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96期
发布时间:
2019-11-18 17:10
本期要点
证监会就《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决策部署。证监会起草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G芯片年末密集发布 谁会成为真正赢家
近日,高通、联发科均表示将在今年年底发布自家的5G芯片产品。在基带芯片领域,目前全球最关键的几家厂商包括高通、三星,国内的则有联发科、华为海思和紫光展锐等企业。而高通和联发科两大巨头将关注重点放在了明年的5G手机市场,均选择在2019年底发布5G芯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20个月来立法工作情况
制定法律13件修改法律60件次通过有关决定18件
年内第三次降准今日全部落地 或释放资金600亿元
央行组合降准的定向降准第二次实施落地,于10月15日和11月15日分两次实施到位,每次下调0.5个百分点。至此,央行年内第三次降准全部落地。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举办第三届中孟资本市场合作对接会 推进中孟资本市场开展常态化合作
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上交所发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深交所严格参照减持新规监管ETF股票认购行为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5G芯片年末密集发布 谁会成为真正赢家
降价城市增多 10月份中国一二三线城市房价全线降温
商品互换化解企业套保难题
税 务TAXATATION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推出8条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
江苏:减税降费创样板 真金白银添动能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多边磋商在京举行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20个月来立法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高空抛物司法解释有亮点,但遏制还须严明立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
其 他 OTHER
央行:年内第三次降准今日全部落地 或释放资金600亿元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证监会就《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证监会起草了《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的《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定基本发行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二是优化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鉴于非公开发行对象主要针对具有较高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设置相对公开发行较低的负面清单形式的基本发行条件。同时,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有效提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便捷性。三是设置便捷高效的注册程序,提升融资效率。一方面,最大限度压缩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期限,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限为2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15个工作日。另一方面,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科创板再融资运行总体情况和市场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小额融资的业务规则。
欢迎社会各界对《科创板再融资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深交所举办第三届中孟资本市场合作对接会 推进中孟资本市场开展常态化合作
2019年11月7日,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孟加拉国达卡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达卡交易所)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孟资本市场合作对接会在深圳成功举办。本次对接会围绕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与“数字孟加拉2021”战略,就中孟金融市场合作、对孟投资机遇等主题进行深入研讨,并举办孟加拉特色企业路演活动,进一步推动中孟资本市场开展常态化合作。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达卡交易所董事长阿布·哈什姆(Abul Hashem)出席活动并致辞,来自中孟两国交易所、投资机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近170名代表参加活动。
孟加拉国是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两国在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合作不断深入,在新科技、新业态等领域形成一批新的合作增长点。2018年5月深交所牵头中方联合体战略入股达卡交易所以来,双方共同致力于提升孟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升级,在技术系统更新改造、中小企业板块建设、跨境资本对接等多方面开展务实合作,为中孟印缅经济走廊建设提供可持续金融支持。
在今年5月举办的第二届中孟资本市场合作对接会上,深交所与达卡交易所联合启动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V-Next)孟加拉国之窗建设,为双方产业与资本的跨境对接打造更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途径。本次对接会,约15家孟加拉信息通讯产业、先进制造业、互联网+等行业企业依托V-Next平台,以“现场会议+线上直播”的方式开展路演,实现与中国投资机构、上市公司的精准对接,取得良好推介效果。
近年来,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深交所积极发挥市场、技术、服务和区位优势,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资本市场合作。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支持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务实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要更好发挥资源配置平台功能,拓展互联互通合作,完善跨境资本服务体系,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下常态化开展中孟两国创新资本合作,打造新兴市场交易所合作范例,为中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国证监会国际顾问委员会(简称顾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1月10日-1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会见了参会的顾委会委员和嘉宾,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见。
