务的进入壁垒,另外还有助于扩展冷链物流等新业务,是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
顺丰在深耕高端商务件等细分领域的同时,采用差异化竞争的竞争模式,在传统快递业务之外、重货、冷运、同城和供应链等多项TOB段业务上实现了初步的布局,提高“攻守能力”。
涉足供应链业务更为顺丰打开了更广空的想象空间,在快递物流升级换代的今天,通过打开制造业领域,依靠供应链业务实现制造业发展的降本增效,增加稳定盈利业务。随着未来新业务渡过培育期,各项科技成果得到有效运用,预计未来业务发展将明显提速。
万隆光电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布局通信产业链谋求转型
为加快5G建设,实现我国网络建设的稳步推进,在2019年获得5G牌照的中国广电的带领下,根据已披露的多家通信设备行业公司的业绩快报显示,受此利好许多相关通信设备企业在上半年营业收入基本续盈。
日前,万隆光电发布三季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19年1-9月净利润为1900万元至2100万元,上年同期为1354.27万元,同比增长40.3%~55.07%。此次业绩预增主要得益于IPTV视讯新业务的较快成长,以及4G电信增值业务在中小企业领域的持续增长,使得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欣网卓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业务发展良好,带动公司整体业绩增长。
设立产业基金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布局
今年前三季度,万隆光电通过并购及布局通信产业链,带动了公司整体的业绩提升。最新公告显示,万隆光电正准备通过设立基金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
10月17日,万隆光电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进一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智能制造相关产业的布局。万隆光电通过参与产业基金设立,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借助其经验、能力和资源等优势,为公司发掘、孵化、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智能制造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战略发展方向的优质项目,从而有效帮助公司紧跟技术发展趋势,完善产业布局,拓展业务机会,促使公司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形成良性互补,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
在加快自身转型的同时,万隆光电逐步脱离传统广电的拘泥形式,在广电和5G高速发展的时机下,公司正将原有的产品链延伸至通信设备等领域。
积极转型多种方式布局通信产业链
今年上半年,万隆光电成功收购晨晓科技。晨晓科技的产品具有技术门槛高、研发沉淀周期长的特点,产品获得市场准入后,延续周期长且有较高不可替代性。收购之后,在两者各自优势实现互补之后,可以大大提高市场竞争优势。
目前中国电信市场5G势头火热,但开展5G业务并实现营收的通信设备企业并不多,同时市场上运营商的竞争运营策略,使得传统的广电通信设备行业需求量减少,不论是市场大环境的要求,还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稳定高速发展,万隆光电都在积极谋求转型。
万隆光电方面表示,未来公司将重点关注智能制造、5G及物联网三大主线,多方位角度入手,紧随当下技术发展趋势,通过成功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助力企业实现竞争实力与盈利能力的同步双赢。
永泰能源华瀛石化项目正式试运营 将成新的业务增长点
10月17日晚间,永泰能源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瀛石化”)所属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及配套码头项目开始投入使用。当日,首艘满载4.2万吨燃料油的5万吨级油轮,成功靠泊在华瀛石化燃料油调和中心30万吨级码头1号泊位,标志着华瀛石化项目正式开展试运营。
据了解,华瀛石化所属广东惠州大亚湾燃料油调和配送中心及配套码头项目拥有1座30万吨级和3座2万吨级油品码头,全部投产后将形成2150万吨/年码头吞吐能力、1000万吨/年油品动态仓储能力和1000万吨/年燃料油调和加工能力。项目同时拥有油品总仓储能力115万立方米,其中59万立方米为保税油库。
公司方面表示,该项目区位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的稀缺性,投产后将填补珠三角地区大型燃料油调和生产的空白,也将成为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该项目至正式运营尚需一定时间,项目经营效益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表示,将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深化科研项目合作 巨轮智能科技创新项目再获208万元补贴
10月17日,巨轮智能(002031)发布公告称获得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补贴第二期拨款20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巨轮智能此次获得的科技创新补贴源于公司参与的“高性能等离子弧/激光增减材复合制造装备”项目。该项目由巨轮智能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工程大学、中广核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材料与加工研究所、武汉大学等多家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据悉,该项目在去年被列为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此次项目专项资金第二期拨款的1040万元,巨轮智能可获得经费分配208万元。
据公司介绍,该项目将依托巨轮智能成熟的五轴联动数控机床和六轴机器人平台以及华南理工大学在激光选区熔化和等离子增减材领域的技术优势,致力研发两套增减材系统。前者用于复杂零件的精密制造,后者用于大型构件制造和现场修复,实现3D打印与机械切削的有效结合。
公开资料显示,巨轮智能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技术领先和首家上市的轮胎模具开发制造企业。公司主要研制开发、生产子午线轮胎模具、液压式轮胎硫化机、精密机床和工业机器人,主导产品有子午线轮胎活络模具、轮胎二半模具、巨型工程车胎活络模具、多型号液压式轮胎硫化机、工业机器人、精密机床等。
巨轮智能在科技研发上具备独特优势。公司设有国家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研发部门,并多次承担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重点火炬计划等重要项目,获得诸多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奖项,拥有多项发明专利。
实际上,巨轮智能对科技创新的重视也体现在研发投入的逐年增加。公司财务数据显示,公司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2630万元、3379.79万元、3604.23万元、3617.09万元、3950.61万元、5120.86万元和7708.52万元,投入金额已经连续7年稳步增长。
税 务 TAXATATION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
10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等一系列决策部署。本次修改两个条例的部分条款,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外资保险公司和外资银行准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对外开放政策,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取消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取消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条件,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二是规定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是放宽对外资银行业务的限制,允许其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数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对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四是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本年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他仍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适用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8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方式让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稽核比对。
四、对于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是否还有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的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资本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本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预算支出执行(以下简称资本预算执行)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按照资本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组织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过程。根据资本预算资金的性质,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进行分类管理,包括资本性预算、费用性预算和其他支出预算。
