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法讯898期
发布时间:
2019-12-22 17:15
本期要点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实施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及相关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增加相关条款。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科技企业带着模式出海
越来越多在中国发展成熟的互联网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外。在中国丰富的场景应用和巨大的市场中,这些企业探索出了非常好的模式,然后带着模式走向世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无小事,时隔十年之后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号正式实施,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这个条例突出了处罚到人、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几大亮点。
央行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评估办法》)
目 录
Table of Contents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通知
中银国际证券首发申请获批 A股将迎第37家上市券商
金融委持续关注中小银行资本补充
期权市场又开“五朵金花”
商业与公司 CORPORATE & COMMERCIAL
中国科技企业带着模式出海
超低能耗建筑有望成经济新增长点
工程建设领域企业高质量发展会议在京召开
全球跨境包裹寄递市场中国占比近4成
“暴力裁员”不可取
税 务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内地和澳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第四议定书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12月起 这些法律法规即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实施
江苏一批条例提请审议 电动自行车拟立法管理
其 他 OTHER
央行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金融与资本市场 FINANCE &CAPITAL MARKETS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9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实施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及相关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增加相关条款。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6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实施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增加第七十六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本所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特此说明。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通知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科创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科创公司质量,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重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除重组上市外,科创公司实施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不适用本规则第三章至第六章的规定;信息披露要求,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本规则所称重组上市,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本所对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本所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对科创公司不涉及股份发行的重组上市申请,本所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中银国际证券首发申请获批 A股将迎第37家上市券商
证监会发审委11月28日召开的2019年第187次发审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国际”)首发申请,A股市场因此将迎来第37家上市券商。作为中国银行间接参股券商,中银国际是否对中国银行存在重大依赖、其与中国银行关联交易合理性等成发审委问询重点。分析人士称,从业绩来看,最近三年中银国际业绩略有下滑,其收入结构和业务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
中银国际前身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2月28日公司在上海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经过多次增资扩股及股份制变更,截至2019年5月24日(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中银国际股东合计有13名,总股本为25亿股。从股权结构看,目前中国银行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控股为中银国际第一大股东,持有9.28亿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7.14%。本次IPO顺利完成后,中银国际控股的持股比例将降至27.85%。但中银国际表示,公司任何单一股东都不能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单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中国银行间接参股的证券公司,中银国际在招股书中坦陈:“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使用‘中银’品牌,很大程度上有助于本公司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业务的开展”,因此其与中国银行的关联关系也成为发审委关注问询的重点。例如,发审委要求中银国际说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公司自身不注册商标的原因,是否对中国银行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公司资产完整性及经营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中银国际与中银国际控股、中国银行及其关联方,在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房屋租赁等领域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对此发审委要求中银国际说明各类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主要业务是否依赖中国银行,是否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与中国银行业务合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以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中银国际总部位于上海,并在全国80多个主要城市设有115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中银国际获评A类A级。2016年至2018年,中银国际营业收入分别为28.30亿元、30.68亿元和27.55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0.66亿元、10.69亿元和7.06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合计387.06亿元,其中净资产115.96亿元。从具体业务看,中银国际将公司业务划分成投资银行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自营业务、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期货业务和其他业务等七大类,其中证券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业务。2016年至2018年,三项业务收入合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4.30%、87.16%及86.86%。中银国际表示,目前证监会实施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监管指标,证券公司的净资本规模是影响业务规模的重要因素。是受制于融资渠道有限,公司净资本规模的不足已在较大程度上对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创新业务的布局和盈利水平的提升形成了制约。因此,公司计划通过本次发行,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补充净资本,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竞争能力。
