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93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深化新三板改革

10月2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近日,证监会就修订《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批准“南北船”重组 中国船舶集团启航

10月25日,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船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船重工”)实施联合重组。根据公告,中船集团与中船重工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船舶集团”),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集团和中船重工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立法工作机制 修订《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证监会: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深化新三板改革

并购重组新规一周 211份重组案例发布 环比增逾12%

全国股转公司:推动新三板改革各项措施平稳落地

邮储银行IPO首发申请获通过 专家建议加快中小银行上市速度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国务院批准“南北船”重组 中国船舶集团启航

钢铁行业整体承压 宝钢前三季净利降44%

埋头深耕主业 英派斯拟投10亿建设智能化体育产业园

湖南盐业发布新品“雪天盐” 引领“5g”时代减盐生活

万科前三季净利182亿 钜盛华首度减持逾亿股

税  务TAXATATION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四举措”扎实开展部门预算审核工作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实施减税降费 推动高质量发展

多措并举 开源节流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效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案件:民营企业诉政府赔偿逾二千万元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

“没有上级文件通知”不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事由

其  他 OTHER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立法工作机制 修订《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0月25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近日,证监会就修订《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常德鹏介绍,现行《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专门规范证券期货立法工作的部门规章,适应了资本市场立法工作量大、要求高、技术性强的特点,有力保障了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为顺应新的时代要求,《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分别于2015年、2018年进行了修改。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和上位法规定,进一步完善证券期货立法工作机制,保障立法质量,证监会对《规定》进行了配套修改。

   常德鹏表示,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要求,补充了相关规定,如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经批准,临时补加规章立项报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等。二是修改完善与《条例》不一致的地方。如要求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要向社会公布;起草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必要时进行听证;法制机构审查规章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制机构应当组织进行论证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委务会议决定等。三是结合实践经验,改进立法程序机制。如规定各部门需要增加计划外规章项目的,应当补报立项手续;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至规章层面;明确法制机构在规章审查中的职责;明确制定涉外规章应当向国务院报告。

证监会: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深化新三板改革

近期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资本市场助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论坛”上表示,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时代赋予资本市场的重要使命。证监会将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这个总目标,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证监会已制定了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总体方案,下一步将按照“稳中求进、做好协调、能办快办”的原则,加快推动落实落地。同时,李超表示,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安排,畅通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对接渠道,加快创业板改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基础制度,进一步增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制度包容性。深化新三板改革。

   李超表示,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加速调整,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核心原动力来自科技创新,而金融如何助力科技创新又是非常重要的课题。早在100多年前,创新理论的鼻祖熊彼特在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就提出:“工业体系只有依靠创新才能建立,而金融是驱动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重要力量。”实践中,科技创新活动研发投入大、技术迭代快、经营不确定性高,同时具有高智力、轻资产的特点,传统金融机构往往“不敢投”“不愿投”“不能投”。相比而言,资本市场特有的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机制,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一是资本市场的估值方法更加多元化,可以对科技创新企业准确定价并识别风险。二是股权投资具有独特的风险代偿机制,收益可以补偿相应的投资风险。三是通过风险投资、私募、IPO、并购重组等方式,能够为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提供差异化、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全球经济发展的实践看,战略性、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壮大往往离不开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撑。无论是美国的“FAANG”(脸书、苹果、亚马逊、奈飞、谷歌)还是我国的“BATJ”(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等知名企业都与资本市场的支持密不可分。

   他指出,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紧紧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趋势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战略部署,积极推动资本市场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

   在部际合作方面,证监会与网信办、工信部、人民银行等多部委出台了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网络强国建设、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等重要政策,形成支持科技创新的合力。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方面,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有相当大比例。在融资支持方面,今年前三季度,127家公司IPO融资1400亿元,其中计算机、通信、软件和信息服务类公司41家,募集资金近500亿元。创新创业债、绿色公司债合计发行超过800亿元,重点支持了创新企业。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方面,截至今年6月末,私募基金在投境内外未上市企业(含新三板挂牌)股权项目8.95万个,在投本金7.16万亿元,其中投向境内信息技术行业股权项目2.95万个,在投本金8707亿元,为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培育,促进长期资本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超强调,今年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一大亮点是,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顺利落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具有较强的开创性和突破性:一是突出科创定位。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企业。已上市的34家科创板公司“科创”属性比较突出,与数字经济直接相关的信息技术、网络通信、软件服务类企业合计19家,融资343亿元。在审企业中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占比达三分之一,位列各行业之首。二是企业类型更加多元。科创板设置了多套上市标准,允许未盈利、特殊股权结构和红筹等类型企业发行上市。目前,在审企业中已有10家未盈利企业、2家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1家红筹企业,相信不久就会有相关企业上市交易。三是基础制度更加市场化。建立了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大幅放宽涨跌幅限制,优化了融资融券、并购重组、退市等制度安排。从实施效果看,上述制度安排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初步经受住了市场考验。

   李超表示,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将紧紧抓住多层次市场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这条主线,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安排,畅通科技创新与资本市场对接渠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充分发挥科创板的试验田作用。把握好科创板定位,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出台再融资、分拆上市等制度规则,细化红筹企业上市有关安排,吸引更多优质科创企业上市。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二是加快创业板改革。聚焦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需求,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发行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等基础制度,进一步增强对创新创业企业的制度包容性。

  三是深化新三板改革。通过完善分层管理、改进交易机制、优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改善市场流动性水平,提升投融资功能,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四是推动完善创业投资支持政策。健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服务创业投资的相关鼓励政策,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五是着力构建高质量中介服务体系。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推动形成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建设高水平一流投行,为科技创新提供有针对性的优质服务。

并购重组新规一周 211份重组案例发布 环比增逾12%

随着并购重组新规落地,近一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预期升温。如是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首席研究员朱振鑫表示,未来,A股并购重组数量有望回暖,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数量将有望增加,注入资产质量有望改善。

   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规,截至10月25日,一周以来,A股上市公司宣布211份并购重组案例,较前一周增长12.23%,合计交易金额818.91亿元,较前一周增长43.17%,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热正在升温。

   国研新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朱克力表示,并购重组新规响应市场呼声,调整了存量政策,可以视为一次政策性放松。中长期来看,对市场风险偏好提升和活力提振都有助益。

   朱振鑫认为,与此前规则相比,新规在多个方面给予放松,但是政策放松是有条件,并不是全面放松。新规在多方面对A股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如加快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创业板重组上市等。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以公告日计,截至10月25日,A股并购重组的累计案例数量为7460例(剔除未通过和停止实施,下同),较去年同期下降3.97%,累计交易金额为2.12万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7.65%。