第三条 中央企业是资本预算执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获得资本预算支持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批复要求,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依法自主决策,规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和资本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含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二章 资本性预算执行
第五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注入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应当纳入企业预算管理范围进行统一管控,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其中,资本预算批复明确为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所支持项目。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实现绩效目标,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一)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绩效目标;
(二)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四)资本预算资金使用调整的规定;
(五)资本预算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中央企业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根据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用途或项目,对申请资本预算时上报的资本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调整和完善,编制形成企业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抄送国资委。
企业编制的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应当包括: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方式、实施主体、执行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及绩效目标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资本预算执行计划做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绩效监控。对于符合资本预算批复的方向和用途,执行周期和实施主体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资本预算执行计划进行调整,并抄送国资委。
第九条 中央企业收到的资本性预算资金属于国家资本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一)国有独资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的,可暂作资本公积,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
(二)股权多元化公司收到资本性预算资金后,可暂作资本公积,并明确属于国家资本金,在发生股权变动调整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
第十条 中央企业通过子企业实施资本预算支持事项,采取向实施主体子企业增资方式使用资本预算资金的,应当及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涉及股权多元化子企业暂无增资计划的,可列作委托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在具备条件时及时转为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对于资本预算批复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中央企业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或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在资本预算资金拨付以前,企业已经筹集资金投入资本预算支持项目,经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批准可以置换企业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在资本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宏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战略规划调整等因素,无法按照资本预算批复用途继续实施的,中央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送资本预算调整申请。
第三章 费用性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对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的政策、办法规范使用。除资本预算批复或有关规定中明确可由集团统筹使用的以外,应当根据专项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费用性预算支持事项组织完成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中央企业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费用性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资本预算安排的费用性预算资金,在专项任务完成并组织清算后,实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专项任务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预算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对于因宏观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专项任务无法继续推进的,应当清理为结余资金。
结余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退回,由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退回预算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专项工作要求,及时将费用性预算执行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采取跟踪督导、专项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资委根据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的落实情况、资本预算支持事项实施进展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九条 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中介机构对资本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开展专项核查,包括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本权益的落实情况,以及资本预算支持重点事项的组织推进情况、专项资金清算情况等。
第二十条 国资委探索建立中央企业资本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对资本预算支持的重点企业、重要事项和重大资金安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国资委收到中央企业报送的资本预算调整或退回预算资金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对于需要履行资本预算调整或预算资金收回程序的,向资本预算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资本预算或收回预算资金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执行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收回预算资金、暂不受理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虚构项目或规模,申报并取得资本预算资金的,全部或按比例收回资本预算资金,并在3年内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违反资本预算调整程序,或将明确具体投资、建设项目的支持资金,以及费用性预算资金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或财务性投资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收回资本预算资金或在下一年度暂不受理该企业的资本预算申报等措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央企业未按规定、协议落实国有资本权益,或违规签订协议造成国有资本权益长期不落实的,视情况采取约谈整改、通报批评或收回预算资金等措施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央企业编制资本预算执行计划的批准、调整和报告程序不规范,未按计划组织完成资本预算执行工作的,视情况进行约谈整改或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支出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专项政策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资本预算管理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和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积极组织推进资本预算执行工作。对资本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九条 中央企业和国资委相关人员,在资本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服务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2019年5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9年10月9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联合印发《指导意见》。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情况问答如下。
