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

泰和法讯895期


本期要点

证监会: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

 11月8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会上谈及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发行条件、修订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等四方面内容。

央企混改实操方案出台 鼓励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近日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指引》明确了基本操作流程、“混资本”“改机制”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维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统一性、督促落实各单位的会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八方面举措,以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进行通告。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体上线试运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部署,加快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在全国范围内“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从即日起整体上线试运行。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

适应科创板注册制 中证协修订券商信息隔离墙制度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满一年企业可申请转板上市

上交所:科创板信披需发行人讲清楚中介核清楚

深交所平稳有序推进沪深300ETF期权上市工作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央企混改实操方案出台 鼓励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伊利携手13家全球伙伴打造业内首个“可持续发展供应链全球网络”

科创板持续扩容 中小券商加速转型精品投行

拟募资4.98亿元升级人工智能应用 微创网络“闯关”科创板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外管局出台12条新举措 惠及99%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加强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应用 全面提升智慧法院建设水平

山东济南章丘区法院开启刑事案件速裁新模式

孙小果再审案件将择期宣判

江苏法院防范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其  他 OTHER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体上线试运行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

 11月8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会上谈及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发行条件、修订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等四方面内容。

   针对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常德鹏表示,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正式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将按程序批准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沪深300ETF期权,中金所上市沪深300股指期权。

   常德鹏表示,证监会按照《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起草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定基本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二是优化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三是设置便捷高效的注册程序,提升融资效率。一方面,最大限度压缩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期限,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限为2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15个工作日。另一方面,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科创板再融资运行总体情况和市场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小额融资的业务规则。

   在创业板再融资方面,常德鹏表示,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拟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现在的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外,常德鹏表示,证监会拟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进行修订,同时起草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此次《公众公司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允许挂牌公司向新三板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实行保荐、承销制度。二是优化定向发行制度,放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35人限制,推出自办发行方式。三是优化公开转让和发行的审核机制,公司公开转让和发行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先出具自律监管意见,证监会以此为基础进行核准。四是创新监管方式,确定差异化信息披露原则,明确公司治理违规的法律责任,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信息披露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新三板市场和挂牌公司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保障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二是结合分层建立差异化信息披露体系,在披露形式、披露内容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方面进行差异化安排,与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者信息需求相匹配。三是证监会行政监管与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相衔接,强化分工协作,形成高效监管机制。

适应科创板注册制 中证协修订券商信息隔离墙制度

11月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简称“指引”),指引的修订主要是为适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等改革措施及证券行业的一系列发展变化。

   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需知原则管理敏感信息,确保敏感信息仅限于存在合理业务需求或管理职责需要的工作人员知悉。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以任何方式知悉的敏感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敏感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聘用外部服务商的,应当与服务商约定其对在服务中获知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此外,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或协同开展业务合作,应当事先评估是否可能存在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风险,建立或完善信息隔离墙管理措施。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总体有效性负最终责任,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机构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的有效性承担管理责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本人在执业活动中遵守信息隔离制度承担直接责任。

   证券公司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制度,并负有审查、监督、检查、咨询和培训等职责。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满一年企业可申请转板上市

11月8日,证监会前期已组织专门力量,对新三板精选层转板机制做了深入研究论证,形成了初步方案。

   一是转板主体。为稳妥推进,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满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转板上市。

   二是转板上市条件。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的,应当满足《证券法》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还应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

   三是转板程序。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证券公司保荐,向交易所提出转板上市申请。交易所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无需证监会核准。

   四是风险防范。证监会将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交易所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有关方面,抓紧起草制度规则,按程序发布实施。

上交所:科创板信披需发行人讲清楚中介核清楚

  近期,上交所在有序推进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的同时,对前期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存在的信息披露不当行为,依据相关事实和规则,集中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据悉,本次处理涉及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科创板申报项目。