   从行业上(申万行业)来看,今年以来,化学、计算机和机械设备行业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例较多,分别有158家、119家和118家。

   朱振鑫表示,2017年以来,并购重组进入到了严监管背景下的新阶段。行业上来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制造业并购重组的数量增加。从并购重组公司的资产结构、盈利能力及估值等方面来看,对于2014年至2015年的并购高峰期,并购重组公司的资产结构健康度提升,盈利能力增强,高估值公司减少。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截至10月25日,涉及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年内股价平均涨幅为26.07%,较同期上证指数高出7.58个百分点。

   国联证券分析师张晓春认为,重组新规修订有着较强的信号意义。从历次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修订时间点上可以看出,基本每轮从严都是资本市场收紧的开始,也往往伴随着市场从热转冷,反之,每次松绑则往往迎来市场良机。

   朱克力表示,并购重组新规实施后,将更强化监管法规的包容度和适应性,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从较为侧重于资产层面的重组,到更加侧重于产业层面的并购,是这次并购重组新规颁布后的大势所趋。”

   并购重组新规实施以后,朱振鑫认为仍需注意几个问题,首先要避免盈利能力较差和不满足行业要求的企业浑水摸鱼。第二,避免上市公司盲目跨界重组;第二,避免形成类似2014年和2015年的并购重组潮,导致集中的商誉减值和业绩波动。

全国股转公司:推动新三板改革各项措施平稳落地

 10月25日,证监会宣布启动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党委将在中国证监会党委的坚强领导和统一部署下,按照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和形成工作合力的要求,以锐意进取、只争朝夕的精神,全力以赴、狠抓落实,推动新三板改革各项措施平稳落地。

   一是强化党委领导,切实担负起改革创新责任。全国股转公司党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按照“全员行动、任务明确、督办问责、高效推进”的原则,明确了深化改革措施落地任务分工安排。由公司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深化改革落地工作总牵头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担任规则准备、技术准备、人员准备、市场准备、综合协调、新闻宣传等六个条线专项工作牵头人,全力将证监会党委关于新三板改革创新的要求落实到制度规则和业务方案的设计执行中。

   二是集中全司力量,全面推进规则、业务、技术、人员、市场等改革准备工作。按照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全国股转公司将抓好发行、交易、分层、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监督管理、市场退出及投资者保护等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目前,各项准备工作正紧锣密鼓推进中。规则准备方面,与改革相关的主要自律规则已完成起草,将适时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技术准备方面,发行承销、发行审核、交易等技术系统已完成主要功能开发;人员准备方面,已成立负责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审查的部门,配备了专职审查人员,近期还将启动内外部审查专家遴选工作;市场准备方面,已制定推广动员计划,将适时启动对挂牌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以及地方政府、高新园区的宣介培训工作。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本次新三板改革是系统改革、全面改革。改革后,新三板将形成“精选层、创新层和基础层”的市场结构,通过转板、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差异化制度安排,提升市场融资功能和定价能力,改善市场流动性,发挥精选层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创新层和基础层企业成长升级,提升挂牌公司质量、规范培育中小企业,促进新三板实现投融资平衡、形成良好市场生态,推动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邮储银行IPO首发申请获通过 专家建议加快中小银行上市速度

  10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经过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9年第153次会议审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获通过。记者统计显示,今年以来共有110家企业上会,通过审核的企业有92家,通过率84%。

   在此次通过的4家首发申请企业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邮储银行”)IPO首发上会审核的通过引起了市场的关注。当完成此次A股上市,邮储银行即将成为第14家“A+H”的银行,也是第36家A股上市银行。

   根据招股说明书,邮储银行将在A股发行51.72亿股,全部用于充实资本金。若以发行价格不低于2019年6月末每股净资产5.49元测算,邮储银行此次A股上市最高募资总规模约283.94亿元。

   2016年,邮储银行完成H股上市,彼时发行121.07亿股,募集资金高达576亿港元,成为当时全球最大的IPO项目。而此次邮储银行回A也将可能成为2019年年内A股最大的IPO项目。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经济学家姚余栋表示,当前,中小银行运行平稳,总体风险可控,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大有可为,但是,当前中小银行的上市数量还太少,目前为止在A股上市的中小银行不到40家,相比国外成熟市场而言,数量太少。因此,为了让中小银行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应鼓励更多的中小银行上市,加快中小银行的上市速度。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国务院批准“南北船”重组 中国船舶集团启航

 10月25日,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船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船重工”)实施联合重组。

   当晚,中国船舶(600150)、中船科技(600072)等多家上市公司也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根据公告,中船集团与中船重工实施联合重组,新设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船舶集团”),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集团和中船重工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

   此前的7月1日晚间,中船集团与中船重工旗下的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中船集团与中船重工正筹划战略性重组,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消息披露的时间正是两大集团成立20周年的日子。随着国务院批准实施联合重组,两大造船集团的重组将迈入实质性阶段。

   船舶巨无霸诞生

   中船集团与中船重工脱胎于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两大造船集团均成立于1999年7月1日。从地理空间上,两大造船集团分南北而治;业务方面,中船集团在民船及船舶制造能力上更胜一筹,中船重工则在军船及科研能力上更具优势。

   根据官方资料,中船集团旗下聚集了一批实力雄厚的造修船企业和船舶配套企业,还拥有3家船舶研究设计机构,以及工程咨询、设计、总包单位。

   目前,中船集团能够设计建造符合世界上任何一家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适航于任一海区的现代船舶,以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大型海洋工程装备产品。

   中船重工则是我国海军装备科研生产的主体力量,也是我国船舶行业的主导力量,拥有我国最具竞争优势的造修船基地,同时拥有国内最齐全的船舶配套能力。

   中船重工的科研能力不容小觑,目前拥有11个国家级研发中心、9个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12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50多个专业实验室,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海军武器装备与军民融合产业科技创新体系。

   当前,航运市场处在周期底部,造船市场也持续低迷;为应对恶劣的市场环境,韩国的两大造船巨头已筹划重组。在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南北船”重组早早被提上议事日程,此次联合重组被认为将缓解国内市场竞争情况,并发挥新集团全产业链的优势。

  在国务院批准重组前夕,两大集团召开了三季度经营运行分析会。其中,中船集团前三季度经济增长持续平稳,经济运行质量向好势头明显,效益指标持续改善,实现利润总额同比大幅增长180%,中船重工利润总额同比保持20%的增长、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6.2%。