问:制定出台《指导意见》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农业保险一定要搞好,财政要支持农民参加保险。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讨论农业保险有关问题,推动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我们要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解决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这离不开国家层面的有力支持。从国际规则看,我国目前实施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总体上属于世贸组织“绿箱”措施,具有较大发展空间。从国内实践看,发展农业保险可以促使政府救灾由“行政决策”“政府管理”向“市场契约”“保险理赔”转变,为保障粮食生产、维护农民利益增添新的“抓手”。目前,通过各方的协同推进,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国家,用十几年时间走过了美国近百年的发展历程,成绩有目共睹。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相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比,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农业保险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仍以种子、化肥等直接物化成本为主,保生产成本刚起步,与发达国家保农民收入相比,保障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保险产品供给、保险机构服务与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需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我们必须认清不足、正视差距,加快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为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税务总局、气象局、银保监会、林草局等12个部门和单位,在深入研讨和调研的基础上,立足完善现代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保险这块防范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基石,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为目标,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并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同意。
问:出台《指导意见》对推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答:《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保障措施等,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我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根本遵循。一是首次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此前,社会各界对财政补贴型险种是否属于政策性业务具有一定争议。此次《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具有重要作用”,这赋予了农业保险明确的政策目标,要求其承担一定政策职能,同时明确提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改革试点”。二是拓展了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在目前农业保险涵盖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提出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民短期意外险等一并纳入农业保险服务范围,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三是突出强调了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要求。《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提出了一系列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更加明确,顶层设计更加统一,财政支持更加有力,地方责任更加清晰,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同时,《指导意见》在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等方面都进行了部署安排。以《指导意见》出台为标志,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
问:《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近年来,财政部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2018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99亿元,为1.95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3.46万亿元,补贴资金放大174倍。目前,我国已建成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点40万个,基层服务人员近50万人,基本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95%以上的乡镇和50%的行政村,农业保险深度(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约0.88%、农业保险密度(保费/农业从业人口)约286元/人,农业保险在金融服务“三农”中居领先地位。在此基础上,《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达到1%,农业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要实现上述目标,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需达到840亿元,相当于年均增长10%以上,这一目标基本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规律,且具有一定挑战性,经过努力预计可如期实现。
问:《指导意见》在加强顶层设计方面有何创新?
答: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协同推进,但在具体工作中一直未明确牵头部门,这导致中央和地方在推动农业保险工作过程中,难以形成部门合力,也影响了农业保险工作的实际效果。为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加大协同推进力度,考虑到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80%来源于各级财政补贴,《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并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省(区、市)参照中央做法,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当地农业保险工作。这有利于更好地统筹各方资源,进一步压实财政职责,协调农业保险供给和需求,通过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真正把《指导意见》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问:《指导意见》在切实提升农民获得感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农民获得感是体现农业保险发展质量的关键指标,农业保险的发展质量高不高主要看农民获得感强不强。目前,农户尤其是规模经营户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还难以得到有效满足,保费缴纳动态调整和无赔款优待尚未得到很好落实,获得赔款不足额、不及时等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提高农业保险发展质量,落实各项便民惠民举措,《指导意见》将提升农民获得感贯穿始终,给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提出了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思路和办法。《指导意见》指导思想即落脚在“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基本原则对可能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保障措施中既有“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等总体要求,又有“五公开、两到户”等具体部署。可以说,提升农民获得感是《指导意见》的出发点,是《指导意见》的核心,是今后各部门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主要着力点,是评价各方工作成效的关键因素。
问:《指导意见》在完善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何考虑?