本次顾委会会议的主题为“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顾委会主席霍华德·戴维斯先生、副主席史美伦女士等13名顾委会委员及嘉宾参加了本次会议;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副主席方星海出席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应邀与会并发表主旨演讲。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和会内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围绕当前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重点任务,研讨了科创板及发行注册制改革、开放条件下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监管、证券监管执法的有效震慑和投资者保护等议题。与会委员高度评价今年以来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取得的重要成效,一致认为中国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将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注入强大动力。与会代表就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促进金融结构优化,更好地推进科创板建设和注册制改革、培育优秀企业的创新能力,完善立法和有效执法、推进合规文化和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加强科技监管和监管合作、完善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监管机制等分享了经验,提出了许多针对性强的咨询意见。
国际顾问委员会是中国证监会的专家咨询机构,于2004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境外金融监管官员、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知名的专家学者担任成员。顾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针对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情况,介绍国际市场的最新动态及监管经验,为中国证监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促进中国证监会借鉴国际经验、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健康发展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上交所发布实施《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近年来,上交所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证券基础制度建设,加强一线监管和风险防控,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保持高质量稳健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持续增强。为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规则体系,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在积极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市场意见的基础上,于11月1日发布实施了《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在内容和要求上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时限要求,强调管理人和评级机构为直接信披义务人,原始权益人和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等参与机构具有配合义务,着力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二是细化和丰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新增专项计划主要约定变动、承诺事项未履行、现金流被截留或账户被冻结、市场出现重大不利报道等情况作为重大事项,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健全临时信息披露安排,进一步规范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持有人会议、证券行权、停复牌等事项,为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更加丰富的参考信息;四是借鉴信用债监管经验,编制临时报告格式范本,共制定25份报告模板方便参与机构使用,提升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标准性。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上交所于2018年即着手启动了《指引》编制的相关工作,并先后多次征求市场机构和相关单位意见。沟通过程中,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者及有关单位均肯定了制定《指引》的必要性及其对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质量、健全信息披露体系、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同时围绕临时报告披露事项的有关细节提出了修改意见。经过多次专题会讨论并对几轮反馈意见的认真研究,上交所针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及循环购买披露频率等重点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形成了《指引》目前较为明晰完善的内容规范,更有利于提升市场接受程度及增强业务监管效能。
《指引》的发布实施是上交所深化推进信息披露核心监管理念的重要举措之一,有关制度的落实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夯实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体系,有助于压实市场机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增强各方信息披露意识,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更好的进行投资决策,提升市场参与机构风险管理能力。下一步,上交所将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并及时发布临时报告XBRL模板,指导市场参与人加强制度理解并做好有关工作,通过各项基础制度的有效衔接与落实,促进交易所市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质量有序发展。
深交所严格参照减持新规监管ETF股票认购行为
近期,少数上市公司股东以所持股份参与认购ETF,引起市场关注。
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采用独特的实物认购、申购、赎回机制,具有透明度高、流动性好、交易便捷、成本低廉等优点,兼具股票和指数基金的特色,是高效的指数化投资工具。近年来ETF产品发展迅速,市场规模稳步增长。
股票认购是ETF特有的发行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募集期使用单只或多只ETF标的指数成份股认购ETF份额。投资者使用股票认购ETF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缓直接减持对市场的冲击,优化投资者资产配置,有助于扩大股票型ETF规模,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通过投资ETF入市。