  中船集团董事长雷凡培、总经理杨金成将分别出任中国船舶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而中船重工总经理吴永杰则出任中国船舶集团董事、党组副书记一职。

   上市公司重组平稳推进

   实际上,“南北船”的重组一直都采取了两条主线并行的模式,即集团层面的重组与上市公司层面的重组。如今,集团层面的重组获得批准,上市公司层面的重组也正稳步推进。

   24日晚间,中国船舶披露公告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根据批复内容,国资委原则同意中国船舶本次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的总体方案。本次资产重组及配套融资完成后,中国船舶总股本不超过44.98亿股,中船集团等股东方的持股数量也得到了明确。

   根据此前中国船舶发布的资产重组方案,本次资产重组主要内容为,该公司向中船集团、中船防务、中船投资等多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江南造船100%股权、外高桥造船约36.27%股权、广船国际51%股权等资产。

   与此同时,中船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中船防务(600685)与中船科技的重组也在同步推进。中船防务10月23日召开了股东大会,会上通过了与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议案,更早之前,中船科技的重组方案也获得了股东会的通过。

   另外,中国船舶在25日也召开了股东会,资产重组方案同样获得高票通过。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上市公司层面的重组仅涉及中船集团所属的三家上市公司,随着中国船舶集团的宣告成立,原来分别隶属于中船集团与中船重工的多家上市公司或将迎来新一轮的资产腾挪与业务整合。

钢铁行业整体承压 宝钢前三季净利降44%

国内宏观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钢铁行业集体承压。

   10月25日晚间,宝钢股份(600019)披露三季报,今年前三季度宝钢股份共实现营业收入2168.76亿元,同比下降3.75%;净利润88.74亿元,同比下降43.6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195.95亿元,同比下降46.68%;基本每股收益0.4元。

   前三季净利降44%

   第三季度,宝钢股份共实现营业收入761亿元,去年同期为769亿元,净利润29.22亿元,上年同期为62.81亿元。前三季度,宝钢股份净利润88.74亿元,同比下降43.65%。

   公司表示,三季度外部市场不确定性加剧,中美贸易摩擦时有影响,国内大中型钢企利润率持续回落。钢铁产品价格总体呈下行趋势,三季度国内钢材价格指数和国际钢材价格指数环比分别下跌3.3%、4.9%;矿石价格持续上涨,三季度普氏62%铁矿石指数环比二季度上涨1.9%,煤焦价格高位震荡;下游汽车板市场同比降幅收窄,但仍延续负增长。

   在此背景下,三季度宝钢股份及时把握市场变化,动态调整生产节奏,加大成本削减工作力度,前三季度累计成本削减47.7亿元,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同时,加速变革提高效率,从价值最大化出发,推进管理变革,打造极致的管理效率、组织效率与流程效率,前三季度正式员工劳动效率提升5.3%,其中管理人员提升7.1%,经营业绩达到预期。

   在第三季度,宝钢股份完成铁产量1179.6万吨,钢产量1243.7万吨,商品坯材销量1210.6万吨,实现合并利润36.6亿元。前三季度累计完成铁产量3462.3万吨,钢产量3672.3万吨,商品坯材销量3545.8万吨,实现合并利润119.7亿元。

   前十大股东方面,2019年第三季度,宝钢股份新进两基金股东,分别为招商银行-博时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嘉实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别持股2.61亿股、1.96亿股,占总股本持股比例分别为1.17%、0.88%,分列第八和第十大股东。

   钢铁行业集体承压

   宝钢股份的业绩下滑并非钢铁行业个例。25日晚间,八一钢铁同步披露三季报,前三季度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54.91亿元,同比增长0.74%;净利润2.4亿元,同比下降58.4%,基本每股收益0.16元。

   公司表示,自去年11月份以来,国内钢材市场进入需求淡季,尤其受冬季新疆建筑钢材市场需求大幅减少、价格大幅下降、销售不畅等不利因素影响,一季度公司亏损,进入二季度,公司抓住市场行情回暖时机,积极组织欧冶炉等产线全面复产,实现满负荷生产,扭转了经营形势被动局面。从2019年1~9月疆内钢企运行质量来看,受原材料价格上涨与钢市价格下行影响,行业整体利润较去年同期均有所下降。公司1~9月实现净利润2.4亿元,同比减少58.4%。

   此前一日,攀钢钒钛亦披露,前三季度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03.8亿元,同比减少2.69%;实现净利润约14.1亿元,同比减少31.13%。公司表示,业绩变动主要因钒钛产品市场价格较去年同期均存在一定幅度下跌,其中钒产品市场价格较去年同期存在较大幅度下跌。

   前三季度业绩下滑之钢铁企业不在少数。据柳钢股份披露,预计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6.38亿元-19.32亿元,同比减少50%-59%,计扣非净利润将减少16.11亿元到19.05亿元。

   柳钢股份表示,影响公司本次业绩的原因:一是2019年以来,原燃料尤其是铁矿石价格大幅上涨,公司生产成本持续上升;二是同时由于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市场需求疲弱,钢材价格震荡下行,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10月23日,工信部在发布前三季度钢铁行业运行情况时指出,行业利润大幅滑坡。1月~8月,我国钢铁工业营业收入5.58万亿元,虽然同比增长8.9%,但实现利润2259.9亿元,同比下降24.7%,行业利润率为4.05%,同比下降1.8个百分点。另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1月~8月90家重点大中型企业实现利润1369亿元,同比下降29%。

   相关机构指出,三季度经济增速继续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预计将拉低钢铁行业的市场预期,限制钢材消费,钢材市场需求不及预期,供应压力显现,未来难以保持上升态势,预计进入冬季之后,钢铁市场将会较快步入淡季。

埋头深耕主业 英派斯拟投10亿建设智能化体育产业园

在体育消费升级的带动下,健身行业日益成长为不可忽视的消费蓝海。在全球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体育用品、体育装备和健身设备器材领域,也迎来了市场化发展的历史机遇。

   近日,健身器材第一股——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派斯”)在面对产业发展机遇时,快速做出了应对。10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投资建设青岛英派斯体育产业园项目的公告》,公司将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计划在青岛市即墨区投资约10.18亿元建设青岛英派斯体育产业园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顺应智能化新趋势 满足消费者多样化健身需求