此外,公司收入结构和业务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目前公司的业务收入仍主要来源于证券经纪等传统业务,而经纪业务受证券市场行情的影响较大,可能会造成公司经营业绩的较大波动。公司今后将继续坚持创新转型,大力开展业务产品创新,不断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扩大创新业务和多元化业务收入规模,优化公司收入结构,努力降低证券市场周期对公司收入和盈利的影响。
金融委持续关注中小银行资本补充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28日召开第十次会议。会议指出,要注重在改革发展中化解风险,多渠道增强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资本实力。
会议指出,下一步要坚持既定方针政策,调整优化思路和举措,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注重在改革发展中化解风险,多渠道增强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资本实力,完善防范、化解和处置风险的长效机制,保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会议强调,下一阶段要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和中小银行改革,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释放活力、促进竞争、增强内生动力,提升金融体系的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促进金融和经济良性循环。
在金融委召开的近四次会议当中,银行资本补充都被提及,特别是近三次会议更强调支持中小银行资本补充和深化改革。中信证券研究部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明明建议,下一步应继续坚持“一行一策,分类监管”的总体思路,通过股东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补充资本,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增强中小行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引导中小行回归基层、服务实体。同时配合货币政策等其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改善小微企业贷款方式,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资本市场改革也是本次会议关注的一项重点。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科创板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有望逐步推广到其他市场板块,近期料重点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后续有两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科创板试验田的经验推广,二是守住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中原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博说。
权威人士指出,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在发行承销环节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在交易环节放宽涨跌幅限制、配套完善市场稳定机制,在持续监管环节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针对性,在退市环节创新方式、优化指标、简化流程,同时将优化融资融券机制,促进多空平衡。
新三板各项改革措施也正在争取尽快落地。全国股转公司副总经理陈永民日前表示,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前期收集到的市场各方意见,抓紧完善出台新三板相关制度规则,组织各项改革措施尽快落地。关于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证监会指出,行业发展要做到“四个聚焦”,分别是聚焦服务实体、聚焦投资主业、聚焦风险防控、聚焦守信履约。
本次会议通篇多次提及“风险”。业内人士表示,长期看,防范风险有利于经济实现健康稳定的增长。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提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应贯彻落实“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基本方针,重点推进以下工作:一是有效稳住宏观杠杆率,控制重点领域信用风险;二是稳妥化解影子银行风险;三是有序处置各类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四是全面清理整顿金融秩序;五是深化金融业改革开放,加强预期管理和舆论引导,切实防范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
期权市场又开“五朵金花”
中国证监会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PTA、甲醇、菜籽粕期权交易,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铁矿石期权交易,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黄金期权交易。
在我国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商品期权批量上市备受关注。不久前,证监会提出“深改12条”,其中提出“丰富期货期权产品”。此次5个期权品种集中上市,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重要成果。在此次扩容前,我国已有6个商品期权,均是前两年相继上市。经过一段时间发展,运行平稳,成交持仓量稳步上升,期权与期货价格联动性强。同时,交易系统和投资者对期权的认知水平等也在不断提升,期权交易的相关规则和运营越来越成熟,具备了进一步推广的条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PTA、甲醇、菜籽粕、铁矿石和黄金是重要的大宗商品。相关期货合约上市以来,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产业客户参与广泛,功能发挥有效。上市相应期权品种,可进一步满足实体企业个性化和精细化风险管理需求,降低套保成本。
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郑州商品交易所来说,PTA和甲醇期权将成为首批能源化工期权品种,菜籽粕期权将进一步丰富油脂油料行业避险工具体系,标志着郑商所在期货及期权均衡发展道路上再次迈出坚实一步,服务相关产业的途径和方式将更为立体和多元。
作为大连商品交易所首个工业品期权,铁矿石期权上市将促进衍生品市场深入服务钢铁行业、推进铁矿石国际定价中心建设。近几年,铁矿石价格波动幅度较大,钢铁企业对风险管理的需求增加,且呈现出“多样化、精细化”的趋势。铁矿石期权能够为钢铁行业提供新型的风险管理工具。
上海期货交易所将推出黄金期权,这既是我国黄金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进一步丰富黄金衍生品产品链,提升我国黄金市场影响力的重要举措。黄金兼具商品属性和金融属性,是全球重要的避险工具。多年来,我国黄金生产及消费一直居全球首位,已经成为亚洲地区重要黄金市场。
山东黄金交易中心总经理姜国昌表示,在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方面,期货和期权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扮演角色不一样。相对而言,期货构建的套期保值策略简单实用,可以满足大部分投资者需求,期权构建的套期保值策略更加精细化和专业化,可以满足对套期保值要求更精细化的企业。山东黄金将积极参与黄金期权交易,通过期权、期货、远期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积极控制规避价格波动风险,保障企业稳定运营。
中信证券执行总经理、场内做市业务负责人蔡成苗表示,黄金期权有利于完善黄金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能够极大提高企业与机构在资产配置与风险管理上的效率和精度。浦发银行金融市场部贵金属交易处处长赵婷表示,黄金期权基于上期所沪铜、天胶期权合约的成功上市经验,叠加近年来上期所引入做市商制度,有效盘活黄金期货合约的流动性,相信黄金期权将是一款“爆款”产品。
商业与公司 COMMERCIAL& CORPORATE
中国科技企业带着模式出海
截至今年5月的统计,Tik Tok已经连续五个季度(2018年一季度至2019年一季度)成为苹果应用商店下载量最高的应用程序。在日本、美国、泰国、印尼、印度、德国、法国和俄罗斯等地,多次登上当地苹果应用商店总榜的首位。凭着向用户主动推送轻量级的趣味视频,这种逐步个性化的内容流很好地吸引住了用户。这是一款走向海外的中国互联网产品。事实上,过去几年间,越来越多在中国发展成熟的互联网企业,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外。在中国丰富的场景应用和巨大的市场中,这些企业探索出了非常好的模式,然后带着模式走向世界。
在今天这个时间点俯瞰世界,我们可能会看到极为类似的生活场景。在北京、新德里、首尔、马尼拉,四位用户在街头同时打开了支付宝、Paytm、Kakao Pay、GCash,扫码完成一次购买。这都是功能十分类似的软件,后面几个被称作“本地版支付宝”,只是在不同的地区,它们会被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造。总体上看,这些手机软件正在使全世界的生活方式不断趋近。而来自中国的手机软件,则正在推动着这个过程更快实现。上述几个软件,背后全都有支付宝母公司蚂蚁金服的身影。