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减持新规)正式发布。深交所严格参照减持新规的规定,对相关股东用股票认购ETF份额的行为进行监管。具体来说,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认购ETF份额使用的股份,计入减持新规规定的减持额度,即相关股东认购ETF份额所支付的股份和其通过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当期可减持的股份额度。
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深交所采取基金管理人、股东事前承诺,交易所进行事前检查和事后监管等多种措施,确保相关股东认购ETF所用股份数量不超过规定的减持比例。因此,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使用股票认购ETF的行为,不存在变相减持、违规减持的情形。同时,减持新规实施以来,股东通过股票认购ETF的规模有限,股票认购金额占同期股票减持总金额的比例低,对二级市场整体影响较小。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按照证监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ETF规范运作的监管,完善基础制度建设,丰富产品种类,加强交易监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保障ETF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努力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5G芯片年末密集发布 谁会成为真正赢家
手机芯片市场由于研发周期长、成本高的原因,向来都是“巨头们的游戏”。而各家除了将面临旗舰型5G芯片的性能大比拼外,谁能率先推出高性价比5G芯片,或将成为改变行业格局的关键因素。
近日,高通、联发科均表示将在今年年底发布自家的5G芯片产品。在基带芯片领域,目前全球最关键的几家厂商包括高通、三星,国内的则有联发科、华为海思和紫光展锐等企业。而高通和联发科两大巨头将关注重点放在了明年的5G手机市场,均选择在2019年底发布5G芯片。
据产业链消息,联发科将于11月27日发布的首颗5G移动处理器型号为MT6885,采用台积电7nm制程工艺。有分析指出,这是联发科推出的旗舰型产品,其优势在于和高通、华为的5G旗舰型芯片相比,价格会低上不少,针对的将是3500元档次的机型。而高通则将在12月举行的高通技术峰会上推出骁龙865,以满足未来一年市场上高端5G智能机型的需求。目前,高通方面还未透露哪些手机厂商会推出搭载这颗处理器的首发机型。
同时,联发科和高通推出的5G芯片无疑也将同时支持独立组网(SA)和非独立组网(NSA),这也结束华为在双模基带芯片领域的垄断地位。手机终端厂商也将在明年上半年密集推出带有双模基带芯片的旗舰机型。届时,多款双模5G手机的发售也将拉低5G手机的平均售价。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5G市场的不断成熟,5G芯片的解决方案也将呈现多元化发展。而5G手机也将进入更加激烈的价格竞争战中。据业内分析,以目前的手机平均售价而言,这意味着芯片占手机成本的30%~40%。作为5G产业链中利润率最高的产业之一。不少有技术实力的芯片厂商甚至是终端厂商均想从芯片研发和生产环节中分一杯羹。本月初,三星和vivo联合发布Exynos 980。据介绍,该款5g芯片采用8nm制程工艺,支持双模5G,将在12月份vivo X30 5G手机上首发商用。
此前,包括OPPO、小米、vivo在内的国内手机厂商更倾向于向高通、联发科购买成熟的处理器芯片。但这一方法将会使得新机发售计划严重依赖芯片厂商的供应。有业内人士对自研芯片这条路并不看好。紫光展锐CEO楚庆表示,5G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上游资源紧张,基带芯片市场难有新公司入局。
降价城市增多 10月份中国一二三线城市房价全线降温
在房企打折促销力度加大等因素带动下,中国多地房地产市场“量升价缩”,在销售面积回升的同时,房价涨幅进一步放缓。
中国国家统计局15日发布的数据显示,10月份,中国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的城市为50个,较上月减少3个,上涨城市数量连续5个月减少;房价环比下跌的城市数量增至17个。
二手住宅价格降温更为明显。10月份,70个大中城市中,二手房价上涨的城市数量为31个,相比9月份的40个呈现减少态势,二手房降价城市增至35个。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指出,这是时隔55个月,70城市中再次出现二手房价跌城市占半数的情形。
分各线城市来看,10月份,中国70个大中城市中,一二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均有所回落。
当月,四个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1%,涨幅比上月回落0.3个百分点。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1%,涨幅比上月回落0.2个百分点。31个二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5%和0.1%,涨幅比上月均回落0.1个百分点。35个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6%和0.5%,涨幅比上月均回落0.2个百分点。
诸葛找房数据分析师国仕英指出,10月份,房价上涨城市数量持续减少。“金九银十”期间,房企为了回笼资金加快销售回款,纷纷降价或者打折促销,更多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加入到下跌行列。二手住宅方面,受新房降价效应影响,部分换房需求迫切的置换群体,更多选择降价出售,并加大降价幅度。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指出,10月份房地产市场热度同步下行。在调控长期从严的背景下,购房者预期已经明显呈现“看平”,很多城市和区域如果不“以价换量”很难拉动销量提升。张波认为,目前调控换挡、城市换挡、利率换挡等效益都已显现,而房企端的投资换挡和竞争力换挡会持续推进,中国楼市降温的态势在2020年春节前很难出现逆转。
商品互换化解企业套保难题
商品互换和期货、期权并列为全球三大衍生工具。企业通过商品指数互换业务能有效规避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同时商品互换成本比期货低,能够避免频繁的现金操作,使企业财务报表更加平稳,在稳定经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上效果显著。当前,产业客户和机构参与国内商品互换等衍生品市场资金成本依然较高,需进一步改善。
选择做商品互换,是出于优势交换的考虑。“企业有现货但是缺资金周转,银行有资金周转,但需要对冲风险,永安资本的优势是有风险对冲的能力,这个互换相当于把三家的优势合起来了。”宋仕威说。
商品互换(swap)和期货、期权并列为全球三大衍生工具。目前,国际重要衍生品交易所均开展了商品互换业务。商品互换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相互交换某种资产的交易形式。在客户与交易商之间的双边交易中,一般以某一商品价格或指数为标的,约定在未来某个时间点,由其中一方基于事先约定,支付固定价格,另一方支付浮动价格。到期后,交易双方只需完成两个价格轧差的现金划转即可。
商品互换被广泛应用于产业企业风险管理,场外市场应用居多。但因为在场外市场交易,存在交易信息不透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比较大的问题,因此,市场呼唤交易所能为场外衍生品提供场内清算服务。
2018年12月18日,大商所在国内首家上线商品互换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期货交易所正式在场外衍生品市场发挥金融基础设施作用,为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的商品场外业务提供交易登记和结算等综合服务。近一年来,商品互换业务运行平稳,截至11月12日,大商所一共引入了66家交易商,57家客户,成交97笔,名义本金金额9.63亿元。
当前,我国产业和企业个性化避险需求增加,而互换交易的灵活性可以更好满足实体企业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 作为期货交易所,大商所为商品互换业务提供规则制度、平台支持和交易登记结算服务,创新性推出交易商制度,支持银行、券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作为交易商,实现场内与场外衍生品市场联动。