答: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信息化水平与提质增效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如,涉农数据共享整合有限,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不够健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为此,《指导意见》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出以信息化推动提升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相关要求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构建全国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实现基于地区风险的差异化定价。二是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实现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三是优化保险机构布局,加强对保险机构的规范管理,建立以服务能力为导向的保险机构招投标和动态考评制度。四是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拟将其作为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承载主体。
问:财政部近期对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是财政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财政部门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向更高水平发展,为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提供有力保障。一是统筹协调,牵好头、负好责。按照《指导意见》部署,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部门,抓紧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同时,以上率下,指导督促地方参照中央做法,尽快成立地方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压实地方财政职责,确保党和政府支持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二是谋篇布局,完善各项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做好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组建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出台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管理办法,规范保险机构管理,督促农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深化以绩效为导向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改革。三是开拓进取,加大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将在优化存量、扩大增量、提升效益上狠下功夫。按照“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及时足额安排资金,确保现行农业保险政策实现“愿保尽保”。在此基础上,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逐步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研究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地方特色险种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服务农民增收、助力脱贫攻坚中的重要作用,确保农民旱涝保收、年年有余。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经研究,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第四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项目代码:Z175080060004,金额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由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地区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有关要求,统筹用于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二、请将上述资金列入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296002项“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
三、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与民政部门密切合作,确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试点地区。同时,要指导试点地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四、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改革试点工作任务要求和补助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附件2),在收到补助资金60日内报我部及民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落实到位的具体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及指标,报省级财政及民政部门备案。
附件:1.2019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预算分配表.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使命感
1.深刻认识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服务和保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设立雄安新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为把雄安新区建设成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和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全国样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准确把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发展目标,找准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切入点、着力点。当前,雄安新区已从编制规划为主转向实质性建设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把握这一工作实际,为全面推进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更加科学精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牢牢把握积极稳妥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要求,加强与党政机关沟通协调,坚持法治思维,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创新发展、城市建设、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司法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司法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充分满足雄安新区创新发展的司法需求,全方位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3.加强刑事审判,为雄安新区建设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严惩影响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各类刑事犯罪,严惩干扰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犯罪案件,积极服务雄安新区产业优化布局。依法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金融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加大对各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污染环境、盗伐林木、非法采矿等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判,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依法严惩征收拆迁、企业转制过程中侵吞、挪用、骗取国家或集体财产的犯罪。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重点打击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涉黑涉恶犯罪,严惩相关职务犯罪,坚决打掉黑恶势力保护伞,切实维护雄安新区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
4.加强民商事审判,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妥善审理涉及非首都功能疏解的合同纠纷、物权纠纷、公司纠纷、担保纠纷、破产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积极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为营造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妥善审理涉信贷、投资、招投标领域的隐性壁垒案件,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雄安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坚持围绕有效实现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人口转移的目标,加强涉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和就业创业等民生领域案件审理,积极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房地产相关领域案件审判,服务构建新型住房供给体系,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有关部门严控周边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为完善土地出让、租赁、租让结合、混合空间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多元化土地利用和供应模式提供司法支持。