从2013年开始出海的赤子城,研发的第一款产品就登上了89个国家及地区应用商店个性化应用下载榜首。随后,赤子城不断丰富产品类型,打造了超过40款移动应用,涵盖桌面、安全、音乐、资讯、健身、游戏等多个品类,积累了近7亿用户,覆盖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其中,欧美发达国家用户占比超过40%,其他用户分布于东南亚、印度、中东、北非等地区。随着中国企业走向全球市场,在全球布局研发力量也逐步成为国际化发展的重要一环。这不但有助于寻找更好的方式整合技术和人才资源,也能更贴近当地市场,为企业开拓全球市场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在英国,中国企业的研发机构正占据越来越多的办公空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英国设立研发中心,积极探索通过海外科研加快融入全球市场。位于伯明翰市郊的中国长安汽车英国研发中心,经过近9年发展,逐步建成一个具有概念设计、工程开发、机车集成、仿真分析等研发能力的机构。华为公司也在伦敦成立研究所,专注于人工智能技术,包括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决策与推理等。这些技术既可用于提升当前手机等产品和服务,也有利于企业长期技术积累。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戚振宏认为,“互联网企业要有更大的发展,市场很重要。我觉得,有远见、有实力的互联网企业,早出去,早布局,将来收益会更大。”
超低能耗建筑有望成经济新增长点
今年9月1日,我国《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正式实施。这是国际上首次通过国家标准形式对近零能耗建筑相关定义进行明确规定,也是我国首部引领性建筑节能国家标准。
推广超低能耗建筑,我国各地也在紧锣密鼓地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山东、河南、北京、吉林等省市针对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推广的政策和技术标准陆续出台,在财政补贴、非计容面积奖励、备案价上浮、绿色信贷等方面提出了政策优惠。业内人士分析,随着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广泛应用于单体建筑、民用建筑、公共建筑、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领域,将带来巨大的市场规模。
走进河北秦皇岛“在水一方”住宅小区,住户对这里的被动式建筑啧啧称赞,居民王臻说,这里各项指标良好,冬天不用开暖气,夏天不用开空调,照样能达到20摄氏度左右的恒温。据悉,“在水一方”住宅小区是我国最早建成的超低能耗绿色居住建筑,也是最早的超低能耗绿色建筑。
河北省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全国领先。截至2019年9月,全省累计建设超低能耗建筑67个,建筑面积316.62万平方米。其中竣工22个,55.52万平方米;在建45个,261.1万平方米。建筑的室内舒适度改善,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河北省的超低能耗建筑标准规范齐全程度,也位居全国首位。2015年实施的河北省《被动式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为国内首例被动房标准。陆续颁布实施的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规程、检测标准、评价标准等,均填补了行业空白,并基本形成体系。2019年1月1日,《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简称《条例》)实施,这是国内首个将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要求纳入条例的地方法规。《条例》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规划建设、容积率、产品技术研发等方面做出了支持规定。
河北以全产业链体系构建为重点,加快形成产业新优势。以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为核心,发挥被动式技术对其上下游产业的带动作用,实施改造和提升,建立涵盖全建造过程和全生命周期、80个左右细分行业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全产业链体系。那么,被动房到底离普通老百姓有多远呢?“中国被动房体量还很小,目前处于技术示范推广阶段,还没有强制实施。”中国房地产协会会长冯俊说,我国的被动房认证目前还处于自愿阶段。
业内专家表示,从建造成本来讲,一平方米的被动房要比同规格的普通住宅贵几百元甚至近千元。一位业内公司负责人说,被动房是一个集成系统工程,一些原材料、加工设备、核心零部件仍需进口,客观上增加了房屋建造成本,加强被动房相关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实现产业本土化,也是大势所趋。
工程建设领域企业高质量发展会议在京召开
11月21日,由中建协认证中心主办,北京海德国际质量研究院、北京中建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工程建设领域企业高质量发展会议在京召开。刘锦章在会上提到,伴随着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就站在新起点的中国工程建设行业而言,高质量已经成为组织树立口碑的基石,是打开市场、提升能力、强化品牌的“金钥匙”。中国建筑企业正在海内外为实现更加美好人居环境提供“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用“中国建造”体现大国担当。
据介绍,1994年,中建协认证中心由原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共同发起成立,是住建部负责归口指导的四家认证机构之一。25年来,中建协认证中心已成长为服务超过5000家工程建设领域企业、NGO组织与政府部门的专业化认证机构,为广大组织提供着前瞻的标准制定服务、基础的管理认证服务、创新的技术研发服务、实用的教育培训服务、卓越的质量提升服务。
此外,会上还公布了一批25年来致力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质量管理优秀企业”“质量管理卓越领导者”和“质量管理先进个人”。据主办方介绍,该奖项由中建协认证中心基于25年来服务广大行业企业的先进经验,通过专业的流程和多维度的标准筛选出的,希望先进的管理经验可以依托中建协认证中心搭建的行业平台推动行业不断前行。
全球跨境包裹寄递市场中国占比近4成
“中国是全球跨境包裹寄递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目前来自中国市场的包裹占比已达38%。中国邮政全行业全年支撑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500亿元。”在26日举行的万国邮联电子商务时代跨境合作全球大会上,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说。
万国邮联电子商务时代跨境合作全球大会11月26日至28日在厦门举行,由万国邮联主办,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厦门市政府联合承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董事长刘爱力说,在电子商务时代,基于万国邮联框架下的邮政网络仍然是全球最大的实物传递网,也是跨境电商物品寄递的主渠道。
据统计,在2018年全球跨境包裹中,邮政包揽了约70%的交付。这些跨境包裹以服饰、消费类电子产品、健康美容产品为主,72%的包裹轻于1千克,与邮政寄递高价值、轻小件的优势高度契合。“截至目前,中国邮政通过中欧班列、中俄公铁联运等铁路运输模式,发往欧洲24国的邮件总量已超1000万件,总重量超过2000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荣林说,国际铁路运邮已成为我国跨境陆运的骨干方式。
据海关总署统计,今年1至10月,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平台零售进出口总额1396.2亿元,同比增长25.5%。邮政寄递业以其网络覆盖广、价格低、速度快等特点成为跨境电商商品的主要物流方式。
万国邮联国际局总局长比沙尔·侯赛因表示,未来世界邮政的发展,需要敦促监管机构统一工具,需要邮政运营商在日益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并寻求所有参与者进一步融入国际邮政部门。 “邮政部门与海关、民航、铁路等国际组织,要在建立联盟、制定规则、开发业务等方面更进一步合作。”马军胜表示,邮政部门要加快积累航空运输和铁路运邮资源,布局境外配送网络和海外仓,打造高效可靠的供应链体系;加快进出口业务的培育拓展,使跨境渠道更加平衡更加有效;开发便捷可靠的退换货解决方案,建立本地化客服体系;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协调,为用户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统筹订单流量流向,对接多层次的时限诉求。
“暴力裁员”不可取
最近,一篇有关“网易裁员”的网文刷屏。作者称,自己是入职网易游戏5年的一名员工,在今年确诊扩张型心肌病之后,被公司采用“逼迫、算计、监视、陷害、威胁”等各种方式迫其离职。而网易方面正式道歉称,相关人员确实存在简单粗暴、不近人情等诸多不妥行为,但仍然强调该员工绩效确不合格,根据劳动合同协议,公司有权作出辞退处理。
到底是否“暴力裁员”,一要看方法,二要看性质。方法不妥,可能只是管理问题,性质不对,则踩到了法律边界。从目前来看,网易的“简单粗暴、不近人情”等用语,大约承认了方式方法有瑕疵,但坚持“绩效不合格”的说法,也有一定用意。毕竟,以生病原因辞退员工,不仅展示了绝情、势利、冷酷形象,还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之嫌。但倘是员工能力问题,则公司不仅可以依法解除,还能突出自己的人道主义元素。显然,该员工能力到底合不合格,成了下一步争论的焦点,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及时介入,给出更加权威的公论。