“在大商所商品互换业务模式中,商品互换以各个交易商为中心,与多个客户相连接,形成一个个商品互换业务的‘交易圈’。信誉好、风控制度健全的交易商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风险敞口管理。与此同时,交易商凭借自身技术优势进入期货市场,对冲自身风险,或发挥自身信用优势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反向交易将风险转移出去。”永安资本副总经理蒋立寒说。
“商品互换的成本比期货低。而且由于互换业务到期一次清算,能够避免频繁的现金操作,并且保证金存放在自己的银行户头里,资金并未流出,可以使企业财务报表更加平稳。企业通过商品指数互换业务能有效规避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在稳定经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上效果显著。”杭州中菁塑化事业部总经理柴铁松深有体会。
在调研中也了解到,由于商品互换刚运行近一年,也面临一些需要突破的瓶颈:比如互换的概念不太好理解,还需要大力普及推广;运行机制还可以再优化;交易商去场内对冲移仓换月风险有效性还有待深化等。商品互换目前还缺乏足够多的客户基础和流量,需要增强活跃度。
对于互换市场的最终用户来说,参与商品互换的目的是降低筹资成本和避免商品价格波动的敞口风险。调研中还发现,在目前信用体系尚未完备的市场环境下,产业客户和机构参与国内商品互换等衍生品市场资金成本依然较高。银行虽不能参与期货,但有加强信用功能,可以逐步放松银行参与的限制。此外,在保证金优惠、开户手续费等方面进一步降低产业客户和风险管理机构参与成本,提高便利度。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现就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三、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五、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自2014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实施以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初步构建,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良好的纳税信用状况可以为纳税人带来许多实惠,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越来越多纳税人希望能够通过主动纠错的方式尽快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与此同时,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为此,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过反复调研、座谈、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公告》,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二、关于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扣分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具体情形对应的修复标准详见《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缴纳已申报的税款等事项,若涉及税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且纳税人能在失信行为被记录的30日内及时补办的,则补回100%的扣分分值。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经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状态,方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
对于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修复标准》对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进行调整,并按照规定做好后续的纳税信用评价。上述“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是指税务机关已启动相应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相关失信行为的扣分情况已记入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
对于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对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进行调整,并重新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关于纳税信用修复结果
修复指标调整将与相应扣分及直接判级指标一一对应。对于修复后涉及纳税信用级别调整的,税务机关也将记录评价结果调整情况。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在核实后撤销已完成的纳税信用修复,并在纳税信用年度评价中按次扣5分。
六、关于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的关系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七、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推出8条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巩固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推出8条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进一步支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确保办税缴费辅导更精准、流程更精简、体验更优化。
——拓展线上服务内容,提升办税便利。新举措中推出“搭建线上诉求和意见直联互通渠道”和“优化涉税违法违规信息查询”两项具体措施,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线下直联方式基础上,运用信息化技术搭建与小微企业的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更加广泛采集、精准分析并及时反馈小微企业实际诉求,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效率。各省税务局将依托电子税务局,为小微企业提供涉税违法违规记录线上查询服务,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本企业相关情况,防范涉税风险,促进税法遵从度提升。
《通知》指出,各省税务局要积极探索为属于正常户且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小微企业,提供省内跨区迁移注销的线上办理服务,进一步压缩小微企业办税时间。目前,北京等部分地区已实现省(市)内跨区迁移业务线上办理,首都医疗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王妮说:“现在只要在网上填写表单、上传资料并提交申请,就可以完成北京市内的跨区迁移,从市场主体的正常流动角度看更加高效便捷了。”
——提升办税辅导精准性,降低办税成本。为更好帮助小微企业明白办税、精准办税,新举措中推出“制发小微企业办税辅导产品”和“制发税收优惠事项清单”两项具体措施,税务总局将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并针对小微企业日常办税事项,编制《小微企业办税一本通》;编写、发布并动态调整税收优惠事项清单,第一批清单包含小微企业相关的18类491项优惠事项,方便小微企业充分及时享受政策。