   其中,木瓜移动、新数网络前期已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上交所已终止审核。根据违规情节程度,上交所对发行人新数网络、白山科技予以监管警示,对木瓜移动、晶晨股份出具监管工作函;对涉及的三家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监管工作函;对木瓜移动的保荐代表人陈佳、陈东阳,新数网络的保荐代表人许刚、王育贵,晶晨股份的保荐代表人寻国良、李冬予以监管警示,对白山科技的保荐代表人吕品、宋桂参出具监管工作函。

   根据相关规定,监管工作函直接发送相关市场主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要求其对不当行为进行整改,及时向上交所回复落实报告;监管警示函通过上交所网站向市场公布,并记入诚信档案。

   据介绍,上交所本次集中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所针对的不当行为,主要是相关市场主体在科创板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编制、审核问询回复等工作中,存在不规范、不严谨、不勤勉的行为。例如,木瓜移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能客观反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内容、未充分披露行业定位划分依据,未充分揭示对公司持续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未披露有关业务数据与公开信息存在差异的原因等;新数网络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披露此前在其他公开市场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变动过程及相关股东持股信息,且未作合理解释;晶晨股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审核问询回复中,所披露的境内外收入数据多次调整,返利产品销售金额前后披露不一致,且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的修改未按要求向上交所报告;白山科技在项目审核期间未及时报告重大涉诉事项。上述不当行为,违反了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及相关规定中的信息披露规范和具体工作要求,不利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相关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上交所方面表示,注册制下的发行上市审核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力求把真实公司呈现在市场面前。这首先要求发行人“讲清楚”,同时要求中介机构“核清楚”。上交所在开展严格的公开化问询式审核的同时,将继续要求发行人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第一责任;将继续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行核查验证,承担好把关责任。同时,在审核过程中,上交所坚持对相关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管早管小,防止“小病变大病”。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启动以来,上交所及时通过约见问询、谈话提醒、出具监管工作函等方式,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中介机构提高执业质量,合计已达50余次。对于相关市场主体经督促后仍存在不当行为的,上交所将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对于涉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交所将依法按照相关程序严肃处理。

深交所平稳有序推进沪深300ETF期权上市工作

  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启动扩大股票股指期权试点工作,将按程序批准深交所上市沪深300ETF期权。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全面启动股票期权试点工作,确保平稳推出沪深300ETF期权(标的为嘉实沪深300ETF,代码159919)。启动深市股票期权试点、丰富期货期权品种,是资本市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推进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内在要求。

   沪深300指数是中国A股市场的核心宽基指数,指数成份股市值约30万亿元,占全部A股市值约60%,跟踪沪深300指数的资产规模超过1500亿元,市场代表性强、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深交所推出沪深300ETF期权,是向着建设产品体系完备、功能发挥充分、运行安全高效的综合性交易所目标迈进的重要一步,有助于深沪两市投资者开展套期保值和风险对冲,有利于提高市场定价能力、提升市场流动性和稳定性。

   深交所自2015年1月开展股票期权全真业务演练以来,得到市场各方的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经过4年多的积累,已经具备开展期权交易的条件。目前,深交所已经完成股票期权业务规则起草和技术系统开发,业务、技术和市场准备已经就绪,并就主要规则向市场征求意见。下一步,深交所还将组织全网测试、完成规则审批发布、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加强媒体沟通、做好做市商招募等工作,确保沪深300ETF期权业务安全稳健运行。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本次启动深市股票期权试点,有利于完善大湾区金融市场产品体系,补齐深交所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短板,更好满足市场风险管理需要,促进形成期现货市场良性发展、满足全球资产配置管理需求的一站式平台。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央企混改实操方案出台 鼓励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近日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了基本操作流程、“混资本”“改机制”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专家认为,《指引》具有较强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对促进国有资本和非公资本的有机融合和防范交易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预计迎来国企混改小高潮。