   健身器材作为消费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迫切需要企业转型升级。据业内人士分析,随着用户需求的提升,智能化、专业化将成为健身器材行业产品发展的新趋势。英派斯作为国内著名健身器材品牌厂商,多年来始终专注于全品类、多系列健身器材开发制造及销售。如今,体育健身产业风头正劲,为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健身需求,英派斯也越来越注重向消费者提供兼具功能性、科技感与安全性的各式健身器材。

   公告显示,青岛英派斯体育产业园项目旨在通过新建智能化、现代化工厂车间,实现工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有机结合及技术的深度革新,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该项目的一大亮点在于顺应了体育制造业走向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有利于公司抓住体育健康产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市场机遇,扩大公司在健身器材产品领域的市场占有率。项目实施后,公司将通过引进先进信息化、智能化生产及检测设备,对已拥有的家用、商用、户外等健身器材产品及技术进行更新升级换代和技术深度优化,同时借助信息化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强化公司核心技术优势,不断开发生产出更加科学、高效、有趣、安全的高附加值创新型健身器材。

   英派斯相关负责人介绍,该项目将以发展高附加值的商用健身器材为重点,充分利用青岛市合理的体育产业结构及繁荣的体育市场,发挥公司在健身器材领域的研发优势和品牌优势,以现有产品及市场为基础,对现有先进技术进行升级换代和深度优化。同时,公司还将结合新的生产条件,开发运动康复类产品及利用太赫兹技术的各种安全检查器械等。

   体育产业高速发展 国内健身器材行业仍为蓝海

   随着现代人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运动早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人们健康意识的强化决定了对体育健身等新型健康服务需求的增加。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2.4万亿元,同比增长9.09%,实现增加值8800亿元,同比增长12.82%。预计未来三年内行业整体将继续维持稳健的增长水平,体育产业增加值有望在2020年突破1万亿元。

   健身器材行业作为体育产业的重要分支,受益于不断增长的体育消费市场规模,健身器材消费市场也将因此获得充足的消费动能。

   此外,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全民健身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也为健身器材行业带来了利好。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支持、用户的需求量增大,为线下健身市场创造了巨大的空间,这意味着我国的健身行业仍处于蓝海市场,潜力巨大。

   对于本项目带来的影响,英派斯表示,项目建设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公司通过提高生产能力及设计研发产品的智能化、个性化水平,更好满足市场和终端用户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项目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和盈利能力。

   公告显示,英派斯本次体育产业园项目建设期预计为2年,即工程建设及装修、生产设备购置及安装将在2年内完成。

湖南盐业发布新品“雪天盐” 引领“5g”时代减盐生活

10月25日,“盐改第一股”湖南盐业在湖南衡阳召开全国客户大会暨新品发布会,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行业协会代表、合作伙伴、经销商伙伴等约400人参加。会上,湖南盐业推出雪天岩晶盐、减钠盐、活水盐和saltplus龙虾专用清洗盐等四大系列新品。

   自2018年3月登陆A股以来,湖南盐业通过募投项目的建设,不断丰富产品品类,提升产品品质,以应对盐业市场化竞争的挑战和机遇。

   湖南盐业董事长冯传良表示:“未来,湖南盐业将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产品研发和品牌建设力度,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出更多适销对路的盐产品,让‘雪天’品牌成为中国食用盐消费趋势的引领者和创造者。”

   减盐新品迎接“5g”时代

   今年7月份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显示,健康成人盐摄入推荐量被正式更新为5g/天,减盐的“5g”时代已经到来。湖南盐业第一时间响应国家减盐号召,快速推出“雪天盐”四大系列新品,刷新多个行业“首创”纪录。

   据了解,本次推出的雪天增鲜减钠盐是湖南盐业在全国率先开发填补市场空白、减少钠离子含量的重磅产品。它采用的是盐行业首创的包衣新技术,减盐量可达10%至20%,具有“减钠不减咸,减盐又增鲜”的品质,适合所有人群食用。

   全新上市的雪天岩晶盐系列,采用的则是当今先进的真空制盐与多层筛分工艺,开创了小粒井矿盐“粒度分级”的先河,不需要添加任何抗结剂,也能保持食盐颗粒的疏松度和流动性。

   此外,本次新品发布会还推出深受消费者喜爱的saltplus龙虾专用清洗盐,以及运用天然饮用水采卤、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雪天活水盐系列产品。

   以科研实力引领行业发展

   2019年半年报显示,湖南盐业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0.65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8699万元;公司研发费用达3589万元,同比增长12.61%。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计拥有108项专利,其中25项为发明专利。在矿山采卤、卤水净化工艺、制盐工艺、多品种盐生产等技术领域,湖南盐业均积累了深厚的技术优势。

   湖南盐业总经理徐宗云在会上表示,公司将不遗余力地加大产品研发能力,提升产品创新力度,在新的国民健康主张下,打造更多特色鲜明的系列产品。

   会上,湖南盐业与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浙江工商大学食品营养科学联合研究中心还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徐宗云表示,公司将借助外部技术力量进一步壮大雪天产品的技术内核。

   目前,湖南盐业拥有13家省内分公司、15家省外分公司,市场布局跨越全国20多个省市。今年9月份,公司更走出国门,实现首单小包盐外贸出口至柬埔寨金边。

   同时,通过先后并购江西九二盐业和重庆宜化,湖南盐业已经形成22万吨离子膜烧碱,70万吨联碱规模的生产线,进一步延伸了盐产业链。

   冯传良表示,通过近两年的不断创新和改革,湖南盐业已实现由单一井矿盐集团发展成为覆盖井矿盐、海盐、湖盐的全品类集团,由区域性品牌成为全国性领导品牌,由单纯的盐产品企业发展为延伸产业链而形成的产业集群的三个转变

万科前三季净利182亿 钜盛华首度减持逾亿股

 10月24日晚间,万科(000002)披露2019年三季报,公司业绩保持稳健增长。同时,宝能方面的持股比例继续下降,其控制的钜盛华首次减持,在三季度卖出万科股票逾1亿股。

   前三季度,万科营业收入2239亿元,同比增长27.2%;净利润182亿元,同比增长30.4%。其中,房地产业务贡献营业收入2125.7亿元,同比增长26.9%。换句话说,今年以来,万科平均3天就净赚2亿元。

   第三季度,万科营收846亿元,同比增长20.8%;净利润64亿元,同比增长31.6%。其中,万科房地产业务贡献营收796亿元,同比增长18.9%。

   分析这组数据可以看出,万科房地产业务占比从95%降低至94%,其它业务在三季度的表现要明显优于房地产业务。

   前三季度,万科房地产业务的结算毛利率为27.6%,较去年同期下降0.2个百分点。同时,鉴于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整,万科对个别存在风险的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三季度计提额为11.4亿元,影响净利润7.8亿元。截至9月末,万科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30.6亿元。