不过,此事引发舆论关注,或是因为触动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那根弦:谁都有可能碰到病灾,也都有不能拼的时候,该怎么办呢?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另行安排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屡屡见到“变相裁员”的案例,不管在招聘时给出多美好的承诺,需要辞退的时候,总能千篇一律地以“考勤异常”“不能胜任”为借口。员工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认真检视控诉,如果认为自己不存在能力问题,就应该坚决说“不”,向劳动仲裁部门求助。
值得注意的是,在许多“暴力裁员”案例中,还存在一种潜规则,如通过降低员工工资、刁难员工家人、劝说恐吓员工等做法,迫使他们主动离职。这种行为的逻辑链是,将裁员置换成“主动申请离职”,可以省去“N+1”赔偿,也避免了法律风险。在此事中,网易最后发放了“N+1”赔偿,但丝毫没有提及公司迫其离职、员工经历了漫长抗争的事实。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根据员工的反馈,公司不仅威胁他“下一步找不到工作”,而且还有伪造员工早退证据的嫌疑。这何止是不近人情,更是涉嫌违法违规,相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
此次“暴力裁员”事件,也再度暴露了劳动者权益的孱弱。客观地说,在竞争残酷的互联网行业,无论是“白加黑”“996”的加班文化,还是类似减轻赔偿成本的裁员手段,都已经是行业的潜规则,人们对此颇有异议,但必须承认,公司不是家庭,创业不是公益,公司也有权采用各种压缩成本的方法。然而也要强调,无论用什么样的方式裁员,合法合规都是底线。在此事中,网易本身就是一个生动的案例。如果重视员工诉求、方式合法合理,未必不能体面分手。但倘若威逼利诱、逾越底线,反而会把自己置于漩涡,影响公司声誉。
“暴力裁员”不可取。一个公司想要树立好的形象,增强自己的吸引力,不仅要在经济报酬上体现力度,更要突出自己的人文关怀。希望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很多行业都要看到,这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如果你做得好,酒香也不怕巷子深,如果你做得太差劲,不管怎样极力隐藏,纸始终包不住火,到头来赔偿金没省下,反而惹了一身腥臭。
税 务 TAXATATION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检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督促、指导、协调处理重要检举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受理、处理和管理;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接收,并按规定职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行使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举报中心应当对外挂标识牌。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检举人在检举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应当对其所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接收与受理
第十条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鼓励检举人提供书面检举材料。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接收实名检举,应当准确登记实名检举人信息。
检举人以个人名义实名检举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以单位名义实名检举应当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提出。
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检举的,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以检举材料的第一署名人为第一联系人。第十二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后,应当按照以下分类转交相关部门: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
(二)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轻微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直接转交被检举人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其他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税务机关的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接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检举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举报中心。
第十三条 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
检举人未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的,视同匿名检举。
举报中心可以应来访的实名检举人要求出具接收回执;对多人联名进行实名来访检举的,向其确定的第一联系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出具接收回执。
第十四条 来访检举应当到税务机关设立的检举接待场所;多人来访提出相同检举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应当在3人以内。
第十五条 接收来访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确认。实名检举的,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检举的,应当记录在案。
接收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接收电话、来访检举,经告知检举人后可以录音、录像。
接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检举,应当保持检举材料的完整,及时登记处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检举接待场所。检举接待场所应当与办公区域适当分开,配备使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监控设施,保证监控设施对接待场所全覆盖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除前款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对本级收到的检举事项应当进行甄别。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检举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转送相关举报中心,由该举报中心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相关举报中心了解所转送检举事项的受理情况,对应受理未受理的应予以督办。
第十八条 未设立稽查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统一处理。
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受理的检举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提交同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后处理。
第十九条 检举事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条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三)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四)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可以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检举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在检举事项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中心转来的检举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以延期。