   探索商业类国企混改

   《指引》明确,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应参考该操作指引。

   《指引》提出,积极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公有资本参股;根据不同业务特点,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公益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作用,积极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行性研究阶段,企业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社会稳定风险作出评估。

   《指引》明确,制定方案过程中要科学设计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充分向非公有资本释放股权,尽可能使非公有资本能够派出董事或监事。拟混改企业属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核后报国资委批准;拟混改企业属于其他功能定位子企业的,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批准。

   合理选择重组时机

   《指引》明确,通过发行证券形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采取首发上市(IPO)、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非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可积极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指引》指出,央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中的较高者。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国有股东应按照符合国有股东发展战略及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等原则,在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基础上,科学策划重组方案,合理选择重组时机。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价格在符合证券监管规则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维护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确定。

   两类上市公司获优待

   《指引》明确,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指引》明确,央企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

   《指引》指出,中央企业要科学合理界定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权责边界,避免“行政化”“机关化”管控,加快实现从“控制”到“配置”的转变。探索根据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不同比例结构协商确定具体管控方式,国有出资方强化以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限、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管控方式,明确监管边界,股东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

伊利携手13家全球伙伴打造业内首个“可持续发展供应链全球网络”

 11月8日,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办、中国国际商会与伊利集团共同承办的农业与食品国际合作论坛举行。论坛上,伊利与利乐、嘉吉、恒天然、杜邦、益海嘉里、罗盖特等全球13家战略合作伙伴签约,共同打造行业内首个“可持续发展供应链全球网络”,这也是伊利落实潘刚董事长“激活长板优势、打造全球健康生态圈”的重要举措。

   当天论坛现场,伊利集团执行总裁张剑秋表示,经济全球化为集聚全球力量、推进全球健康产业合作创造了条件,要更好地满足全球人民的健康需求,就需要协同全球力量,激活长板优势,不断完善全球产业链、积极打造“全球智慧链”,持续优化“全球价值链”,共建“全球健康生态圈”。

   本次进博会的另一个“伊利亮点”是:11月6日,伊利与全球最大多元醇生产商法国罗盖特公司达成了战略合作,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未来双方将在新产品开发、技术革新和食品安全等领域进一步深化合作。

   今年以来,伊利的国际合作步伐不断加快,7月,伊利与南美洲最大的乳制品出口公司科拿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8月,伊利全资收购了新西兰第二大乳业合作社威士兰。11月,伊利与法国罗盖特达成战略合作,是伊利构建“全球健康生态圈”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伊利的全球健康版图正不断壮大并日益清晰。本次进博会上,伊利旗下全资子公司大洋洲乳业公司携金领冠睿护、金典新西兰纯牛奶等8款产品入驻进博会,展现了伊利推进全球创新合作的重要成果。

   同时,进博会开幕前几天,伊利股份(600887.SH)发布了2019年三季度报告,报告显示:前三季度,伊利营业总收入达686.77亿元,同比增长11.98%;净利润56.48亿元,同比增长11.73%,实现高位双增长。

   分析人士指出,伊利能够保持高增长,激活长板优势、深度推进全球合作为其提供了有力支撑。这次进博会期间释放出的“加深开放合作”的积极信号,也将为全球乳业高速发展提供新的推动力。

科创板持续扩容 中小券商加速转型精品投行

 11月5日,普门科技、美迪西、中国电研、久日新材、安恒信息5只新股同时登陆科创板上市交易。至此,科创板上市公司增至46家。这46家成功登陆科创板公司由28家券商负责承销及保荐。其中,5家券商包揽了30家公司的承销保荐业务,行业“马太效应”明显。业内人士称,科创板除了为市场输送优质的上市资源之外,也为券商带来增量的承销与保荐收入。在强者恒强的证券行业,科创板正成为中小券商投行业务转型的赛道之一。