5.加强行政审判,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服务和保障雄安新区行政机关创新管理模式,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支持雄安新区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城市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等领域行政案件审判,强化司法审判对规划利用国土空间资源的服务保障作用。妥善审理征迁安置相关行政案件,健全完善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工作机制。对行政机关向雄安新区下放工程建设、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引发的行政诉讼,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有效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建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审查非诉执行申请,确保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及时推进。
6.加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指导,支持雄安新区构建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指导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深入开展,推动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实现专门化、现代化和科学化。支持雄安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扩大雄安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升。支持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推动建立雄安新区与各地法院之间的人才委托培养和锻炼交流机制,着力培养一支顾全大局、精通法律、了解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更好服务雄安新区创新驱动发展。
7.加强金融审判,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雄安新区建设融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妥善审理雄安新区企业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案件。加强对涉及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股权众筹融资等创新业务案件的司法研究。支持雄安新区管委会、仲裁机构、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创新发展,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完善诉调对接,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庭。
8.加强涉农审判,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在雄安新区实施。积极贯彻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和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推动雄安新区土地制度改革,增强土地管理灵活性,服务改革政策落实落地。依法妥善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农民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以集体资产股权入股企业或经济组织纠纷案件。加大对损害农民合法利益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人民法庭在雄安新区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9.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推动建设绿色发展城市典范。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机制创新,建立雄安新区及周边区域、白洋淀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依法妥善审理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纠纷,为推动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完善市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深入研究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交易权的法律属性及交易规则,为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立符合雄安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实际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多样化生态补偿制度和淀区生态搬迁补偿机制提供司法支持。
10.加强涉外商事审判,构筑开放发展新高地。完善涉外贸易司法规则,支持引入国际国内各类资本参与雄安新区建设,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完善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审理,服务建设面向全球的数字化贸易平台。加强涉外金融案件审理,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司法规则体系,构建公平竞争制度。支持在雄安新区设立国际性仲裁、认证、鉴定权威机构,探索建立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11.加强执行工作,推动构建执行协作联动机制。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构建雄安新区执行工作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加大对涉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案件的执行力度,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支持完善雄安新区社会信用体系和商务诚信体系,探索建立覆盖所有机构和个人的诚信账户,实行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建立完善覆盖范围广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对比、自动监督、自动惩戒,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三、坚持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相适应的司法工作体制机制
12.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雄安法院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坚持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相结合原则,积极探索推动司法领域新机制新措施和具有前瞻性的司法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在雄安新区先行先试。支持新区法院结合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需求,积极探索与行政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支持新区法院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执行组织建设,调整优化新区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布局结构,建立常态化和机动性相结合的法官遴选机制。探索适合雄安新区两级法院发展需求的择优招录制度,对新区法院的法官遴选和法官等级确认、晋升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支持雄安新区法院全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构建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动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理念革新、机制变革,切实提高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和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
13.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信息化水平。支持雄安新区法院积极适应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在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上主动作为、先行一步,适度超前布局智能基础设施,加快提升信息基础设施配置水平、法院专网性能和网络安全防御能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使司法服务保障能力与雄安新区创建数字智能之城要求相匹配。支持雄安新区法院充分利用新区信息化应用的先发优势,提升电子诉讼的覆盖范围、适用比例和应用水平,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建立健全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机制,全面推进审判智能化应用。提高诉讼服务信息查询、信访接待处置、立案快速处理、在线调解等工作的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14.推进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建设,建立完善案件裁判标准统一机制。完善案件沟通机制,加强京津冀区域内共性、前沿性法律问题和类型化案件裁判规则的研究总结提炼,对具有普适性、已达成共识的问题,及时通报区域内各级法院。探索建立覆盖刑事、民事等各业务领域的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建立业务研讨交流长效机制,积极开展专题业务研讨和课题调研,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
15.深化区域司法交流合作,强化京津冀法院全方位协调配合。健全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强化对新区发展重大司法事项、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疑难法律适用问题的研判和支持,推动立审执各环节平台共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实现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切实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京津冀法院要按照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推出与雄安新区发展相配套相适应的司法政策措施,更好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