第二十三条 税务局稽查局对督办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应当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已受理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已接收的检举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不予受理的检举材料,登记检举事项的基本信息和不予受理原因后,经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二十六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受理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可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专门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八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每年度对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等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条 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第三十一条 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将检举事项督办、交办、提交或者转交的,应当告知去向;暂存待查的,应当建议检举人补充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第三十三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三十四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 权利保护
第三十五条 检举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查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和立案检查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视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中涉及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检举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检举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举事项查结,是指检举案件的结论性文书生效,或者检举事项经调查核实后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公布)同时废止。
关于《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解读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稽查制度体系,针对原《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重点修订内容
(一)增加便利检举人的举措。《办法》规定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
(二)强化约束税务人的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提出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同时规范检举答复工作,对答复主体、内容、流程与权责作了具体要求。
(三)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增加促进税务机关检举管理工作“事合”的具体措施。针对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和稽查改革后机构设置变化,《办法》明确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应当指定部门行使举报中心职能,规定跨区域稽查局受理检举事项的处置要求,明确争议处置程序。
三、《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公布)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但第五十条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除外。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五、删去第五条中“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六、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起草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听取基层税务机关意见。起草与税务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起草部门可以邀请政策法规部门共同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络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行政法规对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当提请集体审议。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请集体审议。”
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牵头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起草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文件送审稿或者会签文本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经其他机关会签后,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变动的,起草部门应当重新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十、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税务机关在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第一款相应地改为第二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提升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完善《办法》立法目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税务机关制发规范性文件是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方式,与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直接相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定义
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税务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规范性文件,推动税务机关制定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规范化,将《办法》中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并对税务规范性文件作了新的定义,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规定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县以下税务机关均为派出机构,且税务机关已无直属机构,因此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四、完善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
为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法》第十七条增加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听取企业协会商会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征求意见的期限要求。
五、增加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规定
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了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制度,将《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送审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通过后,起草部门应当提请集体审议。政策法规部门在审查时,认为税务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税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建议起草部门提请集体审议”。
六、规范税务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
为加强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办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即对于其他机关牵头与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也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
七、增加关于加强公职律师使用规定
为更好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办法》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各级税务机关在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