   万科在三季报中引用的数据可以说明行业的情况。1~9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10.5%,增速较上半年减少0.4个百分点;全国房屋新开工面积同比增长8.6%,增速较上半年减少1.5个百分点;土地市场有所降温,第三季度300个城市住宅类用地平均溢价率为11.6%,较上半年下降8.6个百分点;针对房地产的资金监管持续收紧,9月末的房地产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5.6%,增速较上年末回落4.4个百分点。

   万科表示,公司坚持以现金流为基础的真实价值创造,保持财务、资金状况的稳健性。截至9月底,万科持有货币资金1072亿元,远高于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有息负债总和591亿元。有息负债中,74%为长期负债。万科坚持积极销售策略,前三季度累计实现合同销售面积3062万平方米,合同销售金额475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5%和10.2%。期末,万科合并报表范围内有4474.3万平方米已售资源未竣工结算,合同金额合计约6362亿元,较年初分别增长20.6%和19.9%。

   除房地产开发之外,万科积极发展物业服务、租赁住宅、商业开发与运营、物流仓储服务、标准办公与产业园、冰雪度假等业务。截至9月底,万科租赁住宅业务累计开业约9.8万间。三季度,万科成功发行2019年第二期住房租赁专项公司债券,发行规模25亿元,票面利率3.55%。截至9月底,万科物流仓储服务业务总建筑面积约998万平方米。

   另外,三季度,宝能旗下的钜盛华首次减持万科,前海人寿-海利年年也开始减持。截至9月底,钜盛华持股数量8亿股,比6月底减少了1.26亿股,持股比例降低1.11%至7.08%。钜盛华进入万科是在2015年四季度,当年持股数量为9.26亿股,此后长期未变,直到今年三季度。三季度,前海人寿-海利年年减持了2073万股,持股比例降低至2.86%。巅峰时期,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万科25.4%的股份,位列第一大股东。去年,宝能开启减持之路。钜盛华今年10月13日在港交所披露的权益变化显示,截至10月11日,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万科13.53亿股,占总股本的11.97%。

税  务  TAXATATION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会计行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9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进入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财政部会计司(邮政编码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会计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wangyan2015@mof.gov.cn,yangshuo@mof.gov.cn。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21日

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四举措”扎实开展部门预算审核工作

 在2020年中央单位预算编制审核工作中,财政部辽宁监管局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把准政策,周密部署,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以“四举措”扎实开展预算编制审核,努力提升审核工作质量。截至2019年10月15日,辽宁监管局圆满完成了2020年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审核工作,涉及属地中央预算单位361户。

 一、提高站位,把准政策

 为准确把握今年预算编制审核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辽宁监管局组织反复学习领会许宏才副部长在2020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力求吃准吃透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重点把握有保有压的要求,在继续压减一般性支出的同时,确保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重要改革的推进实施;把握绩效管理的要求,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意识,在保障预算单位事业发展需求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握硬化部门预算刚性约束的要求,严把审核关,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科学精准,准确反映部门职能和实际需求。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局党组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审核工作,早做准备、提前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审核工作扎实开展。今年5月,召开了由171家驻辽中央预算单位参加的预算监管工作会议,全面总结近年来预算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客观指出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对提高预算编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提前为预算编制审核工作预热。财政部预算编制工作动员会后,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中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研究落实举措;结合财政部工作动员会要求和《审核操作指南》,组织相关处室开展局内业务培训;向各预算单位印发审核通知,明确申报要求;制定统一规范的预算审核操作规程,责成牵头处室组织开展好预算审核工作。

 三、确保常规,突出重点

 一方面做好常规审核,在总结以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继续规范有序地开展人员信息、津贴补贴、新增资产配置和项目支出四项常规审核,提高审核准确性、提升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突出工作重点:一是全力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核实海关、银保监会、税务等涉改单位人员编制数、实有人数的真实性。二是着力保障驻辽中央单位机构正常运转,采取审核和调研相结合方式,规范确认津贴补贴标准、资产配置计划、项目支出预算,使机构人员、经费、资产、项目等与其所承担职能匹配更加精准。三是大力支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合理解决科研院所预算单位设备购置、科研场所等研发需要,满足科研工作需求,发挥好财政资金的保障作用。

 四、主动协调,强化服务

 审核过程中,辽宁监管局坚持寓服务于监管的理念,从满足预算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出发,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各种疑难问题,确保审核工作顺利开展。一是耐心宣讲政策,针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疑问,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或面对面方式耐心解释,统一政策口径。二是服务深入细致,针对部分单位申报的新增车辆配置标准与财政部审核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及时与相关单位反复沟通协商,采取规范、有效方式予以解决确认,赢得预算单位的认可和肯定。三是及时请示汇报,针对部分单位申报的津贴补贴标准没有参照依据的问题,多次向财政部有关司局请示沟通,根据指导意见作出处理,确保审核有据可依。

财政部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现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客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四)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纳税人已缴纳的根据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实施减税降费 推动高质量发展

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减税降费,尤其是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坚决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降低营商成本、聚焦实体经济的具体要求。

 我国实施减税降费的宏观国际视野

 实施减税降费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抉择。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我国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仍然是供给侧结构性的,供给体系不适应需求结构变化,经济难以实现良性循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显著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当前我国经济运行继续保持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但同时也面临新的风险挑战。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大国博弈加剧、保护主义持续蔓延,叠加国内经济转型升级阵痛、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既有的结构性体制性矛盾凸显,经济发展面临的下行压力、困难挑战和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深化供给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总的要求是“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就是要有利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有利于鼓励创业就业,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有利于支持研发创新,提升产业链水平;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畅通国民经济循环。

 实施减税降费是迈向现代税收制度、适应经济全球化外部环境的重大举措。全球化的发展促使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日益便捷、频繁,税源日趋国际化,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环境下,产品生产模式、企业组织形态以及国际贸易模式都发生了巨变,给国际税收秩序带来了空前的挑战。一方面,世界主要国家正在酝酿或实施新的税制改革,全球税收竞争呈加剧之势;另一方面,各国税制趋同化进一步发展,促进包容性增长的税收政策成为共识。同时,各国更加注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等领域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也在积极采取行动,探索进一步完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寻求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税收挑战的根本解决之道。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必须立足“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方向,既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体现减税的要求,以改革促减税;又瞄准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现代税制大方向,避免走弯路。