   “马太效应”明显

   券商的投行业务格局验证了证券行业“强者恒强”这一特点。据中国证券报记者统计,目前46家成功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票由28家券商负责承销及保荐。其中,5家券商包揽了30家公司的承销保荐业务。具体来看,中信建投目前以8家排名榜首,中信证券紧随其后,数量为7家,中金公司、国信证券、国泰君安并列第三,数量均为5家。

   业内人士认为,头部券商在承揽科创板项目上有相当多的天然优势,从项目筛选和风控方面以及销售和定价方面的能力均相对完善。头部券商将在科创板业务中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和更大的话语权,与此同时,这也加剧了投行业务的“马太效应”。

   数据显示,已成功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46家公司的承销保荐费用合计达32.60亿元。整体而言,这46家公司的承销保荐费用均在2500万元以上,其中有34家公司的相关费用超5000万元。中国通号、南微医学、久日新材、嘉元科技、乐鑫科技、传音控股等6家公司承销保荐费用均超1亿元,分别为1.49亿元、1.41亿元、1.28亿元、1.14亿元、1.08亿元、1.0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数据显示,自7月22日迄今,共计80只新股上市,承销保荐费用合计达48.19亿元,46只科创板新股的32.60亿元占比近七成(67.65%)。

   尽管行业整体呈集中度较高的特点,但一些特色券商在科创板承销中“分得一杯羹”,例如华菁证券、中德证券、中天国富证券等一些近年来在投行业务上突飞猛进的券商,也参与到科创板承销中。分析人士称,科创板除了为市场输送优质的上市资源之外,也为券商带来增量的承销与保荐收入。在强者恒强的证券行业,科创板正成为中小券商投行业务转型的赛道之一。

   科创板IPO渐趋常态化

   继11月5日上述5只新股登陆科创板后,6日将继续有5只新股在科创板挂牌。分析人士指出,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的条件下,科创板扩容节奏进入常态化,给券商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大投行有能力转型为全方位金融服务商。随着注册制推行,股票上市和退市市场化,定价理顺和壳价值消失,企业融资不再以股份公开上市为目的,更多是基于产业需求、公司发展阶段和资金运用考虑。这要求券商打通业务链,加强非IPO业务资源投入,为客户提供从资本孵化、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重组和过桥贷款等一揽子服务。”中信证券分析师田良指出,今后,大投行定位全行业和全业务覆盖,中小投行则会越来越聚焦,有望转型为专注于某个行业、某个区域、某类服务的精品投行。

   同时,市场人士还表示,未来IPO监管将更重视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要求做到法律规范性和财务真实性,重要信息披露要诚信自律,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拟IPO企业来说,要做好企业规划,提高持续经营能力,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同时要认真对待程序,扎实准备材料。

拟募资4.98亿元升级人工智能应用 微创网络“闯关”科创板

  11月6日,微创(上海)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科创板并获上交所受理。

   11月5日,微创网络披露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万股、募集资金约4.98亿元,用于投向科技创新新领域,包括WISE平台升级建设、Live800客服软件升级建设、人工智能应用研究院升级等项目。

   据招股书信息显示,微创网络此次拟募资投入的项目均是公司既有项目的升级与完善,WISE平台是专注数字化转型的、拥有技术创新性的分布式架构技术开发平台,包括基础核心层、人工智能技术层、应用工具层和外接系统层四个核心层级,由“智能客服模块”、“营销模块”,“工作流模块”、“业务管理模块”、“自然语言算法引擎”等二十余个功能模块组成;Live800客服软件则是在WISE平台上研发出的一款智能客户软件产品,面向全行业企业提供在线人工客服+智能机器人客服,以及在线营销服务与解决方案。

   尽管在过往的发展中,WISE平台架构的创新性和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平台化、模块式开发模式在推动微创网络主营业务的开展,让公司在开发效率、服务范围、综合服务能力等方面获得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微创网络显然更着眼于未来。