此外,《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的有关规定,将“合法性审查”修改为“合法性审核”。
内地和澳门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第四议定书
《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四议定书28日在澳门签署,新增了政府投资税项豁免的相关条文。
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与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当日代表双方签署了《安排》第四议定书。议定书生效后,澳门特区政府在内地的投资所得将豁免征税,有关豁免适用于粤澳合作发展基金和以后同类型的投资项目。措施将有效减少澳门特区政府在内地投资的税务成本,提升回报率,有助分散储备投资、推动产业发展,充分体现国家对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政策的支持。
议定书同时对《安排》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以配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方案的要求,尤其是关于最低标准要求的条文,以反映国际税收规则的发展和变化,使《安排》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最新范本内容一致。
内地和澳门特区于2003年签署《安排》,至今已16年。《安排》让双方居民享有税负公平,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并且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活动发展。内地和澳门特区先后于2009年、2011年和2016年签署了《安排》第一、第二及第三议定书,以优化内容细节。
诉讼与仲裁 LITIGATION & ARBITRATION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无小事,时隔十年之后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于12月1号正式实施,被誉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这个条例突出了处罚到人、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几大亮点。《条例》强调了四个最严,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要严格监管和最严谨标准。条例强化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同时,最严谨标准也是首次被正式写进法律条款,这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发展水平。
《条例》最严之处还在于,首次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进口食品流入国内市场。
12月起 这些法律法规即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遭遇“问题疫苗”怎么办?国外代购“救命药”咋监管?12月,一批食品药品领域法律法规开始施行,捍卫你我生命健康。此外,携号转网管理规定保障用户“转网自由”,6部法律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推进“证照分离”,不断完善的法制,让你我生活更安心。
疫苗犯罪行为从重追究刑责
近年来,多地发生“问题疫苗”案件,牵动广大家长的心。12月1日起施行的疫苗管理法,针对疫苗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制度设计。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违反生产、储存、运输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等情形的,设置了比一般药品更高的处罚;相关责任人依法实行罚款、行政拘留、从业禁止直至终身禁业等。疫苗管理法还为疫苗管理的全链条、各环节、各主体设定了严格的责任。疫苗生产环节实行严格准入制度,比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条件的要求更加严格;疫苗流通环节要求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定时监测;预防接种环节要求医疗卫生人员严格按照要求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如接种时要“三查七对”,接种后发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救治等。
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
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了公众对海外“代购”药品的关切。针对这一现象,法律作出了回应。12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药品管理法就假药劣药的范围作出重新界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但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仍要处罚。专家认为,将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形从药品品质的假劣中分离出来单独表述,有助于监管执法的科学性。此外,对于近年来新兴的网络销售处方药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药品销售网络必须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能共享,确保处方的来源真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药品配送也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规范的要求。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处罚到人”
民以食为天。12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设“处罚到人”制度,充分体现食药领域“四个最严”的要求。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还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条例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等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同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并加大对违法单位内部举报人的奖励。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阻挠用户“携号转网”
备受关注的携号转网服务已于11月底在全国正式运行,工信部出台的《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也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不得有妨碍服务、干扰用户选择、阻挠携转、降低通信服务质量、比较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根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规定列举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的九类违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等。
六部法律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
12月1日起,对外贸易法等六部法律有关规定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这意味着中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迈出新步伐,营商环境有望得到进一步优化。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对外贸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海关法、种子法等六部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关调整在三年内试行,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决定明确,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并提高现行奖励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举报者可获得所举报违法行为被罚没金额1%至5%的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若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则最高可获200万元根据暂行办法,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12315平台、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哪些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暂行办法指出,重大违法行为指的是: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暂行办法指出,举报奖励范围包括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此外,还包括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