税务部门还正在探索将批量零申报服务范围从申请注销的非正常户扩大至全部非正常户,减少补充零申报重复操作。沈阳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人马宏伟说道:“我公司在办理非正常户解除业务中,需补报近三年的零申报,税务部门提供的一次性批量补充零申报服务,给我们节约了大量时间。”
《通知》要求,各省税务局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作,利用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新办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信息“一次填报、一网提交”。“跑一次就能办结新办企业所有登记手续,而且流程简、效率高。”日前,浙江北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徐福桃已享受到这项服务带来的便利。
——“银税互动”再升级,助力企业发展。《通知》聚焦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要求各省税务局积极与银保监部门沟通,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小微企业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如“无还本续贷”等,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激活小微企业发展内生动力。
“今年年初,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凭借依法诚信纳税,我们顺利从中国建设银行普洱市分行贷到了200万元的贷款,解决了企业燃眉之急。”“银税互动”受益者之一、云南德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自强感慨地说。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正中认为,上述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作为税务部门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边学边改的成果之一,聚焦小微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涉税问题,出实招、办实事、解难题,有利于进一步改善税收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江苏:减税降费创样板 真金白银添动能
“我们赶上了好时候。”江苏开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徐志荣坦言,作为一家致力5G应用场景研发的企业,行业竞争压力巨大,研发费用对他们是一笔不小的投入,“管理层甚至一度失去了坚持下去的信心,也是在这个紧要关口,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相继出台为我们带来了利好”。
增值税税率下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率提高、新购设备一次性扣除、个税新政。2019年以来,江苏税务部门成立了“助力5G税收政策党员先锋队”,汇编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技术转让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税收红利在产业链条上得以传递。
江苏是制造业大省,减税降费惠及48万户制造业企业。现阶段,放宽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涉及全省92%以上的所得税纳税企业,这其中99%是民营企业。“据财税部门初步测算,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降低社保费率以及降低政府性收费标准等政策,将减轻全省企业税费负担2000亿元左右。”江苏省财政厅副厅长沈益锋表示。
“2010到2018年间,包括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在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我们公司累计享受到5600万元,其中1100多万元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新宏泰财务总监、副董事长高岩敏说,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以后,公司研发投入的动力更足了。
今年,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实施,又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真金白银的实惠。“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到留抵退税政策,从出口退税到企业所得税优惠……这轮减税降费又让公司受益不少。”高岩敏一一罗列,至8月底,公司已经享受不动产一次性抵扣62万元,出口退税78万元,预估全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520万元。
“只有充分了解企业的生产状况、资产配置以及发展计划,长期提供定点服务,才能帮企业算好减税降费铁账本,更好扶持企业发展壮大。”长期与一线的生产企业接触,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副局长唐春晖深有感触。在他看来,惠山区是苏南乡镇企业的发源地之一,帮助乡镇企业延续改革精神,持续健康发展是税务部门的重要使命,要确保减税降费实质性缓解企业压力、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多边磋商在京举行
11月6日至8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合作机制”)多边磋商在京举行,与会各方聚焦“税收信息化”主题,围绕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通过的乌镇行动计划、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建设以及筹备第二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等议题达成多项共识。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磋商并发表致辞,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总审计师王道树参加活动。
王军在致辞中指出,在上海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一直以来,中国税务部门始终致力于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税务部门的交流合作,特别是今年春天在浙江乌镇成功举办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标志着“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式建立。半年来,合作机制从倡议落实为行动,从愿景转变为现实,各参与方携手走出了一条深化交流、合作共赢之路,在“一带一路”税务学院建设、征管能力提升、税收争端解决、税收信息化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王军表示,此次磋商进展顺利、成果丰硕,各主要参与方积极献计献策、畅所欲言,为合作机制建设取得关键性进展再添精彩一笔。中国国家税务总局愿与参与各方一道,推动合作机制向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高层次发展。
据了解,本次磋商是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举办以来,合作机制主要参与方的首次正式会晤。各方全面交流思想、充分表达意见、认真谋划举措、达成多项共识,承诺将在合作机制框架下,以共同的努力应对挑战、以更大的诚意合作互信,为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构建增长友好型的税收环境。