 今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着力点

 更加注重以改革促减税,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内容。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单一税率、货物服务全覆盖、抵扣链条完整、出口零税率等,以更好地体现税收中性。为了完善增值税制度,我国通过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简并为三档,降低增值税税率,取得了阶段性改革成果。今年,增值税改革朝着构建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又迈出重要步伐,不仅将旅客运输纳入抵扣范围、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年抵扣,进一步健全了抵扣链条,而且大幅降低了税率,优化了税率结构,为将来税率由三档并两档创造了条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因更能体现量能负担的税负公平原则,符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在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分两步实施,通过将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调整优化税率结构等多项举措,初步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得了历史性重大突破。

 更加注重以增值税为重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今年的减税降费中,增值税减税占大头,更有利于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从税种属性看,增值税减税比企业所得税减税降成本作用更明显。增值税为流转税,在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征收,道道征收,环环抵扣,天然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紧密联系。虽然从理论上讲,如果货物服务不含税价格不变,降低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基本没有影响,只有最终环节获益。但在实践中,降低增值税会影响货物服务的不含税价格,总体上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所得税为直接税,是对所得征税,降低企业所得税无法直接惠及亏损企业。而且企业所得税为法人所得税,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也无法直接获益。从税收收入看,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18年国内增值税收入约占税收收入40%,降低增值税的减负效果更为明显。

 更加注重以降税率为主要方式,稳定市场预期。今年的减税降费主要采取了降税率的方式,是最直接、最有效、最公平的惠企政策,更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传统的税基优惠,往往针对特定企业,受益面较窄,受益程度不直观,企业获得优惠的心理感受较弱,引导市场预期的效果不强。与税基优惠相比,降低税率见效更快、更易操作、透明度更高、获得感更强,给经济注入了确定性,向市场释放稳定的政策信号。企业对降税率的呼声也较为普遍、较为迫切。预期稳,投资才能稳,就业才能稳,才能形成国内市场和生产主体、经济增长和就业扩大良性循环。通过深化增值税改革,在去年小幅降率基础上,进一步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增强企业信心和投资意愿。

 更加注重以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为切入点,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小微企业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在近几年陆续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今年进一步加大力度,出台了覆盖面广、受益度大、针对性强的小微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着力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将小微企业优惠税种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扩大至资源税等8个税种和2项附加。同时,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税负基础上,引入超额累进计税办法,小微企业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降至5%和10%,年应纳税所得300万的企业税负降低50%以上。一次性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更加注重以鼓励制造业研发创新为支撑点,提升产业链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把重点放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上。自主创新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动能转换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支撑。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当前我国制造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在近几年陆续出台支持科技创新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今年又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重点降低制造业税费负担,有力地促进了制造业转型升级。比如,将制造业增值税税率降低3个点,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等等。

多措并举 开源节流 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效

减税降费是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截至2018年已累计减轻企业负担超4万多亿元。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全年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保缴费负担约2万亿元。此次减税降费规模超出以往、力度空前,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拉动经济发展。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对企业来说是减负,对政府而言却意味着减收。如何在财政收入减少、支出刚性不减背景下,平衡好年度预算收支、确保财政可持续,考验着财政理财的能力与智慧。面对复杂严峻的财政形势,各级财政部门认真研究对策,从适度提高赤字、多渠道开源增收、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执行管理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破解平衡难题。

 首先,通过适度增加财政赤字规模,提高可用资金空间。增发国债、扩大赤字是政府弥补收支缺口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也是各国惯用的应对办法。但扩大赤字是一把“双刃剑”,在加大当期可用财力的同时,长远将加重政府偿债压力、加剧财政运行风险,需平衡好当期与长远的关系。鉴于当前财政形势不确定性增加,为有效应对后期可能出现的风险,今年财政预算并没有主要依靠增列赤字弥补减收,而是统筹盘活存量、压减支出等方式综合应对。2019年安排赤字27600亿元,比2018年小幅增加3800亿元,赤字率由2.6%适度提高到2.8%,继续控制在3%的国际警戒水平内。如此安排既符合当前稳增长的要求,又为今后留出了政策空间。

 其次,通过增加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年际以丰补歉。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财政利用超收节支安排的储备性资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因减收、增支造成的收支缺口。在前几年收入形势较好的时期,各级财政积累了一定规模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今年,各级财政积极调入应对减收。中央层面,在2018年已较大幅度调入基金的基础上,2019年进一步加大调入力度,调入规模达到2800亿元,比上年增加670亿元,创2007年中央稳定调节基金设立以来的峰值。地方层面,基金调入力度也是超过往年。四川省省级调入基金210亿元,比上年增加53亿元,增长34%;福建省调入基金299亿元,比上年增加100亿元,增长50%。

 第三,通过大力盘活国有资源资产,拓宽财政收入来源。在长期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或多或少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源资产,在财政特殊困难时期,可采取适当方式盘活增收。今年以来,面对减税降费带来的减收压力,各级财政大力盘活国有资源资产,积极将政府资源资产收入转化为财政收入,更多用于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民生政策。中央主要是增加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央企上缴利润,上半年已增加上缴1685亿元。地方也因地制宜盘活资源资产。广东省将国有企业收益上缴比例提高到30%,四川全省开展闲置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行动等。

 第四,通过压减政府一般性支出,为重点支出腾出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务必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李克强总理要求,政府要过紧日子,一般性支出压减5%以上。各级政府认真落实中央领导要求,在已连续多年压减一般性支出的基础上,今年加大压减力度,将有限财力集中用于民生等重点支出。中央财政带头严控部门支出,除刚性和重点项目外,其他项目支出平均压减幅度达到10%。各地在严格落实年初压减5%的基础上,积极加大压减幅度。目前,上海、北京、江苏等多地表示今年一般性支出将压减超10%。

 第五,通过严控预算追加事项,确保年初预算目标实现。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不仅在于年初编好预算平衡账,还在于预算执行中落实好年初预算。执行环节中的追加事项会冲击年初预算的顺利完成,阻碍预算平衡目标实现。今年以来,各级政府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严格预算执行管理。中央层面明确,严把预算支出关口,严控追加调整事项,除应急救灾等支出外,执行中原则上不再出台增支政策。各地也纷纷参照中央做法强化执行管理。重庆、福建等地要求,年度中除应急救灾等支出外,一般不追加预算。