   在招股说明书中,微创网络为WISE平台制定了中期、长期及长远战略发展目标,包括WISE平台生态增加营销、资源管理等功能模块,加大对语音识别、语音合成、大数据、智能化数据分析等人工智能功能模块的研发,提升WISE平台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领域技术先进性及覆盖性,最终满足全行业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的需要。

   软件产品属于快速发展、高速迭代的行业,持续不断的研发投入是软件研发行业的竞争力之一,除了拟募资提升研发能力,在披露的各报告期内,微创网络的研发投入也呈现平稳增加态势,2016-2019年上半年,公司的研发投入分别为847.95万元、1,575.98万元、2,652.55万元和1,401.4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05%、16.24%、17.56%和14.95%。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近日,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积极促进“银税互动”持续健康发展。

“银税互动”即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合作,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缓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自2015年推出以来深受广大守信纳税企业欢迎。

《通知》提出,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由纳税信用A、B级扩大至M级;积极推进税银数据直连模式,鼓励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推进“网上一站式”办理;积极推广成熟适用的信贷产品,提升“银税互动”工作质效。

《通知》强调,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涉税数据管理和使用权限,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银行在融资服务中需要使用企业发票数据的,应依法合规获取,并严格保护企业上下游信息安全。

《通知》提出,税务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维护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统一性、督促落实各单位的会计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等八方面举措,以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指导意见指出,依据会计法制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生成会计信息的重要标准,是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循会计法关于“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调整、补充规定、解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政策口径。

 指导意见明确,各单位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账外设账和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单位负责人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加强对经济和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在切实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方面,指导意见强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配合其独立开展审计业务,及时、完整提供审计所需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授意、指使、胁迫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财政部门要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管。财政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监测。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会计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情况的重点检查,依法惩处做假账、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及会计中介机构低价恶性竞争、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要切实转变职能、搞好服务,积极推行会计工作联系点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专家咨询指导机制。

 指导意见还就加强宣传培训、加强会计诚信建设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做出了部署。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有关负责人答问

近日,税务总局联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请问出台这一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是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于2015年7月联合推出的一项举措,目的是通过税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缓解小微企业信贷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银行加大对诚信纳税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4年多来,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力合作,“银税互动”贷款产品增长迅速。据税务部门统计,从2015年开展至今年9月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向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60.9万笔、1.57万亿元。仅今年前三季度,已向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69万笔、3939亿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57.5%、18.6%。近日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再次联合印发《通知》,就是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健康发展,释放合作潜能,为更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我们注意到《通知》提到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两方面内容,介绍一下主要考虑及具体措施。

我们从“深化”和“规范”两方面提出具体举措,推动“银税互动”按照规范提升的轨道,让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诚信纳税的红利。

一是继续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鼓励银行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将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加强对新设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二是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机制将加快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数据交换模式也将转换到更安全、更高效的直连模式。

三是不断提升“银税互动”信贷服务效率。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引导银行聚焦小微企业特点,不断创新设计信贷产品,积极利用网上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开展“银税互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成效分析,适时推广成熟适用的信贷产品设计理念和运行模式。

四是规范“银税互动”正常秩序。《通知》明确,严禁第三方合作机构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银保监、税务部门。

3.目前,信息安全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通知》中强调了对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以及维护企业权益的工作要求,介绍一下其中的主要内容。

涉税信息直接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既是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也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数据。例如,发票记载了购销双方交易信息,其内容不仅属于销售方,也属于购买方,还是重要的税收征管数据,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工作中始终高度重视保护企业涉税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通知》规定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银保监部门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引导银行积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等。

外管局出台12条新举措 惠及99%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和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便利银行和企业等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

 《通知》涵盖12项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包括在跨境贸易方面,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等六项内容;在跨境投融资方面,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等六项内容。

《通知》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试点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管控试点业务风险,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另外,关于外债的改革则使借用外债的手续更加简化:一是外债的注销登记由原来到外管局改为现在到银行直接办理;二是试点取消企业外债逐笔登记的管理。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应该在每笔外债清偿完毕后1个月内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债注销登记。这次改革以后外债注销登记直接在银行办理就可以了。