合作机制理事会副主席塞拉利昂国家税务局局长图玛•阿达玛•贾布以及各工作组组长、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代表参加磋商。图玛•阿达玛•贾布表示,本次磋商非常必要和成功,对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她还高度评价了中国实施的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认为其恰逢其时,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涵养税源,促进经济增长。
哈萨克斯坦国家收入委员会国际司副司长马克萨特•科申巴耶夫表示,此次磋商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提供了宝贵平台,为开拓国际税收视野打开了窗口,有利于合作机制各参与方进一步发挥税收作用,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发展。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20个月来立法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13日至14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举办。在今天的全体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0个月来的立法工作情况。沈春耀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立法工作呈现分量更重、节奏更快、要求更高等特点,2018年是历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第一年审议通过法律案数量最多的一年,实现了良好开局。”
数字显示,截至2019年10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制定法律13件,修改法律60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8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法律案12件。目前,全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75部,其中,宪法1部,宪法相关法44部,民法商法34部,行政法89部,经济法71部,会法24部,刑法1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11部。
沈春耀具体介绍了相关立法工作情况。在推进宪法相关法律发展完善方面,制定监察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人民陪审员法,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横琴口岸澳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推进实现高质量发展,制定外商投资法、电子商务法、密码法,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保障改善民生,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疫苗管理法,修订药品管理法;健全诉讼法律相关制度,修改刑事诉讼法,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作出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制定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和资源税法;完善国家公职人员法律,修订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制定《消防救援衔条例》;接续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一年多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已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了审议,目前正在朝着预定目标前进。
为发挥出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一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及时修改法律、作出决定,确保有关改革在法治轨道上平稳有序进行。首先,打包修改相关法律,适应深化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统筹修改机构改革涉及的国境卫生检疫法等32部法律的316个条款。为了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今年4月的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52个条款作出修改。其次,作出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关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有关机构职责职权。再次,作出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的决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此外,还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
第一条 [首负责任制的范围]
[方案一]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被诉的生产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方案二]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诉请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被诉的生产销售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中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责任]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业务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承担作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尽审核义务的责任]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未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平台内食品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承运人提供不安全食品的责任]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主张承运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承担作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运人以其不是食品的生产销售者或者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民事案件中的认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消费者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食品安全民事责任认定及承担