想要获得举报奖励,还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暂行办法提出,要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与现行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相比,暂行办法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不过,记者也同时注意到,一般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以奖励。
根据暂行办法,举报奖励拟分为3个奖励等级。其中,一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二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此外,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根据暂行办法,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0万元。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实施
中国交通运输部28日披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旨在有效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28日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由中国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联合部令形式制定的《办法》统筹了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吸收事故教训、总结各地实践经验、主动接轨国际规则,着力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重点解决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办法》中一些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在强化装货环节安全管理方面,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问题,建立了装货查验制度,装货人要做到“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在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方面,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明确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危险货物运单制度,明确运输企业在发车例检、安全告知及车辆动态监控等方面的义务。在统一车辆通行管理政策方面,针对各地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政策不统一问题,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5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确定需要限制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限行时间应当在0时到6时之间。
中国是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每天有近300万吨的危险物品运输在路上,危险品道路运输量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70%。
江苏一批条例提请审议 电动自行车拟立法管理
在正在召开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一批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涉及电动自行车管理、农村公路等多个民生领域。
【电动自行车拟将立法予以管理】
此次一审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明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同时,使用满十年,或者经过拼装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包括改装电动机、蓄电池,或加装车篷、车厢等。《条例(草案)》还安排了过渡期,对于非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已申领临时信息牌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
【江苏首次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规划】
同样提请本次会议一审的还有《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明确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并规定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乡道和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我省首次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拟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并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补充了国家《公路法》中未涉及的村道的法律地位。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资金保障机制,不能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增加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不能强行要求单位和个人出资或者出工、备料。
其 他 OTHER
央行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26日发布消息称,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评估办法》),评估方法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并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达到3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
入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银行将较普通金融机构享有更好的信用评级,但也面临更为严格的监管。据悉,央行正牵头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拟从实施附加资本要求、落实资本内在约束机制入手,强化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等方面的监管要求。《评估办法》主要参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以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框架》,并结合我国实际对评估指标进行了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30家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得分达到300分的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然后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信息作出监管判断,综合评估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系统重要性银行最终名单经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兴业研究金融监管分析师陈昊认为,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之后,相应的监管要求会有所上升。资本充足率要求以及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等一系列监管监测指标要求会有所提高。除此之外,这些银行也需要设置相应的恢复与处置计划,避免产生风险需要退出时出现“大而不能倒”的情况。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银行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系统重要性银行是银行业的主体。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需要系统重要性银行真正发挥经济和金融“稳定器”作用。
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未来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仍依法负责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日常监管。人民银行从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出发,立足我国银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牵头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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