总体来看,尽管受经济下行、减税降费影响,各级财政减收压力增加,但通过实施开源、节流、挖潜的组合拳,财政收支紧张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今年1-9月份,全国财政运行总体平稳。下一步,各级财政部门将坚持不懈做好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支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强物质保障。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五万条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十六条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八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案件:民营企业诉政府赔偿逾二千万元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贺小荣担任审判长并组成五人合议庭,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白山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白山市人民政府、白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白山市唯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吉林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吉林大学等高校师生、吉林省三级法院干警等46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活动。
 该案是一起因政府征收民营企业土地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二审案件,该 企业起诉时要求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共同赔偿二千余万元。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充分发表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审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这次庭审紧张有序、精彩纷呈,不仅是一堂高水平的法治公开课,更是一堂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课。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本次庭审,点击量在庭审中就已突破10万。
 庭审后,第二巡回法庭以“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和诚信政府建设”为题召开座谈会。吉林高院院长徐家新主持会议。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天、李亚兰、李宗胜、魏春以及吉林省人大代表、吉林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同志等参会人员,畅谈旁听体会、建言营商环境、献策东北振兴。
 贺小荣指出,新时期东北全面振兴,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和诚信政府建设必不可少。人民法院要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尊重契约、守法经营;要监督行政机关尊重程序、恪守诚信,坚持职权法定,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动新时期东北全面振兴。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一、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杰明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胜新、李孔祥、陶霖、曾俊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雨林(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胜新,购买管制刀具。陶胜新通过微信与黄杰明联系,由黄杰明直接发货给宋雨林,被告人陶胜新从中赚取差价。宋雨林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杰明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胜新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杰明、陶胜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孔祥、曾俊杰、陶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为实施诈骗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张羽、张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阿里旺旺不回复”。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谭张羽、张源即可从让其发送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谭张羽、张源雇佣被告人秦秋发等具体负责发送诈骗信息。张源主要负责购买“阿里旺旺”账号、软件、租赁电脑服务器等;秦秋发主要负责招揽、联系有发送诈骗信息需求的上家、接收上家支付的费用及带领其他人发送诈骗信息。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谭张羽、张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元,秦秋发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被害人王某甲、洪某因添加谭张羽、张源等人组织发送的诈骗信息中的QQ号,后分别被骗31000元和30049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谭张羽、张源、秦秋发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其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犯罪预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虽然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归案并受到刑事追究,但不影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成立。谭张羽、张源、秦秋发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谭张羽、张源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秦秋发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以及谭张羽、张源赔偿部分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谭张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秦秋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瑞经营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网络支付接口代理。赵瑞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将账号卖给他人,并收取该账号入金金额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赵某被骗600万元。其中,被骗资金50万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商户账号内流转,该商户账号由赵瑞通过上述方式代理。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赵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赵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在台湾地区受人指派,带领被告人刘育民、蔡宇彦等进入大陆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刘育民、蔡宇彦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依然积极参加。当日下午,抵达杭州机场,后乘坐高铁来到金华市区并入住酒店。当晚,侯博元、刘昱祈告知其他人办理银行卡时谎称系来大陆投资,并交代了注意事项及具体操作细节。5月29日上午,在金华多家银行网点共开办了12张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功能。

 另,2018年5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以同样的方式在金华市区义乌两地办理银行卡,并带回台湾地区。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蔡宇彦、刘育民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帮助到大陆开办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侯博元、刘昱祈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蔡宇彦、刘育民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

为正确区分“套路贷”与违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有效防范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10月14日,省法院印发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

“套路贷”通常假借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之名,通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使其合法化,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其本质上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为正确区分“套路贷”与违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有效防范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套路贷”的界定

1.【“套路贷”的概念】“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不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

2.【“套路贷”违法犯罪与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区别】从主观方面看,“套路贷”违法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取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民间借贷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而“套路贷”违法犯罪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3.【“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套路贷”放贷人的“套路”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从而形成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贷构成违约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出借款项时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

(2)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3)恶意垒高“债务”数额。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4)“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过桥资金”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担保人。放贷人明知是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虚假或虚高债务,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将“债务”恶意转嫁给企业。放贷人明知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假或虚高债务,但通过制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假象,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

(5)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放贷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放贷人通过虚假公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讨债。

二、从立、审、执各环节强化审查,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4.【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审查】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要切实提高防范“套路贷”的警觉性,重点审查,坚决截断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通道。

(1)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的;

(2)P2P网贷诉讼;

(3)原告系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处受让债权的;

(4)原告未起诉借款人而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

(6)被告下落不明或未应诉的;

(7)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或未作抗辩的;

(8)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或已归还出借款项的;

(9)借贷合同为统一格式的;

(10)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上完备,但不符合常理的;

(11)原告主张出借款项以现金交付,数额超过5万元的;

(12)款项出借或本息归还存在指示交付或委托交付情形的;

(13)原、被告存在多笔款项往来,但原告只截取部分往来凭证主张权利的;

(14)被告在短期内出具多份借条的;

(15)其他可能影响债权合法性、真实性判断的情形。

5.【强制关联案件查询】在开展已结民间借贷案件“回头看”过程中,以及对民间借贷、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案件的立、审、执各个环节,要强制使用全省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与“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等信息化平台,进行关联案件与疑似职业放贷人强制查询,查询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入卷。

经与查询结果比对,一方面要重点审查原告是否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另一方面,要重点审查放贷行为是否涉嫌“套路贷”,如在本案中无法准确识别的,可以通过调取关联案件卷宗,综合比对分析,准确甄别是否存在借贷“套路”以及虚构事实等行为。

6.【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民间借贷的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调查、进行质证,要求借贷双方陈述借款细节及款项往来等情况。开庭传票应当注明当事人本人到庭事项,并载明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其主张的事实无法查清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间借贷的二审与申请再审案件,应开庭或者询问审理,当事人必须到庭接受调查。

7.【强化借贷事实的实质性审查】民间借贷等案件的审理,不能仅仅依据表面证据进行裁判,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不能仅凭书证的证据优势认定借贷事实,要在借贷主体、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款利息、款项归还等方面,加强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并着重审查借贷事实中的疑点。要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动态转移,只要一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抗辩达到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就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或抗辩。

8.【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经审理,对借贷合法性、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虽形成完整证据链,但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虽到庭参加诉讼但不作任何实质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明显不合常理的疑点,查明借贷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对原告涉嫌职业放贷的,应深入原告所在社区或基层组织,走访了解原告社会关系、从业及收入来源等情况。对被告抗辩曾因受到暴力讨债报警并提供初步证据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警情。对被告提供其他线索且符合法定的依职权调取证据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调查与借贷事实相关的情况。