第六条 [销售者“明知”的认定]食品销售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食品标明的保质期已过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合法进货渠道或者以不合理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三)销售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四)转移、隐匿、非法销毁涉案食品进销货记录、财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因实施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六)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七条 [不安全食品和欺诈的处理]消费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消费者认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有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另行起诉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不安全食品和欺诈的处理]消费者有权选择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消费者主张双重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承诺赔偿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的处理]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第十条 [承诺质量标准高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处理]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不以人身损害为要件]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漏标责任]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销售进口食品赔偿责任]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赔偿,销售者仅以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其他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不影响消费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移送涉嫌犯罪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附则]本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3.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行政审判对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受害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相应职责。受害人等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
8.加强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处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认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的严重损害,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针对此类案件直接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要创新审判方式,坚持多措并举,依法严惩高空抛物行为人,充分保护受害人。
9.做好诉讼服务与立案释明工作。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受害人线上线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减轻当事人诉累。对侵权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责任人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
10.综合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裁判案件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1.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12.依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13.完善相关的审判程序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时,要充分运用人民陪审员、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等机制,充分发挥院、庭长的监督职责。涉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的,可以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注重多元化解,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完善预防和调处高空抛物、坠物纠纷的工作机制
14.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的处理纳入到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整体工作中,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要根据每一个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具体特点,带着对受害人的真挚感情,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尽力做好调解工作,力促案结事了人和。
15.推动完善社会救助工作。要充分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16.积极完善工作举措。要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裁判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良好社会风尚。要深入调研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对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高空抛物司法解释有亮点,但遏制还须严明立法
如今,“高空抛物、坠物”已成为人们公认的城市毒瘤,近来不乏致人死伤的恶劣案例。近日,在河南焦作某小区,发生了醉酒男子高空抛酒瓶的惊险一幕。尽管这一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物业公司仍依据小区的管理规约,对这名男子处以断电30天的处罚。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大部分网民赞扬这家物业公司“干得漂亮”,认为高空抛物是拿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和生命开玩笑,对于这种不讲公德、违反法规的恶劣行径,就得用狠招来治,要不然整个小区都得付出沉重代价。而物业公司对该男子处以断电30天的处罚后,才过了十几天,男子老婆就不堪停电困扰,打110报警请民警向业主求情,似乎也说明,小区制定的这一管理规约,在现实生活中的确起到了某种“特效”。
不过,这种看似积极的“治理效果”,法律基础并不牢固。尽管这一管理规约,经过了90%以上的小区业主同意,该男子也签字认可,符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但立法并没有赋予物业公司对业主实施断电的处罚权。根据电力法规,变更供电、停止供电的主体只有供电企业,且必须遵守程序,即便用户未缴纳电费,也不可擅自停电。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也管不着业主家的电力。
由此,很多人会说,“高空抛物、坠物”这颗毒瘤一晃这么多年,也没见治好,好不容易找这个能管用的管理规约,结果还是不合法的,那么,如何才能治理好“高空抛物、坠物”这个老大难问题呢?