16.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建设和发展的支持。加强对雄安新区法院审判业务指导和物质保障,建立健全新区法院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法院在人才培养、智力支持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机制。鼓励京津冀法院选派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到雄安新区法院挂职锻炼,实现人员资源互通互融,为新区法院更好履职提供保障。支持雄安新区法院构建更加开放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机制,积极探索改革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着力培育具备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外语的高层次审判人才。支持雄安新区法院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将雄安新区法院建设成为与雄安新区国际化定位相适应、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设立雄安新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开庭 59名被告被索赔900余万
10月18日10时,这起涉案59人的“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靖江开庭审理。这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并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案件。这也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鳗鱼苗“全链条”打击的案件。
据了解,早在今年初,国家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已提出,今年年底前,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完成渔民退捕,率先实行全面禁捕;到2020年底前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水域要完成渔民退捕,暂定实行10年禁捕。
位于长江下游的靖江,拥有50余公里长的江岸线。因人工繁殖培育技术存在瓶颈,素有“软黄金”之称的鳗鱼苗更成了非法交易的“紧俏商品”。2018年,靖江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渔政部门提供的线索,一举抓获非法捕捞、收购和贩卖“水中软黄金”——鳗鱼苗的犯罪嫌疑人53名。
2018年上半年,丁某等34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绝户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鱼苗。鳗鱼苗属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且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年1至4月,王某等19人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隐蔽的方式,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经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等34人拘役或单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等19人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相关被告人缴纳罚金合计242000元,退缴违法所得合计304727元。
在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且刑事判决生效后,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以王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总额超过900余万元。
据悉,正式庭审前,合议庭邀请省内知名水产、渔业专家就该案所涉及的科学问题进行讲解,加深了合议庭对案涉专业技术问题的理解程度。在10月16日合议庭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所涉及的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并对案件所涉及的部分事项发表辩论意见。
在庭审中,多媒体证据展示系统直观展现非法捕捞,尤其是非法捕捞所使用的禁用工具对渔业资源和长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提升了庭审直播效果。各方当事人围绕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收购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是否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责任,刑事判决中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在民事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检察机关也向法庭申请作出评估意见的渔业资源专家出庭作证,就非法捕捞鳗鱼苗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相关内容发表专业观点,并当庭回应被告方当事人和法庭提出的专业问题。
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代理人当庭公开赔礼道歉。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合议庭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案一审开庭
2019年10月17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茂才受贿一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茂才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茂才先后利用担任山西省临汾市市长、中共临汾市委书记、运城市委书记、晋城市委书记、山西省政协副主席、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及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44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茂才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茂才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咸猪手”入刑案,判了
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本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
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
10月15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本案依法不公开审理。法院对本案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违背妇女意愿,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法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成立最高法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成立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揭牌仪式在宁波海事法院举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国内设立的三家国际海事司法基地之一。
据了解,近年来,宁波海事法院坚持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在服务海洋经济、做优审判执行、强化服务便民等工作上均走在全国海事法院前列。连续六年收结案数位列全国海事法院首位,连续三年获得全国海事法院司法透明度测评第一,全国唯一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试点审理刑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成功审理了全国首例涉外海事刑事案件,成立了全国首个海事行政争议中心,创造性地开启了高水平建设海事诉讼“三合一”新型审判模式,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当天揭牌仪式后,宁波海事法院还举行了“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背景下的海事审判改革研究”课题开题论证会。该课题系最高人民法院交给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承担的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加强国际海事司法浙江基地建设研究已被列入浙江省委2019年度民主法制领域改革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的法官以及包括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大连海事大学等6所高校法学专家聚集一堂,围绕课题研究计划展开交流讨论,并就海商法修改、海事行政诉讼和海事刑事审判进行主旨发言。
其 他 OTHER
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冯杰一审获刑13年
18日上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冯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冯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对已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判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冯杰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宏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总指挥、白银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甘肃省环保厅厅长、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产品购销、原材料供给、环保项目审批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70万余元。被告人冯杰及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共计折合人民币318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冯杰及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冯杰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泰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70号国家水资源大厦9层
邮编:210036
电话:025-84503333
传真:025-84505533
网址:www.jcmaster.com
此法讯仅为提供相关资料信息之用,其内容并不构成法律建议及个案的法律分析。 此法讯的发送并不是为了在泰和律师事务所与用户或浏览者之间建立一种律师与客户之关系。 泰和律师事务所并不对可从互联网获得的任何第三方内容负责。 如果您不希望收到该法讯,请电邮 jcm@jcmaster.com告知我们。
此法讯版权归泰和律师事务所©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刊登、发表或者引用。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