在跨境投融资方面,《通知》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通知》发布前,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也可将境内取得的合法利润进行境内再投资。2015年起,外管局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的核准,如果其他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含“投资”字样,也可以将资本金原币划转或者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但如果经营范围内不包括“投资”字样,就不得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改革后,允许非投资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的项目是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无论它的经营范围内是否含“投资”字样,都可依法以资本金原币或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意味着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资本金依法依规、在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以及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情况下,进行股权投资。

 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目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为37万多家,其中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到3000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占比超过99%。因此,这一政策应该惠及企业面广阔,将极大地便利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使用,以及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特别是对投资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帮助巨大。

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近日,江西省财政厅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
 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预决算工作,在中央和省级原有预决算公开各项要求的基础上,认真学习掌握《通知》精神,并严格对照《通知》附件中的《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做到一一对应,补充完善相关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和格式,确保与《通知》规定的要求相一致,不断提高财政预决算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督促指导,全面落实
 市县财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并指导督促本级各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将《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预算部门,加强对其预决算公开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三、搭建平台,统一公开
 市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的搭建和完善工作,在政府网站或财政部门网站醒目位置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确保财政预决算信息按照统一的格式在平台上集中公开,并且公开的预算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检举在逃人员情况,可扫码登录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加强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应用 全面提升智慧法院建设水平

11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19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并讲话。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9年上半年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报告及下半年工作计划》《中国移动微法院推进工作报告》《智慧法院实验室建设情况报告》《全面推进司法人工智能建设的总体思路》《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指标体系(2019年版)》以及14项人民法院信息化标准。会议还研究了《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需求概述》。

周强强调,要狠抓工作落实,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牢牢把握智慧法院建设历史机遇,贯彻落实好“五五改革纲要”和《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等文件要求,准确把握信息化建设成果现状,加强信息系统集成和总体设计,打通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补齐智能化服务短板,加快推进智慧法院实验室建设。要大力提高诉讼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以构建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目标,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推动诉讼服务线上线下功能互补、有机结合,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要全面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智能化水平,深入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推广庭审语音识别、文书智能纠错、类案强制检索等应用,努力攻克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一批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全方位升级执行办案平台。要以完善全国统一司法链平台为重点,提升司法管理精细化水平,积极探索引入智能合约,建设完善数据中心以及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优化办公办案系统,加快建设全国人民法庭信息网和全国人民法庭工作平台。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质效型运维管理和安全防御能力建设,优化法院专网结构,提升网络可靠性,建设完善可视化运行质效管理平台,健全质效型运维保障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确保智慧法院建设稳步推进。

山东济南章丘区法院开启刑事案件速裁新模式

近日,在章丘区法院举办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上,一连串数字彰显了“刑拘直诉”这一办案方法不断刷新该院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速度。章丘区法院审管办主任李丽介绍,“刑拘直诉”工作机制,即“3+2+2”轻微刑事案件7日结案工作机制。借助此机制,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可实现7日内完成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结的全部工作。

 此外,为快速执行刑罚,章丘区法院与司法局沟通,对拟适用缓刑的案件不再委托司法局进行判前社会调查,而是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当庭宣告适用缓刑,使判前社会调查缩短了10余天的时间。

 章丘区法院以“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为原则,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工作,为刑事案件配齐审判团队,组建简案快办、难案精审的新型刑事审判团队,将普通案件分流给精审团队审理,认罪认罚及速裁案件由各审判团队轮流审理,基本形成用三分之一的审判团队审理三分之二的简单刑事案件,用三分之二的审判团队审理三分之一的复杂刑事案件的分流格局。