的确,物业公司用小区的管理规约来“处罚”,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高空抛物、坠物”立法不足。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等条款的泛用,未能查明侵权人,“由该栋楼的所有住户分担”,但这种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仅是一种次优选择,也让很多法院背上“不作为”骂名。又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就高空抛物行为作出规定,多以“扰乱公共场秩序”论处,容易带来执法困惑。再者,刑事与行政责任的界限不够清晰,什么情况下该由治安管理处罚、什么时候“由行入刑”未予明确,处罚不够统一和规范等。
平心而论,近期由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在规制“高空抛物、坠物”乱象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助于压实审判责任;“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有利于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罪”与“非罪”;明确“多次实施”“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等5种情形,“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加大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力度,有利于震慑不法行为,等等。
尽管《意见》亮点纷呈、不乏突破,甚至还提出了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的,根据具体情形,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还应看到,从性质上看“先天不足”。司法解释虽然有“准立法”之实,对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具有指导规范效力,但严格来说并非“普适性”法律。从长远看,还须进一步健全相关立法,修缮《刑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更好地规制“高空抛物、坠物”乱象,保护好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
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正式发布。今年7月3日至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黑龙江召开,会议讨论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热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纪要》从今年2月份开始起草到11月份出台,历时8个多月。期间多次专门调研,征求专家学者意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同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纪要》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实务界素有争议或分歧,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尽可能准确把握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符合基本法理,贴近中国经济社会的现实情况,力求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对各方面的意见争取最大公约数。《纪要》的公布对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论研究成果。
《纪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纪要》回应了公司纠纷案件中“对赌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限制、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等争议问题,明确了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与救济以及借款合同中的部分争议问题。对于担保的一般规则、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等问题,《纪要》也分别给予回应。《纪要》中涉及金融领域的部分包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证券、营业信托、财产保险、票据纠纷案件审理5个方面内容,对其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审理好破产案件,《纪要》再次强调了破产审判工作总体思路和下一步工作重点,并就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和执行程序的处理、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有关问题、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详细阐释和明确。同时,《纪要》也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进行了规范。
关于《纪要》的适用,民二庭负责人强调,《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其 他 OTHER
央行:年内第三次降准今日全部落地 或释放资金600亿元
央行组合降准的定向降准第二次实施落地,至此,央行年内第三次降准全部落地。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9月16日全面降准0.5个百分点(不含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之外,再额外对仅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定向下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于10月15日和11月15日分两次实施到位,每次下调0.5个百分点。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指出,全面降准释放资金约8000亿元,定向降准释放资金约1000亿元。
对于今日(15日)实施的定向降准,民生银行(600016,股吧)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袁雅珵认为,此次降准或释放资金600亿元左右,且为针对特定机构实施,对资金面影响应不大。此外,降准已于9月初提前部署,市场预期已提早消化。2019年以来,央行先后降准三次。包括1月份分两次实施的全面降准,5月份开始分三次实施的定向降准,9月份开始的全面降准与分两次实施的定向降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次降准中,央行均提到,支持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实体经济发展。
对于今日(15日)实施的定向降准,央行9月6日曾指出,定向降准是完善对中小银行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的“三档两优”政策框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服务基层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这些都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9月6日,央行再次强调,稳健货币政策取向没有改变。此次降准与9月中旬税期形成对冲,银行体系流动性总量仍将保持基本稳定,而且定向降准分两次实施,也有利于稳妥有序释放资金。
未来还会降准吗?11月5日,央行开展中期借贷便利(MLF)操作4000亿元,与当日到期量基本持平,期限为1年,中标利率为3.25%,较上期下降5个基点。对此,中信证券(600030,股吧)首席固收分析师明明认为,未来货币宽松的政策空间打开,本次MLF降息后将推出量价配合的方式,预计年底或明年年初推出降准,以稳定流动性供给。
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刘爱华指出,10月份CPI同比上涨3.8%,涨幅比上个月扩大0.8个百分点,当前物价上涨继续呈现结构性上涨的特征。刘爱华表示,随着逆周期调节政策的逐步显效,有助于把我们中长期存在的机遇和优势逐渐发挥出来,我们对未来经济保持稳健、持续、健康的发展是完全有信心的。展望未来,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认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预计11月20日1年期LPR报价将恢复小幅下行态势,年底前后仍存在降准可能。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原司长盛松成也认为,目前可以适当降息,从而部分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但降息主要是指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可通过下调MLF或LPR利率来实现,尽管并不能排除未来全面降准的可能性,但目前银行并不缺流动性,更主要的仍是降低实体融资成本、带动企业贷款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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