9.【被告“自认”的处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不作任何抗辩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借贷“套路”,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嫌“套路贷”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10.【加强对执行依据的审查】在办理各类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另案裁判文书存在“套路贷”嫌疑的,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或审查,生效裁判交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复查。

对于依据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等案件,要加大审查力度,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裁定不予执行。

三、防范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应注意的问题

11.【“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甄别】在开展已结民间借贷等相关案件“回头看”过程中,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要重点甄别是否系“套路贷”虚假诉讼:

(1)放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多次到法院起诉的。利用诉讼、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是“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本质。“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向法院起诉大量民间借贷案件,甚至躲到幕后,通过“马甲”即关联关系人到法院起诉,并通过“债权”转让、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掩盖“套路贷”。

(2)系列关联案件当事人本人不到庭较为普遍的。在“套路贷”虚假诉讼中,原告本人大多不到庭参加诉讼,往往由其代理人根据证据材料“构造”相应借贷事实。而被告不到庭应诉,有的是因为被告不堪其扰在外“躲债”,有的是因为受胁迫不敢应诉,有的是因为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准确住址致使法院无法有效送达。

(3)系列关联案件相关原告提供“形式证据”十分完备的“借款合同”及相对应的“交付凭证”,表面上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在“套路贷”虚假诉讼中,借款合同多是填空式的打印合同,原告往往能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或者被告清点钱款的视频和照片。而有的被告因受胁迫不敢抗辩或者先有抗辩后又主动承认借款事实,有的因放贷人只接受现金还款且不出具收条,致使被告无法证明已还款事实。

(4)系列关联案件大量存在多份借条、指示交付、款项多次流转的。在“套路贷”虚假诉讼中,往往存在被告出具的多份借条,这些借条格式、内容近似,原告声称系被告多次不同借款的证据,但实际上是同一笔借款出具了多份借条。此外,原告有时会将款项打入第三人账户,或者打入被告账户后,又多次进行了流转,这些第三人通常是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款项多次流转通常会形成闭环,最终返回到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处。

12.【调解撤诉结案的慎重处理】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

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诉前、诉中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四、严格依法处理,确保司法公正

13.【准确把握“套路贷”法律标准】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严格把握法律界限,正确区分“套路贷”违法犯罪与民间借贷等民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相关案件。

 

14.【“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处理】对于正在审理的民间借贷等案件,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已结民间借贷等案件,经排查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要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生效裁判,裁定驳回起诉,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民间借贷等案件,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要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执行依据移交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15.【“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及时纠正】对于“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一经发现,要第一时间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不得以公安机关没有结论、尚无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等为由不及时纠错。

16.【“套路贷”关联案件审查的范围】经审查,确属“套路贷”虚假诉讼的,要把与该放贷人关联的全部民间借贷等案件进行复查,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对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嫌“套路贷”犯罪的放贷人,要把与其关联的全部民间借贷等案件立案复查,并依法纠正。

对已因帮助、纵容“套路贷”违法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审判人员,对其承办的相关民间借贷等案件涉及虚假诉讼的应依法提起再审,坚决纠正。

17.【民间借贷等案件的依法处理】经审查,民间借贷等案件属于正常民事纠纷的,要依法审理、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经审理,原告确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的,其放贷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形,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

18.【加大民事制裁力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存在虚假陈述,篡改、伪造、毁灭证据,阻碍证人作证,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没有上级文件通知”不是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事由

【案情】

2016年5月16日,原告陈某向被告淮阴区编办申请公开淮阴区编办2009年至2014年的预算、决算信息,被告淮阴区编办于2016年5月23日对原告陈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原告申请公开的预决算信息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1、被告于2010年10月与淮阴区人事局合署办公调整为单设,因此2009年、2010没有编办部门预决算信息;2、《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于2013年8月印发《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发文推动省以下部门预决算公开事项;江苏省财政厅于2014年印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推进全省县及县级以上政府预决算公开事项;2015年淮安市、淮阴区根据上述文件要求,要求县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公开2015年预算信息及2014年决算信息。被告已经按照要求,在区编办网站公开了2015年预算信息及2014年决算信息;3、被告2011年至2013年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待省、市、区政府有具体细则要求,再根据统一部署和规范格式向社会公开;4、原告申请要求以纸质方式提供相关材料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提供。

另查明,被告2015年预算信息及2014年决算信息已在被告网站公开。

关于本案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公开本部门2009年至2014年的预算、决算信息,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1、不宜公开。虽然《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启动该项工作需要具体的文件予以推动,基层部门一般没有动力主动予以公开,也不符合行政机关行事规则。因此,从上述客观因素考量,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固有模式,减少司法的不当干预,对本案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2、应予公开。《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国家层面立法,具备强制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开相关信息系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不得以没有文件通知为由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司法权对行政权具有审查评判的权力,也是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走上法治轨道的途径,因此,应支持本案原告的诉请。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申请后,对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信息公开条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最高位阶的法规,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此应当依法主动公开预算、决算信息,且下位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与该法的规定相抵触。本案中,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预算、决算信息,被告以其他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要求公开2013年以前的预算、决算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有关预算、决算信息,不符合法规规定。被告在被诉答复中仅告知了原告获取2014年的决算信息,但未依法向原告公开本部门其它年度的预算、决算信息及2014年的预算信息。综上,本案被诉答复就已主动在网站公开的2014年决算信息告知了原告获取的途径,符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要求以纸质向其公开,没有法律依据;被诉答复的第1项、第3项内容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遂判决:一、撤销被告淮阴区编办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第1项、第3项内容;二、被告淮阴区编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陈某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告诉请公开的信息系《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信息,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而被告辩称相关信息无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公开的政策文件,故不能向原告公开,待上级要求公开方可公开。被告的观点明显违背了行政机关职责法定的基本原则,也是部分行政机关存在的“文件大于法律”思维的一个典型体现。作为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最权威最高位阶的法律,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均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其公开信息的职责,而各级政府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亦应当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精神,既不得对申请人设定新的义务,亦不能限缩申请人的权利。本案被诉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置若罔闻,且以没有上级文件要求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这不但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设定了新的条件,更反映了被告缺乏基本的依法行政意识,在司法审查中,必然是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本案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告知了被告单位的败诉风险,劝导其公开相关信息,但被告单位仍然一意孤行,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既彰显了法治精神,也用司法裁判规制和纠正了违法行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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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0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条例》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条例》对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精简行政许可和优化审批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减证便民、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对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互联网+监管”,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作了规定。

六是加强法治保障。《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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