 通过合理配置,章丘区法院让有限的审判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整体优势。目前,章丘区法院有4个审判团队轮流定期审理速裁案件,每个审判团队负责集中审理3个月,保证速裁案件快速审结。今年,章丘区法院刑事新收案件是去年同期收案数的2倍,创历史新高,但在刑事审判力量不变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结案率仍然达到80%以上。

 为进一步提升速裁工作水平,章丘区法院依托章丘区刑事执法办案中心,固定每周四在刑事速裁法庭集中开庭审理速裁案件,并制作统一简化的庭审模板,简化庭审程序。将核查被告人基本信息的工作放在庭前完成;在立案时送达诉讼权利告知书,庭审不再宣读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庭审重点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等进行调查。庭审后立即制作裁判文书,利用统一的裁判文书简化模板,精简裁判文书的字数,不再列举证据名称,保证了裁判文书的快速制作,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

 同时,章丘区法院开通速裁案件审理的快速通道,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速裁案件优先受理,使速裁案件从大量的刑事案件中分流出来,做到当天立案、当天审判、当天送达。

 为规范案件审理,提高案件办理水平,章丘区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共同制订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刑事认罪认罚案件常见罪名证据证明标准指引》等文件,明确公、检、法、司的工作职责,强化各单位的衔接配合,统一办案尺度,为认罪认罚工作开展提供指南。

 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章丘区法院结合执法办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了《刑事速裁案件工作流程》,进一步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审理时限,保障办案质量。为依法保障被告人权利,文件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执法办案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派驻值班律师,全程参与刑事速裁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2018年,章丘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107件,均在15天之内审结。2019年以来,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结案件177件,其中在2天之内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85件,无一上诉,服判息诉率达100%。

孙小果再审案件将择期宣判

11月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对孙小果等1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当庭宣告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孙小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顾宏斌、杨朝光等12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十五年到二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孙小果为组织者、领导者,顾宏斌、曹靖、栾皓程、杨朝光为积极参加者,冯俊逸、赵捷、王子谦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妨害作证、行贿等犯罪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小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开设和经营赌场,情节严重;为扩大组织非法影响和索要高利贷,纠集他人有组织地多次殴打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打砸车辆、雇佣他人非法讨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索要高利贷,雇佣人员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侮辱情节;组织人员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为包庇其他涉案人员的罪行及减轻自己的罪责,以贿买的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为包庇其他涉案人员的罪行及对其从轻处理、不被羁押,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顾宏斌、杨朝光等12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分别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和群众旁听了宣判。

 同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爽等涉孙小果案的22人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零六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对于2019年10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孙小果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再审案件,法院将依法择期宣判。

江苏法院防范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为有效防范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

 《指南》对需要着重审查的重点案件以及在案件审理中如何防范和甄别“套路贷”虚假诉讼作出具体规定,要求从立、审、执各环节强化审查,防范与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

 《指南》规定,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审查。列出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P2P网贷诉讼、原告系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处受让债权、原告未起诉借款人而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原被告存在多笔款项往来但原告只截取部分往来凭证主张权利等15种情形的重点案件,应当重点甄别是否系“套路贷”虚假诉讼。

 《指南》规定,强化对案件事实的实质性审查。对民间借贷、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等案件的立、审、执各个环节,严格落实关联案件与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强制检索制度,强制使用“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制度,加强对借贷事实与证据的实质性审查,防止“套路贷”虚假诉讼得逞。

 《指南》要求,慎重采用调解撤诉方式处理民间借贷等案件。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诉前、诉中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存在“套路贷”嫌疑,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其  他  OTHER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体上线试运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部署,加快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在全国范围内“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从即日起整体上线试运行。企业和群众通过中国政府网(www.gov.cn)首页设置的入口,进入全国一体化平台。全国一体化平台目前已联通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0余个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接入地方部门300余万项政务服务事项和一大批高频热点公共服务。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企业和群众可直接通达全国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欢迎大家使用全国一体化平台并留下意见建议,我们将持续优化平台内容、完善平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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